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論文開題報告

時間:2023-05-26 11:50:30 論文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刑事論文開題報告

  在當下社會,報告的適用范圍越來越廣泛,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邏輯的合理性。那么報告應該怎么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刑事論文開題報告,歡迎大家分享。

刑事論文開題報告

刑事論文開題報告1

  一、經濟犯罪中死刑廢除的現狀

  目前全球有117個國家廢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個國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們國家是這78個保留死刑制度的國家之一,死刑存廢越來越多地與這個國家的人權發展水平、法制發展狀況,以及社會文明程度聯系密切,成為一個國家的重要的人權、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評判標準。作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經濟類犯罪,是1982年全國人大會在《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中首次提出經濟犯罪一詞,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社會管理制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在我國經濟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以及刑法分則規定的侵害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犯罪,如制造販賣假藥罪、賄賂罪,也屬于經濟犯罪的范疇。

  經濟犯罪的特征:

  第一,經濟犯罪的貪利性。一些經濟犯罪只要能得到錢,就會肆意踐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

  第二,經濟犯罪主體有較高的智能性。經濟犯罪的'主體大多具有較高的文化素質或者一定的專業技能,具有更強的反偵察的能力。

  第三,經濟犯罪的可變性。第四,經濟犯罪的復雜性。首先,經濟犯罪主體的復雜性。其次,經濟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復雜性。最后,經濟活動的復雜性決定了經濟犯罪的犯罪的復雜性。

  二、經濟犯罪死刑廢除的原因

  隨著廢除死刑的呼聲日益高漲,我們試圖論述經濟犯罪死刑廢除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經濟犯罪適用死刑不符合刑罰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價值,也是歷來立法、司法、執法所追求的原則與精神,而判斷一個刑罰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責相適應的原則。罪責相適應原則要求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無罪不罰,罰當其罪。

  第二,經濟類犯罪適用死刑不符合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我國已經明確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宏偉目標。和諧社會必然是現代法治社會,健全、理性、高效的社會主義法治是和諧社會的基石。作為現代法治重要組成部分的現代刑事法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正義、平等、自由、安全、秩序這些和諧社會的基本價值,也是現代刑事法治內在的核心價值。

  第三,經濟犯罪適用死刑違背人道主義原則。貝卡利亞在首次提出廢除死刑時曾經說過:“如果我要證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為人道打贏官司。”

  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經濟犯罪。在我國雖然不斷有犯罪分子因貪污、受賄、偽造貨幣等被判處死刑,但是經濟犯罪屢禁不止。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死刑的適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經濟犯罪,這需要從產生經濟犯罪的深層社會經濟因素來分析。

  第五,廢除經濟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國家社科規劃《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認為,中國外逃的4000多名貪官中,金融體系、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約占87.5%,其他部門約占12.5%,與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資金外逃。中國1988年至20xx年,資金外逃額共1913.57億美元,年均127.57億美元。

  第六,經濟犯罪的死刑問題是影響我國國際司法協助的重大障礙。西方國家以人權保障為由不向中國引渡或移交外逃經濟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雖說我國目前還不具備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觀條件,而西方的許多國家都已經廢除了死刑或者極少使用死刑。面對大量經濟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國就有可能判處死刑的情況,西方國家也會因此而難以與我們合作,這是十分現實的問題。

  三、經濟犯罪死刑廢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時廢除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和侵犯財產罪中的死刑。從立法上及時廢除對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規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財產罪中的死刑復核當前我國刑法立法趨勢。

  第二,在條件成熟時廢除貪污賄賂中的死刑。貪污賄賂行為時以權謀私,用國有財產來滿足其個人私欲的行為。

  第三,加強無期徒刑的懲罰力度。既然應從立法上廢除經濟犯罪的死刑,那么就應該對于僅次于死刑的無期徒刑的懲罰力度予以加強。以便更好地打擊經濟犯罪,遏制此類案件的發生。

  第四,完善罰金刑的適用。罰金刑作為我國一個刑種,在懲治經濟犯罪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就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應當從刑罰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額罰金刑與易科處罰金刑相結合的手段。結合我國司法實踐,我國宜采取用罰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結語

