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集體合同

時間:2022-11-05 08:36:25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勞動集體合同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集體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勞動集體合同

勞動集體合同1

  很多人容易將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混為一談,認為同是合同,二者的法律效力應該差不多。那么兩個合同到底有什么區別?簽訂時有哪些規定?那么做個對比,二者異同之處,很容易便被發現。

  一、簽訂主體不同

  集體合同是企業職工所在的工會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方面,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上面的所有約束都是對勞動集體而設定的。

  勞動合同則是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簽訂的,用以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簽訂后,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二、簽訂內容不同

  集體合同反應的是企業里所有的勞動者應該享有的基本福利、保障,所以集體合同反應的是集體共性的問題。

  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和單位簽訂的。因為每個人的情況都不一樣,所以簽訂的合同內容在《勞動法》的范疇下,對于一些具體的,帶有個性的東西進行約定。比如員工所要承擔的具體工作、崗位、享受的待遇等等。

  三、簽訂方式不同

  集體合同適用的是大型企事業單位,員工較多且有工會。集體合同在雙方簽訂之前,必須先制定集體合同文本,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了,雙方當事人才可以簽署。而勞動合同則是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商量滿意之后,就可以立即簽署了。

  四、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

  對于集體合同而言,即使通過職工大會表決, 簽訂后也不能立即生效。必須上報相關勞動部門,在一定時間內如果勞動行政部門沒有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的話,那么在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集體合同便具有法律效用了。

  勞動合同,一經雙方當事人簽訂,便馬上產生法律效力。在合同約定到期的這段時間里,雙方就應嚴格的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行事。如果有違約的,可根據合同簽訂的內容,參考勞動法,向上級行政部門進行申訴。

  五、二者約定期限不同

  勞動合同有兩種期限:固定期、無固定期。固定期的,合同簽訂期限則是根據雙方的需要自行商談,可以是一年也可以是三年。到期后,如果雙方對合作比較滿意的話,可以續簽勞動合同。續簽三次的,則會自動轉為無固定期合同。

  而集體合同只能簽訂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一般是一至三年。合同結束后,工會可以通過員工大會的討論,看是否應該續簽。如果覺得合理的話可以再次簽訂,如果有需要改正的地方,雙方可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修正。

  簽訂集體合同后,勞動者還需依照《勞動法》規定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在工資待遇上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有沖突的話,則衡量雙方最高標準,按最高標準來執行。例如集體合同上約定最低工資標準應該為1000元,而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為800的話,那么工資就應按照1000員的標準發放給職工。

勞動集體合同2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姓名:

  地址:

  性別: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年齡:

  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從起至止,期限為。其中試用期從起至止,共。

  第二條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愿意接受并完成下列生產(工作)任務:

  在崗位,為工種。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

  第三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并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食品費元。

  第四條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

  乙方在合同期內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天,每天實行小時工作制。如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按加點給予報酬,加點費為每小時元。

  2.合同期內,職工工資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的數量、支付時間和方式等)按下列約定辦理:

  第六條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住院治療,以及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的,甲方應給予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尚未治愈的再延長月。

  (2)醫療期內的醫療費由甲方負責%,病假工資為元。

  (3)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乙方不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4)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負擔喪葬費元,撫恤費元。

  2.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1)醫療期為月(年),期滿未治愈的延長月。

  (2)乙方的醫療費。

  (3)因工負傷致殘的,其待遇:。

  (4)因工死亡的,喪葬費元,直系親屬撫恤費元,其他費用元。

  3.在合同期內,乙方符合條件的,享受探親假天,婚假天,喪假天,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文件執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第(2)項規定和第4款規定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工作每滿1年(滿半年不滿1年按1年算)發給乙方解除合同前12個月本人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情況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事項,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參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乙方屬于辭退的;

  (4)甲方破產或歇業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規、政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5.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本條第2款第(1)、(3)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7.合同期滿后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合同手續,則本合同視為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條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在不變更合同的條件下,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期限為月;

  (3)合同期內發生不超過個月的短期停工;

  第九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支付對方違約金元,進行賠償。

  第十一條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抵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委托代理人):(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人:(鑒章)

  合同鑒證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集體合同3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和職工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行為,確保企業安全、文明生產,維護職工安全健康的合法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于秦皇島首創水務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本合同由公司行政與工會集體協商達成一致,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工會主席簽訂。本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經簽訂,雙方均應認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不得變更。

