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公司章程范本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章程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章程不由國家強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屬組織及成員信守,有一定的規范作用和約束力。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章程范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章程范本1
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福建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泉州八方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泉州八方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法定注冊地址:泉州市泉港區界山鎮界山村324國道旁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發布人才供求信息,提供擇業指導和咨詢服務,人才招聘、人才推薦、人才培訓、人才素質測評、人才派遣和獵頭服務,經批準舉辦人才交流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服務項目。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陸拾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作出決議才能生效。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參股比例 林燕芳 現金人民幣 30萬元 50% 柯龍俊 現金人民幣 30萬元 50%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超半數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六章 公司機構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每一萬人民幣為一個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6個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董事會會議將在公司的法定地址召開,亦可在董事會一致同意的其它地方舉行。但是,每年至少要舉行一次由董事親自參加的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理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2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打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訂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設置方案;
(四)擬打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及勞動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查驗證于第二年3月30日前送交各股東。財務會計報告包括:
1) 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4) 財務情況說明書;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各股東持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二Oxx年十一月九日
公司章程范本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鐘巖泉、李明雅、林海明、李躍富等四方共同出資,設立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煌星大廈東區0712。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銷售及物業管理(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鐘巖泉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566號1幢704室 350582196610122531 李明雅 福建省晉江市雙溝西路51號 350582197312270549 林海明 福建省晉江市陳埭鎮坊腳村振興路31號 350582197612080552 李躍富 福建省晉江市池店鎮梧潭村東北區70號 350582196611071019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鐘巖泉:認繳出資額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內繳足。
李明雅:認繳出資額3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林海明:認繳出資額2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2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李躍富:認繳出資額1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范本3
第一章 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經營范圍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xxxx萬元人民幣。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股東、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股東:
身份證號:
住址:
第九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七)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九)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行使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設置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任免除應由股東決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公司章程范本4
1、公司章程的成立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需要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也就是說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經成立。基于公司章程法律性質的分析,按照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一般原理,公司章程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一是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必須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這是公司章程成立的基本條件,也是實質要件。通過共同制定,實現意思表示一致。
二是具備法律規定相關內容。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特點,因此它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內容起草。
三是股東的認可。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這是公司章程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對第一個成立要求的法律確認,具有實踐意義。
2、公司章程的生效
公司章程成立后并不必然發生法律效力。因為公司章程內容相當豐富,規定事項也比較復雜,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應根據具體內容進行具體分析,概括起來有兩種類別:
一是關于公司設立過程中規定相關權利義務的條款自章程成立時生效。因為,這些條款從性質看就是當事人關于設立公司而簽訂的民事合同,只要具備一般合同生效的要件就應該生效,且形成合同法上權利義務關系。
二是關于公司成立后相關內容的規定條款自公司成立時生效。公司章程關于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從邏輯上看,只有這些主體存在才可能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后,關于公司的規定才生效。只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后,關于他們的規定才發生法律效力。除此以外,公司章程的生效還需要具備兩個實質要件,即:必須具備經過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審查的形式要件和記載的'事項須滿足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不缺項記載等要求實質要件。
3、公司章程的溯及力
從現行公司法條文看,公司章程主要是調整股東與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自治性文件。因此嚴格意義上將,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才能產生公司法上法律效力。在公司成立之前,因為公司章程符合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可以產生民法意義上的法律效力。基于這個邏輯,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后,是否還具有民法上法律效力問題是公司章程溯及力的核心。
從現行法看,肯定了公司章程的溯及力問題。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從本條內容看,股東不繳納出資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是對公司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屬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圍。但是“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屬于對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而這一關系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經由未生效的公司章程規定,因此屬于公司章程對生效以相關內容的確認,因此具有溯及力。從這個意義看,公司章程對公司成立之前的關于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應該具有溯及力,既可以用公司法規定處理,也可以用民法也補充公司法規定的漏洞。
公司章程范本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明確公司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法定名稱為____________公司。
