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單位消防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22 19:25:11 制度 我要投稿

某單位消防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某單位消防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某單位消防管理制度

某單位消防管理制度1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普及教育,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分析和整改火災隱患,經常組織消防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和教育,做到“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同相鄰單位和群眾組織搞好消防安全聯防工作。

  二、防火巡查、檢查。預先編制相應的防火檢查表,規定檢查內容要點,檢查依據和檢查合格標準。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單位、科室負責人及職工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記錄備案。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要配備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配備防火門和其他應急疏散設施,并定期進行檢修,保證完整、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須保障暢通,不得堵塞。

  四、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消防器材的配置種類、數量及配置地點,應當由專人負責,配置地點應當有明顯標志。消防設施和器材應當定期進行檢測,發現損壞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

  五、用火、用電、用氣管理。(一)對于儲存或處理可燃氣體、液體、粉塵的設備,應當進行安全處理;(二)敷設燃氣管線、電氣線路、安裝和維修燃氣、電氣設備,必須由正式參加特殊工種培訓人員承擔;(三)電加熱設備必須有專人負責使用和監管,離開時要切斷電源;(四)容易產生靜電引起火災爆炸的場所,應當安裝消除靜電的裝置;容易遭雷擊引起火災爆炸的場所,應當安裝避雷裝置,并應在雷雨季節來臨前,進行接地電阻檢測;(五)燃氣、電氣管線和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監管,定期檢查。

  六、火災隱患整改。認真研究本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根據實際,制定一整套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按要求對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徹底整改,對整改內容不清楚或是歷史遺留火災隱患,無法按時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匯報。

  七、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規定本單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類別、品種和防火防爆場所,安排專人看管,嚴格收發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進入防火防爆場所手續,制定各類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防火、防爆和滅火措施。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建立健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機構,明確分工,相互協調,熟練掌握消防業務基本技能,能夠及時有效地撲救初起火災。發生火災后保護現場,積極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某單位消防管理制度2

  1. 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 實行倉庫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倉庫保管員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

  4. 倉庫內各類貨物的堆放嚴禁阻擋各種消防器材設備使用。

  5. 倉庫內嚴禁吸煙,不準燒焊(割焊),要動用明火的人員必須到安全部辦理申請手續,方可作業。

  6. 各類危險物品不準堆放在一般貨物倉庫內。

  7. 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實無火種等隱患后,方可入庫。

  8. 倉庫內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工應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9. 各類機動車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內停放及維修。

  10.倉管人員離開倉庫之前必須要關好門窗及一切電源,并嚴格檢查是否有其他火災隱患。

  11.倉庫內儲存的貨物,按不同性質、類別分堆,堆垛之間應留出安全通道距離。具體規定如下:主要通道2.5-3米,墻距1-1.5米,堆距0.6-1米,垛距0.8-1米、柱距1米,堆垛距消防滅火器材1.5米。

  12.倉庫內不準住人(包括午休),不準搭建擱層,不準使用電燙斗、電爐、電鐘、電烙鐵、電視機及交流收音機等電器設備。

某單位消防管理制度3

  1. 凡在本公司內需要動火的.人員(包括外來施工人員)必須提前到安全部申報并經公司領導審批后方可動火。

  2. 落實現場防火監護人員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3. 動火過程中,一旦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4. 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處理、撲救并報警。

  5. 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6. 凡儲存有易燃、爆炸品的車間、倉庫、堆場,未徹底排除干凈的,嚴禁動火。

  7. 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在動火完畢后,應徹底清除現場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某單位消防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廣大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公安部頒發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福建省消防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發展的總體規劃,使消防安全工作與學校的發展相適應。

  第三條學校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校長領導下的逐級防火責任制,校長為學校防火安全責任人,各院部、各部門主要行政領導為本單位防火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防火委員會,由分管副校長擔任防火委員會主任。防火委員會下設防火安全辦公室。各院部、各部門成立防火工作領導小組或指定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條學校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法規和規定的行為、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學校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制安全教育規劃,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師生員工的消防意識。

  第七條學校所屬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第二章火災預防

  第八條學校防火委員會將對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和易發生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場所或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第九條辦公樓、教學綜合樓(含實驗室、研究室)、圖書館、學生宿舍、學生活動中心、網絡中心、培訓中心、會議中心、食堂等一切公共場所的防火。主管單位應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張掛于顯見地方。要配足滅火設備,并有專人管理,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應停止使用。

