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煤礦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30 11:32:13 制度 我要投稿

大型煤礦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大型煤礦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大型煤礦管理制度

大型煤礦管理制度1

  為了加強機電設備管理,保證安全運轉,充分發揮設備效能,延長使用年限。機電設備管理,必須統一計劃,統一購置,防止管理范圍不清,盲目亂購,造成混亂,特制定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一、設備購置

  1、根據南局機發3號文規定,凡屬設備購置都必須由局機動處統一購置,由各礦每年七、八月份編制每下一年度設備購置計劃報局機動處統一平衡購置,本礦的設備購置計劃,由礦屬各區、科、隊使用設備單位于每年七月一日以前將下一年所需設備編成計劃交機動區,由機動區匯總,經礦長或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核,批準報局機動處。工程項目按設計批準資料;大型設備(如大絞車、大抽風機)專項報告局機動處,工程項目中途出現計劃不周,少數及個別設備需要補充時,按該工程原批準資料由單位補充需要意見報告局機動處。編制的范圍:

  ①生產施工維修所需的設備及儀器儀表;

  ②工程項目所需的設備及儀器儀表;

  ③自制設備的儀器儀表;

  ④非工業生產用的文化生活設備,凡屬于機電設備(小水泵、局扇、7kw以下電動機、礦車、干式變壓器、dw系以下的低壓防爆開關,電煤鉆、風鉆、風鎬、礦燈、坑木臺車)及檢漏繼電器等低易品部份由供銷科匯報局供銷處統一訂購。

  2、購置資金:礦里不存在設備購置資金,固定資產設備由局機動處統一購置,局財務處支付,其中11種小型設備及檢漏繼電器等,由局供銷處統一購置支付。

  3、礦一般不向外訂購設備,如需購置時,必須由礦長或機電礦長批準方能購置。

  二、設備管理:

  1、為了加強設備管理礦配專職設備管理員一人,綜采隊配設備管理員一人,其他各科、隊及機電組設兼職設備管理綱員,實行群管與專管相結合。

  2、礦里需使用設備時,由礦設備管理員向局設備租賃公司簽訂設備租賃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由局設備租賃公司編財產號在設備上釘牌或鉆號,由設備租賃公司或本礦自己將設備運回礦上,設備管理人員驗收按裝箱單清點,驗收將圖紙說明書資料交技術資料室統一保管,設備管理人員將設備進入臺帳。

  3、設備一般不外租借,礦屬大集體、五、七需要租借時,可直接向設備租借公司租借。如有低易品設備可由礦長批準,辦理租借合同方可借出,并按時繳納租金,如需購買需提計劃交局機動處代購。

  4、凡屬地方企業需租用設備,必須向局開發公司申請,批準,由局設備租賃公司簽訂合同,租賃公司租給設備,礦一般不向外借出設備。

  5、屬固定資產的`設備,礦無權出售,低易品則由購置單位申請經礦長批準,按其新舊程度,折價到財務付清款項,設備管理員憑付款憑據發貨。

  6、凡是從局租賃公司租回的設備,必須由區統一安排安裝,安裝完畢后,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

  7、在使用設備無論是固定和移動設備都必須按各類設備的檢修周期進行計劃性的安排檢修。中小修由本礦、區自行承擔,費用自生產成本開支,大修由局設備租賃公司安排,有關單位進行,或委托本礦、區自檢,均需承擔,其大修費用資金由局設備租賃公司審核,局財務處支付。

  8、四大件的固定設備技術檔案(即設備履歷簿)凡是中修以上都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將檢修項目和技術數據填入履歷簿內。

大型煤礦管理制度2

  1、建立大型設備定期探傷檢測管理制度,規范管理礦井大型設備定期檢測檔案,及時制定大型設備探傷、檢測所用技術措施。

  2、機電區技術組每年列出大型設備檢驗、探傷周期,并提前一個月將應該復檢的大型設備名目報給單位主管區長和分管技術的副區長。

  3、機電區主管區長、分管技術的副區長根據機電區技術組提供的將到檢驗的設備進行聯系有檢驗資質的相關單位及時對進行檢測和探傷工作,并及時聯系設備檢測和探傷所需資金,保證在用大型設備能夠及時進行檢測。

