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文】
提要 漢語中的“所字結構”,其來源甚早,有人主張將其中的“所”字視為代詞,也有人視為助詞。
目前學術界對這種“所”字形成原因的研究還較薄弱。本文從這種“所”字形成、發展源流的角度進行了探
討,認為它原本是一個名詞,后來由于漢語語序結構模式的代換,逐漸蛻變成了一個助詞性的語言成分。
* * *
《左傳僖公三十二年》:“其北陵,文王之所避風雨也。”對于這種用法的“所”字,前人已經做了
大量的研究工作,而結論頗多分歧,尤其是對這種“所”的來源,人們所做出的研究還很薄弱。《中國語文
》從今年的第二期開始設立專欄,就古代漢語的教學語法系統展開討論,其中有兩篇文章(郭錫良先生《關
于建立古漢語教學語法系統的淺見》、王克仲和黃珊先生《古漢語教學語法系統芻議》)都談到了“所”字
詞性的歸屬問題。筆者對這個問題也產生過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現發表出來供研究者參考,并求教于方家。
漢語中有大量的虛詞都是從實詞演變而來的,促成這種演變的因素很多。而其中最基本的一個因素就是
特殊的語境對詞義的浸染,先秦的表示指代意義的“是”,到后來蛻變成了表示判斷意義的“是”,就是一
個較能說明問題的例證。“所”字有“處所”義,以這一意義為基點,又衍生出“場合”、“地位”、“位
置”、“本分”等名詞義,這是容易被理解的,但它又是如何衍生出被人們稱作“所字結構”的這種“所”
的特殊用法的,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先談談在上古漢語中存在過的一種特殊的詞語組織方式。
《詩經葛覃》:“施于中谷。”毛亨傳:“中谷,谷中也。”《詩經柏舟》:“在彼中河。”毛傳
:“中河,河中。”在《詩經》中有大量的“中逵”、“中林”、“中露”等“中……”式結構的詞語,也
有“泥中”、“桑中”、“丘中”等為數不多的“……中”式結構的詞語,這兩種結構異曲而同工,“中谷
”與“谷中”具有完全相同的表意功能,它們都屬于偏正結構,“谷中”是前偏后正,意為“谷之中”,“
中谷”卻是前正后偏,同樣是“谷之中”的意思。“中”字作為一個表示名物的偏正結構中的“正”的一方
,卻經常處于它的修飾語的前面,這種情況反映出一個事實:即在遠古漢語中,存在過一些特殊的方言分支
,這些方言的顯著特征就是在語序上與其它方言存在著大量的對立。一直到孔子的時代,他還在說“中道而
廢”,而在《戰國策》中則說“迎君道中”。在各種方言的融合與兼并中,以“中道”為代表的這些方言分
支顯然逐漸泯滅了,它們的語序特點在后世的漢語中只留下了一些敗鱗殘甲。除“中……”之外,在古代漢
語中還存在著大量與現代漢語相對立的各種語序結構,例如:
1.爾瞻《詩經小雅節南山》:“民具爾瞻”。
2.是問《左傳僖公四年》:“寡人是問”。
3.自與《史記蕭相國世家》:“有惡自與”。
4.忠以《國語晉語》:“自今以往,知忠以事君者與詹同。”
5.子男《漢書李廣蘇建傳》:“武子男元與安有謀。”
最能體現這種語序結構模式的是上古時代人物的稱謂,例如:
6.王季《左傳僖公五年》:“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史記周本紀》:“古公卒,季歷立,
是為公季。”“季歷”在繼位后被稱為“公季”,后人又尊稱為“王季”,“堯”稱為“帝堯”,“桀”稱
為“帝桀”,都是同類型的例子。
7.斗谷於菟《左傳宣公四年》:“楚人謂乳谷,謂虎於菟,故命之曰斗谷於菟。”這位“斗子文”曾
經被老虎哺乳,按照今天漢語的詞例,可以名之為“於菟谷”,但按照當時楚國方言的習慣,卻名之為“谷
於菟”。
根據漢語史上曾經存在過的這種詞序對立的事實,我們可以推測,在遠古的漢語中并存過兩套不同的詞
序體系,這兩套體系經過了長期的融合和競爭,其中的一套體系處在被不斷淘汰的過程中。《詩經》中既有
