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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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9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9篇)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所指帶氣作業是指公司所轄范圍內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等。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應建立分級審批制度。局部范圍內的動火作業應按安全管理程序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大范圍內的動火作業應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核,經公司安委會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條作業部門應制定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作業方案,填寫停氣、降壓、管線改造作業報告和填寫動火作業報告(附件一),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核,經審批后嚴格按批準方案實施。緊急事故的搶修除外。

  第三條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作業部門必須設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并由部門兼職安全員負責現場安全。

  第四條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必須配置相應的通訊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

  第五條動火作業時,公司各相關部門必須積極配合。

  第二章停氣與降壓

  第六條作業部門對停氣與降壓作業時間的安排宜避開用氣高峰和惡劣天氣。

  第七條供氣部門對影響用戶用氣的停氣與降壓作業,應在作業之前通知用戶。緊急事故除外。

  第八條停氣與降壓作業相關部門按下列規定做好準備:

  1、停氣作業時應能可靠地切斷氣源,并將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安全排放或置換合格;

  2、降壓過程中應嚴格控制降壓速度;

  3、降壓作業應有專人監控管道內燃氣壓力,嚴禁管內產生負壓;

  4、降壓作業時管內燃氣壓力宜控制在300~500P范圍內;

  5、液化石油氣管道停氣或降壓作業時,應采用防爆風機驅散在工作坑或作業區內聚積的液化石油氣。

  第三章動火

  第九條運行中的燃氣設施需動火作業時,應有施工、技術、供氣、安全等部門配合與監護。

  第十條動火作業時,應劃出作業區并設置護欄,作業區應保持空氣流通,無燃氣聚積。

  第十一條停氣動火作業前,作業部門應置換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并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直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的濃度,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方可動火作業;

  2、采用間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或氧的`含量,經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符合要求時,方可動火作業;

  3、燃氣管道內積有燃氣雜質時,應充入惰性氣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隔離;

  4、停氣動火操作過程中,當有漏氣或竄氣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消除異常情況后方可繼續進行;

  5、當作業中斷或連續作業時間較長時,均應重新取樣檢測,符合本條1、2款時,方可繼續作業。

  第十二條帶氣動火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器;當確認操作環境不會發生燃氣爆炸時,方可帶氣動火作業;

  2、帶氣動火作業時,管道內必須保持正壓,其壓力宜控制100—500Pa,應有專人監控壓力;

  3、新、舊鋼管連接動火作業時,應先采取措施使新舊管道電位平衡;

  4、動火作業引燃的火焰,必須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隨時將其撲滅。

  第十三條帶氣動火作業設置放散火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應設置控制閥門和防回火裝置;

  2、放散火炬應設置在帶氣作業點的上風向,并保持安全距離;

  3、火炬應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現場應備有干粉滅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通氣

  第十四條通氣作業應嚴格按照方案執行。用戶停氣后的通氣,嚴禁在夜間進行。第十五條相關部門在燃氣設施維護、檢修或搶修作業完成后,應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置換作業。

  第十六條置換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管線情況和現場條件確定放散點數量與位置,管道末端必須設置放散點;

  2、應在起點段安裝壓力表,在每個末端放散管上安裝取樣管;

  3、置換放散時,應有專人負責監控壓力及取樣檢測;

  4、放散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放散管應避開居民住宅、明火、高壓架空電線等場所;當無法避開居民住宅等場所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⑵放散管應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氣直接置換空氣時,其置換時的燃氣壓力宜小于5000Pa。

  第十七條燃氣設施置換合格恢復通氣前,公司施工、技術、供氣、安全等部門應進行全面檢查,符合運行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檢修作業過程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中,從事設備設施的檢修作業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是指生產、儲存、使用、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檢修作業是指施工、維護保養、清洗、檢測檢驗等作業。

  第三條(管理部門的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實行綜合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管理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建設工程施工實施行業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依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重大修理過程的監督檢驗實施監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門對燃氣供氣設備設施檢修作業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責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對檢修作業負有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單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規章制度;

  (二)負責審查檢修作業單位的相關資質;審核檢修作業單位編制的作業方案(包括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三)對進入易燃易爆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告知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負責審批《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

  (五)負責檢修作業現場的日常檢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檢修作業單位責任)

  按照"誰作業、誰負責"的原則,檢修作業單位負責檢修作業任務范圍內的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及檢修安全防范措施;

  (二)組織落實檢修作業安全防范措施;

  (三)開工前應當向相關管理等部門告知檢修作業相關情況;

  (四)組織檢修作業人員現場安全交底;

  (五)辦理《檢修施工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

  (六)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承發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單位,應取得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施工資質。從事特種設備重大更新、改造、維修的單位,還應取得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生產經營單位與檢修作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時,應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全過程監控,防止檢修作業單位將作業任務轉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七條(教育、培訓和考核)

  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對施工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考核的制度,并嚴格組織實施,對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人員,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并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消防相關知識和管理能力。

  電焊、氣割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檢修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接受過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員上崗作業。

  第八條(檢修作業證制度)

  檢修作業前,作業單位應當向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辦理《設備設施檢修安全作業證》,涉及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未經生產經營單位批準,不得進行檢修作業。

  第九條(編制專題施工方案)

  從事動火、進入密閉空間以及設備設施壓力試驗和氣密性試驗等危險性較大的檢修作業,作業單位應當編制專題檢修作業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經生產經營單位審核,檢修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檢修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檢修前的安全教育)

  檢修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會同檢修作業單位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內容包括:檢修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檢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第十一條(設備設施清洗和交出)

  對盛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檢修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置:

  (一)必須進行工藝處理。按照退料、置換、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產經營單位處置合格后移交;

  (二)發包給專業清洗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會同專業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應的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檢修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應與其他場所、非檢修設備設施有效隔離(拆除連接短管或加盲板);

  (四)檢修作業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現場負責人雙方確認合格后,辦理檢修設備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警示告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設置檢修作業警示標志,內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險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檢修安全操作規定、事故防范及應急措施等事項。

  檢修作業單位負責對檢修作業區域設警戒線。

  第十三條(檢修作業報告制度)

  檢修作業實行告知制度。檢修作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作業前向有關部門報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新、改、擴建設工程的檢修施工作業的,應報告建設管理部門;

  (二)在加油(氣)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三)涉及燃氣設施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市或區燃氣管理部門;

  (四)涉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重大檢修作業的,應當在施工前根據有關法規要求,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條(檢修前的安全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和檢修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專業管理人員對以下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現場交底;

  (二)《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三)檢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生產經營單位對移交檢修的設備設施退料、置換、清洗及分析情況;

  (五)設置盲板或斷開管道連接等有效隔斷措施的落實;

  (六)檢修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檢測儀器、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配備;

  (八)檢修作業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暢通;

  (九)檢修現場安全警示標志及警戒線(施工安全隔離)的設置等。

  第十五條(動火檢修作業限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檢修作業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以及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產生火焰、火花和熱源的臨時性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火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從事動火檢修作業必須落實以下安全措施:

  (一)執行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二)對裝置、設備設施、容器(爐、塔、釜、罐等)進行安全處置,符合檢修作業條件;

  (三)應將動火檢修部位與其他相連的設備設施、金屬容器等有效隔斷;

  (四)對動火檢修部位的設備、設施、管道、容器以及作業環境等進行測爆分析(動火作業中止半小時以上應重新測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設備、容器等處置合格后,應采取注滿水或充氮保護的措施;

  (六)進入設備內部檢修作業,必須對設備內部可燃氣體、有害氣體的濃度和氧含量分析檢測合格;

  (七)施工人員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防爆電器和工具;

  (八)作業現場要安排2名現場監護人,配備必要的救護器具和消防器材,對作業的安全措施給予確認并做好監護工作。

  第十七條(檢修作業過程安全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及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現場日常的安全巡視和檢查,督促施工人員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本項目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

  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和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第十八條(作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嚴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發現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或不具備檢修作業安全條件,有權拒絕檢修作業,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或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并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

  未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違法使用明火進行檢修作業,由公安消防部門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實施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將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作業的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單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未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和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經生產經營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檢修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的。

  違反特種設備檢修安全管理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五月十五日起實施。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