  第四條 公司應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和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編制各項作業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嚴格按照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條例、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 公司應給職工創造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條件,有計劃的進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并確保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

  第六條 公司安排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由于工作需要,并征得工會或職工同意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下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公司延長職工工作時間,應安排職工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七條 公司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認真落實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制度,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公司根據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按時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職工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九條 公司應在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和危險物品存放地設置明顯的警告、警示標志,并經常組織有關部門對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和危險物品存放地進行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對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制定整改計劃,并優先保證整改資金。

  第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組織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建立職工健康檔案。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對患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給予治療和安排休息,并調離有毒有害工作崗位。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費用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公司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第十二條 公司發生傷亡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時,應及時通知工會;發生重傷以上事故,要按國家《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公司處理事故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分析會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并及時答復工會提出的意見。

  第十三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做好女工安全衛生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 公司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時,應有工會代表;涉及職工勞動安全健康的重大問題,須經職代會討論審議通過。

  第十五條 工會積極協助公司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監督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企業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執行。工會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為;發現重大事故隱患 時,有權向公司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整改意見;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向公司或現場指揮人員要求停止作業,并組織工人撤離危險現場,公司不應因此降低職工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職工有權拒絕公司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行為;對危害職工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公司不得對其刁難或打擊報復,不得因此降低職工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公司對工會建立勞動保護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勞動競賽活動以及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應給予支持,并保障工會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活動的經費。

  第十八條 職工應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操作技能。

  第十九條 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嚴格按照作業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三年,自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應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公司行政和工會各執一份;一份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登記,一份報上級工會留存備案。

  公司(公章)

  工會(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工會主席(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集體合同4

  甲方:

  乙方:企業職工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條為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職工與企業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四條企業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有責任不斷改進生產管理,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說明情況,與工會或職工協商同意后,可適當延長時間,并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企業每月以貨幣形式發放月工資給職工本人,最低工資不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水平。

  第六條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職業安全衛生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企業應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對職工實行社會保險,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職工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本企業的勞動爭議。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組成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及時協商解決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本合同有效期限為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

  職工方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集體合同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以及江蘇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規定同江蘇華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江蘇華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工會(以下簡稱乙方)高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經集體協商可以達到一致意見的單項、多項或者所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包括工資分配方式,工資支付辦法,工資增減幅度,工資收入水平,延長工作時間付酬標準,特殊情況下工資標準等。

  二、工作時間

  包括工時制度方式,加班計劃和限制,特殊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定額的確定等。

  三、休息休假

  包括月休息時間、調休息安排、年休假標準,不能實行標準工時的職工休息休假等。

  四、保險福利待遇

  包括依法參加的各項社會保險,企業補充保險的設立項目、資金來源以及享受的條件和標準、企業福利設施的修建、職工文化和體育活動經費的來源職工補貼和津貼標準,困難職工救濟、職工療養、休養等。

  五、勞動安全衛生

  包括安全衛生的目標、勞動保護的措施、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改善的具體標準和實施項目,定期健康檢查以及對職工未成年的特殊保護。

  六、勞動合同管理

  包括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和續簽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辦法、經濟裁員的條件和辦法等。

  七、職業培訓

  包括職工上崗前和工作后的培訓,轉崗培訓、培訓的周期和時間表以及培訓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上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后生效,予以公布。有效期五年,從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九、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集體合同按簽訂集體合同程序進行。

  1、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已經修改或廢止的。

  2、集體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或者企業生產工藝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無法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或全部無法履行的。

  4、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十、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甲乙雙方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勞動部門協商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

  可以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集體合同規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十二、雙方認可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集體合同生效后,簽約雙方應當認真履行,企業每年至少一次向全體職工報告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2、簽訂兩年期以上集體合同的,可以每年就工資等不定因素方面的內容進行協商簽訂年度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相關內容的變更和補充。

  甲方代表:(簽章)乙方代表:(簽章)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見證監督方:(簽章)

  身份證號: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集體合同6

  (1)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兩方當事人是不同的。

  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由單個的勞動者和企業組成的,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是由全體職工和企業組成的,全體職工是由工會或職工代表代表職工,來跟企業的代表一起協商簽署集體合同,所以兩者的當事人不同。

