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合作社章程

時間:2024-06-28 14:07:40 章程 我要投稿

農業合作社章程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章程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章程是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我們該怎么擬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農業合作社章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農業合作社章程

農業合作社章程1

  為全面貫徹落實縣委“四群”教育工作,進一步做好“五行動”示范村、快進村和進步村建設工作,平達鄉20xx年初在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行動中就確立了相應的示范村、快進村和進步村。一年來,我鄉通過加大宣傳力度,采取得力措施貫徹落實《合作社法》,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充分發揮他們的帶頭作用,為農村經濟和農民增收做出應有貢獻,現將我鄉合作社的發展情況總結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我鄉結合實際,采取得力措施,積極創造條件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到20xx年底,全鄉共發展成立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20家,并全部到縣工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其中,烤煙專業合作社9家,姬松茸專業合作社3家,山葵專業合作社2家,核桃專業合作社1家,養豬專業合作社1家,石斛專業合作社1家,農機專業合作社2家,茶葉專業合作社1家,社員總數達4858人。

  20xx年初,按照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引領,典型帶動,整體提高”的原則,我鄉將“龍陵縣利民茶葉專業合作社”確定為全鄉示范社,將“龍陵縣宏盛山葵種植專業合作”和“龍陵縣金秋農機服務專業合作社”確定為快進社,將“龍陵縣康農石斛專業合作社”“龍陵縣晨光核桃專業合作社”“龍陵縣天鑫生豬養殖專業合作社”“龍陵縣河尾烤煙專業合作社”和“龍陵縣安慶烤煙專業合作社”確立為進步社,同時促使不同層次的專業合作社在規章制度建設、民主決策、產品創建,盈余分配,檔案資料完善,會計核算等方面有明顯提高,努力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整體發展水平。

  二、主要做法和經驗

  1、圍繞特色主導產業,因地制宜地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

  由于我鄉各村區域不同,傳統產業,優勢產業及主導產業等不同,在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中,我鄉各村都能較好地依托當地自然資源,圍繞當地農業主導產業和產品進行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目前我鄉注冊登記的20個專業合作社中,各村都是圍繞當地主導產業和主導產品而創辦的,圍繞主導產業創辦的烤煙,姬松茸、山葵,核桃、茶葉、石斛專業合作社,圍繞畜牧業創辦的養豬專業合作社,圍繞主導產業服務創辦的`農機專業合作社等等。

  2、政府牽頭引導,不搞強迫命令,創建農民專業合作社,做到民辦,民營、民受益,保持農民特色。我鄉在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中,政府有關部門充分發揮牽頭組織作用,幫助合作社做好籌建工作,制定合作社章程,發展社團等,不搞強迫命令,讓農民自愿加入合作社,充分體現了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

  3、加大宣傳力度

  充分發揮宣傳的輿論引導,在各村(社區)、各合作社廣泛開展創建示范典型宣傳工作,營造爭示范、爭進位,促發展的良好氛圍。

  4、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加強管理和引導,進一步規范合作社運作。合作社登記成立后,我們幫助和指導合作社制定各項管理制度,使合作社能較好的執行、引導合作社合法經營,不斷規范合作社運作;

  二是積極扶持合作社發展,使他們得到較好的發展;三是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進行專門培訓,帶領合作社負責人到龍陵培訓一次,鄉引導組織培訓三次;四是為合作社提供技術服務等,引導19個專業合作社在建章建制上同茶葉示范專業合作社學習。

  5、明確責任目標,重點打造1個示范社、2個快進社和5個進步社,做到:

  a、有規范章程,有制度并上墻;

  b、年度召開一次社員大會;

  c、銷售額、社員利潤明顯增長,二次返利到位;

  d、財會系統健全規范,有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按要求報送報表;

  e、產品質量提升或有計劃地開發新產品;

  f、帶動農戶面明顯擴大。

  三、存在問題

  我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壯大,在很大程度上帶動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和促進農民收入增收,而且對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產生重大影響,發揮了積極作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為農業產業化的重要載體,產業覆蓋范圍不斷擴大,基本覆蓋了全鄉主導產業,新興產業、特色產業、和養殖服務業等方方面面,同時,一些承擔示范項目建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典型帶動項目拉動,在發展現代農業,提高規模養殖比重、可擴大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等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作為一種新型的互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社在其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通過調查發現,我鄉專業合作社在其發展過程中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

  1、辦社目的不明確。在調查中發現,許多合作社辦社目的不明確,主要表現在:

  一是為了爭取國家的優惠政策;

  二是為了取得項目資金和信貸支持;

  三是為了完成政府下達的任務指標。由于辦社目的不明確,出現許多“空殼社“”家族社“等不規范的合作社。

  2、設立登記不規范,主要表現為:

  其一,有證無牌,只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無生產,辦公場地,不具備開業資格;

  其二章程不規范,不按章程規范開展業務;

  其三是注冊資金與實際出資不符,有的基本就沒有注冊資金

  其四,是組織機構不健全。

  3、專業合作社經濟實力弱,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一些規定的項目支持,資金支持,金融支持(政策性)、稅收優惠大都難以落實到位,有的專業合作社在建設的初期,由于資金缺乏,工商登記后,成員則將股本有重新分退,專業合作社變成了有沒無實的“空殼”完全違背了組織專業合作社的初衷。