本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中國___省___市___地。
第三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8000萬元。
第四條 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本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使公司不斷發展,使全體股東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繁榮社會經濟。
第六條 本公司為____________公司。
第七條 本公司發起人分別為: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經營方針
第八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生產銷售建筑材料、從事房地產開發、承攬建筑裝飾工程。
第九條 本公司的方針為立足本地,逐漸向省內外延伸,不斷提高企業信譽,樹立企業形象。
第三章 公司股份
第十條 本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外,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十一條 本公司全部注冊資本分成等額股份,并以股票形式表示。股票由公司蓋章后生效。
第十二條 本公司實收股本為公司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8000萬元。
第十三條 本公司發行股份為記名式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張股票為100股。
第十四條 本公司股份可用人民幣或外幣認購,用外幣認購時,按收款當日中國____________公布的外匯買入價折合人民幣計算。
第十五條 本公司紅利分配均以人民幣支付。
第十六條 發起人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應進行資產評估。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注冊資本的20%。
本公司發起人認購股份情況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發起人以外的認股人必須以貨幣作出資。
第十八條 本公司所發行的股份,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各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十九條 本公司在增資擴股時,須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條 本公司發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內不得轉讓,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四章 公司債券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根據經營需要籌措貸款和發行債券。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發行債券應由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方為有效。本決議為普通決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發行債券和債券轉讓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
第五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享有的股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額享有如下權利:_______________
1、出席或委托代理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選舉權,享有被選舉權。
2、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
3、查閱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按其股份取得紅利。
5、本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財產。
6、按其股份比例優先購買新股,其優先購買權可以轉讓或放棄。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承擔義務:_______________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股東不得退股;
5、服從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6、積極支持公司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維護本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本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行使職權:_______________
1、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的報告;
2、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準公司的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
5、決定公司發行債券;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決定其報酬和支付辦法;
7、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
8、修改公司章程;
9、審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提案;
10、需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
(一)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后3個月內召開;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董事會應在2個月內召集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_______________
1、董事缺額近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代表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應由董事會召集,并于開會的30日以前但不超過60日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股東會臨時會議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條 股東會作出的普通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作出的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2/3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過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股東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為特別決議。
第三十二條 出席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數額時,會議應延期20日舉行,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本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數額時,應視為已達法定數額,按實際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額計算表決權的比例達到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比例時,大會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每一股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會議的決議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及紀要應與出席股東會的股東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和經理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權力機構,在股東會閉會期間,負責本公司的重大決策,并向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采用單數制,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共7人。
第三十七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可以由股東擔任,每屆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位期間經股東會決議可以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該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
第三十八條 第一屆董事候選人,由發起人提名,第二屆以后的董事候選人由原董事會提名,達到本公司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也可以作為候選人。
第三十九條 選舉董事采取累積投票制,所得選票較多者當選為董事,董事可以兼任本公司高級職員。
第四十條 本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通知各董事時應書面載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作出記錄,并由出席董事和委托代表以及記錄員簽字。
董事有要求在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利,董事應依照董事會議記錄承擔決策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致使公司受到嚴重損失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曾表示反對的董事,可免除賠償責任,但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表示反對,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四條 董事長由董事擔任,由全部董事的2/3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四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簽署公司股票、債券;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作出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七條 董事和總經理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董事、總經理以及本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違章、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可以給予下列處罰:_______________
