工傷鑒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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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鑒定標準(精選15篇)

工傷鑒定標準1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可能會因為工作原因受到損害。在遇到這種情況時,應該積極地向有關部門做工傷認定。在做完工傷認定之后,再做勞動能力鑒定。那么關于十級工傷的賠償標準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十級工傷的賠償的計算方式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小編為您解答這些問題。

  十級工傷賠償標準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經過工傷認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GB/T 16180-20xx《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作出十級傷殘的評定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由的工傷保險待遇和標準。

  一、醫療費

  醫療費實報實銷,包括住院期間、康復訓練期間、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

  1、住院伙食補助費=地方規定標準(元)×住院天數;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費、食宿費;交通費根據地方標準規定;

  食宿費=地方規定標準(元)×人數×天。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三、輔助器具費用

  1、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2、輔助器具費用參照地方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及費用限額標準;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1、停工留薪期內工資=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時間長短的確定,參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或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其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4、法律依據20xx《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護理費標準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或各省、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十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

  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十級傷殘解除勞動關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具體標準參照各省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具體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工傷鑒定標準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工傷事故鑒定標準。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以下簡稱職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工傷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所需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承擔。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財政、地稅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保險的有關工作。

  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的意見。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發生率在統籌地區同行業中屬于較低的用人單位,可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六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設區的市統籌。實行全市統籌難度大的,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行縣(市)統籌。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二)工傷保險費滯納金;(三)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四)社會捐助;(五)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費率浮動辦法。

  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費率浮動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地稅、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規定制定。用人單位的具體繳費率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管理(工傷搶救、申報等)、安全生產管理及職業性健康檢查等情況提出意見,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經營范圍屬跨行業的用人單位,按其主業確定所適用的行業費率標準。

  第九條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一)按規定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二)職業康復治療費;(三)勞動能力鑒定費;(四)工傷認定調查費;(五)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獎勵費用;(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建立盛市兩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從征收的工傷保險費中提留,儲備金總量達到工傷保險費年征繳額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為省級儲備金。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別由同級人民政府墊付、省級儲備金支付。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繳費工資、繳費金額等情況在本單位公示。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應及時報告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最長時間不超過48小時。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報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四條跨統籌地區生產經營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調查;也可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認定結論由委托方出具,工傷鑒定《工傷事故鑒定標準》。

  第十五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四)因特殊原因受到傷害的證明材料

  1、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針對暴力傷害所作的證明材料或法律文書;

  2、交通事故處理部門針對交通事故所作的證明材料;

  3、民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針對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行為受到傷害所作的證明材料;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舊傷復發的證明材料;5、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意外傷害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自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出舉證材料。舉證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時限內。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七條省和設區的市設立由勞動保障、人事、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經辦機構的代表以及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

  第十八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任務:(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的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三)停工留薪期的確認;(四)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繼續治療的確認;(五)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六)康復性治療的確認;(七)舊傷復發的確認;(八)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九)供養親屬勞動能力的鑒定;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鑒定和確認項目。

  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情形需要通過專家鑒定才能確認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鑒定。

  第十九條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結論的再次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鑒定。

  第二十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費用標準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核定。

  第二十一條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至痊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醫療機構應作出醫療結論,單位或個人應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條例》

  第三十三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條例》規定發給傷殘津貼。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發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15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35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1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不足兩年的,按全額的60%支付;(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額的70%支付;(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額的80%支付;(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額的90%支付;

  第二十六條傷殘職工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條職工以下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工傷醫療費;(二)殘疾輔助器具費;(三)生活護理費;(四)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六)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七)喪葬補助金;(八)供養親屬撫恤金;(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八條職工以下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護理費;(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三)統籌地區內住院治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四)統籌地區外就醫交通、食宿費;(五)停工留薪期滿后的住院治療護理費差額部分;(六)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后又重新出現或經人民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其親屬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還。

  第三十條職工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輸出勞務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應與用工單位約定工傷保險補償辦法。

  已辦理國內工傷保險的職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且獲得境外賠償的,不再支付其國內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境外賠償低于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的,補足差額部分。

  第三十一條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從復查鑒定結論作出次月起,按新的鑒定結論支付相應工傷保險待遇;傷殘等級高于前一次的,補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差額部分。

  第三十二條單位或工傷職工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再次鑒定期間,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計算

工傷鑒定標準3

  1. 工傷認定申請表(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部門領取)一式四份,個人信息表一份;

  2.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主要指勞動合同(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

