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變法的五大致命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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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的五大致命弱點

  導語:王安石變法開始于宋神宗熙寧二年,即公元1069年,是中國歷史上針對北宋當時“積貧積弱”的社會現實,以富國強兵為目的,而掀起的一場轟轟烈烈的改革。但最終卻以失敗告終,歸根結底是因為王安石變法的五大致命弱點,以下是由應屆畢業生網小編為您整理的王安石變法的五大致命弱點,歡迎閱讀!

  王安石變法致命弱點

  王安石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為原則,從理財入手,頒布了農田水利法、均輸法、青苗法、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稅法,并推行保甲法和將兵法等九大改革變法的方針政策。

  王安石變法,史稱“熙寧變法”,本來旨在改革北宋建國以來的流習積弊,以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應該說,這次變法的立意和改革的初衷還是好的,具有明顯的進步意義,在農業生產、商品經濟發展,以及國家財政好轉等方面也取得了一些積極進展。然而,結果卻發展成為腐敗的溫床,滋生出許多貪官污吏大肆禍國殃民,不僅弄得天怒人怨,社稷震動,而且大大削弱了國家的經濟實力,最后朝廷不得不廢除這場轟轟烈烈的“熙寧變法”。這是當初雄心萬丈、壯懷激烈、立志變法圖強的王安石所始料不及的。這次變法失敗后僅過了41年,即公元1127年,北宋王朝便滅亡了。

  王安石變法最終沒能挽救封建社會的沉淪,反而加速了北宋王朝滅亡的進程,那么,這次變法最后失敗的原因何在呢?

  其一、這次新法沒有兼顧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最后導致了社會基礎的喪失。

  王安石變法之所以得到宋神宗支持的主要原因是想要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而不是富民惠民。王安石的“理財”,實際上主要是在分配領域內損下益上,奪商人、地主、農民之利歸國家財政。這不過是利益的重新再分配而已。他幾乎把整個社會作為“斂財”的對象,因而在新法推行時,損害了社會各階級、階層的利益,導致變法的社會基礎喪失。在變法中國家財政收入的增長主要不是依靠發展生產,恰恰正是以青苗、免役等名目“加賦”的結果。

  就說推行青苗法。這青苗法實際上就是農業基本法。但是,他們在全國各地府道州縣推行青苗法時卻人不分貧富,地不分優劣,更不管老百姓想不想、要不要,一律強行攤派貸款。按新法規定,貸款年息二分,即貸款一萬,借期一年,利息二千。這其實已經很高了,而各地還要加碼。地方上的具體做法是,春季發放一次貸款,半年后就收回,取利二分。秋季又發放一次貸款,半年后又收回,再取利二分。結果,貸款一萬,借期一年,利息四千。原本應該充分考慮農民利益的低息貸款,變成了一種官府壟斷的高利貸。而且,由于執行尺度不一,有些地方利息還要更高。

  這無疑給百姓的脖子上套上了一道無形的枷鎖,讓他們還沒種上地就背上了沉重的債務。糧食還沒收上來,官府就派人到各家各戶催要貸款本息。有錢拿錢,沒錢就拉糧食,若是沒有糧食,就將人押入大牢,逼債索息。老百姓為了還債,不得不變賣家產。賣完家產,就賣兒賣女,有的甚至典當妻子。結果造成了天下百姓傾家蕩產,妻離子散,十室九空,民怨沸騰。

  其二、這次變法沒有從實際出發,進行科學決策,結果造成急功近利,急于求成,顧此失彼的不利局面。

  王安石明知改革“緩而圖之,則為大利;急而成之,則為大害”,卻在變法中操之過急。他只認定一個目標,卻忽略了在實現這一目標過程中必然會連帶產生一系列問題。在短短數年間將九項改革全面鋪開,恐怕當時的社會各階級都不見得有這種精神和物質承受能力,于是變法反而陷入了欲速則不達的困境。

  譬如說均輸法。均輸法其實也就是交通運輸法,就是把民營的交通運輸企業改為國營交通運輸企業。古人說,安居樂業之道,在于農盡力,工用巧,商賈行流通。而均輸法一出,勢必壓抑民間的商賈交流市易。長此以往,商貿市易就變成了一潭死水。如果一些官吏借法弄權,假公濟私,則此法之害,猛于商賈的投機鉆營。

