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

時間:2022-08-30 20:36:52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關于買賣合同精選15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買賣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于買賣合同精選15篇

關于買賣合同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汽車型號及金額

  汽車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型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格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車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海關單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檢單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顏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交車地點、方式

  交車地點:_________

  交車時間:_________

  付款方式:_________

  付款時間:_________

  三、質量、維修

  1.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汽車質量標準。

  2.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必須是在《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上備案的產品或經過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汽車。

  3.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汽車時要真實、準確介紹所銷售車輛的基本情況。

  4.出賣人在買受人購買車輛時必須向買受人提供:

  (1)銷售發票;

  (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和商品檢驗單;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冊;

  (4)說明書;

  (5)隨車工具及備胎。

  5.買受人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6.買受人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7.汽車在購買后,如發現屬于生產廠家的質量問題可由出賣人協助買受人與生產廠家的維護站聯系、解決。

  8.如屬于在汽車售出前流通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未向買受人明示的,依法承擔責任。

  9.如買受人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四、違約責任(由雙方協商):_________。

  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份,汽車交易市場主辦單位留存_______份(市場留存期_______年)。

  七、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買受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賣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于買賣合同2

  (20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根據20xx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

  第一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二條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三條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五條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條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八條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標的物檢驗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具體認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限”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二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限。該期限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三條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檢驗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經過后,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條買受人在檢驗期限、質量保證期、合理期限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后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于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違約行為發生在20xx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違約行為發生在20xx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違約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為基礎,加計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

  第十九條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第二十二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在確定違約責任范圍時,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第五百九十一條、第五百九十二條、本解釋第二十三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第二十三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權保留

  第二十五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條關于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于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下,第三人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特種買賣

  第二十七條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分期付款”,系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限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約定違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損害買受人利益,買受人主張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出賣人扣留的金額超過標的物使用費以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買受人請求返還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同類標的物的租金標準確定。

  第二十九條合同約定的樣品質量與文字說明不一致且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樣品封存后外觀和內在品質沒有發生變化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樣品為準;外觀和內在品質發生變化,或者當事人對是否發生變化有爭議而又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文字說明為準。

  第三十條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于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于試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二)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三)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四)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八、其他問題

  第三十一條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后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買受人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出賣人應當采取減少價款等補救措施的,屬于提出抗辯;

  (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

  第三十二條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權利轉讓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條和第六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權利轉讓或者其他有償合同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再引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有關購銷合同、銷售合同等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的規定,與本解釋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關于買賣合同3

  上訴人:于某,女,xxx年7月28日生,漢族,##軟件有限公司工程師,住##市##區##鎮6號樓4單元602號

  被上訴人:蔡某,男,1xxx年5月5日生,漢族,北京##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是海淀區##鎮##號樓##單元##號

  上訴人因蔡某訴于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昌平區(xxx1)昌民初字第##號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法院認定按照合同約定上訴人于某應承擔個人所得稅的事實是錯誤的。

  首先,要查清本案的事實部分,我們需要了解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以及居間公司之間就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一系列細節約定。xxx0年8月21日上訴人通過鑫尊置業居間公司和被上訴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合同時,上訴人多次反復向居間公司和被上訴人核實稅、費項目,得到肯定的答復是,賣方只有一套房產,并滿五年,不存在個人所得稅,并且居間公司經紀人國紅吉親筆列出清單(證據四),及上訴人對國紅吉做的錄音證據三,以及《房屋買賣合同》第六條(二)項關于出賣人承擔的稅、費中都清楚的表明,出賣人應該承擔的稅費中不包括“所得稅”,也就是講,不會有個人所得稅發生,這是出賣方以及居間公司給買受人的真實的意思表達,上述證據足以讓買受人相信,買賣合同中時產生的所有費用中不包括“個人所得稅”,在此信任的.基礎上,買受人在第六條(四)項買受人愿意承擔出賣人應當承擔的稅、費這一項的約定下,買受人愿意承擔的稅、費就是第六條(三)項下指明的第8項“契稅”,和第六條(二)項下指明的第9項“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這才是上訴人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達,也是買賣雙方關于《房屋買賣合同》達成合意的前提條件之一,也不存在約定不明的情況。該份《房屋買賣合同》第六條關于稅、費相關規定第(一)項之所以用羅列的方式清晰的表達所有應該繳納的稅、費,并在(二)、(三)項繳納義務主體欄中通過填表“√”或“×”的形式約定清楚,就是為了防止合同出現歧義,如果關于“個人所得稅”真的如被上訴人所言,應該有上訴人繳納,那簽訂合同時就應在買受人承擔的稅、費一欄中通過填表打“√”的形式寫清楚。通過對上述買賣雙方意思和語境的分析,以及相關證據的佐證,可以清晰的看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沒有深入調查簽訂合同的背景和了解買賣雙方真實的意思表達,錯誤的機械套用《房屋買賣合同》相關條款,做出錯誤的裁判。

