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委托書

時間:2021-04-07 17:14:20 委托書 我要投稿

個人獨資企業委托書

  個人獨資企業是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個人獨資企業委托書,歡迎閱讀。

個人獨資企業委托書

  【個人獨資企業委托書

  經投資人與代理人協商一致,投資人委托代理人代理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事宜。

  投資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個人獨資企業申辦程序】

  辦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8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0號發布);

  (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1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號發布)。

  辦理條件

  一、必須具備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標準: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費,收取三百元;變更登記收取一百元;領取營業執照副本,收取工本費十元;因證、照遺失、損壞等原因,需重新補(換)證、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二)收費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414號)。

  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發受理通知書)→審核→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辦理時限

  申請材料齊備的,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如何認定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性質】

  (一)在沒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情況下,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是投資人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第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第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屬于家庭共有財產,依照上述規定,除非投資人在申請企業登記時明確以夫妻共有財產作為出資,否則該部分出資應推定為投資人個人所有。

  (二)在沒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情況下,個人獨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投資人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

  1、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設立企業、持有公司股權等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收益均屬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夫妻一方婚前就開始進行的生產、經營、投資,及婚前申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婚后獲得收益,則該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第二,婚后以個人財產進行的生產、經營、投資及知識產權的申請,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相反的約定,由此產生的收益也是夫妻共有財產。

  2、如果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個人獨資企業的收益是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呢?

  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似乎應該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但是這也與《個人獨資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在邏輯上是矛盾的,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屬于家庭共有財產,然而依照個人獨資企業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除非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夫妻共有財產作為出資,否則企業的資產(包括投資、收益、負債)均應屬于投資人個人承擔。這樣就有悖于婚姻法的規定。因《個人獨資企業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而現行《婚姻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1年4月2日修正施行,根據后法優于先法的原則,所以適用《婚姻法》。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遺產的繼承問題】

  (一)投資人遺產的認定 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所以筆者認為,投資人擁有的不是股權而應理解為因出資而享有的所有權。遺產內容應為被繼承人對該企業擁有的財產及權益。

  (二)獨資企業投資人身份繼承的限制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十六條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經營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就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所禁止從事經營性活動的人包括: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國家公務員等。所以即使是《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之一,只要是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人員也不能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另外,如果合法繼承人是未成年人,該未成年人在所繼承的企業中的權利在未成年時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權利。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繼承人繼承期限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人有放棄的權利,但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要在遺產分割前作出。針對個人獨資企業,繼承行為要在繼承開始后六個月內完成。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是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所以繼承人應在六個月內繼承完畢。

  【《個人獨資企業法》與《繼承法》的沖突】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只能由一個自然人作為投資人,對于是否限定一個人繼承,該法未作規定。《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不得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可見法定繼承的人數不受限制。但從《個人獨資企業法》的立法意圖來看,該企業僅能存在一個自然人作為投資人。面對兩部法律之間的沖突,公證員應當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明確告知繼承人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以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不良后果。

  (一)一人繼承

  在繼承人為一人的情況下,繼承人所繼承的企業的性質不會改變,也不會發生繼承法與個人獨資企業法沖突的情形。如果繼承人的人數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僅有一人繼承時,所繼承的企業的性質仍為個人獨資企業。至于各繼承人之間對于放棄繼承的補償,可由其自行協商解決。公證處也可以為當事人之間的補償協議辦理公證。

  (二)多人繼承

  如果繼承人為兩人或是兩人以上,而且有兩人或是兩人以上的繼承人不放棄繼承,此時所繼承的企業性質會發生何種變化呢?筆者認為有兩種情況,要么變更為合伙企業,要么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依法變更為新的企業組織形式,應當符合新的企業組織法所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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