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廠設備定檢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06 18:38:55 制度 我要投稿

電廠設備定檢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當下社會,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電廠設備定檢管理制度(通用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電廠設備定檢管理制度(通用5篇)

  電廠設備定檢管理制度1

  一、凡安裝的各種施工機械設備,都必須經有相應資質的安全檢測部門檢驗合格并發給使用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新安裝的各種施工機械設備,由公司設備管理部門組織會同機械設備使用單位和有相應設備安裝資質的企業、單位,設備檢測管理部門,質量管理部門,檔案資料管理部門,設備生產廠家,等有關人員進行驗收。

  1、按設備生產廠家出廠檢驗的精度和性能項目進行檢測驗收。

  2、設備的空運轉、操縱傳動靈活性、重負荷運轉。

  3、電氣控制設備的運轉檢驗。

  4、液壓裝置的檢驗。

  5、安全防護裝置的檢驗。

  6、設備主機及附件的外觀檢驗。

  7、按裝箱單清點附件,專用工具,附機備件及技資料文件。

  三、經驗收合格后,辦理設備資產移交事項,填寫開箱、安裝、調試驗交記錄,并做好設備的精度檢驗記錄及設備試運行記錄,凡參加設備驗收和設備安裝及設備檢測的人員都應在驗收單上簽字,送交檔案室存檔。

  四、屬隨機帶來的附件及專用工具,由公司設備管理部門按設備裝箱清單點清后,填寫設備附件、工具明細單交給設備操作人員進行管理,設備附件和設備專用工具一同由公司材料管理部門進行管理。設備技術資料交公司檔案管理部門進行統一管理。

  五、設備驗收后,由公司資產管理部門和公司財務管理部門開始對設備提取折舊費,設備使用單位應在設備使用三個月內進行一次設備性能的調試和精度的調整。設備在磨合期滿后進行一次一級保養,檢查調整各部位之間的間隙,在設備使用期間嚴格設備管理作業十字法作業。

  六、新設備在安裝、使用和驗收中發現有質量問題,應及時上公司設備管理部門,公司設備管理部門應立即組織設備生產廠家、設備銷售單位、設備采購人員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公司主管設備的領導。

  電廠設備定檢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北京市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測檢驗工作,保證特種設備安全使用,根據勞動部1997年第7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北京市從事特種設備(包括電梯、自動扶梯、施工升降機、簡易升降機、橋(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廠內機動車輛等)安全技術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

  第三條北京市勞動局統一管理全市的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檢測檢驗機構的資格認證工作。

  第二章認證基本條件及范圍

  第四條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二)檢測檢驗機構應有完善的《質量保證手冊》,并能嚴格執行其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

  (三)檢測檢驗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師以上的職稱,熟悉有關專業知識,有一定的工作和組織能力;

  (四)技術人員占全體人員的比例不應少于百分之六十。其中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五)每一項目有兩名以上(含兩名)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檢測檢驗人員,其中一名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六)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驗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取得市勞動局核發的在有效期范圍內的檢驗員證。

  第五條檢測檢驗機構應具備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儀器、儀表設備等必要的檢測檢驗手段;

  (一)檢測檢驗用的儀器、儀表和量具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其性能和精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并在國家認可的計量部門定期校準的有效期內;

  第六條檢測檢驗機構應具備與所承擔的檢驗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國家標準、檢測檢驗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并能認真執行。

  第七條檢測檢驗機構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和聯系電話,有與承擔的檢測檢驗任務相適應的工作環境。

  第八條檢測檢驗機構必須保證在行政、技術和財務管理上獨立于特種設備的制造、銷售、安裝、修理(改造)和使用單位之外。

  第九條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測檢驗機構的檢測檢驗范圍:

  (一)在用橋(門)式起重機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二)在用塔式起重機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三)在用流動式起重機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四)在用電梯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五)新安裝或經大修后的橋(門)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檢驗;

  (六)新購置或大修后的流動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檢驗;

  (七)新購置或大修后的流動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檢驗;

  (八)新安裝、修理(改造)的電梯、自動扶梯、施工升降機、簡易升降機(以下簡稱電梯)安全技術檢驗;

  (九)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

  (十)受外單位委托的安全技術檢驗或技術鑒定;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條經資格認可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從事批準范圍內的檢測檢驗工作。

  第三章認證審查程序

  第十一條檢測檢驗機構應按要求填寫《申請書》和有關申報材料,報主管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并簽署意見后,再向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提交《申請書》及規定的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其它非勞動部門申請資格認證的檢測檢驗機構,需經主管部門向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領取《申請書》,填寫上報。

  第十三條特種設備監察處收到申請書和申報資料后進行初審,確定是否受理,并于30日內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監察處負責組織有關專家(一般不少于三人)組成審查組對同意受理的申請進行資質審查。

  第十五條經審查合格的檢測檢驗機構,由認證單位核發由市勞動局統一印制的《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認可證》(以下簡稱《認可證》),并予以公布并報勞動部備案;

  第十六條對審查不合格的單位允許其進行整改,并于六個月后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已取得檢測檢驗資格的檢測檢驗機構需新增項目時,應向市勞動局申請新增項目的檢測檢驗資格,市勞動局將根據申請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審查并給予增項。

