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管理制度

時間:2023-04-20 11:49:42 少爍 制度 我要投稿

礦山管理制度(精選20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礦山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礦山管理制度(精選20篇)

  礦山管理制度 1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卸載礦(巖)安全生產管理,保障人員、設備安全,避免事故發生,結合卸載礦(巖)實際情況,依照gb16423-20xx《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制定本規定:

  二、內容

  第二條指揮調度對卸載礦(巖)的安全有序卸載工作全面負責。對卸載點存在的事故隱患,要及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車輛安全卸載。

  第三條指揮調度上崗前必須穿戴安全帽、反光防護服等勞動保護用品,指揮信號(旗、燈)完好無損,嚴格按照《養路隊指揮工指揮車輛卸載信號標準》要求,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指揮車輛卸載。

  第四條卸載礦(巖)當班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嚴禁當班人員睡崗、脫崗。

  第五條卸載礦(巖)當班人員要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時對安全擋墻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業面是否有無挖空、裂縫、塌陷、塌方等情況進行安全確認,并當面交接,同時做好書面交接班紀錄。

  第六條接班人員在指揮車輛卸載前要先觀察安全擋墻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業區域是否存在下部挖空,出現傘檐、裂縫、下陷、塌方等情況,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指揮車輛卸載。

  第七條指揮調度在作業過程中,要隨時觀察卸載區域變化情況,若出現邊沿沉降、塌方或安全擋墻及反向坡度不合格時,要及時指揮修補。危險區域要及時擺放明顯“禁止卸載”標志。

  第八條卸載礦(巖)區域入口處、作業面邊坡下方50m外應設警示標牌,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卸載點作業區域,進入作業區域內的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必須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

  第九條卸載作業面要保持整體平整,邊沿要整體均衡推進,作業面向邊沿方向必須留有2%-5%的反向坡度,坡頂線推修安全防護擋墻,擋墻高度不低于1m,頂寬和底寬分別不小于0.5m和1.5m。照明設施規范,照度良好。

  第十條排土(泥沙)作業時,應選擇排廢場內側坡面落差較低的`作業面作業,同時適當加高增寬安全擋墻,以較干土質做為推進排量,若土質水分較大,則在坡面排放,以便風干。若存在塌陷滑坡隱患,要轉移卸載地點。

  第十一條卸載點安全擋墻和反向坡度不符合規定,坡頂線內側30米范圍內有大面積裂縫(縫寬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時,車輛不準進入該危險區域作業。作業區域內煙霧、粉塵、照明等因素導致視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風等惡劣天氣時,停止卸載作業。

  第十二條在同一卸載礦(巖)進行卸載和推排作業時,設備之間要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推土機在作業過程中,不準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溜邊推進,作業完畢必須把設備停放在距邊沿擋墻10m以外的安全位置。

  第十三條車輛駛入卸載礦(巖),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km/h,倒車時,車速不得超過5km/h,并仔細觀察周圍情況,注意車輛、人員和周圍環境變化,應在車輛后輪軸心線距邊沿垂直距離3m以上安全位置停車卸載,卸載后待車箱完全落下方可駛出卸載地點。

  第十四條車輛駛入卸載礦(巖),必須嚴格執行“四不翻”原則:遇有傘檐不翻、無人指揮不翻、擋墻不合格不翻、對著電鏟不翻。

  第十五條車輛駛入卸載礦(巖)必須服從指揮人員指揮,依次進行卸載,排隊等待卸載時,兩車之間要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后車不得停在前車視線盲區。

  第十六條嚴禁車輛“帶病”作業。對無制動或存在嚴重制動問題的車輛,指揮工不得指揮其卸載。

  第十七條對不服從指揮、擅自卸載、不依次卸載或辱罵、毆打、威脅指揮工的有關人員,礦有關部門將視情況對其從嚴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所稱卸載礦(巖)是指露天礦山的排土場和水冶廠的干礦平臺及儲礦平臺。如果卸載礦(巖)發生變化,本規定所稱卸載礦(巖)含義不變,即仍指卸載(貧)礦、(土)廢的地點。

  礦山管理制度 2

  1、目的

  為明確公司的消防管理重點、各部門的職責及日常管理要求,消除火災隱患,防止火災的發生,避免因火災造成的人員、財產、環境的影響,保障廠區正常的生產秩序;規范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使消防設施設備、器材隨時處于完好狀態,特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的各項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

  3、職責

  3.1 總經理總體負責消防安全的各事項及人力、物力、財力資源的配備、職責權限的分工及監督執行情況。

  3.2 分管安環工作副總經理負責協助總經理抓好公司消防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消防有關制度,規程,消防應急預案的啟動,落實公司與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消防的各項任務與措施。

  3.3 公司安環科負責礦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4 總經辦保衛組負責消防設施的管理、維護。

  3.5 安全員負責在全礦范圍內進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

  3.6 每月組織一次全礦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方案。

  3.7 每年組織一次全礦性消防講座,舉辦一次消防滅火實際操作演練。

  4、各級部門負責部門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4.1 各車間的安全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 確定本單位的安全員和所屬部門、不同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4.3 每月組織一次本單位的.消防檢查,及時配置、更換滅火器材。

  5、各級消防管理制度

  各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火意識,通過檢查及時發現、消除隱患。消防器材使用及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5.1 消防器材及設施主要包括:各種滅火器、消防桶、消防鍬、消防栓、水槍、消防裝備、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產品,只限消防專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動位置、損壞等。

  5.2 安環科對消防設備設施、器材專項管理,并根據生產環境危險性、設備或燃料的特點合理配備相應數量的消防設備設施或器材,并對公司內消防設備設施建立臺帳。消防設施是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前提和必要條件,配置一定要適量、適用、合理。

  5.3 各單位消防器材及設施必須納入生產設備管理中,配置的滅火器一律實行掛牌責任制,實行定位放置,定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的“三定”管理。

