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申請書

時間:2023-03-20 17:25:34 申請書 我要投稿

國家賠償申請書(15篇)

  在這個高速發展的時代,申請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在寫作上,申請書也具有一定的格式。什么樣的申請書才是合理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國家賠償申請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國家賠償申請書(15篇)

國家賠償申請書1

  賠償請求人:李饒豐,漢族,現住CC區CC路CC號,電話:139026XXXX。

  賠償義務機關:惠城區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陳偉華

  職務:院長

  請求事項:請求因惠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違法造成被查封的財產滅失,侵犯公民的財產權造成損害,賠償請求人損失256286元。

  事實根據和理由:以下兩個相關聯的案件,因法院的責任,造成了賠償請求人的損害:

  案一(即前案):

  原告:惠州市景龍梁氏實業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金航電子有限公司、吳兆儒。此案由于被告拖欠房租,原告于20xx年10月向城區法院起訴(由水口法庭受理),訴前由立案庭查封了被告的生產設備等。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15號第41條規定(以下簡稱《最高院規定》):“對動產的查封,應當采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但法院只根據被告9月份的設備盤點表進行查封,沒有清點、沒有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清單中有一部07年購買的貨車,沒有向交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此案在審理中,即08年1月15日,被告突然轉移財產。原告即將廠房通道鎖住,同時以書面告知主審法官,請求法庭清點。法官在報告上簽“已閱”(見附件1),但未進行清點。第二天被告以原告干擾其生產,影響員工工資為由,組織員工去政府上訪。政府要求當地勞動站和法庭盡快處理。于是被告乘機提出搬走。在水口法庭要求和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法院及原告三方清點核對后搬離廠區,設備搬離必須經過法院同意 (見附件2)。但1月30日被告搬走時法院沒有派人到場清點和監督。

  此案于08年8月經二審審結,原告即申請執行。08年9月在水口法庭負責執行的楊法官要求下,我帶他們去找過被告。

  案二(即本案):

  我因與以上被告產生糾紛,于20xx年11月22日向惠州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訴前向城區法院申請查封了被告的賬戶、小汽車、住房,并查封以上被前案查封的設備,其中設備是輪候查封。但法院只復印前案的清單,沒有到場核實前案查封的財產是否有變化,更沒有貼封條和公告。20xx年1月15日仲裁裁定下達,同年2月12日我向惠州中院申請執行。經審查,發現本案主要部分是輪候查封,與前一查封案都是城區法院受理,為提高執行效率,方便前后查封并案分配,中院于08年6月移送給該院執行(【20xx】惠城執1087號)。

  從中院移送至今已近3年,我多次向法院申請并案和參與分配,并追查被轉移的財產、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見附件3至6)。執行官告知我:1、水口法庭不愿接案;2、他和鄭副院長幾次詢問水口法庭葉庭長,都答復前案的原告沒有申請執行,因此目前無法并案,也不能去處理被查封的財產。我反復聲明前案已在執行中,葉庭長是講假話,我已帶過楊法官去執行;08年9月至10月間,我和前案的原告四次聯合向鄭副院長和水口法庭書面報告被查封的財產已被轉移,申請追查并扣押被查封的財產(見附件7至10);但法院對我們的報告和請求一直置之不理。據了解,今年初被告已正式將被查封的財產全部轉讓給他人,本案已變成無財產可以執行了。

  至今被告共去了三次法院。其中第一次(08年7月)是因被告不聽傳喚被決定拘留15天,但不知為何在對方拒絕申報財產的情況下提前解除拘留。前二次我都當法官的面強烈要求對方交代被查封財產的去向,被告拒不回答,法官也沒按程序要求被告如實申報財產。直至09年9月中旬,被告第三次到法院與我協商支付欠款時,在我一再要求下法官才遞給被告財產申報表,但被告仍拒絕申報。《最高院規定》(26和30條):“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應當立即采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拒絕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搜查”。 法院對其近3年都拒絕申報財產也不采取任何措施的做法是枉法的。

