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集錦15篇)
在平凡的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證明了吧,證明是具有證明特定事件效力的文件。寫證明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出生醫學證明,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出生醫學證明1
根據國衛婦幼發關于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和規范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自1月1日起,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為了做好今年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我院于1月20日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了州衛生局舉辦的出生醫學證明軟件管理培訓班,會后按要求及時安裝軟件并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并根據會議精神和衛生部婦社司、中國疾控中心婦幼保健中心印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指導手冊》以及自治區《出生醫學證明》文件匯編的要求規范了出入庫登記、簽發登記、廢證登記、存根交接登記。
XX縣婦幼保健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明確職責,責任到人。進一步完善了《出生醫學證明》的出入庫登記、存放環境、印章管理、簽發與審核等制度。
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流程,簽發人嚴格審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對于流動人口按照輪衛發[20xx]283號文件查驗《居住證》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證件齊全的方可辦理。所有項目要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副頁和存根相關內容的填寫與正頁一致。辦理完的《出生醫學證明》經審核登記后裝訂成冊,整理歸檔。每月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上報流動人口查驗“兩證”信息,嚴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發現私自泄露他人信息的情況發生。
從20xx年10月1日至9月30日,在我縣助產機構出生的新生兒活產數是2118人,簽發《出生醫學證明》1834份,年簽發率86。6%。同時查驗、登記并上報流動人口婚育證明70余人;從1月1日至10月27日共辦理《出生醫學證明》1333份。
廢證的管理: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的要求,對作廢的《出生醫學證明》及時登記,并定點、集中存放。年廢證率要求控制在(1%),今年1月1日至10月30日,簽發過程中,共有廢證27個,廢率為1。45%,已經超標,廢證主要原因是打印錯誤。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們要克服困難,及時調試設備,最大限度降低廢證率,同時加強宣傳力度,將辦證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公示,提高工作效率,為廣大人民群眾排憂解難,讓群眾滿意,讓領導放心。
出生醫學證明2
為加強我院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嚴格辦理程序,我院組織人員對本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發放情況進行了自查,現將自查情況總結如下:
一、證件管理
1、安排有專人負責證件出入庫及《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
2、證件管理人員參加過培訓或學習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知識通過問卷調查熟悉相關管理情況。
3、簽發登記記錄規范符合要求。
4、有《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出入庫制度及簽發、補發、換發、廢證管理和文件歸檔。
5、《出生醫學證明》印章與簽發分開管理。
二、證件簽發
1、證件由專人填寫清楚完整。
2、按《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程序給予辦理留存有證件存根。
3、證件換發情況按程序辦理。
4、辦理時出生證明嚴格審核并留存相關證明材料或存根。
三、證件宣傳
通過調查孕婦及家屬對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知曉率為100%。
四、《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填寫質量抽查表中存根內容、印章及其它內容填寫完整
出生醫學證明3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后,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出生醫學證明補辦。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補發辦法如下:
(一)未報戶口前遺失的《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二)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
具體的補發程序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按《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補充規定,《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后,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婦幼保健機構)申請補發,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補辦》。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補辦辦法:
根據北京市衛生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規范
第三十一條《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
公民遺失《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重新填寫"領取出生醫學證明申請表,確認情況屬實予以補發。補發新證后找回原證的,應當將原證交回補發機構。申請補發者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丟失的時間、地點、經過,以及當事人所在單位的屬實證明。
(二)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和填寫內容的證明。(掛產科號取病歷)
(三)準備父母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和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B5紙)。
第三十二條未辦理戶口登記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申領人必須出具戶口登記部門出具的新生兒未辦理戶口登記證明,方可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副頁。
巳經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后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文。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
每周三上午8點30分-10點掛號取病歷,來產科填補辦申請審核表。接生者簽字、產科主任簽字、醫務處簽字蓋章。
出生醫學證明4
xxx:
母親姓名:x性別:x身份證號:x父親姓名:x性別:x身份證號:x
孩子姓名:x性別:x于20xx年xx月xx日出生在xx醫院,并辦理了出生醫學證明。由于(某種原因),特申請為孩子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5
xx縣婦幼保健院:
申請人:張三,男,×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女:李四,×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李四于×年×月×日×時×分在×村委會×村家中分娩一×嬰,取名:×,當時由于屬急產,家離衛生院較遠,來不及送醫院住院分娩,請×村委會×村×人在家中接生,現要求補辦《出生醫學證明》,請xx縣婦幼保健院給予補辦為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出生醫學證明6
1.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與發放。
2.《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統一編碼印制,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和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醫學證明》。
3.《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分級和屬地管理,逐級申報訂購制度。縣婦幼保健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訂購、發放和管理。