  4、運作機制運行有待進一步規范,一些專業合作社在運行過程中,只為個人謀私利,不為大家謀利益,謀發展,和合作社發展宗旨不符。

  5、人才缺乏、科技水平低。專業合作社人才缺乏,服務水平不到位,已成為目前合作社發展的一大阻礙。

  四、今后發展對策

  1、重視合作社在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加強管理;

  2、加大指導力度,規范合作社運行;

  3、出臺相關合作社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

  4、幫助合作社解決人才缺乏問題,引導更多的人才進入合作社管理層;

農業合作社章程2

  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發起,于20xx年5月11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社定名為:順豐高效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

  成員出資總額:伍拾陸萬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業務范圍: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

  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咨詢。

  本社住所: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710000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

  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出資比例、作業量或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咨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主要業務內容填寫]。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

  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作業量

  或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在本社的作業量或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

  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延安市安塞縣縣

  (市、旗、區)果業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國家

  支持的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興辦與本社相關的經濟實體,以本社全部資產承擔責任。

  第二章 成 員

  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等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

  員。本社成員中,農民身份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條 凡符合前款規定,向本社提交書面申請,并按章程

  規定向本社出資,經本社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下同),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本社生產經營設施;

  (三)利用本社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

  (四)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報告和會計賬薄;

  (六)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七)建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八)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作業量或業務交易量(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Z、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決權總票數應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履行職責;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本社的設施,保護本社成員的共有財產;

  包含總結匯報、外語學習、人文社科、IT計算機、文檔下載、教學研究、黨團工作、行業論文以及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等內容。

農業合作社章程3

  xxxxxxxxx種植專業合作社

  章程

  (2xxxx年xx月xxx日設立大會一致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xxxxxxxxxxxxxxxxx發起,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xxxxxxxxxx種植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市xx鎮xx村,郵政編碼:xxxxxx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組織收購和銷售成員種植的xxxx統一采購、供應成員種植xxxx所需的種苗及肥料,為成員提供xxxx種植技術咨詢服務。

農業合作社章程4

  1、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普遍問題

  1.1合作規模較小,合作層次不深,行業分布極不均衡。普遍存在合作覆蓋面小、農民參與熱情不高、參與合作社員比例偏低問題;局限于本村范圍內社員間開展合作的較多,村際間開展合作的極少;合作業務相對單一,大多局限于信息服務和技術推廣;行業合作范圍較窄,大都局限于種植業和養殖業,科技含量相對偏低。

  1.2參與意愿不強,專業人才短缺,政府扶持有待提高。受傳統觀念、教育程度等因素影響,很多農民持懷疑和觀望態度;受編制、體制、薪酬、福利、等因素影響,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和運行急需的專業技術、創新管理等專門人才嚴重短缺;政府對合作社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未落到實處,引導、扶持力度不夠,責任不清。

  1.3制度章程模糊,運行機制欠缺,日常管理比較松散。管理松散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的普遍問題。機構設置不合理、章程制度不完善問題普遍存在。社員參與決策機會少,民主管理被忽略。缺乏必要的監督制度和監督機構,運行管理隨意性大,社員關心的利益分配問題不能做到公開公正,嚴重影響了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1.4綜合實力較弱,帶動能力不強,組織化程度需加強。個別合作的目的`單純是為了獲取政府的政策和資金支持,沒有獨立開展深層次的合作,導致發展規模相對較小,合作方式簡單,管理松散滯后,綜合實力不強,沒能形成產、供、銷一體市場化運作模式,市場競爭能力弱,輻射帶動能力較差,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有限。

  1.5資金來源不暢,融資能力較低,發展后勁嚴重不足。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擴大規模、提檔升級離不開資金支持。受專業合作社性質和規模影響,資金主要來源于社員自籌和合作社自身資本積累,其他社會資本投入較少。通過金融機構借貸融資又受到抵押能力和信用評估限制,使融資難成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壯大的瓶頸。

  2、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的對策建議

  2.1轉變農民觀念,提高農民素質,加強專業人才培養使用力度。要通過宣傳引導、典型示范等形式,普及合作經濟知識,使農民了解合作社的職能和作用,期待合作的收益,提高合作的意愿。要通過多種形式,運用各種載體,發揮各方力量,對合作社管理者、農民和社員開展知識技能、管理方法等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和參與市場競爭意識,逐步轉變農民在市場競爭中的劣勢和弱勢地位,增加抵御市場風險能力。加快農村專業人才培養,采取多種培養方式,建立合作培養和定向培養機制,繼續鞏固“三支一扶”和“大學生村官”成果。

  2.2擴大合作規模,深化合作層次,努力實現合作層面均衡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入社會員越少,合作經濟組織的優勢越無法得到體現,其他持觀望態度的農民越不敢加入合作社,對周邊農民的輻射帶動作用越小,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越低,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越弱。要做好宣傳引導,強化規范管理,鼓勵和引導更多的農民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共同努力增加收入水平。同時,要不斷擴大合作范圍,除傳統種植、養殖業外,努力實現產業均衡發展,向農副產品深加工、物流、倉儲等領域拓展,提高農副產品附加值,增加農民就業機會。