(一)限制權力;
(二)免除現任職務;
(三)負責經濟賠償。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董事會成員、經理管理行為行使監督職能。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為3人,其中1/3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職工代表出任,2/3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監事。
第五十條 監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商討的有關問題和決定可提出質疑并要求答復。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表決時應以書面形式,監事會作出決議時應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通過。
第八章 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五十三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制訂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公司將歷年財務會計報表置備于公司辦公場所,供股東查閱。
第五十四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狀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五十五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納稅登記,繳納稅款。
第五十六條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七條 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5、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按稅后利潤的10%提取,當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任意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比例由董事會根據每年的盈利狀況確定,按照股東會決議使用。
下列款項應列入資本公積金:_______________
1、超過股票面額發行所得的溢價額;
2、接受贈與;
3、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列入的其他款項。
第五十九條 法定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應用于下列各項:_______________
1、彌補虧損;
2、轉增股本;
3、國家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條 公益金按照稅后利潤的20%提取,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六十一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公司分配股利采取現金股利的形式。
第六十二條 公司按稅務機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股東股利收入的應納稅金。
第六十三條 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股份制企業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各項制度。
第十章 合并與分立
第六十四條 公司的合并、分立由董事長提出方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第六十五條 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或創立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時由合并各方簽訂協議,合并各方未清償的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
第六十六條 公司分立時應先對公司債務的承擔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簽訂清償債務協議。
第六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按國家規定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六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_______________
(一)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三)公司宣告破產;
(四)《公司法》規定的其他解散事項。
依本條第一款終止的,董事會應將公司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布公司。依第三款終止的,依照《破產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公司清算組織成立后,應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兩個月內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第七十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制訂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理債權債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七十一條 公司決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經清算組織批準,不得處分公司財產。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清算組織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和其他債務。
第七十二條 公司清償后,清算組織應將剩余財產按股東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必須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審批機關批準后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_______________
1、由董事會會議提出修改章程提議;
2、把上述內容通知股東,并召開股東會,由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3、依照股東會通過的修改章程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第七十五條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應報審批機關批準,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更改公司名稱;
2、更改、擴大或縮小公司的經營范圍;
3、增加或減少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
4、增設新的股份類別;
5、改變每股股票面額;
6、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的條款的變更。
第七十六條 公司應將變更后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通知辦法
第七十七條 公司應將變更后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創立大會通過后對內產生效力,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正式產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訂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東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鑒)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范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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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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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介紹信簡介
介紹信是用來介紹聯系接洽事宜的一種應用文體,是應用寫作研究的文體之一。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派人到其他單位聯系工作、了解情況或參加各種社會活動時用的函件,它具有介紹、證明的雙重作用。使用介紹信,可以使對方了解來人的`身份和目的,以便得到對方的信任和支持。
它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印好格式的介紹信,用時按空填寫即可:一種是用公用信箋書寫的介紹信。
公司章程范本7
最新兩次的公司法修改越來越彰顯出意思自治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表現了減少對企業的管制與干預、增強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傾向。本文總結了公司法中可由公司章程或者股東自行約定的幾個重要事項,涉及到公司的權力結構、管理經營模式、分紅模式、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等。作為“公司憲法”,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公司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度章程時,務必考慮周全,通過明確詳細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經營作出個性化的制度安排。
1、股東持股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對于該問題,公司法并未明確規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約定,但司法實踐已經認可上述約定屬于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
案例鏈接:深圳市啟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鄭州國華投資有限公司、開封市豫信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資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案----