  5.4 車間科室對本單位消防器材設施,應設立消防器材設施配置臺帳。

  5.5 各單位必須在冬季對水容性滅火器及室各消防栓采取間斷性的維護保養,防凍措施。

  5.6 安環科定期對全公司消防設備設施、器材進行檢查、維護,并做好相應記錄。

  5.7 各部門、車間、倉庫負責管轄范圍內消防器材的日常清潔、保養及日常檢查工作,所有消防器材應保持干凈、清潔、完好有效,嚴禁阻塞、圈埋、挪用、損壞。

  5.8 各部門、車間、倉庫管轄范圍內滅火器、消防栓及配套器材出現損壞等情況,責任部門、車間、倉庫應報告公司生產部安環科進行維修。

  5.9 各部門、車間、倉庫管轄范圍內的滅火器若出現空瓶、壓力低等需要更新的情況,責任部門、車間、倉庫應報請安環科購買、配備,并做好相應記錄。

  5.10 原材料,產品,工藝規范要符合消防要求,由總工負責。

  5.11 廠區消防通道,職工消防教育,和上級消防部門聯系,由安環科負責。

  5.12 消防器材由總經辦保衛組統一管理,各類器材更換、維修經總經辦保衛組指定專人驗收相符,質量可靠后方可入庫,并要有準確的臺帳。

  5.13 各消防器材的領發一律由車間領導或安全員負責人領發,任何個人不予辦理,新建單位補發由所需單位書面申請報總經辦保衛組由總經辦保衛組根據實際情況、消防法規予以配置,領用單位簽字后方可領取。

  5.14 需更換的消防器材,必須以舊更新,并寫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換的滅火器必須申報,由總經辦保衛組統一管理。

  6、職工消防教育

  6.1 所有員工應接受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教育,正確掌握消防設備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等安全知識,愛護消防設備設施。

  6.2 教育時間要保證,崗前教育,消防安全內容。

  6.3 教育內容要保證,應當讓職工了解火災原因,滅火原理,各個崗位火災危險性,如何報警,如何滅火,各個滅火器具如何使用,如何防止二次災害,廠區火災的滅火預案,以及善后工作等。

  6.4 要進行滅火演練,讓職工有實際感受和練習機會。

  7、物資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 各類物資倉庫屬廠區重點防火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執行出入登記制度。

  7.2 庫房內要保持干凈整潔,貨物擺放有序,對敞落得棉絲、油布、廢紙等易燃物質應該及時消除。

  7.3 嚴禁私拉亂接電線,接線頭不得裸露、保持用電開關、插座完好,線路老化應及時更換。庫房內不得架設臨時電纜,因工作需要時,必須經負責人批準,報安環科備案,并在限期內及時拆除。

  7.4 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動火,需要防火作業時,需安環科審批后,辦理“動火證”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明火作業。

  7.5 庫房內只準使用100w以下的白熾燈或日光燈照明。燈頭要與物品距50公分以下間距,嚴禁使用其他燈泡照明和電熱具取暖。

  7.6 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產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消防部門規定設專庫存放,專庫內保持通風,防濕、防曬。

  7.7 倉庫管理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無事故隱患,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7.8 庫區應按要求設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兼職消防員必須做好滅火設施器材的維護和保養、建立消防檔案。

  7.9 材料倉庫要有兼職消防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同時做好檢查記錄。

  7.10 各種物料、材料應分類庫存、嚴禁混存混放。危險物品應單獨立庫存放,并設置警示牌。

  8、高低壓配電室及主電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1 本站所室崗位人員嚴格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8.2 變(配)電室是要害部位和重點防火部位,非崗位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8.3 在崗人員及檢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8.4 發生電氣設備火災事故,必須首先切斷電源,邊補救、邊報警,禁止在斷電前用水撲救。

  8.5 所轄范圍要配備充足的消防器材、設施、搞好維護保養,使之處于良好的備用狀態,崗位人員都要掌握其使用方法和滅火技能,確保所屬部位的安全。

  8.6 如是高壓配電室,室內照明必須是防爆燈具。

  8.7 嚴禁煙火,卻需動火時,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9、氧氣、乙炔氣庫房(工作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1 氧氣、乙炔氣庫房是屬重點防火防爆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

  9.2 氧氣、乙炔氣瓶禁止同庫存放,嚴禁與各種化學危險品,油類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乙炔瓶嚴禁橫放。

  9.3 氧氣、乙炔氣庫房應采取整體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庫房內電源體要求穿入墻管內,電閘、開關應安裝在庫外,室內通風必須良好,工作結束后,應切斷電源,關好門窗,方可離開。

  9.4 禁止敲擊、碰撞、拋、擲、滾滑氣瓶,瓶閥凍結時,禁止用火烘烤,禁止與油類接觸,瓶內氣體不能全部用完,必須留有0.2兆帕的余壓氣體。

  9.5 所有氣瓶不得靠近明火熱源,應與明火熱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熱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9.6 露天使用氣瓶時,要有遮陽措施,夏季使用時,要求有降溫措施,避免爆曬、雨淋、高溫。

  10、生活區場所消防管理規定

  10.1 宿舍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插座、開關,不得一線多用。

  10.2 宿舍不得兼作廚房,嚴禁使用電爐、電炒鍋、電飯煲、液化氣等電氣設備煮菜燒飯。 10.3 嚴禁用紙做燈罩、用電熱器(小太陽燈)等烤火取暖、烤衣服、宿舍應做到人走電斷燈熄。

  10.4 宿舍內嚴禁貯存汽油、柴油、煙花爆竹、火工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1、處罰規定

  凡違反上述管理規定的單位,安環科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對該單位及有關人員按照《安全獎罰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如釀成火災構成危害觸犯刑律的,相關責任人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礦山管理制度 3

  一、日常安全檢查:

  1、安全員、生產管理員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作業過程中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2、安全員每天必須對礦區安全生產現場檢查一次,發現隱患,規定時間督促整改。

  3、安全員檢查過程中發現隱患書面通知,限期整改。

  二、定期安全檢查(專業性):

  1、每月應對空壓機、拖拉機、裝載機、礦倉、電器設備、電線、管道、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2、根據上級要求隨時進行單項檢查或全面檢查。

  3、對檢查出來的事故隱患,重大險情作好記錄,登好臺帳,拿出整改意見,寫出書面情況,交礦部或上級主管部門。

  4、檢查人員必須2人以上,在安全領導小組指揮下,對礦內不漏礦點(井口),不留盲區地進行檢查。

  三、季節性檢查,根據各季節氣候的不同特點進行全面檢查的'督查,主要檢查車、管、線、路、房、水、火、雷、凍、毒等,防止突發性事故和隱形違章事故發生。

  四、月、季、半年、年終全面檢查,檢查后,對發現的事故隱患,重大險情要進行徹底的整改,達到一、二、三、四、五的要求:

  1、每次檢查后召開一次全員安全教育、安全培訓或事故整改現場會。

  2、始終堅持學習二個法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

  3、實施三項硬措施,對重大險情、安全隱患制定周密地整改方案,定專人負責、定經費投入、定期改時限。

  4、做到四個不交:班組能解決的不交科室;科室能解決的不交礦部(公司);礦部(公司)能解決的不交主管部門;礦部(公司)配合上級主管部門能解決的不越級上交。

  5、達到五不放過:違章作業不罰款不放過;小型事故不受到教育(處罰)不放過;中型事故不賠償經濟損失不放過;重大事故不追究責任不放過;礦區內的事故隱患、事故苗頭、重大險情不消除不放過,安全事故實現零報告。