4.專人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和管理工作,并在規定時間內逐級上報有關資料,接受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5.助產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使用電腦統一管理及打印《出生醫學證明》,直接完整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方便群眾領取。
6.實行《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制度。在發放和領取時雙方核對證件數量及號碼,無誤后簽字登記備案。
7.因意外所致潮濕、破損、丟失或報廢的《出生醫學證明》做好證件號碼、報廢原因的登記及核查工作,每季度統一上交縣《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
8.嚴格執行《出生醫學證明》的收費標準,嚴禁超標準收費、搭車收費。
9.每季度對發證質量、使用情況做好自查,縣級每季度對發證機構進行1次發證質量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發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違法違紀行為。
出生醫學證明7
委托人: 性別: 女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受托人: 性別: 男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與委托人關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前往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xxx的《出生醫學證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 受托人簽名:
20xx年x月x日 20xx年x月x日
出生醫學證明8
委托人姓名(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類別: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聯系電話:
受委托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類別: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聯系電話:
委托人于20xx年xx月xx日,在(新生兒出生地點)分娩,特授權委委托人姓名)辦理(新生兒姓名)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從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委托人簽字:
受委托人簽字: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9
委托人姓名(新生兒母親):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聯系電話:
受委托人姓名(新生兒父親):
與新生兒關系: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聯系電話:
委托人于年月日在(新生兒出生地點)分娩,特授權委托(受委托人姓名)辦理(新生兒姓名)《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此委托書真實有效,本人自愿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承諾人(嬰兒父親名字):
承諾人(嬰兒母親名字):
委托人簽字(按紅色手印):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簽字(按紅色手印):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10
一、 《出生醫學證明》由保健科根據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負責從財務科領取、填寫、蓋章,統一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二、《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做到項目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勾畫涂改。
三、因我院的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及時換發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因當事人的責任而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可向我院申請換發。無效的《出生醫學證明》自換發之日起作廢,由保健科存檔保留并做好登記。
四、保健科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實行證、章分開,專人分管。
五、若新生兒家屬不慎將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持單位(村委會)或公安機關未上戶證明、原接生單位證明,父母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復印件以及遺失證明到保健科進行補辦。
六、婦產科出具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材料,要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一旦查實,予嚴肅處理。
出生醫學證明11
委托人: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有效身份證件類別:____________身份證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有效身份證件類別:____________身份證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與委托人關系:夫妻
委托人因家中坐月子不能親自來杭州婦產科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權限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____________受托人簽名: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出生醫學證明12
《出生醫學證明》是具有法律效率的醫學證明,為確保您寶寶出生證明的'完整有效,請您配合做好如下事宜:
一、《出生醫學證明》必須要有您寶寶的名字,新生兒出生證明。如果您寶寶的名字尚未取好,請您和家人盡快取好,以便及時辦理寶寶的《出生醫學證明》。
二、請在您分娩后一月內,由寶寶父親或母親攜帶準生證、雙方身份證到寶寶出生醫院辦理寶寶的出生證明。
三、須填寫內容包括:準生證明號碼、新生兒姓名、雙方身份證號碼、新生兒申報戶口地址。因《出生醫學證明》一旦打印,醫院將無權更改,故要求填寫字跡端正清楚,并仔細核對院方所填寫內容,有疑問及時提出,確保填寫內容正確無誤。
四、辦理出生證明時間:周一至周日正常上班時間。
對于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辦理出生登記時通常需要提交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嬰兒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嬰兒父親和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以及當地落戶所需的其他證明。
非婚生嬰兒隨母申報常住戶口的,需提供產前醫院檢查證明及復印件;隨父申報常住戶口的,需提供親子鑒定證明。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的新生嬰兒,不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出生證明《新生兒出生證明》。父母雙方均為本市集體戶口的除外。
帶上寶寶媽媽的身份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到節省醫院,由院方提供出生證草稿,然后到婦幼保健站開正式的出生證明,在帶上媽媽的戶口不到所轄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這些都要在寶寶出生后一月之內辦妥。在寶寶媽媽生完三個月之內到計劃生育指導站落實節育措施后,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單位蓋章,拿著節育措施證明、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和出生證明到計生委辦理獨生子女優待證,我們這里是走這些手續,可能地區之間會有一定的差別,你要細心一點問仔細了,否則你會多跑很多冤枉路的,祝你順利!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制,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并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xx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范圍內啟用新版。
出生醫學證明13
_________單位:
茲委托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負責辦理__________工作事宜請予以辦理,或請將________具體事務如何處理,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由我本人或單位承擔與貴單位或部門無關。
特此申明。