  (2)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者個人和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主要約定的是企業和員工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而集體合同里主要約定的是職工權利與企業義務。因為勞動合同是每一個職工和企業分別簽訂的,所以勞動合同里所反映的都是帶有個性的東西,比如說,具體到一位職工,他的工作內容是什么,是多少,崗位是什么,享受什么樣的待遇,等等。而集體合同反映的是企業里所有的勞動者享受哪些最基本的福利待遇,有哪些最基本的保障條件,所以集體合同反映的是共性的問題,而不是個性的東西。

  (3)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

  勞動合同的作用是在企業與員工之間建立起,約定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時間和條件。勞動合同的哪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都是違約或者違法的。而集體合同更多的作用是約束企業給予職工哪些最基本的待遇,在集體合同里,對于約定的企業的義務,企業必須執行;對于約定的員工的義務,基本上是道義上的。也就是說,集體合同里員工約定的應該履行的義務,員工不履行,或者職工代表不履行,那么企業不可以拿集體合同去告員工。所以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作用是不一樣的。

  (4)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建立勞動關系,就必須簽署的。而集體合同則不同,因為勞動關系剛剛建立的時候,企業職工人數不多,無法簽署集體合同。所以,簽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時間是不一樣的。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就可以簽署。而集體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雖然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了共識,但是還不能簽署。因為必須是先制定集體合同的文本,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了,雙方當事人才可以簽署。

  (5)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

  勞動合同是一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就馬上產生法律效力。而職工代表或者工會,即使和企業簽署了集體合同,也不能馬上產生法律效力。當雙方當事人簽署完集體合同后,應該報給相關的勞動行政部門。在法律規定的一段時間內,如果勞動行政部門沒有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或者沒有給企業任何回復,那么在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后,集體合同就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6)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

  勞動合同有三種期限,即有固定期的、沒有固定期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而集體合同只有一種期限,就是有固定期的,而且時間只能是一至三年。

  以上六方面就是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不同之處。相信大家對二者都有一定了解了,以后也不會再弄混淆。

勞動集體合同7

  甲方:

  乙方:

  第一條:為規范甲乙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行為,確保企業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維護職工安全健康合法權益,按照《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結合甲乙雙方實際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代表(工會)協商達成一致,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由甲方代表(企業法人)與職工代表(企業工會主席)簽訂。此合同簽訂后,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認真履行協議的規定。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不得變更。

  第三條:甲方應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和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編制各項作業標準、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保護措施,組織編寫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嚴格按照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甲方保證給乙方創造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勞動條件,包括生產設備、設施、生產工具和作業環境,并確保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有計劃的進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護,不斷改善生產條件和勞動環境。

  如果甲方實際提供的生產設備、設施和生產工具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須由工會代表職工監督甲方整改達標后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甲方應定期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認真落實“三級教育”制度,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經政府有關部門培訓后,取得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七條:甲方根據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按時發給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甲方應教育、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和佩帶。

  高溫和嚴寒天氣時要為一線職工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溫和保溫取暖設施和用品。

  第八條:甲方在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乙方,并且應在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存有較大危險的工作場所設置有毒有害信息卡、危險源點警示卡等安全標識。對粉塵等有害物質超標的作業地點,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確保達到國家、行業規定標準。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徹底整改。對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切實加強監控,并制定整改治理計劃并盡快落實解決。

  第九條:甲方對從事接觸塵毒等有害作業的職工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職工健康檔案。對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給予治療和休息,并調離有毒有害工作崗位。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甲方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參保職工范圍,由甲方和工會根據工種等實際情況共同確定。

  第十一條:甲方發生傷亡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事件時,應及時通知工會組織。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甲方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由企業自行負責處理的事故,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組織代表參加,并及時聽取和答復工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甲方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做好女職工特殊保護工作。月經期間,不得安排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的強度;懷孕期間,除不得安排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勞動強度的作業外,不得安排從事接觸毒害作業。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它勞動。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甲方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時,應通知工會參加;涉及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重大問題,須經職代會討論審議并通過。

  第十四條:甲方應在職代會召開期間向職工代表報告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情況,接受職工的監督。

  第十五條:工會積極協助甲方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監督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企業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執行。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為。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工會有權向甲方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改正意見;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向甲方或現場指揮人員要求停止作業,并組織工人撤離危險現場,并不得因此降低職工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職工有權拒絕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行為。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對此。甲方不得對其刁難或打擊報復,不得因此降低職工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甲方對工會建立勞動保護組織、開展“安康杯”競賽等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應給予積極支持。甲方必須保證工會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活動的經費。