  1目的

  規范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2.1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范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2.2動火作業的范圍:

  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鉆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1.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2.1.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1.5使用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編制依據

  AQ3022-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5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4.2.6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4.2.7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二級動火作業

  4.3.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

  4.3.6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職責

  5.1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核。

  5.2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采樣分析,并對分析檢測數據準確性負責。

  5.3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作業人員職責

  a)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b)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d)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后方可離開現場。

  5.4.2監護人員職責

  a)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志,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d)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并報告相關負責人。

  e)動火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a)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b)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簽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要求

  6.1管理原則

  6.1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6.2管理內容

  6.2.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b)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級動火處理。

  c)盲斷點的選取應本著與作業點最近的原則,液體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壓蒸汽清洗,氮氣置換要選好置換路徑,不留死角;應盡量避免直接向大氣釋放置換氣體,不得已時,應選好放空點,避免對人員造成傷害。

  d)動火作業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e)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f)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g)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h)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i)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j)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k)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l)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m)電焊機回路線應直接接于焊接本體,嚴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或管道上,二次線(把線)絕緣必須良好。

  n)動火過程中能夠對空的人孔、手孔、法蘭連接、低排或高排應全部打開。

  o)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驗分析合格方可繼續動火。

  p)一張動火票只限用于一處動火點(一般情況10米作業范圍內同一平面且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可以作為一處動火點),不得用以多處動火點;需要同時進行多處動火作業的,每一處動火點必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動火票。全面停工檢修期間15米范圍內不影響視線時可按照一處動火處理。

  q)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2特級動火管理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6.2.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作業前,所屬單位應通知生產調度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3在受限空間內動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a)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b)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6.2.4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a)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b)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取樣分析,特級、一、二、三級動火作業在作業前1小時內,申請單位向化驗中心提出委托,化驗中心對動火部位和環境進行動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結果上簽字。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應選擇足夠的檢測點以確保動火分析的樣品具有代表性,確保測試點符合檢測要求,裝置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的,必須對設備管線內部的氣體進行有效的分析。

  c)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米。

  d)收到動火分析結果后超過30分鐘未動火,應重新分析。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e)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f)一級動火時限已到,還需要繼續動火的,在重新辦理動火票前,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g)一、二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每隔4小時由專業分析人員測爆分析一次,分析報告單粘貼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時就結束的作業而沒有進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要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寫明施工結束時間并簽字)。

  h)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工作程序

  參見HSE-01-04-25《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4

  1 目的

  未來規范危險化學品卸車作業管理,落實相關部門職責,明確作業流程,做好風險防范與控制,特指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卸車作業。主要包括液堿(氫氧化鈉溶液)、正己烷(或異己烷)、濃硫酸;柴油不再《危險化學品目錄》之列,但屬于易燃品,卸車作業與危化品同等管控。

  3 規范性引用文件

  《危險貨物品目錄》GB12268-20xx 《危險化學品目錄》(20xx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條) 《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安全規范》HG30010-20xx

  4 術語和定義

  4.1 危化品卸車作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車輛進入廠區內進行危化品裝卸的作業。

  5 職責要求

  5.1 作業所在部門職責

  5.1.1 負責辦理《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5.1.2 向外來供應方人員講明現場的危險源,填寫《安全技術交底》進行風險告知。

  5.1.3 為卸車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5.1.4 監督現場卸車作業,發現違章作業立即制止。

  5.2 采購部職責

  5.2.1 采購部應對危化品供應方的商品質量、生產能力、檢測手段等進行調查;應審查供貨方的相關資質,必須具有所經營活動所需的資質,否則不得作為合格供貨方。

  5.2.2 采購危險化學品時應要求供方提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

  5.2.3 采購部應對供應商開展入廠前安全管理制度、廠規廠紀等教育培訓。

  5.2.4 負責危化品入場時間的信息告知。危化品(如提取溶劑、液堿、硫酸等)入廠前,輔料采購部應提前至少8小時告知安全管理部危化品入廠事宜,可不旅行提報書面手續。

  5.3 質檢部職責

  5.3.1 溶劑車輛停靠靜止20分鐘后,由質檢部安排專人進行取樣檢驗。取樣人須按要求做好個人防護,不得違章操作。

  5.3.2 檢驗合格后及時將結果告知作業所在部門。

  5.4 安全管理部職責

  5.4.1 車輛入廠前,監督司機在門衛室做好登記,告知相關注意事項。

  5.4.2 負責對車輛安全狀況、資質等核查,并聯系相關部門接洽,引導車輛到卸車地點停靠。

  5.4.3 確認卸車作業前安全準備情況,檢查《危化品卸車作業許可證》辦理情況。

  5.4.4 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章及時制止,發現不符合項督促作業單位及時整改。

  5.4.5 《危化品卸車作業許可證》歸口管理。

  5.5 作業所在部門現場負責人職責

  5.5.1 是作業現場第一責任人,負責對作業場所進行風險辨識。

  5.5.2 組織落實卸車作業安全管理要求,指定專人現場監護。

  5.5.3 負責核實《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5.5.4 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作業。

  5.5.5 作業完畢,負責組織現場清理。

  5.6 監護人職責

  5.6.1 全面了解危化品裝卸區域和部位狀況,掌握急救方法,熟悉現場處置方案,熟練作業所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護器具,負責現場的監護與檢查。

  5.6.2 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允許卸車作業。

  5.6.3 對現場卸車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5.6.4 在卸車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立即進行應急處置并上報。

  5.6.5 卸車作業后,須確認現場清理干凈,溶劑罐、管道等閥門關閉牢固,車輛無異常狀況。簽字關閉《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后,方可離開現場。

  5.7 卸車作業人員職責

  5.7.1 接受卸車作業安全操作培訓,掌握危化品卸車作業安全風險、安全操作程序、應急處置技能。

  5.7.2 熟知作業方案,并嚴格按方案作業;

  5.7.3 了解應急處置流程,熟練使用自救互救設施設備;

  5.7.4 對強令冒險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5.7.5 作業過程中發現作業異常情況,發出信號或及時報告,迅速采取適當措施,并盡快撤離現場。

  6 作業前安全管理要求

  6.1 資格審查

  危化品供應商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業務,并遵守公司《人員、車輛出入管理規定》等要求。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核查。

  6.1.1 危險品運輸車輛所需證件

  (1)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須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2)公安車管部門核發的有效行駛證;

  (3)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有效槽罐質量檢測合格證;

  (4)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劇毒化學品);

  (5)按要求懸掛交通部門核發的危運標志燈、牌。

  6.1.2 危險品運輸的從業人員所需證件

  (1)駕駛員:公安部門核發的有效駕駛證;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

  (2)押運員: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危險貨物操作者(押運員證)。

  6.1.3 危險品運輸車輛要求

  (1)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宜采用金屬車廂,以防摩擦、震動等引起事故。如必須采用時,應落實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

  (2)運輸車輛的欄板應堅實、穩固、可靠,確保在轉彎時不會使物品滑動或跌落。危險化學品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輛欄板高度。車輛底板應平整、密實、無縫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險化學品滲漏接觸傳動軸摩擦起火。

  (3)運輸車輛在盛夏裝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有遮陽措施或其它防護措施,或限定夜間運輸。運送遇濕易燃物品應備有油布等防雨措施。

  (4)運輸車輛應根據所裝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防護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駕駛室內或近旁懸掛1211、二氧化碳或干粉滅火器。這些滅火器材和防護用品應定期進行檢查,發現滲漏、破碎、變形或重量減輕、筒身搖動有聲響等,應立即維修或更換,以確保其隨時處于完好狀態。

  (5)運輸車輛應在車頭或明顯部位懸掛由公安部門統一規定的帶有“危險品”字樣的專用黃底黑字信號旗,以明顯醒目的標志引起其他車輛的注意。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或劇毒化學物品的運輸工具。

  (6)采用槽車運送易燃液體時,槽車頂部應有阻火器和呼吸閥;底部有導除靜電的裝置;排氣管應加防火罩,并宜設在車頭位置(易燃液體裝卸操作一般在車尾部及側部);儲罐內應有若干金屬板分隔,使罐體具有足夠的剛度,并能減少車輛行駛時液體不致劇烈晃動、摩擦而產生靜電;車輛的電氣點火系統應確保接觸良好和完善,防止電氣火花引起事故。