  其次,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約日期應該從xxx0年10月26日起算至xxx1年2月9日房屋實際過戶之日止是錯誤的。我們認為在爭議沒有解決之前,上訴人有理由不履行相應的義務,真實情況是,xxx1年10月26日下午,交易雙方和中介在昌平建委開始辦理過戶手續時,中介拿出一些過戶材料要求賣方簽字,賣方拒絕簽署《滿五年唯一生活用房證明》,并借口上廁所,離開過戶大廳,后始終沒有出現,當天無法完成過戶。10月至11月,買方多次催促中介(國紅吉)解決問題,并曾到中介店找中介協商,中介說賣方應當簽字,不應該產生個稅,另外簽署合同時,中介講,如果有清單之外的其他稅費,中介會承擔,因此,買方沒有同意支付個人所得稅。xxx1年11月11日賣方在明知買方已經交付一半購房款,并將另一半購房款匯入賣方賬戶的情況下,為了獲取不法利益,隱瞞不止一套住房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真實事實,采取欺騙手段,騙騙取中介和買方的信任,稱其房屋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促成交易的目的,至此引發矛盾后,賣方不是采取積極的方式解決矛盾,而是通過律師來歪曲合同簽訂的原意,蒙騙一審法院,騙取違約金和律師費達13萬多元,而一審法院根本沒有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真實交易意思,且沒有認真分析研究合同約定的條款內容,草率做出錯誤判決。在本案開庭審理過程中,賣方訴請的違約金是五萬二千一百六十二元五角,而律師費卻高達8萬元。在中國,當事人為了5萬多元利益,卻承擔8萬元的律師費案件是不是就這個案件出現了。而且一審法院根本沒有考慮到案件背后的真實交易情況,做出極其荒唐的判決,本案的判決結果,我們認為完全是一起賣方惡意不履行合同,律師參與挑起訴訟,法官極其不負責的草率錯誤判決。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約的事實有結婚證、《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公積金貸款補充協議》、查詢單、詳情單、收條、證人證言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我們認為,這些證據并不能證明上訴人有任何過錯,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清晰的知道,在本案的交易過程中,上訴人始終積極嚴格履行合同交易義務,并完成了高達162.5萬的付款義務,(其中50%首付款按時付給賣方,剩余50%尾款也通過資金監管方式按時匯入賣方賬戶),其主客觀善意交易非常明顯,上訴人如此善意行為,不可能也不會為了4400元的個人所得稅而使自己產生無法過戶的風險,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對案件事實做出錯誤的認定。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錯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做出錯誤判決。我們認為在違約責任沒有劃清的情況下就適用《房屋買賣合同》第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上訴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都是積極和善意的,由于被上訴人的欺騙行為,為了促成交易,才導致過戶失敗,責任不在上訴人。同時關于律師費一節,一審法院適用第九條(四)出賣人或買受人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除了依據本條前三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守約方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但賠償的律師費不應當超過房屋總價款的5%),如一方違約導致上述交易無法完成的還應賠償守約方向居間人支付的傭金。且不講該條款是格式條款,有違公平誠信的原則,顯失公平。但該條適用的前提是守約方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我們先不論到底誰是守約方,該條被上訴人主張的債權是多少,我們在判決書中并沒有看到,實際也不存在有債權的事實,xxx1年4月8日上午 11時,回龍觀法庭民事案件開庭筆錄第三頁第五行,被上訴人的代理人已經明確請求變更了訴訟請求,變更的結果是被上訴人主張違約金48750.00元、律師費8萬元。這和主張債權沒有任何關系,何來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的判決,且律師費開庭時被上訴人并沒有發生,是事后補證的,應屬無效證據,這點從一審xxx1年4月8日開庭筆錄第10頁倒數第三行法官的問話中能得到印證,法官:“律師費必須要先交”,否則法院無法支持” 。但是一審法官還是錯誤的支持了無效的證據。律師費的訴訟,我們認為也是被上訴人和律師合伙串通,試圖通過法院錯誤判決達到騙取律師費的目的,從整個庭審和上訴人交易的主觀目的性都可以看出上訴人的惡意。

