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解除勞動合同匯編15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關于解除勞動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1
1、謹防“協商解除無協議”。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雙方協商同意的,-如果協商解除無協議,那么將會給用人單位留下非常大的法律隱患。口說無憑,立字為證。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不能圖省事,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有關權利義務,將協商的成弟盡固定下來,防止發生勞動爭議后很難舉證的情形。
2、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類型。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在簽訂解除此協議時,協議中必須寫明解除勞動合同是經企業與員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解除的。這樣,可以防止員工把協商解除說成是企業單方解除,要求企業承擔相關的.責任。
3、協議中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
對于協商解除合同而言,由于協商解除合同的提出萬不同,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后果就不同。因此,解除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是企業提出還是員工提出的至關重要,它涉及到企業是否須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4、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后員工的義務。
這主要包括:(1)工作交接;(2)工作終止;(3)財物返還;(4)債務清償;(5)應支付的工資和補償金;(6)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競業禁止。
勞動合同是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憑證,在解除的是也要一份解除協議來白紙黑字的結束雙方的權利義務。所以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慎重,對一些問題多注意。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2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勞動者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3
一、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
1、適用范圍: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適用于用人單位的全體員工
3、適用程序:
(一)經過工會程序。
(二)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并送達解除決定。
二、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
1、適用范圍: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并非適用于所有員工,即排除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適用程序:
(一)經過工會程序。
(二)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并送達解除決定。
三、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1、適用范圍: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并非適用于所有員工,a、即排除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b、即優先留用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c、必須符合的人數要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3、適用程序:
(一)提前3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二)認真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三)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裁員方案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實施步驟、依據的法律法規規定、經濟補償辦法等;
(四)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建議:用人單位基于以上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對相關的諸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事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對上述概念的解釋存在爭議時,用人單位切忌任意解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公平合同的原則,作出合法解釋和適用。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4
申請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住址:××××××
身份證號:××××××
代理人:××
××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仲裁請求
1、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年××月××日作出的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補發從××年××月××日起至裁決生效之日止的工資(按3.5萬元/月計算)和經濟補償金(按照工資的25%計算);
3、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從××年1月至××年2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計38.5萬元(按3.5萬元/月計算,共11個月工資)。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于××年與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但在建立勞動關系后直至××年2月6日,被申請人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的.平均工資為3.5萬元,故被申請人應當為此另行支付38.5萬元的二倍工資。
××年8月25日,被申請人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以申請人違反被申請人勞動人事手冊第12.2.4.3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非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并從20xx年8月25日起,被申請人停止支付申請人的工資,根據相關法規,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并承擔工資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責任。
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特申請勞動仲裁,依法支持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申請人(簽字):
日期: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5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 雙方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經協商,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就解除勞動關系及經濟補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于 年月日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即行解除,工資結算至解除勞動關系日。
2、甲方應于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人民幣計: 元作為經濟補償。
3、乙方應于年 月 日前與用人單位辦理好移交手續,同時對甲方應盡保密義務,保證甲方秘密資料不外泄,不在外散播損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論,如因泄密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甲方將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4、乙方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履行時的'權利義務從協議簽訂之日起即行終止,并無任何不了事宜,確認對工作期間的薪資及相關費用已結清并無任何異議。雙方對協議解決勞動關系程序及結果均無任何異議,保證不再提出任何仲裁和訴訟請求。
5、本協議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6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依照《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同意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并承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勞動合同期滿。現因____________的原因,甲乙雙方不再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條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社會保險繳納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幣元。甲方應該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三條乙方妥善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乙方自愿放棄除本協議以外的其他訴求。
第四條此協議書一式兩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7
甲方:___乙方:
甲、乙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民委代字第___號,約定甲方因與___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糾紛事宜,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業務。現由于情勢變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以及《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甲、乙雙方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1、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解除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2、因解除合同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各自承擔,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結清,自此互不追究對方任何責任。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4、本協議的簽訂方式為:傳真會簽。
甲方:___乙方: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8
1、 年 月 日,你與本公司簽署了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
2、 在你入職之初以及任職期間,公司已經向你公示了崗位職責、任職要求以及公司規章制度,你有義務并已承諾嚴格遵照執行。
關于解除事由:
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具體為如下情形之一:
□ 試用期轉正評估不合格;
□ 存在欺騙行為,未向公司如實陳述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與第三方存在勞動/勞務關系;或對第三方承擔競業禁止義務;或有違法犯罪記錄等;
□ 存在欺騙行為,未如實向公司陳述個人學歷、工作經歷、工作業績及身體健康狀況等;
□ 未按公司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相關協議,或未按公司要求提供離職證明;
□ 試用期內連續或者累計請假超過 個工作日(含)的;
□ 試用期內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 出現其他情形,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可以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
公司的決定:
自 年月日起,公司解除與你之間的勞動合同/勞動關系。
離職提示:
1、 請你按照公司規章制度的要求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交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宿舍搬離、公司物品、勞動報酬、財務關系、勞動關系解除等。
2、 你應于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所有離職手續,逾期未辦理導致的相關責任由你本人承擔。