  自古以來,變法之道賴于吏治。而吏治之首要就是精簡機構,裁減冗員,優則道通,劣則道塞,此乃千古不變之理。國營代替民營,各地大量設置機構,增加官員,厚其薪俸,加其賞銀,不僅使冗官沒有減少,反而使冗官更冗。這些冗官肥吏所耗經費大大超過了新法從富商巨賈手中奪回的均輸之利。而一些地方執法走形,把經營權暗里轉至商賈之手,官吏掛名取利。

  市易法也是一樣。其具體的辦法就是,由朝廷設立“市易司”,控制商業貿易。這個辦法,是動用國家力量來平抑物價。當然,“市易司”也不是專做虧本生意,也是要贏利的,只不過并不牟取暴利而已。比方說富戶奸商一文錢買進二文錢賣出,“市易司”則一文錢買進一文半賣出。贏利雖不算多,也能充盈國庫。然而,這樣一來,所謂“市易司”就變成了一家最大的“國營企業”,而且是“壟斷企業”了。

  其三、這次變法動機與效果的背離,條文與執行的偏差,使一系列變法措施從安民走向擾民,甚至害民,置黎民百姓于水深火熱之中。

  青苗法雖限制了大地主高利貸的部分利益,緩解了貧農的燃眉之急,但在執行中地方官為完成和超額完成放貸取息的任務,實行硬性攤派。王安石給全國各地都下達了貸款指標,規定各州各縣每年必須貸出多少、收回多少計劃任務。這樣一來,地方官就更是硬性攤派了。當然,層層攤派的同時,還照例有層層加碼。于是,不但是貧下中農,就連富裕中農和富農、地主也必須“奉旨貸款”了。

  當時,官府為了邀功得賞,不僅強迫百姓以青苗法貸款賺取利息,而且把五戶或者十戶結成一保,借戶逃亡,保戶分賠。因此,官府不問貧富,隨戶而貸,富者不需貸而多得,貧者急需貸而少予,而利息卻要收到十之三成。每到索本要息之時,酷吏四處一呼,百姓膽戰心驚。百姓們缺衣少糧,甚至家破人亡了,各級官吏腰包私囊卻鼓了起來。結果,老百姓增加了負擔,地方官增加了收入。

  還有免役法,其由差役改為雇役新發,本來不失為歷史的進步。王安石的辦法是改“派役”為“雇役”,即民眾將其應服之役折合成“免役錢”交給官府,由官府雇人服役。這樣做有三個好處:第一,農民可以出錢不出力,不會耽誤生產;第二,所有人一律出錢,比較平等公道;第三,社會上的閑散無業人員找到了差事,增加了就業。然而,在新法執行中,免役法卻規定鄉村貧戶從此必須繳納原先所無需繳納的役錢,這無疑成了這些鄉村貧戶的額外負擔。免役法執行的結果則是“縱富強應役之人,征貧弱不役之戶,利于富不利于貧”,都完全違背了變法的初衷。

  在中國歷史上曾出現過許多次變法運動,而究其變法失敗的原因,其中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變法者推行的是從上而下卻脫離基層老百姓的改革。王安石變法是如此,商鞅變法、戊戌變法也莫不是如此。改革如果不能普惠民眾,得不到人民群眾的真心支持和擁護,所謂的改革成果也只會是一堆泡沫,最終飄散在歷史長河中。

  其四、王安石犯了用人不當的嚴重組織路線錯誤,既沒有培養變法需要的大批人才,造就一支良好的管理隊伍,更沒有注意吏治的清廉和保持內部的團結。

  本來這次變法的初衷和目的就是要求迅速改造行將失控的官僚隊伍。當時,王安石對時局和官僚隊伍的狀況的認識以及他提出實行“變法”,改革國家官僚隊伍的主張,確實是具有相當的政治眼光的。然而,腐敗不堪的官僚隊伍,早已積重難返,欲求改造談何容易?而且,王安石任用的是一批投機改革的機會主義封建官僚,加上他根本不可能團結、改造和培養、訓練出一支能夠為他的“變法”事業效力的隊伍;以及他自己的種種不可克服的弱點,“熙寧變法”的失敗當然是不可避免的了。而從總體上來看,封建官僚隊伍的逐步走向腐敗無能,魚肉百姓,正是封建專制體制無可挽回的必然結果。

  在“熙寧變法”的變法派隊伍之中,除了王安石個人操守尚無非議之外,而他最重要的支持者與助手呂惠卿、謝景溫、曾布、呂嘉問、章惇、蔡京、李定、鄧綰、舒亶、薛向等人的個人品質多有問題,有的在當時就被視為小人,有的一生劣跡斑斑,甚至有的在歷史上被稱為奸臣。蔡京是歷史上最著名的奸臣,史稱“六賊之首”,這就不用說了。先說說呂惠卿、李定、舒亶等三人,這三人在變法初期就是王安石的左膀右臂。