  2.3完善決策機制,規范內部管理,強化監督管理以促合作共贏。農民專業合作社強調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必須不斷創新和完善內部管理機制,規范日常管理,做到規范運行、民主公開。要引入現代化企業的管理模式,完善決策機制,嚴格按照合作社章程進行民主管理,注重公平原則,實行集體協商或集體票決。強化日常管理,有一定規模的合作組織可以吸納非合作社員、具有管理經驗的專業人員負責日常管理,提高管理效率。要完善利益分配機制,按照合作章程和協議公平分配合作收益。要完善監督機制,實現內部與外部多重監督。

  2.4擴寬融資渠道,增加信貸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業合作。要想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壯大,必須要擴大融資渠道,解決好專業合作社發展瓶頸問題。在政府提供部分啟動資金和擴大規模的扶持資金外,要鼓勵銀行開發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信貸產品,簡化信貸手續,拓展評估抵押方式和信用擔保方式,增加信貸資金數額,適當減少信貸利率。不斷探索社會資本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發展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充分發揮社會資本來源廣泛,資本持有者信息廣、能力強的優勢,鼓勵社會資本以股權形式參與合作經營,以實現共贏。

  2.5加大政策扶持,加強合作指導,強調政府的服務和引導功能。政府應該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與指導、支持與幫助,但必須注意把握尺度,減少行政干預,為合作社發展提供寬松的環境。政府要注意轉變職能,在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過程中要扮演調控者、指導者的角色,決不參與實際管理,但要提供多樣性的政策支持、信息服務和業務指導,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良性發展。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把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資金納入財政專項預算并管好用好。要強化稅收支持,吃透用好國家惠農政策促進合作社快速成長。

農業合作社章程5

  一、加大宣傳力度,做好“宣傳員”

  為使農民群眾充分認識到依法建立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好處和意義,由分管局長帶領,專門從局機關抽調長期從事注冊登記和法制宣傳工作的業務骨干,向廣大農民群眾廣泛宣傳《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耐心講解農民專業合作社給農民帶來的發展機遇,提高廣大農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優勢和特色的認識,鼓勵農民興辦專業合作社,讓農村一家一戶自主經營的各種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業組織起來,由分散的單戶經營到集中起來抱成團,形成規模和力量。廣大農民對專業合作社的認識日益加深,興辦專業合作社的熱情高漲。

  二、開設“綠色通道”,做好“引航員”

  一是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提供全程法律法規咨詢服務,免費提供章程及其他申請材料、參考樣本,保證了農民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時有的放矢,少走彎路。二是積極為前來辦理合作社的農民提供登記輔導、政策咨詢等,幫助設立人完善登記資料,制定章程。對資料齊全。符合有關條件的申請者提供又好又快的登記服務,并在注冊登記中實行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指導服務。三是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登記開設了方便、快捷的“綠色通道”,免收登記費,精簡登記注冊流程,盡可能縮短辦照時間。

  三、規范組織發展,做好“監督員”

  1、實地走訪農業合作社,調查了解合作社設立后社員組合、章程落實、資金運作等情況,堅持“發展一個、成熟一個、壯大一個”的工作思路。在規范中促進合作社發展。

  2、積極開展創建、管理專業合作社方面的輔導、咨詢活動。不斷提高其管理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3、加大對相關市場的執法力度,清查農資、農機等經營主體資格,嚴厲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化肥、農藥、種子、農機等坑農、害農行為,把12315消費者投訴站和消費維權聯絡站延伸到農民專業合作社中,將農民專業合作社列為消費維權和農資打假保護的重點,以保障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

  四、建立長效機制,做好“管理員”

  為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該局從合同幫扶、商標興農、經紀活農、維權護農等方面建立了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長效機制。

  1、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列為涉農合同幫扶工程的重點。支持其發展“訂單農業”,根據其專業特點推行農業訂單示范文本,實行跟蹤指導服務:聯合農業、科技等相關部門,把合同法規培訓與農業科技知識培訓結合起來,幫助其解決簽約、履約中的問題,以維護訂單雙方的合法權益。

  2、充分調動和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主體作用,積極引導其參與商標興農發展戰略,在整合涉農產品的注冊商標、培育和發展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地理標志時,注意發現和強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優勢,并為其使用知識產權提供合法空間。

  3、通過扶持農村經紀人的發展,引導、鼓勵其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以發展、壯大合作社的整體實力: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直接向城市超市、社區菜市場和便利店配送農產品:積極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農資超市和農家店建設,改善農民進城銷售農產品的市場環境。

  五、積極解難釋疑,做好“協調員”

  該局通過走訪,針對全縣現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普遍存在技術力量薄弱、本地市場需求不足、資金不足等實際困難,一方面主動與相關企業取得聯系,積極倡導“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的經營模式,引導合作組織開展多渠道、多領域、多層次合作,實現企農互助。另一方面向相關部門反饋信息,協調多個企業、多個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給予幫助和支持。該局還組織人員與成立的農村專業合作社結成幫扶對子,實行定期走訪,跟蹤服務,現場辦公。及時了解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幫助解決。同時,充分運用職能搭建信息平臺,培訓經營管理人員,極大提高了合作社的經營管理水平。

