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董事會章程

時間:2024-12-19 11:55:00 秀雯 學校章程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學校董事會章程范本(精選10篇)

  在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是書面寫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擬起章程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董事會章程范本,歡迎大家分享。

學校董事會章程范本(精選10篇)

  學校董事會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福州市學校。

  第三條學校性質:甲乙丙共同投資聯合舉辦的學校。

  第四條辦學宗旨:倡導理念。

  第五條學校地址:福州市。

  第六條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擔任。

  第七條出資人要求從學校的辦學結余中提取適當比例做為合理回報,其余結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教職工工資福利。(或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所有結余用于學校再投入)

  第八條學校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每年按要求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發布。

  第九條學校的審批機關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記機關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活動。接受審批機關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記機關福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辦學范圍

  第十條學校業務范圍:

  (一)辦學類別:

  (二)辦學層次:

  (三)辦學形式:招生對象。實施普通全日制教育或非學歷的短期培訓。

  (四)辦學形式:

  (五)學制:

  (六)擬建辦學規模:教學班個,辦學規模人。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董事會是本學校的權力機構,首屆董事會由舉辦者推選,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

  第十二條第二屆后的董事會由舉辦者推選與民主選舉相結合方式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董事會對舉辦者(或出資人或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

  (八)須由董事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董事會除了按民促法對董事人員組成要求外,應當注重在教職工中選拔推推薦有豐富教育教學經驗的老師參加董事會,實現科學與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若干名,以全體董事的2/3以上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學校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學校利益的特別處理權,并在事后向學校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由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校長提議時。

  第二十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十五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最后決定。

  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后生效。但在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董事會組成人員中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學校檔案保存,保留期限為學校存續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二十七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學校章程,致使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學校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學校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學校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批準,不得同學校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學校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學校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學校財產;

  (五)不得挪用學校資金,或擅自將學校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董事會批準,不得接受與學校交易有關的傭金;

  (七)不得將學校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學校資產為學校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泄露學校秘密。

  第二十九條未經學校章程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學校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三十條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召開會議予以撤換。

  第三十一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三十二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學校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董事長應盡快召集余任董事召開臨時董事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董事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三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學校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學校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學校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四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學校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學校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董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的,其所享受的學校工資待遇按學校人事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學校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學校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董事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三十八條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董事會予以撤換。

  第四十一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四十二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校的財務;

  (二)對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學校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董事會或教育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章程規定或董事會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學校承擔。

  第四十五條學校設校長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校長、副校長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校長、副校長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學校董事會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六條校長每屆任期三年,校長可連聘連任。

  第四十七條校長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校的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學校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學校副校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學校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學校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學校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校長依法是董事會的當然董事。

  第四十九條校長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學校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校長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五十條校長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校長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校長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校長與學校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五十二條學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受教育者、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規,貫徹有關政策,接受上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督導評估,檢查監督。

  第五十三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和罷免由學校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四條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甲方出資 萬元人民幣,乙方出資 萬元人民幣,丙方出資 萬元人民幣。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學校資產主要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校資金主要用于以下以幾個方面:

  (一)各類人員工資、講課金、辦公費、水電費、教學設備費;

  (二)扣除辦學成本的辦學結余資金,以25%的比例提取為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基本建設,大型設備的添置更新;以10%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用于教職工的福利性支出;

  (三)從年度學費收入中,以3%提取風險保證金;

  (四)從學校年度收入扣除教學成本、依法預留的基金及有關稅費后,形成的年度辦學結余中提取合理回報(不要求合理回報的另行表述)。

  第五十六條學校接受的資助或捐贈,依照與資助人或捐贈人所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七條學校嚴格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八條學校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或變更舉辦者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清算。

  第五十九條學校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審批機關、財政部門、登記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以及自身民主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六十條學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

  第六十一條學校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須有經辦人員簽字,有關人員證明驗收,物質采購須填報《申購單》并辦理進倉手續,財務審核,分管領導審批,最后由校長審批支付。

  第五章終止和清算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應當終止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辦學期限,董事會決議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并經審批機關批準而終止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教育主管機關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五)其他引起學校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六十三條學校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終止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董事會決議確定。

  學校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終止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學校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終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學校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終止的,由審批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四條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校長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學校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學校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學校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學校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學校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六十七條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學校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董事會或者審批主管機關確認。

  第六十九條學校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支付學校教職工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及支付清算費用;

  (四)清償學校債務;

  (五)償還其他債務;

  (六)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歸教育主管統籌用于辦學)。

  學校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清償前,股東不能進行分配。

  第七十條清算組在清理學校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學校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董事會或審批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二條清算組應當自董事會或者審批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學校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學校登記,并公告學校終止。

  第七十三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學校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學校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教職工權利義務及規章制度

  第七十四條學校依法保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工作條件建設與勞動保護。

  第七十五條全體教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通過工會組織,參加學校民主管理,監督學校的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定期召開教職工大會,每年不少于二次。法定代表人向教職工報告學校工作,討論民主管理意見;

  (三)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依法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學校教職工享有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權利。

  第七十六條教職工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維護學校的利益;

  (二)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專業知識,開展教育創新,提高自身素質。

  第七十七條學校建立以下基本規章制度主要有:(附管理制度)

