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中國法制史沖刺必讀文言文

時間:2025-01-14 15:14:59 煒玲 文言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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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中國法制史沖刺必讀文言文

  在平日的學習中,大家都知道一些經典的文言文吧?文言文就是白話文的提煉跟升華。那么問題來了,你還記得曾經背過的文言文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司考中國法制史沖刺必讀文言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司考中國法制史沖刺必讀文言文

  司考法制史沖刺必讀: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一詞,最早見于《尚書·大禹謨》:“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語。后人簡稱“明刑弼教”,從字面而觀,“弼”乃輔佐之義,似與“德主刑輔”的傳統立法、司法原則并無不同;實則不然,“德主刑輔”中“德”為“刑”綱,“刑”要受“德”的制約,始終處于次要、輔助位置。宋以前論及“明刑弼教”,多將其附于“德主刑輔”之后,其著眼點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宋代以降,在處理德、刑關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學家朱熹首先對”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闡釋。他有意提高了禮、刑關系中刑的地位,認為禮律二者對治國同等重要,”不可偏廢“。又從”禮律合一“角度對”明刑弼教“進一步說明:”故圣人之治,為之教以明之,為之刑以弼之,雖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緩或急。

  與前代儒家學說不同的是,他強調刑與教的實施可“或先或后”,“或緩或急”。經此一說,刑與德的關系不再是“德主刑輔”中的“從屬”、“主次”關系,德對刑不再有制約作用,而只是刑罰的目的,刑罰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這看來小小的變通之義,卻意味著中國傳統法制指導原則沿著德主刑輔一禮律合一一明刑弼教的發展軌道,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并對明清兩代法律實施的方法,發展方向和發揮的社會作用產生了深刻影響。在我國古代法律史上,一般說來,倡導“德主刑輔”,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輕刑主張相聯系的。而經朱熹闡發,朱元璋身體力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則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實,為推行重典治國政策提供思想理論依據。

  起源與字面意義

  “明刑弼教”一詞最早見于《尚書·大禹謨》,原文為“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從字面意義上看,“弼”乃輔佐之義,即指以刑律曉諭民眾,使大家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輔助教化之所不及。

  歷史演變與朱熹的闡釋

  宋以前的理解:

  在宋代以前,“明刑弼教”多被附于“德主刑輔”之后,其著眼點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此時,“德”為“刑”綱,“刑”要受“德”的制約,始終處于次要、輔助位置。

  朱熹的闡釋:

  宋代著名理學家朱熹對“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闡釋。他有意提高了禮、刑關系中刑的地位,認為禮律二者對治國同等重要,“不可偏廢”。

  朱熹從“禮律合一”角度進一步說明:“故圣人之治,為之教以明之,為之刑以弼之,雖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緩或急。”他強調刑與教的實施可“或先或后”,“或緩或急”。

  歷史意義:

  經朱熹一說,刑與德的關系不再是“德主刑輔”中的“從屬”、“主次”關系。德對刑不再有制約作用,而只是刑罰的目的;刑罰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

  這標志著中國傳統法制指導原則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并對明清兩代法律實施的方法、發展方向和發揮的社會作用產生了深刻影響。

  朱元璋與重典治國

  在朱熹闡發“明刑弼教”思想后,朱元璋身體力行于后世。他借“弼教”之口實,為推行重典治國政策提供思想理論依據。這體現了“明刑弼教”思想在實際政治中的運用和影響。

  學術探討與《明刑弼教》一書

  范忠信教授的《明刑弼教》是一部深入探討中國法律傳統基本精神的好書。該書從多因素形塑中國法律傳統、“天”與“法”的融合、君權至上原則等方面進行了詳細闡述,揭示了“明刑弼教”思想在中國法律傳統中的地位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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