  第十八條《認可證》的有效期為四年,檢測檢驗機構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向市勞動局申請換證審查。逾期不提出申請的檢測檢驗機構,市勞動局在其有效期滿后將注銷其《認可證》。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北京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認證中的'有關開支費用由被審查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電廠設備定檢管理制度3

  1.檢測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按事故處理:

  (1)樣品丟失,零部件丟失,樣品損壞。

  (2)樣品生產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丟失或失密,檢測報告丟失,原始記錄丟失或失密。

  (3)由于檢測人員、檢測儀器設備、檢測條件不符合檢測工作的要求,試驗方法有誤,數據差錯,而造成的檢測結論錯誤。

  (4)檢測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

  (5)檢測過程中發生儀器設備損壞。

  2.凡違反上述各項規定所造成的事故均為責任事故,可按經濟損失的大小、人身傷亡情況分成小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3.重大或大事故發生后,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搶救傷亡人員,并保護現場,通知有關人員處理事故。

  4.事故發生后三天內,由發生事故部門填寫事故報告單,報告辦公室。

  事故發生五天內,由試驗室主任主持召開事故分析會,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作出處理,對事故作善后處理并制定相應的辦法,以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重大或大事故發生一周后,試驗室應向上級主管部門補交事故處理專題報告。

  電廠設備定檢管理制度4

  1、建立從安裝、調試、驗收,到運行、維護、保養、檢測等各環節的檔案,嚴格按規定要求進行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檢測。

  2、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檢測責任制,對操作人員進行專項培訓。

  3、操作人員須每天對自己所使用的機器做好日常保養工作,生產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給予排除。

  4、設備運行與維護堅持“設備專人負責,共同管理”的原則精心維護,保證設備安全。負責人調離,立即配備新人。

  5、維修人員,每兩周對生產設備進行檢查一次;每半年根據生產需要和設備實際運轉狀況,制定設備大修計劃;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領導、設備管理人員、部門經理、維修人員負責,按照事先規定的項目、內容進行檢查打分,評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繼續使用,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等。

  6、認真做好設施、設備管理全過程中的記錄工作,每個環節的責任人都要填寫規定的記錄表格或圖表,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簽名確認,存檔保存。

  電廠設備定檢管理制度5

  1、目的

  對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進行有效控制,確保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滿足規定要求。

  2、適用范圍

  適用于企業使用的所有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

  3 職責

  3.1 質管科負責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管理。

  3.2 使用部門負責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

  4、申購

  使用部門需增添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時,填寫申購單交質管科。

  5、審批

  質管科對購置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總經理批準。

  6、采購

  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質管科組織人員進行采購。

  7、驗收

  7.1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購入后,質管科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

  7.2 開箱驗收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包裝物是否完好無損;

  (2)整機完整性與外觀檢查;

  (3)主機、附件、隨機工具的數量與合同及裝箱單的一致性;

  (4)使用說明書等技術資料是否齊全。

  7.3 質量驗收

  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技術要求或相應的規程、規范、標準、使用說明書等,對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性能及技術指標進行質量驗收。計量器具須經檢定/校準。

  7.4 驗收合格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方可報銷入庫;驗收不合格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質管科負責向供方提出退貨/索賠要求。

  8、編號

  8.1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質管科負責編號。

  8.2編號方法為使用部門代號加該部門購置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順序號。順序號由兩位數字組成,從01開始順序編號。

  8.3部門代碼規則

  a:水處理間 b:灌裝間 c: 化驗室 d:倉庫 e:物料檢驗 f:包裝間

  9、登記

  質管科對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進行登記,建立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管理臺帳。

  10、發放

  使用部門到質管科辦理領用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手續,明確保管人和放置地點。保管人因人事變動重新確定的、放置地點有變化的,使用部門應及時通知質管科進行變更。

  11、使用

  11.1使用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前,必須檢查其是否有合格或準用標志,是否在有效期內。

  11.2使用人員必須按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操作規程或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

  11.3主要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使用后,使用人員應及時予以記錄。

  12、檢定/校準

  12.1質管科在每年年初制定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周期檢定/校準計劃,經廠長批準后,組織實施。

  12.2當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狀態發生變化(如停用、重新啟用、報廢)時,質管科對周期檢定/校準計劃進行更改。

  12.3 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檢定、校準周期,根據計量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制造廠建議、使用頻繁程度和嚴酷程度、使用環境的影響、測量準確度要求等由質管科確定。

  12.4 周期檢定、校準周期可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使用部門因工作需要確需修改周期的,由使用部門說明變更理由,質管科修改周期檢定、校準計劃。

  12.5 對于因特殊情況不能按計劃進行檢定、校準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經質管科同意,可超周期使用。一經工作結束后,應立即組織檢定、校準,同時根據檢定、校準結果對此期間出具的數據的有效性作相應處理。

  12.6質管科根據周期檢定/校準計劃,提前一個月把即將到期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送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校準。

  12.7檢定、校準有關記錄、證書由質管科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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