  最后,在一審判決書第二頁第二面倒數第9行,法官也作出了錯誤的表述,“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過戶給原告蔡某”,而實際情況是“原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過戶給被告于某”,第一頁第二面第13行,原告的訴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1675.00元”,而在第三頁第一面第9行判決“被告人于某給付蔡某違約金52162.50元”,連關鍵的金額都搞錯了。可見本該嚴肅的判決書,從認定事實、證據采信、到適用法律到判決書的表述都出現了嚴重的錯誤,是一份典型的畸形錯誤判決。

  人民法院的審判應該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工作,從一審法院這份漏洞百出的判決書上,法官的隨意性可見一斑!這樣的法官執法,其公正性能令人信服嗎?法治國家的目標能實行嗎,一次不公的裁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人

  年 月 日

關于買賣合同4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乙方向甲方購買漁船事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漁船賣于乙方,并保證提交給乙方的漁船真實,船用設備正常及證書(包括漁業捕撈許可證、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檢驗證書等)真實齊全有效。

  二、該漁船總價款為人民幣萬元,乙方支付甲方。

  三、該漁船于年日,在由甲方交付給乙方。

  四、漁船過戶的手續費用由 方負責;辦理過戶前,漁船涉及的所有債務和欠費(如違規處罰、檢驗驗收等費用)等由甲方負責。

  五、漁船當年度未予發放的油價補助金,經協商

  六、其他內容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20xx年xx月xx日

關于買賣合同5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高質量完成20_年全縣園林綠化工程,確保花卉質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林業有關法律法規及種苗管理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花卉品種、要求、數量、價格、金額。

  二、乙方必須按相關技術要求,負責花卉的起苗、包裝,并按甲方要求運輸至栽植地點,由甲方負責驗收,并開具相應的花卉收據。對達不到要求的花卉,甲方有權拒絕收苗。

  三、甲方要給乙方明確提出起苗時間,提前1天通知乙方。

  四、乙方必須提供花卉“一簽兩證”,手續由乙方辦理,甲方提供方便,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五、其他:

  (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的爭議問題雙方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6

  出賣方: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購買方: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與乙方進行商品交易的任何相關程序為達到雙方平等、互利、合法、公平的交易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簽署如下協議:

  一、 合作關系

  甲、乙雙方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形成供需合作伙伴關系:

  1、 甲方所供產品,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如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甲方無條件退貨或換貨;

  2、甲方按乙方所需產品規格、數量及時送達乙方,響應時間不超過12小時;

  3、乙方在協議期內不得使用其它同類品牌;

  4、乙方月均計劃消化甲方產品_______件,全年消化甲方產品_______件;

  5、甲方根據乙方全年實際消化產品數量及貨款結算方式的不同給予乙方下列獎勵:

  二、供貨品種及價格

  1、_______大眾號(400克×22袋/件)110.00元(每件人民幣壹佰壹拾元正 );

  2、_______精壹級 (400克×22袋/件)154.00元(每件人民幣壹佰伍拾肆元正)。

  在本合作協議書有效期內,如甲方調整產品價格,應及時通知乙方,雙方均按調整之日起的新價格執行,若甲方降價則由甲方補償乙方當日鎖定庫存(甲乙雙方各派代表清點當日庫存)之進貨金額與以新價格計算之金額的差價(下次發貨中以貨抵款補足)。

  三、貨款結算方式

  甲、乙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及獎勵的不同采用如下貨款結算方式之一:

  1、現款現貨結算(□是;□不是);

  2、批結(□是;□不是),甲方按每批_______件為一送貨單位向乙方供貨,次批貨到時乙方無條件向甲方支付前批貨款;

  3、期結(□是;□不是),甲乙雙方按_______天為一貨款結算期,乙方應予當期的最后一天無條件支付甲方當期所供產品全部價款。

  乙方必須按時結算貨款,不得延遲。本協議結束之日,乙方應結清所欠甲方所有貨款。

  四、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以上協議,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元;乙方違反以上協議,除結清所欠貨款外,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元。

