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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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大全(1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章程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章程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章程大全(15篇)

公司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零部件銷售;汽車美容、裝潢。(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是30年。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準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100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 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實收資本為10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經驗資機構驗證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0%;

  2、以貨幣資金出資8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

  資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法》對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八條 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罷免。 第四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2)檢查股東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3)審查經理提出的公司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并向股東會報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公司經理報酬事項;

  (5)簽署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參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議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款。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四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年會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并交送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10%列入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條 公司當年的利潤應首先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不足彌補虧損的可以用法定公積金彌補。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可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也可用于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的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司為公司股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五十七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九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呼圖壁縣路號。(注:請按照住所證明填寫詳細地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注:也可由股東約定具體的經營年限),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或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八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及住所:

  1、姓名:________;住所:________(注: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________

  2、姓名:________;住所:________(注: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________

  第十一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享有剩余財產。

  (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第十三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_____萬元,出資方式(注:出資方式包括貨幣或者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除貨幣出資外,其他出資方式請注明是作價出資),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出資時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繳足。

  2、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_____萬元,出資方式________,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出資時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繳足。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信息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成立后,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第十九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二十一條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三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第六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定監事的報告;

  (六)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五條首次股東會的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定期會議每年召開__________次,于每年、召開。臨時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每屆任期_____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會選舉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并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履行監事的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三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要求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或者執行董事收到公司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公司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三十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視為同意轉讓”,可由公司出具書面證明。

  第四十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四十二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權,委托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三條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除外;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九章公司的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2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九條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分配。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清算期間,仍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一章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三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本章程未盡事宜,《公司法》有規定的,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股東、執行董事、監事、企業聯絡員應當把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涉及的股東會會議,可以采取口頭、電子郵件、書面等方式通知。

  第五十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并由股東會決議。

  (注:1、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并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七條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信息,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訂立。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份,各股東人手一份,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日期:

公司章程3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____公司于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____次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研究決定:

  一、 修改公司章程第____章第____條(詳見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變更為:___________

  上述表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效并核準登記之日生效。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

  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公司

公司章程4

  第一章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望江縣天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出資,設立望江縣天盾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他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________勞務派遣有限公司

  第五條住所:______號。郵政編碼:條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200萬人民幣。

  第八條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第

  九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股東名稱:出資方式:貨幣。出資數額:200萬元人民幣。持股比例:100%出資時間:____年___月____日。

  第十條股東承諾: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經理或監事;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議報告。

  第十三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 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部分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表決權的股東全體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監事列席會議。

  第二十七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各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年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后于第二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利潤分配《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五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本章程一式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

公司章程5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以下簡稱“會議”)于x年2月15日上午在公司辦公樓412會議室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會議應到董事12人,實到董事12人。會議由董事長張忠正召集并主持,會議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審議,會議以12票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的表決結果一致通過《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對《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原《公司章程》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6,000萬元”,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99,000萬元”。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條“公司股份總數6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99,000萬股,均為普通股”。

  該議案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特此公告。

  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年二月十六日

公司章程6

xx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我公司xxx(身份證號:xxxxxxxx)前往貴局查詢復印我公司的設立、變更以及20xx年度年檢報告等工商檔案材料。請予接洽。 為盼!

  xxxx有限責任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八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注:股東的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注意不要將貨幣寫成“現金”、將實物寫成“設備”、將知識產權寫成“專有技術”、“工業產權或非專利技術”、“無形資產”等,這些都是不規范的。如果股東的出資方式在兩種以上,應分別列出以每種方式出資的數額及總的出資額。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應與驗資證明及《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中的股東名錄部分相一致。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分期出資,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如果股東選擇分期出資,在此條款中應明確分期出資的具體時間和出資額。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股東人數超過三人或者繳資次數超過三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分取紅利;

  (六)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并轉讓出資額;

  (七)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八)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九)公司終止后,依法應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十)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投資;

  (五)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七章股東會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以及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東也可確定其他時間)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股東也可確定其他通知時間。)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規定股東會會議表決權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資比例的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四十二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

  如果股東約定,股東會決議都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那么就相應將第四十四條改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將第二十三條改為“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

  如果公司沒有設董事會而設了一名執行董事,沒有設監事會面設1—2名監事,那么應相應調整有關條款,如所有條款中涉及“董事會”的'字樣改為“執行董事”,將“監事會”改為“監事”等;如果公司沒有設副董事長,那么就刪掉參考格式中“副董事長”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應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注:股東可自行確定具體比例)

  第二十六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章董事會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注:也可不設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公司章程8

