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時間:2025-01-08 15:09:56 小英 制度 我要投稿

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制度(通用8篇)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制度(通用8篇)

  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1

  一、公司承運危險貨物貨物車輛,其車況必須達到一級技術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設置危險品運輸標志。其消防設施、安全生產工具配套齊全有效。劇毒品運輸必須用箱式貨車。

  二、承運車輛必須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營運證,方可參加營運。駕駛員應具有危險貨物運資格證并配備具有資質的押運員。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入戶及年審必須辦理保險,各項險種必須按規定保足保全。其中:第三責任險50萬元;承運人責任險按承運的不同品種標準投保。

  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按照交通管理部門要求,定期檢測、保養并確保年審合格。

  五、危險貨物運輸槽罐車車輛必須經質檢部門檢測合格,持有年檢記錄、罐檢報告及廠家生產圖紙。

  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2

  為了進一步加強油罐汽車安全生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科學管理,持續發展的方針,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公司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懂管理,懂技術,責任心強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二條、油罐汽車駕駛員必須具備三年以上駕齡,且安全行車10萬公里以上年齡在45歲以下。

  第三條、油罐汽車駕駛員必須學習油品安全知識,掌握油品裝卸操作規程,經專業培訓考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四條、公司每月至少組織駕駛員一次安全學習教育活動,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演習,不斷增強駕駛員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感。

  第五條、運輸車輛第三者責任險投保金額應在人民幣100萬以上,車上貨物保險及自愿保險以最高價值投保,其他保險項目視實際情況投保。

  第六條、油罐必須實行周期檢查,并持有有效的汽車油罐《計量檢定證書》及計量容積表,并建立技術資料檔案,保證油罐質量符合要求,配備附件性能完好,運作安全,使用方便。

  第七條、油罐汽車的火花熄滅器完好有效,配備兩個以上干粉滅火器。

  第八條、按公司制定的標識要求,統一噴涂規定標識,車門噴涂企業名稱及編號,車頂安裝危險品標識燈箱。

  第九條、油罐車進出罐裝,卸油現場應有現場工作人員引導,駕駛員應協助有關人員按貨單核實油料品名、規格、數量,檢查設備完好狀況,油罐汽車停靠位置準確、安全,熄滅發動機,周圍20米范圍內無明火。

  第十條、罐裝時,鶴管插入罐底,距底部不大于20cm,裝油高度必須符合規定,不得超裝,以防止在行車中溢油。

  第十一條、甲乙類油品裝油完畢后,必須穩油2分鐘后才能提升鶴管,然后撤除靜電接地線。

  第十二條、卸油時,駕駛員應協助卸油工接好靜電接地裝置,連接輸油管線,備好滅火器材。卸油時必須采用密封卸油方法,卸油管與油罐進油管的連接,應采用快速接頭。

  第十三條、卸油前,穩油15分鐘后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5m/s以內,能自動卸油的'不準泵送卸油。

  第十四條、卸油畢,排空管線余油,關閉閥門撤除靜電接地線,收整設備,辦妥交接手續并記錄。

  第十五條、雷雨期間暫停進行甲乙類油品裝卸作業。

  第十六條、油品裝卸作業過程中,不能按電喇叭,修車,不能敲擊金屬,石塊等,對器具做到輕抬輕放,照明必須使用防暴燈具。

  第十七條、駕駛員應配合現場作業人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能遠離車輛,要加強巡視,嚴格現場明火管理,嚴防事故方生。

  第十八條、適時清洗油罐沉積物,改裝不用油品應按規定進清洗。清罐時應按清罐要求進行,以防中毒和氣體爆炸事故。

  第十九條、停車期間,油罐汽車應與高壓線,高大建筑物,樹木,人口稠密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條、駕駛員要穿著棉布衣服,不得穿化纖類服飾。

  第二十一條、油罐汽車應實行定點停放,滿車避免高溫暴曬。

  第二十二條、車隊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油罐發生事故,必須按事故管理制度規定處理,并即使上報主管部門。

  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3

  一、安全組織機構

  安全生產委員會:

  主任:

  副主任:

  委 員:

  二、安全責任制度

  1、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體系,明確安全職責,切實強化安全生產意識,促進安全生產,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責任制。

  2、法人代表是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負主要管理責任;安全管理人員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