裁判要旨:在公司注冊資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各股東的實際出資數額和持有股權比例應屬于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股東持有股權的比例一般與其實際出資比例一致,但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內部也可以約定不按實際出資比例持有股權,這樣的約定并不影響公司資本對公司債權擔保等對外基本功能實現。如該約定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損害他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屬有效,股東按照約定持有的股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分紅比例、認繳公司新增資本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3、表決權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42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可通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時的剩余股東同意權、優先購買權
我們知道,侵害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公司法之所以對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設置剩余股東同意權、優先購買權等制度進行限制,主要是基于對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權自由轉讓兩種價值理念的平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實踐中公司情況千差萬別、公司參與者需求各異,需要更多個性化的制度設計。欲順應此種實際需求,法律需減少對公司自治的干預,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自行設計其需要的治理規則。因此,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場合,允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讓股東與剩余股東間二者的利益分配。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公司章程可排除股東資格的繼承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75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6、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可以書面形式行使股東會職權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37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7、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期限可另行約定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41條第1款: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8、公司章程對公司董、監、高轉讓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于公司法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141條第2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公司章程范本8
現行立法對章程自治的邊界以及自治對人的效力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應區別股權的內部轉讓和對外轉讓,分別設置限制性條件。
公司法第72條第4款授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未對限制的內容、形式、范圍以及該種限制與法定限制不一致或相沖突的情形下如何協調處理等問題進行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此類爭議時往往難以把握裁判尺度,由此導致的最直接后果是,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效力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不利于保護公司、股東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一、公司章程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理論基礎
(一)公司法第72條之立法意旨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特別規定的性質問題,學界觀點比較統一,認為此類規范屬于公司法中關于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則,是公司內部的規范,只涉及股東和公司本身的利益,因而,應主要定性為任意性規范,出于尊重當事人意愿的考量,公司法不應剝奪和過分限制當事人的自治權利。①美國學者艾森伯格也認為,封閉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規則屬于公司相關決策權的規則,應當是以賦權型規則和補充型規則為主,而不應是強制型規則。②
從法律規范的性質上看,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屬于任意性規范,公司法第72條第4款對此也給予了肯定,股東可以通過討價還價的方式對之進行選擇以達到自己的目的,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非同于法律規定的限制。
(二)公司法第72條的邏輯結構
公司法第72條4款分別規定了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和股東優先購買權以及股權轉讓的另行規定。從邏輯上來看,前三款的內容與第四款屬于并列關系,對于前三款規定的事項,公司章程可以進行特別規定,即公司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外部轉讓和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等方面,都可以做出不同于前三款規定的特別規定,甚至對于前三款沒有規定的內容,如股權轉讓的對象、時間、價格等,也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規定。根據公司法理,在公司章程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范的前提下,公司章程的規定優先于公司法適用,只有在公司章程沒有明確對股權轉讓事項做出規定的情況下,才默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三)公司法基本原則與有限責任公司性質之間的平衡
人合性是有限責任公司最顯著的特點,公司自治和股權自由轉讓是現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如何體現這三者的平衡顯得尤為重要。為了保障公司及其股東的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必須對股權自由轉讓原則加以改良,對股權轉讓的行為進行限制。公司自治通過公司章程來體現,所有股東都應當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但公司章程就難以體現小股東的意思,最終影響部分股東的利益。為了維護公司股東的利益,在尊重有限責任公司自治性的基礎上,還應對公司通過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特別規定加以一定的限制。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理論基礎應是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礎上,實現股權自由轉讓與維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之間的平衡,維護公司、轉讓股東和存續股東的利益。
二、國外法律關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規定
美國公司立法授權規定了可供選擇的限制條款,包括:(1)使股東首先有責任向公司或其他人提供獲得受限制股份的機會; (2)使公司或其他人獲得受限制的股份; (3)要求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或其他人同意受限制股份的轉讓,只要此等要求非為明顯地不合理; (4)禁止向特定之人或特定類別之人轉讓受限制的股份, 只要此等要求非為明顯地不合理。③美國公司立法概括承認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限制性條款的效力, 并且對限制的具體類型作了列舉。
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7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的內部轉讓做出限制性規定,但這種限制性規定只能降低立法對于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條件,即降低多數標準或縮短限制的期限④。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內部轉讓進行限制,但這種限制應不高于法律規定的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韓國《商法典》第556條規定,“轉讓股份,以意思表示來進行,但是轉讓給他人時,受須經大會的特別決議之限制。此限制,可以根據章程加重,而不得緩和。但是,社員之間相互轉讓時,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規定”⑤,亦即公司章程對股權外部轉讓的限制,應不低于法律規定的對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體現了維護公司的人合性。可見,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公司立法都原則性規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做出限制,且將公司章程的這種限制分為對內部轉讓的限制和對外部轉讓的限制分別進行規定,體現了公司自治和維護公司人合性的立法理念。
三、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規定的立法完善
(一)限制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
一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股東制定公司章程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其中之一即不能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體體現在,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不能違背法律原則、立法宗旨、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則就應認定為無效。二是不能禁止股權轉讓。資產受益是股權的一項重要權能,其主要是通過公司存續期間股利分配、優先認購新股、股權轉讓收益、公司解散時的剩余財產分配實現,⑥如不允許股權轉讓,資產受益權能不完整,必將影響股權的財產價值。公司章程雖不直接規定禁止股權轉讓,但通過其他條件和程序的設置,使股權轉讓實際不能實現,這屬于變相禁止股權轉讓,也應認定為無效。⑦三是股權轉讓的限制。與國外相比,我國公司法只是籠統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樣的規定沒有看到內部轉讓和對外轉讓的本質區別,應區別開來, 分別加以規定。