  五、協議期限

  本合作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有效,有效期屆滿,雙方本著真誠合作的態度及供需平衡的情況,在本協議結束前,再行簽定新協議書。

  六、其它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查,如有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日期_____年 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7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 商品名稱、種類、規格、單位、數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質量標準商品質量標準可選擇下列第____項作標準:

  1.附商品樣本,作為合同附件。

  2.商品質量,按照________標準執行。(副品不得超過____%)。

  3.商品質量由雙方議定。

  第三條 商品單價及合同總金額

  1.商品定價,買賣雙方同意按________定價執行。如因原料、材料、生產條件發生變化,需變動價格時,應經買賣雙方協商。否則,造成損失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2.單價和合同總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包裝方式及包裝品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各種商品的不同,規定各種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及規格。包裝品以隨貨出售為原則;凡須退還對方的包裝品,應按鐵路規定,訂明回空方法及時間,或另作規定。)

  第五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交貨地點與時間,根據不同商品種類,規定驗收的處理方法。)

  第七條 預付貨款(根據不同商品,決定是否預付貨款及金額。)

  第八條 付款日期及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運輸及保險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實際情況,需委托對方代辦運輸手續者,應于合同中訂明。為保證貨物途中的安全,代辦運輸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代為投保運輸險。)

  第十條 運輸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買方延付貨款或付款后賣方無貨。使對方造成損失,應償付對方此批貨款總價____%的違約金。

  2.賣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貨或交貨不足數量者,賣方應償付買方此批貨款總值____%的違約金。買方如不按交貨期限收貨或拒收合格商品,亦應按償付賣方此批貨款總值____%的違約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應提前通知對方,征得同意,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

  3.賣方所發貨品有不合規格、質量或霉爛等情況,買方有權拒絕付款(如已付款,應訂明退款退貨辦法),但須先行辦理收貨手續,并代為保管和立即通知賣方,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由賣方負責,如經賣方要求代為處理,并須負責迅速處理,以免造成更大損失,其處理方法由雙方協商決定。

  4.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簽訂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或申請______仲裁機構仲裁的解決)

  第十四條 合同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須經雙方同意,并互相換文或另訂合同,方為有效。

關于買賣合同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公開、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建材買賣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所購建材基本情況

  單位: 元/

  建材名稱

  產地

  品牌

  規格型號

  材質

  批次

  數量

  價格

  總價

  備注

  合計人民幣(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寫):¥ 元

  第二條 質量標準:

  第三條 交貨:交貨方式為(賣方送貨/買方取貨)

  交貨時間:

  交貨地點:

  第四條 驗收:對于建材產品的規格型號、數量、材質等與

  約定不符或有其他質量問題的,買方異議期為賣方交貨后 日內,異議經核實賣方應無條件補足或換貨。

  第五條 付款方式及時間:雙方約定以第 種方式支付價款。

  (一)簽定合同時,買方支付(定金/預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過總價款的20%),貨到驗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 賣方違約責任:

  1、 建材產品經專業機構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合同約定質

  量標準的,賣方應無條件換、退貨,或賠償買方由此受到的損失。

  2、賣方延遲交貨的,每日應向買方支付延遲部分價款 %的違約金;延遲交貨 日的,除支付違約金外,買方還有權解除合同,賣方已收取定金、預付款或價款應全部返還,但買方在不收取違約金的情況下,有權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

  (二)買方違約責任:

  1、買方延遲提貨的,每日應向賣方支付延遲部分價款 %的違約金;

  2、買方無正當理由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應賠償由此給賣方造成的損失,已支付定金的無權要求返還。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

  商或向市場主辦單位、消費者協會申請調解解決,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訴;協商、調解、申訴解決不成的,應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 對本合同的變更或補充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賣方應

  承擔的責任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條 本合同未定事項,雙方可協商簽定補充協議。

  買方(章): 賣方(章):

  住所: 住所: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關于買賣合同9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就汽車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價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付款方式、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貨時間、方式、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驗收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約定事項