  6.2入廠登記

  保衛人員應嚴格把好進出廠手續的辦理工作,對所有外來車輛必須登記,登記表格須填寫清洗、詳細,認真記錄好貨物類型、進出廠時間。嚴格禁止車輛內帶有煙火、燃易爆品進入廠區。運輸危化品車輛進出門須經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人員簽字方可放行。

  6.3現場清理

  6.3.1 作業前應將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卸車作業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

  6.3.2 應確保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暢通無阻。

  6.4 安全教育危化品卸車作業前,作業所在部門現場負責人應組織對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告知。

  6.5 辦理作業許可證

  6.5.1 《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由作業所在部門(車間)負責人審核,安全管理部負責審批。若作業現場不滿足安全管理要求時,安全管理部有權拒絕審批《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6.5.2 《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辦理完畢后,由作業所在部門(車間)負責人或指定的監護人落實作業安全措施。現場配備適當的消防器材及其它相應的應急救援物品。

  6.5.3 首先檢查車輛的安全狀況,有無泄漏情況,運輸車輛接好靜電接地,用手握住靜電導地裝置,進行人體靜電接地,當確保人身無靜電后,方可進行操作。

  6.5.4 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安全規定要求,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護,禁止穿戴化纖、呢絨及帶靜電的服裝,做好車輛的裝卸準備工作。

  6.5.5. 防爆區內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進入禁區的作業人員,嚴禁攜帶煙火、非防爆電器和鑰匙等火種火源;嚴禁穿釘鞋、化纖衣褲;禁止開啟手機,進出車間在禁區附近的路口設置安全警示牌,禁止機動車輛通過禁區。

  6.5.6 強風、雷雨、高溫等異常天氣禁止裝卸溶劑。

  7 作業中安全管理要求

  7.1 《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審批后,不得私自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7.2 作業所在部門、安全管理部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對發現的隱患及時落實整改,安全管理部提供必要的協助并督促整改。

  7.3 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規范作業,接受現場管理人員的監督。

  7.4 存在交叉作業時,作業所在部門負責人應統一協調,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易爆品(如正己烷或異己烷)入廠時,周邊30米范圍內動火作業提前停止。保衛人員做好現場交通管制,并指派一名人員到卸車作業現場監護。

  7.5 作業所在部門現場負責人或監護人應通知其他人員避讓,確認好安全防護間距,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警示裝置。

  7.6當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所在部門監護人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經清點人數無誤后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經處理,異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后,作業人員方可恢復作業。若遇異常情況無法在短期內排除,則應取消卸車作業,恢復作業時應重新辦理《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8 作業后安全管理要求

  8.1 卸車作業結束后,作業所在部門現場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罐體、管道等閥門關閉牢固,無“跑、冒、滴、漏”后,關閉《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8.2 作業人員清理完現場后,與作業所在部門做好交接后方可離開。

  9 作業證管理

  9.1 《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由作業所在部門(車間)負責人審核,安全管理部負責審批。

  9.2 《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一式三份,分別由作業單位、作業所在部門、安全管理部留存。

  9.3 《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8h,超過《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上標注起止時間的由作業所在部門重新辦理《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9.4 《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應至少保留三年。

  10 相關記錄

  10.1 《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10.2 《安全技術交底》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

  1、道路及車輛管理

  (1)廠區車行道、人行道和救護線路應當平坦暢通,夜間應當有足夠的照明。在道路和軌道交叉處,必須有明顯和統一的交通標志、信號裝置或者落桿。

  (2)其他部分參照《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生產場所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管理

  (1)生產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須設置固定蓋板或圍欄。在危險處必須設警示牌。夜間必須設置警告紅燈。

  (2)、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廠房結構應當無傾斜、裂紋、風化、下塌現象。

  (3)、升降口、大小孔洞、樓梯、平臺、走橋必須加設欄桿(高度105cm)。進出口處,欄桿應當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時恢復。嚴禁從高處向下亂扔物品。

  (4)、工業建筑物、構筑物和設備基礎都應加強維護,并保持原設計要求,嚴禁增加額外負荷(包括拴、掛、吊裝工具、起重錨點和支撐)以及任意開扎、拆除。

  (5)、凡因特殊情況需要開孔、拆除、修改原設計,必須做出具體方案,經生產技術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6)、對原有的廠房,工業建筑物應定期進行普查鑒定,對防潮、防汛、防凍、防震、防雷擊、防腐蝕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7)、主要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均應設置標點,結合大修進行檢查,做出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及時處理。

  (8)、嚴格控制工藝條件,保證檢修質量,杜絕跑、冒、滴、漏。地面不準有積水、積酸、積堿及其它侵蝕性物質,防止損壞樓板、地面、基礎墻面等建筑物。凡有防腐隔離層的地面、基礎、酸溝、墻壁等嚴禁亂開孔、敲擊和與高溫物或火焰接觸,以免防腐隔離層受損壞。

  (9)、設置排氣筒(管)、排水管取樣點等,應遠離建筑物,以防止侵蝕下沉。

  (10)、廠區內道路上,不準堆放或排放有侵蝕性的物料,不準隨意破壞道路。如施工需要,需要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完畢由施工單位負責及時修復。

  (11)、有破壞路面性的各種車輛及運輸設備,必須有可靠的保護路面不受破壞的'措施,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才可在廠區道路行走或拉運。

  (12)、為確保廠區地下設施不受破壞,保證安全生產,因工程或生產需要動土時,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

  (13)、工業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有生產技術部門的人員參加。

  (14)廠房內井、孔、溝的蓋板必須與地面齊平。確因安裝檢修需要在樓板打孔時,必須經有關技術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結束后,應當恢復原狀。

  (15)、電纜及管道不得設在經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廠房內懸掛的溜槽、管道及電纜的高度不得低于2m。

  (16)、廠房內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凡跨越機器的部位,應當設置過橋或走臺。行走路面應當防滑。

  (17)、作業場所的光線應當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業場所的照明必須符合操作要求。

  3、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1)、冰凍期間,室外管道應當包扎。自卸車應當添加防凍劑。冰凍作業場所應當鋪墊防滑材料。高層建筑的冰溜應當清除或在人行過道處設置遮掩防護。

  (2)、機械設備上的運動部分應配備隔離防護裝置,以保護人身安全。隔離防護裝置有的裝在機械設備上,如防護罩、隔離檔板等,防止相關人員接觸機械運動部分;有的置于機械設備周圍一定距離,如防護屏、防護柵欄等,防止相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各種設備的傳動部分必須安設可靠的防護裝置。網狀防護裝置的網孔不得大于50mm×50mm。各種傳動輸送帶選型必須符合技術要求,安裝松緊適度。

  (3)、設備在運轉中發生故障,必須停機處理。檢修設備或進入機內清理雜物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掛牌制度,并設專人監護。

  (4)、清掃作業場所時,不得用水沖洗電氣設備、電纜、照明、信號線路以及設備傳動部件。不得用水淋澆軸瓦降溫。

  (5)、嚴禁任何人跨越運行的設備、輸送帶、鋼絲繩和鏈條。行人橫過鐵路應當設安全道或安全橋。確因工作需要穿越鐵路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嚴禁爬車、鉆車或從兩車之間通過。

  (6)、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護用品。長發應當盤入帽內。禁止穿裙子、穿短褲、戴圍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腳在現場作業。

  (7)、在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或進行技術改造時,應按標準規定的“三同時”原則,配備必要的防護欄、防護網、防護罩、報警裝置等設備安全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8)、生產技術部監督設備安全設施的配置、安裝過程,確保設備安全設施符合相關驗收準則的要求安裝單位對設備安全設施安裝、調試、正常運轉后,應經生產技術部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運行。

  (9)、各有關單位應在危險作業、設備維修等特殊情況下,臨時配置安全防護設施。

  (10)、設備安全設施所在部門應確保設備安全設施隨主體生產設備同時開、關,確保設備安全設施發揮安全防護作用。

  (11)、各類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等應配備聯鎖防護安全裝置,防止操作者的誤操作引發事故、事件;

