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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儀器設備損壞賠償制度(精選14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實驗室儀器設備損壞賠償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實驗室儀器設備損壞賠償制度 1
一、賠償界定
1、管理不善,收藏不嚴,致使儀器設備被盜或損毀。
2、不聽從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而造成儀器設備損毀。
3、未經批準,擅自拆裝,或不懂技術,輕率拆修,致使儀器設備損毀。
4、不負責任,工作失職,造成儀器設備損毀或丟失。
二、賠償標準
1、整機損毀。責任人賠償40%,從工資中扣取;責任人所在部門(單位)賠償60%,從部門經費中扣取。
2、零部件損毀。責任人賠償60%,部門(單位)賠償40%。
3、對于一般儀器設備的`丟失,按其殘值,責任人賠償60%,責任人所在部門(單位)賠償40%。
4、對于兩用(公用與家用)設備的損毀、丟失,除按其殘值,責任人賠償60%,責任人所在部門(單位)賠償40%以外,對責任人罰款30%(設備殘值的30%)。
三、賠償程序與處罰
1、填寫損失報告單。
2、調查情況,技術鑒定。
3、確定事故性質和賠償金額。
4、收繳賠款與罰金。
四、處罰辦法
1、通報批評,限期改正。
2、對當事人和單位主管負責人處以罰款。
3、對情節嚴重的,給有關人員以行政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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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實驗室儀器設備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更好地為教學、科研服務,特作如下規定:
一、每個實驗室設一名財產管理員,負責本實驗室的財產管理工作。對固定資產(800元以上),要逐臺建卡、建帳,做到帳、物、卡相符。對陳舊設備要辦理上交、退役、報廢、降級使用、調出、報失、報損等手續。800元以下低值耐用設備及工具和兩用物品(包括錄像帶、錄音帶、磁盤等),要建帳,做到帳、物相符。
二、本教研組教師借用儀器設備,要經實驗室主任同意,到財產管理員處辦理借用手續。借用物品要定期進行清理。
三、外教研組(本系或外系)借用,儀器設備要由借用教師申請,雙方實驗室主任同意(簽字)后,辦理借用手續(填寫借用設備憑據),借用期限由雙方協商,辦理有關手續。
四、為了充分提高儀器設備的利用率,在不影響本教研組教學、科研的前提下,可以向外單位借出儀器設備,并收取一定的'費用,作為更新維護設備用。出借設備收費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設備出借期限為一個月,過時要辦理續借手續,逾期不還,借用單位有權加收兩倍以上的租金,并及時追回。
五、出借儀器設備在借出和歸還時,雙方要進行檢查驗收。借用過程中如發生損壞、丟失等事故,應立即組織力量查明原因,當事人應及時寫出書面報告。由實驗室主任會同管理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報系設備管理負責人審核并上報學校實驗室與設備處備案。經實驗室主任、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組成鑒定小組進行鑒定:凡屬責任事故,當事人要承擔責任和經濟賠償;凡屬非責任事故,可以不賠償,但要研究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出現事故。具體賠償處理按學校有關規定酌情辦理。
六、學生實驗中,借用器材要登記,實驗后要如數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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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儀器及設備是學校重要的直接為教學服務的固定資產。為了更好地服務于教育教學工作,加強對學校資產的管理,特做如下規定:
1、各年級各班的學生及相關任課教師,在使用實驗室儀器及設備的過程中,有責任和義務保持實驗儀器和設備的完好,有責任和義務避免儀器及設備的'非正常損壞。任課老師有管理和監督的責任。
2、各年級各班在利用實驗室上課后,實驗員與使用班級的任課老師有責任與義務進行交接,清點好實驗儀器及設備,以防丟失和損壞。一旦發生丟失和非正常損壞,及時查出責任人,并依據實際情況追究賠償,實驗員要做好相應的記錄。
3、各年級各班利用實驗室上課后,一旦發生儀器設備的非正常損壞和丟失,將由責任人或使用班級按儀器或設備的價格進行賠償,并根據情節給予必要的處理。實驗員要做記錄,并上報教學保障處,由會計室開具賠償收據。
管理好和維護好實驗室儀器和設備是每一個任課教師和學生的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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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生損壞、遺失儀器設備的事故后,當事人應及時寫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情況。由中心主任會同儀器設備管理員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報院領導及有關部門。
2.中心負責人、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管理人員組成鑒定小組,進行鑒定、凡屬責任事故,當事人要承擔責任和經濟賠償。凡屬非責任事故,可以不賠償,但要研究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出現事故。