  (一)《教職工招、辭聘規定》

  (二)《教職工考勤考核辦法》

  (三)《教職工薪金 福利標準》

  (四)《教務管理若干規定》

  (五)《學生管理制度》

  (六)《財務管理辦法》

  (七)《學生德育工作規范》

  第七章變更程序

  第七十八條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九條學校舉辦者的變更,由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書面提出申請,學校董事會按審批機關的要求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八十條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地址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八十一條學校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審批機關的要求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后報審批機關予以批準。

  第八十二條學校校長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核準后予以聘任。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條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學校董事會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通過,并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報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修改權及解釋權屬學校的董事會。修改后的章程,報福州市民政局備案。學校原章程即日起終止作廢。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八十六條本章程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經審批機關福州市教育局核準,自登記機關福州市民政局20____年____月____日予以登記之日起生效。

  學校董事會章程 2

  第一條 依據和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教育法規,結合學校實際,針對市內外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需求的狀況,為了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職業教育方針,全面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校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章程,職業技術學校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____市五星職業技術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學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制均為三年。學校為民營單位。

  第四條 主辦單位:____市五星教育集團。

  第五條 協辦支持單位:市內各級政府各部門及市內外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人民群眾及私營工商業者。

  第六條 主管部門:____市教育局。

  第七條 服務范圍:面向市內外初高中應屆和往屆畢業生。

  第八條 服務宗旨:以育人培技為本,探索科學有效的職業教育教學方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懂技術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的能自食其力的勞動者。

  第九條 校訓校風:誠實、和諧、教書、育人;務實、求真、開拓、創新。

  第十條 教風學風:敬業、愛生、求實、進取;尊師、守紀、勤學、苦練。

  第十一條 辦學方向:誠信辦校、質量立校、特色強校、科研興校。

  第十二條 教育理念:遵守“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理念。

  第十三條 育人目標:學會做人、學會求知、學會生存、學會創新。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十四條 學校在____市教育局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學校設董事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和董事等若干人組成。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董事長負責制,董事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和行政負責人。董事長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在學校董事會的監督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管理下,全面負責學校工作。董事會成員協助董事長負責某一方面或有關方面的工作。

  1、董事長應定期向上級匯報工作,向學校董事會通報工作,自覺接受學校董事會的監督。董事長在對學校重大問題決策前,應主動征詢董事會的意見,學校中層以上干部的聘任與解聘,應經校董事會考核、研究決定。

  2、董事長應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接受民主監督。董事長在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決策時,應注意聽取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范文《職業技術學校章程》。

  3、董事長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接受上級領導的監督和考核。

  第十六條 在學校董事會領導下,在上級群團組織部門指導下,學校設置基層工會工作委員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等組織。

  第十七條 在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下,在董事會的參與協調下,學校設董事辦公室、學生工作處、教務處、團委、總務處、招生就業辦等中層機構。

  1、董事辦公室在董事長指導下處理學校日常事務工作。

  2、學生工作處負責學生行為規范的管理、學籍檔案管理、國家資助款的申報和發放、保險辦理及理賠工作,校園安全保衛及綜合治理、校園廣播室的管理、學生寢室管理、學生會等組織的管理與協調工作。

  3、教務處負責教學教研工作,具體負責教學計劃編制及課程安排、職業技能鑒定和技術比武、教學考試考核等工作。

  4、總務處負責食堂監管、教學用品采購及保管、衛生保潔、基建維修等工作。

  5、招生就業辦負責招生、學生頂崗實訓的安排和畢業生就業安置工作。

  第十八條 教研組 根據培訓工種及專業情況,分設理論教研組和實訓教研組,在教務處指導下開展教學研究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設圖書資料室,主要負責圖書和教材保管以及發放工作。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黨和國家對職業教育的發展要求,以及業務主管部門的指示,結合新時代需要和社會實際,制定學校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1、學校中期發展規劃一般為五年,可與國家及地方政府五年規劃在時間上同步。

  2、學校長期發展規劃一般為十年,可與國家及地方政府十年規劃同步。

  3、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為公歷自然年度,兼顧職業教育教學工作學年度的特點。

  第二十一條 學校工作規劃由學校董事會組織擬定,交學校教職工大會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備案或相應批復后,學校方可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學校及學校內設部門、組織工作規劃、計劃、方案等在工作實施過程中,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由于政策變更等不可抗拒因素,可作適當變更。變更內容需交董事會通過后予以實施。

  2、注意工作過程中相應文字、圖片實物、典型經驗、學術成果等資料的整理。

  3、規劃、計劃、方案等實施結束后必須提前做出相應的工作總結,經董事會通過并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4、學校內設部門、組織等,在學校整體規劃、計劃的指導下,結合本部門、本組織的特點和政策法規以及上級相關部門、組織的要求,結合學校整體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工作規劃和工作計劃,交董事長審閱批準后,報上級相關部門,組織備案。

  學校董事會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培養“四有”新人,依據《全國家長學校工作指導意見》的精神,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家長學校是在學校領導下普及家庭教育知識,指導家長改進教育方法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的學校,是我校辦學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家長學校的基本任務是提高家長素質,協同學校、社會培養具有高尚人格與創新精神的新型人才。