  3. 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及病歷手冊、住院病歷,出院診斷,診斷證明要注明受傷時間、受傷部位等,工傷等級鑒定標準。如屬職業病,應提交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

  4. 受傷職工居民身份證(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張。

  5.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國家機關法人證書、民間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

  6. 提交《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未參加保險的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工傷鑒定《工傷等級鑒定標準》。

  7. 實行一次性躉繳保費方式的建筑施工單位,提交總包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關于代繳農民工工傷保險協議》,分包合同,建委備案的花名冊(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

  8. 分支機構申報工傷認定的,需提供法人、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法人授權書。

  9. 個人委托單位的授權委托書一份,個人需要簽字、按指紋,單位加蓋公章。

  10. 勞務派遣的還需提供勞務派遣協議(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

  除上述材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1.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其他證明材料(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

  2. 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相關部門的證明(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

  3.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證明,工作時間證明及居住證明。(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事故中傷者為司機的提供駕照(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

  4. 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如屬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的,還需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和病歷,提交結婚證,親屬證明(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

  5. 維護公共利益受傷的,提交民政部門或相關部門證明(原件及A4紙復印件)

  6. 復轉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出具的舊傷復發證明(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

  7. 單位申報工傷時,將診斷結論寫在受傷害經過簡述內并輸入U盤拷盤用。

  填表格及書寫證明應使用鋼筆或黑色碳素筆,復印材料須用A4紙。

  從申請工傷認定之日起,只能去申請表中選定的工傷醫院就醫。

工傷鑒定標準4

  據是《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請注意下面的第32條):

  十級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注:2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后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稚間盤突出癥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注:2為平方),并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注:2為平方);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 8 ;

  17)雙眼矯正視力≤0. 8 ;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后人工晶狀體眼,我不知道工傷傷殘鑒定程序,工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愈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癥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金,傷殘鑒定《工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具體標準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鑒定標準5

  1人格改變;

  2單肢體癱肌力4級;

  3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7腦葉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9面部燒傷植皮≥1/5;

  10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

  11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2全身瘢痕面積≥20%;

  13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4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5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22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23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后影響肢體功能;

  24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5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6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4;

  27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2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1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術手眼壓控制正常者;

  32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33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4發聲及言語困難;

  35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脫落8個及以上;

  36舌缺損<舌的1/3;

  37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3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

  39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后有功能障礙者;

  40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1肺段切除術;

  42支氣管成形術;

  43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補術后,伴膈神經麻痹;

  45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6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7食管重建術后,進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腸帶蒂腸片修補術;

  50小腸部分切除;

  51結腸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膽道修補術;

  54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8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59輸尿管修補術;

  60尿道修補術;

  61一側睪丸、副睪丸切除;

  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3性功能障礙;

  64一側腎上腺缺損;

  65已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6已育婦女單側輸卵管切除;

  67已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業性氟病ⅱ期;

  72減壓性骨壞死ⅱ期;

  73輕度手臂振動病;

  74二度牙酸蝕。

工傷鑒定標準6

  1、國家標準

  20xx年,國家發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 16180-20xx ),這是新的工傷鑒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10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 16180—20xx)

  2、最新標準

  為使勞動能力鑒定適應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對工傷或患職業病勞動者的傷殘程度做出更加客觀、科學的技術鑒定,在總結分析10余年工傷評殘實踐經驗基礎上,對GB/T 16180 —1996進行了修訂與完善,并與我國勞動能力鑒定法規制度相配套,將原標準更名為《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并對以下技術原則作了調整:

  ——增加了總則中4. 1. 3醫療依賴的分級判定;

  ——取消了總則中關于工傷、職業病證明的規定;

  ——取消了總則中關于重新鑒定的規定;

  ——傷殘類別增加了十二指腸的損傷,同時取消了單列的耳廓缺損;

  ——智能減退改為智能損傷,增加記憶商(MQ)判定指標;

  ——取消了利手與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癥的判斷標準;

  ——增加了活動性肺結核診斷要點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診斷的界定;

  ——增加了貧血診斷標準與分級;

  ——修訂了6. 4. 1肝功能損害的判定與分級;

  ——修訂了6. 5. 4中毒性腎病和6. 5. 5腎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標;

  ——取消了輔助器具如安裝假肢的表述;

  ——修訂了人格改變的判定基準指標;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為<5%,但≥1%;

  ——對附錄A判定基準補充的A. 1智能損傷表述內容作了調整;

