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2006年第2號令)等有關法規(guī),申辦駕校的相關事項如下:
一、辦理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受理申報;
2、現(xiàn)場核驗;
3、內部初審;
4、業(yè)務專家小組審核;
5、復審、簽發(fā)文件。
(二)告知承諾的特別程序申請人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申請的,應提交附表2承諾書。申請人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限期內全面履行承諾,并向市交通局補報有關申請材料,經市交通局核實符合本實施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市交通局核發(fā)《履行承諾核準書》,申請人方可依據《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開展經營活動。
二、辦理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予以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三、受理機關及咨詢電話
方法/步驟
駕校申辦申請人需提交材料的詳細目錄
1、《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4、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及復印件,租賃期限不得少于3年;
5、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教練場地(含租用的教練場)包括場地駕駛教練場、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和實際道路駕駛教練路線。
6、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shù)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7、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8、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9、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10、培訓機構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清單。
11、管理制度設置材料;
12、停車場地技術條件說明:停車場地面積、場地路面狀況等。
13、理論教室、車輛維護及排故實驗室資料:學員人均使用教室面積不小于1.2平方米,理論教室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