  (12)、在設備發生故障,如振動、噪聲、溫度、壓力、負載、速度、位置發生超出規定極限而可能引發事故、事件時,應設置超限保險安全裝置;

  (13)、在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設備設施上應設置壓力表、安全閥、防爆膜、卸壓膜等超壓安全裝置,當設備設施內部的流體介質超過規定壓力限值時,應能夠泄壓,防止發生泄露、爆炸等事故、事件;

  (14)、在各類電氣設備設施中,為了保證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的安全應采用斷電保護裝置、電容器放電裝置、接地保護、電氣箱/柜/盒等防觸電安全裝置。

  (15)、在各類設備設施中應配置必要的檢測控制與警示裝置,以便在設備設施發生故障或人處于危險區域內時,向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發出危險警報信號;

  4、外委施工管理

  (1)、施工單位進廠要向廠安健環部提供其單位安全資質證書、安全管理人員資質證書、特種作業人員資質證書復印件,與廠部簽定勞務安全健康環保協議,明確雙方安全健康環保責任,履行相應安全健康環保義務。

  (2)、施工單位人員進廠由廠安健環部、作業車間、班組進行三級安全教育,每一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

  (3)、建立外委隊伍管理檔案,盡可能保證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專業人員的相對穩定性和隊伍的專業化。

  (4)、對工程項目執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評估、一驗收”制度,確保項目的安全和質量。

  (5)、外來施工人員特種作業時必須要做到持證上崗。

  (6)、對風險性大的基建項目,要由作業所在車間協助外委單位進行作業前危險源辨識,并在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規定安全措施執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6

  一、目的:規范公司受限空間作業過程管理,確保公司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及生產作業環境安全。

  二、職責: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受限空間作業的歸口管理,并指導監督本制度的執行,相關部門配合實施。

  三、工作程序

  1、受限空間作業類別以及分級

  受限空間是指生產單位的各種設備內部(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等)和生廠廠區存留的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污水處理設施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地下隱蔽工程、密閉容器、長期不用的設施或通風不暢的場所等)。通風不良的礦井也應視同受限空間。在受限空間的作業都稱為受限空間作業。

  限空間作業分為一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二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和特級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三類。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緊急情況下為搶險救援人員需要進入受限空間時,可先不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但是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器具,事后要按照特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補辦手續。

  A、一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在不涉及有毒、易燃可燃和窒息性氣體介質的受限空間,或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中,對設備進行完全隔離或孤立,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都合格的受限空間。

  B、二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1)停工檢修后將物料全部送出裝置外罐區的工藝裝置,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都合格的受限空間。

  2)運送到安全地點的盛裝過有毒或易燃可燃介質的設備容器,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都合格的受限空間。

  C、特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在生產的工藝裝置中,對設備進行完全隔離或孤立,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有任何一項不合格,或者因條件限制無法對設備內物料完全清理干凈的受限空間。

  2、辦理受限空間作業手續的規定

  理受限空間作業手續前,作業單位要編寫受限空間作業施工方案,同時加蓋公章,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審批。

  一)一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批順序為作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審批。審批完成后,由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開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審批資料(審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環保部存檔。

  二)二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批順序為作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審批,報公司安全總監或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審批完成后,由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開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審批資料(審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環保部存檔。

  三)特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批順序為作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審批,報公司安全總監或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核,最后報總經理審批。審批完成后,由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開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審批資料(審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環保部存檔。

  四)《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安全管理部、施工單位、監護作業單位各一份。

  (五)受限空間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min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份《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只限一處作業,不得多處施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需在有效期內作業,過期應重新審批。

  3、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

  一)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制定相應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并經本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

  二)作業許可證辦理人應根據生產介質的危害因素安排對受限空間內的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或檢測,1小時內完成采樣分析工作。

  三)根據分析報告,確定作業許可證級別。結合危害識別評估結果由有關技術人員制定安全措施,施工項目負責人、作業單位部門現場安全負責人和施工作業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

  四)作業單位實施受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五)作業單位實施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無《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人員和監護人禁止進入作業。當受限空間狀態改變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設置“危險!嚴禁入內”的警告牌。

  六)受限空間作業應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

  1)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

  2)設備容積較大時要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應保證設備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合格(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為合格;氧含量19.5%~23.5%為合格)。

  3)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指標(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

  4)設備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隔4小時取樣復查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5)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七)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八)受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必須進行工藝處理。

  1)對所進入受限空間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熱水蒸煮、酸堿中和、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余氣。

  2)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作業前必須按有關規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熱試驗。

  3)打開設備人孔前,其內部溫度、壓力應降到安全條件以下(溫度低于50℃,壓力為常壓),并從上而下依次打開。在打開底部人孔時,應先打開最底部放料排空閥門,待確認內部沒有堵塞或殘存物料時,方可進行。人孔蓋在松動之前,嚴禁把螺絲全部拆開,防止燙傷、中毒。

  4)所有與受限空間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用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堵上,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加盲板應按停工方案、盲板圖(表)嚴格執行,并做好明顯標志,指定專人統一編號管理,防止漏堵漏抽。

  九)在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受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作業單位必須立即停止受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十)在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十一)受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或等于12V;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十二)作業單位應當根據受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進入下列受限空間作業時還應采取如下防護措施:

  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要求的,應佩戴隔離式呼吸器,必要時應拴帶救生繩;

  2)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要求的,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及防靜電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防爆工具;

  3)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防酸堿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護品;

  4)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5)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

  6)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7)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佩戴通訊設備等措施。

  四、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十原則

  一)方案原則

  凡是涉及到某處受限空間作業的,不論大小均需做出方案,方案做出前必須組織人員對此處的危險因素進行識別,并提出相應的應對措施,方案的簡易程度視具體作業內容而定,且包含作業方案和安全預防及控制方案,方案要發到作業人員和監督人員手中且必須讓其明確。

  二)培訓原則

  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監督監護人員進行日常的或作業前的培訓,培訓的內容必須包括危險源的識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及相關的作業原則等。受限空間作業的風險常見有中毒、窒息、著火、爆炸、機械傷害、觸電、砸傷或拆件損傷設備和盲目施救等,所以在對人員的培訓上必須講全講細,且要求人員必須具備相應作業風險的應急處置能力。

  三)應急處置原則

  受限空間作業的有關人員具備了相應的應急處置能力后,還應參加應急處置的模擬演練,以鍛煉他們實際操作和靈活應變的能力。

  四)安全作業證原則

  在方案具備、人員到位、技術交底清楚、所有作業條件均滿足時,由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到現場確認后開具安全作業證,一旦作業,所有相應人員必須在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認可。

  五)中止交接原則

  因作業人員交換,或與其它工種操作對象銜接或配合而暫停后作業時,必須進行人員間的技術交底、重新過程檢查、重新監測分析和再次簽訂安全作業證。

  六)監督監護原則

  本原則應貫穿始終,無論是作業時,還是前后檢查處理時,均需要監督檢查,監督監護必須到位且不得離開現場,監督監護時與作業人員保持一定距離,商定好聯絡信號或手勢,并定時聯絡。

  七)標志原則

  在受限空間作業處、與該受限空間相連接的管道控制點、通道處、風道處或交叉作業處等,均應懸掛上明確的警示標志,同時控制閥門。警示標志旁應說明作業地點,尤其是作業點與控制點不在同一處更應特別注意,以免其它人員未見施工而亂動操作,從而引發事故。

  八)防護原則

  作業人員、監護人員必須正確選擇、檢查和佩戴好勞保防護用品或報警儀器,不得錯用和使用失效防護用品,在選擇、檢查和佩戴過程中要相互檢查合格后方可實施作業。

  九)檢查處理原則

  作業前要進行檢查處理:檢查與受限空間作業相連的工藝管道是否處于有效盲斷、隔離和拆除;檢查與受限空間作業的通道是否暢通;檢查警示標志是否正確到位;檢查應急設施、物品是否到位;作業后檢查作業點是否達到作業技術要求;檢查作業現場是否存在遺漏的工具、雜物或拆卸物等。

  十)實時監測分析原則

  對受限空間作業的有毒有害物質及氧含量必須進行實時監測分析。如在作業過程中,受限空間里面條件會隨時發生變化,必須定時監測,終止作業后必須重新監測分析,并將數據結果及時傳達給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根據技術規范,判斷、分析并處理現場有限空間作業程序。

