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獨資章程

時間:2024-12-19 12:00:00 歐敏 章程 我要投稿

法人獨資章程范本(通用8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章程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章程是一個組織進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規則。我們該怎么擬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法人獨資章程范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法人獨資章程范本(通用8篇)

  法人獨資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_________年4月1日(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00貨幣_________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人獨資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人獨資章程 3

  一、監事會的組成

  (一)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二)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一)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

  (三)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一)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三)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四)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一)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二)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日常監督的基礎上,每年對企業必須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并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相銜接。已由執行監事安排檢查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不再重復審計);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人獨資章程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額(萬元)

  出資期限

  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_______人,執行董事為___________,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人獨資章程 5

  一、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 公司住所: 市(縣鎮) 路 (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 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 公司在冊股東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認繳出資額: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出資方式: (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第十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 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 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 年 月 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第十五條 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人獨資章程 6

  所謂“法人”,指的是依據法律規定,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的經營主體,也就是“法定的人”的意思,是虛擬的人,不是真的人。法人獨資成立的公司被稱為“全資子公司”,投資方被稱為“母公司”。

  法人獨資企業是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雖然可以起字號,并可以對外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也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于自然人企業范疇。

  以下是法人獨資公司的章程范本,僅供參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西雙版納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資設立西雙版納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于20____年__月__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西雙版納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景洪市____路____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物業管理;房地產經紀與代理。

  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全部到資。

  第七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住所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住所如下:

  股東: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景洪市____區____路____號。

  營業執照注冊號或事業法人證號:______。

  第五章公司類型

  第九條公司類型: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十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西雙版納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貨幣出資____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公司注冊資本全部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足。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由股東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產生。(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四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注:可由董事長兼任,也可由董事會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法人獨資章程 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第三條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 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營業期限及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

  第五條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注:1、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2、經營范圍涉及《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所列事項的,應當按照相關批準文件、證件表述;批準文件、證件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范的,參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不涉及上述事項的,參照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表述。)

  第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營業期限屆滿后需存續的公司應當在營業期限屆滿前修改公司章程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注:營業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____年__月__日”,按需選擇其一并修改本條。采用上述方式記載營業期限的,營業期限屆滿后公司需存續的,應當在營業期限屆滿前修改本條,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注:1、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已實繳。”

  2、公司設立或成立后減少注冊資本時,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注冊資本數額不得低于其規定的最低限額。

  3、因合并、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關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記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確定。)

  第三章 公司的股東

  第九條公司股東名稱:,證件名稱:,證件號碼;住所:___________。

  (注:股東名稱應當與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一致。)

  第十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信息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注:可以就股東名冊的管理部門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規則制定相關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第十一條公司成立后,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二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享有剩余財產。

  (注:可以根據需要依法規定股東的其他權利,并記載于本條。)

  第十三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載明的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十四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第十五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萬元,在____年__月__日前繳足,其中,以貨幣出資萬元,以 貨幣(或其他出資方式作價)出資。

  (注:1、其他出資方式包括: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轉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五)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中的“在____年__月__日前繳足”修改為“已于____年__月__日繳足。”

  3、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公司,在股東繳納出資后應當依法公示;可以將繳納情況記載于本條,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本章程。

  4、注冊資本分期繳付的,可以將股東分期出資的期數和每一期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記載于本條。

  (一)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將本條修改為注冊資本變更后對應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6、因合并、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合并協議、分立決議或者決定約定。

  7、非公司企業法人改制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出資額等于原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凈資產,出資方式為原非公司企業法人凈資產對應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時間為原出資人的出資時間。)

  第十六條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注:股東的出資期限應當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規定了存續期限的`,其出資期限應當在存續期限內;公司章程規定了明確的營業期限的,出資期限應當在營業期限內。)

  第十九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五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一條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股東任命。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二十四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權,委托他人代行職權時,應有出具《授權委托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五條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應當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者經理資格的;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定監事的報告;

  (五)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注:可以依法規定股東的其他職權,并記載于在本條。)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對股東負責。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 年。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并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規定執行董事的職權,并修改本條。)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 1、經理可以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由股東聘用或解聘的應修改本條以及本章程中關于執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

  2、公司經理可以由執行董事兼任,修改本條以及本章程中關于執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

  3、公司可以不設經理,不設經理的,應當刪除本條。)

  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監事為1-2人。監事為職工代表的,可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并修改本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注:可以規定監事的其他職權,并修改本條。)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任命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五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一)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股東、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三)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四)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五)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背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七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決定。

  (注:可以規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并相應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決定,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余稅后利潤,由股東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當在下一會計年度開始后個月前將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條 公司的  部門負責保管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

  (注:可以規定公章、營業執照的使用規則以及其遺失、毀壞、被非法占有時申請更換或者補領的程序,并記載于本條。)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四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注:可以規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出現除上一條第(三)項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東應當指定人員行使相應權利。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六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七條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應當把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四十七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并由股東決定;公司不得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注:1、可以規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并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規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并記載于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信息,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章程于____年__月__日訂立。

  法人獨資章程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具體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項目為準。

  第二章 股東

  第六條 公司股東為_________,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股東的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條 股東的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三)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元。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及出資額:

  股東以貨幣方式出資人民幣_____元,在_________前足額繳納。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__人,由股東委派產生。董事任期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股東指定。

  第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為_____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股東指定。

  第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五)向股東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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