  1.買方自提車及公路代運,按交貨期款到后發車。

  2.賣方代運,以賣方委托鐵路起運日為交貨期,貨款及運雜費等發車后向買方辦理托收承付。

  3.賣方為買方代運和代押運的汽車,賣方除向買方核收運費和運輸保險費外,每輛另收廠內吊裝費和押運費________元/輛。

  4.產品質量:按賣方規定的出廠檢驗標準。如發生質量問題,按賣方有關規定實行“三包”。

  5.單價內不含車輛購置附加費。

  六、違約責任

  賣方逾期交貨(鐵路運輸等不可抗拒原因除外)應向買方付違約金________元/輛。買方逾期提貨,按到期合同貨款的________%向賣方付違約金________元/輛,并付________%利息(月息)。合同簽訂后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如需修改或終止,應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具修訂或撤銷的協議書。一方因故要求變更合同,應在交貨期前45天以函(電)向對方協商。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按《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其余為副本(副本三份)。

  買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于買賣合同10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確保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現就房屋買賣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位于房屋一套出售給乙方,其中住宅建筑面積平方米。

  二、甲乙雙方約定以上房屋出售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整,乙方一次性付清。

  三、甲乙雙方約定乙方交付房款同時甲方必須將現有的一切購房及配套手續一交并給乙方,乙方保證在入住后所發生的物業費、水電費、閉路電視使用費、網費、房屋修繕費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辦理過戶手續時,甲方協助辦理。所需過戶費用及相關的一切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

  五、本協議甲乙雙方自愿達成,簽定后不得后悔。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字后生效,雙方協商再補充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印):

  乙方(簽印):

  年月日

關于買賣合同11

  第一、合同法規訂中沒有對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存在進行強制規定,即違約金不是買賣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

  違約金可以分為兩種,即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關買賣合同的法律及條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屬法定違約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條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終止,該法分則第九章買賣合同中對逾期付款并沒有法定違約金的規定,故對違約金的適用只能從當事人的約定,如當事人對逾期付款沒有約定違約金,則不得適用給付違約金的法律責任,判決或調解逾期付款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批復。

  在這里小編覺得,最高院的批復是對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所作的答復,原《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沒有統一具體的計算標準,最高院法函[1994]10號首次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后又以法復[1996]7號、法釋[1999]8號批復,兩次調整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并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釋[20xx]34號批復規定,將法釋[1999]8號批復中規定的計算標準刪除。上述批復,源于原法律條例中有關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舊的解釋就不能藉以為據,批復所依據的原法律、條例現已廢止,批復的法律基礎喪失,如仍按批復精神,在沒有約定違約金時,參照人民銀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將與現行法律相沖突。

  第三、違約金與其他違約責任的適用問題。

  對違約金的適用,有法定的從法定,沒有法定的,看合同雙方有沒有約定,如沒有法定,也沒有約定,則只能適用其他的違約責任,如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逾期付款給相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根據合同約定承擔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逾期付款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如沒有約定,債權人應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已造成損失的證據,含利息損失、追款費用等。對沒有約定違約金的一方當事人主張違約金的,法官應將法律規定向當事人進行釋明,要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堅持不肯變更的再駁回其請求,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防止訟累。

  第四、逾期付款從應當支付價款時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 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cc0abef628b3bf147637dc23590ea3fc&sign=c7e566a1a0&zoom=&png=7950-&jpg=0-0" target="_blank">點此查看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支付價款之日,買受人不自覺履行的,視為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才視為買受人違約。

  綜上,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就不適用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應當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已造成損失的證據,從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支付價款之日起,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中逾期違約金與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問題 鑒于,欠款糾紛的買賣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訴訟請求除返還欠款外,當事人的金錢孳息損失,是以“逾期違約金”提起還是應以“欠款利息”提起的問題,在查閱相關案例及法條后,就如何準確定位該訴訟請求,發表一些個人的看法,也為今后該類型的訴訟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違約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損失)的概念

  所謂“違約金”,顧名思義,是指合同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而應向合同相對方支付的一定金額。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對此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就是合同雙方約定當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義務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違約金。

  逾期利息(逾期損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錢的義務,而其并未履行這個義務,另一方有權在向其主張支付本金時,同時主張本金延付期間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有合同約定,而主張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則不一定有合同的約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糾紛,只要能夠證明存在欠款的事實即可。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款項支付的不同情形

  1、當事人既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的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標準或數額;

  2、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數額;

  3、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

  4、當事人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三、原告一般會列出的幾種訴訟請求模式。

  1、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利息;

  3、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既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又請求支付利息;