“中河”,也有“泥中”,這就是它們融合共存的證明。后來“中河”這種結構的用例在漢語中逐漸減少,
這就是以它為代表的語序體系處在被淘汰的過程中的證明。在以“中河”為代表的一套語序體系中,最先被
淘汰的就是這種“先正后偏”的名物詞語結構,除了“中原”、“上游”等少數詞語以“化石”的身份幸存
在現代漢語中之外,這種結構的大淘汰早在《詩》、《書》之前就已經基本完成了。在這種被淘汰的語序體
系中,被今人稱作“代詞賓語”(為了討論的方便,筆者只是姑且借用這個術語)的語言成份的位置具有較
強的頑固性,“是以”的說法最終被“因此”全部取代,“吾誰欺”的說法被“我騙誰”取代,這已經是很
晚的事了。基于以上的認識,回過頭來再討論名詞“所”的虛化過程,這對我們能有一定的啟發。
《詩經鄭風大叔于田》:“獻于公所。”這里的“公所”是“公之所”的意思。“公所”不能說成
“所公”,這說明“所”字和名詞構成偏正結構的名物詞語時,已經沒有了“所+名”這樣的結構形式(我
們推測這樣的結構形式在漢語中曾經有過),但如果和所相配的是一個表示動作的詞語的話,它們在構成偏
正結構的名物性詞語時,情況就有所不同。例如:
1.《左傳桓公十三年》:“不書所戰,后也。”杜預注:“公后地期而及其戰,故不書所戰之地。”
2.《左傳文公二年》:“吾未獲死所”。
我們把“不書所戰”改成“不書戰所”,句子的意思還是沒有變,從今天的眼光來看,“不書戰所”反
而比“不書所戰”更能排除歧解,不勞杜預再把句子轉述為“不書所戰之地”。很顯然,例1 中的“所戰”
和例2中的“死所”又是一組互相對立的偏正結構, “所戰”義同“戰所”,二者的區別僅僅在于語序的不
同,它們之間的關系,與“中河”和“河中”的關系并無二致,“所戰”這種偏正結構是屬于那個正在被淘
汰取代的語序體系之中的。如果我們把視角建立在這個基點之上,然后再來觀察古書中的實例,得出的看法
就會與前人有所不同。下面再分析一些例子:
3.《左傳昭公四年》:“冀之北土,馬之所生,無興國焉。”
這個例子中的“所生”和上文提及的“所戰”可以類比,“所戰”即“戰場”,“所生”即“產地”,
這樣解釋,意思非常豁然。把“馬之所生”改說成“馬之生所”,絲毫也不悖于原文的意思。有人說:“所
字作為輔助性代詞,所代的是某種動作的對象。”這種觀點顯然經不起“馬之所生”這類句子的檢驗。也有
人說,“馬之所生”可以理解為“馬之所于生”,這也顯得十分勉強。如果我們把“所生”看作是“生所”
的逆序形式,是遠古的一種語序體系的遺存,那么以下的一些例子也就因刃而解了:
4.《左傳襄公十四年》:“賜我南鄙之田,狐貍所居,豺狼所嗥。”
5.《左傳襄公十四年》:“今官之師旅無乃實有所闕,以攜諸侯?”
6.《左傳僖公三十二年》:“其南陵,夏后皋之墓也。其北陵,文王之所避風雨也。”
7.《管子輕重甲》:“山林菹澤草萊者,薪蒸之所出,犧牲之所起也。”
8.《呂覽論威》:“行不知所之,走不知所往。”
9.《戰國策秦策》:“趙氏,中央之國也,雜民之所居也。”
一種語法結構能夠為人們所接受和準確理解,是因為它在語言中具有普遍性,有無數的語例在各種不同
的語境中同鳴共振,但它在語言中是處在一種被對立的語序體系所淹沒的境地時,情況就很不相同了,語例
的稀少孤立使它失去了被人們理解的土壤條件,對它的誤解也就會隨之而產生。請看下面的幾個例證:
1.《詩經商頌殷武》:“莫敢不來享,莫敢不來王,曰商是常。”鄭玄箋:“……曰商王是吾常君
也。”
2.《詩經秦風小戎》:“騏騮是中,guā@①驪是驂。”孔穎達疏:“騏馬騮馬是其中,謂為中
服也,guā@①馬驪馬是其驂,謂為外驂也。”
3.《左傳昭公十六年》:“僑聞君子非無賄之難,立而無令名之患。僑聞君子非不能事大字小之難,
無禮以定其位之患。”孔疏:“家貧無賄不為難,立于職位而無善名是為身之大患。……事大國愛小國不為
難也,無禮以定其位是國之大患。”
《殷武》中的“曰商是常”,轉換成現代的語序是“曰常商”,其中的“常”是動詞。《小戎》中的“
騏騮是中”,意為“中騏騮”,句中的“中”字也是動詞。《左傳》原文的四句話,整理成后代的語序就是