  五、受限空間作業事故現場處置

  1、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人員傷亡情況和現場初步處理措施及時采取相應救援措施,同時發出警報,通知指揮部成員及救援隊伍迅速趕赴事故現場。

  2、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后,會同現場臨時救援小組摸清現場情況,迅速疏散閑雜人員,拉設警戒帶,綜合進行事態分析,最終采取合適的救援行動

  (1)檢測;

  (2)強制通風;

  (3)佩戴防護器具;

  (4)發生火災的及時撲滅,有觸電危險的要切斷電源。

  3、果斷決策,快速行動,搶救傷亡人員和控制危險源,防止災情擴大。搶救傷亡人員時,必須堅持“依然活著”的原則,深入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安全方法,在保證避免造成新的人員傷亡的情況下,積極進行救援行動,以最快的速度將中毒和受傷人員撤離現場。

  4、出現其它緊急情況,應按照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六、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環保部組織實施并檢查考核。安全環保部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受限空間作業區域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違反本制度或有危險時有權制止并根據違反制度的情節嚴肅處理。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7

  隨著大壩主體澆筑強度逐漸加大,壩體高度不斷上升,項目部所屬施工范圍內交叉作業現象時有發生,為避免因交叉作業發生安全事故,保證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障機械設備免受損失,明確各生產單位在交叉作業中的安全責任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控制措施,提高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項目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的特制定《交叉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大崗山葛洲壩大壩工程項目部所屬施工區域。

  二、定義和術語

  定義:

  交叉作業的范圍是指在同一作業區內進行的有關工作,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和干擾其工作的。主要表現在土石方開挖、爆破作業、設備(檢修)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腳手架搭設拆除、焊接(動火)作業、生產用電、運輸、其他可能危及對方和多方生產安全作業等。

  術語:

  1、a類交叉作業:相同或相近軸線不同高度的同時生產或檢修作業。

  2、b類交叉作業:同一作業區域不同類型的專業隊伍同時生產或檢修。

  3、c類交叉作業:同一作業區域不同分包單位同時生產或檢修。

  4、d類交叉作業:同一項目由不同分包單位同時生產或檢修。

  三、交叉作業的特點和危害

  兩個以上作業活動在同一區域內進行作業,因作業空間受限制,人員多,工序多,機械設備使用工序復雜,通訊聯絡不暢等;所以作業干擾較多,需要配合、協調的作業較多,現場的隱患多、造成的后果嚴重。可能發生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火災、淹溺等危險危害因素。

  四、安全責任規定

  項目部各施工部位交叉作業由施管部統一負責管理協調;各廠、隊內部交叉作業由各廠、隊負責人負責管理和協調;安環部負責對交叉作業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1、a類交叉作業中,上部施工單位為責任方,其施工人員應為下部施工人員提供可靠安全隔離防護措施,確保下部施工人員的安全,下部施工人員在隔離設施未完善之前不得施工。

  2、b類交叉作業,由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在施工前對各方做明確的安全交底,著重明確各方責任、安全責任區;確定防護設施的維護與完善。各方必須嚴格按交底執行。

  3、c、d類交叉作業由項目部安全負責人劃分安全責任區,明確各方安全責任。

  4、交叉作業責任方必須確保隔離設施及其他安全設施的完整、可靠性。由于此設施缺陷而導致人身傷亡事故及設備、設施、料具損壞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5、出現交叉作業安全責任不清時。報項目部安全負責人,由項目部明確安全責任,待責任方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6、交叉作業的各施工隊伍在作業前必須對工人進行交叉作業安全教育,并做有針對的分項、分工種、分工序的安全技術交底。

  7、項目部各級部門、人員有權對對各類交叉作業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環保部,由安全環保部向其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并監督該單位按期落實和驗收。

  五、管理要求

  1、作業人員在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上下貫通的同一垂直面上作業,下層作業位置必須處于上層作業物體可能墜落范圍之外,無法錯開的垂直交叉作業,責任單位必須在層間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設置安全警示標識、警戒線或派專人警戒指揮,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電危及下方人員設備安全。在夜間和光線不足的地方禁止交叉作業。

  2、拆除腳手架及模板時,下方應劃定警戒區域,并派專人進行監護,下方禁止人員通行或逗留,工具、材料等嚴禁上下投擲,拆除的模板、腳手架等部件時必須采取保險措施,防止物件墜落傷人,拆除的.各類材料必須搬運至安全部位分類擺放,嚴禁在臨邊處、腳手架邊緣、模板上等容易發生墜落地點存放各類材料。

  3、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纜機、塔機起重吊裝作業時,應充分考慮對各方工作的安全影響。當纜機在某一部位進行吊物作業時,塔機如需進入(或經過纜機作業區域)時,須由施管部片區負責人通知當班調度員停止纜機作業,在確認纜機停止運行后片區負責人方可通知塔機進入該區域。纜機、塔機指揮人員對吊物運行軌跡進行監視。纜機、塔機行走時吊物或大鉤,相互之間必須保持8米的垂直安全距離、10米的水平安全距離。不得與起吊路線交叉,作業人員與被吊物體必須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索具與吊物應捆綁牢固、采取防滑措施,吊鉤應有安全裝置。

  4、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雙方或多方需要進行作業時,必須提前一天在現場調度會上說明,必須服從施管部統一安排,不得擅自進入交叉作業部位進行施工。上方進行焊接作業時,為避免焊渣傷人和火災事故發生,施工方必須準備好必須的消防器材,消除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無法清除易燃物品時要做好防護隔離和保護措施。倉內沖毛作業時嚴禁將各類施工廢棄物沖出倉外,以避免沖毛的各類施工廢棄物對下方施工、通行人員造成傷害。

  6、同一區域內各作業隊進行平面交叉作業時,應相互理解配合,建立聯系機制,及時解決可能發生安全問題。項目部施管部應合理安排各施工工序。倉內平面交叉作業由安全環保部負責進行專業教育、危險源告知等。倉內澆筑人員必須和倉內施工機械及吊罐保持安全距離,各施工設備相互之間必須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離。纜機吊罐、平倉機、振搗機等施工設備在靠近模板作業時必須保持1.5米以上安全距離,以免造成模板變形、坍塌、b7螺栓受損和混凝土灑落至倉外傷人等。

  7、現場施工人員如需進入交叉作業區域,必須由負責警戒的安全管理人員同意及確定上方已停止施工方可進入,如不聽從現場警戒人員警告執意進入的,造成傷害由違章人員自身負責,并且按照《項目部獎懲條例》對其作出處罰。

  8、施工各方應共同維護好同一區域作業環境,必須做到工完場清,材料堆放整齊、穩固、安全可靠、確保設備運行、維護、停放安全。在多卡模板上、下游面工作平臺上禁止堆放物品,以防墜物傷人。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內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消除或削減動土作業本身的風險以及動土作業對地下隱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動土作業本身或者導致隱蔽工程發生事故,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范》(q/sy1247—2009),結合公司的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動土作業是指在生產作業場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氣管道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的作業;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隱蔽工程的墻壁開槽打眼的作業。

  第三條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實行作業許可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動土作業申請人、作業許可簽發人、作業批準人、專業人員、作業項目負責人、屬地監督、安全監護、隔離執行人、氣體檢測員、作業許可獨立審核員等人員職責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的職責要求執行。

  第六條作業人員應接受動土作業培訓,執行動土作業管理程序。

  第三章技術安全措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業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一)交通狀況;

  (二)附近的振動源;

  (三)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四)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五)土質類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設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氣候;

  (十三)其他。

  第八條動土工作開始前,應保證現場相關人員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動土范圍涉及鐵道等第三方設施的,須經其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九條對地下情況復雜、危險性較大的動土項目,施工區域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組織技術、設備、運行、安全等部門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向作業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條作業人員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

  (二)熟知作業區域已存在的地下設施(電纜、光纜及油、氣水管線等)情況;

  (三)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動土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四)人工開挖基坑時,操作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一般大于2.5米;

  (五)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一條動土安全要求

  (一)動土作業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巖石或建筑物下面進行作業。

  (二)監督人員對動土區域、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監督,發現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不應進行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四)對于作業過程中暴露出的線纜、管線或其它不能確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并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待現場確認,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