  第十八條:職工應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操作技能,堅決杜絕違章操作,確保安全第一。

  第十九條: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聽從指揮,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格按照作業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第二十條:本合同自正式簽訂之日起,履行期為三年。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應向全體員工公布。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工會各執一份;一份報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一份報上級工會存檔。

  甲方代表甲方法人簽字: 乙方代表工會主席簽字: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集體合同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與職工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行為,加強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與職業病危害的發生,維護職工安全健康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健康和諧發展。依據《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浙江省集體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本企業實際簽訂本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貫徹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始終把企業安全生產和職工安全健康放在首位,完善和落實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與各項措施,努力提高勞動安全衛生管理水平。

  第三條 企業開展以“查找隱患、平等協商、簽訂協議、跟蹤落實、持續改進”為基本內容的工會主動參與安全生產工作,建立企業行政與工會就勞動安全衛生問題定期協商溝通的機制,不斷改善職工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本集體合同由企業方與職工代表集體協商達成一致,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由企業方(企業法人代表)與職工方代表(企業工會主席)簽訂。本集體合同簽訂后,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應認真履行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五條 本集體合同所指的勞動安全衛生的主要內容:

  1.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2.勞動安全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3.安全操作規程;

  4.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5.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體檢;

  6.職業病危害防護;

  7.勞動安全衛生培訓;

  8.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經費;

  9.工作時間與休息;

  10.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度;

  11.工傷事故調查處理。

  第六條 企業工會依法組織職工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維護職工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合法權益。職工有依法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事項告知和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負有遵守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義務。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七條 企業依法設立勞動安全衛生管理機構,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勞動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勞動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落實好勞動安全衛生承諾責任狀。

  第八條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技術工藝規程、機械設備使用維護規程,制定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嚴格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條例、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九條 企業給職工創造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設施、生產工具、作業環境),每年年初制訂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有計劃地進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并及時提供安全生產資金保證,確保專款專用。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代表職工監督實施情況。

  第十條 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安全隱患、危險源點檔案。認真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職工轉崗教育制度和臺帳,結合企業實際對職工進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教育;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教育;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防護教育;職業病防治和工傷事故案例教育;易發生事故隱患的崗位及危險源點預防控制教育;防暑降溫教育;安全操作規程、技術工藝規程、機械設備使用維護規程教育;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教育等。未經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后,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十一條 企業支持工會開展多種形式的群眾性勞動安全衛生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企業加強勞動安全衛生檢查,行政、工會雙方每月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大檢查;各職能部門不定期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專項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職業病危害,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企業各生產單位堅持每日檢查制度,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

  第十三條 企業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時,依照國家規定對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工會參與“三同時”驗收,有權提出意見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企業根據各工種崗位的需要,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教育職工正確使用。行政有權執行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拒絕不按規定穿戴和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上崗操作, 查處違反操作規程、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企業按國家規定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每月發放有毒有害津貼,對特殊崗位提供保健補助食品。

  第十五條 企業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在涉及職業病危害崗位和作業場所設臵明顯的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及防護措施,定期對涉及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有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并向職工公布。對粉塵、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作業點,要采取積極的治理措施,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第十六條 企業對直接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安排到具有資質的職業病防治檢查機構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不適應在原崗位工作的,及時調離原崗位。對其他崗位的職工,按規定定期進行體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職工離開企業時,企業應如實、無償告知職工的健康狀況,并提供加蓋公章的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第十七條 企業依法參加職工工傷保險,及時申報、辦理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職工因工傷亡或患職業病,按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第十八條 企業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做好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 企業安排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企業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一致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企業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二十條 企業應根據夏季特點,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為職工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溫用品,合理安排生產工作時間,教育職工掌握預防中暑知識和急救辦法,并按時足額發放高溫補貼。

  第三章 工會與職工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工會應參加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過程,涉及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重大問題,履行職工(代表)大會程序,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企業每年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二十三條 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協助企業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以及事故責任者給予懲處。

  第二十四條 工會支持企業加強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認真履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每季定期檢查、監督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執行。工會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為或發現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病危害時,有權停止作業,并提出解決的建議,采取防護措施,行政方應當及時研究答復。

勞動集體合同9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本單位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和穩定。由企業代表(以下簡稱甲方)與以公司工會為代表的公司全體員工(以下簡稱乙方),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經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本企業的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 企業支持工會貫徹執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三個條例,設立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會小組設立勞動保護檢查員。

