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用工合同

時間:2023-03-27 13:02:33 用工合同 我要投稿

書面用工合同3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書面用工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書面用工合同3篇

書面用工合同1

  協議人(甲方):_______

  協議人(乙方):_______

  經協議人自愿協商,現達成婚前協議如下:

  第一章、夫妻間生活守則

  第一條:夫妻之間應相互信任、相互忠誠。若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行為不軋,或做出任何傷害夫妻感情的事,應視其情節嚴重進行處理,處理決定權由受傷害一方決定。

  第二條:若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對另一方有包括言語上的.辱罵或其它家庭暴力行為,應在短期內妥善處理并道歉,若受害方不原諒其無理行為,則過錯當事人應無條件同意受害方的離婚申請,并視情節嚴重對受害方進行賠償。

  第三條:若雙方當事人有說臟話或其它粗俗行為,則視情節嚴重處罰該當事人。具體處罰規則如下:

  a、一日之內以一句臟話或一次粗俗行為(如隨意吐痰、隨意扔垃圾)洗一次臭襪子。

  b、一日之內累計次數達到四次,則由過錯方洗一次臟衣服,直至干凈衣服收回并疊好。

  c、若累計三日一方當事人都有犯錯,不論犯錯次數多少,該過錯方必須無條件承擔該星期的所有衛生打掃。包括洗衣服、打掃衛生、洗廁所等等。

  d、若甲方連續三日沒有犯任何一錯誤,則免去甲方一個星期的所有家務,且由乙方承擔,包括洗襪子等等。若甲方連續一個星期沒有犯任何一錯誤,則應由乙方自費rmb50買零售犒勞甲方以此鼓勵甲方的上佳表現。備注:該項條款一年之后需重新修定。

  第四條:若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感情出現變故(移情別戀),或其它異性朋友過于親密,則該當事人不得欺騙其變心行為,坦白相告。且與另一當事人協商處理該問題。若受害傷不想原諒過錯方,或過錯方有欺瞞行為,則受害方有權要求過錯方無條件答應任何合理要求,包括離婚。

  第二章、丈夫個人守則

  第一條:不得出入色情場所及沉迷賭博。

  第四條:不得與妻子或家人以外的異性有過份、及不必要之親昵舉動。

  第五條:不可作出傷害妻子的行為,包括心理上、生理上。

  第六條:丈夫需要定時向妻子報告行蹤。丈夫在任何時刻,均不能與妻子失去聯絡。

  第七條:丈夫不可無故夜不歸宿,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得到妻子許可。

  第八條:丈夫如反以上條款中的任何一條,妻子有權要求丈夫答應任何處罰,包括財產處罰及離婚。

  第三章、財產問題

  第一條:雙方當事人必須勤儉持家,不得亂花錢,夫妻財產共同保管。

  甲方每月所發工資必須如數上繳于乙方,并存入夫妻銀行卡內且由夫妻雙方保管。銀行卡由甲方保管,其密碼由乙方保管。乙方每月從甲方工資內取出甲方所必需的開支,甲方急需用錢且有合理理由可向乙申請。乙方也應嚴格控制其工資收入流向,并受甲方監督。

  第二條:其它財產問題都嚴格遵守中國婚姻法。

  以上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時生效。

  甲方:_______(簽字)乙方:_______(簽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書面用工合同2

  一、我國勞動關系相關立法概況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支付報酬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勞動關系相關立法對于判定勞動關系建立的標準從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到承認事實勞動關系又到以“用工”作為勞動關系建立的標準,經歷了從探索到逐步完善的歷史變遷:

  1992年原勞動部辦公廳給吉林省勞動廳的文件——《關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滿后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問題的復函》中提及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很明確地被認定為不符合法律規定,這樣的勞動關系如果想存續并受到法律的保護只能通過補辦或續訂合同這樣的程序,書面合同才是合法的勞動關系建立的唯一表現形式。1994年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復函》中規定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利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這已經體現出立法的側重于保護勞動者的利益的意圖。《勞動法》第十六條中規定的即勞動合同行為,勞動合同行為因勞動合同形式有書面與口頭之分故也有書面、口頭(或推定)的勞動合同行為的分類。這糾正了以往只將書面勞動合同作為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來對待的誤區,表明口頭或者推定的勞動也應當被認定為勞動合同行為,進而可以構成勞動合同關系。1995年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十七條中首次使用“事實勞動關系”這一概念。1996年勞動社會保障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四條明確了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對于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歸責原則,這表明事實勞動關系這一規則也在不斷地發展。