  五、安全檢查人員在安全檢查過程中必須做到四、五、六。嚴把四關、檢查五層安全防護網、認真貫徹六落實,即進人關、合格關、素質關、培訓關;自我防護避險層、爆破排險層、查險壓頂排險層、檢查限時排險層、查險排險層;做到思想、時間、措施、責任、制度、行動六落實。

  礦山管理制度 4

  一、排碴場的妥善管理主要由看邊員負責,排碴車輛和推邊的裝載機均由其指揮。排碴車輛倒碴要聽從看邊人員的指揮,在指定位置上停車,在指定位置上倒碴。

  二、碴場平盤反向坡度要保持35--40度,防止自然滑坡和塌陷。

  三、裝載機推邊必須留沿30厘米以上,碴場要保持推平或在邊沿處稍微上坡方可,不允許下坡,以防止倒碴車輛溜車。

  四、碴場必須留有排碴車輛足夠的.回轉地方,多日積存的邊角料必須盡早處理,以保持碴場清潔。

  五、雨后天晴排碴,看邊人員必須密切注視碴邊的動靜,加強警戒,如出現可能滑坡塌陷時必須果斷撤離,停止排碴,處理險情。

  六、大霧(能見度在10以內),大風(風力超過5級)天氣,看邊員應根據天氣實際情況,向分管負責人建議停止排碴。

  七、排碴場內不準其它機動車輛擅自停放,影響正常生產。

  礦山管理制度 5

  安全教育培訓是礦山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安全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使職工增強安全意識,熟悉和掌握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安全生產知識和專業技術技能,熟悉本崗位安全職責,提高安全素質和自我防護能力,控制和減少違章行為,做到安全生產。

  一、思想教育。思想教育是安全教育的首要內容,包括思想認識教育和勞動紀律教育。思想認識教育主要是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和職工群眾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使其懂得安全生產工作對促進經濟建設的意義,增強責任感。勞動紀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員和職工懂得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對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勞動紀律的自覺性,保障安全生產。

  二、法規政策教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安全生產方針的具體表現,要采取各種措施和形式大力宣傳,認真貫徹執行,以提高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的政策水平,增強安全生產意識,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

  三、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包括生產技術知識、安全技術知識和專業安全技能。

  四、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典型事故案例是結合本企業或外企業的事故教訓進行教育,通過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級領導和職工看到違章行為、違章指揮給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造成的損失,提高安全意識,從事故中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五、新工人入礦的三級安全教育。新工人入礦三級安全教育是指礦、坑(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

  礦山安全教育是礦部負責對新入礦的工人,在沒有分配至班組或工作地點之前進行的入礦安全教育。新進礦山的井下作業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小時;新進露天礦的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小時。

  坑口(車間)教育是坑口(車間)負責人對新分配到坑口(車間)的工人進行采場安全生產教育。

  班組安全教育是工段長、班組長對新工人或調動工作的工人,到了固定崗位開始工作前的安全教育。新的下井作業職工,在接受了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必須有在安全工作經驗的師傅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并再次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作業。

  六、特種作業人員教育培訓。礦山企業必須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由國家規定的部門進行的.專業技術培訓,經過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證后,方準上崗操作。

  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指爆破工、礦井通風工、信號工、泵工、擁罐(把鉤)工、絞車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主扇風機操作工、輸送機操作工、礦山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礦內機動車司機、尾礦工、安全檢查工以及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危險工種的作業人員。

  對于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有兩個方面:一是安全技術知識的教育。二是實際操作技能的訓練。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可采取脫產或半脫產方式,以及對口專業的定期培訓、論訓。已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每兩年復審一次。

  七、日常安全教育。要使全體職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應對職工進行日常的經濟性安全生產教育。礦山企業每年應對職工進行不少于20小時的在職安全教育。

  八、其他人員的安全教育。在采取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要進行新的操作方法、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護方法的教育。

  九、各級管理干部、安全員安全教育。各級管理干部、安全員的安全教育由礦山企業負責進行。

  十、礦長安全教育培訓。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均須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才能上崗。

  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辦公室是本單位安全生產檔案管理部門,公司安排專人負責安全記錄臺帳收集、整理、編目、歸檔、儲存和處理工作。

  二、按照上級及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安全記錄臺帳清單,確定安全記錄的具體內容、要求及表式和標識的規定。

  三、安全記錄臺帳是用以證明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有效運行的證實資料,必須妥善保存。

  四、安全記錄臺帳要做到字跡清晰,能正確辨認,不得隨意涂改或更改。

  五、安全記錄臺帳應做到及時完整。安全記錄臺帳分類裝訂保存,按檔案管理規定分類進行處理,不得擅自銷毀。

  六、大力開展滅鼠防蟲活動,保證各類資料完好無損。

  七、切實做好安全保密和防盜工作,做到借閱、調取、歸還有簽字,防止資料失竊。

  頂幫管理制度

  一、在開采過程中,要嚴格按照礦山開采設計進行開采。

  二、巷道掘進要規范、頂幫管理要嚴格。

  三、要嚴格執行安全嚴把‘四關’、建好‘五層安全防護網絡’、搞好‘六落實’的安全管理規定。

  四、安全員、作業人員在進入礦硐時,必須執行敲幫問頂制度。

  五、在開采過程中,對頂板不堅固要進行支護、邊幫不牢固的要進行堆砌,確保安全。

  六、頂板、邊幫有安全隱患的必須首先消除隱患,再進行作業,不能及時消除的要上報,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七、對違反頂幫管理制度的人員嚴格按照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交接班制度

  一、交班人員要將當班時機械運轉情況、生產作業情況、礦硐頂板、邊幫等情況向接班人員書面交待清楚。

  二、接班人員要對交班人員交代的具體情況進行實地查看,以便在當班過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交班人員要將當班時機械運轉情況、生產作業情況、礦硐頂板、邊幫等情況全部記錄清楚,簽字后交給接班人員。

  四、接班人員要對交班人員交代的具體情況進行實地查看,確定后在交接班記錄上簽字。

  五、交接班人員嚴禁隱瞞機械運轉情況、生產作業情況、礦硐頂板、邊幫等情況,否則出現問題將追究相關人的責任。

  六、交班人員要做到隱患未整改、未說明不交班,頂板邊幫未排險或排險不徹底不交班,當班尾巴未煞好不交班。

  七、接班人員要做到:無書面交班記錄不接班,無井口負責人(安全員)在場簽字不接班,排險不徹底,留有隱患不接班。

  八、交接班原則:班交班、口交口、手交手、你不來我不走。

  礦山管理制度 6

  第一條、本礦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生產區域中所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均按本制度認真執行。