  第二條 本單位參加全國總工會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開展的“安康杯”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基層工會負責組織和實施。

  第三條 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將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納入企業的主要議程,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

  第四條 企業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工作場所,向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依法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

  第五條 企業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六條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

  第七條 企業工會委員會協助企業對員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的教育,對新工人和調崗工人的安全生產三級教育。

  第八條 發生工傷死亡事故,本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和上報。

  第九條 本單位成立由行政、工會代表組成的集體合同條款檢查小組,定期檢查條款的履行情況。

  第十條 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一份,并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總工會各一份備案。

  甲方:××××公司 乙方:××××工會

  企業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工會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集體合同10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省勞動廳、人事廳、財政廳《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辦法》(以上簡稱《辦法》)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__個月。工種_________。

  第二條甲方的工作環境和生產條件基本符合《_________省廠礦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例(試行)》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有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分配工作和下達生產、工作任務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和辭退,檢查乙方的生產、工作、學習和技術狀況等權利;有為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各項福利待遇,繳納待業保險和養老保險金,改善勞動、工作、學習條件,參加民主管理和關心職工生活的義務。甲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作為企業的主人,享有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等權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的義務。乙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乙方經甲方批準,脫產學習、長期病休、請長假或停薪留職等,需要簽訂專項合同,明確甲、乙雙方在此期間的權利、責任、義務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由于甲方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繼續工作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甲方應在三十日內辦完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逾期未辦理有關手續,乙方要求續訂的,應補辦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合同內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變。

  第七條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予變更勞動合同。甲主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第八條甲、乙雙方按照《辦法》解除對方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乙方被辭退、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判刑,其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對方。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賠償標準和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并遵照執行。

  第九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從領取病假工資的次月起,按其工齡長短,給予3-18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因病治療需要延長醫療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審核批準,可適當延長。乙方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乙方標準工資3-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條按照《辦法》正常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須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其他情況不予發放。

  第十一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得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的,甲方負責按原身份介紹,并解除勞動合同,不發放生活補助費。

  第十二條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為乙方向有關部門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提供勞動報酬、工資性補貼和口糧補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退休或待業后,也要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三條乙方也要向有關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國家規定的各種費用。

  第十四條甲方制定的廠規廠紀、店規店紀為本合同附加條款。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勞動部門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如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不服時,可依照法律程序,向當地人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其他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勞動集體合同11

  本合同由(以下簡稱公司)與(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公司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公司有責任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減少加班加點。

  第十一條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十二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

  第十三條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第十四條公司應定期提取福利費用、職工醫療費用、福利獎勵基金等,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五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等,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十六條公司根據勞動保險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十七條職工因工負傷、致殘、死亡以及患職業病等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公司應組織職工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十九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二十條公司執行政府的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和條例,并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的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五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積極舉辦培訓,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的教育及培訓。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二十八條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九條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的職工,可視具體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留企查看等行政處分,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先征求工會意見,并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后,公司方能作出決定。

  開除職工時,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的會簽。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得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

  第三十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2)制定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3)公司因生產經營管理不善而停產、轉產、破產或面臨破產邊緣,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4)因出現不可抗力,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當事人一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須經雙方協商。協商一致的,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應當提交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后,由原訂立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代表人簽字。

  第三十一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為保證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和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有效期為年。

  合同期滿前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三十五條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集體合同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發生,維護職工安全健康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和諧發展。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本企業實際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以下簡稱“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認真貫徹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完善和落實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與各項措施,努力提高勞動安全衛生管理水平。

  第三條 企業與工會建立勞動安全衛生問題定期協商溝通機制,開展以“查找隱患、平等協商、簽訂協議、跟蹤落實、持續改進”為基本內容的工會主動參與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不斷改善職工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本專項集體合同由企業方代表與職工方代表集體協商達成一致,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由企業方(企業法定代表人)與職工方代表(企業工會主席)簽訂。本專項集體合同簽訂后,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應認真履行。

  第二章 企業勞動安全衛生保障

  第五條 企業依法設立勞動安全衛生管理機構和配備專兼職勞動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勞動安全衛生各項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六條 企業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設施、生產工具、作業環境),每年年初制訂年度安全衛生技術措施項目方案,有計劃地進行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并及時提供安全生產資金保證,確保專款專用。