授權有限期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委托人: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生醫學證明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范《出生醫學證明》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河北省母嬰保健條例》及《河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由醫療保健機構為我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出具的法定醫學證明文書,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出生登記的重要依據。凡在我市境內出生的新生兒,醫療保健機構應依法為其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制發。基本聯次分三聯,第一聯為正文,由申領人保存;第二聯為副頁,由戶籍登記機關作為登記憑證存檔;第三聯為存根,由簽發機構單獨永久保存。
第四條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發、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時,《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應當貫徹以人為本,方便、科學管理的原則,及時為群眾辦理。
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
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與監督,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可直接或委托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性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騙取、轉讓、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七條
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監督,負責申請人在辦理新生兒出生戶口登記時,對《出生醫學證明》的查驗鑒別工作。
第八條
《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屬地管理,以縣為單位統一申領。各地在領取證件后,應有兩名證件管理人員現場驗收,按清單核實數量、編號并確認無運輸損壞后入庫,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發放回執單”,在5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第九條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分設專人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并將人員名單逐級報縣、市兩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建立證件領取、發放登記制度,定期對儲存的《出生醫學證明》進行檢查并記錄,發現《出生醫學證明》被盜、損毀等情況,要認真查找原因,采取相應措施,在5個工作日內將數量、編號等相關情況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問題嚴重的要及時逐級報告并向公安機關報案。丟失《出生醫學證明》應在報刊或電臺、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布并聲明作廢。
第十條
對運輸、發放、簽發等工作中報廢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標識作廢,并登記《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和作廢原因。作廢《出生醫學證明》每年年底逐級交至市衛生局集中處理。
第十一條
任何《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和人員不得以生育證(卡)等作為附加條件,拒絕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出生醫學證明》自20xx年1月1日起實行免費發放,嚴禁變相收費。各級《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費用,由當地財政解決。
第十三條
《出生醫學證明》自20xx年1月1日(省內其他地市從20xx年3月1日)起全部實行微機打印,簽發時必須按號碼順序開具,做到規范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準確,字跡清楚,嚴禁涂改,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加蓋簽發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第十四條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為新生兒及監護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衛生行政部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十五條
各地要加強《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統計工作,建立年報統計制度。各縣(市)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于每年3月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附件1)報市衛生局基婦科。
第三章
首次簽發
第十六條
《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的單位必須是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門從事《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新生兒,簽發人員須在新生兒出生當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核查
“《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附件2)”和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為其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由接生人員填寫,其中“新生兒姓名及父母相關信息”由領證人填寫。并對所填信息核對正確無誤后簽字,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人員,應將《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粘貼在“《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存根粘貼處,“《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單獨永久保存。
第十九條
若申領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證件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及外籍護照,應在《出生醫學證明》“身份證號”欄填寫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號碼,此欄若有空格以“●”填滿。
第二十條
在取得助產技術服務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出生的新生兒,由新生兒出生地縣(市)區證件管理機構依據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下列證明材料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證明材料隨同《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附件3)由簽發機構永久保存。
(一)新生兒父母雙方親筆簽字的“親子關系聲明”(見附件4)有效身份證件或監護人身份證明;
(二)新生兒及其父母旁證:①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證明;②新生兒父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出具親子關系證明和親子關系聲明公證書。
第二十一條在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以外出生的新生兒和在港、澳、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出生的新生兒,可憑出生地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及相關文件到其父母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不再另行改簽《出生醫學證明》。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及相關文件,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真實有效的翻譯材料。
第二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外籍新生兒(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為外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應使用漢字,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英文信息由申領人如實提供。