  對于公司而言公司章程之所以很重要,在于其具有特殊的價值。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作為不可或缺的市場主體。然而,無論是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中,都有關于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公司成立之時都必須依法制定章程。因此,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某種意義上,公司章程甚至比公司法更為重要。因為,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基礎;是股東的權利保障及義務清單;是公司管理人在經營管理過程中保持獨立性的重要憑證。同時,公司章程還是公司內部與外部關系的連接點。

  1 公司章程基本概要

  (1)公司章程的定義

  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共同制定并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反映全體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發起人在不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根據自已公司的特殊性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制定的。所以其對公司內部成員是有約束力的,由于公司章程是充分體現股東的自由意志,因而在實踐中,股東更愿意去遵循自已制定的規則。特別是在人合性比較強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綱領性文件,各個股東在自覺遵守的情況下,有利于公司的穩定性,減少公司內部糾紛,從而提高公司的運行效率。

  (2)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其最明顯的特征是自治性。各個公司只要在公司法允許的范圍內,訂立與本公司相適應的運行規則。而合同的相對方則是共同訂立公司章程的各個股東。所以在訂立公司章程的過程中,也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主體資格要適格、意思表示要真實、內容要合法。二是法定性。公司章程訂立的目的主要是使公司成立,隨后公司便能獲得相應的權能,從而從事與其權能相適應的法律行為。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和修改程序,都有相應的法律進行強制性規定。三是公示性。雖然公司章程主要是為了約束公司內部人員的,但是其仍然有對外效力。公司章程不僅要向公司的股東、高管人員、債權人公開,還要向社會上的第三人和政府主管機關公開。所以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須登記變更,否則不發生對外效力。

  2 公司章程的內部價值

  (1)公司層面:公司人格獨立的基礎

  公司章程是公司獨立人格的標志,而是否具備獨立人格是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的重要判定標準。依據現代公司成立的條件 --既要有人的要件,又要有物的要件,還要有行為的要件。即要有一定的股東或發起人,組建公司所需的資本以及公司章程的訂立。然而,一旦公司章程的設立即標志著公司的成立。由此,可以看出,發起人協議的效力期限為公司設立到公司成立前。公司章程的`效力時間則是在公司成立后到公司解散前。若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股東間發生糾紛,則根據發起人協議按合同的違約責任進行外理;若是股東間的糾紛發生在公司成立后,則運用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解決。雖然,公司章程是約束、公司、高管人員的內部協議,但是公司章程還具有一定的公開性,第三人是能夠知道公司章程的內容,從而在進行投資時可以進行利益風險的權衡。所以,公司章程同時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基礎,當公司的個別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而導致公司利益受損時,公司可以運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而不承擔責任,責任由濫用股東權利的直接股東承擔。或者公司先對外承擔責任后,再向有責任的股東進行追償。

  (2)股東層面:股東意思自治的載體

  公司章程是股東或發起人根據意思自治共同制定的產物,而公司章程作為一種約束公司、股東內部的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對于具有人合因素較強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無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更強。制定章程的股東們只要在不違反公司法強制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約定公司內部的具體管理模式來平衡各股東之間的利益。所以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創立大會上通過的章程還必須對小股東提供一定的傾斜保護,從而扼制大股東利用手中的控制權侵害小股東的利益。目前,公司中實行的累計投票制制度,就充分體現了股東意思自治的意思表示。一方面增加了小股東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也改善了小股東弱小地位的局面。

  在股權轉讓限制規定中,為了防止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侵害小股東的利益。因而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規定在做出重大事項時,必須通過半數股東的投票,而不是就股份的份額投票,從而平衡大小股東間的利益。公司章程在充分體現股東意思自治情況下,同時也起了保障股東權利的作用,因此,也可稱之為"股東的權利屏障"。

  (3)管理人層面:公司管理者的"獨立宣言書"

  在現代公司中,存在著"三權分立"的局面,即公司的發起人、公司的實際控者與公司本身是三個相對分離的利益主體。雖然從宏觀上看,公司、股東、高管三者之間有著一致的利益,但是在實踐中,當他們三者在獨立行使各自權利的時候,為了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得不與其他利益發生一些不可避免的沖突。

  所以在不可避免的利益沖突下,董事的獨立性難免會受到侵害。然而,在現代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背景下,公司章程成為平衡和維持股東、公司及公司高管間利益的工具。同時,公司章程也是實現公司獨立法律人格的根本依據,章程通常會就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權作出規定。因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隨著公司制度的發展,雖然公司的所有者是股東,但公司的實際控制者則是董事、經理等公司的高管人員。因而導致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嚴重分化,從而使得公司權力重心也發生了變化。為了謀求公司經營的合理化與效率化,公司的實際控制者即董事的權利不斷擴張,相反股東權力剛逐漸縮小。