  第七條 企業結合實際對職工進行國家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設備設施使用維護規程的教育培訓,告知職工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危險和職業病危害因素及防范和應急措施,建立安全衛生教育培訓檔案。未經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后,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種作業。

  第八條 企業會同工會每月開展勞動安全衛生檢查,安全衛生管理部門不定期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專項檢查,各生產班組堅持每日檢查制度,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職業病危害問題及時落實整改。

  第九條 企業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時,依照國家規定對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工會參與“三同時”驗收,有權提出意見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企業根據各工種崗位的需要,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對不按規定穿戴和不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職工,企業有權阻止其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 企業在有較大危險因素和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二條 企業定期對涉及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有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并向職工公布。對粉塵、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作業點,企業采取積極的治理措施,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第十三條 對直接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企業按規定安排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如實告知職工本人,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及時調離原崗位。職工離開企業時,可向企業索取經加蓋企業公章的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第十四條 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因工傷亡或者患職業病,按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第十五條 企業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做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六條 企業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業安排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一致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企業安排職工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依法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七條 企業根據夏季特點,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為職工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溫用品,合理安排生產工作時間,教育職工掌握預防中暑知識和急救辦法,應協商約定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及條件。

  第十八條 企業負責人每年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發生職工因工傷亡、職業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勞動安全事故,企業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同時,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章 工會與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工會參加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涉及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重大問題,履行職工(代表)大會程序,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條 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接受企業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會認真履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支持企業加強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監督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執行。工會有權要求糾正違章指揮,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為或發現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病危害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情況時,有權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場所,企業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第二十二條 工會積極協助企業落實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通過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月”、“職業病防治周”、“安全技能比武”等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和自我防護意識。

  第二十三條 工會組織職工積極參與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活動,對職工排查出的事故隱患督促企業及時整改落實。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權了解其崗位存在的危險和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護措施及事故應急搶救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工

勞動集體合同13

  本合同由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_______有限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稱簡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調整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職工聘用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度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資要求。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公司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條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取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勞動保險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條例。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工會發現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工會組織或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各類處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并備案。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十章合作與聯系

  第三十九條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對方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公司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公司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公司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條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本合同每年檢查1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訂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有效期為3年。合同期滿前6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條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需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協商后確定。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中、英文本各兩份,雙方各持中、英文本一份。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副本兩份,分別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_________有限公司(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工會主席(簽字):________

勞動集體合同14

  篇一: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都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形式和法 律制度,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處,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又有著明顯的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第一,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不同。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雇主等。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 企業 。這就是說,勞動者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都以工作任務、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基本內容,但在具體訂立協議時是有區別的。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而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系,內容全面、復雜,帶有整體性。勞動關系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中未作規定或只規定基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

  第三,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勞動合同產生于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參加勞動前,是以勞動者就業為前提,是勞動者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而集體合同產生于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為前提。

  第四,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作用不同。勞動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而集體合同制度的作用于改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群體利益。

  第五,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職工一方來說,集體合同對一個單位的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勞動者個人有效,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工傷保險,是指為因工致傷,病殘或者死亡的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醫療救助,生活保障,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等必要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特征:

  (1)工傷保險的對象具有特定性.

  (2)工傷保險是基于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其他社會保險則是基于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

  (3)工傷保險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責任的一種社會保險,職工不負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4)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賠償責任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5)工傷保險的目的不僅在于對受傷害者的事后救濟,而且還注重對職業傷害的預防.

  勞動爭議的特點是:

  第一,勞動爭議的主體是勞動關系雙方,即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二者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因而所發生的爭議稱為勞動爭議;第二,勞動爭議必須是因為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的爭議。

  有的爭議雖然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但爭議的內容不涉及勞動合同和其他執行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問題,如勞動者一方因為與用人單位發生買賣合同方面的糾紛,屬于民事爭議,不是勞動爭議。

  篇二:集體合同與個人勞動合同的區別

  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是不同的:

  第一,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 企業 。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雇主等。這就是說,勞動者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都以工作任務、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基本內容,但在具體訂立協議時是有區別的。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系,內容全面、復雜,帶有整體性。勞動關系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中未作規定或只

  規定基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而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

  第三,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集體合同產生于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為前提。而勞動合同產生于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參加勞動前,是以勞動者就業為前提,是勞動者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

  第四,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集體 合同制度 的作用于改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群體利益。而勞動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