3.在計算經濟賠償時可考慮以下情況:
(1)損壞、遺失配件的,只計算配件的損失價值。
(2)局部損壞可以修復的.,只計算修理費。
(3)損壞后質量顯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應按其質量下降程度酌情計算損失價值。
(4)損壞或遺失儀器設備一般可按新舊程度合理折價。
4.賠償償還期一般不得超過半年。賠償金額較大,賠償者一次交款有困難時,可申請分期或緩期交清。屬于幾個人共同承擔責任事故的,應根據各人責任大小和認識態度,分別承擔賠償費。
5.賠償費的收入只能作為修理或補充儀器設備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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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下列主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應予賠償。
(1)不按制度、操作不按規范進行操作使用儀器設備。
(2)未掌握操作技術和未了解儀器性能而輕率動用。
(3)教師、實驗人員指導錯誤或不及時,保管人員保管不當。
(4)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2、由于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可不賠償。
(1)正常使用中發生合理的自然損壞。
(2)經過批準試用的復雜儀器設備。
(3)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壞。
(4)由于缺少必要條件,雖經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損失。
3、屬于下列情況,可按損失值酌情處理。
(1)遵守制度,因偶爾疏忽造成損失后,能主動如實報告,積極設法挽救損失且認錯較好的`。
(2)局部損壞可以修復的,賠償修理費用。
(3)損失零配件能夠修配的,可以賠償零配件的價值。
4、賠償處理權限按學校有關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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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發生損壞、遺失儀器設備的事故后,應迅速查明情況和原因,當事人要及時上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情況,實驗室主任應及時妥善處理,并上報學校有關部門。
2.由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領導組成事故鑒定小組查證:凡屬責任事故,當事人要承擔責任和經濟賠償;凡屬非責任事故,可以不賠償,但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發生。
3.計算經濟賠償時可考慮以下情況:
(1)損壞、遺失零配件的,只計算零配件的損失價值;
(2)局部損壞可以修復的,只計算修理費;
(3)損壞后質量顯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應按其質量下降程度酌情計算損失價值;
(4)損壞或遺失儀器設備一般可按新舊程度合理折舊。
4.賠償費的償還期一般不得超過半年,如果賠償金額較大,賠償者一次交款有困難時,可申請分期或緩期交清,屬于幾個人共同承擔責任事故的,應根據各人責任大小和認識態度分別承擔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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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驗室所有儀器、設備及低值物資均屬學校財產。在保證本實驗室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的前提下,允許部分暫時閑置的儀器設備出借。本學期教學正常使用的儀器,包括備用儀器,一律不借出。
二、校內外單位均可借用本實驗室儀器設備,但校外單位應按校規定交納儀器使用費。
三、借用儀器單位應說明所借儀器的名稱,數量以及歸還日期,并持蓋有正式公章的介紹信或借據,經主任批準后,方可辦理借用登記手續。
四、借用本實驗室儀器、設備的單位對所借儀器負有維修、保養的責任,保證儀器歸還時性能及功能指標基本不變。
五、借用者必須按出借登記的歸還日期將所借儀器送歸實驗室,到期不歸還的經主任同意可辦理續借手續。對于沒有正當理由到期不還儀器的借用單位,本實驗室將采用如下措施處理:
1、由實驗室工作人員向借用單位發出警告。
2、從登記歸還日期之后的.第七天開始收取超時使用費,標準為每天所借儀器價格的1%,直到歸還為止。
3、取消其將來在本實驗室借用儀器的資格。
六、借用單位歸還儀器時經本實驗室工作人員驗收,確認沒有問題時可注消借用登記。對于歸還儀器不能達到借出時的功能指標及損壞儀器的情況,借用單位必須負責修理或賠償,修理、賠償期間超過借用登記時間的,按每天收取儀器價格0.5%的超時使用費。
七、儀器出借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上規定之外的特殊情況,由實驗室主任決定采用何種解決措施。
八、在教學實驗過程中,學生由于違反操作規程損壞儀器設備,要賠償原價格的1%至100%,具體賠償額度視儀器本身的價格、損壞程度、損壞過程的情節及事后態度來確定。價格低的、情節嚴重的取高比例,否則反之。
九、實驗室儀器設備,如有丟失,有關管理人員,負有賠償責任,視儀器貴重程度及丟失情節,賠償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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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驗室負責人加強對儀器設備的管理,做好儀器設備的檢驗和維護工作,切實防止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