  3、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根據部門職責和崗位職責,企業與部門、部門與各崗位員工逐級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責任和目標,落實安全生產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4、安全生產責任書包括部門(員工)的安全崗位職責、考核指標和獎懲辦法。

  5、根據安全生產責任書考核指標對部門和個人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的結果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部門和員工進行獎勵和處罰。

  (一)法人代表安全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

  2、組織制定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責任制。

  3、組織制定危險貨物運輸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組織制定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處理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并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

  5、組織召開企業安全生產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6、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有效使用,保證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實。

  (二)安全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安全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制定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具體組織實施。

  3、建立安全檢查制度,組織并實施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負責督促和落實整改。

  4、組織開展運輸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運輸經驗,落實安全教育工作。

  5、組織對危險貨物運輸的管理人員、車輛駕駛員和押運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并定期進行安全考核。

  6、組織對危險貨物運輸工作的安全檢查,制止和糾正各種違章作業行為。

  7、負責有關危險貨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8、落實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求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三、安全會議制度

  1、安全工作例會。由供應運輸公司經理主持,安辦成員及駕駛員、押運員參加,每月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主要分析上月安全生產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制定整改措施,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2、駕駛員、押運員安全教育培訓會。根據培訓內容,由供運公司負責,每月兩次以上,以駕駛員、押運員安全教育與培訓為主要內容。

  四、安全檢查制度

  1、實行每月二次安全檢查,發現和消除危險貨物運輸中的事故隱患,預防各種事故的發生。

  2、安全檢查分為:全面檢查、季度性檢查、專項檢查、不定期檢查和抽查。

  3、重點檢查可能發生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的重點部位、駕駛員和運輸車輛。

  4、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等。

  5、制定安全生產檢查計劃,按計劃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做好詳細記錄并建立檔案,保證整改措施的落實。

  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4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條件的管理人員、駕駛人員、押運員及裝卸人員,并與管理人員、駕駛人員、押運員及裝卸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活動,設立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活動和道路運輸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的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的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封鎖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采取一切措施,立即封閉現場,阻止一切可能產生事故源頭,防止危險貨物的脫落、揚撒、流失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運輸。

  4、要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及必要的防護設備。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危險貨物時,必須檢查是否有超載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道路危險品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車輛停放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貨物的品名、性質、采取何種措施、人員的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當事人應封鎖現場,搶救傷員,疏散群眾、保護好貨物,并通報本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正確使用必備的防護設備及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應立即按照“危險化學品應急措施”進行處理,并將傷者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并經檢測達到一級車況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4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18至6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匯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后,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匯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有關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及操作規程,安全駕車。并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駕駛員須與公司簽訂聘書,聘用條件為:

  1、須持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取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組織對其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三)、安全行車十條禁令:

  1、嚴禁無駕駛證、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車輛;

  2、嚴禁違反行車命令行車;

  3、嚴禁酒后駕車、疲勞行車;

  4、嚴禁超員、超載行駛;

  5、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6、嚴禁攜帶無關人員乘車;

  7、嚴禁在通過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時與火車搶道;

  8、嚴禁車輛在發動機運轉中加油;

  9、嚴禁直流供油、嚴禁冬季明火烤車;

  10、嚴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駛。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駕駛員,須遵守《安全行車十條禁令》禁令,違反者一律解聘。

  (五)、駕駛員出車前8項安全檢查要點

  步驟一、燈光

  目的:檢查車輛燈光照明和指示燈功能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檢查前部行車燈、近光燈、遠光燈、喇叭、前霧燈、轉向燈、雙閃燈的功能是否正常。

  2、檢查后部行車燈、牌照燈、后霧燈、制動燈、倒車燈、后轉向燈、后雙閃燈。

  3、檢查儀表指示燈、內室燈及各種指示燈功能是否完好。

  4、檢查大燈光束是否正常,如有必要,進行調整。

  步驟二、電瓶

  目的:檢查電瓶電壓及電極緊固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檢查電瓶正極、負極緊固情況及極柱是否干凈。

  2、檢查電瓶外殼是否損壞或漏電解液。

  3、若電瓶有光眼,可通過觀察光眼顏色判斷電瓶電壓。綠色表示電瓶充電充足;黑色表示充電小或沒電;無色或黃色表示電解液達到臨界必須補充蒸餾水,對于免維護電瓶建議更換;若無光眼,可直接測量電瓶電壓。