  第五,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職工一方來說,集體合同對一個單位的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勞動者個人有效,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篇三: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異同

  內容提要: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兩種合同形式,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有共同之處,從歷史角度看,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只有在勞動合同確立了雇主和雇員的勞動關系后才有集體合同。 從兩者的比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處(如都有關于雇員和雇主的權利義務規定),又各具特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存在五個方面的主要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關鍵詞:勞動合同 集體合同 目的` 主體 內容 法律效力 責任

  一﹑正確認識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概念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它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1)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

  (2)勞動合同是合法行為,即當事人之間訂立、變更、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是實現勞動權利的法律形式和手段,因而,除具有如上所述的一般合同的特征外,還具有自己獨特的法律特征:

  (1)就主體而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合意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必須一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即勞動力的使用者;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即勞動力的所有者。因此可成為勞動合同主體的勞動者,必須具有提供勞動力的能力;而且用人單位必須要有使用勞動力的能力,即是具有特定資格的法人或者其它依法成立的組織、團體。

  (2)因勞動合同而確立的勞動關系具有從屬性。在締結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自由協商而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然而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于勞動者納入用人單位生產體系從事勞動,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因而形成勞動關系的從屬性。

  (3)就內容而言,勞動合同是以確立勞動關系為目的,以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協議。

  (4)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由于用人單位基于經濟上的力量,較之勞動者具有優勢地位。因此,為維護弱者一方——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往往大量介入勞動合同,形成勞動合同有別于一般私法上合同的社會性。國家法律大量介入勞動合同的結果,造成國家以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與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使勞動合同內容受到國家法律的極大影響。

  根據《勞動法》第33條和原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勞部發[1994]485號)

  第5條的規定,集體合同是工會組織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職工與企業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

  (1)集體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力使用者即企業,另一方是全體職工,全體職工一方由工會組織(沒有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作為其代表。

  (2)具體合同是一種勞動協議,而非民事、經濟協議。集體合同所反映的是以勞動條件為主要內容的勞動關系,是規定全體職工與企業之間整體性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一種協議,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

  (3)集體合同必須是書面合同,而且集體合同文本必須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經審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分析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之間的聯系

  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其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勞動合同在勞動法范疇內被賦予了新的含義。勞動合同盡管也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也體現為一種“合意”,但與一般民事合同已有很大區別。為了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給予必要的法律保護,國家對勞動關系進行了很強的干預,相對于民事合同來說,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內容作了很多的限制,勞動合同已不能簡單地適用合同自由原則。概括起來,這種限制主要來源于兩方面:一是受國家法律的限制。從勞動合同的訂立到具體的條款,勞動法都作了許多強制性規定。如在訂立勞動合同上,法律規定不得有性別歧視,必須照顧殘疾勞動者就業;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則更多體現了國家強制性規定,如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最高工作時間、法定休息休假、勞動安全保護、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 提供社會保險等。二是受集體合同的限制。集體合同是工會與企業簽訂的、以企業職工集體勞動條件為內容的協議。一般國家立法都明確規定集體合同有優先于勞動合同的效力,如法國《集體合同法》規定,集體合同可以像法律一樣直接生效并對勞動合同有約束力。我國《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因此,凡有集體合同的,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得與其相抵觸,或者是,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勞動合同的這些特點,使勞動合同獨立于民事合同,置于勞動法的范疇。而由于勞動法在性質上可以歸屬于社會法,因此勞動法也具有了社會性品格,其法理念在相當程度上須體現了社會大眾的利益,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將勞動合同看作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私的合同”,它相當多的內容已經超越了意思自治的范疇。因此對勞動合同的法律屬性,應定位為勞動法范疇,適用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和法理。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勞動關系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化。隨著近年來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我國勞動關系矛盾重重,勞動關系狀況令

  人堪憂,而這些矛盾的本質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懸殊,僅依靠雙方自主調整只能使情況進一步惡化,因此,急需多層次的法律調整機制即宏觀、中觀和微觀機制予以規范和協調。其中宏觀機制即法律制度,中觀機制即集體合同制度,微觀機制即勞動合同制度。而在多層次的法律調整機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規定最低標準,勞動合同更多體現用人單位單方意志,集體合同制度無疑成為協調勞動關系至關重要的法律制度。這也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經過一百年實踐得出的人類寶貴經驗和財富。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有共同之處﹐從歷史角度看,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只有在勞動合同確立了雇主和雇員的勞動關系后才有集體合同。