農業合作社章程6

  一、黑龍江省農業合作社發展現狀

  黑龍江省積極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顯著效果。截止20xx年12月,全省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專業合作社達到14347個,其中農民成員148671個,帶動農戶110萬戶,從事種植業合作社的7496個,占總數的52%;養殖業3991個,占總數的28%;從事農產品銷售的合作社2258個,占合作社總數的16%;從事農產品加工的合作社有345個、運輸的324個、儲藏的合作社483個,占合作社總數的8%;從事技術、信息服務的的合作社1823個,占合作社總數的13%;從事農業生產資料購買的1069個,占合作社總數的7%,其他行業合作社1071個,占合作社總數7%。農民專業合作社提高了農民組織化程度,加快了現代農業發展步伐,促進了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

  二、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從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運作多年的時間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對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促進農產品流通、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降低農民生產經營成本、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方面已經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影響和制約其發展的問題:

  (一)宣傳力度不夠。一些基層干部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登記管理條例的了解還不夠深入,對國家賦予農民經濟合作社組織以法人資格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一些農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對合作社的性質和運行機制不夠了解,有種種疑問和顧慮;偏遠和經濟不發達地區農民的市場意識還不夠強,合作經營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農業生產周期長,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時間短的影響,示范引導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步伐。

  (二)專業合作社規模小,對農村經濟發展的整體牽動作用還不夠突出。農民商品經濟意識和合作經營理念相對淡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存在數量少、規模小、層次低、帶動能力弱等問題,而且全省各地發展不平衡,部分落后地區明顯滯后,上述狀況與我省農業大省的地位明顯不相稱,嚴重制約著地區農業發展。

  (三)缺乏帶頭創辦能人,合作社成員整體素質偏低。黑龍江省大部分農村地區缺乏領辦合作社的帶頭人,會經營管理、能開拓市場的復合型骨干人才缺少,農民普遍缺少合作意識。這主要是因為農村地區一些有文化、有一技之長的青壯年農民多數外出打工,留在家里從事農業生產的主要是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年齡偏大的農民。還有一些能力強的“能人”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夠了解,缺乏興趣和動力組建合作社,牽頭領辦的意愿不強。

  (四)內部管理機制不規范,農民成員的權利和利益需要保障。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監督約束等機制不健全。一些合作社根本無章程,無賬目,合作社的成員不了解合作社章程內容與個人的利益關系,有的領辦人把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機制與公司制企業管理相混淆,在民主決策和利益分配上不依法辦理。這些問題都影響到農民成員行使民主權利和切身的經濟利益。

  (五)匱乏資金以及科技支撐薄弱,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重大障礙。20xx年時,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戶均出資額為89.72萬元,比全國戶均81.05萬元高出8.67萬元,但并不證明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濟實力強。原因是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出資沒有驗資程序,只是由成員相互認可并在申請材料和章程中做出記載即可,真正出資到位的極少;其次是農民以實物出資不需進行評估和過戶,而實際上這些實物基本上還在農民自己手里,農民專業合作社缺少流動資金。再次,得到國家和省財政專項資金扶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絕大多數是過去成立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經過幾年的發展有了自己的項目,而新創辦的合作社則沒有這樣的待遇。另外,農民專業合作社雖具有法人資格,但因其承擔的有限責任沒有實際資產做擔保,因而貸款難的問題不易解決。一些已經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特別是從事種植、養殖業的,缺乏科技力量支撐和有效快捷的信息渠道,難以實現做大做強,只能是維持現狀。

  三、促進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重視合作社人才培養。農民的素質直接關系到農業經營主體組織化進程,因此政府應加大對農村教育的投入,提高農民文化水平,應開展對農民的培訓普及市場經濟基本知識,增強農民的市場觀念和風險意識,逐步改善農村人力資源狀況,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村健康發展;建立業務培訓制度,培養一批合作事業的積極分子和帶頭人,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內部教育和學習機制,引導社員加深對合作制度和組織章程的理解和認識,提高他們的合作意識和對合作社的認同感。

  (二)繼續加大宣傳力度。當前,我省農戶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農戶根本不知道。對合作社不了解必然會導致農戶沒有產生參與的意愿,所以應該從思想上對農民做好引導工作,利用各種形式的宣傳,讓農戶深刻地認識到發展專業合作社給自己帶來的好處,增強農戶的合作意識,激發農戶的合作動機,創造農戶的合作機會,啟發農戶的合作實踐;另外要積極宣傳政府對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農戶來參與合作社的組織建設。

  (三)加大對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政府應當安排扶植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推廣等服務;政府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國土綜合整治、國土綠化等建設項目,可以優先委托和安排具備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另外要落實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經登記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稅等;另外要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支持,農村金融機構要進一步改善對農民合作社的信貸服務,簡化審批手續,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的問題。

農業合作社章程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八條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力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第二章設立和登記

  第十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十一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愿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二)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范圍;

  (三)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七)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公告事項及方式;

  (十一)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章成員

  第十四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并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

  第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二十條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第二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理事、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可以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

  經理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一條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五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財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于成員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七條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八條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

  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應當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農民專業合作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

  清算組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七章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第五十條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第五十一條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具體支持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

  第五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

  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攤派,強迫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材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農業合作社章程8

