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生產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物料生產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物料生產管理制度1
目的:為規范各項物料請購程序,使各部需求的物料能夠及時準確,方便于生產,有利于pmc更好監控物料,杜絕物料的各種浪費,確保訂單的順利交貨。
一、物料的定義:
物料廣義上可理解成為維持整個生產活動所需之用料,狹義上是指產品所需之原料、零件、包裝材料等。
二、物料請購制度:
1、生產主物料請購:嚴格按照bom物料清單表上列明的物料名稱、規格、數量進行請購,而公司規定有損耗率的物料,請購時加上bom表損耗率一欄用量,但必須控制在公司規定的損耗率以內的正常損耗量,原則上由pmc做物料計劃、查庫存、出單請購,經廠長簽核呈副總經理審批后交采購部作業,采購部必須按照pmc制訂的《物料需求計劃》準時交貨。(現在公司暫由采購部完成請購過程,pmc制訂《物料需求計劃》,采購部按計劃準時交貨。)
2、生產通用料請購:指產品本身用到物料而bom表上無法準確顯示的物料,如油漆、焊絲、封箱膠紙等,由使用部門根據月(或半月)實際用量申報pmc,pmc物管人員匯總各部門總用量加上計劃安全庫存,一并出單請購,經廠長簽核呈副總經理審批后交采購處理。采購部必須按物料采購周期回貨。
3、生產輔助料、易耗品等根據不同客戶產品品質的要求著情使用的物料,如膠水、前處理劑、溶液、氣體、pe圍膜、保護焊槍頭等,由使用部門根據訂單實際用量按月(或半月)進行請購,pmc物管人員匯總監控審核,經廠長簽核呈副總經理審批后交采購處理。采購部必須按物料采購周期回貨。
4、勞保材料:勞動保護用品,如手套、口罩、眼罩、洗衣粉、防焊圍裙等,由生產主管統一統籌計劃,每月只能請購兩次:即每月10日、25日請購,pmc物管人員監控審核,采購每月15日、30日回貨。其它時間不予受理。待殊情況除外,須經過副總經理批示。
5、辦公用品:所有辦公人員使用的文具,如記錄本、筆、計算器、報表等每月請購一次:即每月24日各車間統計員書面提報下個月的月用量經主管、廠長審批后交廠長文員處,廠長文員統一匯總歸類,并于25日制出《請購單》經廠長簽核呈副總經理批示后交采購處理。采購必須在下個月1號前到位。
6、機器設備:各部門的生產設備與機電,由部門主管與機電主管計劃申請,廠長確認后呈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裁決。
7、所有物料請購時,只要能夠以舊換新的必須以舊換新才予批準,如打磨片用后舊磨片、焊絲用完后的膠輪、封箱膠紙用完后舊紙筒、手套用后的舊手套、導電槍嘴用后的廢槍嘴、廢卷尺、機器設備的`廢零件,由各發料倉管員嚴格把關,pmc全程監控。
8、按照訂單用量所領的物料用完后,仍然不能完成訂單數量,由生產車間開出《超額請購單》單,申請人簽名、部門科長、主管確認、廠長審核后交pmc查核備案后呈副總經理批示由采購處理。
同時必須寫清原因:
(1)操作不當造成的
(2)管理不善、浪費過大造成的
(3)物料、模具、工藝不良造成的
(4)正常損耗造成的。
如果因前兩項造成的補料,按照公司制定的《物料損耗率獎懲制度》處理;如果是第3項造成補料,相關責任單位承擔(副總及總經理裁決);如果是第4項造成補料,由pmc及采購接到《超額請購單》后及時處理。
三、物料的跟進
1、所有生產物料,采購部沒有按照《物料需求計劃》及物料采購周期交貨的,采購部必須出據《交期變更申請單》,經副總簽署后致生產部,pmc將根據變更推遲情況,向生產車間發出《生產計劃變更單》調整生產計劃。
2、如果采購部沒有按照《物料需求計劃》及物料采購周期交貨的,但采購部也沒有出據《交期變更申請單》的,pmc將發出《物料跟蹤表》致采購部,并呈送副總經理,告急物料的欠缺影響生產情況。并將所有物料拖欠的異常記錄在案,如果最終影響訂單交期,此責任由采購部門承擔。
3、車間生產過程中,因各種欠料原因影響正常生產時,及時填寫《物料跟蹤表》上報pmc,不但有效跟催物料,也作為因欠料影響車間交期的依據。
四、此制度自總經理批準后開始生效。
批準:核準:審核:校對:制訂:
物料生產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加強丁二烯物料(丁二烯濃度不低于10mg/g的碳四物料)生產、儲運等方面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煉化企業和銷售單位。
第二章職責與分工
第三條煉化企業和銷售單位各專業處室按專業分工,具體負責對丁二烯物料生產、儲運等方面的全過程管理工作,并定期對規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四條煉化企業和銷售單位在生產、儲運等各項作業環節中,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并結合本企業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及應急預案,組織員工認真學習,定期演練,嚴格執行。
第三章生產儲運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生產裝置安全管理
(一)碳四原料、溶劑、阻聚劑的規格和指標必須滿足操作規程要求。
(二)對裝置中的碳四原料系統、萃取精餾系統和精餾系統的氧含量須進行定期分析。氣相氧含量增加時應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三)阻聚劑須按規程指定的種類、濃度、加入量及方式加入系統,確保阻聚劑循環量滿足要求。
(四)脫水作業須按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嚴格執行監護制度,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監護。距離排放點50米范圍內不得有動火作業或明火。
(五)脫水作業須按照密閉禁氧排放的原則進行,嚴禁排放物直接接觸空氣。在密閉排放管道上可加設視鏡或透明管道,以便觀察排水情況。
(六)對可能含有過氧化物的換熱器等設備進行切換操作前,須按照操作規程要求,制定具體詳細的操作方案,操作時必須首先切斷熱、冷物料。
(七)應采取措施保證備用泵不積累聚合物、水、鹽類等。備用換熱器應處于氮氣保護狀態,保證投用前在密封狀態下分析氧含量低于1mg/g。
(八)當精制系統設備出現異常情況時,須嚴格按操作規程要求和事先制定的處理方案,進行蒸煮、鈍化,不留死角,確保可燃物、有毒物指標合格,過氧化物被破壞。
(九)開車時應按操作規程步驟進行氣密試驗、氮氣置換和化學清洗,同時保證溶劑中阻聚劑含量合格。
(十)對于停產報廢的裝置,應依照操作規程,做妥善處理。在停用封存前,須對殘留聚合物進行徹底處理。
第六條日常儲存安全管理
(一)按照操作規程及相關管理規定,嚴格控制儲罐的安全儲存溫度,其中丁二烯產品儲存溫度原則上不高于27℃。
(二)儲罐應設置超壓報警及泄壓排放系統。為確保儲罐不超壓,每個儲罐上應安裝安全閥。應根據碳四類液態烴物理特性,盡量控制較低的儲罐壓力,最高不得超過0。5mpa,以減少聚合物的生成。
(三)嚴格控制儲存系統中的氧含量不大于1mg/g。在儲運的各個環節中,控制氧氣的滲入。應按規程要求定期檢測,當儲罐內氣相氧含量超過1mg/g時,應采取措施,以降低氣相空間的氧含量。
(四)應嚴格按照規程要求,控制阻聚劑的加入量,夏季高溫時可按高限控制。按國家標準,丁二烯產品控制tbc濃度在50~150ppm范圍內,企業自用或用戶有特殊要求的可協商確定。
(五)對丁二烯物料的儲罐應定期進行蒸煮以除掉過氧化物,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根據操作規程要求,選擇合適的化學試劑(如硫酸亞鐵等)、蒸煮溫度及時間。蒸煮用水以脫氧水為宜。蒸煮后須使用防爆工具進行人工清理,以徹底清除罐內殘留的聚合物。
(六)儲罐存儲系數應小于0.80。
(七)應盡量縮短物料在儲罐內的儲存時間,原則上靜置時間不應超過4天,以減少聚合物的產生。
(八)應在儲罐的適當位置,增設緊急注水管線。
(九)儲罐須設有靜電接地裝置并保持完好,防止靜電的積累和尖端放電,保證產生的靜電能及時導出。
(十)罐區須按要求設置一定數量的可燃氣體報警器,并定期進行校驗,以保證可燃氣體報警器完好。如果條件允許,可設立完整的監視系統。
第七條存儲設施停用、檢修及投用安全管理
(一)儲罐停用檢修前,按照操作規程的要求對系統進行處理,以確保拆檢過程的安全。