  第二章領導與管理

  第四條:家長學校由學校行政、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等組成。

  第五條:家長學校實行制度化與規范化管理,做到五有:有牌子、有領導班子、有工作計劃和教學計劃、有教材(教案)、有會議記錄和上課記錄。

  第六條:根據教學計劃和教材,挑選素質優良人員(含本校教師與外聘專家)擔任家長學校教師,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第七條:鼓勵家長以自愿為原則參加家長學校的學習并予以登記;參加者必須遵守紀律,積極主動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第八條:家長學校正常運轉所需教育經費,由學校在辦學經費中按比例支出。

  第三章教學

  第九條:家長學校的教學內容含理論部分和實踐部分。組織家長學習兒童心理學,青少年身心特點與發展規律,家庭教育學,性教育知識以及有關法規文章等,并運用所學知識指導家教實踐。

  第十條:家長學校教育要注意層次性,內容要形成系列。通過學習使家長明確自己的義務和責任,形成良好的認知結構,提高家長的理論水平與實踐能力,家長學校每學期分級上課(講座)2~3次。

  第十一條:充分利用現代教育技術,形式多樣生動活潑地搞好課內教學。

  第四章考核和獎勵

  第十二條:對參加學習的家長,每學期考核一次,考核包括觀察家長教育子女是否有成效,即子女的在校表現與進步情況。

  第十三條:每學年表彰優秀家長一次。優秀家長從參加家長學校學習的家長中產生,評選條件是教子有方,子女在校學習期間操行優等,學業成績(含各級各類競賽成績)優良或進步顯著。評選名額占參加學習家長總數的30%。優秀家長由年級評選,學校審核表彰并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家長學校的日常事務由家長委員會委托教導處和各年級具體負責操作。

  第十五條:制定家長學校制度的目的。為了貫徹實施《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德育工作若干意見》,實現《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中提出的“要使90%兒童的家長不同程度的掌握保育、教育兒童的知識”的目標,為促進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的密切配合共同培育下一代。我校根據《湖北省家長學校工作規程》的要求,制定家長學校制度。

  第十六條:家長學校的領導機構。校長由學校行政領導擔任,教導主任由教導處和家長委員會主任擔當,教務成員由各年級主任和家長委員會成員擔當。

  第十七條:家長學校的'組織管理。

  1、家長學校的教學計劃由教導處和各年級主任制定。

  2、制定家長學校教師的工作崗位職責,任課老師必須認真備課、按時授課、并通座談、家訪等形式了解教學效果和家長意見。

  3、由班主任負責做好學員登記和考勤。

  4、每學期進行總結一次,由家長委員會主任負責,主要反映家長學校的辦學情況和教學效果。

  第十八條:家長學校的教育教學安排。

  1、地點:設在各校家長學校教室。

  2、教員:聘任老教師、有多年班主任經驗的老師、有教育子女經驗的家長。

  3、課時:1~2次(每學期期末或期初)。

  4、交流:每學年進行一次分層次、分類型的家教指導活動。

  5、考核:每學年評選一次優秀家長學員并發證書(條件:沒有缺課、積極發言或寫稿、交流心得體會、主動配合學校、教育子女效果好)。

  第十九條:本章程自2007年9月起實行。

  學校董事會章程 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師生員工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學校師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第三條 安全工作要堅持以下原則:

  (1)安全優先;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3)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4)及時、合法、公正處理安全事故。

  第四條 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按照學生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點,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和認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五條 對維護學校安全有顯著成績或者有特殊貢獻的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領導和管理

  第六條 我校安全工作接受政府和區教育局的統一管理,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安全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日常安全管理與監督,班主任承擔對學生進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責任。

  教職員工均有維護學校安全和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網絡,配備安全工作聯絡員。

  第九條 實行門衛制度。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有權要求出入學校的人員出示身份證件。

  禁止未經同意的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輛進入校園。經同意進入校園的車輛必須限速限道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打架斗毆、尋釁滋事,不得將非教學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學校安全的物品帶入校園。

  加強學校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應加強校園內部的`巡邏。

  第十條 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實行學生定期健康體檢制度。

  配備可以處理一般傷病的醫療用品和兼職衛生人員;做好常見疾病和傳染病的預防工作,做好學生心理衛生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 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務是,在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中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提高師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緊急狀態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十二條 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對學生進行安全預防教育,使學生接受比較系統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觸電、防食物中毒、防病、防體育運動傷害、防火、防盜、防震、防煤氣中毒等安全知識教育。

  第十三條 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積極開設安全教育課,將安全教育滲透到教育教學的各個方面。積極爭取有關部門配合,對師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演練,掌握緊急狀態下撤離、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

  利用每年的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集中對師生和社會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為學校安全教育周。

  第十四條 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培養學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防止和減少學生因心理問題而導致的他傷、自傷、自殘事故。

  第四章 安全工作制度

  第十五條 建立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規章制度,把安全責任落實到相關處室和個人。

  第十六條 建立安全工作檢查制度。每月組織人員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第十七條 大型活動審批制度。組織大型校外集體活動,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并附安全管理措施和責任人。

  第十八條 建立學校安全工作報告制度和事故報告制度。每學期期末,將安全工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教育主管部門。