二、賠償界限與處理原則
(一)由于儀器設備本身質量問題、自然損壞等不可避免的原因發生損壞,經過有關專家鑒定或有關人員證實,可免于賠償處罰。
(二)在提運、保管或使用過程中,由于下列主觀原因,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責任人均應賠償。
1.在管理、使用過程中玩忽職守,不負責任,致使儀器設備譴成損失的。
2.不聽從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造成損失的。
3.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拆卸、改修、組裝或改裝造成損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術、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輕率動用儀器設備造成損失的。
5.工作失職,不負責任,指導錯誤或糾正不及時造成損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規章制度等主觀原因造成損失的`。
三、處理辦法
(一)一旦發生儀器設備損壞、丟失事故,使用單位或當事人必須立即報告設備主管部門。損壞,丟失貴重儀器設備和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應由設備主管部門和保衛部門組織嚴格的審查,立案處理。
(二)凡因責任事故損壞儀器設備的,一律賠償經濟損失,并視損壞程度、責任大小、本人態度,給予適當紀律處分。
1.損壞設備配件,不影響設備主機質量的,按配件價格賠償。
2.局部損壞,可以修復的,按修理費賠償。
3.經修理后,影響設備運行質量的,按實際情況計算賠償金額。
4.損壞程度嚴重,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的,按設備的新舊程度,合理折舊,計算賠償金額。
(三)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失,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應給予當事人適當的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對于一貫不愛護儀器設備,嚴重不負責任,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推諉責任、態度惡劣的;故意損壞儀器設備;損失重大、后果嚴重的;除責令賠償外,應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賠償費按國家國資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上交學校財務計劃處,用于儀器設備維修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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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儀器設備管理工作,增強師生員工愛護集體財產的責任心,確保教學和科研任務的順利進行,根據原國家教委頒發的《高等學校設備器材損壞丟失賠償處理辦法》,結合我院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對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實行賠償制度。
第二條 學院各單位、各部門應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愛護集體財產的思想教育,加強對儀器設備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科學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儀器設備的檢驗和維護工作,切實防止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使全體師生員工自覺地愛護儀器設備。
第三條 賠償界限與處理原則
一.在提運、保管或使用過程中,由于下列主觀原因,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責任人均應賠償。
1.在提運、保管、領發、外借和使用過程中因玩忽職守,不負責任,致使儀器設備受震、受潮、損壞、腐蝕、生銹、丟失、被盜、賬目混亂而造成損失的;
2.不聽從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損失的;
3.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拆卸、改修、組裝或改裝造成損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術、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輕率動用儀器設備造成損失的;
5.指導錯誤或糾正不及時造成損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規章制度等主觀原因造成損失的。
二.由于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失,經過有關專家鑒定或有關負責人證實,可免于賠償處罰。
1.因實驗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確屬難以避免引起的損壞;
2.因儀器設備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的損壞和合理的自然損耗;
