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圖書館的版權管理及優化建議的論文
一、數字圖書館與版權問題。
在大數據環境下,圖書館開始以全新的方式組織、加工、傳遞信息,建立了全方位開放服務系統,實現文獻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但與此同時,新的版權問題也出現了。
圖書館是搜集、加工、整理文獻信息資源供用戶閱覽、學習、參考的公益服務機構,因此在版權法中把圖書館當成最終用戶,目的是規避圖書館承擔的版權責任。然而,隨著信息技術的日新月異,數字圖書館所引發的一系列版權問題,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愈來愈受到版權法的制約,因此必須認真對待相關的法律糾紛,切實處理好版權問題。
二、數字圖書館的自律措施。
1. 明確數字圖書館的版權定位。
數字圖書館利用現代數字技術對文獻信息資源進行數字化,并將數字化的文獻信息資源在網上傳輸,供用戶使用。其版權問題恰恰是出現在對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中。
我國《著作權法》第 52 條關于“復制”的規定雖然并沒有明確把數字化界定在內,但從數字化行為本身來看,是為了制作與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復制件,而將傳統紙本文獻信息轉換成二進制代碼,固定在某個載體上,這一過程在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被認定為復制。①從另一方面來說,數字化行為是為了使加工成品不失真并提高利用效率,對原作內容不做任何改變。因此,圖書館的數字化行為完全符合“復制”這一界定。
數字化的文獻信息易于再拷貝、下載、傳播,相關的版權信息也可能被改變,造成侵權行為。所以,明確數字圖書館的版權定位,十分必要。
2. 尊重知識,尊重版權。
2001 年 10 月,全國人大公布的《著作權法》②明確規定,必須事先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獲得這項權利的專門授予,用戶才能在網絡環境下使用其作品?梢,著作權的主要權利人是作者而不是出版社,著作權法主要保護的也是作者的權益。對數字圖書館來說,要想使用某作品,就必須獲得該作品的網絡傳播權。在 1990 年 9 月我國首部《著作權法》頒布前,作者所出版圖書的網絡傳播權不可能明確授予出版社,肯定還在作者手中;2001 年、2012 年,《著作權法》歷經兩次修訂,但仍然有不少出版社沒有把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專項列入圖書出版合同,而且出版社是否獲得轉讓權,即是否有權向第三方轉讓,并不明確。此外,作者與出版社的出版合同一般只有 10 年有效期,10 年后網絡傳播權仍回到作者手中,而作者的權利期限是直至作者去世后 50 年。總之,數字圖書館要一勞永逸,真正解決版權問題,還是要直接與作者簽約授權,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辦法。
3. 加強版權管理。
首先,必須健全版權管理制度。版權管理應該成為數字圖書館一項日常性、經常性的業務工作③。應從實際出發,針對圖書館中不同業務需求使用數字化資源的相異性特點,制定相應的使用規范; 還應建立常規性的督導檢查制度,督查版權管理的具體情況; 建立版權補救制度,發現問題,立即責成有關方面“停止侵權”.還要建立和權利人之間的溝通機制,增加圖書館保護版權的透明度。開展宣傳,將版權政策在圖書館的網頁上明示,告知權利人應享有的權利,也讓用戶對此有所了解。
其次,要開展版權評價和版權認證。④版權評價對圖書館使用數字資源具有不可小視的導向作用。在不遠的將來,版權評價必定會成為圖書館最關鍵的基礎業務之一。版權認證⑤是對圖書館保護版權工作的一種客觀評價,取得版權認證即說明該圖書館在尊重知識、尊重版權、尊重著作人利益等方面達到了所要求的標準。建立版權保護認證機制,既保護了著作權人利益又兼顧了圖書館利益。對圖書館保護版權的工作進行相應的管理、監督、評審,對提高數字圖書館保護版權的總體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第三,科學利用授權模式。一是利用法定許可制度獲得權利。按照《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 條的規定,無論公益性還是贏利性的“圖書館網站”都享有網絡法定許可的摘編、轉載在網上或在紙質文獻上發表的作品的權利。具有法律效力的許可協議,將在圖書館數字館藏建設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二是優化并創新授權模式⑦。不同的授權模式在成本投入和版權風險方面存在著較大差異。面對多樣化的授權模式,數字圖書館要關注相關法律規章的走向,想方設法不斷豐富、創新授權模式,提高對版權的使用效率。
4. 正確把握合理使用制度的尺度。
由于“公益性”是圖書館的主體性質,所以各國都針對數字圖書館專門出臺了合理使用的相關條款和規定,例如 1995 年歐盟綠皮書、美國白皮書、《跨世紀數字化版權法》⑧,等等。因此,數字圖書館應加強研究,全面了解國內外相關政策、法規和制度,正確把握合理利用的尺度。
第一,數字圖書館必須把握版權合理使用的范圍。按照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 22 條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這就表明在保存版本需要這一特定的前提下,圖書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本館收藏的文獻進行數字化復制,但必須標明作者姓名及相關信息。當然,這里的“需要”不包含商業目的使用。
第二,把握使用作品的恰當比例。即數字圖書館使用作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比例執行。如,在美國,非營利性數字圖書館( 檔案館) 為保存或館際互借業務需要,使用數字技術對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制作 3 份復制品是法律許可的。
