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統計管理制度

時間:2024-07-04 21:59:59 文圣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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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統計管理制度(精選6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統計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統計管理制度(精選6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統計管理制度 1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統計報告

  (一) 發生重傷事故后,受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或企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應當立即用最快的速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

  (二) 發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職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鎮安監站和區安監局、公安、監察、工會等部門。

  (三) 發生傷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報、虛報、瞞報或故意拖延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阻礙和干預企業執行報告。

  (四) 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應積極搶救傷員和財產,保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受傷人員和國家財產,防止事故擴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時,必須無條件提供。同時對事故現場必須做好標識、記錄、拍照或攝像。死亡事故的現場需經事故調查組同意后方可進行清理。

  二、 事故調查:

  (一)1至2人的重傷事故,由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鎮綜治辦、安監站負責組織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鎮綜治辦、鎮安監站會同區安監局、公安、監察、工會組織調查,企業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

  (三)事故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必要時,也可以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與發生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者,應予以回避。

  (四)事故調查組應查明事故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建議。

  (五)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并分送到發生事故的企業和調查組成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事故發生的經過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2、 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事故的性質及認定依據;

  3、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及處理意見;

  4、 事故的教訓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 其他需要報告的問題;

  6、 事故調查工作應當于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內完成,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60天。

  7、 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應給事故調查組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或干預事故調查工作。

  三、 事故處理:

  (一)、企業發生死亡事故,企業分管領導、企業主管部門、安監站、企業負責人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協助企業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并指導和協助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二)、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三)、企業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處理作業、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或事故發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破壞事故現場及擅離職守逃匿的,將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企業發生特重大傷亡事故,按國家、省、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統計管理制度 2

  第一條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的通知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統計和分析范圍:本公司所屬辦公區、生活區、車間、庫房及危險品裝卸、搬運、操作等環節發生傷亡事故,凡由于管理不善或安全防護設施不健全而造成的職工傷亡事故,都作為職工傷亡事故來報告和進行統計和分析。公司按規定配備專職裝備技術管理人員,負責公司車輛、救援設施和設備的管理,熟練掌握相關裝備的'使用和維護工作。

  第三條 統計和分析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起數、死亡人數、重傷人數、急性工業中毒人數、單位經濟類型、事故類別、事故原因、直接經濟損失等特種設備技術專管員應定期學習安全法律法規,參加相關部門的技術培訓和考核。

  第四條 凡公司的救援車輛和司機,在執行公司的任務時發生傷亡事故,都按職工傷亡事故來報告和進行統計和分析。建立車輛設備技術臺帳,按時對車輛裝備進行維護、保養,定期組織檢查,對失效,過期的裝備技術及時更新。

  第五條 職工乘坐公司交通工具在外執行任務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不論交通部門是否報告統計,都作為職工傷亡事故來報告和進行統計。

  第六條 公司職工因違反勞動紀律而發生傷亡事故,凡在勞動過程中,或雖不在勞動過程中,但與企業設備有關的,都應報告統計和分析。

  第七條 職工負傷后,在30天以內死亡的(因醫療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均按死亡事故來報告和進行統計和分析;超過30天死亡的,不再進行補報和統計。

  第八條 公司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因病導致受傷、死亡,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和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的調查,確認系本人疾病造成的,則不按因工傷亡事故來報告和進行統計和分析。 第九條 凡涉及兩個以上主體時發生的傷亡事故,由事故主要責任方負責報告和統計。若主要責任分不清的,暫由公司統計傷亡人數,但要注明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說明事故概況。

  第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辦負責解釋并監督實施。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統計管理制度 3

  1、發生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依法處理。

  2、在施工現場內發生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應立即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經過、傷亡情況、損失情況、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好現場,組織搶救、施救。

  3、發生輕傷事故,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4、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特大傷亡事故,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上級安全監督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織成的傷亡事故調查進行調查。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統計管理制度 4

  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或當地村委會。

  二、單位負責人或村委會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鎮安監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

  三、鎮安監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上報區安委辦,并通報鎮黨委政府辦公室。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臺賬。

  五、每月28日統計當月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填寫《赫山區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表》報區安委辦。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虛報或遲報傷亡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統計管理制度 5

  一、為切實加強全國港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做好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參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表》,制定本報表制度,擬報國家統計局批準后執行。

  二、本報表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時、準確地了解和掌握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信息,從而有針對性的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減輕和消除事故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港口安全發展。