(二) 限制股權轉讓規定的約束主體
一般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和全體股東均發生法律效力,但公司通過后續章程修改設定股權轉讓限制條件的約束主體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公司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修改適用資本多數決原則,不能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極易導致個別股東通過自身優勢地位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情況的出現,而“股權轉讓作為股東的一項基本的固有權利,一旦章程對股東的固有權利做出處置則必須得到股東的同意,否則對該股東不產生法律效力。”⑧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簡單認定股權轉讓限制條件對股東是否有效,筆者認為,應借鑒美國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202條的規定,公司章程對于股權轉讓限制性規定僅對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股東或在修訂該條規定時投贊成票的股東有效。⑨對在章程修改時投反對票的股東不產生約束力。
(三)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司法審查標準
由于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而章程的規定優先于公司法的規定適用。在面對紛繁復雜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時,對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認定將直接影響裁判結果,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先行對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進行司法審查。司法審查的標準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主觀上, 是否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客觀上, 是否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要求;涉及章程修改的, 還應審查章程的修改是否出于促進公司發展的需要, 是否存在個別股東利用優勢地位侵害其他股東權益, 章程的修改對轉讓股東是否產生約束力等。通過司法審查認定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無效的,法院應排除公司章程的適用, 直接引用公司法第72條前三款的規定作出裁判。
公司章程范本9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股東直接為治理和發展所制定,為公司營造了一個實現自治的領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司法主要以非強制性規則為基礎提供了一套公司設立及經營的“范本”,而公司則可以通過其章程來對這一“范本”中的規則作出符合自己需求的選擇,并在公司內部形成一定程度的自我規范,亦即自治,如何在“范本”這一“標配”的基礎上升級成高度自治的“高配”,我們需要把握好一個平衡點,即在不觸及強制性規范的基礎上實現最大化的意思自治。
一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的事項
1、《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約定了股東大會的專屬職權,并且提示可以通過章程的規定進一步擴大股東大會的專屬職權,這些專屬職權具體包括: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策;董監高(除職工代表監事)的選舉更換和報酬事項決定;公司董事會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的審議批準;對公司增、減資、發行債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變更公司形式這類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此外,《公司法》第十六條提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也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述這些事項必須通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不得授權予董事會等其他機構。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的相關規定
對于《信息披露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關于日常性關聯交易與日常性之外關聯交易的強制性披露要求,我們應注意到,對于關聯交易事項應當經過股東大會審議。
3、《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在核心員工的.認定的問題上明確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當然,認定的前置程序不能省略,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并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征求意見,然后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才能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管理辦法》同樣規定了需要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的特殊事件,即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的,股東大會需要就董事會提交的股票公開轉讓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
二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及程序
1、《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了公司每年一次的定期股東大會以及強制觸發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法定情形: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到股東大會的召開,我們不能忽視事前的法定通知公告義務,對于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于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而需要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要注意的是,計算提前通知時間不包括會議召開當日。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的相關規定
《信息披露細則》第二十八條對于股東大會召開的事前通知義務也做了明確要求,即掛牌公司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或者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以臨時公告方式向股東發出股東大會通知。”
三年度股東大會的律師見證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第二十九條要求年度股東大會公告中應當包括律師見證意見。對于新三板公司,雖然其臨時股東大會關于律師的出席見證僅是“可以”,未予強制要求,但其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時,必須有律師到場并出具見證意見。
四董事會的召開條件和程序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提議權人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和監事會。其中,固定的每年度至少兩次的會議應當于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而臨時會議的召集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可以另行規定。
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五監事會組成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且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六股份轉讓的限制
在股份轉讓限制問題上,新三板公司章程需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要求:
對于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對于董監高,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為強制性條款,但是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我們可以對公司董監高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更高要求的限制性規定。
七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解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指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然而對于新三板掛牌公司,能夠由董事會決定的時期僅限于掛牌之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第十三條明確提出,掛牌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如確需變更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可見,掛牌后,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和解聘,只有股東大會才有生殺予奪的權利。
八不得損害公司利益
1、不得向董、監、高提供借款。《公司法》在董監高借款問題上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該條立法的目的其實很簡單,就是維護公司的法人財產不受侵害。
2、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九涉及章程規定的糾紛解決機制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將糾紛解決機制列入了章程必備項目,即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股東、董監高之間涉及章程規定的糾紛,應當先行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如選擇仲裁方式的,應當指定明確具體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新三板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掛牌申報的必備文件和運行基礎,一旦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則會影響公司掛牌。