“僑聞君子非難無賄,患立而無令名。僑聞為國非難不能事大字小,患無禮以定其位。”鄭玄和孔穎達在這
里都未能把握住原文語序的特殊性,所以其注解便都出了偏差。孔穎達譏誚服虔“尚未能離經辨句”,而他
自己在這里卻也犯了類似的錯誤。象“曰商是常”、“立而無令名之患”,這樣的語序組織形式在漢唐以來
的口語中實際上已經被淘汰殆盡,由于失去了供人們理解的土壤條件,所以才再三地產生著對這些組織形式
誤解的情形。
根據語言內部的發展規律,新詞的產生總是以舊詞為基礎的,詞義的繁衍變化,大多遵循著事理和語理
的邏輯,比如表示“處所”的“所”轉而表示“地位”的意思,這是一種順情順理的發展,而有的詞蛻變為
別的新詞則是由于特殊的語境對詞義的浸染,是一種由于誤解而發生的不合理據的訛變,比如先秦的表示指
代意義的“是”在后來蛻變成了表示判斷意義的“是”就屬于這種情況。再比如今人把“樂于”、“鑒于”
、“善于”、“苦于”等都看作是一個語言單位,《現代漢語詞典》把它們都列為條目,其實在“善于團結
群眾”這一類句子中,“善”是一個形容詞,而“于”和“團結群眾”才構成一個語言的分析單位,“善于
團結群眾”的語序可以調整為“于團結群眾善。”把“于”字從“于團結群眾”中割裂出來而貼附到前面的
“善”字上,從而產生了“善于”,這是很不合理的,但在一般人的使用感覺上,“善于”又似乎成了一個
聲音節奏上的單位,從而登上了詞典的殿堂。漢語中的這類訛變現象是相當多的。基于這一認識,回過頭來
再分析“所”字意義與作用的演變,這對我們的探討將會是有所助益的。
“所+……”這種前正后偏結構的名物詞語,作為一種早已被淘汰的語序體系的遺存,由于它失去了群
體共鳴的存在環境,便使人們對它的理解發生了偏差,首先是對這種結構中的“所”字的詞義(處所)和地
位(偏正結構中的正的一方)發生了誤解。既然“所+……”的整體意義表示的是一個名物概念,而處在“
所”字后面的成份,意義都非常顯豁,不容有歧解,人們便把這種“所”字誤當成了一個構造名物詞語的助
詞性構件,試比較下面的兩個例子:
1.《詩經小雅小宛》:“夙興夜寐,毋忝爾所生。”
2.《左傳昭公四年》:“冀之北土,馬之所生。”
“馬之所生”意為“馬之產地”,而“爾所生”則是“爾之生育者。”這并不是“所”由“處所”義自
然衍生出了表示“人”的意思,而是“所+……”這個組織形式在使用者的認識中發生了訛變。我們認為,
原始的“所+……”只是一種臨時的詞匯組合(姑且以“馬之所生”為例),其中的“所”字作為“處所”
的詞義非常明確,而經過訛變后的“所+……”則成了一種特殊的語法慣用定式(例如“毋忝爾所生”),
其中的“所”字已不再具有實在的詞匯意義,這和“騙子”的“子”字表示“……的人”的詞匯意義,而“
桌子”的“子”則沒有實在的詞匯意義的道理是相同的。
過去人們把所字結構中的“所”看成了代詞,這種認識是失于斟酌的。”應該注意到,所字結構表示名
物,這是整個結構共同產生的意義,而不是因為其中的“所”字本身具有指代意義。對于所字結構,人們就
不能再把它的整體意義當作是它的構件的個體意義的簡單相加了。我們認為,“所字結構”中的“所”應該
算作是一個結構助詞,它的作用就是與其它詞或詞語結合成一個詞法單位,共同表示一個名物性的意思。下
面列舉幾則《左傳》中的所字結構的例子:
1.君之惠也,所獲多矣。(《莊公二十二年》)
2.夫禮樂慈愛,戰所畜也。(《莊公二十七年》)
3.君與國政之所圖也,非太子之事也。(《閔公二年》)
4.神所馮依,將在德矣。(《僖公五年》)
5.君亦無所不利焉。(《僖公七年》)
以上列舉的這些所字結構都是最為簡單的初始形式,這些語言成份作為一個名物性的詞語,人們仍嫌它
們的意義有時顯得籠統而不具有確指性,所以所字結構又發展出了較為繁復的形式,例如
1.《孟子滕文公下》:“仲子所居之室,伯夷之所筑與?抑亦盜跖之所筑與?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樹
與?抑亦盜跖之所樹與?”