  4、大型設備的探傷、檢測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定期對礦井在用的大型設備進行檢測、探傷。對在檢測中省、地方級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制定的標準高于《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要嚴格按高于《煤礦安全規程》標準的地方規定標準執行。

  5、建立專用的大型設備檢測、探傷資料檔案,并設專人管理。

  6、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地方煤礦監察部門的一般規定要求對礦用大型設備檢測周期規定如下:

  每6個月需進行一次檢測的礦用設備有:副井提升絞車鋼絲繩。

  每年需進行一次檢測的.礦用設備有:礦井主排水泵房水泵;副井提升人車;空氣壓縮機;各種壓力容積;主井運輸強力皮帶。每3年需進行一次檢測的礦用設備有:副井提升絞車;礦井主扇風機。

  7、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地方煤礦監察部門的一般規定要求對礦用大型設備探傷周期規定如下:

  每年需進行一次探傷的礦用設備有:礦井主提升機的主軸、天輪主軸;主扇風機的主軸;礦車連接裝置的連環;刮板輸送機的鏈條等;對規程沒有規定的大型設備主要部件需探傷的要及時探傷,一般2年進行一次探傷實驗。

  8、對新安裝的水泵、絞車、空壓機、主扇風機等礦用大型設備要先進行檢測完好后方可投入運行使用。

  9、對檢測、探傷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寫出書面處理報告;對不能及時處理的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機電礦長、礦總工、礦長,以便問題及時解決,在問題未處理之前該設備應停止運行。

  10、對不能按時進行大型設備檢測和探傷實驗的影響設備正常運行的,根據情況輕重要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大型煤礦管理制度3

  1、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制礦井通風系統圖,按月補充修改,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如系統調整、巷道貫通、啟封密閉、建造及拆除通風設施等)時必須及時補填礦井通風系統圖。各礦通風部門還應繪制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通風網絡圖。礦井的通風系統圖每季報公司經理、礦總工程師及公司生產技術處一份。

  2、改變礦井采區以上通風系統(包括主要通風機改造)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礦井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可以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采區的進風中,但此回風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且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調整采區以下(包括采區)的通風系統時,其安全技術措施由各礦總工程師審批。

  3、生產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必須安裝兩套同等能力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一套作為備用,當正在使用的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行時,備用主通風機必須能在10分鐘內啟動。基建階段,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

  4、礦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用。建井階段的特殊條件下,作臨時使用時,必須按主要通風機管理,制訂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礦井通風系統中,如果某一分區風路的風阻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足夠風量時,經集團公司批準,可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但必須供給輔助通風機房新鮮風流。

  5、備用主要通風機因故在一周內無法正常運行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報集團公司總經理、生產技術處備案。

  6、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在構成通風系統時,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7、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8、按要求應布置專用回風巷的新開采區,專用回風巷不到位的,不準開掘采煤工作面進回風順槽巷道,現生產(制度下發前)采區沒有布置專用回風巷的,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9、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布置采區和工作面時,必須經礦通風部門審核通風系統設計,不合理的通風系統不得使用。當布置獨立通風系統有困難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制定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備案。

  10、嚴禁回采工作面在沒有構成全壓通風系統的情況下進行回采。

  11、各礦每年在安排生產計劃前必須按集團公司《礦井通風能力核定細則》進行礦井通風能力的核定工作,多生產采區的礦井,應分區進行通風能力核定,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必須“以風定產”,嚴禁超礦井通風能力生產。

  12、礦井內各地點的風速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嚴禁無風、微風作業。

  13、礦井應每年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每季度應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或主要通風機改造后)投入運行后以及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礦井反風演習方案及總結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審查備案。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并能在10分鐘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