  近年來,國內學者從不同角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研究,并取得了顯著成果。在創辦主體方面,有學者表示政府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的作用是其他主體不可替代的,沒有政府的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很難發展壯大;在運行機制方面,有學者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社普通成員對應得利益的了解程度和核心成員的出資比例對普通成員的利益實現有顯著影響;在社效率方面,有學者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濟效率、社會效率和交易效率水平總體偏低,且社會效率水平最低;在存在問題方面,有學者指出,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經營實力弱、承擔風險能力差、不規范等突出問題,呈現異質性、多樣性的特點。

  1、民族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概況:阜蒙縣數據

  1.1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成果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總人口74萬(截至20xx年底),包括蒙古族、漢族、滿族、回族、錫伯族、朝鮮族等24個民族,蒙古族占全縣總人口的20.6%,分布在全縣各地。阜蒙縣政府積極響應遼寧省號召,采取各項措施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截至20xx年6月,在工商部門注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有2 445戶,注冊成員2萬余人,直接帶動10萬余農民增收致富。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涉及種植類、養殖類、服務類3種,細分為糧油、蔬菜、畜禽、林果、農機、土地流轉等。

  1.2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營現狀調查分析

  為了對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營現狀有更直觀的認識,筆者選取了80戶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與理事長的訪談來獲取第一手數據。通過調查發現,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多為村里的能人大戶,年齡在40~60歲,文化程度以初高中為主。在此基礎上,筆者對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辦主體、注冊資金、機構設置和民主機制進行描述性分析。

  1.2.1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辦主體

  從表1可以看出,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大多是由村里的能人大戶發起的,占調查總數的68.8%;有21.4%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由農村的.基層組織創辦的,主要是供銷社。由政府部門和企業創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則較少,分別占7.5%和2.5%。

  1.2.2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資金情況

  從表2可以看出,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中小規模為主。在調查的80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中,有28.8%的合作社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注冊資本在10萬~50萬元占45%;50萬元以上的大型農民專業合作社只占26.2%。

  1.2.3機構設置情況

  從表3可以看出,有超過90%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理事長和理事會;將近70%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自己專門的會計人員;有46.7%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像企業一樣雇傭了專業人員作為合作社經理。

  1.2.4民主決策機制

  從表4可以看出,整體來說,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管理的民主化方面做得不好,只有30%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每年會召開多次成員大會,經常召開成員大會的合作社不足15%,將近70%的農民專業合作一年只召開一次或者從來不召開成員大會。

  2、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營中存在的問題

  2.1經營管理不民主

  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普遍存在“重組建、輕規范”的問題,管理制度不完善,內部運行機制不健全,規范化程度低,缺乏活力。不少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本沒有設立自己的章程,也沒有設立組織機構,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完全由理事長一人說了算,理事長也完全依靠其“牽頭人”的身份來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部分專業合作社雖然設立了章程,但真正按章程管理的不足30%。

  2.2規模小,創辦形式單一

  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注冊規模上多為50萬元以下的中小型社,大型合作社的數量相對較少。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辦主體該是多元化的,創辦的形式也應該是多種多樣的,國家也一直在大力支持不同主體和機構利用自身優勢積極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但調研過程中發現,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創辦形式仍過于單一,有將近70%都是農民自發成立的,其他一些機構,如供銷社、龍頭企業等創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比重較小。

  2.3理事長素質低下

  合作社的發展壯大與其理事長和社員的素質是分不開的,沒有高素質的理事長和社員,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可以走得太遠。但從上述分析可知,目前,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多是村里的能人大戶或者村干部,這些人文化素質普遍不高,也沒受過管理方面的培訓,只是通過農業生產相關經驗進行管理,這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長遠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3、推動和完善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對策

  3.1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一定要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實際發展現狀相一致,不能照搬他人。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應該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成不斷做出調整。此外,農民專業合作社應該成立專門的監督機構,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日常管理依照章程規定進行。

  3.2鼓勵多形式、多領域、多層次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

  阜蒙縣應積極響應中央號召,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辦主體實現多領域化,創辦形式多樣化。所謂多樣化就是要創辦生產、銷售、服務等不同形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所謂多領域就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辦主體可以來自能人大戶、龍頭企業、政府部門等多個領域。

  3.3加強教育和培訓,提高理事長的素質

  針對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素質偏低的問題,阜蒙縣應加大培訓力度,較為有效的做法有兩種:第一種是由政府相關部門成立培訓班,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進行免費培訓;第二種是由政府部門出面,資助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到農業大學進修學習,從而提高其管理能力。

農業合作社章程9

  證明

  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我單位施工的馬各莊村定向安置用房1—3#樓工程,原設計圖紙標明戶門及外窗有隔聲要求,經我單位請示設計單位同意,戶門及外窗隔聲檢測項目取消,其他相關檢測依據規范執行。

  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馬各莊項目部

  20xx年11月20日

農業合作社章程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成員收入,實現共同致富,由馬守松、王祥賁、陳好軍、楊玉鏡、楊玉峰、孟國戰、李廣運、李傳喜等人共同發起,經杞縣工商局批準設立,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本社。本社定名為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第二條本社是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為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宗旨是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的經濟收入。在本社內部不以盈利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社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盈余返還,成員享受平等權利。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成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本社自20xx年7月成立,辦公地址是杞縣建設路與銀河路交叉口東北和高陽路口西南200米路右側(原三亞美食城)。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相同的農民或相關事業的個人,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個人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組織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團體成員。由本人提出書面入社申請,并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即為本社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非農民身份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成員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利用社內設施的權利;