  (五)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作業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第十二條動土方式安全要求

  (一)當地下情況不明時,嚴禁使用施工機械進行動土作業。

  (二)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鎬只能用來開挖表面)來確認1.2米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

  (三)開挖作業臨近地下隱蔽工程時,應采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鐵釬、鐵鎬等工具和施工機械進行作業。

  (四)采用機械設備開挖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機械動土,多臺階同時開挖土方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確定挖土機離邊坡的安全距離;多臺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離應大于10米。

  第十三條保護系統安全要求

  (一)對于動土深度6米以內的作業,為防止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動土深度超過6米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人員設計。

  (二)在穩固巖層中動土或動土深度小于1.5米,且已經過具有地質勘察、建筑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作業項目負責人應在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三)應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表1。土質類型及密實度的確定參照《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22)執行。具有地質勘探、建筑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設計斜坡或臺階,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

  表1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

  土質類型

  密實度

  或狀態

  坡度允許值(高寬比)

  坡高在5米以內

  坡高在5~10米

  碎石土

  密實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堅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四)在動土開始之前,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應遵循制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五)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制作構件。

  (六)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新的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再拆除舊的替代構件。工程完成后,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

  (七)挖出物應及時運出,如需要臨時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井、溝槽邊沿1米,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米,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八)在坑、井、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志或障礙物。

  第十四條鄰近結構物安全要求

  (一)動土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二)如果動土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并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三)不得在鄰近建筑物基礎的'水平面下或擋土墻的底腳下進行動土,除非在穩固的巖層上動土或已經采取了下列預防措施:

  1、 提供諸如托換基礎的支撐系統;

  2、建筑物距動土處有足夠的距離;

  3、動土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

  第十五條進出口安全要求

  (一)挖掘深度超過1.2米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

  (二)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三)當允許員工、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第十六條排水安全要求

  (一)雷雨天氣應停止挖掘作業,雨后復工時,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二)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采用導流渠,構筑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第十七條危險性氣體環境安全要求

  (一)對深度超過1.2米,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動土現場,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要求進行氣體檢測。

  (二)在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動土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并采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

  (三)在可能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生產裝置放有毒有害物質時,生產裝置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八條標志與警示要求

  (一)采用機械設備動土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二)動土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三)動土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設置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志,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米之外。如果采用廢石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在道路附近作業時應穿戴警示背心。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西南油氣田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西南司質[20xx]92號)同時廢止。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9

  1目的

  為了保障員工和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墜落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員工及外單位人員在公司范圍內進行的所有高處作業。

  3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質量安全環保部監管,生產部門負責技術驗證和現場指揮。

  4工作程序

  4.1高處作業分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

  4.1.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特級高處作業。

  4.1.2特殊高處作業分類

  (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1.3以下情況均視為高處作業:

  (1)凡是框架結構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3)在高大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

  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2高處作業要求:

  4.2.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必須嚴格遵守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2.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2.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應為高掛低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后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2.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部門總監、經理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2.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2.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2.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電壓線路。

  4.2.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檢查吊籠和拉繩是否牢固、可靠,承載物重量不能超出吊籠所承受的額定重量,同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設有專人監護。

  4.2.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2.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4.2.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2.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2.13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

  4.2.14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2.15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

  4.3高處作業許可

  4.3.1任務,并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申請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3.2《高處作業許可證》由聯絡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批,審批前要要親自或指派專人到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4.3.3《高處作業許可證》由聯絡部門歸檔管理,質量安全環保部進行督導檢查。

  4.3.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驗查《高處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4.3.5對工期較長的施工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0

  1目的

  指導密閉作業場所安全作業,預防窒息事故發生。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建工程項目密閉場所、長期無通風或通風不暢通的場所。

  3職責

  3.1項目技術副經理負責制定密閉場所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3.2項目部安全員、施工員負責人員的培訓,對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3.3項目部提供通風設備和自救設備以及通訊聯絡工具。

  4工作程序

  4.1項目技術副經理制定密閉場所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應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a)作業場所部位、環境;

  b)施工材料是否有毒;

  c)通風及通訊聯絡措施;

  d)應急搶救措施。

  4.2施工前,項目部安全員、施工員負責對作業人員、監護人員進行的安全培訓,人員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a)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防護措施;

  b)自救方法;

  c)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4.3項目部應根據施工場所的通風狀況提供通風設備和自救設備以及通訊聯絡工具。

  4.4建筑工程密閉作業場所施工安全預防措施主要有:

  a)在人員進入前,應先對作業場所進行通風,稀釋有毒有害氣體或窒息性氣體的.濃度。作業期間應繼續保持通風,通風時不得使用純氧。通風過程中不得中斷,如突然停電或通風機停止工作,必須立即退出。

  b)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不能單獨作業,空間外要有專人監護,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要配備對講機,隨時保持聯絡。

  c)作業人員必須使用正壓式呼吸器,使用有毒材料時,必須配備防毒面具和氧氣袋。

  d)作業人員分組輪流作業,在施工過程中如感不適,必須立即停止,退出吸取新鮮空氣,如情況嚴重必須送醫院治療。

  e)必須準備麻繩、氧氣袋、擔架、醫護人員等應急措施。

  f)使用防水涂料時,施工現場必須使用低壓防爆照明,禁止明火、撞擊火花、電氣火花、靜電等以免引起燃燒、爆炸。

  g)作業要有值班領導、安全員,并配有電工、維修工,隨時解決施工出現的問題,確保施工安全。

  4.5應急搶救措施

  4.5.1一旦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組織救助。救助人員進行救助時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其余施工人員亦應同時退出,待查明原因并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后方可再次進入。

  4.5.2搶救措施及方法見《醫療急救管理規定》。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1

  1.高空作業班組領班需填寫《高空作業審批表》,內容包括高空作業內容、安全措施和現場負責人等項目,交工程總監/經理審批。

  2.工程高空作業管理一般由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工程總監/經理接到《高空作業審批表》后,認真審查,必要時可到現場查看,如因審批把關不嚴造成事故,工程總監/經理負有責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業可由項目主管代工程總監/經理行使高空作業管理權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業,必須由值班經理或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1)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精神病、美尼耳氏綜合癥、嚴重貧血、關節炎、恐高癥、視力障礙等不宜登高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2)沒有《高空作業審批表》或《高空作業審批表》沒有通過,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惡劣天氣情況下,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安全措施不到位,無安全器械,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5)登高用具不合要求,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6)高空作業環境惡劣、無防護措施和設施,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5.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帶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過兩米,必須有人輔助;

  (4)作業面不得存在垂直同時作業;

  (5)高空作業所需工具、物品必須有專用工具傳遞,不得拋擲;

  (6)高空作業下方為禁戒區域,人員進入必須佩戴安全帽。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2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明火作業的申請、審批、現場控制和焊割具管理的職責、流程和要求,旨在防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公司財產安全。

  本文件適用于公司區域內所有明火作業的安全管理。

  2定義

  明火作業是指電焊、氣割、氣焊、碳刨、火工校正等作業。

  3引用文件

  3.1 《密閉艙室作業安全管理規定》(gl/ch 04-010)

  4職責

  4.1施工作業部門負責明火作業實施,布置、落實、監督明火作業過程中各項安全措施,申請一級、二級明火作業,審批三級明火作業。

  4.2施工工程總管負責核實一級、二級明火作業。

  4.3施工管理部門負責審核一級明火作業,批準二級明火作業。

  4.4安環部負責協助制訂明火作業安全防范措施,負責一級、二級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和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4.5公司分管領導負責批準一級明火作業。