  令人感到蹊蹺的是,被告被查封的房產是09年11月27日到期,到期前我多次要求處理該房產,法官與評估公司去過,但沒見到被告就作罷了。法院在到期后的12月初才去辦續查封,但恰好在續封前幾天,該房產被告已抵押給別人了。對這惡意轉移財產,已構成刑事的犯罪行為,法院一直不去依法追究。

  本案應執行201269。76元(不含利息),至20xx年3月止,已執行被封賬戶的1940元和小車拍賣款12780元、現金1萬元,余欠254349元(含利息,見附件11和12)毫無進展。我于去年7月16日向城區人大信訪,至9月中旬法官才通知我一起到水口法庭了解情況。經了解前案的情況:1、的確是水口法庭同意被告搬走的;2、前案早已由其執行,并已了結。

  綜上所述,城區法院的責任在于:

  一、違反查封的程序:對被查封的貨車如果依法向交警發出了協助執行通知書,是不會流失的。前后查封都是同一個立案庭進行的,如果其查封時依法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水口法庭就會知道有輪候查封,就不會同意對方搬走。

  二、嚴重失職:1、立案庭在辦理輪候查封后沒通知水口法庭,使前后查封沒鏈接而產生漏洞。2、水口法庭在前案還在審理中的情況下,同意對方將被查封的財產搬走,又不按協議去清點,不去跟蹤登記存放地點;經我們追問,他們無法答復財產搬到何方;甚至在我們聯合報告財產轉移情況并申請扣押時仍然置之不理,事實上是放棄監管、解除查封。3、對被查封的財產超期才續封,使被查封的財產被惡意抵押,而法院不采取任何追究措施損害了我的合法權益。

  三、枉法和不作為:前案明明已經執行,法院仍編造理由不予并案;明知對方拒絕申報財產,明知對方已轉移財產但法院仍置之不理,甚至提前釋放對方,使其有充足的時間順利轉移財產。這是其對抗法律、縱容犯法、罔顧上級法院移送執行的意圖所造成的。

  可見,是由于法院的責任,使本案從有財產可執行,變成無財產可執行。現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國家賠償。請核準。

  此致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賠償請求人:李饒豐

  20xx年3月10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2

  申請人:李xx、女、19xx年7月6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鎮xx村。

  賠償義務機關:xx市xx區人民法院

  地址:xxxx區西環路南側

  郵編:102200

  申請事項:

  申請人李xx因違法拘留賠償一案,請求依法作出以下賠償決定:

  1、賠償義務機關支付李xx被羈押15天賠償金人民幣2134。95元;

  2,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3、賠償義務機關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李xx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實。

  申請人之子陳洋(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xx市xx區沙河鎮豐善村后街89號,宅基地面積1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192。75平方米。xx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依據京建昌拆許字(20xx)第178號(一期)《房屋拆遷許可證》在xx區沙河鎮地區進行xx區沙河鎮鞏華城區及北區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的房屋拆遷工作。陳洋的宅基地房屋,在此拆遷范圍之內,因拆遷安置補償事宜雙方協商未果,20xx年10月份xx市土地整理土地儲備中心向xx市xx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申請裁決。20xx年11月3日該建委下發昌住建裁字【20xx】第10號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裁決陳洋自接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范圍內房屋騰空,并與附屬物一同交與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拆除。

  20xx年4月6日xx市xx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執行,20xx年4月14日賠償義務機關作出(20xx)昌執字第20xx號行政裁定書。

  20xx年5月16日凌晨4點鐘左右的時候,申請人李xx居住在xx區沙河鎮豐善村前街29號宅基地房屋,起來準備上廁所,剛打開街門看見有200多名身穿綠衣服戴著紅袖標的人,這時從南面串出4個彪形大漢,不由分說的就把李xx拽了過來,用手銬子把雙手拷在背后,連拉拽的拖出200多米扔進警車,拉到xx市xx區人民法院,這時看見自己的兒子陳洋也被抓到xx區法院。當日,xx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將李xx送到xx市xx區拘留所,申請人李xx在拘留期間,感覺自己冤枉,要求釋放未果,最后徹底絕望,患病住院治療4天,(20xx年5月21日至20xx年5月25日)由此,給其身體和精神上造成極大的傷害。

