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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維護維修服務委托協議
甲方:
乙方:
為規范貨運車輛二級維護經營活動,保障貨運車輛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惠互利和共同發展的原則,保證甲方貨運車輛二級維護維修工作的順利進行,甲、乙雙方依據維修行業管理有關規定,就甲方貨運車輛二級維護維修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 收費標準
乙方必須對甲方貨運車輛二級維護維修實行價格上的優惠并保證對甲方貨運車輛維修在同等條件下實行最優惠的價格。具體優惠辦法如下:維修收費計價公式:維修費總金額=工時定額×工時單價+材料進貨價×(1+材料管理費率)+外加工費×(1+外加工管理費率)實行明碼標價。乙方應按本協議的承諾,在南寧市汽車維修協會規定收費上限標準的基礎上給予價格優惠,其中工時單價為元/小時、材料管理費率為%、外加工管理費率為%。為保障市場的充分競爭,乙方可以在其所報優惠率范圍內給予甲方貨運車輛二級維護維修更優惠的價格和優惠率,但應及時通知甲方,報甲方備案。對經甲方備案的價格和優惠率,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調整。同時乙方應保持對所有甲方貨運車輛二級維護維修優惠價格和優惠率的統一性,不得對送修車輛區別對待。
二、 甲方的義務
(一)負責監督貨運車輛到維修廠進行二級維護維修。
(二)負責協調乙方與車輛維修方面的關系,并與有關部門一起妥善處理車輛維修糾紛。
(三)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與其他修理廠簽定車輛二級維護維修合同,也不得介紹其名下或其關聯業務下的車輛到乙方之外的其他修理廠修理。
三、乙方的義務
(一)汽車維修的優質服務要求
1、守法經營、按章辦事。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規定的經營范圍認真搞好車輛維修服務,杜絕不良行為,維護甲方及車屬單位的權益。
2、嚴格履行各項服務承諾,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3、甲方車輛進場修理及二級維護,乙方應指派專人提供從接車到驗車出廠的全過程服務。為甲方貨運車輛提供優先服務,取保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維修服務,保障甲方貨運車輛出車需要。并利用計算機為送修的貨運車輛建立維修檔案,向甲方提供有關車輛維修的檔案信息。
4、嚴格執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二級維護維修項目“合同化”和車輛竣工出廠“合格證”管理制度。維修質量服務標準不得于行業標準,否則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汽車維修的質量要求
1、經修車輛的項目及部位達不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的,返修的車輛不再計價工時收費,需要更換配件價格除外。車輛竣工出廠執行質量保證期制度,竣工車輛出廠后正常保養、合理使用的情況下,二級維護范圍內保證正常行駛5000公里或30天內無故障。
2、質量保證期內引發的故障,由承修的汽車修理廠優先維修,經專業技術員鑒定,確因維修質量引起的故障損失,由承修廠免費修理,反之由車主自負。嚴格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控驗制度,車輛返修率要控制在1%以內。并建立汽車維修檔案,認真記錄車輛維修情況。
(三)汽車維修的監控要求
1、維修企業必須對車輛維修實行計算機管理。乙方必須通過計算機對車輛技術檔案、維修檔案等進行管理。車輛技術檔案包括車輛基本情況記錄、車輛技術狀況記錄、車輛檢測記錄、其他應當建檔的記錄。車輛維修檔案包括車輛日常維護、二級維護、其它應當建檔的記錄。
2、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和時限將車輛維修有關數據及時上傳至甲方貨運車輛二級維護管理辦公室。
3、乙方需準備必要的軟、硬件,確保最遲于2010年3月1日安裝好錄音電話,對甲方貨運車輛二級維護到期通知做好錄音備分,取保以電話的形式提前15天通知到每輛到期二級維護貨運車輛具體負責人。乙方的通知義務僅限于電話通知,且根據甲方提供的電話或手機號進行通知。對乙方因工作的不負責任而導致的忘記通知或通知錯誤使得車輛具體負責人得不到準確通知,因此造成車輛二級維護超期的,乙方應采取補救措施,且不得對這部分超期車輛采取處罰。對通知到位但車屬單位無法按時進行正常維護造成的二級維護超期情況,乙方有義務進行協助處理,處罰部分價格應低于管理部門對外公布之價格。對于甲方提供的車主電話號碼有誤無法聯系的,或車主確實不愿來乙方參加二級維護及修理的,乙方對超期維護不承擔責任。
(四)乙方無條件接受甲方貨運車輛二級維護管理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其履約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四、甲方的權利
(一)甲方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對協議維修廠履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乙方的管理、生產情況進行檢查。火車車輛協議維修投訴受理由甲方貨運車輛二級維護管理辦公室負責。
(二)對竣工車輛,如發現不合格或與“送修單”上項目不符,有權與車屬單位一起要求乙方無償返工;因乙方違反本協議給甲方或車屬單位造成損失時,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并進行索賠。
五、乙方的權利
(一)乙方有權拒絕車屬單位提出的除維修服務及乙方承諾以外的其他要求。
(二)對車屬單位在車輛維修過程中提出的不正當要求、做出的違規行為,乙方有權進行投訴,并要求有關部門做出處理。
(三)對維修經費未落實、維修經費不足的送修車輛或無理取鬧的送修人員,有權拒絕接待(對收費是否落實,可通過向甲方貨運車輛二級維護管理辦公室查詢);對竣工車輛,未辦理好維修經費結算手續的,有權拒絕提車。
六、監督管理
(一)甲方負責結算系統的正常運作,對維修經費未到位或維修經費不足的車輛,乙方可拒絕承修,否則,甲方對維修費的拖欠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由甲方貨運車輛二級維護管理辦公室負責對乙方履約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的方法是:乙方的基本分為3分,甲方貨運車輛二級維護管理辦公室根據乙方履約情況進行通報表彰加分或扣分。當得分為零時,取消乙方的協議維修資格。
乙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經乙方主管領導復核確認后,甲方可做扣分處理:
1、檢查過程中,發現乙方違反本協議“三、乙方的義務”條款的,每項扣1分;
2、乙方被投訴,經調查屬實的,一次扣1分;
3、維修竣工的車輛,在質量保證期內返工兩次或以上的,扣1分。若乙方在1個月內無上述被扣分的情況出現,甲方應每月給予甲方加1分。
(三)在協議執行期間,如乙方被南寧市交通局降低資質,將取消其協議維修企業資格。
七、違約責任
(一)乙方應按“送修單”上約定的維修項目和期限完成維修工作,如無特殊情況,逾期未能完成的,每遲延一日,將按每月維修金額千分之五的數額承擔違約責任。
(二)如甲方車輛在乙方維修期間出現物品遺失或車輛損毀,乙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三)如因維修質量問題給甲方或車屬單位造成的損失,乙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八、協議的修改
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經甲、乙雙方同意,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協議條款做適當變更。
九、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協議的一切爭議,甲方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則接受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技術監督部門的協調或南寧市仲裁委員會的仲裁。
十、協議期限
(一)本協議有效期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下一年度貨運車輛二級維護協議維修合同生效之日止。
(二)本協議未盡之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以補充協議的形式加以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三)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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