  14、在井下各巷交岔口必須設置瓦斯、火災事故避災路線標志牌,并標明避災撤退的方向。

  15、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一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性的擋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通車風門應實現自動化。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風門或一道風門長時間不關。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專人管理,并有防止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16、對于壓力較大、單人難以開啟的風門,必須設有風門減壓裝置,保證單人通過風門時的安全。

  17、采區開采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通的巷道中設置擋風墻,全部封閉采區。

  18、裝有主要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出風井口的防爆門,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通風機。改變主要通風機或葉片角度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19、新安裝的、進行過技術改造的和連續運轉3年未進行性能測定的主要通風機,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

  20、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每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結果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備案。

  21、通風巷道必須由專業隊組及時維修。回風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嚴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大型煤礦管理制度4

  1、建立大型設備定期探傷檢測管理制度,規范管理礦井大型設備定期檢測檔案,及時制定大型設備探傷、檢測所用技術措施。

  2、機電區技術組每年列出大型設備檢驗、探傷周期,并提前一個月將應該復檢的大型設備名目報給單位主管區長和分管技術的副區長。

  3、機電區主管區長、分管技術的副區長根據機電區技術組提供的將到檢驗的設備進行聯系有檢驗資質的相關單位及時對進行檢測和探傷工作,并及時聯系設備檢測和探傷所需資金,保證在用大型設備能夠及時進行檢測。

  4、大型設備的探傷、檢測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定期對礦井在用的.大型設備進行檢測、探傷。對在檢測中省、地方級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制定的標準高于《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要嚴格按高于《煤礦安全規程》標準的地方規定標準執行。

  5、建立專用的大型設備檢測、探傷資料檔案,并設專人管理。

  6、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地方煤礦監察部門的一般規定要求對礦用大型設備檢測周期規定如下:

  每6個月需進行一次檢測的礦用設備有:副井提升絞車鋼絲繩。

  每年需進行一次檢測的礦用設備有:礦井主排水泵房水泵;副井提升人車;空氣壓縮機;各種壓力容積;主井運輸強力皮帶。每3年需進行一次檢測的礦用設備有:副井提升絞車;礦井主扇風機。

  7、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地方煤礦監察部門的一般規定要求對礦用大型設備探傷周期規定如下:

  每年需進行一次探傷的礦用設備有:礦井主提升機的主軸、天輪主軸;主扇風機的主軸;礦車連接裝置的連環;刮板輸送機的鏈條等;對規程沒有規定的大型設備主要部件需探傷的要及時探傷,一般2年進行一次探傷實驗。

  8、對新安裝的水泵、絞車、空壓機、主扇風機等礦用大型設備要先進行檢測完好后方可投入運行使用。

  9、對檢測、探傷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寫出書面處理報告;對不能及時處理的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機電礦長、礦總工、礦長,以便問題及時解決,在問題未處理之前該設備應停止運行。

  10、對不能按時進行大型設備檢測和探傷實驗的影響設備正常運行的,根據情況輕重要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大型煤礦管理制度5

  1、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制礦井通風系統圖,按月補充修改,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如系統調整、巷道貫通、啟封密閉、建造及拆除通風設施等)時必須及時補填礦井通風系統圖。各礦通風部門還應繪制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通風網絡圖。礦井的通風系統圖每季報公司經理、礦總工程師及公司生產技術處一份。

  2、改變礦井采區以上通風系統(包括主要通風機改造)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礦井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可以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采區的進風中,但此回風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且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調整采區以下(包括采區)的通風系統時,其安全技術措施由各礦總工程師審批。

  3、生產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必須安裝兩套同等能力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一套作為備用,當正在使用的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行時,備用主通風機必須能在10分鐘內啟動。基建階段,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

  4、礦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用。建井階段的特殊條件下,作臨時使用時,必須按主要通風機管理,制訂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礦井通風系統中,如果某一分區風路的風阻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足夠風量時,經集團公司批準,可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但必須供給輔助通風機房新鮮風流。

  5、備用主要通風機因故在一周內無法正常運行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報集團公司總經理、生產技術處備案。