  第二條、工傷事故分類。

  1、一般傷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較大傷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傷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必須立即報告坑長及礦長等有關領導。發生一般傷亡事故以上,礦長必須在2小時內,上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和勞動、工會、檢察等有關部門。

  第四條、發生傷亡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傷亡事故現場,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督局或事故調查組同意,才能清理。

  第五條、輕傷事故發生后三天內,由坑口負責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給安全生產科。發生重傷事故后,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查明原因。明確性質(責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擬定防范措施,撰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分別上報。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級負責:

  1、輕傷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生產安全科負責組織。

  2、重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礦長負責組織。

  3、一般傷亡事故以上,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會同當地勞動、檢察、工會共同調查。

  第六條、全面開展事故的經濟損失統計工作。在調查事故時,應對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按實際情況如實計算,不得遺漏,并填入事故“登記表”、“調查報告書”和“月報表”中及時上報。

  第七條、在查清傷亡事故情況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通過事故調查所確定的事實,根據事故發生的物質原因、人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關人員的職責、分工和在生產過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負的責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響和經濟損失大小,提出恰當的處理意見。

  第八條、確定事故責任者的原則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2、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者,由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4、因官僚主義、違章指揮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揮者負責。

  5、已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的事故重負發生的,由主管礦長負責。

  6、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安全操作知識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7、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決定拆除者負責。

  8、對于已發現的事故隱患,坑口能解決但未及時解決或上報,而造成事故,由坑口主管坑長負責;坑口無力解決且已呈報礦部,未及時解決而造成事故,由主管礦長負責。

  第九條、凡發生下述傷亡事故的,首先追究主管礦長的責任

  1、由于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的。

  2、發布的指令、命令、決定、規章制度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規或違背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違章指揮、強令職工或親自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3、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未經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4、安全設施不齊全、設備失修或超負荷運行造成事故的。

  5、勞動組織不合理,擅自加班加點作業,職工因過度疲勞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6、發生事故后,不積極搶救或事后不認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擴大、傷亡程度加劇或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7、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項目不執行“三同時”規定,不按規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8、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中,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不嚴造成傷亡事故或職業中毒的。

  第十條、事故發生后,當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擬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該起事故應予結案,事故結案的審批權限如下:

  1、輕傷事故由安全生產科審批。

  2、重傷事故由礦長審批,礦安全生產科備案。

  3、死亡一人以上的傷亡事故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審批。

  第十一條、事故統計及數據處理。

  1、及時準確報送傷亡事故統計月、季、年報表,按報表所列內容如實逐項填寫。

  2、對本礦的大量事故資料和數據進行加工、整理、利用數據統計科學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統工程管理方法,預測控制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規律及預防方法指導安全生產。

  礦山管理制度 7

  第一條為了加強露天礦山的安全管理,規范露天礦山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煤露天礦山(以下簡稱采石場)開采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采石場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采石場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采石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條市和縣(市)、區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采石場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

  (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管理監督工作;

  (三)公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采石場爆炸物品的確良安全管理監督工作;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采石場環境保護管理監督工作;

  (五)林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采石場林地使用和生態環境治理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新建采石場的年產量一般應當在20萬噸以上。

  單位和個人要求新建采石場的,應當先向當地縣(市)、區國土資源(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國土資源(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牽頭,聯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環境保護、林業等部門,對擬建采石場的地點進行實地踏勘,并對開采后可能會對周邊自然環境、居民、建筑物及重要設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聯合提出可行性意見。

  第六條對經過實地踏勘認為可以新建采石場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專篇》、《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使用林地現狀調查報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等材料,按照審批權限,對依法屬于市或縣(市)、區審批的采石場,由國土資源(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牽頭,聯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環境保護、林業等部門,對有關材料進行會審,出具書面的評審意見。對符合新建采石場條件的,再由申請人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證件。

  現有的采石場在礦產資源有償出讓后,受讓人應當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方可從事采礦作業。

  第七條為工程建設配套新建的采礦點,采礦權人應當將工程建設項目的石料需要量、采礦點的開采期限、開采能力等情況向當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采石場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礦場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采石場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制定和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需要的設備、設施有效的正常運行;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及時、如實報告,并立即組織實施搶救工作。

  第九條采石場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條采石場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采石場的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專職。

  第十一條采石場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要求,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應當依法定期檢測。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名。采石場機械設備外露的傳動裝置必須安裝防護罩(防護欄)。

  第十二條采石場配電線路、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用電安全規范。安全保護裝置應當依法定期檢查、檢測,確保可靠、有效。

  第十三條采石場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按規定使用。

  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

  第十四條采石場從業人員使用安全繩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距離地面超過3米或坡度超過30度的臺階坡面上從事作業的人員,必須使用安全繩;

  (二)安全繩必須拴在牢固地點,并在使用前認真檢查;

  (三)安全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5(承重400公斤),尾繩長度不得大于1米;

  (四)放炮時安全繩必須收起;

  (五)不得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時使用一條安全繩。

  第十五條采石場作業必須遵守自上而下開采的原則,嚴禁違反規定掏底開采作業和擴壺爆破作業。

  逐步淘汰藥壺爆破法作業。至20xx年底止,所有采石場必須采用中深孔爆破法或淺眼爆破法(又稱淺孔排炮不規則臺階開采法)作業。

  第十六條采石場采用中深孔爆破法作業的,在鉆孔作業前,應當先對宕面進行觀察,防止山體滑坡等事故的發生,確保作業安全。

  采石場采用淺眼爆破法作業的,在鉆孔作業前,應當先對宕面進行全面清理,將險石、危石、浮石等容易墜落的石塊清除。從事排險作業時,同一宕面不得從事其他作業。

  第十七條采石場應當嚴格控制宕面開采的高度與坡度,禁止超高度超坡度開采。

  采用中深孔爆破法開采的,臺階的高度一般控制在12米至18米之間,最高不得超過20米;采用淺眼爆破法開采的,臺階的高度一般控制在4米至6米之間。宕面開采坡度最大不超過75度。

  遇暴雨、大雪等惡劣天氣應當停止作業。在恢復作業前應當先對宕面進行檢查,防止塌方、滑坡等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儲存、運輸、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采石場的爆破作業必須由經過考核合格的爆破員擔任。爆破員必須持有縣(市)、區公安部門頒發的《爆破員作業證》。