  這就意味著公司的管理人的獨立性,行使職權的時候不受大股東的限制,保持其應有的獨立性。獨立董事制度就體現了其獨立性,獨立董事區別于內部董事或者執行董事,其不擔任公司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職務,保持中立性從而客觀判斷一切關系的特定董事。因而,可以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控股股東濫用權利、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監事會形同虛設的問題進行改善。

  3 公司章程的外部價值

  公司章程雖然表面上看只是約束公司、股東及公司管理人員的內部協定,對以上人員發生對內效力。但是,公司章程記載事項一經登記,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對于這種對抗力應作必要限制--限定于非善意的第三人,對于善意第三人則不具有對抗效力。公司章程因為有公示性的功能,必然對公司的交易相對人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公司章程的外部作用主要體現在四方面,第一,公司章程的公開有利于保護股東所固有的知悉權,主要是便于股東行使知情權,行使法律賦予的對公司的監督權;第二,對于公司債權人而言,可以通過對公司章程的變更及變化。充分行使對公司的債權,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三,商人本身具有自控風險的能力,因此,投資者在選擇投資對象的時候,必然會對交易相對人的各種交易條件及資力, 例如有無資力及信用如何。然而,在此資訊搜尋的過程中,相對人必須付出代價,公司將公司章程加以登記公示可減輕交易相對人之資訊搜尋成本。同時,便于公眾了解公司,為其是否進行投資提供可靠的決策參考。第四,便于國家對整個市場主體的宏觀監管,以作出適時的宏觀政策,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公司章程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取得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住所和類型

  第六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公司類型:有限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有審批事項請按許可證核定范圍填寫;以上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機關核準為主)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認繳比例、認繳額、認繳時間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________認繳________萬元人民幣,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出資期限為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到位。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新設立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對繳納出資情況相互監督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本公司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公司的投資人是公司股東,股東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股東做出本章程第十六條所列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辦理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維護公司利益;

  五、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聘)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及分公司負責人;

  (八)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六條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制定和實施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會計核算采用公歷紀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于15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作出決定。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不設營業期限(公司營業期限長期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為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基本準則,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及其他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公司股東,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原則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字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10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11

  公司章程細則的內容

  公司章程細則的主要內容是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的內部規則,調整有關成員的權利、董事的權力與義務、紅利分配以及利潤資本化等事項。如果公司股份分為不同種類,也規定于章程細則。

  公司條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其章程細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記其章程細則,將被推定為《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細則模板適用于該公司。為了保持選擇適用該模板條款的靈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記其章程細則。如果公司的章程細則未明確排除或修改該模板中的規則,這些規則將是適用的。如果公司不采用該模板,應在其章程細則第1條具體規定。

  《香港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規定,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除第24條(有關股份轉讓)之外,適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應包括《香港公司條例》第29條第1款的規定。

  公司章程細則的修改

  《香港公司條例》第13條規定,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大綱的條件,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其章程細則的規定。任何修改均被視同包含于在公司注冊署登記的公司章程細則,需要通過特別決議才能再作修改。在第13條中對修改章程細則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響不同股份權利的修改或添加。這顯然是為了保護特定種類股份的持有者,因為他們可能不具有足以否決特別決議的表決權。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況下限制公司對其章程細則的修改。例如,法院可責令公司修改其章程細則以防止對小股東的壓迫,公司不能在其后通過特別決議再次修改其章程 細則,撤銷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法院還可在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員的整體利益,宣布公司對章程細則的修改無效。在實踐中,法院將允許公 司對章程細則所作的'絕大多數修改,因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員最了解公司的利益。然而,允許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員的章程細則條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公司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的法律效力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23條,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一經登記,對公司和公司成員均具 約束力。公司各成員,無論是否是章程大綱的簽署者,均受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約束。

  這種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 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在公司和各成員之間構成了合同,產生兩方面的后果,即各成員通過章程細則的規定受到公司的約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員的約束;

  (2) 各成員在同其它成員的關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約束。因此,如果某成員未能遵守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的規定,其它成員可對該成員起訴,不必要求公司代表其起訴;

  (3) 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資格作為成員,也不具有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權利。因此,在章程細則中有關董事酬金的規定,在董事成為公司成員的情況下,不能由該董事執行。此類規定只有在同該董事簽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規定的情況下,才是可執行的。