  4、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賠償利息損失。

  四、針對不同情況應當采取的訴訟模式。

  我國現行法律對不同的合同中出現的欠款情形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合同法》對此情形的基本規定是支付違約金,如總則部分和分則中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技術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則規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沒有規定應支付違約金,也沒有規定應支付利息。

  根據上述不同類型的合同約定,我總結出以下四種向對方主張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和逾期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嚴格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來主張違約金或利息(除非此類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不論是逾期付款違約金還是欠款利息,兩種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會引起歧義,也不會導致法律適用的沖突。

  但需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如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即使這兩者均有合同約定,也存在著被法院駁回的風險。因為這種重復計算實際上過分加重了對方當事人的負擔,法院很可能會應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判令駁回對其中一項的訴訟請求。

  2、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當根據法律的相應規定(主要為《合同法》,見附件一),準確提出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主張。

  (1)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違約金,應向對方主張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執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的逾期貸款利率標準: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xx]251號)規定:“

  三、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可以看到,參照上述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時,日萬分之二點一的原標準在名義上已喪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為新的計算標準,實踐中會經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往往不會約定合同履行期內的利率,這種情況下,根本無法推算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適用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問題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須”或“應當”,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既然現標準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張仍適用萬分之二點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筆者則認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也許更適合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比如說,截止到起訴之日,違約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超過五年,按五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利息,則只能向對方主張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規定。

  (3)如果法律對此類合同未作相應規定,則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不同表述,確定不同的主張內容。即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處理;約定欠款利息的,參照前述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處理。

  3、合同雙方只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這時,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請求。對于是否能適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個人認為也是不能夠適用的。因為該批復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針對“未明確違約金計算標準”,而不是針對“未約定違約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此有相應規定,可以提出要求對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損失,如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買賣合同等;在法律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可要求對方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4、合同雙方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這時,首先應根據法律相應規定,確定款項應當支付的時間,之后,可以向對方主張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同樣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五、結論

  綜上,在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情況下,個人認為應當按照上述論述中述第三種情況以“逾期付款損失”的名義提起金錢孳息要求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第二十四條第4款之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六、相關法條

  (一)《合同法》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三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六十三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三百三十一條:“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作者:楊佰林 京衡律師

  一、合同雙方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只要一方不主張過低或過高,則依合同約定辦。但應注意的問題是,如已經主張增加違約金后,又提出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選擇增加違約金和主張違約金+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間,要進行權衡,何種主張更為有利。

  二、雙方沒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一般不能主張違約金;存在損失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照實賠償。

  三、在既有損失,又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除賠償實際損失外,違約方還應承擔違約金責任,該違約金應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限。即實際損失再加損失的30%,為總的賠償額。

  四、在沒有實際損失,只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又分兩種情況:

  4.1 預期利益可以計算的情況下。

  一般按預期利益的130%主張違約金,即預期利益再加預期利益的30%。雙方所約定的違約金高于該數的部分,一般為對方所抗辯,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

  4.2 預期利益不能計算的情況下。

  在沒有實際損失,預期利益也不能計算,但雙方又有較高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按約定的違約金主張,就是主張歸主張,如何判決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此時,守約方應堅持違約金的懲罰

  性,指出合同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持。違約方一般會主張違約金過高,但證明過高的舉證責任當然在該違約方,最終仍然會回歸到合同如順利履行對方預期可得利益的計算上來。

  上述違約金的計算,主線為:

  在既有實際損失,又有違約金約定,除主張賠償實際損失外,所主張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釋規定,除賠償實際損失外,違約金以不超過因違約所造成實際損失的30%為限。

  沒有實際損失,但預期可得利益可以計算的情況下,除主張賠償預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張的違約金以不超過預期可得利益的30%為宜。

  相關法條

  合同法解釋二第28條【違約金增加:填補原則】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為主。本條司法解釋貫徹了該原則,即:1、當事人請求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2、當事人增加違約金后,因為

  違約金已經可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因此如果在增加違約金后,又提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減少違約金的原則】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違約金過高的認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解析】

  本條同樣貫徹了違約金主要功能是彌補當事人損失的原則。但與解釋第二十八條不同的是,如果當事人主張違約金過高應當減少時,人民法院是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同時本條解釋第二款對什么是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規定,作為對司法實踐中判定的標準。該條對于違約金過高的認定,與最高院法釋[2003]7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1、以實際損失為基礎:該司法解釋規定僅是判斷違約金過高的一般原則,該判斷標準是以存在造成損失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損失的情況,對于違約金是否過高又如何判斷?顯然這一規定并不能盡量全面解決如何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