  馮亞東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義與刑法模式》中談到:“對于個人的邪念,我們防不勝防,但唯一能夠做到的就是不一國家和法律的名義剝奪人的生命,這是考慮人類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價值作出的明智選擇。”我國經濟犯罪適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應當在立法上廢除經濟犯罪的死刑。同時,完善經濟犯罪立法和刑罰適用,使經濟犯罪得到適當的處罰。這樣可以使我國刑法更加健全,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創造更加良好的環境。

  猜你喜歡:

  1. 刑法畢業論文范文

  2. 刑法畢業論文

  3. 刑法學年論文范文

  4. 淺談刑法論文開題報告范文

  5. 刑法學年論文范文

刑事論文開題報告2

  摘要:在我國經濟的不斷進步和發展及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的時代背景下,各種工業和城市污染問題也越來越突出。當前,超標排水、排氣、排污、重金屬污染等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給人們的正常生產生活帶來了嚴重的影響。為了及時采取有效 措施 ,打擊環境犯罪,用法律途徑懲治環境犯罪行為,促進我國社會生態環境質量水平的不斷提高,進一步完善我國環境犯罪的刑罰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將在分析當前我國環境犯罪相關刑法存在問題的基礎上,對完善環境犯罪刑法做進一步的研究,以為打擊、懲治環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據。

  關鍵詞:環境犯罪;刑法;問題完善

  生態環境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必要保障,然而當前人類對生態環境的不斷破壞已經給社會的正常生產生活帶來了嚴重的威脅。進一步完善環境犯罪相關刑法,既能充分發揮刑法在懲治違法犯罪行為方面的 教育 、震懾、懲治作用,又有利于幫助人們樹立環保意識、規范環境保護行為。然而當前我國相關的環境刑法還不完善,其作用發揮的還不夠徹底。因此,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環境犯罪的相關刑具有重要意義。

  一、完善我國環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生態環境問題越來越成為人們不可回避的重要課題。由于人類前期的對生態環境的不斷索取和破壞,導致當前霧霾、全球變暖等環境問題嚴重威脅著人類賴以生存的家園,使得很多國家紛紛走上了通過立法來打擊環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國環境犯罪刑法是保護我國當前生態環境的必然選擇。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工業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也帶來了日益突出的環境問題。為了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長期穩定可持續發展,我們必須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來改善當前生態環境。近年來,國家提出了一些環保策略,對改善生態環境有所幫助但效果有限,導致我國的生態環境仍然在不斷惡化,環境污染問題正逐步由城市向農村擴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斷加大。研究表明,生態環境破壞給我國的經濟帶來了嚴重的損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環境問題的不斷加劇給人們的正常生產生活也帶來了越來越嚴重的影響。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護生態環境,控制環境犯罪行為,離不開環境犯罪刑法的不斷完善。特別是針對當前我國現行環境保護環境相關法律中存在的系列問題,進一步促進我國相關刑法的完善已經迫在眉睫。

  二、當前我國環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保護客體、保護范圍不明確

  在對我國當前環境犯罪相關法律調查和研究的基礎上,發現當前我國法律中對環境犯罪的客體的界定十分不明確,有時甚至存在無法確定環境犯罪客體的現象。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離不開傳統的立法模式,由于當前我國相關環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傳統的立法模式,而環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獨特性,最終導致環境犯罪客體界定模糊的問題。此外,我國環境犯罪的保護范圍也不明確,我國當前的環境犯罪刑法雖然對常規的環境違法行為做了相應的規定,然而卻對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發污染等新的環境問題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在處理一些環境犯罪行為過中出現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問題。

  (二)歸責不科學

  當前我國的環境犯罪刑法對環境犯罪的歸責方面存在不科學、不合理的現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責機制。雖然我國社會各界對環境犯罪行為都普遍持有一種批判的態度,然而對環境犯罪的懲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處罰的問題,甚至對于一些環境破壞行為就采取警告、行政處罰、經濟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沒有嚴格的明確責任。這些現都,不利于保護我國當前的生態環境,反而為一些個人和企業進一步破壞生態環境帶來了可乘之機,必然會導致我國的環境問題和環境犯罪行為的不斷加劇。