  (一)應有足夠的安全出口,并設有應急燈及明顯標志,疏散通道須保持暢通。

  (二)電氣設備要有專人負責,線路要定期檢修。

  (三)對樓內消防設施要加強管理,分工明確,定期檢查。高位消防水池要確保水源充足,應急照明系統要保持良好狀態。

  (四)樓道內嚴禁堆放物品。

  (五)報警系統要有專人值班,值班人員要做好日常檢查與記錄,并與校保衛處值班室保持聯系。

  (六)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隨意違章裝修,改變房間用途;不得隨意拉線、改線、超負荷用電;樓內嚴禁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道口、廁所、走廊等處焚燒垃圾。

  (七)夜間除值班人員外,不得在辦公樓隨意留宿。

  (八)各辦公室、實驗室等要做到人走燈滅,關閉空調及各類電器電源。

  (九)禁止在電梯內吸煙,不準學齡前兒童單獨乘坐電梯。

  第十條校園防火

  (一)秋冬季節、天干物燥,嚴禁焚燒雜草、落葉、垃圾等。

  (二)校園內臨時動用明火,須經保衛處檢查同意,方可動火,并有專人負責。

  (三)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校園,如工作需要時,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萬無一失。

  第十一條儲存、運輸或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審批手續。必須落實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報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到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危險品庫房的選址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當地公安消防機關批準。危險品庫房必須按有關要求配備相應的防爆、消防設施和器材。非特定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十二條學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必須報經公安消防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須按照消防要求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在學校公共場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單位事前應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建筑物內部裝飾裝修防火審批手續。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嚴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具有易發火災危險性的場所禁止使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嚴密的防火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五條舉辦大型x、文藝晚會等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于舉辦日三天前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加強用電、用氣管理。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必須選用質量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必須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任何單位、個人不準違章用電、用氣,不準私自接線、變更管道、換表和隨意拆卸控制裝置;出現用電、用氣故障要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報修。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消防組織

  第十七條學校成立防火委員會及各級消防組織,通過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增強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十八條學校防火委員會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福建省消防條例》,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規劃,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代表學校與各單位簽定《防火安全部門領導責任書》;

  (三)根據校園防火安全工作的特點,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就改進和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見;

  (五)根據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配備、更換、維修等做出規劃,提出專項經費預算;

  (六)依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設在保衛處調查研究科),既是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也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防火安全辦公室接受當地公安消防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其職責是: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和本規定及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要求,擬定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對學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向有火災火險隱患的單位發出《火災、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并檢查落實整改情況;

  (三)對學校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設置、配備、更換、維修、報廢提出意見,定期組織人員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等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特別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六)建立義務消防組織,指導義務消防隊的工作,組織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消防業務培訓和實戰演練;

  (七)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組織或協助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九)遵守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進行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就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十)定期向學校分管領導匯報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各單位防火領導小組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確定本單位及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與學校安全防火委員會簽定《防火安全部門領導責任書》;

  (三)針對本單位特點對所屬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識;

  (四)按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進行檢驗、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本單位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上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

  (六)支持、配合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指導、檢查、監督職責,認真、及時整改本單位存在的消防安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向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報告;

  (七)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八)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事故的原因,認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條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防火領導小組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設置防火標志,嚴格防火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必須的操作規范的文字內容,應在設備周圍明顯處上墻告示。

  (二)建立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建立義務防火組織,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消防知識,接受消防技能訓練,參加滅火演練,了解和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發生火災時的處置方法,能夠迅速撲滅初期火災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章火災撲救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和校保衛處值班室電話報警。任何單位、個人必須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三條失火單位和有關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滅火災、疏散人員、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物,并派人接應和引導消防車輛。

  第五章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學校將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裝備的配置和維護資金列入消防安全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校內承包單位和經濟實體所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該單位出資。并按照防火安全辦公室的要求統一配備、更換、維修。

  第二十六條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必須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質,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消防器材應放在消防箱內,置于通風、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設有明顯的指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消防器材要定期保養、檢修、更換;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檔案,及時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檢修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配備的滅火器材,由單位防火領導小組指定專人管理;各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配備的滅火設施、器材,分別由各樓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志,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水源,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況須報經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批準后方可變動。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學校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一)防火組織健全并積極開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消防設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普及,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積極支援其他單位、居民撲滅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表現突出的;

  (三)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火災隱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四)積極參與撲滅火災,搶救傷員和公共財產,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下列問題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后果及應承擔的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先進、優秀的評比直至處分、處罰。

  (一)施工人員不按防火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引發火險、火災的;

  (二)防火工作負責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未落實有關規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時整改火險隱患,致使發生火險、火災的;

  (三)值班人員失職或擅離職守,責任區發生火險、火災的;

  (四)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引發火災的;

  (五)損壞或擅自動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火災事故者。

  第三十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校屬各單位(含附屬醫院)、駐校各機構和企業,均須依據本規定,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做好本部門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工作特點和業務性質,制定消防安全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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