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訓協議書范文集合4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協議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協議對雙方的事務履行起到積極作用。我們該怎么擬定協議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安全培訓協議書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全培訓協議書 篇1
上海泛亞潛力紙業有限公司 (甲方) 甲
立協單位: 以下簡稱 方 培訓單位: (乙方) 乙
應乙方的工作需要,向甲方提出安排員工在甲方的工作場所進行培訓。為了安全有效實施培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雙方的責任,為共同做好安全工作。雙方在簽訂培訓合同的同時,簽訂本協議。
一.培訓項目:
1.培訓項目名稱:
2.培訓項目內容:
3.培訓活動范圍:
4.培訓的方式:
二.培訓項目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開始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應負安全職責:
1.甲方對乙方培訓人員有講解本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培訓前教育的義務。 2.甲方有權對乙方培訓人員實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安全方面的問題,有權向乙方提出要求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制止、罰款,甚至停止其培訓并限期離廠,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甲方指派 協助聯系有關安全事宜。 3.根據培訓項目內容,甲方現場負責部門應對乙方做好現場安全的交底。如各類危險源的分布情況、培訓區域附近建筑物或工作場所的特點、性質,并辦理有關培訓手續。
4.甲方相關人員不得擅自變更培訓的內容和活動區域,不得擅自調動乙方人員從事培訓合同內容以外的工作。
5.乙方在培訓期間發生工傷事故,需甲方協助搶救時,甲方有盡力協助的義務,但所涉及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6.其它
四.培訓單位(乙方)應負安全職責:
1.乙方應根據國家勞動保護法規規定的要求組織培訓。
2.乙方在培訓項目進行前,必須到安全科辦理全體培訓人員登記手續,領取出入證。 3.乙方有責任向所屬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且在培訓中有專人檢查。
4.乙方在培訓中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衛、消防、安全的有關規定,違者按甲方的有關規定處理。
5.乙方人員進入甲方作業區域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規定,并接受甲方的監督。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進入甲方作業區域、不得擅自動用甲方設備、工具,如有違反,按甲方有關規定處理。
6.乙方指定 負責項目的安全工作。
7.乙方培訓前確認培訓現場處于安全狀態,在培訓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均由乙方負責。
8.乙方在培訓中遇到危險作業(起重、動用明火、易燃易爆、廠內機動車、臨時用
電等)事先應向甲方(培訓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作業審批手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9.乙方對危險性較大的.培訓項目,在培訓前應開展事故預想活動,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
10.乙方在培訓期間因違章所發生的任何事故和造成的雙方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11.其它 五.本協議的各項規定適用于立協雙方,如遇有同國家有關法規不符者按國家有關
規定執行。
六.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有效,作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二份。 七.本協議與培訓合同正本同日生效。
甲 方 乙 方
單位 (蓋章) 單位 (蓋章)
代表 (簽名) 代表 (簽名)
安全科 (簽名) 安全科 (簽名)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二O 年 月 日
安全培訓協議書 篇2
甲方(學生): 乙方:xx教育培訓中心 友好提示:
? 甲方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甲方學習時應經過監護人的同意。 ? 在簽署本協議之前,請甲方或代理人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如有疑問請及時咨詢。 ? 甲方或代理人在簽署本協議后即視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部條款。
為了加強星華教育培訓中心安全管理,增強雙方安全意識,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明確星華教育培訓中心和學生或學生監護人在學生安全學習的責、權、利,及時妥善處理學生安全意外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特簽訂如下協議:
一、學校(乙方)權利與義務
⑴學校應當根據培訓課程安排,保質保量的完成教學大綱要求。
⑵學校定期聘請專職老師,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學校指派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學生安全工作,加強學生安全管理。
⑶學校不得使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學校安排學生參與集會、文化娛樂、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學生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⑷學校老師處理學生安全工作,及時了解學生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和矛盾。
二、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權利與義務
⑴一旦學生出現意外安全事故,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有權了解事實真相,依法確定責任,依責有權享有法定權利。
⑵學生有權在學校接受安全知識教育,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有權了解學生在校教育情況、安全情況等,有權向學校提出有關學生在校教育、學生安全教育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⑶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應積極與學校配合,教育學生不得有曠課、夜不歸宿、打架斗毆、辱罵他人、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參與或者變相等嚴重違反培訓中心規定,違反社會公德及違法犯罪的不良行為。
⑷學生有事、有病需要請假的,必須向學生管理人員請假;一旦接到學校反映學生有無故曠課或夜不歸宿行為時,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應高度重視,主動配合學校及時查找,或者公安機關等部門請求幫助。
三、違紀責任
出現以下安全事故,由學校承擔違約責任:
⑴學生在校期間,因學校提供的校舍和其它教育設施引發的安全事故;
⑵學生在校期間,因管理人員或任課教師擅離職守而出現的安全管理責任事故;
⑶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集會、文化娛樂、實踐等集體活動期間,因學校組織責任引發的安全事故; ⑷學生在校期間,因學校安全保衛、防火防盜等嚴重責任事故引發的學生事故;