  呂惠卿,此人是嘉祐初年進士及第,先后任真州推官、集賢院校勘、崇政殿說書等職。其人少年得志,博學善辯,但城府深沉,處世巧滑。王安石在常州任職時就與他相識。在這場風起云涌的變革之中,“事無大小,安石必與惠卿謀之”。呂惠卿無疑成為王安石推行變法的最得力助手。但呂惠卿最終與蔡京一樣被列入《宋史·奸臣傳》,成為變法派中投機分子的成功“榜樣”。

  李定,他當時出任同判太常寺之職。其人性情狡詐,內心陰暗,曾因隱瞞老母亡故、沒有回鄉丁憂守孝一事遭司馬光、蘇軾等人上表彈劾,被朝廷降職留用。對此,他一直懷恨在心。為報這一箭之仇,他走進了王安石的門下,成為變法派的積極分子。李定一生劣跡斑斑,他在御史臺任職時,陷害了不少朝中大臣。

  舒亶,英宗治平二年的進士,原為浙江臨海縣縣尉。此人雖有政績,但年輕氣盛,急于功利,因擅自手刃犯人自劾棄官。后來,看到王安石推行新法,感到有利可圖,便極力擁護變法,被王安石調進京都,授為審官西院主簿,后任監察御史里行之職。

  除了這三個人之外,其他骨干人員不是王安石的姻親,就是他的老鄉。如謝景溫是王安石的妹婿,蔡卞是王安石的女婿,蔡京又是蔡卞的哥哥,曾布是王安石的江西老鄉,還有的是王安石的同年和門生,如王珪、韓絳是他的同年,李定、陸佃是他的門生。這些人都曾是北宋政壇的風云人物。

  王安石在變法骨干的隊伍組建上,忽視了人才政治上和人格上的挑選與培養,并盲目地輕信了他們的變法誓言,為他自己一生所致力奮斗的變法大業的最后失敗,埋下了一觸即倒的脆弱根基。加上王安石只看重死的法制,而忽視了活的人事。于是,應該由行政技術層面解決的議題便轉化為道德層面的問題。變法派在道德層面上與保守派在道德層面上相比,立即陷于望塵莫及的劣勢,變法的前景也就不言而喻了。

  其五、王安石性格偏執,樹敵過多,缺乏一個改革家必要的自身修養;而掌控變法的機構超越朝廷一切權力部門,但缺少相應的權力部門制衡管束。

  素有“拗相公”之稱的王安石,性格偏執,剛愎自用。據說,偏執類型的人,一般都具有強烈的自尊心,并十分敏感,固執己見,自命不凡。王安石也是如此,即便是與宋神宗趙頊議論國事,有所抗辯,聲色俱厲,神宗每為之改容聽納。

  在變法過程中,王安石更是一貫自以為是,我行我素,導致朝中大臣大都與他決裂。這其中有的原來是他的政治靠山,如韓維等人;有的原來是他的科舉恩師,如文彥博、歐陽修等人;有的原來是他的頂頭上司,如富弼、韓琦等人;也有的原來是他的文壇師友,如范縝、司馬光、蘇軾等人。雖然他們都是當時的一代俊杰和朝廷重臣,卻因為不同意王安石的某些做法而被逐一趕出朝廷。如富弼、韓琦罷黜相位,歐陽修致仕回鄉,司馬光退居洛陽,蘇軾被貶杭州。尤其是當時擔任翰林侍讀的司馬光,念在與王安石共事數年的交情上,曾三次寫信給王安石,勸他調整自己的治國方略。可惜王安石就是執迷不悟,看一條批駁一條,結果導致司馬光最后與他劃地絕交,終生不再與之往來。蘇軾本來也應該是王安石借重以支持新法的最好人選,但蘇軾的許多正確意見也未能被王安石采納,結果導致二人分道揚鑣。

