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時間:2024-08-29 18:02:32 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15篇【精品】

  在現實社會中,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是一個黨派組織、社會團體、公司企業為保證其組織活動的正常運行,系統闡明自己的性質、宗旨、任務以及規定成員的條件、權利、義務、紀律及組織結構、活動規則,要求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一種規則性文書。擬起章程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章程,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章程15篇【精品】

公司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 國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在中國 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 有限責任公司合同(以下簡稱__________公司),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__________公司名稱為 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 省 市 _______路 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的地址為: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中國 公司

  省 市 _______路 號。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國 公司

  國 。

  第四條 __________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__________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__________公司宗旨為:____________使用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 產品,達到 水平,獲取甲乙雙方滿意的經濟利益。(注:____________每個合營企業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寫。)

  第七條 __________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設計、制造和銷售 產品以及對銷售后的 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第八條 __________公司生產規模為:____________

  第九條 __________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__出口占百分之 ;

  中國內銷售占百分之 。

  ________年:____________出口占百分之 ;

  中國內銷售占百分之 。

  (注:____________銷售渠道、方法、責任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__________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

  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_______元。

  第十一條 甲、乙方出資如下: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 。

  其中:____________現金 _______元;

  機械設備 _______元;

  廠房 _______元;

  土地使用權 _______元;

  工業產權 _______元;

  其它 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 。

  其中:____________現金 _______元;

  機械設備 _______元;

  工業產權 _______元;

  其它 _______元。

  第十二條 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 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__________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__________公司據此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合營期內,__________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 合營合同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__________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____________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

  (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修改公司規章;

  --討論決定__________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負責__________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 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注:____________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

  (注:____________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___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三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 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__________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 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__________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__________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__________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寫。

  第四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__________公司在中國__________或中國__________同意的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 __________公司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__________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三、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__________公司帳簿。查閱時,__________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 __________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營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三條 __________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頒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五條 __________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六條 __________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__________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有權對違犯__________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__________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__________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__________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____________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__________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__________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__________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__________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__________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 __________公司每月按__________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__________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 合營期限為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內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__________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注:____________每個合資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

  第七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__________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__________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__________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__________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所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__________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____________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 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 簽字。

  中國 公司代表 國 公司代表

  (簽字) (簽字)

公司章程2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是什么呢?大家知道要如何寫呢?下面來看看!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為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保證在中國境內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再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焦作市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焦作市 。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范圍內,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審批的,未獲得批準前不得經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認繳出資期限

  第五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期限如下: 股東姓名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繳付期限 萬元 人民幣 % 年 月 日

  第六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監事的報告;

  (4)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5)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6)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7)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股東簽字并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3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xx,身份證:__________,前去你局辦理提取______公司章程并打印。望貴局給予幫助!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4

  公司章程修改的合法程序

  1.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法》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5

  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作為股東出資設立有限公司,制訂并簽署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___________:出資額人民幣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出資方式為貨幣;

  ___________:出資額人民幣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出資方式為貨幣;

  ___________:出資額人民幣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出資方式為貨幣。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9)提案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決定公司人民幣______萬元(包括)以上的重大采購方案;

  (12)決定公司人民幣______萬元(包括)以上的重大資產處置方案。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如果達不成決議,最終將由表決權占百分之____的股東作出最終決議。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立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簽署有關的文件,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據書面報告,并應于第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____份,股東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

公司章程6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地點:xxx

  股東參加人員:xxx

  主持人:xxx

  記錄人:xxx

  應到會股東xx人,實際到會股東xx人,代表額數100%,會議以當面方式通知股東到會參加會議。全體股東經過討論,會議通過以下決議:

  一、同意變更公司住所,住所變更前內容:廣州市白云區白云大道北路1400號9005房xx,住所變更后內容:廣州市白云區同泰路85號峻銘商務大廈1001室

  二、啟用新的公司章程,舊的公司章程作廢。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廣州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x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7

  在公司工作的四年里,我深刻理解了公司章程和管理規定的嚴肅性和禁令性,并認識到這是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石。在實際工作中,我一直遵守規章制度,嚴格執行總公司的“八條禁令”,但也意識到自己存在不足之處。因此,我對自身的問題進行了反思和批評,希望通過自我批評來成長和進步。我認為,認錯是成長的開始,是進步的開端。只有經歷這個過程,我才能在工作中逐漸成熟。