  2、對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的幅度。在能夠認定違約金過高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請求進行調整,調整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這又是實踐當中的一個難題。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該司法解釋實質上已經為違約金的調整規定了下限標準,即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是可以適當減少的部分,而適當減少后的違約金應當大于或等于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至于可以大多少,則是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3、實際損失與預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據此,賠償損失的范圍應包括預期利益。但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中以實際損失為基礎中的實際損失顯然是不包括預期利益的。如果作此理解,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實際損失也不應包括預期利益。如果基于上述判斷,則在考慮是否主張增加違約金時,須考量該主張與主張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其他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間,何種主張更有利于守約方利益的保護。其實,實踐中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意義之一在于可以避免其損失在舉證上的困難。

  【法條鏈接】最高院法釋[2003]7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

  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關于買賣合同12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甲、乙雙方就車輛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機動車一輛:

  車牌號碼:_________

  顏色:紅色

  型號:_________

  發動機號碼:_________

  識別代號:

  第二條:乙方向甲方支付車款人民幣拾壹萬元整(包含保險費在內:20____年7月3日到20____年7月2日,總額為14150.69)。

  第三條: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當日付清金額拾壹萬元整。

  第四條:甲方在收到乙方車款之日,交付車輛及隨車工具一并轉讓給乙方,甲方購買車輛的保險也轉讓給乙方。

  第五條:辦理過戶所需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

  第六條:甲方應交付給乙方該車的有效的證件以及繳稅、費憑證。

  第七條:甲方應保證交付前該車的維護正常,手續完整。在20______年__月__日前因該車引起或發生的債權債務、車禍事故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由甲方完全承擔。在20______年__月__日后因該車引起或發生的債權債務、車禍事故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概由乙方完全承擔。

  第八條:甲方與乙方有優先為裝貨協議,帶貨費用如下:70元/立方(按紙箱規格計算)、17元/件、2600元/單趟(如油價上漲,貨價相應增加燃油附加費)。運輸途中,乙方必須保證甲方的物品完好無缺,不能造成甲方紙箱踩壓、污漬、損壞、丟失、淋濕等。甲方提前2天通知

  乙方司機,如乙方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跑車,應在2天前回復甲方,甲方有權請別的車輛。

  第九條:如乙方帶貨到目的地,要等柜下貨,甲方要補一定費用。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關于買賣合同13

  商鋪出售是商鋪所有權即產權的轉移,一般商鋪購買者擁有商鋪產權證,商鋪的產權總共有40年,商鋪產權人擁有商鋪處置權、收益權等權益。

  那么如何簽訂商鋪買賣合同呢?簽訂商鋪買賣合同是最重要的一步。其中,合同中明確約定公攤的面積、明確約定交房的期限、明確注意物業管理問題、注意相鄰權的問題、明確約定商鋪的交房條件等詳細相關內容請閱讀下文。

  1、合同中明確約定公攤的面積

  購房者在購買商鋪的同時,有必要讓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好當商鋪公攤面積過大或過小時的解決之道,這樣購房者在購買商業物業中,遇到諸如商鋪公攤問題時,不至于陷入被動。只有事先約定嚴密詳盡,才能在前述情況出現時順利維權。

  2、明確約定交房的期限

  在簽訂商鋪買賣合同時應就交房期限做嚴格的規定,并約定一旦逾期交房時,開發商除了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金外還應當承擔購房者的租金損失。

  3、明確注意物業管理問題

  相對于住宅而言,商用物業(尤其是商鋪)因經營業態各異,物業的屬性呈現多樣性,因此商用物業(尤其是商鋪)單獨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能性很少、難度較大。購房者在購買商鋪時極易忽略的環節。因此購房者在購置商鋪時,不要輕易和開發商簽定物業管理合同。

  4、注意相鄰權的問題

  在物業日常的經營活動中,有關商鋪相鄰權的紛爭也時有發生。購房者在購置商鋪之前,應了解整個物業的整體規劃,做到宜細不宜粗,明確好物業的通風、采光、通行以及物業的建筑布局走向等,以避免日后商鋪在經營上帶來的不必要的紛爭。