  當時,王安石掌控變法的機構名叫“制置三司條例司”。本來,北宋王朝的財政由戶部、鹽鐵、度支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領導機構,統籌國家財政,掌控經濟命脈,是北宋王朝的最高財政機構。這個機構除了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外,還要制訂國家一年內的收支。這是一個超越朝廷六部九卿等一切權力部門的機構,但因缺少相應的權力部門制衡管束,結果成為一個滋生新的弊端的溫床。而其網羅的呂惠卿、謝景溫、李定、舒亶、蔡京等變法派官員大都不僅是道德層面上的小人,而且缺少為民請命、為民造福的志向、閱歷和魄力,更缺乏為官為吏、為百姓父母的牢固根基。任由這樣一幫人掌控變法大權,結果可想可知。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變法雖然多次遭到朝中大臣的批評和保守勢力的反抗,但是,壓垮這次變法派陣營最后的一根稻草卻是變法派內部的勾心斗角和爾虞我詐。在變法出現挫折和困難之時,王安石與呂惠卿、謝景溫、曾布等人不僅相互推脫責任,而且互相指責非難,造成反目相噬,勢同水火,致使朝局大亂,社稷震動。宋神宗一怒之下,將王安石謫守江寧,把呂惠卿左遷陳州,“制置三司條例司”屬下的曾布、章惇、鄧綰、呂嘉問等官員皆被貶出京城,同時罷新法,停新政,并撤銷“制置三司條例司”。后來,新法雖仍有野火春風之勢,但已經是強弩之末。王安石去世后,司馬光入主相位,不顧蘇軾、范純仁等朝中大臣的反對,徹底廢除了新法。至此,王安石變法以失敗告終。

  總之,王安石變法的失敗是多種因素綜合造成的。從歷史的意義上看,其變法雖然失敗了,但給后人的啟示無疑是極其深刻的。

  新法推行過程中的弊端

  王安石變法是從理財入手并逐漸涉及軍事的,是以,新法在理財上有不同與流俗的觀點即“民不加賦而國用饒”( 《宋史》卷四二),意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時不增加農民的賦稅負擔。這與王安石在未執政之前“富其國者資之天下,欲富天下則資之天地”( 《宋史》卷七五)的想法是相同的,把增加政府收入的著力點放在開發自然資源上。但實際上,在王安石推行新法的過程中,除農田水利法與“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有直接關系外,其他都是賦稅改革的內容。而這些措施除方田均稅法多少減輕農民“產去稅存”的一些額外負擔外,其他不論是青苗法、免役法,還是均輸法,市易法等等,都因加重對人民的剝削或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了種種弊端。這些弊端不僅給反對派以攻擊新法的口實,同時也使新法失去了最廣大的人民群眾的支持,最終失敗。我們來逐個地看新法諸法所存在的弊端:

  1、青苗法。“青苗法者,以常平糴本作青苗錢,散與人戶,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斂。”( 《宋史》卷三二七)是王安石參照起其在鄞縣“貸谷與民,立息以償”的經驗并著重參照了李參在陜西貸錢還谷的經驗(其事詳見《宋史》卷330《李參傳》)制定并頒布的。其目的據王安石稱是“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其出,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裒多益寡,而抑民豪奪之意也”(徐松輯《宋會要輯稿》《食貨》四之一六、一七)。但就表示這樣一個說來是為民興利的好法卻產生了嚴重的弊端:首先,青苗息錢遠超出二分利。按青苗法規定,對貸者二分取利,年息四分,這已經不是什么薄利,況且有的地方多達三分 ,年息高達六分。其二,借時給糧而糧價高,還時折錢輸納而糧價低,利息在無形中增加了很多。其三,官府收息錢過急,農民深受其害。如山陰縣,“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斂亦在當月,百姓得錢便出息輸納,實無所利。”

  2、免役法(又稱募役法)。它是對以前差役法的改革,由原來按戶等高低輪流到各級政府去服差役(亦稱職役),改為由政府出錢雇人應役。以王安石的意圖是要“舉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釋天下之農歸于畎畝”,使“農時不奪而民力均”( 鄧廣銘:《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卷四一),并在災害之年可以“募人興修水利,即既足以賑救食力之民,又可興陂塘溝之費”( 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二一).此法也的確產生了一些積極的作用,減輕了農民的差役負擔,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嚴重的問題。比如,免役法規定“當役戶”和“不當役”的下等戶均需交納“助役錢”,前者因為免去了以前必須負擔的各色差役,納“助役錢”理所當然,但后者本來不應役,現在出錢就不合理了,成為加在他們身上的一筆沉重的賦稅負擔。至于征收二分的“免役寬省錢”,名曰二分,實際征收卻超過一倍或一倍有余。《文獻通考.職役》中就說:免役寬省錢,“統計天下乃十四五”,無疑加重了對農民的剝削。