  4、使用超過年限并且光眼顯示顏色變淺或淡黃色應更換電瓶。

  步驟三、機油及冷卻液、水

  目的:檢查機油及冷卻液、水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機油液面檢查,車應停于水平路面,未啟動發動機前,檢查機油是否在油尺b區麻點處。

  2、用油尺取機油滴到白紙上觀察機油是否臟。

  3、檢查機油時要避免機油滴到發動機上以免發生火災。

  4、冷卻液、水液面不應低于MIN標記,冬季要使用防凍液,以防止水箱結冰。

  步驟四、制動系統

  目的:檢查制動系統功能。

  操作步驟:

  1、目視檢查制動系統密封性,檢查制動泵、制動調節器、制動鉗。

  2、檢查制動摩擦襯塊的厚度,若制動摩擦襯塊和背板厚度磨損嚴重,應立即更換。

  步驟五、轉向系統

  目的:檢查轉功能是否正常 ,是車輛行車安全的重要保證。 操作步驟:

  轉向系統是由方向盤、方向機、轉向柱及傳動桿等部件組成。現代車輛的轉向系統一般與懸掛系統密切相關。駕駛者將轉向力通過方向盤傳到方向機和轉向柱,再將方向盤的扭力傳到傳動桿,最后將動力轉到前輪,使車輛轉向。

  1、以下幾點幫助判斷轉向系統好壞:

  (1)操作轉向系統感覺操作力度是否適當。

  (2)轉向系統應能在車輛轉彎時靈活平穩的將扭力傳到前輪。

  (3)不會讓路面不平引起的震動造成回跳或方向失控。

  (4)方向盤應能平穩回位。

  在正常狀態下,轉向系統與懸掛系統一起發揮重要作用,確保車輛安全行使且易操作。

  2、日常也應注意對轉向系統的保養和檢查:

  (1)檢查轉向節和拉桿球頭是否磨損或松動。有發現磨損過大的須立即更換。

  (2)檢查轉向液壓助動泵是否缺油。

  (3)將方向盤用力向上拉,如有間隙,檢查方向盤螺母是否松動和轉向柱十字頭是否松動、轉向柱接方向機的部分是否松動。檢查橫直拉桿是否變形。

  最后一點很重要。因橫直拉桿變形會引起前輪定位改變,影響轉向系統的正常工作。須及時進行更換。更換后需將前輪前束調校正常。

  步驟六、底盤

  目的:檢查底盤部件狀態。

  操作步驟:

  1、若檢查底護板有損傷,需拆下底護板檢查發動機油底殼和變速箱殼體是否有損傷。

  2、檢查輪輞是否有磕碰傷,檢查車輪軸向和徑向間隙。

  3、檢查車身底部是否損傷,后橋、油箱是否有磕碰傷。

  步驟七、輪胎

  目的:檢查輪胎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胎面和側面是否有損傷,去除異物(如釘子、鐵屑、石子等)。

  2、輪胎花紋深度不低于1.6mm。

  3、根據前輪磨損形態,判斷是否有必要檢查前束和車輪外傾角(輪胎斷面出現毛邊,表明前束不正確。單面磨損則表明車輪外傾角不正確)。

  4、根據輪胎胎壓數值調整輪胎氣壓。

  步驟八、變速箱油

  目的:檢查變速箱油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變速箱油液面應位于加油孔下沿。

  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令法規,自覺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珍惜生命”的職業道德,嚴禁違章駕駛,確保安全行車、文明行車。

  2、危險品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危險品操作培訓,持危險品運輸“從業資格證”方能駕駛車輛。

  3、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

  4、不超裝、超載,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確需進入的,應按事先商請當地公安交管部門批準,并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行駛。

  5、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不得在居民聚居點、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機關、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停車。如必須在上述地區進行裝卸作業或臨時停車,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當地公安部門同意。

  6、車輛發生故障需修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需進入修理廠時,不準載貨進入廠內。

  7、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必須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措施。

  8、禁止裝卸作業區內維修車輛,嚴禁將車隨意停放在外,運輸途中停留住宿時應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經獲批準后方可停留。

  9、嚴禁無證開車、無令開車、酒后開車、超速開車、空檔溜車。嚴禁無臺速和熄火滑行。

  10、愛護車輛,保持車容整潔,使車輛保持完好狀態。服從調度,積極參加車隊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崗位職責