(二)系統檢修過程中,應徹底清除聚合物。清理作業應使用防爆工具,保證在濕潤的情況下進行。
(三)對于清理出來的危險物料,應輕拿輕放,放到容器里潤濕,然后送到安全地點妥善處理,禁止亂堆亂放。
(四)儲罐在儲存物料之前,須用高純氮氣置換(純度不低于99。9%),嚴格控制系統中氧含量低于1mg/g。
(五)新儲罐第一次投用前,應使用規定的化學試劑進行蒸煮,消除設備表面的氧,然后用氮氣置換至合格。
(六)定期對儲罐的第一道出口法蘭進行測爆檢測,對設備靜電接地設施及安全附件進行檢查。
(七)儲罐安全附件的管理應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七章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儲罐脫水安全管理
(一)應制定儲罐脫水管理規定,并按照規定執行,及時脫掉儲罐物料中的積水。
(二)須設置兩道儲罐脫水閥,第一道閥門應設置在靠近儲罐的根部,第二道閥門設置在脫水管線下部。正常情況下第一道閥應處于開啟狀態,第二道閥應處于關閉狀態。
(三)脫水作業時須執行操作監護制,必須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現場,不得從事與監護無直接關系的工作,應站在上風口處監護,隨時準備應對突發情況。
(四)脫水作業須按照密閉禁氧排放的要求進行,嚴禁排放物直接接觸空氣。在密閉排放管道上可加設視鏡或透明管道,以便觀察排水情況。
(五)罐區應制定嚴格的防火防爆措施。脫水現場附近應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有條件的可設氮氣管線快速接頭和防靜電膠管,保證隨時可用。
(六)脫水作業人員操作前須將靜電導出,穿著防靜電服裝和不帶鐵釘的鞋靴,使用防爆工具,不得隨身攜帶手機。
(七)進行脫水作業時,開關閥門要緩慢,閥門開度不宜過大,避免物料大量帶出。冬季作業時,特別是遇有凍堵現象時須防止因開關不慎而造成閥門損壞,致使物料泄漏。
(八)在脫水過程中遇到排放不暢時,首先應關閉脫水閥,停止脫水操作,然后通知有關人員,經確認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繼續進行脫水。必要時可倒空罐內所有物料,對罐、所堵管線進行蒸煮等處理。嚴禁使用蒸汽對脫水管線進行加熱,嚴禁用鐵器進行敲打或疏通,嚴禁盲目開大閥門,防止物料噴出發生意外。
(九)在脫水過程中發現有聚合物或其它物料帶出時,應逐漸關小閥門,操作閥門須小心,防止聚合物受擠壓發生危險。
(十)脫水作業結束后,應及時對現場進行檢查清理。
第九條鐵路罐車、汽車罐車運輸安全管理
(一)鐵路罐車、汽車罐車(以下簡稱罐車)的使用須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須具備完整有效的手續,方可進行運輸。押運員、汽車罐車駕駛員須取得從業資格證。
(二)罐車運輸必須配備押運員。鐵路罐車押運員的配備和管理應符合相關規定。押運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熟悉丁二烯的物理、化學性質及防護措施,具備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
(三)押運員應攜帶所需的通訊、防護、消防、檢測、維護等工具,并滿足防火、防爆、防靜電的要求。押運途中應經常檢查,如發生泄漏應積極主動處理,以免事態擴大,如無法處理,應立即同有關部門、企業聯系加以解決。
(四)鐵路罐車押運員應積極與鐵路部門聯系及時編組掛運,避免車輛停留時間過長,同時對發運、路徑各編組站與收貨單位交接相關手續作詳細記錄。汽車罐車押運員應在運輸前對罐車的安全附件及設施進行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運輸。罐車停留期間應加強巡視,避免無關人員登上車輛。
(五)嚴禁在電氣化區段對鐵路罐車進行罐上作業。確因特殊原因必須進行罐上作業,須經鐵路方面同意,且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六)有關企業應制定鐵路自備罐車的管理辦法。指定專職人員對自備罐車的使用、修理和定期檢驗進行管理,建立完整的包括制造、使用、維修、檢修、事故等記錄在內的技術檔案。應注意高溫等特殊氣候下罐車的停放管理,避免因超溫、超壓引發事故。
