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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堂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通用10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食堂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學校食堂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 1
為了更好地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力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保護師生的身體健康及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責任,是指食品在采購、驗收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在執行食品安全工作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需被追究的責任。食品在運輸、存儲、制作加工、銷售過程中的相關人員也適用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責任的追究形式分為通報批評、責令做出檢查、誡勉、紀律處分。
三、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追究食品安全責任,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繩,客觀、公正、準確地認定過錯事實,恰當地追究責任。
(二)從嚴治政、有錯必糾原則。堅持有錯必糾、有錯必究,不姑息遷就任何過錯責任人。
(三)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追究食品安全責任,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四)食堂管理負責人對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
的責任:
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受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信息報送不及時的。
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積極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拒絕、阻礙、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3、對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4、在行政許可、認證、檢查、處罰等行政行為中不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甚至失職、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的。
5、其他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失職行為。
四、對責任人需被追究的責任,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或處分。
(一)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小的,或尚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二)情節較重、損害和影響較大,責令責任人書面檢討,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三)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對責任人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四)故意違法執法、徇私舞弊、嚴重失職的,除情節惡劣、損害和影響極其重大已構成犯罪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對責任人按情節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五、對重大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需追究責任的,應從重處理。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含,下同)死亡或者中毒人數超過10人以上的;發生自然災害情況下或者全國性重大活動期間出現死亡或者中毒人數超過20人以上的。
(二)較大事故是指食物中毒患者超過30人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學校公共餐飲場所和地區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產生重大影響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據實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有權向上級有關部門舉報當地有關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舉報的有關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對食品安全隱患進行查處,或對不履行、不按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七、本制度由長春建筑學院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并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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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是確保學校師生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的大事。為切實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訂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校長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長、食堂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學校要切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衛生部《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
學校按照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學校內設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分管校長要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全面責任。
二、校長、分管校長對食品安全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1、加強對學校食堂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管理,并作好相關記錄,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及時排查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種安全隱患,制定切實可行的食物中毒應急預案,加大對食堂檢查力度。
3、檢查食堂食品安全各項規章制度的`制訂和落實情況。
三、對責任人的追究
1、學校校長、分管校長對以上工作檢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責令分別寫書面檢查,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2、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根據不同情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根據臺帳記錄查找貨源,查找供貨人,根據不同情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對責任學校的追究
1、限期整改或由區衛監所按法定程序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2、責令銷毀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和成品。
3、根據情節輕重由相關部門處理。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對受害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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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預防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發生,落實管理責任,保護學校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學校食品衛生負有監管責任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管理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職責等失職行為,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兒園。
第三條 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本規定中的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學校主辦或管理的校內供餐單位以及學校負責組織提供的集體用餐導致的學校師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條 本規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劃分為:
(一)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條 行政責任追究按照現行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分別由當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學校實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原則,做到有錯必糾、處罰適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第八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學校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校長負責制的,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
(二)實行食堂承包(托管)經營的學校未建立準入制度或準入制度未落實的。
(三)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四)學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
