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江小學章程
在生活中,人們運用到章程的場合不斷增多,章程是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那么相關的章程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萬江小學章程,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第一章 萬江小學章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為規范辦學行為,規范學校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為“市萬江區萬江小學”;英文名Shenzhen zz Primary school(縮寫lyxx);注冊地址為市路1號。學校分設三個校區,南校區地址為市路1號,北校區地址為市百花三路1號,外國語小學地址為市西路8002號。
第三條 學校創辦于1981年9月1日,主管部門是市萬江區教育局。
第四條 學校是公辦、全日制完全小學。學制六年,實施義務教育。
第五條 學校以把學校建成具有優質教育、優良校風、鮮明特色的現代化一流示范學校,讓學生得到全面和諧發展為辦學目標
第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教代會參與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的制度。
第七條
校訓:和諧進步、真誠奉獻;
校風:文明、團結、勤奮、向上;
教風:敬業、嚴謹、創新、精深;
學風:尊師、刻苦、自主、求實;
第八條 學校校旗:紅底,上有萬江小學中文字樣;
校歌:《我有一個夢想》;
校徽:墨綠色菱形內有LY兩個字母的圖形;
學校重大活動升校旗,奏唱校歌。
第九條 學校建校紀念日為1981年9月1日。
第二章 學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學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適齡兒童;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依法接受監督;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實行校務公開;
(六)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校長
第十二條 校長由區教育局任命(聘任),是學校的法人代表。
第十三條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協助校長工作。各校區分設副校長負責分校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校長全面負責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德育工作;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對外代表學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校長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決定和指示,完成國家下達的教育計劃和各項任務;
(四)尊重、依靠學校黨組織;
(五)尊重教職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六)定期向學校黨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匯報學校行政工作,接受黨組織和教職工監督。
第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決策機構。校長按照議事規則主持校長辦公會,決定學校有關事項。
第二節 黨組織
第十七條 學校設立黨總支部,下設若干黨支部,在學校發揮政治核心和戰斗堡壘作用。
第十八條 學校黨總支部依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一)保證并監督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學校的貫徹執行;
(二)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
(三)負責學校干部的教育、培養、選拔和考核等工作;
(四)領導學校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五)抓好黨組織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六)培養和發展優秀教師入黨;
(七)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婦女等群團組織,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
第三節 工會與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學校工會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學校工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以及中華全國總工會、省市總工會、區工會、區教育工會制定的方針、政策開展工作,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學校工會在黨的領導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教代會代表中,教師代表占65%,管理人員代表占15%,教輔后勤人員代表占20%。
每屆教代會代表任期3年,每年至少召開1次教代會。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應當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引導教職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投身教育教學改革,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權利:
(一)審議通過學校章程;
(二)聽取校長工作報告;
(三)審議學校發展規劃;
(四)審議學校重大改革方案、工資福利分配方案等;
(五)根據上級工會有關教代會規定,相應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督權。
第四節 教學、行政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置辦公室、教務處、政教處、教科室、總務處、大隊部。分校區各處(室)設正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辦公室是協助校長處理學校日常行政事務和人事管理的辦事機構。
教務處是協助校長處理教學事務的辦事機構。
政教處是協助校長進行德育工作和處理學生事務的辦事機構。
教科室是協助校長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辦事機構。
總務處是協助校長處理學校后勤工作的辦事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制定教學、科研、人事、學生、后勤基本管理制度及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按學科設置教研組,負責學科教學研究和管理,教研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若干名;教研組下設若干備課組,各備課組設備課組長一名。
第二十七條 年級組為學校教學基本單位,負責本年級的教育、教學及其他工作,協調與學校各部門以及教研組的.關系;年級組設組長1名。
第四章 教育教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教育教學是學校中心工作,學校以學生發展為本,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十九條 教學工作面向全體學生,因材施教,使學生獲得全面發展。
課堂教學是學校教學的基本形式,學校教學改革應以提高課堂教學質量為重點,嚴格落實教學常規管理制度,強化教學過程管理,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第三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選用國家課程、地方課程教材,積極開發校本課程教材,有效推進課程改革。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科學、公正、合理的學生學業評價機制。
第三十二條 學校堅持以育人為本,德育為首,不斷創新德育工作內容、途徑和方法,提高針對性、主動性和實效性,開展理想教育、養成教育,幫助學生學會做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堅定愛國主義、社會主義、集體主義思想和信念。
學校發揮少先隊組織在德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三條 開展心理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加強體育工作,為學生的身心健康和文體活動提供必要的物質和經費保證。
第三十四條 加強教育科研,每年舉行教育教學研討會,對優秀教育教學科研成果給予獎勵。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研究性學習。
第五章 教師及其他員工
第三十五條 學校由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組成。
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按工作需要設立工作崗位,實行崗位聘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第三十六條 學校按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招聘教師,建立健全教師人事檔案和業務檔案,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條 教師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促進學生的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節假日加班按規定取得報酬;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教育教學輔助人員享有與教師同等的權利,學校對教師、教育教學輔助人員應一視同仁,平等對待。
第三十八條 教師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履行與教師同樣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為保障教師及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學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制定和落實教師培訓計劃;
(四)對教師及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校管理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五)支持教師及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建立教師申訴制度。
第四十條 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學生
第四十一條 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規定取得本校學習資格的受教育者為本校學生。
第四十二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教師的指導下,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可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遵守校訓,維護學校的榮譽和形象,勤奮學習、尊師愛友、誠實守信、勇于創新;
(三)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本校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學校負有對學生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學生安全、獎懲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積極培養少先隊干部,發揮少先隊干部在學生管理中的作用;積極發展學生社團,為學生社團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發揮學生社團在學生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立社區教育委員會和家長委員會,建立家長聯系制度,逐步吸收家長參與學校教學工作的評價和考核。
第七章 學校資產與后勤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校資產來源:
(一)國家劃撥;
(二)財政撥款;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制度,規范管理工作程序,強化崗位責任制,確保學校資產的安全、完整。學校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各種無形資產的保護和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執行財務預算制度、財務報告制度、財務審批制度、財物申購制度、收費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經費。
學校接受政府財稅、物價等部門的監督和本校教代會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五十條 學校按照“統一領導、分工管理、合理配置、管用結合”的原則實施對教學設備的管理,提高實驗室及儀器設備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第五十一條 學校加強文獻保障體系建設,實現圖書信息系統的現代化。
第五十二條 學校加強信息網絡和現代教育技術設施建設,建成先進的信息化校園,實現教育教學手段現代化。
第五十三條 關心師生生活,做好教職工食堂、學生食堂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加強飲食衛生安全管理與監督,提高伙食質量。
第五十四條 學校后勤工作堅持為師生和教學科研服務的宗旨,為學校辦學提供服務保障。后勤服務實現社會化,任何部門、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學校資產。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校長辦公室。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教代會審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報市萬江區教育局審核,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 教職工5人以上聯名或處室、部門以提案形式向校長辦公室提交章程修改意見,經行政會議研究,由校長提交教代會審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報市萬江區教育局核準,寫入本章程,即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5日內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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