3.經過批準,試行新的實驗操作或檢修,雖經采取預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損失;
4.自然災害或其它客觀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失。
三.屬于下列情況,造成儀器設備損失者,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可按損失價值酌情減輕賠償或免于賠償。
1.在提運、保管、領發、外借和使用中一貫遵守各項制度,愛護儀器設備,偶爾疏忽造成損失的;
2.按照指導或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確因缺乏經驗或技術上的不熟練造成損失的;
3.發生事故后能積極設法挽回損失,且主動如實報告,認識較好的。
四.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失,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一般還應責令當事人進行檢討,并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以吸取教訓,提高認識。
對于一貫不愛護儀器設備,嚴重不負責任,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推諉責任、態度惡劣的;損失重大、后果嚴重的,除責令賠償外,應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其損失價值,應根據具體情況實事求是地計算。
1.對單價800元(含800元)以下民用性強的低值儀器,如照相機、收錄機、電風扇、萬用表、計算器等設備器材,損壞丟失要嚴格計價賠償。使用一年內按原價賠償,一年以上按扣除折舊后的價值賠償。凡屬隱匿者,除照原價賠償外,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2.對單價800元以上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計價應遵照以下原則:
⑴ 損壞丟失零配件的,只計算零配件的損壞、丟失價值;
⑵ 局部損壞可以修復的,只計算修理費;
⑶ 損壞后質量顯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應按其質量變化程度酌情計算損失價值。
3.對于貴重儀器設備,除按損失部分的實際情況進行經濟賠償外,還要給予行政處分。
4.損壞、丟失的儀器設備或零配件,應按新舊程度合理折舊的.殘值計算;2年以內按原值計算;2~3年折舊20%;3~5年折舊30%;5~10年折舊40%;10年以上折舊50%。
5.凡未經批準私自動用儀器設備,造成損壞、丟失者,均按設備原值加倍賠償,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四條 處理辦法
一.一旦發生儀器設備損壞、丟失事故,使用單位或當事人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資產管理辦公室,填寫《江陰職業技術學院儀器設備損壞、丟失報告單》,迅速查明情況和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進行處理。損壞、丟失貴重儀器設備和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應注意保護現場,由學院資產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組織嚴格的審查,立案處理。
二.賠償處理權限:財產損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實驗室提出意見,系部審批并執行,處理結果報學院教務處和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財產損失在1000—5000元間(含5000元)的由系部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批并執行,處理結果報學院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財產損失在5000—10000元間(含10000元)的由系部會同教務處提出處理意見,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批并執行;財產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由系部會同教務處提出處理意見,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報主管院長審批,資產管理辦公室執行。
三.賠償費由負責審批單位根據確定的賠償金額及本人經濟情況,決定一次償還或分期償還。如賠償人經濟上確有困難,可提出申請,經有關單位調查證實,報資產管理辦公室批準,可以緩期償還或減免。
四.確定賠償金額和償還日期后,由賠償人所在單位按期負責催繳,學院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償還情況,每學期清理一次。經督促教育,仍然無故拖延不償還的,教職員工由財務處從其工資中扣付;學生在畢業前仍不償還者,扣發其畢業證書,直至償還為止。
五.被批準分期或延緩賠償的人員,經過一段時間的考查,在愛護儀器設備方面確有顯著成績或有其他較大貢獻的,由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資產主管部門或院長批準,可減免其待交的賠償金。
六.賠償費按國家國資局,(國資事發〔1995〕106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辦置管理實施辦法》上交學院財務處,用于儀器設備
維修及補充。