  3、市易法。“市易之法,聽人賒貸縣官財貸,以田宅或金帛為抵押,出息十分之二,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加罰百分之二”( 《宋史》卷三二七)。其法是由政府出資一百萬貫,先后在開封成都廣州揚州等城市設立“市易務”,平價收購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商販只要向市易務交納抵押品,就可以批賒官庫里的某些貨物到各地出售。年出息二分,過期不還,每月罰款百分之二。王安石因以為“市易之法成,則貨賂通而國用饒矣”( 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四六)。但在此法實行的二年,政府收息錢九十六萬緡,從中獲得了大量的利潤,而私營的大小商販則不是無利可圖就是賠本,甚至負債累累,紛紛破產。甚至還出現了“市易務于御街東廊置叉子數十間,前后積累果實,逐日差官監賣,分取牙利” ( 文彥博《文潞公文集》卷二O)的狀況,直接插手商業,壟斷商業活動,這只會抑制剛剛興起的商品經濟的發展。

  4、均輸法。《宋史》載均輸法“以發運之職為均輸,假以錢貨,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預知在京倉庫所當辦者,得以便宜蓄買”( 《宋史》卷三二七)。以王安石之說此法貸款儀改變“富商大賈因時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的局面,“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于公上”(王安石《臨川文集》卷七O)。但實際是由政府直接控制東南六路的財賦,與商人爭利。

  5、保甲法與保馬法。保甲法是將民戶按十五編成保甲,“保甲立,則亦所以使民不散,則奸宄固宜少”( 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四六),可以維護社會治安,鞏固宋王朝的統治基礎。但王安石還有一個目的,即使之成為由雇傭兵制向征兵制過渡的一個橋梁。這樣就使廣大的農民參與軍事,引起了農民的不滿。因為雇傭兵制使大量職業兵興起,而廣大農民則免受征伐和屯戍之苦。保甲法就變相地恢復了差役,而且農閑時的“習學武藝”“除禁兵器不得置外,其余弓箭并許從便自置”(徐松輯《宋會要輯稿》《兵》二之六),加重了農民的負擔。保甲法還規定“同保內有犯強竊盜、殺人、放火、略人、傳習妖教,造畜蠱毒,知而不告,并依從保伍法科罪”,又“及居停強盜三人以上,經三日,同保內鄰人雖不知情,亦科不覺察之罪”(徐松輯《宋會要輯稿》《兵》二之五六),實際上恢復了殘酷的什伍連坐法,使農民深受其害。保馬法則將國家飼養不善的軍馬推給農民,無疑加重了農民的負擔,特別是軍馬死了要賠償,使許多民戶因馬死而搞得傾家蕩產,家破人亡。

  6、新法致使官僚機構重疊。王安石為了將變法運動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先后建立了許多機構來推行新法,如制置三司條例司、“疏浚黃河司”、都提舉市易司等等機構。這使本來已經被“三冗”(冗官冗兵冗費)問題困擾的北宋政府更加力不從心。

  既然新法在推行過程中出現了如此多的弊端和問題,那么它遭到反對派的抨擊就在所難免了,更重要的是這使它失去了廣大的群眾基礎。這樣它的失敗就可想而知了。同時,我們還可以看到變法派的內部又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激化了新法本身已存在的弊端,加速了變法運動失敗的過程。

  變法派內部存在的問題

  按傳統觀點,王安石、呂惠卿、曾布是變法派的主要主持者,是變法派的核心成員,而往往忽視了一個人——宋神宗的存在。史載他“求直言,察民隱,恤孤獨,養耆老,振匱乏;不治宮室,不幸游幸,厲精圖治,將大有為”,“奮然將雪數世之恥”(《宋史》卷十六),是一位想大有作為的皇帝。后來,宋神宗幾見王安石而委以變法重任,從而掀起了這場轟轟烈烈的變法。是以,宋神宗理所當然地應該歸入變法派。但就是在他們之間,或其本人存在缺點,或相互之間存在分歧,從內部破壞著變法運動。

  (一)王安石的缺點。王安石無疑是一個很偉大的改革家,勇于直面社會問題提出自己的解決方案。我以為他不愧列寧對他“中國二十世紀時的改革家”的稱號。但是,我們同樣不能否認他的身上同時存在不容忽視的缺點。這些缺點存在于一個改革家的身上,便不可能不影響他的改革進程和結局。現在筆者來加以分析、論證。