  內強素質、我認為在服務行業中,外在形象與內在思想覺悟同樣重要。因此,我積極參加所有的培訓或學習機會,包括總公司和省公司下發的文件要求,以保持良好的態度。尤其在工作中遇到不順心的事情時,我會盡力調整自己的情緒,專注于工作中,服務客戶。接待客戶時,我會用雙手遞接,面帶微笑,禮貌待人,以傳遞出迎聲送語的熱情。雖然我還有很多不足之處,但我會不斷地自我批評和改進,以提升自己的服務水平。

  領導一般下發的某種文件,要學會無條件執行,并且高效的`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所有工作。除努力做好本職工作以外,還要經常去做一些份外的事,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持斗志,才能在工作中不斷得到鍛煉。

  在注意時效,在工作中,除了要保持積極的態度外,還要時刻注意主動服務的意識和團體協作的精神。團結就是力量,在與其他崗位人員的銜接中,我們要盡可能地減少他們的不便,這是我一直以來堅持的原則。未來,我將更加努力地踐行這一原則,做到更好。

  感恩之心永遠放在心中,這是非常重要的。感恩是人類最珍貴的品德之一,就像羊犬跪乳養育羊群一樣,小鳥反哺父母也是一種感恩之情,更何況是人呢?在工作中,我要感謝領導給予的機會,并且無條件地執行領導的指示;感謝同事們的支持和幫助。

公司章程8

  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

  第三條 公司股東姓名及身份證號碼:____

  1、甲方:____

  身份證號碼:____

  住址:____

  2、乙方:____

  身份證號碼:____

  住址:____

  第四條 股東的合營期限(即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公司為____________公司,股東以____________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宗旨:守法經營,恪守信用,服務經濟發展。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

  第九條 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和出資比例:

  1、甲方______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以___________(出資形式)于公司登記前一次性出資繳清,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以___________(出資形式)于公司登記前一次性出資繳清,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

  第十條 股東各方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出具驗資報告。股東不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二條 公司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的______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______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的執行董事或監事,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4、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5、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6、股東有權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股東有權按自己所持公司的出資比例要求清算組分配公司清償債務后的財產;

  8、提案權。

  第十六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額;

  3、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4、按出資比例承擔虧損等風險責任。

  第十七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股東會

  第十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向外出借款項、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1、延長公司合營期限;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但對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股東會每年召開二次定期會議,一般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召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其它情況下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__日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并表決。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行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并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異地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訂公司的章程修改方案。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務時,指定其它人員代為履行。在發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時,執行董事可對一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但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且在事后迅速向股東會報告。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部門。

  第二十九條 公司登記設立后,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

  第三十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除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監事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規定,對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 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______日內將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七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______。

  第三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章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

  第三十九條 公司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職工工資、勞保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

  第四十條 公司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散:

  1、本章程第四條規定的合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上述第1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需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情形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8、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四十四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時,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__日內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公司股東會修訂、補充。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條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份,股東各執______份,公司備存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本章程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9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

  第四章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認繳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貨幣

  合計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xx萬元,以上出資股東已約定于x年xx月xx日前足額繳納。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出任執行董事、經理;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經理的報酬事項;

  (3) 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9) 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定;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決定對其他企業投資事項;決定對他人擔保事項;

  (13) 制定公司內部管理設置及公司管理的具體規章。

  (14) 對設立分支機構事宜作出決定。

  第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制定實施投資方案,并報股東審議批準;

  (三) 擬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并報股東審議批準;

  (四) 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并報股東審議批準;

  (五) 擬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并報股東審議批準;

  (六)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報股東審議批準;

  (七) 決定除應由股東決定以外的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公司管理的具體規章;

  (八)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合同、文件;

  (十一) 代表或委托代表參加與公司有關的訴訟;

  (十二)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十三) 對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監事提起訴訟;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任免。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二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三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十七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四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至 xxx年 xxx月 xxx日,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1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章程10

xxxxx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xxx,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下簡稱投資方)決定在經濟技術開發區成立獨資經營的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獨資公司),特訂立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獨資公司名稱:

  中文名稱:

  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三條投資方的名稱:

  注冊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第四條獨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獨資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獨資公司宗旨為: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使投資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七條獨資公司經營范圍為:

  第八條獨資公司生產規模為:年產xx。

  第九條獨資公司生產的產品:外銷xx%,內銷xx%。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獨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xx萬美元。獨資公司的注冊資本為xx萬美元。

  第十一條投資方認繳出資額為xx萬美元,以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方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付注冊資本的15%,其余部分根據生產需要在年內分期出資。

  第十三條投資方繳付出資額后,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四條經營期內,獨資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獨資公司注冊資本增加、轉讓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第十六條獨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報原審批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七條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獨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董事會決定獨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運用,借款等)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公司章程;