  20xx年《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也表明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間接承認了事實勞動關系的效力。20xx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確定勞動關系建立的規則進行了重大修改,第七條表明,建立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從“簽約”修改為“用工”,即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條第一款中,“應當”表明此為義務性規定,即必須。第二款中用工的作用是確定勞動關系的建立先于書面勞動合同訂立的情況下,補定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限起點。第三款中用工主要解決勞動合同先于勞動關系訂立時,勞動關系建立的認定標準。第十四條第三款也承認無書面形式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并且可以訂立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勞動合同,屬于事實勞動關系的范疇。

  至此,我們可以從勞動關系相關立法的沿襲發展中總結出我國勞動關系法律制度的發展規律,即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從書面勞動合同的訂立到“用工”這一標準的確立,體現出來的是勞動關系本質的回歸。

  二、書面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系及用工的含義

  (一)書面勞動合同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勞動關系即勞動合同關系,或是書面勞動合同關系,或是口頭(或者推定)勞動合同關系,而不包括非合同勞動關系。我國從確立勞動合同制度到《勞動合同法》施行前,以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因為書面形式準確、嚴謹,合同內容確實可靠,因而一直受到勞動法律的青睞。

  (二)事實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是相對于書面勞動合同所調整的勞動關系而言的,事實勞動關系冠以“事實”二字,表明其是一種不符合現行法律規范而又必須對其加以處理的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本質是無書面形式或無有效書面形式的勞動契約,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立法精神的契約關系,因而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合法利益仍受勞動法保護。

  (三)用工

  《勞動合同法》中并沒有明確地對“用工”一詞進行界定。學理上用工通常被定義為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后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的行為。這強調勞動者的勞動力已在實際生產勞動過程中與生產資料相結合,即勞動者已經上崗或就勞,屬于勞動合同的履行行為。即使不存在書面勞動合同,用工也足以表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對建立勞動關系這一事項達成了口頭形式或者推定形式的合意,并且已經開始了合同的履行行為。

  三、勞動關系的本質回歸

  《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將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試圖通過“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確定勞動合同制度,把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作為依據的勞動關系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并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給予罰款等處罰,但這并不代表勞動者權利的完整保護,在實踐中也未能扭轉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局面。

  總結我國勞動關系法律制度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例證,《勞動合同法》沒有賦予書面勞動合同以建立勞動關系的效力,即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不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要件。《勞動合同法》沿襲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其第10、14、82條的規定表明其在立法上引導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的意圖十分明顯。《勞動合同法》強調勞動合同的書面化,原則上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都應采用書面形式,但其相比于《勞動法》的進步在于用立法的形式確立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這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7條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不將書面勞動合同的訂立作為勞動關系建立的標志;第26條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中,也沒有將未訂立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這一原因列入;第16條與第35條的“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不是合同的效力性禁止規定,而是倡導性和警示性規定。由此可見,我國法律雖以立法的形式明文規定了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中的重要地位,但它的功能主要在于對勞動關系的調整和對勞動關系的證明作用,書面形式的有無并不影響勞動合同對建立勞動關系的效力。

  在我國勞動關系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中,從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到對事實勞動關系的保護,再到“用工”這一判斷勞動關系建立的標準的確立,不難總結出我國現如今不將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的有效要件的原因。第一,在當前我國勞動法制建設尚不完善的社會背景下,過分強調勞動合同書面形式的生效效力是不現實而且不實用的,因為口頭合同在日常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若采用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則大量的口頭合同不得不被按無效勞動合同處理,這不僅對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利,而且對訂立口頭合同的勞動者更沒有什么益處,反而更不利于對他們利益的保護。尤其是非全日制用工關系中的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將減損他們工作的靈活性和低成本性。第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完善勞動合同制度,通過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方式和效力使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在發生糾紛時能做到到有據可查,從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承認了勞動的不可逆性,用人單位無法將事實恢復到合同簽訂前、勞動者提供勞動以前的狀態,因而不能僅以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某個法定模式的要件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受到法律保護的依據,不能因為一個要件否認勞動者的應然權利。第三,勞動關系的持續性和變動性的特點,使得訂立的勞動合同即使采取了書面形式也具有不完全性,具體來說就是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可能包含訂立后乃至將來的勞動關系所涵蓋的.全部內容。第四,即使不將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通過其他的方式,如《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二倍工資”等針對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時應承擔不利后果或相應的義務,也足以達到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目的。因而對于勞動合同,在當前的立法環境下,應以確認其書面形式的證據效力更為恰當。對于缺少書面形式這一要件的勞動合同而言,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雙方當事人也就這些內容達成了合意,或者合同的內容已經被實際履行,仍然應當確認其生效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在作出調整的同時,在第十條第一款中仍然保留了《勞動法》關于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這樣的要求,不過,書面形式的效力并不在于判定勞動關系的建立,而是使合同生效。《勞動合同法》將勞動合同生效與勞動關系建立這兩個行為區分開,并允許這兩個行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先后完成,具體規定為其第十條第二和第三款。