  ——取消了判定基準補充的A. 3人格障礙與人格改變的表述,同時增加了“與工傷、職業病相關的精神障礙的認定”的表述;

  ——傷殘條目由470條調整為572條;

  ——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及有關文件精神,對“于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的表述改為“于國家工傷保險法規所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滿……”,達到與相關法規相銜接,以便于判斷與執行。

  現在您應該知道了國家對于職業病工傷鑒定的相關法律規定,所以您就可以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選擇適合您情況的法律規范,以此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如果您對這個問題還有什么疑惑的地方,您可以登陸我們的網站在線咨詢相關問題。

工傷鑒定標準7

  1-10級工傷鑒定賠償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鑒定標準8

  五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更多內容。

工傷鑒定標準9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規定進行賠償。

工傷鑒定標準10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后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癥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cm2,并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后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愈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癥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凳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ⅰ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后,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后;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后;

  41胰損傷保定治療后;

  42脾損傷保定治療后;

  43腎損傷保定治療后;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后;

  45卵巢修補術后;

  46輸卵管修補術后;

  47乳腺修修補術后;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病ⅰ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工傷鑒定標準11

  法律依據

  第三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鑒定時間。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也稱勞動鑒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鑒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鑒定問題。

  殘等級鑒定也稱工傷評殘,是勞動鑒定委員會在勞動能力鑒定技術小組認為工傷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需要評殘的基礎上,依據《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對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依賴護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別和評定,工傷鑒定《工傷鑒定時間》。一共有十個級別。

  勞動鑒定與工傷評殘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從性質上來說,勞動鑒定是工傷評殘的基矗從程序上來說,是先鑒定后評殘。從范圍來說,勞動鑒定更大一些,即除對工傷(含職業病)進行鑒定外,還包括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導致的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其主要職能是從醫務方面對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鑒定。而工傷評殘相對來說更專業、更嚴格,其職能是對工傷和患職業病職工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的鑒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別依據也不同。但對于明顯的工傷(含職業病)案例來說,工傷評殘可以與勞動鑒定同時進行。

  工傷鑒定 - 工傷鑒定的標準

  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1996)(以下簡稱評殘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工傷鑒定 - 工傷傷殘標準

  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極重度智能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二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4)雙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

  5)雙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6)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并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cm2;

  7)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8)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工傷鑒定標準12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

  7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二項者;

  9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30 cm2 ,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 cm2 ;

  10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

  11全身瘢痕面積≥30%;

  12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兩側乳房部分缺損;

  14骨盆骨折后遺產道狹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癥狀明顯者;

  16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20肩、肘、腕關節之一損傷后活動度未達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長期反復積液;

  26下肢傷后短縮>2cm,但<3cm者;

  27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后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各種客觀檢查正常;

  30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31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32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33單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后,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34雙耳聽力損失≥56db;

  35咽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36牙槽骨損傷長度≥8cm,牙齒脫落10個及以上;

  37一側顴骨并顴弓骨折;

  38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

  39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無功能障礙者;

  40單側顴骨并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41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42肺葉切除術;

  43限局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44氣管部分切除術;

  45肺功能輕度損傷;

  46食管重建術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腸切除1/2;

  50結腸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側腎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輕度排尿障礙;

  58已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0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1陰道狹窄;

  62未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3塵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65輕度低氧血癥;

  66心功能不全一級;

  67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68白細胞減少癥,〔含量持續<4×109/l(4000/ mm3〕;

  69中性粒細胞減少癥,〔含量持續<2×109/l(2019/ mm3〕;

  70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71腎功能不全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蝕病。

工傷鑒定標準13

  一級傷殘的鑒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內容。

工傷鑒定標準14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4、備注: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第32條。

  (八)傷殘補助金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通常說的工傷鑒定等級是不包括工傷死亡這種情況的,因此,在上文中介紹的賠償標準的內容,也是不包括對工亡的賠償內容。要是你想了解工傷死亡是如何進行賠償的話,不妨到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了解。

  延伸閱讀

  工傷傷殘鑒定費用

  工傷事故傷殘鑒定后如何賠償

  工傷傷殘鑒定期限是多久?