2.《史記樗里子甘茂列傳》:“今文信侯自請卿相燕而不肯行,臣不知卿所死處矣。”
3.《史記酷吏列傳》:“所愛者,撓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誅滅之。”
在上面舉出的例子中,用“所居之室”就比用“所居”更具有確指性。同理,“所愛者”即“所愛”的
擴充形式(《戰國策趙策》:“奪其所憎而與其所愛”),“所死處”即“所死”的擴充形式,亦即“死
所”的意思(《左傳文公二年》:“吾未獲死所”)。在“所死”發展為“所死處”之后,“所”字的名
詞性的影子便已蕩然無存,其助詞地位就更加明確鞏固了。
在古代漢語中,還有一種“所”字的用法值得引起注意,例如:
1.《荀子哀公》:“君不此問而問舜冠,所以不對也。”
2.《荀子勸學》:“故君子居必擇鄉,游必就士,所以防邪僻而近中正也。”
以上三例中的“所”字與“仲子所居之室”中的“所”來源并不相同。《呂氏春秋審應》:“秦得地
而王布總,齊亡地而王加膳,所非兼愛之心也。”陳奇猷《呂氏春秋校釋》云:“畢沅曰:所非疑是此非。
鹽田曰:《諸子品節》引‘所’作‘此’。”《韓詩外傳》卷二:“吾聞衛世子不肖,所以泣也。”《太平
御覽》卷四百六十九引“所”作“是”。可見“所”在古書中可以用為代詞“此”的意思。“所”字通于“
是”,可能是由于方言音轉的關系,但它在古書中用為“此”義的例子畢竟不是普遍的現象,這種情況最容
易使人們對它的詞義和在句中的作用的認識模糊化,從而促成了它在語言中面貌的訛變。象上文舉的“君不
此問而問舜冠,所以不對也”,今人對其中的“所以”的理解恐怕就不能沒有分歧,我們將它解釋為“是以
”,肯定還有人會賦予它另外的解釋。
就大多數情形而言,人們對自己使用的語言中的一些“集裝箱”式的成份并不都能作出解析性的確切理
解,這種情況最容易導致一些松散結構的凝固化,從而使其意義和用法發生潛移默化的演變。例如高啟《書
搏雞者事》:“若欲死而父,即前斗,否則闔門善俟。”在這個句子中,“否則”是兩個詞,“否”表示“
不這樣”的意思,“則”相當于“就”。但在現代漢語中,人們已經把“否則”當成了一個語言單位,例如
《現代漢語詞典》把“否則”列為連詞,舉例云:“我們永遠不能滿足于已經取得的成績,否則就不能繼續
前進。”如果人們能夠正確地理解“否則”本來的意義結構的話,在它的后面就不應該再用“就”字了。“
否則”的凝固使用,使其中的“則”字喪失了原來的構句功能,這也屬于一種訛變現象。在這種認識的基礎
上,我們再來討論“所”字的問題。
由于人們對“所以不對也”中的“所”字的詞義和作用認識已經發生訛變,從而導致了對“所以不對也
”整個句子結構和功能認識的轉移,把這種句子也看成了一種表示原因的“所字結構”,這樣一來,必然導
致這種句子向繁化的趨勢發展。例如《韓非子五蠹》:“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禮之,此所
以亂也。”在“所以亂也”的前面出現了“此”字,正說明人們已經不知道“所”本來就是“此”的意思。
再比如《荀子正論》:“易一則強,易使則功,易知則明,是治之所由生也。”《管子形勢解》:“民
不附,天下怨,此滅亡之所從生也。”在這類繁化后句子中,“所”字已經喪失了它原來的代詞意義和作用
,我們只能把它當作助詞來看待了。《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吾所以為此者,以先國家之急而后私仇
也。”在這樣句子中,“所以”二字甚至已經成為多余的贅尤,完全可以不用了。
需要說明的是,筆者把“不書所戰”、“馬之所生”等句子中的“所”字理解為“處所”義,因而把這
種“所”看作是名詞,這只是一種不得已的做法,事實上這些例子中的“所”字在當時使用者的心目中都是
當作構成“所字結構”的助詞來看待的。我們之所以使用這些例子,是出于這樣的考慮:“所戰”、“所生
”等雖然已經被使用者當成了“所字結構”,但它們畢竟還是維持了“所”字的“源”的用法形式,這種形
式雖然已經被當時的人們賦予了新的理解,但我們仍然可以使用這些例子來進行溯源的探討,決不是要強以
己見而指鹿為馬。因為“所+……”這種名物性的前正后偏結構在語言中被淘汰已久,不容易發現其殘存的
確鑿例證,而對“所字結構”的溯源工作又欲罷不能,我們只好借用象“馬之所生”這樣貌合神離的例子來
說明其發展源流,這在研究方法上應該是允許采用的。
(責任編輯 魏曉紅)*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為左“馬”加右“咼”
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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