  發生學生傷亡事故,及時告知學生家長,全力組織搶救,并在第一時間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處理結束后,在一周內書面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第五章 安 全 管 理

  第十九條 加強校舍安全管理。校舍、設施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規范標準,防火、防盜、防水、防雷電等功能齊全。有完好的照明設施。

  定期對校舍進行勘驗檢查和維修。凡發現破、漏、裂、塌、沉等情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修繕、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條 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配備各類消防設施、器材,保證完好,保障所有通道暢通。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組織學生參加各種大型活動,要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方案。外出前對師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告知學生在活動中應當注意的事項,配備學校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學生安全。

  嚴禁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等活動。不擅自組織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

  不組織學生參加搶險、救災等危險性活動。學校有權拒絕社會上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沒有安全保障的各種社會活動。

  第二十二條 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加強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系,在學校附近的道路口,劃出人行橫道線,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三條 加強體育安全管理。體育活動場地、器械應當符合體育活動安全和體育衛生標準。體育教師應當加強運動技術要領和準備、整理活動的指導,做好學生活動中的安全保護。

  在組織學生體育競賽、軍訓等較為劇烈的活動時,要禁止有病、體弱及身體不適者參加。

  第二十四條 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區教育局《關于學校食品衛生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加強實驗教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實驗課應當有教師現場指導。對易燃易爆物、放射物和劇毒藥品等要按照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嚴格管理。

  第二十六條 加強計算機網絡安全管理。采取網絡技術防范措施,嚴格控制有害信息源,防止反動、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在網上傳播。

  第二十七條 加強校園治安秩序管理。建立值班巡邏制度,對重大滋擾校園治安的事項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積極配合公安部門予以制止和處理,確保校園安全。

  第二十八條 在暑假、寒假前組織人員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在節假日安排人員值班,保護學校財產安全。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學校門前及其兩側規定范圍擺攤設點、堆放雜物,不得依傍學校圍墻搭建建(構)筑物。

  第三十條 加強學校周邊環境治理。與公安、交通、衛生、文化、綜合治理等部門密切配合,及時消除有礙學校周邊秩序和學生安全的各類治安隱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校長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董事會章程 5

  經過十余年的發展壯大,學校的辦學水平和英語特色得到了社會的承認,被教育部認定為具有推薦保送生資格的全國十三所外語學校之一。已經畢業的八屆畢業生中,很多學生考入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浙江大學等名牌大學。

  學校是中國教育學會教育實驗研究會基地學校,承擔教育部“九.五”、“十.五”重點教育科研課題。

  2006年1月,經過省一級學校評估督導組的督導驗收,我校被廣東省教育廳批準為“省一級”學校。評估組在“督導驗收意見”中稱:廣外外校的“辦學水平標志著我省民辦教育的高度和水平”,并稱我校“已進入高收費、高投入、高質量、高效益的良性循環發展軌道,辦學條件已基本實現了現代化”。

  一、辦學理念

  辦學宗旨:對每個學生的終身發展負責,培養走向世界的現代人。

  教學特色:輕負荷,高質量

  育人特色:鍛煉健強體魄,塑造健全人格,提高綜合素質,突出外語特色

  二、教學特色

  輕負荷,高質量 提高課堂教學效率,開發智力,形成能力;從而保證學生有充分而自由的自我發展空間,來應對世界和未來的嚴峻挑戰。

  三、課程體系

  全面開設國家規定的所有必修課程以外,我校還開設了以下特色課程

  1、英語特色課:聘請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優秀中青年教師和專職外籍教師擔任學校英語特色課的教學,開設了口語、聽力、閱讀、寫作等英語特色課程,有效地提高了我校學生的英語語言能力。

  2、信息技術課:從小學至高三全面開設信息技術課程,并組織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項目,為學生步入信息高速公路提供全面全程的`優質服務。

  3、活動課程:教師指導下的課外興趣小組為主要活動方式,讓同學們在活動中發現自己,表現自己,從而鍛煉自己,發展自己。

  4、校本課程:開設《文學欣賞課》、《文化專題課》等校本課程,以求開拓知識視野,更新思維模式,使學生擁有世界視野和現代意識。

  四、硬件系統

  幾年來,學校投資一千余萬元用于校園信息化建設,有先進的計算機網絡系統,并以光纖專線接入中國計算機公眾網,并建有學校網站。擁有電子閱覽室1間、CAI(計算機輔助教學)課室2間、計算機教室6間,學校計算機總量達到1350臺,生機比達到3.5: 1。建有學校電視臺、校園廣播系統,學校電視臺每周制作播出校園新聞等四期自辦節目,成為校園文化的一道風景。另外,還有課室多媒體系統188套,語音室4間,理、化、生實驗室30間。鋼琴房108間,舞蹈室3間,合唱室2間,武術訓練室1間。有400米全塑膠運動場一個,籃球場30個,還有標準游泳館、體育館等體育設施。能充分滿足學生全面發展的需要。