  三﹑深刻認識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區別,以規范勞動力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從兩者的比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處(如都有關于雇員和雇主的權利義務規定),又各具特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存在五個方面的主要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1〃實行目的不同。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利用合同制度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雇主或雇主團體與由工會代表的全體職工,在我國是企業與由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的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的主體是雇主與單個雇員,在我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 3〃內容不同。集體合同不僅規定本企業的一般勞動和生活條件,而且涉及

  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內容具有廣泛性、整體性的特點。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多是關于勞動條件的規定。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當歸納為12項三個方面: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就涉及(一)勞動報酬(二)工作時間(三)休息休假(四)保險福利(五)勞動安全與衛生以及職工培訓(六)勞動紀律(七)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八)集體合同的期限(九)變更、解除與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十)爭議的處理(十一)違約責任(十二)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等進行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集體合同適用于企業全體職工;勞動合同僅對勞動者個人有約束力。集體合同規定了本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無效部分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代替。集體合同是通知集體協商訂立的﹐根據原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第7條的規定,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原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第17條規定:“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有過激行為。”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基本原則:一是合法的原則。合法原則是集體合同訂立過程中最基本的原則。主要包括協商、訂立的程序合法和協商內容、訂立合同的條款合法兩個方面。這里的合法主要指《勞動法》和勞動法相關的配套法規及其它法律、法規與規定。二是平等合作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參與協商的工會組織與企業不存在隸屬關系,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互相都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任何一方不能依仗權勢,通過脅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訂立不平等合同。不平等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三是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勞動法雖然是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為主要宗旨的,但它所保護的權利不是沒有義務的權利,而是和義務相結合的權利。勞動者必須履行了勞動的義務,才享有勞動的權利,才能享有支配、使用勞動的權利。所以,在集體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 四是兼顧各方利益的原則。

勞動集體合同15

  本集體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企業)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工會)雙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依法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和工會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規定,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企業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調整這種關系。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力,在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企業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企業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協助企業合理使用各項基金,配合企業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業董事會會議。

  第二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企業工作制度。

  第七條企業執行定時工作制的,企業安排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企業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業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八條企業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第九條企業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企業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職工自行安排。

  第十條企業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職工相應待遇:

  1.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安排職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企業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按法定的標準向職工另發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企業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企業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企業在制訂本企業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章勞動保護

  第十四條企業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標準。企業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工會有權與企業交涉,企業拒不改正的,工會可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企業負責對職工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工會給予協助和配合。

  第十六條企業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企業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十七條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第十八條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企業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企業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企業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企業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企業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二條每年夏暑季節,企業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在冬季,企業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三條企業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企業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企業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勞動報酬

  第二十六條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以及實際需要,確定本企業工資制度,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企業決定。企業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二十七條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于每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工資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標準和辦法按下列執行: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由于企業生產任務不足,使職工下崗待工的,企業保證職工的月生活費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二十九條工會在每年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企業提出本年工資要求。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章保險與福利

  第三十條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用,工會有權予以監督。

  第三十一條企業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取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職工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企業合理安排使用。企業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三十二條企業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企業經濟相適應的福利。工會支持企業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三十三條企業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企業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雙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企業支付。企業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三十五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三十六條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三十七條企業根據《保險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六章職工聘用、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八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企業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三十九條企業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企業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制定、修改、廢止企業制度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十一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處理。

  第四十二條企業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企業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企業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工會組織或協助企業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七章勞動紀律和獎懲

  第四十四條企業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企業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四十五條企業對于模范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六條企業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

  第四十七條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企業作出決定。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企業協商解決。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企業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

  第四十八條各類處分由企業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企業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企業承認并備案。企業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八章合作與聯系

  第四十九條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企業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第五十條企業和工會可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雙方應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五十一條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企業要求向企業通報工會開展的與企業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企業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企業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五十三條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企業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本合同每年檢查_________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訂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五十四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章合同期限

  第五十五條本合同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滿前_________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

  第五十六條在本合同期限內,若簽訂本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七條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合同一方就本合同的執行情況提出商談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八條在本合同期限內,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五十九條企業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條本合同解釋權歸簽約雙方。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另行協商后確定。

  第六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備案一份。

  第六十二條企業在本合同簽訂后7日內將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相關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和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六十三條本合同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后,雙方應當及時以適當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全體成員公布。

  企業(蓋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工會(蓋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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