  三、本報表制度統計范圍為全國從事港口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在運營中因安全問題引發的人員重傷及死亡的事故。

  四、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時上報港口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和統計報表。

  五、本報表制度包括港口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表和季報表。

  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若其為特別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應填寫港口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表,立即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若其為較大事故,應填寫港口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表,立即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將該快報表上報至交通運輸部;若其為死亡1至2人的一般事故,應立即上報至當地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當地港口行政部門應將該快報表逐級上報至交通運輸部。總之,港口生產經營單位一旦發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必須填寫港口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表,并逐級上報至交通運輸部。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必須在每季度后10日前將統計期(即上季度)內本轄區發生的港口生產傷亡事故情況匯總,以報表形式按要求上報交通運輸部,沒有發生事故的省份要報送零事故報告。超過每季度后10日未報,應提前說明情況,如沒有說明情況的,則超過48小時后,視為拖延報告期限,視情節在行業內給予通報批評。

  六、上報統計資料須標明單位負責人、填表人、聯系電話、報出日期,并加蓋單位公章。

  七、快報表和季報表均以傳真件先期報送,正式文件可以后報,但應確保數據一致性。

  八、出現錯、漏報事故報表的情況,發現后應及時報送更正后的報表。如超過48小時,一經發現存在問題,視為謊報,視情節在行業內給予通報批評。

  九、有關單位及其統計人員必須按照《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如實填報。

  十、本制度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司負責解釋。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統計管理制度 6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類

  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是指公司內營運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一般安全事故、較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統計、報告

  (一)凡發生道路運輸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并立即向交警、保險公司、120報告,同時立即向企業有關負責人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故意拖延不報,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負有安全管理職能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運管所、交警、安監、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報告,并根據事故大小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未及時報告企業或隱瞞事故的,對責任人停班學習,直至解聘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三)事故發生后,企業根據事故大小積極開展救援工作,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小,并由安全領導小組組成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出事故原因后安全技術科寫出事故報告,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事故調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四)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三、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

  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二)事故調查處理

  1、公司第二責任人主要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安全技術科主要實施,事故調查處理必須全面掌握:死者火化安葬、賠償調解、傷員救治、善后處理補償調解、財產賠償、保險索賠等工作,并組織好人員做好善后工作,與交警部門密切配合,保證整個事故平穩、有序、完善地得到處理,力爭杜絕社會影響,降低企業經濟損失。

  2、有關職能部門根據事故現場查勘情況和事故經過、車檢報告等資料分析事故原因,定出整改措施和處理辦法。

  3、按照事故原因分析圖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科學的分析,主要從以下內容分析:

  (1)駕駛員違章因素:無證駕駛、開帶病車、疏忽大意、強行超車、占線行駛、超時疲勞駕駛等。

  (2)氣候因素:洪水、大霧、暴風、塌方、滑坡、泥石流等。

  (3)道路因素:陡坡、急彎、路滑、路面不平、擺攤堆物、路面狹窄等。

  (4)機械因素:制動、轉向、傳動、輪胎、燈光、雨刮等。

  (5)行人及非機動車因素:違章搭載乘車、搶機動車道、行人橫穿等。

  4、事故發生后要認真進行案例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后,要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處理和教育有關責任人,吸取教訓,杜絕同類事故發生。

  5、事故發生后,應收集相關資料:事故原因分析資料、切實可行的措施、駕駛員寫的事故經過和檢查、對相關人員的處罰和處罰憑證等,嚴格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相應處理,建立事故“四不放過”處理檔案,上報相關上級和主管部門。每起事故認真登記,處理情況認真記錄,建立事故處理臺帳。

  6、對發生的事故無死人情況的,由安全部門處理,報公司備案;發生的事故有死人情況的,必須召開現場會,公司要派人參加,共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增添防范措施。

  7、公司如發生各類交通事故,從事故發生地、現場施救、調解賠償、終結必須要有登記,對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索賠終結書、財產索賠依據、傷員的治療病歷、發票、出院證明等有關重要資料必須做好復印備份工作,建立事故檔案,同時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汲取教訓,按公司的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保證杜絕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8、肇事駕駛員除接受交警部門的處理外,還必須根據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情況,寫出詳細客觀的事故經過,作出深刻的檢查。

  9、經調查、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制定出整改措施,確保人員、措施、時間、資金“四落實”。

  10、根據調查情況及事故認定書,按照事故大小和責任劃分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按相關法律、法規、企業管理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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