  20xx年5月30日xx市xx區人民法院給李xx送達了(20xx)昌執字第20xx號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內容記載被拘留人李xx于20xx年5月16日經本院(20xx)昌執字第20xx號決定書決定,依法拘留15天”同日,xx市xx區拘留所給李xx送達了京公昌解字第(20xx)1160治安解除拘留證明書,因拘留期滿,予以解除拘留。回家當日,李xx見到20xx年5月16日被拘留的當天xx市xx區人民法院給家屬送達了(20xx)昌執字第20xx號司法拘留家屬通知書。從拘留所出來至今李xx的個人生活受到監視,每天均有6人至7人跟著,現在李xx的日常生活沒有隱私而言,人身自由受到違法的監視,個人合法權益受到嚴重的侵害。

  二、賠償義務機關,對李xx作出的司法拘留決定,程序嚴重違法并剝奪了李xx申請復議的.權利。

  賠償義務機關在司法拘留家屬通知書中,說因李xx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對司法人員進行侮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決定對李xx拘留15日,自20xx年5月16日起至20xx年5月30日止。現寄押于xx市xx區拘留所。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作出拘留決定書,如果李xx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4條之規定需要對訴訟參與人和其他采取拘留措施的,應經院長批準作出拘留決定書,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該若干問題意見第121條規定、被拘留的人不服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上級人民法院應在收到復議后五日內作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然而,本案賠償義務機關并沒有及時給李xx依法送達其作出的《(20xx)昌執字第20xx號司法拘留決定書》,剝奪了李xx對拘留決定不服,依法享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進行申辯的權利。

  三、賠償義務機關,確認申請人李xx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無事實依據。

  以上案件基本事實介紹的很清楚,20xx年5月16日凌晨4點鐘左右,賠償義務機關,根據其下發的(20xx)昌執字第20xx號行政裁定書,對陳洋居住的位于xx區沙河鎮豐善村后街89號,宅基地面積1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192。75平方米進行強制執行。當時,李xx正在自己家里,xx區沙河鎮豐善村前街29號院房屋居住,準備去廁所時被4個彪形大漢,用手銬子把雙手拷在背后,扔進警車拉到xx市xx區人民法院最后被司法拘留,這些事實很清楚的看出,李xx根本沒有出現在執行案發現場,怎么能夠談得上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對司法人員進行侮辱呢?

  因此,賠償義務機關以此為由對李xx司法拘留15日,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且拘留期間造成李xx患病住院治療,在身體上和精神上均受到極大的傷害,嚴重的侵害了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

  綜上事實:申請人李xx根據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依法向貴院申請國家賠償,望給予支持。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9月6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3

  賠償請求人:_________________

  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案由和賠償的具體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

  賠償請求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注:_________________

  1、本申請書樣式供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時用,用A4紙打印或書寫;有電子文本的,在申請時一并提供;

  2、賠償申請人欄,要寫明姓名、性別、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址、送達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賠償請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的,要寫明其名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信息。賠償請求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職務、住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3、賠償義務機關欄,要寫明義務機關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等信息;

  4、案由和賠償的具體請求欄,要寫明申請國家賠償的案由、賠償的具體要求;

  5、事實與理由欄,要寫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侵權造成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損害的事實和根據,申請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等;

  6、附件欄,有關法律文書及證明材料目錄,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列項標注,附件目錄應與提交的有關法律文書及證明材料相符。

國家賠償申請書4

  賠償請求人:李xx,漢族,現住xx區xx路xx號,電話:XXXX。

  賠償義務機關:xx區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陳xx

  職務:院長

  請求事項:請求因xx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違法造成被查封的財產滅失,侵犯公民的財產權造成損害,賠償請求人損失256286元。

  事實根據和理由:以下兩個相關聯的案件,因法院的責任,造成了賠償請求人的損害:

  案一(即前案):