出現以下事故,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承擔違約責任:
⑴學生在放學后或正常節假日在校外出現的安全事故;
⑵學生違反校紀校規,不服從學校統一管理引發的安全事故;
⑶學生非因教師、學校的教學、教育管理的過錯原因引起的自殺,受他人教唆、脅迫、引誘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導致的安全事故;
⑷學生自身不小心或有特異體質未告知學校等原因引發的安全事故和患病未及時治療的傷亡事故。 ⑸學生在正常生活、娛樂活動中,因意外導致學生之間出現的安全事故;
⑹學生教學、生活等設施改造活動中,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四、免責條款:因臺風、龍卷風、暴雨、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引發的安全事故,由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解決。
五、其他:
⑴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商議解決,協商不成的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⑵協議執行過程中如有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則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⑶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⑷合同有效期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學生): 乙 方:XX教育培訓中心 監護人: 責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培訓協議書 篇3
為了確保學生假期輔導期間的人身安全,明確責任界限,更有效的優化輔導班日程安排,根據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輔導班辦班實際,特制定本安全責任書:
一、輔導班、教師、學生和家長實行安全責任制和安全責任追究制;輔導班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對本輔導班上課期間的學生的安全負責。
二、學生法定第一監護人家長應保證學生上或是下學路途的安全,保證學生參加完輔導班教學課程后及時回家。并電話告知輔導班安全管理人員。反之發生的責任由家長和學生自行負擔,輔導班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禁止學生參加輔導班及其上下學途中追逐打鬧、做危險游戲、跨越欄桿、翻越圍墻和大門、上下樓擁擠等危險行為發生。違反規定造成的傷害,由學生及其家人自行承擔責任。
四、輔導期間,相關輔導人員會提醒學生注意交通安全警示,經輔導人員告知后,學生之間因發生人身損害事件的,輔導班不承擔責任。
六、家長應保證學生在參加輔導班及其上下學途中不與不認識的陌生人接觸;禁止參加輔導班及上下學回家的中途與他人游玩而不立刻回家。因發生上述情形,學生發生意外事故,一切責任由學生及其家長負責。派人接送學生的,家長指派的其他人員,需告知輔導班,輔導班會在核實身份以后,同意其他人員接送。
七、學生在參加輔導班及其上下學途中立刻回家,禁止回家的中途擅自到河、塘、溪和江河游泳、洗澡等可能發生危險的活動。因發生上述情形造成意外事故的,輔導班不承擔責任。
八、學生在參加輔導班及其上下學途中因為個人不當行為造成社會危害的,輔導班不承擔責任。
九、學生在參加輔導班及其上下學途中,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炮、玩銳刃鈍器物或收藏管制刀具等,因發生上述情形造成意外事故輔導班不承擔責任。發現上述情形,輔導班安全管理人員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直接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十、學生在參加輔導班及其上下學途中,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遭受到侵害,輔導班不負任何責任。學生正在參加輔導教學時受到不法侵害,輔導班未盡到合理的救助措施的,輔導班應承擔相應責任。輔導班無不當行為的,不承擔責任。
十一、學生在參加輔導班及其上下學途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傷害,輔導班在適當的范圍內可配合家長對實際加害人的相應索賠工作。
十二、本責任書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至學生輔導培訓課程結束日時終止。
學 生 及 家 長 簽 名:
年 月 日
------教育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安全培訓協議書 篇4
為了確保您孩子在暑假培訓期間的人身安全,明確責任,營造一個良好學習壞境,讓每一個同學都度過一個難忘而美好的假期,根據我們的現實情況,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
1、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系不因學生的參加培訓而轉移給培訓中心,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系。監護人應對學生開展安全和遵紀守法教育。
2、監護人應對學生上學放學及放假時間安全承擔責任,嚴禁學生騎自行車、電動車或摩托車上學,對學生上學和放學路上的安全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3、學生在培訓學習期間,參加打架斗毆者,取消培訓資格。同時給他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損害學生的監護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培訓期間嚴禁玩火、玩電、玩水、玩炮、火炮、玩銳刃鈍器物等危險物品,嚴禁將以上危險器物帶入校內,因此發生賠償糾紛,由肇事方承擔全部責任。
5、培訓期間,學生有事外出應向班主任以及任課教師請假。學習期間嚴禁學生私自到塘、河、溝、水庫等洗澡,嚴禁到網吧上網。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培訓中心應及時電話通知學生的監護人,但由于監護人的過錯培訓中心聯系不上的,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培訓中心不承擔責任。下課休息期間不允許學生私自到校外活動或購買零食,如課間私自外出發生交通等意外事故的,培訓中心不承擔安全責任。
6、學生可以提前30分鐘到校,放學后應立即離校回家,非學校或教師的緣故讓學生過早提前到校,或放學后在校內滯留,嬉戲玩耍,造成傷害的,培訓中心不承擔賠償責任。
7、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確定培訓中心無過錯:
(1)損害事件的發生與培訓的設施無關或損傷雖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并無缺陷;
(2)教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而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的。
8、教師有權對不遵守紀律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對于嚴重違反校紀校規者,培訓中心有權取消其培訓資格。取消培訓資格的學生應負擔全部資料費和部分培訓費(按課時計算)。
9、對于暑期后參加長期課程學習的學員,其安全協議仍按上面1-8條款的規定執行,不再另簽協議,即本安全協議適用于學生在該教育中心學習的整個過程。
10、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該培訓中心學習的整個過程。學生在該中心學習終止,協議自動廢除無效。本協議如有欠妥之處以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為準。
甲方(培訓中心負責人) 簽字: 學生本人簽字:
乙方 (學生監護人) 簽字: 簽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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