  享有社內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權;

  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有權建議召開成員大會;

  享有參加本社股金分紅和按產品交易量返還利潤的權利;

  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有退社自由權。

  第八條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按規定交納社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可退社。退社時,其入股股金于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不退社費,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第十條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獲得成員資格,繼承股金。繼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

  第十二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成員資格。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連續兩年不交納社費的;

  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成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占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于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職權如下:

  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并、聯合等重大問題;

  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審查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審查批準本社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討論決定成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的建議;

  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常務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員;

  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由理事會

  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須邀請監事、經理、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總經理1名,由理事長任命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成員與執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執行監事。

  第四章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為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對成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生態農業產業化經營;

  采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收購和推銷成員生產的產品;

  向成員提供有關科學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提高本社農產品質量安全,開拓新的品牌;

  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托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與其他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接受與本社專業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銷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三十條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一條本社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成員社費;

  成員股金;

  本社每年度從結余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接受的捐贈款;

  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其他自有資金。

  第三十二條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范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本社日常辦公費;

  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科研、咨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社社費定為每名成員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費不足時,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社費。

  第三十四條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48萬元,每股金額為1000元,每名社員最多只能認購20股。社員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入股。本社成員的股份采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為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社按公歷年度實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月初將上月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一次,并及時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供上年度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后,年終結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公積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公益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教育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培訓;

  風險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紅;

  成員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利潤返還,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設施量多少等向社員返還利潤。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大會批準。所付工資及對模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稅前利潤補足,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六章變更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社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批準建立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解散。

  成員少于10人,并無法開展正常活動;

  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

  嚴重經營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本專業生產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在批準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一個月內向成員宣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五條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的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準。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雇傭人員工資;應繳稅款;外部債務;按成員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金和欠成員的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發展合作與聯合。本社經成員大會討論同意后,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各成員社是協作關系,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經成員大會討論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報主管部門備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20xx年2月20日

農業合作社章程11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虛化分析

  合作社設立人依據示范章程可以制定出規范的章程,但是規范的章程能不能夠在合作社的運營過程中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能否由全體社員共同遵守才是問題的關鍵。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大部分農民成員法律意識的淡薄,后入社的成員會出現對章程不仔細閱讀,不了解章程的具體規定就入社了。在合作社的運營過程中,更不可能依據章程行使自己的權利。在走訪中,我們發現,“當問及‘社員退社或入社決定由誰說了算’時,有47.3%的被調查社員回答由社員代表大會說了算,32.4%回答由理事會說了算,而20.2%回答由社長或理事說了算。”如果章程在合作社的實踐中被很好的執行,那么社員就會回答“依據章程規定的程序”了。社員如此回答同時也體現了他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不熟悉,依據法律規定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各類合作社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對社員入社做相應的資格限制,但退社一定是自由的,而不是由理事或社長說了算的。

  為了避免章程虛化的問題,可以采取以下辦法:

  1、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律知識的宣傳講解,使農民極有意愿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企業、單位及其他團體,能夠準確的`掌握國家規定,使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運行。

  2、規定社長或理事的告知義務。社長或理事作為合作社的設立人,是章程的制定者,對章程有著全面細致的理解。在新成員入社之時,對其講明合作社的章程,明確其權利義務,有利于合作社各項活動的順利開展。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名實不符、未依法進行盈余分配

  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行不規范問題包括兩個方面:

  1、一些業已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不符合法律規定,名為合作社,實為涉農企業;

  2、未依法法進行盈余分配。這兩個問題可以歸結為一個問題,即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名實不符問題。通過對我省農民合作社社長訪談的歸納總結,體現出盈余分配方式的有37份,其中有5份盈余分配方式不規范。

  這5個盈余分配不規范的合作社都是由涉農企業設立的,設立后吸納相關農戶入社成為“社員”。該類合作社采用產前統一提供生產資料,產中提供技術咨詢與服務,產后統一收購的方式。表面看來它們都是合作社,但它們沒有實行民主管理,由設立合作社的涉農企業經營管理。這種形式的合作社不是法律上的合作社。其實成立合作社涉農企業是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為了增強企業應對市場風險的能力,看到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政扶持、稅收優惠、用地用電優惠才設立合作社的。雖然這種合作社給入社農民帶來了好處,因其偏離了法律規定,不屬于合作社,應對其進行整改或者取消其合作社法人資格。

  存在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一是農民對合作社知識的缺失,不能正確認識農民專業合作社這種經濟組織的特點,對合作社的運行方式及盈余分配原則不了解。二是合作社組織機構不健全,未依法運行。法律對合作社的組織機構的規定也較為粗疏,不完善。合作社的監督機制沒能充分發揮作用。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運行應該采取的措施

  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行、依法分配合作社盈余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宣傳。

