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審計證明材料
審計證明材料,即通常所說的審計證據,是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是證明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真相的憑據。就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而言,它是審計人員對離任者經濟責任進行評價和判斷的客觀基礎,也是審計機關提出審計意見、做出審計決定的客觀事實基礎。
審計證明材料是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用各種審計技術取得的。被審計單位準備并限期提供以下資料:
(1)被審計人負有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與財務收支事項有關的書面材料。該材料務必于審計工作開始后3日內送交審計組。
(2)被審計人任職期間被審計單位年度工作總結和個人述職報告。
(3)任職期間單位各年度經濟工作計劃及其執行結果資料。
(4)重大經濟決策的相關材料及相關會議紀要。
(5)任職期末財產清查和債權債務清理資料。
(6)企業章程、經濟合同、有關內控制度及內部機構設置、職責分工資料。
(7)任期內有關經濟監督部門、管理部門檢查后提出的檢查報告、處理意見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8)任職期內財務會計資料、相關業務資料、計劃、統計資料及有關經濟指標考核辦法。
(9)任職前后有關經濟遺留問題的專門材料。
(10)審計組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11)被審計人職責范圍。
(12)被審計人任職期間與目標責任制有關的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
(13)被審計人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廉政規定的情況。
(14)本人認為在任職期內經濟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5)應當向審計組說明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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