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業務的協議書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協議的重要性,協議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一般協議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有關業務的協議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業務的協議書1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滿足甲方對電信綜合業務服務的需求,共同促進信息服務業的不斷發展,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友好合作、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平等協商,就電信綜合業務合作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如下協議。
第一條第二條合作項目
一、項目名稱:中國電信綜合業務
二、項目地點:
第三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利要求乙方在協商的時間內,按照甲方認可的技術方案的要求開通業務,所有業務必須符合中國電信綜合業務辦理要求。
(2)甲方有權通過客戶服務熱線(10000)咨詢乙方所辦理業務、服務、資費方面的信息,對乙方進行監督考核。
(3)甲方有權利要求乙方每天按時正常營業。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按時完成甲方所要求的業務任務,并保證業務質量符合中國電信行業標準的要求。
(2)乙方按照信息產業部統一規定的資費標準向用戶收取相關通信費用。
(3)乙方提供的電信服務業務質量標準需符合國家信息產業部頒布的相關業務標準。
(4)乙方應保證每天按時正常營業,每項業務信息保證真實有效。
第四條所有權或管理權變更
服務原則用戶至上,用心服務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若發生所有權或管理權的變更,從而影響到本協議的合作和經營,變更方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時向所有權或管理權的受讓方移交本協議,以便繼續履行本協議相應條款。任何一方變更,都不影響本協議履行;如果任何一方變更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的,變更無效。
第五條協議有效期限
無異議,本協議自動順延,順延的期限為年。若任一方希望在期限屆滿時終止協議的,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協議期內,如遇國家政策、法規調整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該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雙方將根據有關政策、法規,修改、調整本協議之內容或終止本協議。
第六條變更協議變更、延續和終止
一、變更:知另一方,若另一方對變更的協議內容有異議,應在收到書面通知后一周內與變更方協商,另一方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變更方將視為雙方同意新的協議條款。
二、延續:期限屆滿后,若雙方無異議,本協議自動順延,順延的期限為年。
若任一方希望在期限屆滿時終止協議的`,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三、終止: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遇有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本協議自行終止:
1、 2、 3、 4、
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協議無法履行的;因一方嚴重違反協議,損害雙方利益的;因一方嚴重違反協議,致使本協議的目的不能實現的。
四、本協議有效期年,協議有效期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算。期限屆滿后,若雙方在本協議終止前,甲乙雙方應向對方付清所有應付的款項,在款項結清前任何一方均無權要求終止本協議,并有權向對方追回所欠的費用,以及由此引起的所有損失。
第七條保密條款
一、議有效期內和協議終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協議的內容。
二、除本協議規定之工作需要外,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刪改、復制對方的商業信息、技術及其他資料。
第八條
一、甲、乙雙方對本協議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在本協不可抗力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協議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無意義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協議。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解除或遲延履行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但在該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的,不免除責任。
三、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的,應在合理期限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應的證明。
四、本協議履行期間,由于政府行為(禁止性)或國家政策變化致使本協議不能履行的,本協議自一方收到另一方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但仍可部分履行協議的,繼續履行。
五、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發生后,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并在24小時內向雙方通報情況,以最大程度地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對方通報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
第九條違約責任
若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中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協議要求的,非違約方有權同時采取以下任何救濟措施:
一、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義務;
二、要求違約方采取及時、合理的補救措施;
三、要求違約方對其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爭議解決
雙方同意,因本協議有關事宜引起的任何爭議按如下方式解決:
一、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未能全部履行本協議的義務、或發生因履行本協議而引起的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時,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二、若協議各方未能就爭議達成一致時,則雙方中任何一方都有權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并適用該會仲裁規則。
第十一條特別條款
一、甲乙雙方須真誠合作、互利互惠以為用戶提供最佳電信服務,在協議有效期內及屆滿后,考慮到雙方投資合作的基本權益保證的因素,甲方若與其他電信運營商合作的,應事先征得乙方書面同意。
二、乙方承諾提供優質的電信服務,若乙方服務標準不能達到國家信息產業部相關規定,由此引起用戶投訴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三、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的有關規定,任何一方不得從事非法經營活動,若一方違反該條款,其產生的后果自行承擔。
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后,可書面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代表人:_______(簽字)代表人:_______(簽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
有關業務的協議書2
甲方:_________
基金帳號:_________(首次開戶不填)
直銷交易帳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了規范乙方發起并管理的基金交易業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乙方有關業務規則及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傳真交易申請服務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傳真交易及服務內容
1.本協議所稱“傳真交易”僅適用于在乙方的直銷機構(即乙方各投資理財中心)開立基金交易帳戶的客戶。“傳真交易”指甲方在乙方各投資理財中心開立基金帳戶,交易帳戶并簽署本協議后,以傳真方式向乙方提交基金業務申請的交易方式。
2.傳真交易的服務內容包括:認購、申購、贖回、撤單、變更分紅方式、基金轉換和變更聯系方式。
第二條 傳真交易條件
1.甲方已經與乙方簽署了《基金業務傳真交易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協議”);
2.甲方已經在乙方開立基金帳戶和交易帳戶且該帳戶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處于正常狀態;
3.甲方辦理申請認購或申購業務的,不遲于乙方《直銷投資者交易指南》所規定的申請所涉交易有效期限屆滿之時將認購或申購資金足額劃(匯)入乙方指定銀行帳戶;甲方辦理贖回,基金轉換業務的,在申請所涉交易有效時限內其交易帳戶中有足夠的基金份額,否則視為無效申請;
4.甲方已經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的填寫有關表格,簽署有關文件;
5.甲方已經在乙方辦理了預留印鑒手續;
6.乙方不時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應當滿足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傳真交易流程
1.乙方指定專門的傳真電話受理甲方傳真交易申請,除此之外的傳真申請視為無效。甲方應指定專人辦理基金交易申請,除該授權經辦人通過指定傳真電話發出的傳真交易申請外,其他傳真申請亦視為無效。
2.甲方辦理認購,申購申請時,傳真給乙方的資料包括:加蓋預留印鑒的申請表,申請人本人或經辦人身份證件復印件,交易帳戶卡復印件,加蓋銀行受理章的匯款憑證復印件。
3.甲方辦理贖回申請時,傳真給乙方的資料包括:加蓋預留印鑒的申請表,申請人本人或經辦人身份證件復印件,交易帳戶卡復印件。
4.甲方辦理變更分紅方式及聯系方式時,傳真給乙方的資料包括:加蓋預留印鑒的.申請表,申請人本人或經辦人身份證件復印件,交易帳戶卡復印件。
5.甲方應在乙方規定的基金開放日9:30 15:00(認購期內為9:30 16:00)之間將申請資料傳真至乙方.超過申請受理時間的申請,按照下一開放日的申請處理。
6.甲方發出傳真后,應立即撥打電話向乙方受理業務的投資理財中心確認傳真申請事宜。如果甲方沒有致電確認,且乙方無法按照甲方開戶時填寫的聯系電話與甲方取得聯系時,傳真內容清晰并符合乙方規定的申請,乙方可以受理;傳真內容不清晰,不完整,不準確或不符合相關法律,相應基金契約或乙方有關業務規定的,乙方有權對甲方的申請暫緩受理或不予受理。因該等原因而導致甲方申請無法進行或延誤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7.乙方收到甲方傳真的認購,申購申請后,應在驗證資金到賬后受理申請,否則甲方應重新修改申請日期,并進行簽章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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