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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卷一法理學沖刺試題
依是否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作標準,可以將法律事實大體上分為兩類,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規范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法律事件又分成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前者如社會革命、戰爭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災害等,這兩種事件對于特定的法律關系主體(當事人)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但由于這些事件的出現,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就有可能產生,也有可能發生變更,甚至完全歸于消滅。例如,由于人的出生便產生了父母與子女間的撫養關系和監護關系;而人的死亡卻又導致撫養關系、夫妻關系或贍養關系的消滅和繼承關系的產生,等等。
2.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可以作為法律事實而存在,能夠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和消滅。因為人們的意志有善意與惡意、合法與違法之分,故其行為也可以分為善意行為、合法行為與惡意行為、違法行為。善意行為、合法行為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和消滅。例如,依法登記結婚的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的成立。同樣,惡意行為、違法行為也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和消滅。如犯罪行為產生刑事法律關系,也可能引起某些民事法律關系(損害賠償、婚姻、繼承等)的產生或變更。
在研究法律事實問題時,我們還應當看到這樣兩種復雜的現象:
(1)同一個法律事實(事件或者行為)可以引起多種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例如,工傷致死,不僅可以導致勞動關系、婚姻關系的消滅,而且也導致勞動保險合同關系、繼承關系的產生。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引起同一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例如,房屋的買賣,除了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協議外,還須向房管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方有效力,相互之間的關系也才能夠成立。在法學上,人們常常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所構成的一個相關的整體,稱為“事實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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