  5、明確約定商鋪的交房條件

  商業物業的房產條件對投資商的招商以及經營者日后的經營都相當重要。在簽訂商鋪時應特別約定物業的平面格局、樓板承重、停車位、消防、廣告位、客貨梯、出入口、通透性、展示面、柱距、層高以及配套設施等條件,并在交房時特別予以注意驗收。

  以上就是對“如何簽訂商鋪買賣合同”的一些介紹。商鋪交易隨著城市的發展越來越頻繁,發生商鋪買賣糾結的情況也常常發生,而商鋪交易糾結一般情況下標的都比較大,糾紛解決也比較麻煩,我們在碰到這類糾紛時,最好向專業律師進行咨詢,以免受到更多的損失。

關于買賣合同14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買賣花草花卉事宜達成本如下協議:

  一、花草花卉內容

  1.甲方按照乙方提出的要求,提供如下花草花卉:

  2.雙方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規對花卉花草根葉進行嚴格審查,如不符合有關法規,乙方有權要求調換。

  二、付款條件

  雙方同意花草花卉采取先送貨后付費的原則,甲方應在__年_月_日前將上述花卉一次性送給乙方,乙方在花卉貨到一周內付款給甲方,總付款額是人民幣:(大寫:)。

  三、責任

  1.甲方必須保證花草花卉成活質量,如果在一周內不能成活,則乙方有權拒絕付款。并要求甲方承擔總金額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2.如乙方未按時付款,遲延一天則按總金額百分之五罰款。

  四、其他

  1.本合同未盡適宜,將按照《合同法》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2.合同傳真件與合同原件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年月日

關于買賣合同15

  【案情簡介】 原告李彥軍訴稱:原告生產、經營民用建筑類樓板。20xx年5月份,被告武喜軍在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黃商村承攬民房建設工程需用樓板。雙方經口頭協商訂立買賣樓板合同。按約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規格為3.3×0.48(米)的樓板251塊,約定單價為57元/塊,貨款總計為14300元。雙方約定的付款進度為:被告每完工一層樓房,為原告結清一層樓板的貨款,但被告始終未按約定給付原告貨款。20xx年5月28日,經原告要求,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主要內容為:“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里3.3米,14300元整。武喜軍”。該欠條中“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里3.3米”部分系原告之妻書寫,但其中“14300元整。武喜軍”部分系被告武喜軍親自書寫并捺指印。但之后,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予清欠貨款。無奈,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原告提供的證據有: 被告武喜軍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其主要內容為:“欠條 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里3.3米,14 300元整。武喜軍”,用以證明被告拖欠原告貨款14300元的事實。被告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訴訟中,依原告申請,證人吳XX出庭作證(證人吳XX系隨車貨運人員),用以證明其曾隨原告一起為被告武喜軍運送樓板及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的事實。另外,依原告申請,本院依法調取了被告武喜軍的戶籍證明。庭審質證中,被告武喜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本院向原告及證人出示被告武喜軍的

  戶籍證明,原告李彥民及證人吳XX均指認戶籍證明中頭像系樓板收貨人武喜軍頭像,亦即本案被告武喜軍。對于原告提供的欠條及證人吳XX的證言,本院綜合分析認為,欠條中關于樓板數量、規格、貨款總額等信息可以與原告的陳述互相印證,而欠條中送貨人及收貨人及欠條出具人又與證人吳XX的證言互相印證,故本院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及證人吳XX的證言予以采信。

  【法院認定】經庭審質證,依據有效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下列案件事實: 原告李彥民生產、經營民用建筑類預制板。20xx年5月份,因被告武喜軍在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黃商村承攬民房建設工程需用樓板,雙方經口頭協商訂立買賣樓板合同。按約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規格為3.3×0.48(米)的樓板251塊,單價為57元/塊,貨款總計為14300元。雙方另約定:被告每完工一層樓房,為原告結清一層樓板的貨款,但被告始終未按約定給付原告貨款。后經結算,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主要內容為:“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里3.3米,14300元整。武喜軍”。之后,被告仍未予清欠貨款。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

  【法律分析】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本案中,原告李彥民與被告武喜軍之間

  系口頭形式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武喜軍在原告李彥民履行完交貨義務后,未及時支付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要,仍長期拖欠,構成違約,應承擔給付原告貨款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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