  1、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持證上崗。

  2、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

  3、必須掌握所押運危險品性質、危害特性以及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

  4、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掌握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5、嚴格監管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堅決制止駕駛員將車輛駛入危險化學品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

  6、認真押運貨物,特別是劇毒、爆炸危險化學品,確保不發生貨損、貨差,做好交接工作。

  7、配合督促駕駛員做好危險化學品及行車安全工作,安全到達目的地。

  8、在危險化學品運輸押運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或發生被盜、丟失、泄露等情況時,應及時向單位有關領導報告,同時向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環保、質檢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人員

  1、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裝卸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化學危險物品裝卸有關規定,根據承運物資的特點妥善裝卸、文明裝載.嚴禁違章操作。

  2、加強責任感,必須掌握操作危險化學品的知識,并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配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危險物品時注意輕拿、輕放,注意標志,堆放穩妥。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商品外溢。

  3、作業過程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等。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防護用品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4、配合駕駛員做好車容整潔工作。

  十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1、車輛的年度檢驗、上戶、轉籍、技術性能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2、公司要對所有的危貨營運車輛必須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3、車輛必須具有良好的技術性能方可參加營運,為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必須按規定進行二級維護保養,并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防護設備。

  4、車輛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病出場、出站。

  5、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6、車輛在運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嚴禁駛入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區域內。

  十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營運車輛技術質量,防止事故發生,根據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檔案管理

  1、新購的有關車輛資料和行駛證、營運證、附加費證、購車發票、附加費收據復印件及車輛照片等,公司必須有專人負責建立車輛原始基本情況檔案,并每年對車輛的檢測、審驗資料和駕駛員、押運員及裝卸人員應及時填充,確保車輛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和延續性;

  2、車輛駕駛員要在每月25日前將車輛的月行程里程、保養維修、肇事情況上報公司登記,由公司負責人核實后填寫車輛技術登記;

  3、車輛重要部件或證件及駕駛員、押運員、裝卸人員等如有變動、改動,應將變動、改動的情況及時登記備案,并報請相關部門。

  (二)、車輛檢查

  1、車輛經檢測必須達到一級車況的在用車輛;

  2、罐體車輛經檢測合格,并在有效期內;

  3、司機平時出車前后要做好檢查,嚴禁帶病營運,一經發現,視情況輕重罰100至500元;

  4、公司每季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車輛進行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1)車輛號牌、標志燈、標志牌、及告示牌齊全、清晰,安裝位置正確,無遮擋物;

  (2)燈光、喇叭、雨刮器、觀后鏡等裝置齊全有效;

  (3)發動機汽缸工作正常,無異響、漏油、漏水等現象;

  (4)轉向裝置操作靈活,無過緊或過松現象,高速行駛時車輛不會出現跑偏或擺頭現象;

  (5)制動系統良好,符合國家制動規范要求,前后四輪的定位準確;

  (6)車輛各種線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輪胎保持良好,輪胎胎冠上的花紋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車標準。

  5、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上路檢查車輛行駛情況時,在出示檢查證后,司機必須停車配合,如發現車輛狀況不佳的或違反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的,交通管理人員有對車輛進行停駛、回場檢查的權力。

  (三)、車輛保養和審驗

  1、關于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1)車輛每季進行一次二級維護,維修廠必須具有運管部門核準的危險品車輛修配廠;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后,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再到相應的運管部門簽章;

  (3)嚴禁車輛不進廠檢測而取得二級維護單等弄虛作假現象,一經發現查實,除了重新進行二級維護外,公司將對司機進行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4)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2、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四)、車輛報廢規定

  1、報廢條件:

  凡車輛技術經濟情況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報廢。

  (1)車輛超期使用,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性能工況嚴重下降,無修復價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已無修復價值;

  (3)零部件損壞嚴重的老舊車;

  (4)車輛經過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的。

  (5)經修理和調整后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6)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2、報廢程序

  (1)申請報廢,公司報請市車管所批準,從批準之日起列入報廢車輛,停止營運。

  (2)車輛申請報廢,經市車管所核準后,三個工作日內把報廢車輛的相關證件、資料到運管部門辦理相關報廢手續。

  (3)報廢車輛資料公司要統一保存,并將資料保存不得少于兩年。

  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5

  一、運輸民用爆破器材的車輛必須是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車輛。

  二、運輸車輛司機必須是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具有駕駛資格的司機(并嚴格遵守駕駛員行車有關規定)。