公司章程12

  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據法律賦予的自治立法權,經設立股東或發起人全體同意所制定的公司內部自治法。

  一、 公司章程自治理論分析

  (一) 公司章程的概念。對于公司章程這一概念,不同年代、不同地區的學者對此有著不一樣的定義。因此,形成了以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為主要代表的兩個不同定義。二者對公司章程的定義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1. 大陸法系。對于何為公司章程,大陸法系的學者持有不同的觀點。我國學者李永軍教授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動和組織的根本性規則,是全體發起人共同制定并依此成立公司的一項書面的意思表示。學者王建文認為,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共同制定的,對公司員工具有拘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關系和對外經營活動的自治性規則。綜上所述,大陸法系各國學者對于公司章程的定義,可以認定為公司章程是一種規范公司內部組織管理以及對外經營活動的規則,是反映公司全體股東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文件。

  2. 英美法系。在英國,公司章程采取二元制的形式,即公司簡章和組織章程,分別規范對內與對外的關系。美國的學者奧爾森認為,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文件,應該記錄有關于公司的組織和運作,以及公司宗旨、股東權利義務、組織機構等內容,并對外公開。

  3. 評析。綜上所述,結合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各國學者對于公司章程的定義,可以認定為公司章程是一種規范公司內部組織管理以及對外經營活動的規則,是反映公司全體股東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文件。

  (二) 公司章程自治的基本內容。根據《公司法》可知,我國所稱的公司章程自治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訂立的自由,公司章程內容的自由以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如下:

  1. 公司章程訂立的自由。如前所述,公司章程是一項由公司發起人或者公司股東訂立并反應其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文件。在此過程當中,公司股東對于章程的訂立是自由的,即章程的訂立以來于公司股東們合意的達成,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無法強迫公司股東訂立違背其意思表示的章程。因此,在公司訂立公司章程的過程當中,充分地體現了股東們選擇的多樣性以及訂立的自由。

  2. 公司章程內容的自由。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記載以下內容: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等內容。以上屬于必要性的記載事項,公司章程訂立的時候必須對以上內容進行明確規定,否則將會導致公司設立的失敗。然而,除了《公司法》當中明確規定的必要性的記載事項以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內容可以完全取決于公司股東的自由選擇的結果。此外,公司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屬于法律的授權性法規,公司在訂立章程的時候可以考慮是否需要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記入在內,這并不會影響公司章程的效力。同時,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最能體現公司章程內容自由的,這是《公司法》賦予股東們最自由的權利。

  3. 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市場活動瞬息萬變,因此需要公司章程及時地做出修改。雖然公司法將修改章程的權利賦予了股東,但是并不意味著公司可以隨意地更改章程內容,這將會導致市場活動的混亂,誠信的缺失。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經過一系列嚴格的程序,但是,是否修改章程的內容,如何修改章程的內容,何時修改章程的內容,均由股東自由決定。

  二、 公司章程自治邊界的確立

  (一) 確立自治邊界的原因

  1. 市場失靈。市場資源分配最好的狀態便是完全競爭,只有在完全競爭的情況之下,才不會出現壟斷的泛濫,外在的市場壓力便越來越大,這要求企業必須力求創新,提高生產效率,節約成本。然而,在實踐當中,完全競爭的狀態幾乎不會存在。因此,國家強制力的介入變得非常的重要,必須對公司的活動提供強制規范的引導,這就使得公司章程必須要留有自治邊界,不可以再任由企業家修訂章程的自由無限度的擴張。

  2.信息不對稱。信息的掌握在市場交易當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實踐當中信息的對稱幾乎是不可能的,每個人都憑借著獨有的經濟地位掌握著不同程度的信息。此種情況反應到公司里面,便是大股東憑借信息優勢損害小股東的利益。因此,需要強制性規范的介入來確保信息的公開,一些關鍵性的事項必須交由法律來予以規定,確保公司的自治能夠維護多方的利益。

  (二) 確立自治邊界的標準

  1. 以公司的類型為標準。我國公司法將公司的類型分為兩種,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另外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因為有限責任公司更加封閉,股東人數更少,股東較易獲悉公司信息,所以公司法給予其較大的自治空間。相反地,股份有限公司人數眾多,更具開放性,股東獲悉公司信息變得更加困難,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較多強制性的規定。由此可見,公司法依據公司類型的不同,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較大的自治空間,而對股份有限公司則限制得更加嚴格。

