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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手抄報簡單好看圖片
交通規則是我們都要遵守的,這關系到我們的生命健康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體現了我們的國民素質。有哪些簡單好看交通安全手抄報圖片呢?
交通安全手抄報簡單好看圖片
學生交通安全須知“二十不”
1、不闖紅燈,過馬路走人行橫道;
2、未滿12周歲不騎自行車;
3、未滿16周歲不騎電動自行車;
4、不騎車帶人;
5、不在機動車道內騎車;
6、不突然猛拐、攀附車輛、雙手離把;
7、不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線競駛;
8、不亂停亂放;
9、不在車輛臨近時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10、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11、不追車、拋物擊車;
12、不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
13、不跨越、騎坐隔離設施;
14、未戴頭盔不坐摩托車。
15、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轉。
16、車閘不靈時不準上路行使。
17、不準撐傘騎自行車、三輪車等。
18、不準在車行道上停車交談或與機動車爭道搶行。
19、不乘坐農用車,不乘坐超員車。
20、不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乘車。
交通事故律師解說交通事故的應對策略。
當遇上交通事故如何應對?除了保持一顆冷靜的頭腦外,還需要知道發生交通事故應對策略,才能使自己的權益損害減少到最低。本文為大家講解交通事故的應對策略內容。
一、現場交通事故處理。
(一)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盡快恢復交通。
(二)屬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三)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畢后,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無能力簽字的,應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無見證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布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生協查通報。
(五)因檢驗鑒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
(六)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七)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
(八)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車輛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節終結。
(九)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后30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十)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尸體,經檢驗鑒定后,向死者親屬送交《尸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準,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尸體。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一)交通事故等級劃分:輕微事故,一是造成輕傷1-3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二)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該支隊法制科),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的'決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三)責任推定。⑴、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⑵、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三、交通事故的處罰。
(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①逃逸;②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③隱瞞事故真相;④嫁禍于人;⑤其他惡劣行為。
(三)對軍人、武警給予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發的,由軍隊、武警警察部隊執行。
四、交通事故的賠償調解。
(一)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三)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節,當事人可以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費。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在接到評定后15日內,申請重新評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大學生交通安全知識
交通安全是指不發生交通事故或少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觀條件,即指交通參與者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提高警惕,不因麻痹大意而發生交通事故。大學生交通安全是指大學生在校園內和校園外的道路行走、乘坐交通工具時的人身安全。只要有行人、車輛、道路這三個交通安全要素存在,就有交通安全問題,也許只是一個小小的意外,就會造成嚴重后果,斷送美好的前程,甚至生命。
一、校園及周邊易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1、校園內的道路都比較狹窄、轉彎多,交叉路口沒有信號燈管制,也沒有專職交通管理人員管理。
2、校園內人口密集,上、下課時容易形成人流高峰,造成人車混行、人車爭道。
3、校園一般都處于市區內,進出校園的大門多與市區內的主要交通干道相通,學生進出校園必須穿行馬路,而校門一帶往往缺乏必要的交通設施和有效的`交通管理。
4、行人和司機不遵守交通規則。表現為行人不按交通指令行走,有過街天橋的不走過街天橋,橫穿馬路;機動車輛在校門附近不減速、不主動避讓行人。
5、多數大學生在走路時注意力不集中。許多大學生在走路時喜歡邊走路邊看書邊聽音樂,或者左顧右盼、心不在焉。
二、安全提示
(一)交通安全注意事項
1、提高交通安全意識。不管是在校內還是校外,發生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識淡薄。作為一名在校大學生遵守交通法規是最起碼的要求。若沒有交通安全意識很容易帶來生命之憂。
2、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在道路上行走,應走人行道,無人行道時應靠右邊行走。走路時要集中精力;不與機動車搶道;不突然橫穿馬路、翻越護攔;過街走人行橫道,有過街天橋的一定要走天橋;不闖紅燈。
(二)發生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1、及時報案。無論在校外還是在校內,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首先要及時報案,千萬不能與肇事者“私了”。若在校外發生交通事故除及時報案外,還應該及時與學校取得聯系,由學校出面處理有關事宜。
2、保護現場。事故現場的勘查結論是劃分事故責任的重要依據之一,切記發生交通事故后要保護好事故現場。
3、控制肇事者。若肇事者想逃脫一定要設法控制,自己不能控制可以發動周圍的人幫忙控制,并要記住肇事車輛的車輛牌號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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