  (三)對環境危險犯規定不足

  一般而言,對環境造成的實際危害結果是當前我國現行環境犯罪法律來界定環境犯罪行為的必要條件,然而由于環境犯罪具有持續時間長、行為持久性等特點,必然導致以此來懲治環境破壞行為不但根本無法起到預防和懲治環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還會對人類的生產生活及賴以生存的環境造成不可扭轉的影響。當前,我國這種事后處理的環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預防和懲治環境犯罪方面的作用無法充分發揮。因此,進一步完善環境犯罪刑法對環境犯罪危險犯方面的規定,明確環境犯罪的范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調查和研究當前我國現行環境犯罪刑法的基礎上,發現當前我國現行的環境犯罪刑法將環境犯罪行為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同等對待處理,這根本無法滿足打擊和懲治環境犯罪的實際需求。從本質上而言,環境犯罪行為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環境犯罪對社會帶來的影響在某種意義上而言要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對社會帶來的影響更大、更深遠。因此,當前我國現行環境犯罪刑法中這一規定根本無法體現對環境犯罪的懲治決心和重要威懾力,導致對環境犯罪的處理可操作性差。此外,當前我國環境犯罪刑法對一些環境犯罪行為的相關罪狀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確等一些紕漏和問題。

  三、完善我國環境犯罪刑法的相關思路

  (一)進一步明確界定保護客體及保護范圍

  為了進一步改善我國當前環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護客體、保護范圍界定模糊的現象,完善我國環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確界定犯罪客體和保護對象,才能充分發揮我國環境犯罪刑法在保護當前生態環境方面的重要職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國環境犯罪刑法還要進一步擴大對環境保護的范圍,特別是針對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出現的新的破壞環境的問題。環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斷的從保護生態環境的層面尋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夠真正的發揮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確環境犯罪的相關責任

  當前我國社會存在環境問題不斷突出,一些個人和企業環境破壞行為和環境犯罪屢教不改,部分社會個人和群體對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淡薄。這些現象的存在與環境犯罪刑法打擊力度不夠、歸責不明確之間存在直接的關系,導致我國環境犯罪刑法根本無法充分的起到預防和懲治環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國環境犯罪刑法必須進一步明確對環境犯罪的相關責任,加大對環境犯罪的打擊和處罰力度,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的起到預防和懲治環境犯罪行為的效果。

  (三)增設危險犯的規定

  危險犯,即“以行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險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當前,我國現行環境犯罪刑法中沒有對危險犯的相關規定,而增設對危險犯的規定可以有效地預防以破壞結果來規定犯罪而帶來得對環境破壞不可扭轉的損失。在我國環境犯罪刑法中增設危險犯的規定,能充分發揮刑法對環境犯罪的預防作用,可以在環境破壞最終結果發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對環境破壞行為進行遏制,以達到達到懲治環境犯罪的目的。

  (四)設置獨立立法體例

  通過對當前我國環境犯罪刑法中存在問題的分析,發現當前我國并沒有對環境犯罪設置獨立的犯罪類型,而將環境犯罪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混為一體,這必將會影響環境犯罪刑法對環境犯罪的打擊和懲治力度。因此,我國必須采取對環境犯罪獨立立法的相關措施,基于環境犯罪的本質及特點出發,通過獨立立法來加大環境犯罪刑法的威懾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發揮其在保護生態環境方面的重要作用。總而言之,環境犯罪刑法是保護生態環境的有效途徑,針對當前我國現行環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問題,我們必須不斷的完善環境犯罪刑法才能夠應對隨著社會不斷發展而出現的環境問題,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們環保意識,打擊、懲治環境犯罪行為的重要目的。

  [參考文獻]

  [1]李立明.目前我國環境犯罪刑法的現狀及其研究對策[J].上海 財經 學院,20xx,13(09):116-126.

  [2]張文麗.分析我國環境犯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J].江蘇經濟管理學院,20xx,13(05):118-125.

