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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和合同書有什么區別范文
篇一: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從本質上說,合同和協議沒有什么區別。《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這個是普通邏輯學的基本概念。當兩個概念是包含關系時,被包含的概念就是種概念,包含種概念的概念就是屬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并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
合同與協議這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
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協議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為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后,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與合同的區別是: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協議書比合同應用范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簽訂以后,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
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具備上述特征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實際上,協議和合同之間的區別不大,而意向書和前兩者的區別就太大了。真正的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效力,而協議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約束效力。
意向書和協議、合同的區別
意向書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愿達成一致認識而簽定的書面文件,是雙方進行實質性談判的依據,是簽訂協議(合同)的前奏。《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
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但是,有些意向書實際上已經很接近協議或合同了。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意向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意向,實際上也是合同。
亦稱“下位概念”。與“屬概念”(上位概念)相對。具有從屬關系的兩個概念中外延較小的概念。如“工具書”和“詞典”這兩個概念中,“詞典”的外延較小,是種概念。 外延大的概念叫屬概念,外延小的概念叫種概念
“概念”的種屬關系
邏輯學術語。概念外延間五種關系中的一種。
種屬關系,又稱包含于關系、下屬關系,是指一個概念的全部外延與另一個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的關系。這就是說,在概念a和概念b的關系上,如果所有的a都是b,但有的b不是a,那么a和b這兩個概念之間就是種屬關系。
這時,是外延大的概念叫屬概念,或上位概念;外延小的概念叫種概念,或下位概念。 “法官”與“人”,就是具有種屬關系的兩個概念。
篇二: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那么首先我們要知道什么是合同,什么是協議。
合同簡單來講就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協議的定義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為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后,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
從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并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當然也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以下列出幾條合同和協議明顯區別:
1. 合同是一種比較正式化比較嚴謹的'契約,而協議更趨向于口頭化。
2. 合同有違約責任的規定,協議書沒有。
3. 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
4. 協議書比合同應用范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
協議書簽訂以后,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
5. 協議是經雙方協商以后的決定 ,合同是執行方所提出的要求,必須讓對方執行的。
簡而言之來說便是:你情我愿,然后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么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篇三:協議書與合同書的區別
1)使用對象不同。合同常用于經濟方面,協議書則更多用于一般工作特別是科學研究方面。
(2)約束力不同。合同一經(依法)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協議書除作為補充合同所簽訂的意見和實際上等于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以外,未形成最后正規文本,雙方未簽字蓋章的協議(初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寬嚴不同。合同正文中每一條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完善。尤其是“違約責任”,要訂得非常嚴格、準確,以免發生爭議糾紛。協議書的不少條款,則可訂得原則一些,寬泛一些,允許有一定的`機動性。
上述區別,寫作時應予注意。應根據事項性質,正確選用合同或者協議書。
協議書的結構與合同相同。
(1)協議書常常是作為正式合同的基礎。合同往往不是談判、協商一次就可簽訂的,雙方常常要經過反復地磋商后,對合同的基本條款才逐步一致、明確。為了肯定初步商談的結果,雙方常先簽訂協議書,便于進一步洽談。這時的協議書,內容尚待完整詳盡,主要作用在于“備忘”,不具有法律效力。
(2)協議書有時作為合同的補充。在履行合同中,雙方如感到合同有修改補充的必要,可經過洽談協商,把一致的意見用協議的形式寫
下來,作為合同補充。這時協議書已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協議書有時等于合同。對一些難以確定隸屬于國家規定的合同種類的事項,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簽訂了“協議書”,后來也未再簽訂合同,雙方均按“協議書”上的內容履行義務和權利,這時“協議書”實質上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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