  三、運輸民用爆破器材的車輛必須有專人押運,押運人員必須是經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

  四、裝有民用爆破器材的車輛必須限速行駛。

  五、裝有民用爆破器材的車輛不準在人中密集的場鎮等外停留。

  六、裝有民用爆破器材的車輛不準搭乘任何人,司機、押運人員嚴禁帶煙火和在車上打手機。

  七、車上裝的危險品種、數量應與運輸證一致。

  八、車上貨物堆碼平整,不能高低懸殊。

  九、貨物運輸手續齊全,嚴禁人貨混裝,不同性質產品混裝。

  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6

  為了進一步加強車輛管理,確保行車安全,調動駕駛員的工 作積極性,完成好各項工作任務,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險品運輸車輛管理

  1、危險物品運輸過程中,應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危險物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物品脫落、丟失以及燃燒、爆炸等。應當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物品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規定。途中經停,應當有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2、嚴禁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載、超限、超速運輸。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不得搭載其它普通貨物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許可證》及《危險物品運輸從業資格證》。

  3、車輛必須安裝定位系統,并加裝安全防盜裝置。

  4、 危險物品車輛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危害特性、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5、 危險物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或者被盜、丟失事故時,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汽車隊領導和當地公安交通警察部門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物品名稱,并在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和應急措施,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

  6、駕駛員未經車輛調度人員的同意,不得私自出車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不得將車輛交給外單位的人員駕駛,也不能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危貨車輛資格的人員駕駛。

  7、 車輛應按規定停放,未按規定停車造成車輛受損、被盜的,由駕駛員承擔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

  1、駕乘人員上崗前,應對口接受安全技術方面的培訓,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2、駕駛員應在每次運輸前檢查車輛及安全設施的完好情況,尤其檢查傳動、轉動、制動等部位,嚴禁病車運輸。平時應注意車輛安全設施的維護與保養,使其經常保持完好狀態。

  5、在運輸中如遇火災,應停車待明火撲滅后再行通行,如遇火源,應在火源上風200米外或下風300米外繞道而行。

  6、運輸中遇有雷電時,應將運輸車停放在空曠地帶上,并距人口稠密區和高大樹林不少于200米。停車后應關閉發動機,駕乘人員應撤至距運輸車200米以外。

  7、當車輛在路途中發生故障時,應將車輛停放在安全的地帶,放好警戒標示后避免無關人員圍觀情況下方可修理,修理中嚴禁運用明火。

  8、在冬季,當發動機啟動較為困難時,嚴禁使用明火啟動。

  9、車輛起停時,應避免突然啟動和急剎車。駕駛員離車時,應拉緊手閘、切斷電路、鎖好車門。

  10、行車時應控制好車速,高速路面行車車速不應超過80Km/h,一般路面行車不應超過50 Km/h,夜間行車不應超過40 Km/h。遇惡劣氣候、路面及人口稠密區等,車速應適當降低或停駛。

  11、車輛運輸途中,駕乘人員應服從交通警察及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對車輛及爆破器材的安全檢查。

  12、車輛上路時,按交通警察支隊指定的時間和路線通行。

  三、車輛維修與保養

  危險物品運輸車輛應當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進行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1、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必須到具備道路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修理單位進行維修。

  2、車輛每行駛5000到8000公里進行一次一級保養,保養、檢修內容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并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按規定進行扭矩檢查,緊固車輛外露各聯接機件的螺栓、螺母,對潤滑部位加注或增添潤滑脂和潤滑油,保持各潤滑部位潤滑性能良好。

  3、建立健全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修理檔案。

  4、未經同意駕駛員不得擅自在外修車車輛GPS管理制度

  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7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 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 、法規 ,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在本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裝載、道路運輸、運輸途中停車、運輸完成清洗回場、停車以及停車管理等活動的駕駛員、押運員和停車場管理人員都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非法停放在沒有停放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資質的停車場。

  第四條 進入公司專用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進入停車場停放的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持道路運輸證、質監部門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員駕駛證、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等相關證件,已到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部門備案。憑備案信息卡進入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