  原告:惠州市景龍梁氏實業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金航電子有限公司、吳兆儒。此案由于被告拖欠房租,原告于20xx年10月向城區法院起訴(由水口法庭受理),訴前由立案庭查封了被告的生產設備等。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15號第41條規定(以下簡稱《最高院規定》):“對動產的查封,應當采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但法院只根據被告9月份的`設備盤點表進行查封,沒有清點、沒有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清單中有一部20xx年購買的貨車,沒有向交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此案在審理中,即20xx年1月15日,被告突然轉移財產。原告即將廠房通道鎖住,同時以書面告知主審法官,請求法庭清點。法官在報告上簽“已閱”(見附件1),但未進行清點。第二天被告以原告干擾其生產,影響員工工資為由,組織員工去政府上訪。政府要求當地勞動站和法庭盡快處理。于是被告乘機提出搬走。在水口法庭要求和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法院及原告三方清點核對后搬離廠區,設備搬離必須經過法院同意(見附件2)。但1月30日被告搬走時法院沒有派人到場清點和監督。

  此案于20xx年8月經二審審結,原告即申請執行。20xx年9月在水口法庭負責執行的楊法官要求下,我帶他們去找過被告。

  案二(即本案):

  我因與以上被告產生糾紛,于20xx年11月22日向惠州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訴前向城區法院申請查封了被告的賬戶、小汽車、住房,并查封以上被前案查封的設備,其中設備是輪候查封。但法院只復印前案的清單,沒有到場核實前案查封的財產是否有變化,更沒有貼封條和公告。20xx年1月15日仲裁裁定下達,同年2月12日我向惠州中院申請執行。經審查,發現本案主要部分是輪候查封,與前一查封案都是城區法院受理,為提高執行效率,方便前后查封并案分配,中院于20xx年6月移送給該院執行(【20xx】xx執1087號)。

  從中院移送至今已近3年,我多次向法院申請并案和參與分配,并追查被轉移的財產、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見附件3至6)。執行官告知我:

  1、水口法庭不愿接案;

  2、他和鄭副院長幾次詢問水口法庭葉庭長,都答復前案的原告沒有申請執行,因此目前無法并案,也不能去處理被查封的財產。我反復聲明前案已在執行中,葉庭長是講假話,我已帶過楊法官去執行;20xx年9月至10月間,我和前案的原告四次聯合向鄭副院長和水口法庭書面報告被查封的財產已被轉移,申請追查并扣押被查封的財產(見附件7至10);但法院對我們的報告和請求一直置之不理。據了解,今年初被告已正式將被查封的財產全部轉讓給他人,本案已變成無財產可以執行了。

  至今被告共去了三次法院。其中第一次(20xx年7月)是因被告不聽傳喚被決定拘留15天,但不知為何在對方拒絕申報財產的情況下提前解除拘留。前二次我都當法官的面強烈要求對方交代被查封財產的去向,被告拒不回答,法官也沒按程序要求被告如實申報財產。直至20xx年9月中旬,被告第三次到法院與我協商支付欠款時,在我一再要求下法官才遞給被告財產申報表,但被告仍拒絕申報。《最高院規定》(26和30條):“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應當立即采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拒絕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搜查”。法院對其近3年都拒絕申報財產也不采取任何措施的做法是枉法的。

  令人感到蹊蹺的是,被告被查封的房產是20xx年11月27日到期,到期前我多次要求處理該房產,法官與評估公司去過,但沒見到被告就作罷了。法院在到期后的12月初才去辦續查封,但恰好在續封前幾天,該房產被告已抵押給別人了。對這惡意轉移財產,已構成刑事的犯罪行為,法院一直不去依法追究。

  本案應執行20xx69。76元(不含利息),至20xx年3月止,已執行被封賬戶的1940元和小車拍賣款12780元、現金1萬元,余欠254349元(含利息,見附件11和12)毫無進展。我于去年7月16日向城區人大信訪,至9月中旬法官才通知我一起到水口法庭了解情況。

  經了解前案的情況:

  1、的確是水口法庭同意被告搬走的;

  2、前案早已由其執行,并已了結。

  綜上所述,城區法院的責任在于:

  一、違反查封的程序:

  對被查封的貨車如果依法向交警發出了協助執行通知書,是不會流失的。前后查封都是同一個立案庭進行的,如果其查封時依法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水口法庭就會知道有輪候查封,就不會同意對方搬走。

  二、嚴重失職:

  1、立案庭在辦理輪候查封后沒通知水口法庭,使前后查封沒鏈接而產生漏洞。

  2、水口法庭在前案還在審理中的情況下,同意對方將被查封的財產搬走,又不按協議去清點,不去跟蹤登記存放地點;經我們追問,他們無法答復財產搬到何方;甚至在我們聯合報告財產轉移情況并申請扣押時仍然置之不理,事實上是放棄監管、解除查封。

  3、對被查封的財產超期才續封,使被查封的財產被惡意抵押,而法院不采取任何追究措施損害了我的合法權益。

  三、枉法和不作為:

  前案明明已經執行,法院仍編造理由不予并案;明知對方拒絕申報財產,明知對方已轉移財產但法院仍置之不理,甚至提前釋放對方,使其有充足的時間順利轉移財產。這是其對抗法律、縱容犯法、罔顧上級法院移送執行的意圖所造成的。

  可見,是由于法院的責任,使本案從有財產可執行,變成無財產可執行。現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國家賠償。請核準。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賠償請求人:李xx

  20xx年3月10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5

  賠償請求人: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號_________號樓_________號。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區人民檢察院,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職務檢察長。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

  1、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請求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2、退還請求人違法劃扣的個人財產__________________元以及利息。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賠償義務機關在偵辦韓__________案件時,以請求人涉嫌詐騙為由進行立案偵查,后將請求人移送到某某市公安局__________分局。_________年_____月,賠償義務機關將請求人的_____________余萬現金劃走。劃走的款項中,包含了請求人合法的個人財產,至今還有_____________元沒有退還。申請人多年來,多次到包括賠償義務機關在內的`有關部門一再反映,但賠償義務機關一直拒不退還。

  請求人認為,賠償義務機關違法辦案,給請求人造成了嚴重的損失。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請求人特提起賠償請求,望賠償義務機關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___區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6

  賠償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男,20__________年3月24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__________市人,住山東省__________縣

  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請求事項:

  1、賠償精神撫慰金________萬元

  2、賠償身體殘害治療補助費________萬元

  3、賠償申請人治療精神疾患,改換環境,安家費________萬元

  4、賠償申請人工資補差________萬元

  5、賠償申請人補發工資5。5年及歧視性福利待遇________萬元

  6、賠償申請人申訴期間的'醫藥費及歧視性費用________萬元

  7、向申請人發還20__________年多沒收的原止馬營14號坵號410640—2祖產簡單房二間(共2。65平方丈)或按照現有房間價值賠償。

  8、發還被沒收的房租、即原店面鋪房,房租共________元

  事實和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市紅衛區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就申請人有_______破壞寶像陷害他人一案作出(_______)區紅軍管字第_______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_______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單位執行,私房出租部分及非法所得房租予以沒收(20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已以信函形式回復__________縣磁窯木器廠同意延長_______刑期半年)申請人_______不服,不懈地申訴。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7

  賠償請求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漢族,現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院長

  請求事項:

  請求因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違法造成被查封的財產滅失,侵犯公民的財產權造成損害,賠償請求人損失____________元。

  事實根據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賠償請求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8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潘某,男,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漢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縣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賠償要求:

  1、請求賠償因錯誤判決二造成申請人被剝奪人身自由1

  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損失_________________元。

  2、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工資_________________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原系__________市__________縣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村民,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因涉嫌故意殺鄰居李某一案被判處故意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后被害人自動出現,證明了其沒有死亡,申請人也沒有進行故意殺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法院經審判監督程序撤銷了原判決,申請人被無罪釋放。

  錯誤判決不僅讓申請人蒙受了巨大的`冤屈,也使法律權威受到了打擊。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向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以上賠償要求,請依法予以解決。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潘某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9

  申請執行人:xx,女,漢族,xx年8月13日出生,xx班學生,住樓3單元12號。

  法定代理人:xx,母親,女,職工xx。聯系電話:

  被執行人:xx醫院,住所地:路189號。

  法定代表人:xx,女,xx院長,黨委書記。聯系電話:xx。

  請求事項

  1、強制執行生效的()豫法民提第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所列明的`之款項。

  2、本案執行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醫療損害賠償一案,業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9月14日作出豫法民提第100號判決:xx市人民醫院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醫療損害賠償款26233.2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現人民醫院拒絕給付金錢。為此,特申請你院給予強制執行。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

  法定代理人:

  xx年9月28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10

  賠償請求人:_______(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寫明名稱、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____(寫明姓名、職務)。

  復議機關:_______(寫明名稱、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____(寫明姓名、職務)。

  ________(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因_______(申請國家賠償的案由),申請________(賠償義務機關名稱)_______(申請國家賠償的具體要求)。

  _______(事實與理由:主要是認為賠償義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權造成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損害的事實和根據;已經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認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作出決定錯誤的理由,或者逾期不作出決定的'事實和證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獲得國家賠償的理由)。

  _______(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附:_______(本國家賠償申請書副本三份和有關法律文書及證明材料目錄)

  賠償請求人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11

  賠償請求人:XXX,男,漢族,XX年X月XX日,身份證號: XXXXXX,住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 賠償義務機關:XXXX市人民法院

  請求事項:

  請求確認賠償義務機關強行拆毀賠償請求人住房和豬圈的行為違法;

  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因其上述違法行為給賠償請求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貳拾壹萬玖仟壹佰捌拾元(¥:219180。00)整。

  事實及理由:

  賠償請求人系XXX村民。20xx年,賠償請求人為了發展養豬事業,在自家面積191平方米的農村承包地上修建兩層豬圈,該承包地位于X703線K58+800右側公路建筑控制區外。該豬圈修在公路彎拐外邊的埂下,第二層豬圈房頂剛好與公路一樣平。賠償請求人父親XXX擁有一塊34平方米的農村承包地,與賠償請求人的承包地毗鄰,但是位于X703線K58+800右側公路建筑控制區內。20xx年,賠償請求人在該豬圈頂上加修一層90平方米的住房,與此同時,與父親合伙在父親的承包地上修建兩個排面的.一層房屋用于居住。

  20xx年4月27日,XX公路管理段向賠償請求人的父親下達畢路(20xx)18號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稱:XXXX于20xx年4月13日在X703線K58+800右側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該建筑物長8。5米,寬4米,面積為34平方米,與公路相臨面墻體離公路防撞墻最近距離為0。9米,最遠距離為3。04米,且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認定XX在公路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貴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決定給予XX罰款伍仟以及責令限期三日自行拆除的行政處罰。但是,XXX并沒有按照該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拆除修建的34平方米的房屋。

  20xx年11月12日,XX公路段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執行畢路(20xx)18號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拆除XX位于縣道703線K58+800米處右側的違法建筑和執行其應繳納的五千元罰款。20xx年3月4日,賠償義務機關帶領公安干警及工匠一百多人強制執行畢路(20xx)18號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用大挖機將XX修建的34平方米的房屋強行拆毀。但是,就在賠償義務機關用大挖機拆毀####修建34平方米房屋的同時,賠償義務機關用大挖機將賠償請求人毗鄰于XX承包地的90平方米的住房以及191平方米的兩層豬圈一并拆毀,致使賠償義務人的住房和豬圈毀損,造成賠償請求人的經濟損失如下:191平方米的豬圈,按780元/平方米折算,直接經濟損失為壹拾肆萬捌仟玖佰捌拾元(¥:148980。00)整;90平方米的住房,按780元/平方米折算,直接經濟損失為柒萬零貳佰元(¥:70200。00)元;兩筆合計貳拾壹萬玖仟壹佰捌拾元(¥:219180。00)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認為,賠償義務機關強制執行XX號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用大挖機強行拆毀XX修建的34平方米的房屋,這是合法的。但是,賠償義務機關用大挖機將賠償請求人的住房和豬圈拆毀,此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屬于司法執行錯誤,是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了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法賠償因其違法行為給賠償請求人造成的損失。