第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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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教設備及電教教材、資料是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物質條件,管好、用好電教設備、資料是每個教師應盡的責任。
二、借用時,借用人要檢查試用,確定器材或資料無損壞再借走。若是不影響使用效果的破損應在借條上注明。
三、對借出的電教設備及電教教材、資料不能按時歸還的.要及時收繳,確保不出現丟失,造成損失。
四、因責任心不強保管不善或不按規程操作,造成損壞的,要追究責任。可修復的,由當事人承擔全部維修費用;不能修復的、丟失的或人為損壞的,要照價賠償。
五、對于不易買到的電教器材,在使用過程中造成非正常損壞或丟失的,應按原價值賠償。
六、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意外造成損壞或丟失的,上報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研究同意后,可免于賠償。
七、由于器材老化而造成的損壞,請使用人及時填寫器材匯報單,交電教管理部門,確保機件及時更換,不在賠償之列。
八、凡損壞、丟失的設備、資料,應按報損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并及時登記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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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增強全校師生員工愛護國家財物的意識,加強實驗物資器材管理,維護儀器設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國家財產遭受不應有的損失,保證教學和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實驗室的儀器設備要有專人管理,應制定各儀器設備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定期進行全面檢查,切實防止儀器設備的損壞和丟失。
第四條 設備損壞,丟失等事故發生后,對知情不報者、有意隱瞞者、有意包庇者、擴大或縮小事故情節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五條 由于下列主觀原因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均應賠償。
1.不聽指導,不遵守操作規程,操作粗心大意而造成損失者;
2.尚未掌握操作技術或尚未了解機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而輕率動用造成損失者;
3.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拆卸、改裝而造成損失者;擅自將設備帶出校外,造成設備損壞或丟失者;
4.實驗室人員失職、不負責任,教師指導錯誤或糾正不及時而造成損失者;
5.由于其他主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者。
第六條 由于下列情況,造成儀器設備損失,可酌情減輕或免于賠償。
1.按指導或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確因缺乏經驗或技術不熟練造成損失者;
2.一貫遵守制度,愛護儀器設備,偶爾疏忽造成損失者;
3.發生事故后能積極設法挽救損失,且主動如實報告,認識較好者;
4.因工作需要經常洗刷、移動易碎、易壞的低值易耗品,一學期累計造成損失在一定范圍內的。
第七條 由于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經鑒定和有關負責人證實可以免于賠償。
1.因實驗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損壞,確實難以避免的;
2.因設備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損壞,在正常使用時發生損壞和合理的自然損耗;
3.經過批準,試用新的稀缺或較復雜的儀器設備,試行新的實驗操作,雖采取了預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損失者;
4.由于自然災害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者;
5.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護條件,雖經主觀努力,仍未能避免者。
第八條 賠償處理規定
1.800元以上的校管固定資產,主要部件遭受損壞、丟失時,按原價的0.1%-100%賠償;損壞丟失零配件的,只計算零配件價格。
2.800元-500元的低值固定資產以及500元以下的低值品,酌情賠償原價的10%-100%;半消耗性的低值易耗品(如玻璃儀器、工具等)應根據學生實驗的具體內容規定限額,超過限額部分按原價的50%賠償。
3.局部損壞或丟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機報廢的,應按整機價值賠償;損壞、丟失儀器設備的零配件,但不致造成設備報廢者,只計算零配件價值。
4.儀器設備損壞后,可按修理費的20%-100%進行賠償;儀器設備經修理修復,但質量下降,應按其質量變化程度,加重賠償。
5.凡丟失民用性較強的儀器設備一律按現價賠償。如:計算機、照相機、錄音機、鐘表類等等。
6.多人造成損壞、丟失等責任事故時,分清主次,合理分擔賠償費。
第九條 賠償處理權限
1.損失在200元以下者,由實驗室主任提出意見,院長(主任)審批;
2.損失在200—1000以下者,由學院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批;
3.損失在1000元以上或情節嚴重影響較大者,作專案處理,報主管校長審批。
