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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編外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編外聘用人員(以下簡稱聘用人員)的管理,調動聘用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激勵聘用人員更認真地履行崗位職責,根據XX號文件精神以及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院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院長辦公會議決定聘用的中專及中專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章 聘用工作管理
第三條 各科室在充分考慮本科室實際運行的情況下,根據業務發展、工作需要和人員使用狀況,提出增員要求,報院辦公室(人事科)。
第四條 院辦公室(人事科)負責招聘的具體工作,根據各科室招聘增員申請情況,報院長,經院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辦理招聘錄用手續。
第五條 聘用人員基本要求:中專以上(含中專)學歷,年齡30歲以下,身體健康,特別優秀者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聘用必須本著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擇優錄用。聘用人員須提交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資格、醫師(護士)資格、身份證、婚育證明、暫住證等相關材料,由辦公室(人事科)審核并存檔。
第七條 聘用人員實行試用期。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期滿由所在科室考核合格后,聘用人員填寫《聘用人員登記表》,報縣衛生局批準,轉為正式聘用人員,享受相應待遇(見下第三章)。
第三章 聘用人員有關待遇
第八條 試用期內發給聘用人員試用期工資。試用期滿正式聘用后,按確定的崗位發給定職工資。
第九條 試用期滿按受聘者意愿由醫院按國家規定給予辦理養老保險。其養老保險金個人承擔部分由單位在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條 為保證聘用人員的業務隊伍穩定,醫院對聘用人員每滿二年給予50元/月的增資。
第十一條 聘用人員享受同在編人員相同的晉升和短期培訓機會,享受同在編人員的假期,以及享受一定的獎金和福利待遇(包括全勤獎)。
第十二條 聘用人員享受同在編人員的政治待遇,黨團員需將組織關系轉入醫院黨團組織,非黨、團員可申請入團、入黨。
第四章 聘用人員管理
第十三條 醫院與聘用人員之間以書面合同形式確立勞動關系,簽訂正式聘用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共同遵守。若一方違約,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聘用合同由醫院統一與聘用人員簽訂,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超過三年。聘用人員年滿55歲(男)、50歲(女)原則上不予續聘。
第十五條 建立聘用人員人事檔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和勞動紀律,同樣適用于聘用人員。醫院每年年終對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束并記入個人檔案,同時作為評比先進的依據。
第十六條 在聘用期間,聘用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醫院有權解聘: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經過考核,證明不稱職或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3、未獲得崗位所需的相關執業資格的;
4、嚴重違反醫院勞動紀律或者醫院規章;失職、瀆職、營私舞弊給醫院造成重大損失的;
5、聘期內事假累計超出半個月、曠工三天以上者;
6、嚴重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 聘用人員應加強業務學習,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凡未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不得從事醫技崗位工作,在聘期內調崗,期滿不予續聘。
第十八條 聘用人員辭職程序:
1、聘用人員在聘期內應予辭職前至少一個月向所在科室提出辭職要求,經科主任簽署意見后報院辦。
2、若聘用人員辭職申請獲準,應辦理離職移交手續:收回工作卡牌、工作服以及其它醫院提供的辦公、生活用品。
3、辭職職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辭職職工結算款項、結算工資;其他應付給職工本人的款項,須扣除以下項目:①職工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②住宿水電費;③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職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再辦理手續。
4、辭職人員辦理完所有辭職移交手續后,方可轉調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等。否則不予辦理調轉手續。
第十九條 辭職職工未得到批準并且未辦好交接工作手續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離開崗位,否則由此帶來的損失由其自負。
第二十條 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與辭職者脫離勞動關系。
第二十一條 解聘人員參照上述規定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聘用人員必須遵守醫院一切規章制度,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其他未盡事宜,按院長辦會會議決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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