  1、王安石的某些想法超越了當時的社會現實。如他認為:“今公賦祿與之(筆者按:此指吏也),即不為余人侵牟,而又不至枉法害事以取賂矣。”(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三三)認為給天下官吏以充足的俸祿就可以杜絕賄賂請托、枉法受臟等弊端,著對當時的封建官吏來說當然是不可能的。又如,他主張改革吏治,以期“自此善士或肯為吏,善士肯為吏,則吏、士可復如古,合而為一。吏與士、兵與農和為一,此王政之先務也。”(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三七)竟然試圖恢復古代施吏合一的制度,顯然是不可能的。王安石只看到變法能帶來的富國強兵的一面,而忽視了為達此目的需要付出代價的一面。他雷厲風行地推行變法,要把自己的理論和設想變成現實,而無暇顧及人民的承受能力。因而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必然喪失他們強有力的支持。

  2、王安石任人唯己。王安石為了推行新法,采取了極端的用人措施,即以新法為標準,贊則用,反則貶。如劉敞因“論新法不便”“安石怒摭前過,斥通判泰州,以集賢校理、判登聞檢院、戶部判官知曹州”(《宋史》卷三一九)。適度的采取這種方法可以打擊反對派并增強變法派的力量,但王安石卻沒有把握這個度,對于意見相左的建議全盤否定,致使變法派孤立無援,甚至內部也離心離德,陷改革于困境。

  3、王安石不惟任人唯己,還存在獨斷專行的傾向。王安石把一切異議斥為流俗,使一些對新法持善意批評態度的人離開了變法集團,如歐陽修“及守青州,又以請止青苗錢,為安石所詆,故求歸愈切。”(《宋史》卷三一九)這樣一意孤行還致使新法在執行過程中紕漏百出,流弊甚廣。

  (二)變法派內部存在分歧。變法派內部,如王安石、呂惠卿、曾布、宋神宗等人,開始的時候還是可以團結一致推行新法的。但到后來隨著變法的深入,他們卻因為在具體操作上的分歧而產生了種種矛盾,直接瓦解了變法集團的力量。

  首先,最表面化也是影響最大者是王安石與呂惠卿之間的分裂。最初,呂惠卿是王安石最得力的助手,但在王第一次罷相后,兩人就逐漸走向分裂。王安石第一次罷相后,呂惠卿實行了一些王在位時不曾有的新法,如手實法和給田募役法。王安石復相后對兩法均不贊同。后來,呂、王又因為汴河水漲的問題發生了爭執。用人方面,兩人也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如呂惠卿欲重用曾旼,而王安石則厭惡之而不予任用。王、呂二人的矛盾因為纂修《三經新義》而激化并爆發了正面的沖突。纂修新義的工作原由王安石主持,在他罷知江寧府后,呂惠卿接替他主持纂修工作。呂對王安石之子王雱所纂修的《詩義》進行了刪改,引起了王氏父子的不滿。熙寧八年六月,新義修成,宋神宗對王安石父子、呂氏兄弟(筆者按:呂惠卿的弟弟名升卿)俱加官以示獎勵。王安石奏說:“雱以疾病隨臣,不復與聞經義職事,今茲罷局,在雱更無尺寸可紀之勞,不知何名,更受褒獎。”(鄧廣銘:《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卷五)以雱有疾故堅辭給其子的加官,呂惠卿以為雱引疾避寵,勸說說宋神宗答應取消對王雱的加官,呂、王之怨由此益深。最終,王雱指使御使中丞鄧綰彈劾呂惠卿,呂、王的矛盾遂由政見上和學術上的分歧而變成刑事訴訟。直到王安石二次罷相,以鎮南軍節度使、同平章事判江寧府,兩人的分爭才宣告結束。呂、王的分裂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變法集團的力量,使變法派蒙受了巨大的損失!

  其次是呂惠卿和曾布之間的矛盾。曾布也是變法集團的核心成員之一,但其為人反復,見風使舵,在反對派攻擊市易法時竟上書說市易法不合時宜。這是變法派內部對新法的嚴重詆毀。王安石對他的行為深惡痛絕,上書神宗不要輕信布言。但宋神宗還是下詔書令曾布與呂惠卿共同根究市易務的不便之事,詣實以聞。在根究市易法的過程中,呂惠卿堅持維護新法的,與曾布展開了針鋒相對的斗爭,終于說服了宋神宗,使新法化險為夷。

  總之,王安石變法無疑是順應歷史發展潮流的,出發點是富國強兵,但由于在新法的推行過程中產生了如此嚴重的弊端,且在變法派內部及變法派與反對派之間存在如此多的矛盾,這些因素交織在一起共同構成了變法失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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