3、 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解除后,你無權再以公司員工的身份對外發表任何言論、實施任何行為。否則,公司保留向你追究相關責任的權利。
4、 請注意,公司規章制度及/或與你簽署的.法律文件中的部分內容并不因本決定而失效,如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損害公司利益及商譽的義務等。因此,你應當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相關義務。
年 月 日
說明:1、本通知書一式二份,送達一份,存根一份。2、涂改無效。
送達記錄:
送達人(簽字): 受送人(簽字):
送達時間: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9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系,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這些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與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一樣的。因此,無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種常態化的勞動合同,不是無終止時間的合同,不是“終身制”、“鐵飯碗”,不會導致用工制度僵化。
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上述規定,主要是針對勞動用工中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突出、勞動合同1年一簽、甚至1年幾簽的情況較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增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認同感,提高勞動積極性,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現在,在許多國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成為普遍的合同形式。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10
【案情概要】1945年5月10日,高某到某設備公司工作。20xx年,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xx年11月22日,設備公司又獨資設立了一新公司。12月20日,設備公司召集包括高某在內的墊片車間的全體員工召開會議,告知設立了新公司及設備公司的墊片生產將整體轉移至新公司的事宜,并告知了有關墊片車間員工的勞動關系轉移或解除的兩種方案。會議當天,設備公司發給員工每人一份關于勞動關系的轉移方案及回執,要求員工對兩種方案作出選擇,于12月24日前交至公司,并告知過期沒有提交選擇的將視為不同意與新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因高某逾期未遞交回執,12月26日,設備公司向高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并通知其辦理相關手續。經多次催促,高某逾期未去辦理手續。設備公司遂為高某辦理了退工手續。高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撤銷設備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仲裁委員會裁決設備公司支付高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84736.4元。設備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駁回高某要求撤銷設備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訴訟請求。
【律師寄語】有時,因為情勢發生變更,會出現原來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那么作為企業,此時就應當及時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征求工會的意見,在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更要做好勞動者失業后的保障工作。作為勞動者,也不能死守著勞動合同不能變更的觀念,在原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時,還應當多考慮企業給出的解決方法,不然的話可能最終損失最大的還是勞動者本人。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11
【案情介紹】
趙先生是一名工程設計人員,20xx年3月20日應聘進入一家外資企業(以下稱A公司)從事工程設計工作,崗位是設計工程師,趙先生與A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三年,約定試用期是兩個月,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趙先生上班的第一天,A公司人力資源部的人事專員對其進行了入職培訓,包括員工手冊的講解,同時,將設計工程師崗位的具體職責以及考核標準告知了趙先生,并經其簽收確認。根據A公司的規定,在試用期屆滿前的一周內對趙先生進行了考核,按照考核標準,趙先生沒有及格。因此,20xx年5月19日,A公司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理由是趙先生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趙先生認為自己在兩個月的試用期內,工作認真負責,做好了分內之事,不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認為A公司的做法有問題,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在與A公司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向A公司所在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恢復與A公司的勞動關系。
【審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A公司能夠舉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趙先生不符合設計工程師崗位的錄用條件,因此,A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與趙先生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對于趙先生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合同范本《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解析】
一、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被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對試用期期限有更明確的規定,不滿6個月的不得設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必須證明該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里強調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
三、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過錯解除,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的義務。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因此,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四、對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趙先生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應由A公司來承擔。A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勞動合同、員工手冊、趙先生入職當天的培訓記錄、設計工程師崗位的具體職責以及考核標準,用來證明A公司對于設計工程師崗位的具體錄用條件以及相應的考核標準;同時,A公司又提交了三份趙先生在職期間所做的工程設計圖,其所做的工程設計圖上有多處錯誤,并且有相關人員的修改、批注等,以及A公司對趙先生的試用期考核記錄,用來證明趙先生在試用期內所設計的圖紙出現大量的錯誤,其工作能力達不到設計工程師的崗位要求,并經公司考核后,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公司的解除是合法的。
在本案中,A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能夠舉出大量充分的證據證明趙先生在試用期內不符合設計工程師崗位的錄用條件,因此,仲裁庭采信了A公司的觀點,對于趙先生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提醒】
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在用人單位規范用工、規范管理中起著重要的作用。A公司之所以能夠贏得此次仲裁,關鍵是其內部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并注意證據的保留。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1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前提下就終止勞動關系相關事宜,簽訂本協議:
1、自 年 月 日起,終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各項補貼、福利等共計人民幣 元( )。
3、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至 年 月 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6、乙方保證辭職后不以任何方式泄露在甲方工作期間掌握和了解的甲方資料,否則應向甲方承擔相當于辭職前一年工資的.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7、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13
第 號
職工姓名: ,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 年 月 日,工作年限: 年 月 勞動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日期: 年 月 日
經辦人: 年 月 日
勞動者簽收: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 號
_____年__月__崗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已于 年 月 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___年___月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14
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也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錯誤,主要是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對此,筆者的看法是,作為那些對單位貢獻了“黃金年齡”的符合條件的老職工來說,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予合理的保障。但是,站在用人單位的立場,不能不合理增加其負擔,對于那些符合條件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些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解除的觀點是錯誤的。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不同合同形態的一種,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筆者認為,以上是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法定解除權。只要符合《勞動法》第25條、26條、27條、31條和32條或者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這一限制,早在1995年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明確規定。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15
用人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勞動者: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勞動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在簽訂本協議后即予以解除,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本協議生效后全部予以終止。
第二條、薪酬、社保及經濟補償金
乙方確認,在簽訂本協議之前,甲方已履行用人單位全部義務,依法向乙方足額發放薪酬、辦理社保及支付各種經濟補償金。在簽訂本協議之后,乙方不得因勞動關系再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第三條、工作交接及離職手續
在簽訂本協議之前,甲乙雙方已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乙方的.社保由乙方自行接續辦理。
第四條、保密義務
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第五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六條: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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