  五、生活服務系統

  中小學分別設立生活部,每個班級都配備有專職的生活指導教師,照顧學生的起居飲食,指導和幫助學生養成良好的生活自理能力。學校設有醫務室,有專職醫護人員隨時為同學們提供醫療服務。學生飯堂保證學生飲食的營養與衛生,注意調劑膳食的花色品種。周末有校車接送學生回家和返校。學校設立保安部負責全校的安全、消防工作,保安隊24小時巡邏,閉路電視監控系統全天候運行,教學區和生活區全部配備了消防器材和安全報警設備,學校各部門均簽訂了消防安全責任書。

  六、校園文化建設

  構建具時代特色、內蘊豐富、動態開放的校園文化系統,現有下列項目:

  1、報刊:廣外外校報;School times(校報英文增刊);《星海揚帆》雜志(學生會主辦);

  2、學生社團:廣外外校藝術團;星海揚帆文學社。

  3、學生電視臺;廣播站。

  4、文化長廊:學生作品選;閱報欄;綜合知識欄。

  5、校運會,藝術節;元旦聯歡會;詩歌朗誦會;辯論賽。

  6、心理咨詢室;心語信箱;校報精神衛生講座專欄。

  7、圖書館;閱覽室;電子閱覽室。

  學校董事會章程 6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縣____鎮(鄉)路(街、村)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于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分__次)繳足。

  第五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六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股東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碼(證照號碼)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七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分期出資次數

  出資時間

  貨幣

  ____萬元

  __次

  第1次

  __年____月__日前出資__萬元

  第2次

  __年____月__日前出資__萬元

  第3次

  __年____月__日前出資__萬元

  第八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由公司蓋章;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一般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應該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每屆為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其中職工代表一名。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三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__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會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每年席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董事長、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三分之二經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學校董事會章程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股份經濟合作社的運行和管理,促進本社集體經濟發展,維護和保障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和集體經濟組織治理機制,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蕪湖市鏡湖區____街道____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

  本社住所:鏡湖區____街道____村為民服中心。

  第三條____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民主管理的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屬于本社集體所有的各項經營性資產,均屬于本社全體股東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體資產股權僅作為股東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依據,所有權仍屬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

  第四條本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等職能。

  第五條本社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開展經濟活動,并接受____街道辦事處和區、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資產折股

  第六條折股量化資產為原村經濟組織經營性凈資產(包括村統一經營的資源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指尚有的農戶承包經營的集體土地)暫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圍。

  第七條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體經濟組織所得的土地補償費(扣除征地戶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相關費用)和集體資產置換增值等收益,應及時足額追加到總股本中。

  第八條經清產核資并調整賬戶后,確認的本社集體經營性凈資產(原值)為29860975元,用于折股量化的經營性凈資產(總股本)為29860975元。依據《____街道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集體股占30%,集體股總股本為8958292.5元,人口股占70%,人口股總股本為20902682.5元。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條本社依據《____街道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20____年10月9日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規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東資格的人員,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條股權界定基準日為20____年9月30日24時,基準日前死亡的和基準日后出生的人員不享受股東資格。本村股權管理實行"生不增、死不減"的靜態管理。

  第十一條本社按全額享受對象1份股權折算為10股計算,本次人口股量化股份總計為58590股,以人口股形式進行股份量化。具體股權享受對象界定如下:

  享有股東資格的人員,截止基準日健在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1、戶口在本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

  2、戶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男性村民合法娶入且戶口已遷入本村之配偶及合法生育的子女;

  3、戶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性村民生育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并落戶本村的子女;

  4、符合下列條件且戶口已遷入本村的應享受村民待遇的女婿:

  1)本村村民的獨女之婿;

  2)本村村民有兩個及以上女孩且無男孩的,其中一女之婿;

  5、戶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符合法定領養條件正在辦理領養手續的子女;

  6、原戶口在本村,現戶口遷出本村的普通大中專(含技校)的在校學生(所在學校出具在校證明);

  8、原戶口在本村的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

  7、原戶口在本村的已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回本村的人員以及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

  8、本村村民因婚娶入因種種原因戶口無法遷入的云、貴、川外嫁女。

  9、因上學遷出戶口且未被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的97年(含97年)以后畢業或肄業的普通大中專(含技校)畢業生,且戶口在基準日前已遷回本村的人員;在基準日戶口未遷回的,根據二輪土地承包情況,二輪土地承包分到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的不享受。

  10、二輪土地承包后,因農轉非、購房、子女上學、投親等原因戶口遷出的,基準日戶口未遷回的,視其二輪土地承包情況,二輪土地承包分到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不享受。

  11、戶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已合法生育,但因未落實計生措施而尚未落戶本村的子女;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未達法定年齡、未辦理結婚證)且在基準日戶口未遷入的人員不享受。

  12、戶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外嫁人員(男、女)及其配偶子女,根據其二輪土地承包情況,二輪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得承包田不享受。

  13、戶口不在本村,二輪土地承包后外嫁人員,視其二輪土地承包情況,二輪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其配偶及子女不享受,未分承包田的不享受。

  14、本村村民有多次婚姻之配偶且戶口在本村的,按照法院判決、離婚協議或由該村民與現配偶與原配偶協商確定一人。只有一次婚姻的離婚配偶,常住本村且有住戶,生產生活在本村,且未嫁的給予確權,但應單獨立戶。