  6.討論決定獨資公司擴產、停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決定聘用總經理等高級職員;

  8.負責獨資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9.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宣。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xx名董事組成,由投資方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xx名。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投資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其委派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七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九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獨資公司章程的修改;

  2.獨資公司的終止、解散;

  3.獨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獨資公司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并。

  第三十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發展計劃;經營方案;三項基金(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提留;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高級職員任命;招收職工及職工的權限待遇等。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獨資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下設業務、技術、生產等部門。

  第三十二條獨資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三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獨資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獨資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簽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總經理的任期為四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獨資公司總經理及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獨資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獨資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領導獨資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獨資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獨資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獨資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時,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獨資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獨資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獨資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四條獨資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獨資公司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獨資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獨資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獨資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收入情況;

  三、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獨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獨資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獨資公司的財務審計需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五十條獨資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正常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獨資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獨資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獨資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三條獨資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由獨資公司自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獨資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

  第五十五條獨資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五十六條獨資公司職工的雇用、解聘、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六條獨資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獨資公司公開招收,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獨資公司有權對違犯獨資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獨資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獨資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宣,獨資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獨資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獨資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助獨資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獨資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獨資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獨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獨資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獨資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獨資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獨資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獨資公司每月按獨資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獨資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獨資公司期限為xx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投資方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限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獨資公司提前終止經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投資方有權依法終止經營。

  1.由于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時:

  2.由于獨資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時。

  第七十條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獨資公司財產進行情算。

  第七十一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獨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獨資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清算委員會對獨資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投資方自行分配。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獨資公司匠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一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六條獨資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須經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準才能生效,修改時同。

  投資方:

  代表簽字:xx

  xx年xx月xxxx日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發行人,采取發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冊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經營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利,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______為宗旨。

  第六條 公司以______為企業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爭做貢獻。

  第七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眾持股,均為普通股股份。

  第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條 公司股份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

  第十一條 公司股本總數為:_____________________股,發起人共認購______股,占股本總數的___%。

  公司股權結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呈報審批。

  第十四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五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通過并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_______________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股東轉讓上市流通部分的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___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合議,并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___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東大會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特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平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股份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委托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______人(5人至19人之間),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

  第三十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居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作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六、第七、第十一項必須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四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謹慎、認真、勤勉地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

  第七章 經理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總經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四十條 公司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

  第八章 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中,1/3的'監事(即1人)由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由職工選舉產生;2/3的監事即2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事出席股東大會,列席董事全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井報告工作。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監事會召開會議需在7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監事表決同意。

  第四十五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八條 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30日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四十九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要在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予以公告。

  第五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按下列順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一)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

  (二)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全(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經股東大會決議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利。

  第五十一條 股利分配采用派發現金和派送新股兩種形式。

  第五十二條 公司股票發行價格超過票面住所得的溢價收入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五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可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

  第五十四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五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六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_______________

  (一)營業期限屆滿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需要解散;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條 清算組應當白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有關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六十四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財務賬簿,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后,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清算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前述文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六條 請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咸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訂程序

  第六十七條 公司根據實際需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八條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六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條 董事會可依靠公司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的細則。公司細則不得與公司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制定。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本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深圳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XXXXXXX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XXXXXXXXXX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永續經營,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一個:

  股東姓名或名稱:XXX

  住所:XXXXX(身份證上的住址)

  身份證號碼:XXXXX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委派和被委派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股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XXX XX XX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定;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公司章程14

  公司名稱/姓名:

  住址:

  性別:

  年齡: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順序填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地址及性質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企業性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及宗旨

  第四條 合伙宗旨:

  第五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六條 合伙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 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

  1、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第八條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______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四章 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條 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條 債務承擔:合伙債務應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伙人進行追償。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第十二條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退伙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________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3、退伙后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4、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5、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7、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合伙協議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_____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轉讓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六章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 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其權限是:

  1、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2、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查閱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七章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事項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1、合伙期限屆滿。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先以合伙企業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章 糾紛解決

  第十九條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伙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壹佰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3個,分別是:

  1、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3、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以貨幣出資70萬元,總認繳出資7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70%。

  首期實繳出資70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2、以貨幣出資15萬元,總認繳出資1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5%。

  首期實繳出資15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3、以貨幣出資15萬元,總認繳出資1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5%。

  首期實繳出資15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監事的權利;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并按以下第1種方式分配認繳出資:

  1、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

  2、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

  (八)按前款第1種方式分取紅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東資格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第十四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擔任。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任命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并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三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會決定。

  第十二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條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按《公司法》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四十條本章程于年月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全體股東簽名、按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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