第二十三條對于單親新生兒,除按上述規定外,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母親一方,由新生兒母親出具單親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正本“父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父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父親一方,由申領人出具單親聲明和DNA親子關系鑒定證明,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記錄的母親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填寫母親信息;若不能提供以及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母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母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
第二十四條對于喪失生父母的孤兒,若在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提供該孤兒生父母雙方戶口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出具的生父母相關信息的證明,并與分娩記錄母親信息相一致,由其監護人憑身份證明文件,為其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無效:
(一)20xx年3月1日(我市境內出生時間截止到20xx年1月1日)以后在河北省境內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未用微機打印的;
(二)填寫不規范,填寫項目不全或字跡不清、被涂改或不真實、不準確的;
(三)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以及在涂改處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的;
(四)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授權或指定,為本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出生的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
(五)申報出生登記前《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已拆切的;
(六)《出生醫學證明》為非法印制的。
第二十六條國內公民收養棄嬰和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依照公安、民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戶口登記,不再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章換發與補發
第二十七條
《出生醫學證明》換發是指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須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填寫《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表(附件5)。換發新證同時,原證由簽發機構收回并歸檔,并做好編號和換發原因登記。
(一)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未按公安戶籍登記機關規定給新生兒起名,不能進行出生登記,由戶籍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已申報落戶后,按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規定辦理,不再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二)當事人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第二十八條
遺失、被盜或其它原因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缺失需重新領取的,由新生兒父母向原簽發機構提出補發申請,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見附件6),原簽發機構確認情況屬實后,出具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的存根復印件,由新生兒父母向簽發機構所在地縣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提出補發申請,由各縣(市)區證件管理機構予以補發。申請補發時應提交如下材料:(一)《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二)原簽發機構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三)父母居民身份證;
(四)當地報紙刊登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聲明;(五)落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該新生兒未落戶證明。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審核后補發出生證明正文、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審核后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本。
第二十九條
公安戶籍登記機關在辦理嬰兒出生戶口登記時,對申辦人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應認真查驗辨別真偽,發現《出生醫學證明》存在可疑情況時,暫不予辦理戶口登記,扣留可疑《出生醫學證明》,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進一步檢查、鑒別(檢測方法見附件7)。
第三十條
戶籍登記機關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必須由戶籍登記機關拆切。
第五章
印章
第三十一條《出生醫學證明》印章是指在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在正文的簽證機構、副頁和存根聯的接生單位處加蓋的印章,包括“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第三十二條
首次簽發、換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專用章一律使用紅色印泥,不需加蓋其他印章和騎
縫章。
第三十三條
印章的式樣由衛生部統一制定,新增助產單位和各縣(市)區證件管理部門需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及“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的,各縣市區衛生局審核后統一在公安機關備案的刻章部刻制,專用章印模式樣上報市衛生局,并在同級公安戶籍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簽發機構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由法人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應嚴格審核、登記。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蓋章或涂改后蓋章。
第三十五條
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應將原印章交回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刻制新印章。簽發機構終止助產技術服務的,應將本機構內所有分娩產婦的分娩記錄、印章及粘貼《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交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丟失,須向批準刻制印章的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聲明作廢,申請刻制新印章。
第六章
處罰
第三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許可,擅自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從事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其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
第三十八條
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五十二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于明知是虛假《出生醫學證明》或偽造、變造的《出生醫學證明》而為其辦理出生登記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按照衛生部、公安部規定,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兒,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為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如需出生證明文件,由接生的助產機構提供《出生情況證明》,到公證部門辦理“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保定市衛生局、保定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出生醫學證明15
____婦幼保健院:
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親自來領取本人在貴院分娩的嬰兒姓名:_______的《出生醫學證明》,現委托_____同事到你處代理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委托人:(簽字)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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