  15、戶口在本村或已轉集體戶的三無人員(五保),應以獨立戶予以確權,待其去世后,其股權由集體收回,納入集體股管理。

  16、已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不享受股權資格(不論戶口是否在本村)。

  17、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時辦理戶口注銷的人員其股權自然消失,不予確認。

  18、戶口在本村,多年失去聯系、戶籍遺漏人員,暫不確認,待返村或戶口補登后再給予確認,其股權從集體股中配送。

  19、戶口在本村,常居外地,二輪土地承包時村民組未予分配承包土地,且一直未履行村民義務的不享受。

  20、二輪承包后因購房、投靠、工作等原因,戶口遷入本村的不享受。

  第四章 股權管理

  第十二條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經濟合作社向股東發放股權證書,作為享受股份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憑據。

  第十三條股權可以繼承、轉讓和贈與,但不得退股提現。

  第十四條股權證書不準作為其他證書使用,遺失需及時報失,并申請補辦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凡持有本社股權證書,承認本社章程和履行股東義務的,為本社股東

  第十六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凡年滿18周歲,持有本社股權證書的股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按股分配的權利,但對本社財產沒有直接處置權;

  3、有向本社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方法和監督經營管理活動、財務收支的'權利;

  4、享有對本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及各項福利的權利。

  第十七條股東應盡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須遵守本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執行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3、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額為限,依法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本社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

  第十九條股東代表會議由全體股東代表組成。股東代表由具有選舉權的社員股東中推薦選舉產生(第一屆股東代表由原村民代表直接過渡產生)。股東代表任期與兩委換屆同步每屆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股東代表會議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通過、修改本社章程;

  2、選舉、罷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3、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4、審議、批準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決定投資決策,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5、審議、批準收益分配方案;

  6、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股東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股東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股東代表出席才能召開。股東代表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條股東代表會議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度,采取舉手表決等方式進行。股東代表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社董事會由7人組成,由股東代表會議實行由候選人等額選舉方式產生,董事會成員原則上采取與黨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交叉任職。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副董事長兼任本社總經理。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實行股東代表大會領導下的董事長負責制,是股東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董事會必須嚴格執行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對股東代表會議負責,接受監事會和本社股東的監督。

  (一)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1、召集、主持股東代表會議,并向股東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會議的決議;

  3、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4、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擬定投資決策方案;

  5、制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6、擬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8、決定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根據需要聘用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二)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召集、主持召開董事會會議;

  2、組織實施董事會形成的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

  3、負責處理本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第二十五條本社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于村兩委換屆同步進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代表會議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成員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董事會議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董事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是本社常設的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股東代表會議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股東代表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3、對董事會及工作人員的工作行使監督職能,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4、定期審查本社財務,并向股東公布;

  5、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任;

  6、監事會成員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本社監事會人員由本屆村務監督委員會、股東代表為正式候選人等額選舉產生,由5人組成,設監事長1人,本社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直系親屬不能被聘用為本社的財務管理人員。

  第三十條監事會可以向股東代表會議提出要求罷免不稱職董事的建議。監事會應有2/3以上的監事參加方可舉行。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監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指定的其他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方式進行,監事會形成的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資產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應以效益為中心,以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加強對本社資產的經營管理。董事會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采取獨資經營、股份合作、租賃、拍賣、兼并等辦法,進行資產經營活動,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合同,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對有關工程項目的建設和資產的承包、出租經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對本社負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未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不得將集體資金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以本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做經濟擔保。

  第三十六條本社須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每年清查盤點一次,做好登記造冊與歸檔工作。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本社執行財政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制訂《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產清查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八條本社財務實行委托代理制,會計核算委托____街道村級會計業務委托代理服務中心代理。本社設報賬員一名,負責報賬工作,報賬員保持相對穩定,不受村兩委、村經社、股份經濟合作社換屆影響。

  第三十九條本社實行民主理財、民主監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項收支必須經監事會審核簽章后方可入賬,本社的重大財務事項必須接受監事會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兩委、村經社必要的、合理的經費開支。

  財務收支情況經監事會審核后,按月(季)逐筆逐項在村務公開欄明細公開,土地征用補償及分配等重大事項做到及時公開。同時做到資產、債權、債務、財務計劃、經濟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東代表大會各項決議的公開,接受股東監督。

  第四十條本社堅持勤儉辦社的方針,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第四十一條本社班子主要負責人的報酬,根據街道黨工委、政府有關規定并結合本社財務制度執行。

  第九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條收益分配

  股份經濟合作社在年終分配時應兼顧國家、合作社和股東的三者關系,編制財務決算,搞好收益分配。經營性凈收入原則上按以下比例進行分配:

  1、提取公積公益金和福利費不少于30%;

  2、股東紅利分配不超過70%。

  分配方案由董事會提出,報街道辦事處審核后,由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____街道____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第一屆股東代表大會于____年___月___日審議通過,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并報送____街道、鏡湖區農水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本社根據需要或法律法規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修改后的章程應送街道及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現行政策、法規、意見不一致的地方,以國家現行政策、法規、意見為準。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由____街道____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會負責解釋。

  學校董事會章程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____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行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住所:

  第四條本社由、等個股東聯合組建。

  第五條本社經工商局登記注冊。經營期限為年(或長期)。

  第六條本社系農村集體經濟的一種新型組織形式,按照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資產對本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社的基本職能:資產經營、資產管理、資產積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條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本章程對合作社及其股東、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由董事會制定,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市)農辦批準,在登記機關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經營范圍及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本社的經營范圍:(以合作社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十二條本社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資格、出資人及出資方式

  第十三條股東資格

  擁有本社股權者均具有本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資格。

  根據本社實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本社股東。

  1、

  2、

  3、

  ……。

  第十四條本社共有股東個,以集體凈資產量化方式出資萬元(其中人口股萬元,農齡股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具體股本結構詳見《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結構(變更)登記表》。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的權利

  1、年滿18周歲有人口股的股東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有對本社財務收支、資產營運、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權;

  3、享有對本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權利;

  5、享有購買其他股東轉讓股份的優先權;

  6、優先認購本社新增注冊資本;

  7、按有關規定享有合作社終止后剩余財產分配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現金股股金(如不設現金股,則去掉該項義務);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3、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4、以其所持股份份額為限對合作社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5、量化股及現金股不得退股提現。

  第五章 股權設置、股權享受對象與股權變動

  第十七條本社設人口股、農齡股、。

  人口股的享受對象及比例:

  農齡股的享受對象及份額:

  股東的股份數及股權額在股權證中予以載明,股權證由股份經濟合作社頒發。

  以農村社區股份制改造時股東代表大會確定的基準日為時點,該時點后的新增人員不再給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條股權可以依法繼承、贈予,經董事會批準可以(內部)轉讓,轉讓價格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股東發生股權轉讓、繼承、贈予,應向董事會申請辦理相應手續;合作社將每年的股權變動情況列表,經股東代表大會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后,每年向登記機關備案一次。

  第十九條本社如需增資擴股,應按同股同權的原則,由原股東按出資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資。

  今后因土地征用補償收入增加,或資產營運增值,或期末公積金余額占資本金總額50%以上的,按原股東持股比例及時追加股東的折股量化額。因合作社發展需要,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也可吸收社會投資者投資,其增資價格原則上應等于或高于每股評估凈資產。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本社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股東代表大會由全體股東代表組成。本社股東代表總數為名(最低不得少于30人,最高一般不超過80人)。股東代表任期每屆3年。

  第二十二條股東代表的產生

  (方式一)本社股東代表實行有候選人差額選舉的方式產生。首先通過分設、等個選舉小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選舉小組直接提名候選人,根據候選人得票多少,按多于應選股東代表人數的10%確定正式候選人,然后由2/3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參加投票,過半數以上、高票者當選。

  (方式二)本社股東代表實行無候選人直接選舉的方式產生,通過分設、等個選舉小組,由各選舉小組根據應選股東代表的人數,經由2/3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參加投票,以得票多者當選。

  第二十三條股東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批準修改本社章程;

  2、選舉、罷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3、決定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酬方式、標準及資產經營責任;

  4、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5、決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決定投資決策方案;

  6、審議批準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批準股東轉讓出資方案;

  8、對本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分別在每年的

  月和月召開。經1/3以上股東代表、1/5以上年滿18周歲有表決權的股東或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股東代表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應有不少于2/3以上股東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第二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舉手表決的方式表決,也可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董事會決定。股東代表大會對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2項內容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半數以上通過;對形成的其他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召開股東代表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五日前將會議審議的事項告知全體股東。股東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二十八條本社董事會成員由人組成,由股東代表大會實行有候選人的方式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是股東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代表大會,并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3、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

  4、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擬定投資決策方案;

  5、制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6、擬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擬定本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東轉讓出資的方案;

  9、擬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擬定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酬方式、標準及資產經營責任的方案;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決定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根據需要聘用總經理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條本社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代表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議應有2/3以上的董事參加方可舉行。

  非董事經理、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董事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召開董事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三十六條本社監事會成員由人組成,監事會成員由股東代表大會實行有候選人的方式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任1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本社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直系親屬不能被聘用為本社的財務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股東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對董事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4、每季審查本社財務,并向股東公布;

  5、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任;

  6、提議召開臨時股東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可以向股東代表大會提出要求罷免不稱職董事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議應有2/3以上的監事參加方可舉行。

  第四十條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經1/3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議由監事會主任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主任指定的其他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監事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全體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條召開監事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監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條本社由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資產經營、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應以效益為中心,以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加強對本社資產的經營管理。可依法決定資產的經營方式,采取獨資經營、股份合作、租賃、拍賣、兼并等辦法,盤活存量資產,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條經股東代表大會同意拍賣、轉讓的本社下屬企業,拍賣、轉讓金由董事會負責一次性收回,確有困難的應由對方制訂付款計劃,限期付清。

  被拍賣、轉讓本社下屬企業的土地仍屬本社集體所有的,必須向受讓方收繳集體土地使用費。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本社負有資產安全的責任,嚴禁為其它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租合同,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賃金。

  第四十九條本社必須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資產清查核實工作,登記造冊,并按規定及時辦理年檢手續。

  第五十條本社嚴格按照財政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五十一條本社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年度財務收支情況接受上級農經管理部門的審計。

  第五十二條本社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規定足額提取折舊費。

  第五十三條會計年度終了必須及時編制下列財務會計報表:

  1、資產負債表及補充資料;

  2、財務收支明細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條本社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關系,實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當年凈收益分配的順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規定的幅度內,具體分配比例最終由本社董事會擬定方案,報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實施):

  (一)提取公積公益金10—20%;

  (二)提取福利費20—30%;

  (三)股東分配50—70%。

  第五十五條若分配后有結余收益可轉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條本社提取的公積公益金主要用于彌補本社的虧損、擴大本社的生產經營規模或者轉增本社資本。

  第五十七條本社提取的福利費主要用于本社股東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成員任期內經營管理成效顯著,本社凈資產有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據其貢獻大小,給予一定的獎勵。

  因經營不善,致使本社資產流失、虧損的,應根據董事會成員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具體考核辦法由監事會提出,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九條經本社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須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經管理機構審核備案。

  第六十條本社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本社的資產,不得以個人的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的;

  2、全體有表決權的股東決議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條本社依照上條1、2款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代表大會確定;依照上條4、6項規定解散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經管理機構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本社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3、處理和清算有關本社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本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本社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本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代表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本社財產能夠清償本社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本社債務。

  本社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份額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本社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本社財產在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五條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本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本社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六條本社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本社登記。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已經股東代表大會同意,并已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市)農辦批準。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學校董事會章程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__縣華晶學校

  第二條 學校性質:__縣華晶學校為各股東自愿出資開辦,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學校宗旨:__縣華晶學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有關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全新的教育理念,堅持教育創新;努力實施素質教育,創建特色學校;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

  第四條 __縣華晶學校自覺接受__縣教育科技局和__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局社團股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學校住所:河北省__縣城區北環路北。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 學校業務范圍:中小學教育教學

  (一)全日制小學,已經__縣教育科技局批準,并領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二)初中,已經保定市教育局批準,并領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 __縣華晶學校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__縣華晶學校的權利機構。董事會成員為5人,董事由出資人推選,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__縣華晶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計劃;

  (二)決定__縣華晶學校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決定__縣華晶學校的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__縣華晶學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五)決定華晶學校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六)決定__縣華晶學校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__縣華晶學校校長,根據校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__縣華晶學校副校長、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

  (八)決定制定__縣華晶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決定修改__縣華晶學校章程。

  第九條 董事會每年好召開至少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一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決定。

  第十三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四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必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十五條 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 __縣華晶學校設立監事會,監事由出資人選舉產生和更換。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負責對董事會成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察,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__縣華晶學校及__縣華晶學校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并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單位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單位的財務;

  (二)對董事、校長執行職務時違法法律、法規或單位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校長的行為損害__華晶學校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校長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 監事會議施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議制度。監事會議需經過半數的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單位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校長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__華晶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__華晶學校年度教育教學活動計劃;

  (三)擬定__縣華晶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__縣華晶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單位副校長、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意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八)校長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三條 校長在形式職權是,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二十四條 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校長不能行使職權是,由校長指定的副校長代其形式職權。

  第四章 __縣華晶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__縣華晶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__縣華晶學校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__縣華晶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__縣華晶學校經費來源:

  (一)董事個人出資;

  (二)在核準的辦學范圍內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__縣華晶學校經費必須用于__縣華晶學校章程規定的辦學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盈利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

  第三十條 __縣華晶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__縣華晶學校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__縣華晶學校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辦分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對__縣華晶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__縣華晶學校修改的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__縣教育科技局審查同意,并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__縣華晶學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有董事會表決通過,并報__縣教育科技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__縣華晶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__縣華晶學校無法繼續活動;

  (二)__縣華晶學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三)單__縣華晶學校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__縣華晶學校終止前,須在__縣教育科技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__縣華晶學校經__縣教育科技局審查同意,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__縣華晶學校和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__縣教育科技局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負責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____年9月1日起實話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值日其生效。

  學校董事會章程 10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昆明____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昆明市____路____號____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經營項目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術語)。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公司股東名錄

  第五條 公司股東名錄:

  股東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 出資 持股比例

  或姓名 (萬元) 方式 時間 (%)

  貨幣或非貨幣

  第六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的時間由全體股東約定。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 (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全體股東約定)。定期會議應于每年 月按時召開(全體股東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全體股東約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3至1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 人(可不設),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股東約定產生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 (三)年(全體股東約定),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 萬元)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全體股東約定),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有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9)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1-2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本款僅限于公司設監事會的情形)

  第十八條(設監事會條款)監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所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長或經理)擔任(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四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未就出資轉讓召開股東會的,股東應就其出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修訂,自公司變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學校董事會章程】相關文章:

董事會章程09-12

私立學校董事會章程范本06-22

大學董事會章程11-14

董事會章程范本10-25

企業董事會章程08-31

董事會公司章程11-02

醫院董事會章程范本07-09

銀行董事會章程范本09-19

董事會職責及其章程10-14

人人狠狠综合99综合久久,欧美日韩国产精品中文,极品精品国产超清自在线,人人澡欧美一区
一二三区在线播放国内精品自产拍 | 亚洲日本久久一区二区va | 亚洲国产空姐精品视频中文字幕 | 日本欧美国产中文字幕 | 日本午夜久久精品福利 | 日韩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