  工傷認定與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工傷的認定與賠償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問題,也是人們關注的焦點。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關于工傷認定與賠償的標準是什么的參考。

  一、工傷的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xx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根據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并公布4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

  對于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這部將于20xx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工傷賠償的種類

  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4.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誤工費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致殘后的傷殘賠償金

  一)一至四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五至六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七至十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工死亡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護理費如何計算

  大家都知道一般受了工傷很多都是比較嚴重的,需要請一些專業的護理人員來精心的護理,這邊涉及到了護理費如何計算的問題。畢竟是關系各位看官錢包的事,了解清楚一些對自身是有很多好處的。

  一、不構成護理依賴的情況下,護理費的計算方法:

  護理費是指因為交通事故身體受到損害,在治療期間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受傷致殘后一定程度上生活依賴護理,需要有人進行護理而造成的財產損失,即支付給護理人員的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信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護理費的賠償涉及到的根本問題是人身損害后暫時或一段時間內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問題,正確合理地確定生活能力的喪失程度和期限是確認賠償費的關鍵。人身損傷后傷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幫助,應通過其對護理依賴的程度來判斷。所謂護理依賴程度,是指因傷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賴他人護理的程度。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五項:一是進食;二是翻身;三是大小便;四是穿衣、洗澡;五是自我移動。護理依賴的程度分為三級,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為完全護理依賴,五項中有三項需要護理者為大部分護理依賴,五項中有一項需要護理者為部分護理依賴,對于完全護理依賴和大部分護理依賴應當給予護理費,部分依賴者可以給予護理費。

  需要注意的問題:

  (1)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在定殘后如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主張護理費,這和以前是不同的。定殘后的護理,要根據傷者的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再根據護理級別確定護理費用。而護理級別的確定,有人建議采用鑒定的方式。

  (2)護理人員無收入的或者雇傭護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此處所謂“無收入”,是指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鎮待業人員和鄉村未參加勞動的人員,包括在校的大中專學生、各類中小學校在校學生、其他未參加工作的16歲以下的少年,以及鄉村已達勞動年齡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等。

  (3)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如確需二人或以上,則需要醫療機構的相關證明或通過鑒定的方式加以確定。

  二、構成護理依賴的情況下,護理費的計算方法:

  護理依賴程度就是指被護理人對護理人在生活上的幫助的依賴程度。依照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的規定,護理依賴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護理依賴的程度分為三級: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項均需護理者;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有3項需要護理者;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有1項需要護理者。

  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是指致殘的受害人在配制殘疾輔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復了生活自理的能力。根據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受害人致殘后,賠償義務人要承擔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責任,因此,當配制了殘疾輔助器具后,當時能夠不同程度地恢復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護理依賴程度降低,護理級別也相應較低,護理費相應減少。

  365小編為您整理編輯本篇文章,小編還是希望各位看官看過之后自己能多留一個心眼,同時也祝愿給看官一生都用不著計算護理費。

  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支付

  工作時受了傷,需要有人替勞動者買單,畢竟勞動者是在為用人單位創造經濟效益的時候受傷的。那么,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支付呢?這個問題涉及到受工傷死亡之后家屬向誰討要賠償的問題。接下來小編為你一一揭秘。

  死亡賠償支付的三種方式:

  工傷死亡賠償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法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3、根據各省安全生產條例,除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外的死亡賠償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未定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3、交通、食宿費用。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康復性治療的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輔助器具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6、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7、工資福利。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沒有人愿意在工作的時候受傷,但有時候受傷又是無可避免的。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各位勞動者懂得如何降低自己的工傷風險。

  工傷死亡賠償金應該怎樣計算

  還記得剛入職的時候用人單位跟我們講的“五險一金”么?其中有一項工傷保險,應該大家都知道工傷之后的賠償都是由工傷保險賬戶支付的,但是有多少人知道工傷死亡賠償金應該怎樣計算

  工傷死亡賠償金定義

  工傷死亡賠償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法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死亡賠償金-計算

  可以申請工亡,要求支付喪葬費、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喪葬費標準為6個月的單位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2、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配偶,每月按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40%;其他親屬,每月按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到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小編為您整理編輯本篇文章,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同時小編也衷心的希望各位勞動者在工作時能多注意自己或者別人的安全。

  工傷賠償和解協議書怎么寫

  工傷賠償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那么怎么寫工傷賠償和解協議書呢?針對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工傷賠償和解協議書

  甲方: 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為了解決乙方工傷事宜,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規定,雙方方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被甲方聘為職工, 年 月 日乙方在工作時因自己不慎 受傷。乙方經治療現在已經花費住院費 元、醫院收據 元、生活補助 元、護理費 元、交通費 元,共計 元,上述款項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乙方同意對沒有完成的治療事項自己負責。