  [3]王關媛.我國環境犯罪的'幾個基本問題[J].吉林財經學院,20xx(07):120-126.

  [4]徐梅玉.我國環境犯罪刑法的著力點論析[J].湖北工商學院,20xx,13(11):119-124.

  [5]李立旺.我國環境犯罪刑法完善的有效途徑探討[J].學院,20xx,11(15):132-136.

  一、將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也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則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無論從質上還是量上考察,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對公共安全的破壞顯然重于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因此,將食品安全犯罪歸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質,符合刑法對于食品安全保護的目的,實踐中能更有效的對食品安全犯罪進行打擊。

  二、擴大食品安全犯罪規制的行為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裝、加工、運輸、銷售等一系列環節設立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對有可能會對食品安全產生影響的各個方面進行了規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刑事責任只體現在生產、銷售環節,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沒有體現。實際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環節同樣可能發生嚴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應擴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觀行為,從單一的生產、銷售行為擴大到包括包裝、運輸、貯藏等一系列行為上,從而更好的全方位對食品安全進行刑法保護。擴大刑法關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擊范圍。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觀形態包括過失

  在西方發達國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對社會公共安全犯罪規定了過失危險犯。美國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這個原則。這種責任原則不要求原告明確證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證明產品缺陷是造成損害的原因。在我國,故意犯罪占較大比例,因為絕大多數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產經營者為謀取暴利而人為造成的。但是因過失行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發的事實應引起我們的關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懲罰故意犯罪。目前我國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監管瀆職罪外,因重大過失引起的嚴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間接適用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觀罪過包括過失,那么,我們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將更加全面有力。

  四、細化罰金適用標準

  《食品安全法》中罰款標準是根據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的不同而確定不同幅度的罰款。采取特定數額制和倍比制兩種立法模式,刑法對食品安全犯罪的罰金也可考慮采取同樣的立法模式加以規定。

  (1)設置食品安全犯罪罰金的最低數額。原則上罰金的數額應高于食品違法行為所要承擔的罰款數額。

  (2)對罰金刑量刑幅度細化,對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觀、客觀行為、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是否為累犯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防止出現量刑的畸輕畸重,實現食品安全罪責刑一致。

  (3)針對自然人犯罪與法人犯罪設置不同的罰金刑體系。法人食品安全犯罪的罰金數額要高于自然人犯罪的罰金數額,以區別對待,實現不同的懲治效果。

  五、增設資格刑

  為了從源頭上杜絕犯罪分子從事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必須增設相應的資格刑。《食品安全法》中雖規定了資格處罰措施,如吊銷衛生許可證、停止生產經營等。這種打擊和威懾效果明顯不足:行政處罰措施力度小,且沒有具體禁止從事生產經營期限的限制。

  鑒于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是濫用自身的某些資格和優勢實施,因此,對食品安全犯罪資格刑進行設置時,從業禁止等資格刑可適用于生產經營者;強制破產可適用于單位。根據犯罪的情節不同和危害后果嚴重程度,對食品安全犯罪人處以禁止從事食品生產和經營的不同期限的刑罰。在具體設置資格刑時,要針對不同種類的犯罪,選擇相適應的資格刑種類。

  刑法論文開題 報告 相關 文章 :

  1. 法律畢業論文開題報告范例

  2. 法律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3. 有關法律畢業論文范文

  4. 法律本科畢業設計論文

  5. 漢語言文學論文開題報告

刑事論文開題報告3

  死刑是生命刑,是當代中國最為嚴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問題一直飽受爭議,是我國當前刑法改革最具現實意義的重大問題。到目前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國、美國、日本、新加坡等75個國家。但限制和廢除死刑已經成為國際潮流,隨著這股潮流,我國20xx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則上廢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種經濟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這只是開始,隨著社會的發展,對人權關注的升溫,我們還有很多要做,以應對步入深水區的中國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國可否全面著手廢除死刑