  爆破員從事中深孔爆破和淺眼爆破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第二十條爆破作業實行定時爆破制度,并應當明確警戒范圍;在危險區的邊界或通道上,應當設立警戒崗哨和標志。

  爆破前應當發出信號,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使危險區的人員及時撤至安全地點。信號分預告、爆破、解除警戒三種。

  爆破結束15分鐘后,方能進入現場檢查,經確認爆破點安全后,才準許采石作業。禁止在雷雨天、七級以上大風天、夜間和霧天進行爆破作業。

  第二十一條爆破時所有人員必須撤至個別飛石最小安全距離外,個別飛石最小安全距離分別為:

  (一)中深孔爆破最小安全距離按設計要求確定,但不得小于200米;

  (二)淺眼爆破法最小安全距離為300米;

  (三)破碎大塊巖礦采用裸露藥包爆破法的,最小安全距離為400米。

  第二十二條采石場采用中深孔爆破作業的,應當編制爆破設計書;采用淺眼爆破作業的,應當編制爆破說明書。爆破作業應當按照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

  采石場應當將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向當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公安部門備案;實行循環爆破作業的,采石場應當在第一次爆破作業時將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備案。采石場采用中深孔爆破作業的,一次爆破炸藥用量一般控制在20xx公斤以下。

  第二十三條采石場進行大型爆破作業,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方案報縣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征得所在地縣或市公安部門同意后,方準爆破作業。大型爆破作業的定義按照《大爆破安全規程》(GB13533—92)的有關規定執行。

  礦山管理制度 8

  為了防止礦山事故的發生,增強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按照《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及其它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有效保護礦山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一、根據國家標準和法規對企業的危險源進行風險分析和安全評價,對每個重大危險源建立完善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管理措施。

  二、制定場地應急計劃,并對全體職工進行重大事故預防、事故應急的教育和訓練。

  三、定期對重大危險源操作管理人員進行預防事故專業培訓。

  四、定期向安監部門呈交危險源狀況安全評價報告。

  五、發揮職工群眾監督力量,查隱患,堵漏洞,保障工人生產安全,發現生產和管理上有可能導致事故的反常情況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六、單位一旦發現事故隱患,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申請對單位的事故隱患進行初步評估和分級。

  七、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成立隱患管理小組,小組由法定代表人負責,履行好隱患管理職責:

  1、掌握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分布,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負責重大事故隱患的現場管理;

  2、制定應急計劃,并報當地政府和安監部門備案;

  3、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模擬重大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必要時組織救援設施、設備配套和人員疏散演習;

  4、隨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的動態變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護用品完好有效。

  八、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難以整改的要采取防范監控措施。整改完成后應報告安監主管部門并申請審查驗收。

  九、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積極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發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礦山管理制度 9

  安全大檢查是消除隱患、防止事故、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手段。通過安全檢查可以及時發現礦山企業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及事故隱患和管理上的缺欠,以便有計劃地采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一、查思想。檢查各級領導對安全生產的思想認識情況,以及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和三同時等有關情況。

  二、查制度。檢查礦山企業中各項規章制度的指定和貫徹執行情況。

  三、查管理。檢查各采場、工段、班組的日常安全工作的進行情況,檢查生產現場、工作場所、設備設施、防護裝置是否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四、查隱患和整改。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整改的落實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五、查事故處理。檢查企業對傷亡事故是否及時報告,認真調查,嚴肅處理。

  六、安全檢查可分為日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專業性檢查、專題安全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前后的檢查和不定期檢查。

  日常性檢查,即經常性的、普遍的檢查,班組每班次都應班前、班后進行檢查,對本班的檢查項目應制定檢查表,按照檢查表的要求規范地進行。專職安全人員的日常檢查應該有計劃,針對重點部位周期性地進行。

  定期檢查,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每年對其所轄的礦山至少檢查一次。坑口(車間)、科室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定期檢查不能走過場,一定要深入現場,解決實際問題。

  專業性檢查,是由礦山企業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的專業或專項安全檢查。這種檢查專業性強,力量集中,利用發現問題和處理問題,如采場冒頂、通風、邊坡、尾礦庫、炸藥庫、提升運輸等專業安全檢查等。

  專題安全檢查,針對某一個安全問題進行的安全檢查,如防火檢查、尾礦安全度汛情況檢查、三同時落實情況的檢查、安措費及使用情況的檢查等。

  季節性檢查,是根據季節特點,為保障安全生產的特殊要求所進行的.檢查。如夏季井下頂板、涌水量的變化情況,秋冬季天氣干燥,要加強防火檢查。

  節假日前后的檢查,包括節假日前進行安全綜合檢查,落實節假日期間的安全管理及聯絡、值班等要求;節假日后要進行遵章守紀的檢查等。

  不定期檢查,是指在新、改、擴建工程試生產前以及裝置、機器設備開工和停工前,恢復生產前進行的安全檢查。

  七、不同形式的安全檢查要采用不同的方法,做好檢查的各項準備工作,其中包括思想、業務知識、法規政策和物資準備等。

  八、明確檢查的目的和要求,即要嚴格要求,又要防止一刀切,要從實際出發,分清主、次矛盾,力求實效。

  九、把自查與互查有機結合起來,基層以自查為主,企業內相應部門之間要互相檢查,取長補短,相互學習和借鑒。

  十、堅持查改結合,檢查不是目的,只是一種手段,整改者最終目的,一時難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

  十一、建立安全檢查網絡,危險源分級檢查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檢查要按安全檢查表進行,實行安全檢查的規范化、標準化。在制定安全檢查表時,應根據檢查表的用途和目的具體確定安全檢查表的種類。安全檢查表的主要種類有:設計有安全檢查表、廠級安全檢查表、車間安全檢查表、班組及崗位安全檢查表、專業安全檢查表等。

  十三、建立檢查檔案,結合安全檢查表的實施,逐步建立健全檢查檔案,收集基本的數據,掌握基本安全狀況,實現事故隱患及危險點的動態管理,為及時消除隱患提供數據,同時也為以后的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奠定基礎。

  礦山管理制度 10

  一、編制目的

  由于井下巷道的展開及井下機動車車輛的增加,為了加強井下車輛的安全管理,使井下車輛能夠更好的服務于生產,減少和消除因為行車帶來的安全隱患和違章行為,現根據項目部實際情況特制定井下車輛管理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項目部井下機動車輛(包括裝載機、四不象、耙渣機、三輪車、排渣車、及其他在巷道內駕駛的機動車輛)駕駛安全的管理。