  2、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規定懸掛標志和標志燈。

  運輸劇毒、爆炸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須在車輛或者罐體的尾部安裝告示牌,標明化學品的名稱、種類、罐體容積、最大載質量、施救方法、企業聯系電話;在車身兩側和尾部噴涂毒、爆字樣;在車輛或者罐體的尾部和兩側粘貼反光帶,標示車輛或者罐體的輪廓。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罐車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對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罐車推廣使用han阻隔防爆技術。

  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超載報警器和行駛記錄儀。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到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隨意停放。臨時停車不準靠近明火、高溫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點。

  2、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分別設置易燃易爆區、低毒區和一般化學品停放區,做到分類停放。嚴禁將化學品性質或者撲救方法相抵觸的車輛停放在同一區域內。

  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應對進入車輛、人員進行嚴格檢查,經檢查合格、登記后方可準予導入相應停車區域內。停車場管理人員應進行24小時巡查,遇突發情況應及時匯報并按照處置預案迅速處置。

  4、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到具備危險化學品清洗資質的單位清洗,嚴禁擅自清洗或者傾倒殘液。

  第六條 公司專用停車場必須接受以下相關部門的相關監督管理:

  1、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停車場的安全監督管理;

  2、公安局治安部門對停車場資質的審批和運輸安全規范的監督管理;

  3、公安局消防部門對停車場安全設施配備的監督、檢查及驗收管理;

  4、環保部門對停車場殘液處置及廢水、廢氣處理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公司專用停車場在具備以下條件后,開展罐車修理、清洗業務:

  1、依法履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報批手續,并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2、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許可證;

  3、具備相應的經營范圍、規模和專業人員;

  4、具備完善的消防、勞動防護等安全設施;

  5、具有完備的罐車清洗熏蒸設備和防爆檢測儀器;

  6、殘液處置與廢水、廢氣處理達到環境保護標準;

  7、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規章制度。

  第八條 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建設必須取得規劃許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環保、安監、質監等部門的要求。

  第九條 公司專用停車場工作人員負責以下日常檢查和管理工作:

  1、停車場要保證專用車輛有地方停放,專用停車區域(周圍)懸掛或粘貼“危險”標志。

  2、所有在停車場停放的車輛不允許裝載有危險貨物。

  3、停車場有專人值守,對車輛出場、回場進行登記,對停放車輛進行統一管理,并對停車場的安保狀況負責。

  4、停車場內按消防要求設置消防栓、滅火器等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規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停放的車輛不得阻塞消防車通道和堵擋消防栓。

  6、停放的車輛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離。

  7、停放車輛按順序停放在專用停車場所,現場應設置定置線、區域標志、警示標志、道路指示標志、限速標志、進出口標志、減速帶等。

  8、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在停車場內吸煙和動用明火。用過的油棉紗等廢棄物,必須及時清理,不準存放在停車場內。

  9、在停車場內禁止以超過限速的速度行駛。

  10、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雜物,車場內應保持清潔和道路暢通,進出口不準停放車輛和堆放雜物。

  11、配備必要的安保設施和監控系統,確保車輛停放安全。

  12、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停車場。

  13、做好《停車場值班記錄》和《車輛出入停車場場記錄》等相關記錄。

  第十條 公司建立專用停車場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十一條 停車場若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監、環保、質監等部門。

  第十二條 公司對違反危險化學品車輛停放管理的行為人,按照責任追究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使用道路運輸車輛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及相關活動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便利運輸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國家建立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

  第六條不得托運、承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七條托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制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作業查驗、記錄制度,以及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設備管理和崗位操作規程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托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要求,對本單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經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托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記錄。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記錄保存至相關從業人員離職后12個月;定期安全教育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第八條國家鼓勵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用先進技術和裝備,實行專業化、集約化經營。

  禁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掛靠經營。

  第二章危險貨物托運

  第九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貨物。托運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的,應當委托具有第一類爆炸品或者第一類爆炸品中相應項別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第十條托運人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確定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遵守相關特殊規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十一條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違規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十二條托運人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妥善包裝危險貨物,并在外包裝設置相應的危險貨物標志。

  第十三條托運人在托運危險貨物時,應當向承運人提交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貨物托運清單。

  危險貨物托運清單應當載明危險貨物的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裝貨人、始發地、目的地、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包裝及規格、數量、應急聯系電話等信息,以及危險貨物危險特性、運輸注意事項、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應急處置、次生環境污染處置措施等信息。

  托運人應當妥善保存危險貨物托運清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第十四條托運人應當在危險貨物運輸期間保持應急聯系電話暢通。