  5管理要求

  5.1明火作業的分級

  5.1.1一級明火作業范圍: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爆炸和燃燒并迅速擴大成災或產生其他嚴重后果明火作業。包括:

  a)船舶部位的駕駛室、集控室、海圖室、報務房、油船和化學品船的泵倉、液化氣船的氣罐及管系、電瓶間及二氧化碳房等危險區域,需現場明火作業的燃油管系;

  b)門機等大型起重設備及船塢的駕駛室和集控室;

  c)油庫、化學品倉庫、可燃氣體供應站房、總降站、檔案資料室等。

  5.1.2二級明火作業范圍: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燃燒并擴大成災場所的明火作業。包括:

  a)船舶部位除一級明火作業范圍以外的所有船舶部位,包括機艙、測爆合格的貨油艙和涂裝艙室、甲板及壓載艙等區域;

  b)大型起重設備的機艙或機房、船塢的機艙和生活區、拖輪、燃氣管道等;

  c)一般物質的倉庫、油污水處理站等;

  d)動能管道。

  5.1.3三級明火作業范圍:在一、二級明火作業范圍以外的沒有明顯火災危險的區域,如車間內外場的固定明火作業點。

  5.1.4對于新制二氧化碳室或其他進行改裝工程,周邊易燃物品清除或拆除干凈的,可作為二級明火作業范圍。

  5.1.5存油的油艙油柜及卸油后但未經測爆合格的油艙油柜、涂裝后未經測爆合格的油漆艙室等區域,屬于不得進行明火作業范圍。

  5.2明火作業的審批

  5.2.1一級明火作業由施工作業部門協同工程隊或班組申請,填寫《一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1),施工作業部門應督促施工班組(或工程隊)在作業前對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并在申請單上確認打鉤,之后分別報工程總管核實、施工管理部門審核,經安環部核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后,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才能施工。

  5.2.2二級明火作業由施工作業部門協同工程隊或班組申請,填寫《二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2),施工作業部門應督促施工班組(或工程隊)在作業前對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并在申請單上確認打鉤,之后分別報工程總管核實、安環部核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后,報施工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才能施工。

  5.2.3三級明火作業由施工班組或工程隊現場負責人填寫《三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3),報送部門安全員核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后,報施工作業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才能施工

  5.2.4各級審批人員在審批前,必須了解周圍其他工種作業情況、作業區域周圍環境,布置明火作業防范措施,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簽字批準。

  5.2.5存油的油艙油柜、清艙后未經測爆合格的油艙油柜、涂裝后未經測爆合格的`油漆艙室等區域,各級審批人員不得批準明火作業。

  5.2.6明火作業審批時間一般在當日上午10:30前結束。

  5.3動火申請單有效期時限與區域

  5.3.1一般情況下,一級明火有效期為當天08:30至17:30,二級明火不超過24小時,三級明火不超過7天。

  5.3.2安保部現場安全主管可以根據明火作業施工特點、危險程度,對二級動火區域如修理船舶的甲板、貨艙等處大量且連續作業場所和其它區域危險性不大的二級動火,可延長申請單有效期時限,但不得超過3天。

  5.3.3申請項目為船舶名稱或總區域,如倉庫;動火部位為具體施工區域,如船舶艏尖艙。不允許一張申請單包含多個施工區域,如機艙與大艙,機艙與壓載艙等。同一施工區域有多個施工單位明火作業時,應該獨立申請。

  5.4安全管理要求

  5.4.1對明火作業人員及監護人的要求

  a)年滿18周歲;

  b)初中及以上文化;

  c)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癥;

  d)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技能考核合格,持相關特種作業操作證。

  5.4.2明火作業人員的個體防護要求

  a)著淺白色上下分體棉帆布工作服,扣好袖口和衣領扣;穿膠底絕緣鞋;使用割、焊工專用手套及安全帶,焊工作業時必須配戴防塵口罩;

  b)焊工使用的電焊面罩不得漏光,應按照焊接電流強度選用相應的護目鏡片,氣割工要戴防護眼鏡;

  c)焊工在作業時不準配帶金銀飾物,如手鐲、項鏈等。

  5.5明火作業前的要求

  5.5.1生產組織部門和施工部門及安保部門應掌握明火作業部位及明火作業的危險因素,制定相應施工工藝和防范措施。

  5.5.2工程總管、施工作業部門負責人等生產管理人員應合理布置生產,與明火相抵觸的作業不能安排在相關區域內同時進行。

  5.5.3工程總管、車間主任和現場安全主管在船舶進廠開工前,與船方一起到現場確定油艙、油柜的部位,并做好中英文色標工作。

  5.5.4施工現場現場負責人應明確,監護人均指定。

  5.5.5崗前安全交底會已召開,交底內容明確并全部得到接受。

  5.5.6操作人員及監護人員均具有明火作業操作資質,持證上崗。

  5.5.7作業人員勞防用品均穿戴規范。

  5.5.8使用器具檢查完好,標識明顯。

  5.5.9作業點消防器材紅色消防小水管或申請領用的滅火器材充足并已到位。

  5.5.10周邊無立體交叉等相抵觸作業。

  5.5.11施工點可燃、易燃物品得到清除。

  5.5.12作業點氧氣及可燃性氣體達標,符合作業標準。

  5.5.13作業點正、反面無未拆絕緣層及未清或清除可燃性氣體的油艙、油柜。

  5.5.14火星可能濺落的區域已經檢查并安排了控制。

  5.5.15充足的照明及有效通風已經到位。

  5.5.16防物體打擊等措施已進行了布署。

  5.5.17使用的腳手架均已交驗合格。

  5.5.18高處作業已做好了防墜落措施。

  5.5.19設備設施(包括電纜及新做油漆等)已防護到位。

  5.5.20有關設備及物料置放符合現場5s管理要求。

  5.6明火作業中的要求

  5.6.1施工管理部門和施工作業部門及安保部應定期組織項目安全檢查與召開安全會議,協調與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矛盾,避免立體交叉等相抵觸作業的同時進行。

  5.6.2安保部履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職責,負責消防器材的統一調度與配備,負責安全檢查、監督、糾正違章、發現隱患即使督促整改。在船舶及主要生產區域應設立告示牌,公示當日危險區域、危險作業以及違章隱患等情況。

  5.6.3動火申請人辦妥審批手續,將動火申請單交給動火人現場保管備查。

  5.6.4動火人、監護人仔細核對《動火申請單》上填寫的動火時間、范圍和期限,掌握作業區域所存在的危險性以及作業前落實的的防范措施。

  5.6.5火星濺落點或動火點正反面均屬監護人員監護范圍。監護人員中途不得離開監護區域。

  5.6.6進入密閉艙室明火作業時,執行《密閉艙室作業安全管理規定》(gl/ch 04-010),落實有效通風、換氣措施,出入艙室應掛、摘身份牌。

  5.6.7登高作業及上腳手架施工時應做好防墜落措施。腳手架上下料作業時應對腳手架采取有效防護,下方采取鋪墊。拆舊作業過程中禁止將廢料下扔、拋砸或割損腳手架材料。在腳手架上或高處作業點施工時應妥善保管工具、物件,防止落下傷人。腳手架上不允許堆放廢料及裝配件。

  5.6.8涉及油、氣管系動火,必須使用冷拆的方法,拆開兩端的法蘭,經通風置換,清除可燃氣體或液體,才可動火。油船、化學品船等特種船舶任何管道拆解時第一節都必須冷拆。

  5.6.9若動火部位涉及油艙(柜)裝有油料無法清油時必須留根切割,且與艙壁留根間距不小于150mm;涉及生活區圍壁作業,在確定隔熱材料為a60的情況下,可留根30mm以上,但反面須派人做好監護;涉及冰庫圍壁熱工,則須留根50mm以上,并正反面監護保持。涉及油艙(柜)、生活區圍壁及冰庫的動火,在施工過程中要間斷施工,同時采取沖水或其他冷卻措施,防止熱量積聚并傳導。對涂裝部位相對應的上層和下層甲板及涂裝部位前后左右5-15米的毗鄰部位劃定禁區,禁區內嚴禁各種火花濺入和進行熱工作業。