(五)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癥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以及未按規定安排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的;
(六)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采購學生集體用餐的;
(七)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要求的時限進行整改的;
(八)瞞報、遲報食物中毒事故,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的;
(九)未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留現場的。
第九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學校行政責任的,應當按以下原則,分別追究學校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但直接管理責任人在事故發生前已將學校未履行食品衛生職責情況書面報告學校主管領導,而學校主管領導未采取措施的,由學校主管領導承擔責任。
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和學校主管領導的責任。
發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學校主管領導和學校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對不符合學校食堂或學校集體用餐單位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
(二)檢查發現學校食堂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通報的;
(三)未按規定對學校食堂或學生集體用餐供餐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或檢查次數未達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的請求,協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對主管領導、衛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相關知識培訓的;
(五)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為未提出整改意見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見后未在要求時限內再次檢查進行督促落實的;
(六)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及時趕往現場調查處理,或者未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態擴大的;
(七)未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時間進行食物中毒報告的。
第十一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將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作為對學校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和重要考核指標或未按規定進行督導、檢查的;
(二)督導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未提出改進意見的,或對改進意見未督促落實的;
(三)未督促學校制定學校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計劃或未定期組織培訓的;
(四)接到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通報,未督促學校落實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衛生監督意見的;
(五)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及時趕往現場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或者未督促學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態擴大的;
(六)未按規定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的,或存在瞞報、遲報行為的。
第十二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行政責任的,應當按下列原則,分別追究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門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門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發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門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 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情況應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承包經營單位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職責,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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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監督和保障有關單位和行政管理人員更好地履行對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職責,加強對學校食堂和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安全管理(以下簡稱學校食品衛生安全),保護學校師生員工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學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在學校發生的食物中毒事故中,一起中毒事故中毒100人以上或死亡一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學校發生食物中毒后,除依法對相關責任者追究法律責任外,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和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時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責任追究的形式有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三條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追究學校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主管校長負責制,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
(二)未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三)學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
(四)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有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癥的,以及未經培訓考核上崗的;
(五)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采購學生集體用餐的;
(六)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改進意見,未按衛生監督文書規定的時限進行改正的;
(七)發生食物中毒瞞報、遲報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中毒事態擴大的;
(八)未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和未保留現場的。
(九)有其他與學校食物中毒發生直接相關的失職行為的。
第四條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可提請學校所在地政府追究衛生行政部門的責任。
(一)未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或標準)發放學校食堂或學校集體用餐單位衛生許可證的;
(二)未按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標準對學校食堂或學生集體用餐供餐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或檢查次數未達到要求的;
(三)未對學校主管負責人和從業人員進行衛生法律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的;
(四)監督檢查過程中,未能發現和提出學校食堂存在的`明顯違法行為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未提出改正意見并簽署衛生監督文書的;
(五)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在規定時間趕赴現場調查處理并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使食物中毒事故擴大的;
(六)未按《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時間進行食物中毒報告的;
(七)有其他與學校食物中毒發生直接相關的失職行為的。
第五條所屬學校發生食物中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提請學校所在地政府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
(一)未將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作為對學校督導評價的重要內容和重要考核指標或未按規定進行督導、考核的;
(二)未制定學校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計劃或未定期組織培訓的;
(三)食物中毒發生后未及時趕赴現場組織處理和報告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
(四)有其它與學校食物中毒發生直接相關的失職行為的。
第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所指上級包括國務院教育或衛生行政部門。
第七條水污染或其他食源性的傳染病暴發、流行的責任追究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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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中毒事故的發生,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強化食堂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加大食品衛生安全的監督力度,以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衛生部關于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衛生部關于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等法規,特制訂本校食品中毒責任追究制度。