  第十五條托運人托運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應當向承運人相應提供公安機關核發的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文件。

  托運人托運第一類放射性物品的,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批準的放射性物品運輸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

  托運人托運危險廢物(包括醫療廢物,下同)的,應當向承運人提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放的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三章例外數量與有限數量危險貨物運輸的特別規定

  第十六條例外數量危險貨物的包裝、標記、包件測試,以及每個內容器和外容器可運輸危險貨物的最大數量,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要求。

  第十七條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的包裝、標記,以及每個內容器或者物品所裝的最大數量、總質量(含包裝),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要求。

  第十八條托運人托運例外數量危險貨物的,應當向承運人書面聲明危險貨物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包裝要求。承運人應當要求駕駛人隨車攜帶書面聲明。

  托運人應當在托運清單中注明例外數量危險貨物以及包件的數量。

  第十九條托運人托運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的,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包裝性能測試報告或者書面聲明危險貨物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包裝要求。承運人應當要求駕駛人隨車攜帶測試報告或者書面聲明。

  托運人應當在托運清單中注明有限數量危險貨物以及包件的數量、總質量(含包裝)。

  第二十條例外數量、有限數量危險貨物包件可以與其他危險貨物、普通貨物混合裝載,但有限數量危險貨物包件不得與爆炸品混合裝載。

  第二十一條運輸車輛載運例外數量危險貨物包件數不超過1000個或者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總質量(含包裝)不超過8000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貨物運輸。

  第四章危險貨物承運

  第二十二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的經營范圍承運危險貨物。

  第二十三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使用安全技術條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且與承運危險貨物性質、重量相匹配的車輛、設備進行運輸。

  危險貨物承運人使用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承運;使用移動式壓力容器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上限定的介質承運。

  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貨物,不得超載。

  第二十四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制作危險貨物運單,并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危險貨物運單格式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危險貨物運單可以是電子或者紙質形式。

  運輸危險廢物的企業還應當填寫并隨車攜帶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五條危險貨物承運人在運輸前,應當對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式集裝箱(以下簡稱罐箱)及相關設備的技術狀況,以及衛星定位裝置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對駕駛人、押運人員進行運輸安全告知。

  第二十六條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在起運前,應當對承運危險貨物的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進行外觀檢查,確保沒有影響運輸安全的缺陷。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在起運前,應當檢查確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要求安裝、懸掛標志。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檢查確認車輛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第二十七條危險貨物承運人除遵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當遵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有關運輸行為的要求。

  第五章危險貨物裝卸

  第二十八條裝貨人應當在充裝或者裝載貨物前查驗以下事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裝或者裝載:

  (一)車輛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和營運證;

  (二)駕駛人、押運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資質證件;

  (三)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是否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四)所充裝或者裝載的危險貨物是否與危險貨物運單載明的事項相一致;

  (五)所充裝的危險貨物是否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或者滿足可移動罐柜導則、罐箱適用代碼的要求。

  充裝或者裝載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險廢物時,還應當查驗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單證報告。

  第二十九條裝貨人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進行裝載作業。裝載貨物不得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不得超出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允許充裝量。

  第三十條危險貨物交付運輸時,裝貨人應當確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要求安裝、懸掛標志,確保包裝容器沒有損壞或者泄漏,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關閉裝置處于關閉狀態。

  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交付運輸時,裝貨人還應當確保車輛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第三十一條裝貨人應當建立危險貨物裝貨記錄制度,記錄所充裝或者裝載的危險貨物類別、品名、數量、運單編號和托運人、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人等相關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第三十二條充裝或者裝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

  第三十三條收貨人應當及時收貨,并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卸貨作業。

  第三十四條禁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卸貨后直接實施排空作業等活動。

  第六章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與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

  第三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公布產品型號,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21668)公布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類型。

  第三十六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布的產品型號進行生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第三十七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21668)標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類型。

  第三十八條液體危險化學品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生產企業應當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的罐體應當符合《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GB18564)要求。

  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國家統一發布的檢驗業務規則,開展液體危險化學品常壓罐式車輛罐體檢驗,對檢驗合格的罐體出具檢驗合格證書。檢驗合格證書包括罐體載質量、罐體容積、罐體編號、適裝介質列表和下次檢驗日期等內容。