(七)汽車罐車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相關法規。應控制車速,保持與前車的距離,嚴禁違章超車,確保行車安全。在簽訂汽車罐車運輸合同時,還應簽訂承運單位安全運輸協議,明確安全責任和措施。
(八)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汽車罐車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如必須進入上述區域,應事先報經當地公安部門批準,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九)汽車罐車應設有相應的防曬、防火、防爆等措施。
第十條裝卸車安全管理
(一)在作業過程中,應保證棧臺(橋)上作業人員不少于2人。棧臺人員須堅守崗位,認真做好巡檢工作。
(二)罐車應在檢查合格后進入停車場,由棧臺人員負責作業監護。分析合格或接到指令后,方可駛入棧臺。汽車罐車應按指定位置停車,用手閘制動,并熄滅引擎,車輪須加固定塊。在停車場或棧臺停放期間,駕駛員不得離開車輛。不得進行車輛修理活動。
(三)棧臺人員須檢查罐車及其人員的證件是否齊全。須確認罐車外觀良好,接地線、防火罩、汽車阻火器等符合安全要求,罐體號與車輛號相符合。鐵路自備罐車裝卸車前,須核對車號,確認物料品種、料量無誤后,方可進行操作。
(四)進入現場前,作業人員須首先消除人體靜電,關閉非防爆型通訊工具。嚴禁攜帶煙、火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蝕物品,以及穿著易產生靜電的服裝、帶鐵釘的鞋靴進入現場。作業過程中嚴禁更換衣物、鞋靴和梳頭。須使用防爆工具進行作業。
(五)作業前應接好靜電接地線,管線和接頭必須牢固。裝卸完畢后,應靜置5分鐘,方可將接地線拆除。
(六)棧臺人員指揮待裝卸車輛依次進入相應鶴位,此時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前一車輛對位后,后一車輛方可進入。所有車輛對位后,方可統一接好罐車與管線的快速液相接頭及氣相接頭。
(七)由棧臺人員用測爆儀或設置固定式可燃氣報警器,監測可燃氣濃度,測爆不合格或異常須立即關閉相關閥門進行處理。
(八)在作業過程中,應時刻注意罐車液位、壓力,并隨時檢查車況,遇有異常情況須立即停止作業。在作業過程中,須預防物料濺落到皮膚發生凍傷事故。
(九)當閥門、倒淋發生堵塞或凍堵時,嚴禁使用工具敲打或蒸汽吹掃。
(十)當現場發生泄漏時,應立即啟動崗位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止漏,此時不得啟動車輛。
(十一)所有車輛全部裝卸車完畢、且測爆合格后方可起動點火。棧臺人員指揮車輛依次駛出棧臺,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鐵路自備罐車裝卸車作業完成后,特別注意要收好并掛牢走梯,經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
(十二)應抓緊時間完成卸車任務,盡量減少轉輸時間。
(十三)卸車完畢后,應使用高純氮氣將裝卸車系統吹掃干凈。
(十四)每次卸車后,應控制中間罐液位盡可能低,然后停止轉輸泵。當中間罐壓力下降時,應使用高純氮氣補壓,使其始終保持微正壓。轉輸泵房的風機應保持常開狀態。
(十五)裝車量不得超過罐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中允許的最大充裝量。
(十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須立即停止作業:
(1)雷雨天氣;
(2)附近發生火災;
(3)附近50米內有明火作業;
(4)設備突然發生故障或發生跑、冒、滴、漏;
(5)易燃、易爆、有毒氣體在作業區積聚,具有形成爆炸空間的可能;
(6)安全設施失靈或發生其它可能危及安全作業情況。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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