  合作社的規范運行,要在社員的正確認識與理解的基礎上進行。因此,政府部門要進行深入持久的普法宣傳活動。要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律知識在農村的宣傳力度,使我國的農民能夠正準認識、準確把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概念,本質及基本原則。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場主體,是自愿組合的具有互質的專業經濟組織。體現農民專業合作社基本性質的法律規定一定要讓農民認真領悟,如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盈余按成員交易量比例返還等。

  第二,強化監督機制。

  監督可分為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兩個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為獨立的法人,依法獨立經營。但這并不排斥執法部門,對其組織機構設置的檢查,對其盈余分配方式的檢查。對于由涉農企業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行政部門要加強外部監督,有利于及時發現不規范的行為,提出意見或治理措施,同時也對涉農企業形成一定的震懾力,提醒其規范運行,切實維護農民利益。內部監督,是指強化合作社監督部門的作用。要防止權力濫用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監事會(執行監事)的作用在于對不當決策的否決,監事會應成為普通成員保證自身權益的重要制度。因此建議:監事會成員(執行監事)資格要限制為農民成員,應規定涉農企業或其他單位不得成為合作社監事會成員。

  第三,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

  對于有涉農企業設立的合作社,完善其財務管理尤為重要。一定要有獨立的會計賬簿。現實中存在涉農企業與其所設立的合作社兩塊牌子,一班人馬的現象。作為兩個獨立的經濟組織,分別設立獨立的會計賬簿才能保護普通成員的利益。要把國家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政直接補貼和其他財稅的優惠真正的用于合作社的發展。要把合作社的盈余單獨核算,不能把合作社與涉農企業混為一談。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一定要在會計賬簿上充分體現

  。對此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賬簿的監督檢查,合作社內部的執行監事或監事會也要依法對本合作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的監事制度與財務制度的完善,對于保護普通成員的利益至關重要。財務制度里的會計賬簿體現著國家對合作社的財政直接補貼、合作社資金用途、成員與合作社交易量(額)、合作社的盈余,由普通農民成員擔任的執行監事(或監事會)對合作社的財務進行監督,才能保證合作社這種經濟組織的盈余按章程規定分配給成員。農民專業合作社獨特的經濟組織才發揮了其存在的價值,才真正使廣大農民獲益。

農業合作社章程12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二)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四)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五)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六)按規定交納社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退社。退社時,其入股股金于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不退社費,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第十條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獲得成員資格,繼承股金。繼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

  第十二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成員資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二)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三)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四)連續兩年不交納社費的;

  (五)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成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占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于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成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并、聯合等重大問題;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查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四)審查批準本社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五)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六)討論決定成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七)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的.建議;

  (三)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第十六條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常務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五)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代表)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由理事會

  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須邀請監事、經理、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總經理1名,由理事長任命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成員與執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執行監事。

  第四章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為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一)對成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二)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生態農業產業化經營;

  (三)采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四)收購和推銷成員生產的產品;

  (五)向成員提供有關科學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六)提高本社農產品質量安全,開拓新的品牌;

  (七)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托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與其他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接受與本社專業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銷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三十條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一條本社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社費;

  (二)成員股金;

  (三)本社每年度從結余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四)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五)接受的捐贈款;

  (六)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七)其他自有資金。

  第三十二條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范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一)本社日常辦公費;

  (二)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五)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六)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八)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社社費定為每名成員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費不足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社費。

  第三十四條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48萬元,每股金額為1000元,每名社員最多只能認購20股。社員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入股。本社成員的股份采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為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社按公歷年度實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將上月(或上一季度)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一次,并及時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代表)大會提供上年度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代表)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后,年終結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二)公益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三)教育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培訓;

  (四)風險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五)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紅;

  (六)成員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七)利潤返還,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設施量多少等向社員返還利潤。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代表)大會批準。所付工資及對模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稅前利潤補足,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代表)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六章變更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社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批準建立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解散。

  (一)成員少于10人,并無法開展正常活動;

  (二)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

  (三)嚴重經營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四)本專業生產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在批準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一個月內向成員宣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五條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代表)大會選出5人的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批準。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雇傭人員工資;

  (二)應繳稅款;

  (三)外部債務;

  (四)按成員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金和欠成員的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發展合作與聯合。本社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后,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各成員社是協作關系,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經成員大會討論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報主管部門備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xxxx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20xx年x月20日

農業合作社章程13

  xx種植專業合作社

  章程

  (20xx年xx月xx日設立大會一致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xx發起,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種植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

  本社住所:xx市xx鎮xx村,郵政編碼:xx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組織收購和銷售成員種植的xx統一采購、供應成員種植xx所需的種苗及肥料,為成員提供xx種植技術咨詢服務。

農業合作社章程14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瑞金市園盛農業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瑞金市武陽鎮石闊村,郵政編碼:342508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種植紫薯、大棚蔬菜甜玉米、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成員以非貨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7名。

  其中,農民成員6名,所占比例85。7%,其它單位成員1名,所占比例14。3%。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

  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理標準和生

  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揮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自愿申請退出的: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死亡的:

  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

  育無效的:

  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人:

  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有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監事會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5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監事會由2名監事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先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

  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

  提供擔保: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六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七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八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兒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產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損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九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該成員的出資額:

  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計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珍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本社分產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全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三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內客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本社序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農業合作社章程15