  檢驗機構名錄及檢驗業務規則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同公布。

  第三十九條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要求為罐體分配并標注唯一性編碼。

  第四十條罐式車輛罐體應當在檢驗有效期內裝載危險貨物。

  檢驗有效期屆滿后,罐式車輛罐體應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重新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裝載危險貨物的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的重大維修、改造,應當委托具備罐體生產資質的企業實施,并通過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維修、改造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條運輸危險貨物的可移動罐柜、罐箱應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并取得相應的安全合格標志,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三條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屬于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的,還應當滿足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以及國際條約的要求。

  第七章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運輸車輛應當安裝、懸掛符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要求的警示標志,隨車攜帶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卡,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保障道路運輸安全。

  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還應當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運輸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險廢物時,還應當隨車攜帶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單證報告。

  第四十五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在車輛運行期間通過定位系統對車輛和駕駛人進行監控管理。

  第四十六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規定速度的,車輛行駛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

  第四十七條駕駛人應當確保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關閉裝置在運輸過程中處于關閉狀態。

  第四十八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批準的路線、時間行駛。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

  (一)城市(含縣城)重點地區、重點單位、人流密集場所、居民生活區;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點景區、自然保護區;

  (三)特大橋梁、特長隧道、隧道群、橋隧相連路段及水下公路隧道;

  (四)坡長坡陡、臨水臨崖等通行條件差的山區公路;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限制通行的情形。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綜合考慮相關因素,確需對通過高速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限制通行時段應當在0時至6時之間確定。

  公安機關采取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措施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合理的繞行路線,設置明顯的繞行提示標志。

  第五十條遇惡劣天氣、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交通事故、突發事件等,公安機關可以臨時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第五十一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需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的,駕駛人、押運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加強監督檢查: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定期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依法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運輸環節充裝查驗、核準、記錄等進行監管。

  (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生產企業及產品。

  (三)公安機關負責核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和放射性物品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文件,并負責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通行秩序管理。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和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建立健全并執行托運及充裝管理制度規程。

  (五)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環節的監管,按照職責分工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充裝管理制度規程。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及常壓罐式車輛罐體質量違法行為和常壓罐式車輛罐體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合格證書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協作機制。

  第五十四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危險貨物托運、承運或者裝載過程中存在重大隱患,有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要求其停止作業并消除隱患。

  第五十五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檢查時,發現需由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

  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接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移交部門。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違規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有前款第(二)項情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托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應當責令改正,屬于非經營性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性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要求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設置相應標志的。

  第六十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未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或者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上限定的介質承運危險貨物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未按照規定制作危險貨物運單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未按照要求對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及設備進行檢查和記錄的。

  第六十一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未按照規定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安全卡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關閉裝置在運輸過程中未處于關閉狀態的。

  第六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或者超出檢驗有效期的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六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未按照要求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性物品的運輸車輛通過定位系統實行監控的,應當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作為裝貨人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未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未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未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對裝貨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未按照規定實施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查驗、記錄制度,或者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進行充裝的,依照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六十七條公安機關對有關企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未經許可擅自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并予以處罰:

  (一)擅自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民用爆炸物品及違法所得;

  (三)擅自運輸煙花爆竹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四)擅自運輸放射性物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承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未按照要求安裝、懸掛警示標志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對承運人予以處罰:

  (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運輸煙花爆竹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運輸放射性物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運輸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未隨車攜帶相應單證報告的,應當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運輸劇毒化學品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未隨車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運輸煙花爆竹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運輸放射性物品未隨車攜帶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文件的,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未依照批準路線等行駛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對承運人予以處罰:

  (一)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運輸煙花爆竹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運輸放射性物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常壓罐式車輛罐體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為不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常壓罐式車輛罐體出具檢驗合格證書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四條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相互通報有關處罰情況,并將涉企行政處罰信息及時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七十五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軍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十七條未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明確的在轉移和運輸環節實行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診斷用放射性藥品的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分別依據各自職責另行規定。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的物質或者物品。

  (二)例外數量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通過包裝、包件測試、單證等特別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運輸危險性并免除相關運輸條件的危險貨物。

  (三)有限數量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通過數量限制、包裝、標記等特別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運輸危險性并免除相關運輸條件的危險貨物。

  (四)裝貨人,是指受托運人委托將危險貨物裝進危險貨物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集裝箱、散裝容器,或者將裝有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裝載到車輛上的企業或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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