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前離婚協議的法律性質
在訴訟前夫妻雙方自行達成離婚協議,如果經過民政部門的備案,該離婚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合同效力,不得反悔,一方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強制對方履行協議。但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后未到民政部門登記,而是在訴訟過程中提出該離婚協議,對這種離婚協議應當如何定性?
訴前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協商一致形成的結果,屬于契約的一種。契約的基本特征為:契約的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契約必須是主體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未形成合意,則不生契約;契約必須是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實自由。因此,訴前離婚協議符合契約的基本特征,即主體地位平等,內容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否定訴前離婚協議是一種契約的觀點者認為,離婚協議的內容大多具有強制性,而契約的內容系雙方自由協商;離婚協議不可讓與、不可繼承,而契約是可以讓與、繼承的;離婚協議的內容不能強制履行,而契約可以強制履行。
筆者認為,第一,契約的內容具有任意性,但是訴前離婚協議的`契約性質并不與此相沖突。當事人雙方在婚姻關系中已有越來越多的任意性約定,如夫妻約定財產制。反言之,在其他的契約類型中法律也可能對其有許多的限制,如物權契約就必須符合物權法定的原則。在法制社會中任何民事法律關系的生成都是當事人意志與法律調整相結合的產物,這些法律對合同的內容作出規范從根本上是為了彌補合同自由的不足,更好地發揮契約自由的法律真義。第二,契約的可讓與、可繼承性并非對所有的契約都適用,任何法律規定和理論都明確指出具有人身屬性的契約是不能適用讓與和繼承的, 訴前離婚協議恰恰就是具有人身屬性的契約。第三,不能強制履行是基于婚姻的人身性及倫理性,而不能否定訴前離婚協議的契約屬性。普通的民事合同中關于人身性內容也是不能強制執行。
在我國立法及司法實踐中,經民政部門登記的離婚協議已經被承認為一種契約。但契約理論從來不把登記作為契約的構成要件,離婚協議是否是契約與是否經過登記沒有必然的關系。一份協議不能因為經過登記就是契約,不經登記就不是契約。
因此,訴前離婚協議是一種民事契約,規范夫妻雙方就離婚問題約定的權利義務,這種民事契約又具有一定的倫理性,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契約,不能通過訴訟強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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