  6、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在構成通風系統時,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7、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8、按要求應布置專用回風巷的新開采區,專用回風巷不到位的,不準開掘采煤工作面進回風順槽巷道,現生產(制度下發前)采區沒有布置專用回風巷的,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9、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布置采區和工作面時,必須經礦通風部門審核通風系統設計,不合理的通風系統不得使用。當布置獨立通風系統有困難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制定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備案。

  10、嚴禁回采工作面在沒有構成全壓通風系統的情況下進行回采。

  11、各礦每年在安排生產計劃前必須按集團公司《礦井通風能力核定細則》進行礦井通風能力的核定工作,多生產采區的礦井,應分區進行通風能力核定,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必須“以風定產”,嚴禁超礦井通風能力生產。

  12、礦井內各地點的風速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嚴禁無風、微風作業。

  13、礦井應每年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每季度應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或主要通風機改造后)投入運行后以及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礦井反風演習方案及總結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審查備案。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并能在10分鐘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

  14、在井下各巷交岔口必須設置瓦斯、火災事故避災路線標志牌,并標明避災撤退的方向。

  15、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一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性的擋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通車風門應實現自動化。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風門或一道風門長時間不關。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專人管理,并有防止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16、對于壓力較大、單人難以開啟的風門,必須設有風門減壓裝置,保證單人通過風門時的安全。

  17、采區開采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通的巷道中設置擋風墻,全部封閉采區。

  18、裝有主要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出風井口的防爆門,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通風機。改變主要通風機或葉片角度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19、新安裝的、進行過技術改造的和連續運轉3年未進行性能測定的主要通風機,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

  20、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每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結果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備案。

  21、通風巷道必須由專業隊組及時維修。回風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嚴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22、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礦井是否停止生產。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臺主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臺主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根據各礦的實際通風狀況正確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23、各礦應根據實際制定并不斷完善礦井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時的預處理措施,在一旦發生礦井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的情況下,能夠按預處理措施迅速處理。

  24、主要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范圍內運行。2臺及以上主要通風機聯合運轉的'礦井,要制定相應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改變主要通風機運行的工況時,必須有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25、各礦要從供電系統、機電設備、日常管理方面加強通風管理,嚴禁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一旦出現無計劃停電停風,必須由礦安監部門組織事故追查,并有記錄可查。

  26、各礦每季度應對礦井通風系統進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時解決通風系統中存在的問題,并將季度分析結果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

  27、采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其架線必須處于全風壓通風的進風側,架線終端距回風口必須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28、凡影響礦井通風系統的作業,必須由施工單位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經通風部門審核后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否則不得開工作業。

  測風管理

  29、每一礦井都必須建立測風制度,配備足夠的測風工堅持正常的測風工作。每5天對礦井、采區的進、回風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風地點的風量進行一次全面的測風。因井下風量調整或主要通風機工況變化等原因,使井下風量發生較大的變化時,由通風部門領導安排測風工及時進行全面測風。

  30、采煤工作面測定進、回風巷道的風量;掘進工作面測定局部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回風量。

  31、安裝局部通風機前測定局部通風機前的全壓供風量,更換局部通風機后及時測定局部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回風量。

  32、主要通風機的外部漏風量至少每半年測定一次;對于非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地點的風量每月進行一次測定。

  33、瓦斯涌出異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風巷道的風量,礦通風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增加測風次數。

  34、所有測風結果要及時填寫到測風地點的記錄牌板上和臺帳上,數據要求真實可靠,嚴禁弄虛作假。測風員在測風過程中如發現通風系統有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風調度匯報,待通風系統穩定后重新測定風量。

  35、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必須建立正規的測風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測風點建立臨時的測風站,測風站必須掛測風牌。對正規測風站的斷面每季度進行一次校正,對臨時測風站的斷面每月進行一次校正。測風時將巷道風量、風速、斷面、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定時間、測風員填寫到測風牌和測風記錄本上,數字齊全清楚。

  36、風量測定結果每5天報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和通風部門主要負責人等。每旬以報表形式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當礦井風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及時向礦技術負責人和通風部門調度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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