三、關于數字圖書館版權問題的兩點建議。
1. 加快數字圖書館立法步伐,對版權制度作進一步調整。
立法機關應根據國際慣例及現代信息技術發展趨勢,針對數字圖書館的公益性的特點,加快推動立法,明確界定數字圖書館合理利用的內涵。
內容應包括數字圖書館用于教科研需要而進行的符合相關規定的數字化復制; 合理限制已經數字化的文獻信息資源的傳播范圍; 明確界定用于保存館藏或用于陳列的`數字化復制等。1999 年,澳大利亞頒布的《版權法修正案》就明確規定,數字圖書館可以使用現代技術傳播作品,甚至可以將作品上傳到網站,提供用戶瀏覽,但不允許輸出到打印機或軟盤。我們不希望新制定的圖書館法與版權法相抵觸,但我們希望圖書館有必要的法律保障,在版權面前不至于處境尷尬。在加快數字圖書館立法步伐的進程中,對版權制度作進一步的調整是重要環節。
在擴大數字圖書館合理使用的范圍方面,我國當前的《著作權法》與 TRIPS 協議和 WCT、WPPT 協議基本接軌,還可充分應用國際條約給予的立法自由權,從數字圖書館服務所涉及的多個方面對合理使用給出界定。
在賦予圖書館法定許可的權利方面,應把法定許可制度引入數字圖書館,從而一定程度上解決版權問題。全面的法定許可制度,適用于網絡背景下信息傳播與擴散的特點,并不會降低版權保護水平。例如,已發表一段時間的作品,只要版權人沒有特別聲明“未經許可,不準使用”,數字圖書館就可以按法律規定,不經權利人事先授權進行使用。⑨此外,應進一步完善、健全版權集體管理機制。首先,數字化作品的廣泛性、公共性大大加大了權利人保護其權利的難度。其次,圖書館必須鑒別真正的權利人及其繼承者并取得授權,而網絡版權集體管理機制,既降低權利人保護其作品、掌握其作品使用情況的難度,又比個人管理具有更好的效果; 再者,不同數字圖書館就同一作品版權的授權申請的批量處理,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交易的費用。北歐許多國家都實行“擴展性集體管理”機制,值得我們借鑒⑩。
在允許精神權利的部分窮竭方面,在經濟權利轉讓的同時,應注意以合同的方式確定其部分精神權利隨合同生效用盡。如,1995 年美國白皮書曾建議在網絡上允許版權人放棄精神權利; 荷蘭相關法律不僅規定版權人在適當情況下可放棄精神權利,并且規定版權人只有在合理的情況下才能行使精神權利,等等。
在改革版權登記制度方面,在網絡環境中,權利管理信息容易失真,給作品的版權歸屬確認帶來困難。為解決這一問題,應該對作品登記辦法進行改革,為網絡作品主體版權的判定提供條件,以便數字圖書館更快取得授權。
2. 建議實行“中國版本圖書館-國家數字圖書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統一管理模式
首先,實行呈繳本制度,統一管理基礎。呈繳本制度是世界上許多國家圖書館收藏文獻信息資源的慣例。我國出版物的“呈繳本”制度可追溯到 1916 年,教育部以法令形式確定了此制度。
1949 年以后基本上沿用了這個制度。1991 年,我國新聞出版署發出了《重申〈關于征集圖書、雜志、報紙樣本辦法〉的通知》,規定送達的三個單位分別是: 新聞出版署相關業務司、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國家圖書館,還具體規定了呈繳冊數和時間。
其次,中國版本圖書館必須具有著作權登記的功能。中國版本圖書館是我國唯一的專門負責收藏、管理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所有正式出版物樣本的圖書館。根據相關出版管理條例規定,全國所有出版單位出版的正式出版物,都必須無償向中國版本圖書館繳送樣本。
第三,在中國版本圖書館的基礎上,建設國家數字圖書館。國家圖書館是國家總書庫,由于中國版本圖書館能收集到所有出版物的電子版本,這就為建設國家數字圖書館提供了可能與便利。
建立國家數字圖書館,為解決版權保護問題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條件。國家數字圖書館能夠在中國版本圖書館收藏的基礎上對以前出版的沒有電子版本的出版物進行數字化處理。
第四,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管理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國家數字圖書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是綜合性的版權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機構,它隸屬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和國家版權局直接領導,其主要職能是依照《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維護著作權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版權事業和版權產業的發展。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管理中國版本圖書館、國家數字圖書館,可以有效地解決數字圖書館的版權問題。
按照以上模式,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統一管理之下,在中國版本圖書館收藏到所有出版物的電子版本之后,具有版權保護功能的國家數字圖書館就可以將其轉換成統一的數字資源格式,供各數字圖書館使用。而所有的數字圖書館只能向國家數字圖書館申請出版物的授權,購買該出版物的電子版本。這既有助于著作權的保護,又可避免重復制作的浪費,從而使版權保護進入有序化狀態,避免不必要的版權糾紛。
四、結語。
我們在數字圖書館建設和使用過程中,應當嚴于律己,不斷提高版權保護意識。只有盡快完善版權法,才有利于保護著作者的合法權益。未來數字圖書館建設應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只有協調好社會各方的利益關系,謹慎對待數字版權問題,圖書館才能最終贏得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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