  三、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一次性賠償給乙方工傷期間工資、交通食宿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本協議簽訂后的后續治療中發生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就業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 元整;該款于本協議簽訂 日內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后,雙方勞動關系即為解除,雙方不存在因勞動關系解除而產生的糾紛,因勞動關系解除而產生的相應權利已經包含在第三項中。

  五、乙方領取上述各項款項后,乙方自愿放棄其他各項權利,關于本次工傷賠償及勞動關系解除全部解決完畢,以后互不相擾。

  六、乙方自愿放棄基于雙方勞動關系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其他各項權利。

  七、以上協議的達成,完全出于甲乙雙方的自愿,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脅等情況。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翻悔。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持一份,見證人留存兩份。

  甲 方:

  乙 方:

  見證人:

  年 月 日

  以上內容有小編為您整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的法律問題,歡迎免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工傷鑒定標準15

  近日,全國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座談會在南寧召開,重點對如何學習把握好從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進行了研究部署,要求通過貫徹執行新標準,更好地保障傷殘勞動者的權益。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在會上講話,自治區副主席穆虹到會并致辭。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是工傷職工享受待遇的依據,關系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是工傷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此前我國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執行的是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下稱96標準)。隨著社會的發展,96標準科目與科目之間規定不夠平衡、規定過于原則、實踐中不好操作等問題日漸突出。為此,國家在對96標準進行修訂的基礎上,頒布了《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下稱06新標準)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悉,與96標準相比,06新標準在很多方面作了調整,按器官損傷、功能障礙、醫療依賴及護理依賴4個方面,將工傷、職業病致殘等級分解為5個門類,劃分為10個等級共573個條目,比96標準的傷殘條目增加了103條,分級標準更細化,更具可操作性,并且在總體上放寬了鑒定尺度,更能保障傷殘勞動者的權益。

  本次會議指出,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的調整和變化直接影響著工傷職工的待遇水平,對新標準的學習和把握也直接關系著勞動保障部門的工作質量。會議要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抓好06新標準的學習與培訓,認真做好新舊標準的銜接工作,以確保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客觀、公正、準確,維護傷殘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

  1、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傷殘等級鑒定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

  2、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

  3、護理等級鑒定;

  4、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有關工傷鑒定辦理的具體流程

  第一條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五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

  第六條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條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四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第十六條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于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認定結論;

  (六)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部門和期限;

  (七)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工傷認定結束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核實時,用人單位及人員拒不依法履行協助義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傷鑒定包括哪些內容

  ?什么是工傷鑒定?工傷鑒定包括哪些內容?或許很多勞動者對此都不是很清楚,甚至連進行過工傷鑒定的勞動者都不是太了解。接下來,小編將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工傷鑒定的相關知識。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也稱勞動鑒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鑒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鑒定問題。

  殘等級鑒定也稱工傷評殘,是勞動鑒定委員會在勞動能力鑒定技術小組認為工傷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需要評殘的基礎上,依據《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對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依賴護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別和評定。一共有十個級別。

  勞動鑒定與工傷評殘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從性質上來說,勞動鑒定是工傷評殘的基礎。從程序上來說,是先鑒定后評殘。從范圍來說,勞動鑒定更大一些,即除對工傷(含職業病)進行鑒定外,還包括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導致的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其主要職能是從醫務方面對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鑒定。而工傷評殘相對來說更專業、更嚴格,其職能是對工傷和患職業病職工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的鑒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別依據也不同。但對于明顯的工傷(含職業病)案例來說,工傷評殘可以與勞動鑒定同時進行。

  在我國工傷鑒定是由專門的工傷鑒定機構進行的,同時工傷鑒定也包含了廣義和狹義之分,一般情況下我們所說的工傷鑒定都是指的狹義的工傷鑒定。

  工傷鑒定原件丟失怎么辦

  許多人丟三落四,很多重要的東西經常找不到,有的甚至連工傷鑒定的原件都弄丟了。那么在工傷鑒定原件丟失時怎么辦呢?相信很多人一定會急的團團轉,但是小編要告訴您是有比較好的解決辦法的。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在處理工傷賠償案件中,一部分當事人由于各種原因致使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遺失,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焦急萬分。

  1、對工傷認定書原件及其他相關資料原件應妥善保存。

  2、在發生工傷認定書原件遺失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師到工傷認定辦公室查詢認定書資料。按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結束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認定書原件遺失也不要太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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