  對于《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解讀,有學者認為其實際上否定了原來實踐中關于事實勞動關系的概念,也有學者認為,這一規定并未全部消弭事實勞動關系。不過,不論對該條款作何種理解,都能反映出我國的勞動立法力圖將以往無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而引起的事實勞動關系轉化為勞動法律關系,努力將事實勞動關系納入勞動法規所保護的范圍中來。從“用工”一詞的內涵及構成用工的條件來看,“用工”作為判定勞動關系成立的標準較之于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更為確切,也更加有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因為“用工”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完成的一系列行為,這些行為不僅表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就其之間所認定的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了合意或已經達成了口頭合同,而且意味著該合意或者口頭勞動合同已經開始履行了。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也沒有其他相反的證據證明勞動合同不存在的情形下,通過已經發生的實際用工活動來認定勞動關系的存在,進而對勞動者適用《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更能保護該勞動者的應然權利。

  “用工”作為判定勞動關系成立的標準又包含著重要的意義:首先,用工反映出勞動關系中的“實際履行”原則,將勞動合同中的雙方合意行為和實際履行行為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確定了合意與實際履行較之于合同的書面形式對勞動者來說更加關鍵的作用。其次,“用工”這一標準的應用,擴大了實踐中對勞動者的保護范圍,因為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不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有更多的口頭或者推定的勞動合同被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合同,進而有更多的以往事實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被納入到有效勞動關系的范疇,縮小了以往認定的事實勞動關系的范圍,使得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了更大限度的保護(許建宇,《用工法律問題初探》)。第三,“用工”這一標準的確立體現出勞動關系本質的回歸。勞動關系的本質可以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達成合意之后,由勞動者提供用人單位需要的勞動,用人單位向其支付報酬的一種相互合作的一系列行為的總和。而《勞動合同法》的目的就是促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這種合作,努力使這種合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滿足雙方的需要和利益、規范雙方相互間的行為。“用工”正是從勞動關系的本質出發,從《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出發,以轉讓勞動力使用權為內涵,不僅是勞動關系的實質性內容,而且是訂立口頭形式或者推定形式的勞動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標志,在判定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時、在確定雙方勞動關系是否形成時,體現著勞動立法對勞動關系中各方行為和利益的規范和保護。

  我們應當相信,《勞動合同法》中“用工”作為判斷勞動關系是否成立的標準這一制度的發展,將有助于我國勞動關系實體化的進程,有助于將更多的事實勞動關系轉化為合法的勞動關系,更有助于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納入到勞動法律保護的范圍中來,約束并規制用人單位的行為,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書面用工合同3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 工程建設需中沙和細沙,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訂立以下條款。

  一、供貨方式

  1、價格經雙方商定為中沙每立方 元,細沙每立方 元。(注:包括運費)。

  2、按甲方工程進度需要分期分批向乙方購進所需沙、甲方每次需貨時,應提前一天通知乙方所需沙,經乙方確認后,乙方保證在24小時內將甲方所需沙送達指定工作地點。

  3、貨到工地甲乙雙方應當面點清數量,并保證每次每批達到按甲方要求的質量、重量、尺寸大小及強度并達到國家規范,且由甲方負責人簽收送貨單,以經甲方確認簽收的送貨單據作為甲乙雙方的結賬憑據。 如不是按甲方要求所送沙,一律不簽單。

  二、結算及付款方式

  1、乙方無條件承諾給甲方墊資工程全部所需沙到工程竣工驗收才可以結算沙款,并保證供應甲方所需沙充足,如有違約愿承擔一切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法律效果,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且追究其法律責任并有權不給予結算。

  2.、方承諾并保證,在本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及時給予乙方對帳結款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結清全部貨款,如若甲方沒能力支付,甲方愿意按所欠乙方貨款金額割同等金額樓房方式支付乙方貨款作為償還,甲方不得有異議(樓房抵換價格按當時市場行情價同等條件折算)

  三、違約責任

  1、乙方必需保證所供沙為合格砌筑沙和抹灰沙,沙必需以甲方名義送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并由乙方承擔其費用,并提供甲方驗收所需廠家資質及所有資料。

  2、雙方簽定合同后,甲方工地所需的沙必須向乙方訂購,如發現甲方向其它供應商購貨(注:在乙方供貨不足的情況下不需要承擔責任)乙方可控告甲方違約,但乙方必須保證所供應灰沙保質保量情況下不得高于市面價格,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并不給予結帳。

  四、其它

  1、甲方有權退換貨。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間日生效,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另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備同等法律效力,協商解決不了的,甲乙雙方可在簽約地管轄區內人民法院起訴,調解。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需方(甲方):____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_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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