  三、權責

  本制度的制定、修訂和解釋權均歸屬于大賈莊項目部。

  四、管理內容

  1)對井下車輛駕駛員規定

  1、對于井下車輛駕駛員必須做到定點、定崗、定車,嚴禁交給他人駕駛。裝載機、耙渣機司機必須持有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

  2、井下駕駛員必須經過安全部組織的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下井。 3、井下駕駛員必須遵守項目部各項井下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識。

  4、嚴禁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車輛,嚴禁睡崗或做與工作崗位無關的事情。

  5、愛護車輛,井下行車前認真檢查車輛,尤其剎車的檢查要作為重點檢查項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任何車輛帶病作業。

  6、行車時靠右側通行,但嚴禁靠邊尤其拐角靠邊倒車,當心車輛碰、撞、拉、掛電纜、管路、設備和行人。

  7、在車輛啟動、倒車以及卸放物料時必須觀測周圍環境,并鳴笛,以免造成電纜、管路、設備損壞和人員傷亡。

  8、裝載機在進行井下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指揮人員指揮進行操作,進行轉彎或者傾倒作業時必須觀察傾倒物料半徑內的人員動向。

  9、駕駛員離開車輛必須做到熄火、拉手剎、做好擋車,嚴禁將車輛停放在坡路溜井邊緣、靠近井筒或光滑路面上。

  10、駕駛員負責所駕駛車輛的排煙慮水箱加水問題,對于未及時加水的司機給以處罰和教育。

  11、駕駛員必須隨身佩戴安全帽、自救器、礦燈等項目部規定必須正確佩戴的勞保用品,并按照規程操作。

  12、必須熟悉設備的結構、性能、參數及完好標準,并會進行一般性的檢查、維修、保養及故障處理。

  13、必須熟悉行駛路線范圍、巷道參數支護形式,掌握各種安全標志和信號的有關規定。

  14、必須能正確使用通訊設施,正確使用一氧化碳自動報警儀與滅火器。

  15、進入或離開駕駛室時,不得把方向盤當作扶手。嚴禁在手剎起作用時掛檔起步,不準越級換檔。

  2)對井下車輛的規定

  1、井下車輛必須確保剎車系統、燈光系統、安全防護設施等安全可靠,駕駛員、維修人員必須定期對井下車輛進行檢查維修保養。

  2、車輛上的剎車系統必須靈活可靠,手動、腳動都能用,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要求。

  3、裝載貨物必須按照核定載重量裝車,不準超載。禁止拉運超長、超寬、超高的物料。特殊情況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4、運送物料車輛駕駛室除駕駛員外只限乘坐一人,嚴禁人貨混裝。拉運物料尤其是零散物料和設備時,必須捆綁牢固。

  5、嚴禁在巷道中交錯會車,會車時一車必須進入倒車硐內。

  6、車輛下坡行駛時應提前換檔減速慢行,不得中途換檔,下坡嚴禁空檔滑行。

  7、行車時前方有人必須鳴笛慢行,當在小巷內車遇人必須先停下,行人通過,在大巷內車遇人時,人員要注意躲避車輛,使車輛先通過。

  8、車輛相遇時空車避讓重車,入巷車輛避讓出巷車輛,大巷避讓小巷,小巷會車,避讓車輛必須進入倒車硐內,待通行車輛完全通過后避讓車輛方可動車通過。

  9、運料車運送物料時,物料高度不得超過車欄;四不象出渣時渣堆不得高過圍欄,不得裝渣過滿,行駛過程中不得有掉渣現象。

  10、車輛停放嚴禁在爆破警戒區域內,防止爆破飛石砸壞車輛。

  11、運送物料的車輛安全保護措施齊全,捆綁結實,準備完畢后方可鳴笛開車。

  12、維修、檢查車輛時必須做好周圍的警戒工作。

  13、井下車輛不得長時間在主要通行巷道內停留。

  14、裝載機出渣期間周圍人員避讓,出渣機后頭不得站人拉拽扒渣機電纜人員必須戴合格絕緣手套。

  15、井下裝載機及時加水,耙渣機定期檢查電路系統、液壓系統。

  16、井下車輛不得帶病運行,不得先工作后維修,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17、排渣車行車遵循靠右通行原則,嚴禁超速行駛;在主要運輸巷道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km/h,其它巷道車速不得超過15km/h,會車速度不得超過5km/h,兩車同向行駛間距不得小于50米,行駛到巷道交叉點,轉彎及前方有車輛、人員或視線有障礙時,應提前20米減速鳴笛,速度不得超過10km/h,并變換燈光;經過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行人時,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在施工人員指揮下或靠巷道右側停車,確認安全后方可通行。

  18、機動車通過泥濘路面時,必須低速行駛,不得急剎車。車輛涉水時,應事先查明行車路線,并需有人引車;如水深超過排氣管時,不得強行通過。如防爆膠輪車陷入坑內,如用車牽引,應有專人指揮,互相配合。

  19、卸料時,首先檢查車上方和周圍有無障礙物及行人。卸料后,車斗及時復位,不得邊走邊落。向坑洼地卸料時,必須和坑邊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防止坍塌。

  20、工作結束后,清理車輛,做到整潔有序,將車開到指定地點,并做好記錄后方可離崗。

  3)車輛維修保養規定

  1、車輛維修必須在硐室內進行,嚴禁在主要運輸大巷內修理。

  2、必須照明充足,車輛修理時不得單人操作。

  3、修車時必須通風良好,需要動火時,必須配備有砂箱,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4、懸空車箱或機頭件下5m以內嚴禁站人,并且在車箱或機頭升起時用木料臨時支撐,確保牢固可靠,無關人員不得靠近。

  4)車輛檢查規定:

  啟動前的檢查:

  1、外觀檢查,查看機殼、輪胎等有無損壞;

  2、消焰器清潔檢查,清理現有的消焰器或者更換消焰器;

  3、發動機油位檢查,用油尺查油位,如油位低,可補入合格的油到油尺標注的位置;

  4、通過高、低位可視窗檢查液壓油位;

  5、用油尺檢查傳動齒輪箱油位;

  6、用油量表檢查油箱油位;

  7、用高、低位可視窗檢查機器冷卻水位,如需要,則加入清潔水到高位可視窗的中間位;

  8、清理空氣過濾器中積存的灰塵,必要時則更換;

  9、檢查一氧化碳報警儀和滅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10、檢查輪胎和輪轂螺栓的緊固狀況;

  11、檢查啟動氣壓表的`讀數,應顯示為規定值。

  啟動后的檢查:

  1、用油尺檢查傳動油箱位,如偏低,則補加合格的油到油尺標注的位置;

  2、檢查方向指示燈工作情況,將方向選擇手柄前推或后拉,車行方向指示燈為白光,反向為紅光;