  1 、合作社凝聚力的涵義

  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凝聚力泛指使人或物聚集在一起的力量。由此延伸,合作社凝聚力就是合作社社員之間為實現合作社活動目標而實施團結協作的程度,合作社社員的集合,構成一個合作社,構成一個團隊、一個群體。在當今社會,大多輝煌的事業靠個體力量或個人英雄是難以實現的,這就需要群體凝聚。其內部表現是個性心理特征中統一相應的整體配合效能和歸屬心理,在共同責任利益意識作用下形成的一種士氣狀態;其外在表現是個體動機行為對群體目標任務所具有的依賴性、依從性和服務性。只有擁有了一支具有很強凝聚力、向心力、戰斗力、號召力的合作社核心,擁有一批彼此相互鼓勵、支持、學習、合作的社員,合作社才能夠永葆生命活力。

  2 、影響合作社凝聚力的因素

  影響合作社凝聚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行業本身、政府部門、宏觀政策、自身建設、活動經費等。

  2.1行業本身

  合作社的合作內容廣泛,涉及種、養、加和產、供、銷,不同行業之間的凝聚力本身就有差別,經濟形勢好的行業其凝聚力相對就強,反之則相對較弱[1-2]。

  2.2政府關注程度

  各級黨委、政府的支持幫助與合作社凝聚力關系密切,完全脫離黨委、政府,與各級主管部門毫無聯系的合作社,其凝聚力會大大削弱。

  2.3宏觀政策形勢

  國家的宏觀政策對合作社凝聚力影響巨大。當合作社的生產經營不能迎合政策、不能順應形勢時,合作社自然解體。

  2.4合作社自身建設

  合作社自身建設至關重要,這是確保合作社正常運轉的重要條件,是提高合作社凝聚力的主觀因素。合作社自身建設涉及合作社的指導思想、職能作用、合作目標、核心成員、內部結構、運行機制以及影響面、公信度和合作社業績等方面[3]。

  2.5合作社活動資金

  沒有資金或資金匱乏、融資困難都會影響合作社的正常運轉,自然也就影響合作社的凝聚力。

  3 、提高合作社凝聚力的途徑

  3.1充分做好宣傳發動

  合作社是一種新型的農民經濟合作組織,是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一個群體。近年來的合作社建設實踐表明,合作社在做大、做強農業產業,促進農民增產增收,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這是合作社普遍具有的共同意義。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護市場秩序和行業經濟利益;

  2)有利于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在“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則下,管理不干預,指導不干涉,服務不干擾,提高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

  3)有利于及時了解市場動態和技術發展方向,推動科技創新,實現科學發展;四是有利于促進就業、消費和統籌發展,建立公平和諧的社會。對此,必須采取不同形式,做好宣傳講解,讓社員或準備入社的農民了解合作社的重要意義。不斷增強社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使其產生巨大的工作熱情和動力,有利于合作社凝聚力的快速提升。

  3.2科學制訂合作社章程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社示范章程》《農民專業合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法律制度框架要求,制訂不同合作內容的合作社章程和基本思想,達到合作社的獨立公正,行為規范,運作有序,公信力強,適應市場發展的要求。沒有合作社章程指導或章程模糊,凝聚力無從談起,以正確的章程為導向,形成共同的信念和一致的行為,以期達成目標的.早日實現。

  3.3明確界定合作目標

  在某種程度上,合作社必須以服務社會和社員為目標,切實代表和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

  1)組織基地生產、開拓市場、搜集信息;

  2)積極與有關部門聯系聯合,溝通協調,取得政府支持,反映合作社訴求;

  3)建章立制,實行民主管理,明晰合作社與社員的產權關系,健全利益分配機制;

  4)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努力創造條件,為社員提前、產中、產后全程服務,不斷擴大業務領域,壯大合作社經濟實力。明確合作社的合作目標。使入社社員或準備入社的農民提高自我認識,明朗優劣,激勵其在入社之后充分發揮優勢,規避風險,實現社員的資源效益最大化。

  3.4全面加強自身建設

  1)改善合作社內部治理結構。按照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合作社行為,明確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事長的權利與職責;加強自身學習,不斷提高合作社帶頭人和管理層核心成員的素質和能力,建立一支懂專業、會管理的合作社核心。

  2)完善合作社運行機制。嚴格遵循合作社章程,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例會、年會、選舉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代表大會、財務管理、活動報告等制度,喚起社員的參與意識、主體意識和對合作社的監督意識,形成規范有序的運作機制。

  3)全面提升合作社影響力。以優質的服務和業績為平臺,不斷吸納新社員,擴充新力量,擴大覆蓋面,提升合作社的影響和代表性。內部結構良好,運行機制科學,影響力大,公信力高,合作社凝聚力自然水漲船高。

  3.5多方籌措合作資金

  合作社的健康運行,需要一定的資金作支撐,合作社本身也需要政府和社會的支持,在“一法一條例”中,也明確提出了各級政府對合作社進行相應的扶持,包括涉農項目安排、財政及金融部門支持、稅收方面優惠等。因此,除社員以不同形式入股和合作社正常運行中獲得的利潤積累之外,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還需要積極地與上級政府部門、業務指導部門、財政金融部門聯系,多方籌措活動資金,以推動合作社的健康發展。如申報行業項目資金,爭取優惠金融信貸、申請合作社財政專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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