  綜上所述,賠償請求人請求貴院依法支持賠償請求人的請求,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賠償請求人:XXX

  二0XX年八月二十三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12

  1、錯誤刑拘國家賠償申請書

  賠償申請人:xxx,性別,20xx年3月24日出生,xx族,xx文化,XX市人,xx公司退休人員,住xx省XX縣xxxxxxxx室

  賠償義務機關:XX區人民法院

  請求事項:

  ①賠償精神撫慰金xx萬元

  ②賠償身體殘害治療補助費xx萬元

  ③賠償申請人治療精神疾患,改換環境,安家費xx萬元

  ④賠償申請人工資補差xx萬元

  ⑤賠償申請人補發工資5.5年及歧視性福利待遇xx萬元

  ⑥賠償申請人申訴期間的醫藥費及歧視性費用xx萬元

  ⑦事實和理由:xx

  2、錯誤刑拘國家補償標準

  錯誤刑拘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拘留并不存在錯誤拘留的問題,拘留期間本來就是偵查期間,只存在超期羈押的問題。因為存在錯誤逮捕的情況,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

  3、錯誤逮捕

  錯誤逮捕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包括不應當逮捕而逮捕、違反法定程序逮捕等等;國家賠償法上的逮捕是指沒有犯罪事實而食施的逮捕,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司法機關食施逮捕時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但事后證明被逮捕人無罪的,仍然構成錯誤逮捕,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認定錯捕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檢察院因被捕的人無罪決定撤銷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的在一審、二審程序中所作的終審判決宣告被告無罪的,對被告的逮捕應定為錯捕。

  我們在了解了關于錯誤刑事拘留國家賠償申請書范例應該怎么寫之后,其實最主要的還是提醒我們,當遇到一些困難的時候,千萬不要忍氣吞聲,一定要通過合法的途徑來對自己的權益進行一個維護,這就是為什么我們國家是一個法治國家了。

國家賠償申請書13

  賠償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___________縣

  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請求事項:

  1、賠償精神撫慰金________萬元

  2、賠償身體殘害治療補助費________萬元

  3、賠償申請人治療精神疾患,改換環境,安家費________萬元

  4、賠償申請人工資補差________萬元

  5、賠償申請人補發工資______年及歧視性福利待遇________萬元

  6、賠償申請人申訴期間的`醫藥費及歧視性費用________萬元

  7、向申請人發還__________年多沒收的______號________祖產簡單房二間(共_______平方丈)或按照現有房間價值賠償。

  8、發還被沒收的房租、即原店面鋪房,房租共________元

  事實和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市______區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就申請人有_______破壞寶像陷害他人一案作出(_______)區紅軍管字第_______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_______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單位執行,私房出租部分及非法所得房租予以沒收(2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已以信函形式回復__________縣磁窯木器廠同意延長_______刑期半年)申請人_______不服,不懈地申訴。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14

  賠償請求人:xxx

  賠償義務機關:xxx

  法定代表人:xxx

  復議機關: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x因xxx,申請xxx)xxx。

  事實與理由:

  主要是認為賠償義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權造成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損害的.事實和根據;已經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認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作出決定錯誤的理由,或者逾期不作出決定的事實和證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獲得國家賠償的理由。

此致

  xxx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賠償請求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15

  申請人:李秀芹、女、1946年7月6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豐善村。

  賠償義務機關: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昌平區西環路南側 郵編:102200

  申請事項:

  申請人李秀芹因違法拘留賠償一案,請求依法作出以下賠償決定:

  1、賠償義務機關支付李秀芹被羈押15天賠償金人民幣2134.95元; 論文聯盟wWw.LWlm.com

  2,賠償義務機關支付李秀芹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3、賠償義務機關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李秀芹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實。