  3、觀察各油壓表顯示壓力是否符合規定及檢查各油溫表所示溫度否符合規定;

  4、檢查喇叭;

  5、檢查工作制動閘及停車閘的操作;

  6、檢查機車轉向系統的操作;

  7、通過目測、耳聽,檢查柴油機工作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情況,需及時處理;

  8、檢查各系統有無滲漏、松動或異響;

  9、確認機車無問題后方可準予進入運行狀態;

  10、檢查前進/后退操縱桿是否靈活可靠。

  5)操作程序

  經檢查車況良好后,進行以下啟動操作:

  (1)、電啟動防爆膠輪車的起動步驟如下:

  1、逆時針轉動電路總開關,打開總電源

  2、向右撥動駕駛室側儀表板上的起動開關到能夠聽到報警的聲音后約3秒,阻風門和柴油斷油缸已打開。再繼續向右撥打起動按鈕,此時應能聽到發動機“轟隆”的聲音,說明發動機已起動,松開起動按鈕,發動機起動完畢。

  3、若此次起動不成功,待2min后可按上述步驟重新起動發動機。

  (2)、氣啟動車輛的起動步驟如下

  1、逆時針轉動氣路總開關,打開總氣源。

  2、撥動駕駛室側儀表板上的起動開關到“開”的位置,觀察駕駛室儀表板上起動氣壓表,顯示值應大于0.7Mpa,若氣壓低于0.7MPa時,應進行補氣。補氣操作:起動前打開氣保壓開關后,氣壓低于0.7MPa時需進行補氣。把外界氣源接到補氣口,打開球閥充氣,當系統氣壓達到0.7MPa,關閉球閥。

  3、撥動駕駛室側儀表板上的起動開關到“開”的位置。

  4、按下升壓按鈕,此時應能聽到“嗤”的聲音,阻風門和柴油斷油缸打開。再按下起動按鈕,此時應能聽到發動機“轟隆”的聲音,說明發動機已起動,(持續時間大約3秒),松開起動按鈕,觀察駕駛室儀表板上的發動機機油壓力表,當壓力顯示超過0.25MPa時,發動機起動完畢。

  礦山管理制度 11

  壓力容器是工業生產和人民生活中廣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險的承壓設備,為搞好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保證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依照壓力容器管理制度進行。

  (1)認真執行國務院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上級有關安全管理法規,組織編寫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并督促檢查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2)負責向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使用登記、更新或報廢注銷手續,并及時向上級有關業務部門匯報壓力容器有關部門情況或呈書面材料。

  (3)對壓力容器安全運行負責,壓力容器現場檢查巡視每天不少于1次,發現事故苗頭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并報主管領導。

  (4)對壓力容器操作工人、維修工人進行經常性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以不斷提高他們的責任心和技術素質。

  (5)負責編制壓力容器定期檢查和維修計劃,組織制定修理技術方案,對勞動部門提出監察意見,負責整改落實。

  (6)參加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并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的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報告。

  礦山管理制度 12

  1、廠礦(車間)安全員在廠礦礦長(車間主任)的領導下,負責廠礦(車間)的安全技術工作,協助廠礦礦長(車間主任)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參加廠礦(車間)制訂、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編制廠礦(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4、搞好本廠礦(車間)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考核工作,具體負責新入廠人員的廠礦(車間)安全教育,督促檢查班組、崗位安全教育的執行情況。

  5、組織好本單位的安全月、安全日活動,經常組織預防事故演習。

  6、參加廠礦(車間)擴建、改建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對竣工和設備改造、工藝變動安全設施的驗收。

  7、檢查落實各級動火措施,確保動火安全。

  8、每天對現場進行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并進行考核;對緊急情況和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

  9、負責廠礦(車間)安全設施、防護器材、滅火器材和事故隱患管理,掌握廠礦(車間)塵毒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10、參加廠礦(車間)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做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11、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12、完成各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礦山管理制度 13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公司應急管理工作,提高應對風險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應急管理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職責明確,快速反應”的'原則,

  2.應急管理分“預防、準備、響應和恢復”四個過程。主要內容包括: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應急救援預案管理、應急培訓、應急演練、應急物資保障等。

  3.成立以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組長,主管安全生產負責人為副組長,安監科長、各采區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應急管理辦公室設在安監科,并負責日常管理。

  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寫與修訂。

  5.應急管理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應急管理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事故預防、危險辯識、事故報告、應急響應、各類事故處置方案、基本救護常識、避災避險、逃生自救等。

  6.應急演練。根據年度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分別安排一次桌面演練和綜合演練,強化職工應急意識,提高應急隊伍的反應速度和實戰能力。安監科負責做好演練記錄和總結。

  7.應急通訊設備保障。公司要對電話、對講機、手機等通訊器材進行經常性維護或更新,確保通訊暢通。

  8.應急救援物資保障。根據公司預案做好應急救援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工具、材料、藥品等保障工作。確保經費、物資供應,切實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并對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要定期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確保性能完好。

  9.應急處置。事故發生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以營救遇險人員為重點,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要及時組織受威脅群眾疏散、轉移,做好安置工作。

  10.成立兼職救護隊,人員由各科室、采區主要負責人及業務骨干組成,并進行經常性訓練,熟練掌握基本的救護常識和救援能力。

  11.應急救援協議。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與地方政府預案、上級主管單位及相關部門的預案和應急組織相銜接。

  13.應急管理費用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財務部門予以保障。

  礦山管理制度 14

  1、廠礦(車間)安全員在廠礦礦長(車間主任)的領導下,負責廠礦(車間)的安全技術工作,協助廠礦礦長(車間主任)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參加廠礦(車間)制訂、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編制廠礦(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4、搞好本廠礦(車間)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考核工作,具體負責新入廠人員的廠礦(車間)安全教育,督促檢查班組、崗位安全教育的執行情況。

  5、組織好本單位的安全月、安全日活動,經常組織預防事故演習。

  6、參加廠礦(車間)擴建、改建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對竣工和設備改造、工藝變動安全設施的驗收。

  7、檢查落實各級動火措施,確保動火安全。

  8、每天對現場進行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并進行考核;對緊急情況和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

  9、負責廠礦(車間)安全設施、防護器材、滅火器材和事故隱患管理,掌握廠礦(車間)塵毒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10、參加廠礦(車間)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做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11、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12、完成各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礦山管理制度 15

  為了加強采場安全管理,防止采場頂板、邊幫松石和礦堆滾石傷人,保證采場出礦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一、各采場作業前以及作業過程當中,必須全面處理頂板和邊幫松石,不留安全隱患。