  5.6.10作業過程中如突然間出現隱患或危險因素時應緊急避險。

  5.6.11工程總管、部門負責人和現場安全主管在作業過程中進行監控。

  5.6.12一級明火作業時,施工作業部門安全員必須對現場進行全過程控制,如因多項項目同時進行時,可委派工程隊或班組安全員至現場行使其職權。

  5.7明火作業后的要求

  5.7.1工程結束或就餐、休息離開現場時,作業人員須切斷電源和氣源,拔去接頭及關閉閘刀開關,焊、割矩及其氣管應隨即拉出狹小空間、容器和艙室。

  5.7.2仔細檢查作業部位、作業點反面及火星濺落處,消除遺留火種及其他隱患。

  5.7.3割矩及其氣管放在有通風窗的工具箱或集裝箱內。

  5.7.4割矩及其氣管不得放在平臺下等空氣不流通、或可燃氣體容易積聚處。

  5.7.5重點工程項目結束后,項目管理人員應召開專題會,對重點工程進行安全評價,進行經驗總結,提出改進意見。

  5.8船方管理要求

  5.8.1船舶進入公司區域后,船方應與公司簽訂《船舶修理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管理協議書》明確雙方防火責任。

  5.8.2明火作業區域涉及到船方生活區或物料倉庫,船方應及時配合打開門窗,清除易燃物品并協派專人監護。

  5.8.3船方自修項目需要明火作業的,須經單船總管及安全主管同意,防火工作由船方自行負責。船方自修項目明火作業如與公司作業相悖,以本公司作業為先。

  6附件

  附件a焊接、切割設備與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7附表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3

  1、高空作業班組領班需填寫《高空作業審批表》,內容包括高空作業內容、安全措施和現場負責人等項目,交工程總監/經理審批。

  2、工程總監/經理接到《高空作業審批表》后,認真審查,必要時可到現場查看,如因審批把關不嚴造成事故,工程總監/經理負有責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業可由項目主管代工程部總監/經理行使高空作業管理權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業,必須由值班經理或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1)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精神病、美尼爾氏綜合癥、嚴重貧血、關節炎、恐高癥、視力障礙等不宜登高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2)沒有《高空作業審批表》,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惡劣天氣情況下,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安全措施不到位,無安全器械;

  (1)登高用具不合要求;

  (2)高空作業環境惡劣、無防護措施和設施。

  5、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帶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過兩米,必須有人輔助;

  (4)作業面上下方均不得存在垂直同時作業;

  (5)高空作業所需工具、物品必須有專用工具傳遞,不得拋擲;

  (6)高空作業下方為禁戒區域,人員進入必須佩戴安全帽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4

  一、總 則

  1.1 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 生產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 管理內容

  2.1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如下;

  2.1.1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1.2 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 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2.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2.1.4 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2.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2.2.1 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2.2 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2.2.3 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2.2.4 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2.2.5 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2.2.6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2.2.7 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2.2.8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部批準;

  2.2.9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2.10 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2.2.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2.2.12 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2.2.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2.2.14 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2.2.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2.2.16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2.3 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2.4 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2.5 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2.6 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2.7 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2.8 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2.9 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2.10 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三、 附 則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5

  (一)在高空作業應有保證安全的設施,如腳手架,梯子、繩子等,必要時應設安全網。

  遇有惡劣天氣(如風力在六級以上或暴風雨雪)影響施工安全時,應停止高空作業。

  (二)在離地面3m以上的高空及陡坡上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帶好安全帶、安全繩和安全帽,并在每次作業前詳細檢查。

  (三)禁止雙層垂直作業(有隔離設施的除外)。高空作業時,一根安全繩只限一人使用,安全繩要栓綁在可靠物上。一根安全樁只能栓一安全繩。安全樁打入地面的垂直深度,土質山坡不少于1m,石質山坡不少于0.5m,必要時適當加深;安全樁距邊坡邊緣的距離不得少于3m。安全繩直徑應不小于25mm,安全帶繩直徑應不小于16mm。在安全樁上栓好后的剩余繩頭應不少于1m,不長于3m。使用安全繩左右移動距離不得大于繩長的'1/5,亦不得超過5m。必要時應加打護樁或派人看守,防止因安全樁松動發生事故。

  (四)登山作業人員應穿防滑鞋,扎好袖口,褲口,以免拌倒跌傷。

  (五)高空作業所用材料應堆放穩妥,所用工具應隨手裝入工具袋內,防止墜落傷人。非指定工作人員,不準攀登腳手架。起重架和繩索不準隨同吊裝物上下。

  (六)高空作業人員工作前不準飲酒。凡患有間發性癲病,高血壓,心臟病、神經衰弱和惡性貧血等癥的人不得擔任高空和陡坡作業。

  (七)經常上山下河所通過的陡坡和路滑處所應做成臺階,必要時應設置欄桿,臨時通過的陡坡和路滑處所應打安全樁并栓上安全繩。

  (八)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道,都應隨時清掃,如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6

  1、特種作業必須按照公司及車間規定取得相關票證方可開工,對未取得相關票證作業者根據公司制度及車間考核細則考核處罰。

  2、車間編制安全技術規程,發放特種作業人員學習并執行。

  3、并建立特種作業的機具檔案、臺帳,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臺帳。建立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記錄。

  4、特種作業人員安全作業要求:

  (1)必須經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能上崗作業。

  (2)作業時必須持證,并自覺接受生產調度中心、安全環保部等職能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3)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公司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4)必須對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進行維護保養,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報車間和有關部門。

  (5)必須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并制止違章作業。

  (7)根據公司規定離開特殊作業崗位達到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經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單位有權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1)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4)經過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6、特種作業人員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其所在單位應該給予表彰獎勵。

  7、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與發證等其他規定嚴格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7

  總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一、凡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本制度。

  二、進行爆破、吊裝作業前,作業單位必須組織力量,分析、研究現場狀況,提交由負責人簽字的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報安環部和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審查、批準,方可實施。

  三、進行吊裝作業,作業實施單位必須安排至少一人的現場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進行爆破作業,作業實施單位必須安排專職、兼職的現場安全管理人員。

  五、凡從事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規和標準。

  六、凡從事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

  七、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發現作業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條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立即處理。立即處理有困難的,要采取臨時的安全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對于重大安全問題,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公司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召集有關部門或者人員研究安全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限期整改;對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重特大危險情況,應立即下令停止作業,并采取盡可能的應急措施;采取應急措施無效的,應立即撤離現場和危險區域內的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

  八、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負責人必須必須立即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九、易燃易爆場所的焊接、用火,進入有毒的容器、設備工作,非建筑行業的高處作業,以及其他容易發生危險的作業,都必須執行本制度。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8

  一、目的

  通過本制度規范作業程序,使開榫工作符合質量要求,避免因不規范操作而造成損失和意外。

  二、適用范圍

  開榫機作業

  三、作業準備

  1、將作業場所清理干凈

  2、檢查電源,試機(機器空轉30秒),檢查機器運轉是否正常。

  3、選用適當的鋸片、榫形刀進行安裝,并選用相應的`靠模進行固定。

  4、準備好木料和輔料(墊板等),準備作業。

  四、作業程序

  1、接通電源,待機器運轉正常后開始作業。

  2、將加工木料放在機器平臺上,按下氣動開關,待夾緊木料后,向前勻速推進,到頂后拉回,松開氣動開關,取出木料。

  3、先加工一排,檢查木料是否符合圖紙加工要求,并進行部件框試組,合格后再批量作業。

  4、在加工過程中要做好自檢工作。

  5、作業結束,切斷電源,清掃現場。

  五、注意事項

  1、作業人員嚴禁穿寬松的衣服,衣袖卷到肘部以上或紐扣扣緊,長發必須盤起,不準戴手套。

  2、作業過程中木料必須擺放整齊,手不要靠近刀具,注意手不要被壓餅壓傷。

  3、操作過程中切不可在壓餅未壓住木料時就向前推送,以防木料被刀具打飛傷人。

  4、換刀具時,應拉閘斷電。

  5、發生突發事故應立即關機檢查。

  6、加工完后,用風槍來清理機器里面的灰塵,絕不允許用手去觸摸,以免傷手。

  7、未經主管同意非此機械操作人員嚴禁操作。

  六、保養規范

  1、所有鈕栓清潔后都要打油。

  2、用風槍將機臺木屑、灰塵全部清理干凈。

  3、檢查時一定要用配套的工具來加固。

  4、保養材料一般為黃油、機油、柴油。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9

  第一節、安全作業證

  第1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第2條、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后,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復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車間)轉崗學習并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第3條、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節、考核內容和辦法

  第1條、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1.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

  2.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第2條、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技科核發。

  第三節、使用管理

  第1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2條、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第3條、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第4條、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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