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協議書例文
抵押人(借款人):
地址:
抵押權人(貸款人):交通銀行分行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及交通銀行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年月日雙方簽訂的(房產抵押貸款合同)(以下稱“貸款合同”),特簽訂本抵押協議書(以下稱“協議書”)。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記
1.釋義:
(1)期房--指尚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給付定金或預售金后,已與房產商簽訂了(預購房屋合同)并經公證機關公證,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預購權。
(2)現房--指已竣工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給付定金后,已與房產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依法取得了商品房購買權。
2.抵押權:
本項抵押物為抵押人向(房產商)購買的位于處的建筑面積為平方米的.。該房產建筑平方米銷售價為元,共元。抵押人已于年月日與房產商簽訂了,并據此向抵押權人辦理抵押。
3.抵押登記:
抵押人應將(預購房屋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給抵押權人,并到房產管理局辦妥抵押登記手續。當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人授權房產商將“房屋峻工書”送至抵押權人,并委托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指定的機構代理向房產管理部門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并辦妥房屋所有權抵押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證)由抵押權人執管。
4.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土地使用權)所需的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
5.抵押人在此確認,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抵押人不能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抵押權人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并可立即向抵押人索償全部欠款。
二、抵押人陳述與保證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系抵押人合法擁有和實際存在的。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抵押人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無缺,并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2.抵押人保證其提供抵押物作抵押的行為合法、有效。
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沒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轉讓,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不擅自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贈與、托管、再抵押、重大改裝增補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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