  申請人之子陳洋(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豐善村后街89號,宅基地面積1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192.75平方米。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依據京建昌拆許字(20xx)第178號(一期)《房屋拆遷許可證》 在昌平區沙河鎮地區進行昌平區沙河鎮鞏華城區及北區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的房屋拆遷工作。陳洋的宅基地房屋,在此拆遷范圍之內,因拆遷安置補償事宜雙方協商未果,20xx年10月份北京市土地整理土地儲備中心向北京市昌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申請裁決。20xx年11月3日該建委下發昌住建裁字【20xx】第10號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裁決陳洋自接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范圍內房屋騰空,并與附屬物一同交與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拆除。

  20xx年4月6日北京市昌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執行,20xx年4月14日賠償義務機關作出(20xx)昌執字第20xx號行政裁定書。

  20xx年5月16日凌晨4點鐘左右的時候,申請人李秀芹居住在昌平區沙河鎮豐善村前街29號宅基地房屋,起來準備上廁所,剛打開街門看見有200多名身穿綠衣服戴著紅袖標的人,這時從南面串出 4個彪形大漢,不由分說的就把李秀芹拽了過來,用手銬子把雙手拷在背后,連拉拽的拖出200多米扔進警車,拉到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這時看見自己的兒子陳洋也被抓到昌平區法院。當日,北京市昌 平區人民法院將李秀芹送到北京市昌平區拘留所,申請人李秀芹在拘留期間,感覺自己冤枉,要求釋放未果,最后徹底絕望,患病住院治療4天,(20xx年5月21日至20xx年5月25日)由此,給其身體和精神上造成極大的傷害。

  20xx年5月30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給李秀芹送達了(20xx)昌執字第20xx號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內容記載被拘留人李秀芹于20xx年5月16日經本院(20xx)昌執字第20xx號決定書決定,依法拘留15天 ”同日,北京市昌平區拘留所給李秀芹送達了京公昌解字第(20xx)1160治安解除拘留證明書,因拘留期滿,予以解除拘留。回家當日,李秀芹見到20xx年5月16日被拘留的當天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給家屬送達了(20xx)昌執字第20xx號司法拘留家屬通知書。從拘留所出來至今李秀芹的個人生活受到監視,每天均有6人至7人跟著,現在李秀芹的日常生活沒有隱私而言,人身自由受到違法的監視,個人合法權益受到嚴重的侵害。

  二,賠償義務機關,對李秀芹作出的司法拘留決定,程序嚴重違法并剝奪了李秀芹申請復議的權利;

  賠償義務機關在司法拘留家屬通知書中,說因李秀芹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對司法人員進行侮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決定對李秀芹拘留15日,自20xx年5月16日起至20xx年5月30日止。現寄押于北京市昌平區拘留所。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作出拘留決定書,如果李秀芹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4條之規定需要對訴訟參與人和其他采取拘留措施的,應經院長批準作出拘留決定書,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該若干問題意見第121條規定、被拘留的人不服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上級人民法院應在收到復議后五日內作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然而,本案賠償義務機關并沒有及時給李秀芹依法送達其作出的《(20xx )昌執字第20xx號司法拘留決定書》,剝奪了李秀芹對拘留決定不服,依法享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進行申辯的權利。

  三、賠償義務機關,確認申請人李秀芹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無事實依據。

  以上案件基本事實介紹的很清楚,20xx年5月16日凌晨4點鐘左右,賠償義務機關,根據其下發的(20xx)昌執字第20xx號行政裁定書,對陳洋居住的位于昌平區沙河鎮豐善村后街89號,宅基地面積1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192.75平方米進行強制執行。當時,李秀芹正在自己家里,昌平區沙河鎮豐善村前街29號院房屋居住,準備去廁所時被4個彪形大漢,用手銬子把雙手拷在背后,扔進警車拉到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最后被司法拘留,這些事實很清楚的看出,李秀芹根本沒有出現在執行案發現場,怎么能夠談得上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對司法人員進行侮辱呢?

  因此,賠償義務機關以此為由對李秀芹進行司法拘留15日,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且拘留期間造成李秀芹患病住院治療,在身體上和精神上均受到極大的傷害,嚴重的侵害了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

  綜上事實:申請人李秀芹根據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依法向貴院申請國家賠償,望給予支持。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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