  當前,限制、減少最終廢除死刑已經成為我國社會各界特別是刑法界的共識,但該不該從現在開始著手準備廢除死刑,則意見不一。

  (一)相關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就當前的中國國情而言,全而廢除死刑為之尚早。我國當下的刑事犯罪發生率特別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發生率仍處于較高范圍,在這樣的社會基礎上,徹底全而廢除死刑無從談起。而另一種觀點則覺得,我國目前就應著手廢除死刑。如有人認為,死刑與道德倫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對刑事犯罪行為起到嚇阻作用,為保障死刑犯生命權,應立即廢除死刑。

  (二)基本立場

  客觀的說,從目前的中國國情來看,各方而社會問題非常復雜,而且到目前為止,我國司法實踐上還沒有過停止適用死刑,也相應缺乏對公眾死刑觀念的必要引導,所以很難在短時間內全而廢除死刑。因此,筆者傾向于第一種觀點,在現階段,我們只能少殺、慎殺,將死刑的適用控制的更為嚴格,但不可一下就徹底廢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據

  不管上而任何一種觀點,要想對現有的死刑政策進行改革,都必須有根據的制訂出一套相應的解決方案,那我們進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該從功利上考慮,還是人道,或是其他?我們現價段應從法理入手,兼顧人道功利,制訂出一套符合當下社會基礎,人民群眾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們制定刑法,規定死刑的目的是為了懲罰犯罪分子,維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構建和諧穩定安全的.生活環境。假設我們現在僅考慮人道全而廢除死刑,而不考慮我國的實際社會基礎,則在側而助長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為圖私利殺人越貨的邪惡心思,增加犯罪數據,威脅公民安全,影響社會秩序的安全穩定。而只考慮私利,即殺人償命,一起兇殺案,結果雙方都失去生命,筆者覺得這并不是個好的解決方案,因為這樣只會將損失擴大化,對雙方都不利,我們應考慮具體情況比如殺人動機、方式、殺人者個人情況等,再決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們應該進行死刑改革應從法理入手,兼顧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國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現行刑法典第48條第1款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極其嚴重”的標準是模糊的,這就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開了方便之門。“罪行極其嚴重”量定客觀危害,是死刑適用的一般化標準,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因人而異;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測查主觀惡性,是判定死刑立即執行或者緩期執行的個別化依據,不同情況不同對待,需因人而異。立足國情貫徹少殺慎殺政策精神,對“罪行極其嚴重”標準應予“嚴加”把控,對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適當“放寬”掌握,通過公正司法達致“罪行極其嚴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極少數。

  (一)“罪行極其嚴重”:量定客觀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質及其程度的不同是決定適用死刑與否必須考慮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極刑,因此,對犯罪人適用死刑應以其犯罪行為所導致的危害結果具有相當性為必要,即只有出現致命性結果或者其他極其嚴重的結果時,才能考慮適用死刑;特別是在選擇死刑立即執行時要尤其慎重。

  20xx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xx年度工作報告指出:“將統一死刑適用標準,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盡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起到了對死刑適用標準解釋的指引作用,充分發揮了司法控制對立法不足的彌補作用,彰顯了我國死刑的慎殺政策。

  (二)“罪行極其嚴重”:考查主觀惡性

  為了使死刑真正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刑法應明確規定適用死刑必須堅持主觀罪過與客觀危害相結合的原則。主客觀統一是我國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在適用死刑時強調這一原則尤為重要,并且該原則在刑法中應當明確加以規定。“罪大惡極”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觀惡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嚴重,給國家和人們造成重大損害。

  司法過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況,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大小和人身危險性深淺,從而決定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緩期執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不大,即可判處“死緩”。

【刑事論文開題報告】相關文章:

論文開題報告06-09

論文的開題報告07-19

論文開題報告07-07

論文開題報告07-22

日語論文開題報告精選06-30

畢業開題報告論文03-31

色彩論文開題報告06-28

論文開題報告的作用08-23

物流論文開題報告06-30

人人狠狠综合99综合久久,欧美日韩国产精品中文,极品精品国产超清自在线,人人澡欧美一区
专区一va亚洲v专区在线专区 | 亚洲日本va一区二区 | 一级a爱做片观看免费久久 精品综合久久久久久99 | 亚洲日本成本人动漫 | 亚洲四色在线影院 | 久久久精亚洲二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