公司章程范本10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第四條住所:;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即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時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劉繼忠和趙紅俠共同出資,設立遷西縣栗神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即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萬元)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1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與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按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次,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股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夠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月**日
股東會決議
會議時間:年**月***日
會議地點:公司會議室
主持人:***
參加人:**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已于會議召開15日前用電話告知全體股東。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人,代表公司股東100%的表決權,所作出決議經公司股東表決權的100%通過。決議事項如下:
一、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選舉*為監事;
三、一致通過公司章程;
四、委托*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經公司股東會審查,以上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規定的任職資格。
公司章程范本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經營范圍(以營業執照核準為準):________的購銷,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以上不含限制項目及專營、專控、專賣商品)。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_____個。
(一)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_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納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
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
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八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范本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公司類型: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桶裝水生產及銷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萬元,實收資本……萬元,實收資本占注冊資本的'100%.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
(萬元)持股比例(%)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或
交付期限
合計
第六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范本13
公司章程修改的合法程序
1.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法》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范本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對國家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企業名稱:中國煙草總公司。英譯名China NationalTobacco Corporation,縮寫CNTC。
第三條公司宗旨:根據國家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法規、法令、方針政策,按照國家計劃,對所屬企業的生產、供應、銷售、進出口業務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實行集中統一經營管理。
第四條公司所有制形式和隸屬關系:中國煙草總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是全國性的農工商貿一體化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受國家煙草專賣局領導。
第五條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區虎坊路11號,郵政編碼100052。
第二章注冊資金
第六條中國煙草總公司全部的注冊資金包括工業、商業、外貿企業為一百三十二億元人民幣,其中:固定資金一百零七億四千萬元;流動資金二十四億六千萬元。統一歸中國煙草總公司經營調度使用。
第三章業務范圍和組織機構
第七條中國煙草總公司的業務范圍是,統一組織和安排全國煙草行業的生產經營和建設工作,統籌安排煙草行業農、工、商、貿的協調發展,推動行業技術和管理進步,發展橫向經濟聯合,解決行業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對煙草基層工商企業進行領導、協調、管理和服務。
具體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綜合計劃,研究投資方向,編制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劃,組織重點項目的論證和實施,檢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全行業統計分析工作。
二、以“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為指針,制定煙草行業科技規劃,組織科技攻關,推廣煙草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普及應用,依靠科技興煙。
三、落實國家煙葉種植、收購、調撥計劃,推廣“良種化、規范化、區域化”等科學種煙措施,提高煙葉質量,安排好煙葉的加工、儲備和出口。
四、組織實施年度卷煙工業生產計劃,開發適銷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經濟效益,推行現代化管理方法,加強企業管理。
五、安排全國卷煙市場,組織跨省、區卷煙調撥,負責商情調查、預測工作,開拓卷煙市場,搞好卷煙流通,滿足城鄉人民需要。
六、組織煙草行業專用設備和原、輔材料的生產、供應和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工作。
七、貫徹國家對外貿易方針政策,統一管理煙草行業進出口業務,實行工貿結合、技貿結合,完成國家創匯任務。
第八條中國煙草總公司下設辦公室、綜合計劃部、財務會計部、生產管理部、科學技術部、行政管理部六個部室(與專賣局合署辦公機構未列)和中國煙葉生產購銷公司、中國卷煙銷售公司、中國煙草物資公司、中國煙草機械公司、中國卷煙濾嘴材料公司、中國煙草進出口總公司六個專業公司。
第九條中國煙草總公司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級煙草公司。各省級煙草公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所轄區內分別設立地(市)、縣級煙草公司。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中國煙草總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對總經理負責。總經理全面負責指揮公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中國煙草總公司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方針政策和財經紀律,根據國家財政規定制定煙草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加強經營管理,努力增收節支,提高全行業經濟效益,積極完成國家財政上繳任務。
第十二條中國煙草總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勞動用工制度和勞動工資制度,嚴格按國家政策處理國家、企業、個人之間利益關系,維護國家利益。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可隨著公司的業務發展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和補充權限在中國煙草總公司。
第十四條本章程條款若有與國家法律、法令、規定相抵觸的地方,以國家的法律、法令、規定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后,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隨公司停業自行終止。
公司章程范本15
一、監事會的組成
(一)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二)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一)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
(三)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一)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三)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四)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一)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二)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日常監督的基礎上,每年對企業必須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并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相銜接。已由執行監事安排檢查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不再重復審計);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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