一、對于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負有監管責任的食堂直接管理人員,因玩忽職守,未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食堂食品的管理工作,未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有關食品衛生法規培訓等疏于監管的失職行為,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二、學校的法人為學校食品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三、嚴格按照衛生部食品衛生要求,加強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食品采購不得購進腐爛發霉、有毒有害、過期變質的食品原料,嚴把食品安全的第一關口。
四、若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應追究下列情形人員的責任:
1. 未取得從業資格就上崗的'人員。
2. 未按規定安排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培訓的管理員。
3. 對衛生部門和學校提出要求和整改意見而未及時整改的相關人員。
4. 瞞報和遲報食物中毒事故的相關人員。
5. 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中毒事件進行調查或者銷毀現場證據不保留現場的有關人員。
五、根據《衛生部關于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原料采購、貯存、粗加工及切配、烹調加工、面食加工、燒烤加工、備餐及供餐、食品再加熱、環境衛生等而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有關工作人員,應按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要報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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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工作是學校安全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確保我校全體師生食品衛生的安全,保障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的穩定,特制定預防食物中毒管理辦法。
一、食物原料、輔料、調料必須新鮮、無異常,嚴把食品采購關、驗收關、入庫關、使用關。
二、做好廚房內各環節的衛生,保持廚房用具清潔,使用潔凈水,保持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防止食品的'細菌污染。
三、熟食與生食要徹底加熱,殺滅病原菌,熟食要盡快使用,較長時間儲存的熟食,必須檢查無異常,經徹底高溫消毒后才能銷售。
四、搞好食品防蠅、防塵、防鼠、防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細菌繁殖。
五、做好餐具一洗、二清、三消毒、四沖洗、五保潔。
六、蔬菜使用前要用清水適當浸泡,預防農藥中毒。
七、不經營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肉類食品,不經營腐敗變質、生蟲、污穢、混有異物、超過期限和“三無食品”。
八、做好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患痢疾、肝炎、肺結核、傷寒、皮膚病等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者不得從事接觸入口食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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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對公司生產人員要加強衛生宣傳教育;嚴格執行各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二、 生熟食物要分開存放;不能用切生食品的刀具、砧板再切熟食品。生、熟食物要分開存放。
三、 對所發的瓜果、生產的蔬菜要洗凈、消毒;嚴禁食用病死畜禽;各種食物都不應放置過久,盡量加快庫房內物品的更新速度;
四、 飯菜出鍋中心溫度不得低于75℃,肉類食物要煮熟,防止外熟內生;各生產部經理做好產品的計算盡量不要有剩飯剩菜。
五、 對食物供應嚴格把關,選擇有資質的供應商,嚴格原料驗收。
六、 每周一次組織后廚人員學習“食品衛生的知識”不斷提高職工對食品 安全工作的'重視,確保食品加工的安全。
七、 一次由公司領導班子檢查廚房等和其他部門的衛生工作,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部門,與公司的獎懲制度掛鉤
八、 采購原料時,要向供貨單位索取《生產許可證》和同批原料的《檢驗和格證》《營業執照》,并存檔備查。
九、 保證不使用三無原料,保證不使用過期食品。
十、 加工食品保證不使用工業用的亞酸硝鹽、色素等,不售有毒有害食品。
十一、 不進腐爛變質的蔬菜,不使用發芽的土豆,使用扁豆一定要煮熟燒透,保證原材料的新鮮和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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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食品安全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食堂的場地、設備與環境,食品的采購、貯存與加工,從業人員的身體狀況必須達到教育部、衛生部《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二、學校應建立嚴格的食品安全責任制,校長負總責,分管校長具體負責,總務處負責日常管理,層層落實責任制,并指定專人負責學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預防工作。
三、學校食堂應按操作流程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并上墻公示,接受師生的監督。
四、食堂要建立嚴格的安全保衛措施。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售操作間、食品原料存放間、售賣間。食品原料存放間必須由專人負責。嚴防投毒事件發生,確保學生飲食的衛生與安全。
五、學校要制訂食物中毒應急預案,發生食物中毒要及時起動應急預案,并實行緊急報告制度。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學校應當在2小時內向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教育局報告。報告信息應包括發生單位、地址、時間、疑似中毒人數、可疑食物等有關內容,并做好記錄。
六、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報告,不得隱瞞、緩報、謊報。對隱瞞、緩報、謊報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七、學校食堂發生下列情況,學校應立即責令其整改:
1、學校食堂的場所、設備與環境衛生達不到規定的要求。
2、沒有實行定點采購,或未按有關規定索證、索票。
3、出售腐敗變質食品、三無食品或過期食品。
4、制售冷葷涼菜。
5、食堂人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
6、學校食堂未實行食品48小時留樣制度。
7、食品存放沒按規定在高于60℃或低于-1O℃的條件下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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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組織機構:
組長:校長
副組長:
組員:
二、責任追究: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各項工作,對學校食物中毒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要做到相關人員配備到位,設施齊全,指揮有力。
后勤主任:配合校長開展學校食物中毒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對校園商店及學校宿舍負有檢查督導的`責任。
管理員:全面負責學校宿舍管理工作,對在宿舍內發生的師生中毒事件負有主要責任。
保安:全面負責校園師生服務部的衛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對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的不良事件負有主要責任。
衛生員:負責對師生進行衛生知識宣傳工作;按照學校要求對有關部門衛生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做到隨時保證搶救藥品到位,搶救儀器正常使用。
伙夫:學校食堂衛生及安全負責人。
值班教師:做好現場救護并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
對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人將嚴肅處理,并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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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正常教學秩序,保障師生們身體健康,防止食物中毒、投毒事件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嚴格按照《食品衛生法》的要求,加強對食堂工作人員的防止食品中毒、投毒的知識教育和管理。
2.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進入食堂操作間。
3.食堂衛生要做到:
(1)生菜要揀凈、洗凈,然后再漂洗一定的時間,以防農藥中毒;
(2)不加工、不出售腐爛變質食物;
(3)生熟食物要分砧板、分刀加工,分開存放;
(4)炊具和盛主副食容器,要洗凈、消毒;
(5)不用手接觸成品食物;
(6)對主副食及調味品,要妥善保管,防止鼠害蟲蝕、腐爛變質。對熟食要加蓋加罩;
(7)餐具要洗凈、消毒;
(8)每餐完畢,要打掃廚房、加工間及售飯廳等地方;
(9)每周末要進行清潔搬家式大掃除一次。
4.嚴禁采購無衛生許可證的食品(如:面包、糕點、牛奶等)。
5.定點采購合格的主要原料(如:米、面粉、食鹽、食油等)。
6.制定食堂夜晚值班制度,并檢查落實情況。
7.堅持定期檢查和食堂自查的制度,積極構建安全保障體系,及時預防、發現和制止各類事故的發生。
8.制定層層責任制和安全責任追究制,在食堂實行“班長負責制”,責成班長加強管理,認真落實學校布置的工作。
9.認真檢查食品留樣制度的落實情況。(保存24小時后,無中毒事故發生方可處理。)
10.認真檢查庫房保管員入庫查驗制度的`執行情況,庫房及時上鎖。
11.不定期檢查滅蠅燈、抽油煙機、消毒柜、展示柜、蒸飯柜、和面機、換氣扇、電風扇等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
12.對學生進行食品衛生與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學生衛生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自我保護能力。
13.嚴格飲用水源的管理,水房要及時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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