  2. 以法律規范的類型為標準。根據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可以將其分為強制性規范、賦權性規范以及補充性規范。上述三種規范從強到弱地表現出法律規范對公司章程的影響。其中強制性規范對公司章程自治的邊界影響最深。首先,保障性強制規范是指對公司股東、債權人以及第三方利益的保障,因為此類問題涉及到多方的利益,一般會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嚴格遵守公司法的規定。其次,管理性強制規范和確權性規范是分別約束公司運營和公司機構設計的,此類問題涉及到一個公司的個性設計和利弊的權衡,法律不宜過多的干涉,因此,上述兩種規范公司章程可以予以“排除”。

  三、 對公司章程自治邊界確立的建議

  (一) 利害關系人方面。公司作為一個社會主體,在從事市場交易和自我運營的過程當中當中必然會與其他社會主體發生聯系。此處所說的利害關系人,一般是指公司的債權人和公司的股東。首先,對于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已經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了。為此,我國在公司法當中通過設立注冊資本制度、資本充實制度以及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對債權人給以保障。其次,在公司的自我運營過程當中,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矛盾恒久存在。大股東會濫用公司當中的資本多數決來控制公司,從而影響到小股東的話語權,公司法對此也有一系列的保護,例如公司法規定的派生訴訟制度、小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制度以及異議股東請求回購股份的退出制度等。綜上所述,為了保障利益第三人的利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對于涉及公司債權保障以及股東權益保護的內容,應當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交由公司法強制規范予以規定。

  (二) 公平與效率方面。談及公司法,人們首先想到的便是效率原則。的確,市場交易講究的是效益,但這并不表明可以放棄公平,二者并不當然的矛盾。公司的股東必然會把效益考慮在先,這是商人的本質屬性,因此需要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給予一定的指引。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平與效率這對矛盾之間,公司法早已找到一個較好的平衡點,例如雖然規定了派生訴訟制度,但是也規定了嚴格的訴訟期限。因此,對于涉及到公平價值的問題是,公司章程的自治邊界被限制,由公司法強制規范介入并不會造成效率的下降,相反,可以使得公平與效率相互促進,達成公司的良性發展。由此可見,涉及公平價值的內容,應當交由公司法強制規范予以規定。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圍。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層一單元08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許可經營項目:無。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身份證號: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出資方式:貨幣。貨幣出資額占出資額的100%,股東出資額為 100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其中貨幣出資額 100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時間:從公司注冊起五年內分次認繳全部注冊資金。

  第七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已經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八條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任,在改任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執行董事向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立監事會,設監事1名,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十三條 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監事任期屆滿

  未及時改任,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任的監事就任前,愿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

  訟;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行使職權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3)取得紅利。但是,股東決定不取紅利的除外。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出資;

  (3)依其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任職除外):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執行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來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任令,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任命、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歹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二)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三)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四)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股東要求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會議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六)執行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有上述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對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二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一)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二)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三)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固定決定,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股東或者執行董事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四)公司的公積企用予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公司股東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六)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七)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八)公司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一)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從公司營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三)公司自上述第1、2、4項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四)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五)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六)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七)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八)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十)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 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

  第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_______單獨出資組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出資方式為_______。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出資人

  第十四條出資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第十五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并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并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和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七)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八)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出資人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經審批。

  第十六條出資人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并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后,應變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其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或更換。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出資人批準,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兼職。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人組成。(注:監事人數不得少于五人)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比例由出資人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在監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形成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才有效。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出資人。

  第三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出資人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本公司章程由出資人制定。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出資人蓋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相關知識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公司的區別

  投資人出資最低限額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59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則沒有最低限額的要求,由投資人自行申報投資數額且不需要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

  投資人的`出資方式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2章第1節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股東以多種方式出資的,其中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沒有作任何限制。

  法定登記手續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其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而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其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和住所、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以及經營范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領取的是公司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領取的是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股東僅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通常不會牽涉到股東的其他個人財產,經營風險較小。但是,為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原則,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法》第64條明確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不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不具備法人資格,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1條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它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8條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財產所有權不同

  《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股東出資后,其用作出資的財產所有權即與股東相分離,轉為公司所有的財產,由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并依法實施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股東不能再直接支配出資財產;而《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者繼承。”

  機構設置和人員任職資格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雖然不設立股東會,但應依法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并明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設董事會的,則應當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的,則應當設一至二名監事。而且,《公司法》第147條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作出嚴格限制。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以及經營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沒有作出強制性要求和限制,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一般僅設以經理為首的經營管理機構。

  解散清算程序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清算。股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期限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結束后,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清算,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則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公司破產;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另外,應當特別指出的是,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算結束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承擔的稅收義務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需分別就其公司所得和股東分取的紅利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自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待投資者取得投資回報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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