第十條 賠償金額確定后,由計財處從工資中扣除,學生由所在單位催繳,上交學校計財處。對無故拖延不繳者,學校可采取適當的行政措施。
第十一條 因責任事故造成損失。除按規定賠償外,還應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或行政處分,對有意破壞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丟失、損壞事故,需核銷或變更固定資產原值時,應做相應的賬務處理。
實驗室儀器設備是保證完成教學和科研任務的重要條件之一。為加強儀器設備管理,增強師生員工愛護國家財產的'責任心,維護儀器設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盡可能避免損壞、丟失和浪費,特制定本制度。
一、儀器設備的損壞和丟失應按實際情況的不同,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可根據損壞和丟失的具體情節,損壞價值的大小、事后補報情況,責令責任人賠償損失價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賠償。
二、屬下列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均應賠償:
1.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按有關規定要求進行工作;
2.未經批準擅自拆卸、改裝儀器設備;
3.工作不負責任、粗心大意、指導錯誤或保管不當;
4.不按規定辦理領用、借用、發貨、移交等手續造成的丟失或損壞。
三、屬于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經鑒定和所屬單位負責人證實,可免于賠償:
1.因儀器設備本身的缺陷或實驗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的損壞;
2.經批準試用特殊儀器設備進行新的實驗操作或檢修,雖然采取了預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損壞;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護條件,經主觀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損失;
4.因其它客觀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壞。
四、屬下列情況,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可按損失價值酌情減免:
1.一貫遵守實驗室規章制度,愛護設備器材,由于經驗不足,偶然造成的損失;
2.事故發生后能積極設法挽救,且主動如實報告,認識較好。
五、對一貫不愛護儀器設備,不負責任,嚴重違反操作規程,事后隱瞞不報或不如實報告,推卸責任,態度惡劣,甚至明知故犯,損失重大,或謊報丟失的,除責令賠償外,可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
六、賠償金額計算標準:
1.損壞、丟失零件配件,但不致主機報廢,只計算零配件價值;
2.損壞可修復如初的,只計算修理費;
3.損壞后可修復,但質量明顯下降,除計算修理費外,還應酌情計算部分損失價值;
4.損壞或丟失的零配件無法修、配,致使主機報廢或喪失部分功能,或賠償同檔次同類型的實物,或按原值減除殘值后計價賠償;
5.整機丟失,視責任大小,按原值金額賠償、部分賠償;
七、賠償處理權限:
1.200-800元以下的儀器設備,由實驗室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經學校分管領導批準執行;
2.800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由學校分管領導提出處理意見,批準執行;
八、涉及兩人以上共同承擔責任的,按其責任大小及認識態度分擔賠償費。
九、儀器設備損壞、丟失應由責任人填寫“報損報廢審批表”,然后按有關批準權限進行處理。
一、在使用儀器設備的過程中,預先已了解該儀器設備的原理及功能,明確熟悉操作過程,并有使用經驗或有對該儀器設備使用過的人在場指導下,發生儀器設備的故障(無法避免的情況下),無需賠償,但應及時匯報給主管教學主任并查明原因。
二、不熟悉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原理及功能以及操作程序,無使用該儀器設備的經驗又無對該儀器設備懂行的人在場指導而使用,發生儀器設備的故障或損壞,屬于責任事故,應對損壞的儀器設備進行賠償。
三、屬于專職保管的儀器設備因保管不善、疏于職守而發生儀器設備丟失者應予以配賠償。
四、對于借出的儀器設備發生丟失,應由所借人賠償。
五、學生實驗課時所用的儀器設備,應當在有經驗的實驗指導教師指導下使用,否則按此條款三規定應予賠償。
六、對所保管的儀器設備(指專職保管人員及借用儀器未還者)由于疏于維護而發生儀器設備損壞者亦應賠償。
七、賠償金額大小視儀器價值、使用年限及其他具體情況由實驗室主任報系主任研究后決定。
實驗室儀器設備損壞賠償制度 12
1、電教設備及電教教材、資料是提高教育教材質量的重要物質條件,全體教職工要樹立“以校為家,愛護電教器材、資料”的思想,管好、用好電教設備、資料是每個教職工應有的責任。
2、借用時,借用人要檢查試用,確定器材或資料無損壞再借走。若是不影響使用效果的破損應在借條上注明。
3、因責任心不強保管不善或不按規程操作,造成損壞的,要追究責任。可修復的,由當事人承擔全部維修費用;不能修復的、丟失的.或人為損壞的,要照價賠償。
4、對于不易買到的電教器材,在使用過程中造成非正常損壞或丟失的,應按原價2-5倍賠償。
5、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意外造成損壞或丟失的,上報學校,經學校研究同意后,可免于賠償。
6、由于器材老化而造成的損壞,請使用人及時填寫器材匯報單,交電教中心,確保機件及時更換,不在賠償之列。維修要有記錄。
7、凡損壞、丟失的設備、資料,應按報損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并及時登記入帳。
