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介紹
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并就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達成協議,經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后使婚姻關系歸于消滅的離婚方式。
協議離婚是最經濟、最快捷的離婚途徑。只要雙方就協議離婚相關問題已達成合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當場就可以辦出離婚證,雙方就從法律上解除了婚姻關系。
具體來講,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的好處是:
1.時間短。只要手續齊全,當事人一般當場就可以辦出離婚證書;而訴訟離婚所需的時間,少則一個月,多則幾個月。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國外,甚至在國外下落不明,離婚所需時間更長,可能最長要兩年左右的時間。因此,相對訴訟離婚而言,協議離婚所需時間最短。可見,協議離婚,是最節約時間成本的離婚方式。
2.費用低。不論家里有多少財產,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般辦理離婚手續只收取幾元左右的手續費就可以辦結。目前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取辦法》的規定,離婚案件按財產爭議額收取,如果爭議財產在1萬元以下,收費50元,爭議財產超過1萬元的部分,按爭議財產1%的比例收取受理費。另外,如果案件涉及財產保全或財產價值評估,還要另行交納保全費或評估費,又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可見,協議離婚基本上沒有經濟成本,而對訴訟離婚而言,花費的經濟成本要大得多的多。
3.壓力小。因為協議離婚很快就可以辦結,不像訴訟離婚那樣需要幾個月的時間,所以避免了幾個月的訴訟過程帶來的思想壓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會少一些,因為離婚手續相對隱密,來自父母和周圍朋友的壓力也會小一些。
既然協議離婚有這么多的優點,肯定也是有缺陷的。我們再來看看協議離婚有什么缺陷。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離婚中的義務,另一方還需要想法院起訴。
2.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能會隱藏有后患。由于當事人不具備應有的法律素質,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相關法律知識相對較少,在審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可能有后患發生。
3.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文件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畢竟一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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