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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管理制度和措施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漁業管理制度和措施,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漁業船員管理,維護漁業船員合法權益,保障漁業船舶及船上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漁業船舶上工作的漁業船員的管理。
第三條農業部負責全國漁業船員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漁業船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漁業船員任職和發證
第四條漁業船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漁業船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培訓,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漁業船員證書后,方可在漁業船舶上工作。
在遠洋漁業船舶上工作的中國籍船員,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
第五條漁業船員分為職務船員和普通船員。
職務船員是負責船舶管理的人員,包括以下五類:
(一)駕駛人員,職級包括船長、船副、助理船副;
(二)輪機人員,職級包括輪機長、管輪、助理管輪;
(三)機駕長;
(四)電機員;
(五)無線電操作員。
職務船員證書分為海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和內陸漁業職務船員證書,具體等級職級劃分見附件1。
普通船員是職務船員以外的其他船員。普通船員證書分為海洋漁業普通船員證書和內陸漁業普通船員證書。
第六條漁業船員培訓包括基本安全培訓、職務船員培訓和其他培訓。
基本安全培訓是指漁業船員都應當接受的任職培訓,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應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漁業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等內容。
職務船員培訓是指職務船員應當接受的任職培訓,包括擬任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專業技能和法律法規等內容。
其他培訓是指遠洋漁業專項培訓和其他與漁業船舶安全和漁業生產相關的技術、技能、知識、法律法規等培訓。
第七條申請漁業普通船員證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6周歲;
(二)符合漁業船員健康標準(見附件2);
(三)經過基本安全培訓。
符合以上條件的,由申請者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考試或考核,對考試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試成績或考核結果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漁業普通船員證書。
第八條申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漁業普通船員證書或下一級相應職務船員證書;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對船舶長度不足12米或者主機總功率不足50千瓦漁業船舶的職務船員,年齡資格上限可由發證機關根據申請者身體健康狀況適當放寬;
(三)符合任職崗位健康條件要求;
(四)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歷條件(見附件3),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五)完成相應的職務船員培訓,在遠洋漁業船舶上工作的駕駛和輪機人員,還應當接受遠洋漁業專項培訓。
符合以上條件的,由申請者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考試或考核,對考試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試成績或考核結果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相應的漁業職務船員證書。
第九條航海、海洋漁業、輪機管理、機電、船舶通信等專業的院校畢業生申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健康及任職資歷條件的,可申請考核。經考核合格,按以下規定分別發放相應的漁業職務船員證書:
(一)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按其所學專業簽發一級船副、一級管輪、電機員、無線電操作員證書;
(二)高等院校專科(含高職)畢業生按其所學專業簽發二級船副、二級管輪、電機員、無線電操作員證書;
(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按其所學專業簽發助理船副、助理管輪、電機員、無線電操作員證書。
內陸漁業船舶接收相應專業畢業生任職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條曾在軍用船舶、交通運輸船舶等非漁業船舶上任職的船員申請漁業船員證書,應當參加考核。經考核合格,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換發相應的漁業普通船員證書或漁業職務船員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海洋漁業船舶一級駕駛人員、一級輪機人員、電機員、無線電操作員證書以及遠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的,由省級以上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組織考試、考核、發證;其他漁業船員證書的考試、考核、發證權限由省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并公布,報農業部備案。
中央在京直屬企業所屬遠洋漁業船員的考試、考核、發證工作由農業部負責。
第十二條漁業船員考試包括理論考試和實操評估。海洋漁業船員考試大綱由農業部統一制定并公布。內陸漁業船員考試大綱由省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轄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并公布。
漁業船員考核可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際需要和考試大綱,選取適當科目和內容進行。
第十三條漁業船員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證書有效期滿,持證人需要繼續從事相應工作的,應當向有相應管理權限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換發證書。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和職務知識技能更新情況組織考核,對考核合格的,換發相應漁業船員證書。
漁業船員證書期滿5年后,持證人需要從事漁業船員工作的,應當重新申請原等級原職級證書。
第十四條有效期內的漁業船員證書損壞或丟失的,應當憑損壞的證書原件或在原發證機關所在地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補發的漁業船員證書有效期應當與原證書有效期一致。
第十五條漁業船員證書格式由農業部統一制定。遠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由農業部印制;其他漁業船員證書由省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印制。
第十六條禁止偽造、變造、轉讓漁業船員證書。
第三章漁業船員配員和職責
第十七條海洋漁業船舶應當滿足本辦法規定的職務船員最低配員標準(附件4)。內陸漁業船舶船員最低配員標準由各省級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情況制定,報農業部備案。
持有高等級職級船員證書的船員可以擔任低等級職級船員職務。
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可以根據作業安全和管理的需要,增加職務船員的配員。
第十八條漁業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持證人不能履行職務的特殊情況,導致無法滿足本辦法規定的職務船員最低配員標準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船員,可以由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臨時擔任上一職級職務:
(一)持有下一職級相應證書;
(二)申請之日前5年內,具有6個月以上不低于其船員證書所記載船舶、水域、職務的任職資歷;
(三)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擬擔任上一級職務船員的任職情況簽發特免證明。特免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6個月,不得延期,不得連續申請。漁業船舶抵達中國第一個港口后,特免證明自動失效。失效的特免證明應當及時繳回簽發機構。
一艘漁業船舶上同時持有特免證明的船員不得超過2人。
第十九條中國籍漁業船舶的船員應當由中國籍公民擔任。確需由外國籍公民擔任的,應當持有所屬國政府簽發的相關身份證件,在我國依法取得就業許可,并按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漁業船員證書。持有《1995年國際漁業船舶船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公約》締約國簽發的外國職務船員證書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承認簽證。承認簽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被承認職務船員證書的有效期,當被承認職務船員證書失效時,相應的承認簽證自動失效。
外國籍船員不得擔任駕駛人員和無線電操作員,人數不得超過船員總數的30%。
第二十條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為在漁業船舶上工作的漁業船員建立基本信息檔案,并報船籍港所在地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或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委托的服務機構備案。
漁業船員變更的,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在出港前10個工作日內報船籍港所在地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或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委托的服務機構備案,并及時變更漁業船員基本信息檔案。
第二十一條漁業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攜帶有效的漁業船員證書;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遵守漁業生產作業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規程;
(三)執行漁業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規定;
(四)服從船長及上級職務船員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命令;
(五)參加漁業船舶應急訓練、演習,落實各項應急預防措施;
(六)及時報告發現的險情、事故或者影響航行、作業安全的情況;
(七)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遇險人員;
(八)不得利用漁業船舶私載、超載人員和貨物,不得攜帶違禁物品;
(九)不得在生產航次中辭職或者擅自離職。
第二十二條漁業船員在船舶航行、作業、錨泊時應當按照規定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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