8、對于易耗品,如制作電教教材用的膠片、水彩筆、顏料水、空白光盤、軟盤、錄音帶等屬于消耗性損壞的,不予賠償,但需報請分管主任簽字批準。
9、有意損壞設備、工具、材料和故意浪費者,應照價賠償,并進行必要的批評教育。
10、凡不按規定、違反操作規程或粗心大意、玩忽職守等原因造成的設備損壞,要及時查明原因,并根據學校財物管理規定賠償。
11、設備的意外損壞(如火災、被盜等),應查明事故原因,并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處理辦法。
12、分管校長、分管主任應經常檢查電教設備的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3、有關賠償手續均由總務處辦理,電教中心做好記錄。
實驗室儀器設備損壞賠償制度 13
第一章 目的及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固定資產、小型設備管理,增強員工的責任心維護固定資產、小型設備的安全與完整,避免損壞和丟失,根據公司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內容
第二條 各部門應加強對固定資產小型設備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學嚴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切實防止固定資產、小型設備的損壞和丟失。
第三條 由于下列原因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固定資產、小型設備損壞,應予以賠償:
1) 擅自動、用、拆、改設備。
2) 擅自將固定資產公物私用。
3) 維保期內不如實上報設備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的。
4) 其它由于主觀原因造成損壞的。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發生固定資產、小型設備丟失,應予賠償:
1) 因保管不善,防范不嚴,造成固定資產、小型設備的丟失或被盜。
2) 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資產、小型設備的丟失。
第五條 由于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固定資產、小型設備的損壞丟失,經過鑒定和有關負責人證實,對有關責任者,可免于賠償。
1) 因硬件故障,造成設備損壞。
2) 因設備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遠而接近報廢程度,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的損壞和合理的自然損耗。
3) 加強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固定資產、小型設備的被盜,經公安部門或保衛部門鑒定屬于外盜,確屬非責任事故。
4) 由于自然災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賠償的標準
1) 丟失、損壞且不可修復的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打印機等固定資產設備,按設備的'賬面價值賠償損失。
2) 局部損壞可以修復,且不影響原有性能的,只賠償修理費。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按實際情況調整賠償金額。
3) 丟失損壞金額小于1000元的小型設備,按原價賠償。
第七條 發現固定資產損壞或丟失的,責任人應在48小時內通知行政部,如責任人在規定時間內未通知行政部導致發生的損失其責任由相應部門經理承擔,門店由店長承擔。
第八條 行政人事部在確定賠償金額后,以書面形式通知財務部。
第九條 責任人應在確定賠償金額后一周內至財務部提交賠款。賠償費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催還,財務部負責收款并開收據。對拖欠不交者,財務部將從次月個人工資中直接扣除并加收每天0.5%的滯納金。
第十條 如當事人離職未繳納賠款,責任由部門經理承擔,門店由店長承擔。
第三章 附則
1) 對違反本制度,弄虛作假,隱瞞實情的部門和當事人,除責令賠償外,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其他處罰,觸犯法律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2) 本規范從發文之日起執行,由財務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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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儀器及設備是學校重要的直接為教學服務的固定資產。為了更好地服務于教育教學工作,加強對學校資產的管理,特做如下規定:
1、各年級各班的學生及相關任課教師,在使用實驗室儀器及設備的過程中,有責任和義務保持實驗儀器和設備的完好,有責任和義務避免儀器及設備的'非正常損壞。任課老師有管理和監督的責任。
2、各年級各班在利用實驗室上課后,實驗員與使用班級的任課老師有責任與義務進行交接,清點好實驗儀器及設備,以防丟失和損壞。一旦發生丟失和非正常損壞,及時查出責任人,并依據實際情況追究賠償,實驗員要做好相應的記錄。
3、各年級各班利用實驗室上課后,一旦發生儀器設備的非正常損壞和丟失,將由責任人或使用班級按儀器或設備的價格進行賠償,并根據情節給予必要的處理。實驗員要做記錄,并上報教學保障處,由會計室開具賠償收據。
管理好和維護好實驗室儀器和設備是每一個任課教師和學生的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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