  二、采礦作業從始至終,每次爆破后都必須進行松石處理,敲幫問頂。

  三、采場采礦結束,無論頂板是否穩固,都必須采用錨桿加鐵絲網護頂。

  四、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和工程隊安全管理員必須每班對采場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確保采礦安全。

  五、采場爆破后或出礦前,風鉆工必須先進入采場排險,消除安全隱患,確認安全之后方可出礦;出礦過程中出現不安全因素時,出礦工可根據情況排除,但須有安全員在場指導,嚴禁出礦工單人進行排險作業。

  六、采場出礦作業應保證有良好的照明,每人應配有6v礦燈一盞。

  七、嚴禁在礦堆傾角較大,有滾石滑落的`情況下冒險進行出礦作業。

  八、嚴禁出礦時一人推二重車(一車有人,一車無人自由滑行)。

  九、嚴禁在松石可能掉落或滾落的范圍內進行排險和出礦作業。

  十、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加強采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安全檢查和安全監督管理,杜絕“三違”,嚴肅處理違章違規行為。

  礦山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更好地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國家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法》,適應國家不斷發展的安全生產形勢的需要,確保公司安全生產持續進行,擬定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

  二、為了加強公司安全生產方針的規范化管理,確保公司安全生產方針的制定、傳達、評審與修訂等環節的科學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十堰罕王德山礦業有限公司。

  第二章實施

  三、成立安委會領導下的安全生產方針工作小組,小組成員必須有三分之一的一般員工;安全生產科科長任安全生產方針工作小組組長,負責安全生產方針各環節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本制度指的方針即為公司擬定的安全生產方針的簡稱。

  五、制定方針時,制定方針人員必須充分考慮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方針的內容應體現出企業的風險特點與核心業務;所制定的'方針應簡明扼要,易于理解,并能充分體現公司安全生產方針的總目標以及對持續改進安全績效的承諾。

  六、方針工作小組所起草的方針草案交由公司廣大員工討論、溝通后定稿,并以文件化形式由總經理簽發。

  七、公司各部門、各車間及班組負責人要通過班前會、崗前培訓與再教育等方式認真組織廣大員工學習,了解方針其內容及含義。公司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承諾,履行各自的職責,并簽訂責任狀,逐級進行考核。

  八、制定和完善有關保證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從制度層面上保證安全生產方針的落實。

  九、方針工作小組要定期通過問卷調查、座談等方式對方針的適應性進行評定,對不適應的部分要及時進行修訂。

  礦山管理制度 17

  1、企業結合實情,每年都設立文件化的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制訂《年度安全生產責任狀》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向各車間班組分解,并參與績效考核。

  2、制定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實施計劃,對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實施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測或評價,在需要時對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進行及時的'修正或更新。

  3、礦山企業應確保全年工亡事故為零,重傷事故為零,職業病發生為零,輕傷負傷率≤3‰;主要設備設施檢測到位,平均無故障時間達到85%以上;企業安全教育和培訓率為100%;危險源監控有措施、監測到位,隱患整改率為100%。

  4、企業制定《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實施計劃》對各級管理層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的完成情況要求每年進行一次評價,每季度進行一次小結;

  5、建立各類安全生產臺帳,依據《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考核辦法》對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實施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測。

  6、為實現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提供人力、財力、物力和技術資源。

  礦山管理制度 18

  一、排險工每日、每班、每個采場在排線時間內必須堅持“敲幫問頂”。

  二、采場爆破后,待炮煙散盡,排險工應進入采場,仔細檢查頂板與邊幫,并徹底排除采場松石、懸石;對無法排除干凈需要爆破處理的'頂板與邊幫,必須交待后期操作人員,并于安全隱患處做好明顯標志。

  三、排險工在排除頂板與邊幫險情后,下班時要在排險記錄上簽字,并注明排險內容和排險程度。

  四、在無法排除采場安全隱患時,排險工有權封停該采場,并及時向坑口安全管理員匯報情況。

  五、安全員必須每天仔細監督檢查各個采區與巷道的頂板邊幫松石。

  六、安全員在井下遇到安全隱患排除難度大的情況時,必須組織坑口有關管理人員進行分析排除。

  七、當采場與巷道安全隱患比較嚴重時,安全員要做好交接班與臺帳記錄,需定時、定人督促檢查,及時排除。

  八、安全員協助和指導排險工做好排險工作,堅決做到先安全后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礦山管理制度 19

  在公司副總經理的領導下進行生產、營銷活動,所以本場實行副總經理領導的場長負責制。

  1、在公司副總經理的領導下,主持本場的安全生產、營銷、后勤、財統籌全面工作。

  2、貫徹、執行各級政府部門的文件,及時組織向員工傳達,重要問題組織員工學習討論。

  3、協助經理做好外聯工作,處理場內大、小事件。

  4、貫徹執行公司副總經理的指示及安排。

  5、及時向公司副總經理匯報安全生產及營銷和管理情況。

  6、指導下屬人員的工作,督促檢查下屬人員大會,向員工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7、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措施計劃、組織安全大檢查,負責突發事件的`處理,處理員工的違章紀行為。

  8、審批1000-3000以下的購物計劃。

  ⑴、3000元以上的配件購進計劃應報副總經理審批。

  ⑵、購大宗配件(3000元以上)應提前兩報計劃交副總經理審批。

  ⑶、購1000元以上非生產上需用的常規物資應報副總經理審批。

  ⑷、3000元以上的急需物資可用電話與副總經理聯系,非常緊急的用款、(指特殊用途)可事后向副總經理報告。

  礦山管理制度 20

  第一條公司所屬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條公司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開工生產。對已經在進行生產的,要進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條礦山建設工程必許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并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四條各生產車間或作業面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五條各生產車間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在進入生產現場入口處醒目地樹立操作規程和安全要求。

  第六條各生產車間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第七條各生產車間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八條各生產車間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災;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十一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

  第十二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三條各生產車間廠長、主管副總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公司總經理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負總的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定期向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公司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十五條公司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公司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公司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公司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機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生產管理部匯報公司領導后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十九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條公司綜合部負責組織各生產車間落實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安全保衛部參與督促檢查。

  第二十一條公司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充分與所屬地政府和醫療機構合作。

  第二十二條公司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分配給各生產車間。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會同財務部共同管理費用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公司各生產車間要無條件接受政府安全生產堅督管理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六)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二十四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公司任何礦山生產車間,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機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根據要求各礦山生產車間要立即處理。

  第二十五條如發生礦山事故,公司各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和無條件地參與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如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公司負責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如發生重大礦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八條公司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二十九條礦山事故發生后,應當盡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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