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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通用10篇)
現如今,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用。
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第七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三章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
第十三條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
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引起的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用
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阻撓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
(二)無正當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勞動者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屬于本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 2
一、教體局安全辦每學期至少對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片區教研室、直屬事業單位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二、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片區教研室、直屬事業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每周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分管安全工作的主管領導每月至少組織對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單位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每季度至少組織對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一次檢查。
三、檢查、監察的內容主要包括:校舍房屋安全、日常安全管理、校園內外治安環境、消防安全、食品衛生安全、交通安全等。
四、檢查、監察主要采取 “一聽”、“二查”、“三落實措施”,確保檢查、監察效果。
五、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隱患,責任單位能夠立即整改的必須整改,確實一時無法徹底整改的`,必須落實補救、監控措施和整治方案,并立即逐級上報。
六、各級在組織檢查、監察時必須有的放矢,找準安全隱患。凡因檢查、監察工作不到位,走過場,造成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并嚴肅處理。
七、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 3
一、城建監察執法人員上崗執勤巡查前要整理著裝,檢查裝備,帶齊有關法律文書、收費票據和罰款單據。
二、城建監察執法人員在規劃區域內、對責任書中主要職責進行巡查,切實履行職責,并在轄區重點路段保持不間斷巡查,提高巡查密度,避免巡查盲區,嚴禁對發現的.違章行為視而不管,造成管理疏漏。
三、對各類違法行為應在違法行為發生后24小時之內及時發現并查處。
四、城建監察執法人員值勤巡查時須遵章守紀,堅守崗位,不做與執勤無關的事情,工作細致認真,嚴格執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
五、城建監察執法人員要堅持依法行政,嚴格按執法程序辦事,糾正違章時,應按照法規,講明道理,文明執法。
六、城建監察執法人員查處違章時,規范填寫法律文書,嚴禁使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單據。
七、城建監察執法人員應將罰款和暫扣物品在當天上繳入庫,不得挪用和擅自處理。
八、城建監察執法人員應愛護交通工具和有關裝備,保持聯絡暢通,巡查中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并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系。
九、城建監察執法人員執勤時,舉止端正,文明執勤,做到“三理”;“四心”;“四不準”。
十、城建監察執法人員巡查執勤后要按時填寫巡查工作日志及有關文書,便于備查。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 4
為了加強我校行政監察,明確監察工作職責,維護行政法紀,嚴肅有效地開展監察工作,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監察在校長直接領導下開展行政監察工作,其監察業務由校領導并直接受縣教育局監察室的工作指導,督察和協調。
二、監察員配備要求:原則性強,廉潔奉公,作風正派,客觀公正,敢于同歪風邪氣作斗爭,德才兼備,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三、在監察員中,增強監察力量,拓寬監察渠道,做好監察工作。
四、監察對象主要是:學校行政部門,教職工違反政紀的調查處理。
五、監察負責監督性質人員對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法規及其他政策,法律,法規,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監察檢查對學校行政的決定,決議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六、經校長的批準,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和學校決定,決議,規章制度等政紀的行為。
七、受理對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揭發,控告,舉報。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八、監察員依據法律法規對監察對象具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并要對監察對象的考評,評議,任免等提出意見。
九、協助校領導及有關部門對行政人員及教職工進行遵紀守法,清正廉潔的教育。
十、搞好與縣紀委,組織,人事,保衛等部門在工作中的配合和協作。
十一、完成校領導,上級監察機關交辦的監察任務。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 5
為了搞好機關的行政管理和民主監督,增強工作的透明度實行政務公開,提高干部職工的參政議政意識,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組織機構
1、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辦公室的一名副書記擔任,副組長由一名具體抓行政工作的常委擔任,成員由辦公室、信訪室等有關科室主任或人員組成。
2、政務公開工作監督小組。組長由另一位副書記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執法監察工作的常委擔任,成員由執法室,黨風室等有關科室主任或干部組成。
二、公開的內容
1、財務收支情況。公開財政部門撥入委局的業務經費、委局商品房出租租金、芒果場承包款、查辦案件沒收的贓款等收入情況,公開招待費、旅差費、燃料費、會議費、維修費等其它費用開支情況。
2、信訪工作情況。公開收到的信訪件數、屬業務范圍件數、非業務范圍件數、自辦信訪件數、辦結件數、下轉其它部門處理的信訪件數、下轉且需回報的件數、已回報的'件數。
3、案件檢查工作情況。公開已立案的違紀案件數、正在查辦的案件數、已辦結移送審理部門的案件數。
4、案件審理工作情況。公開已受理的案件數、正在審理的案件數、已審結的案件數、做出黨紀政紀處分的人數、涉及科級干部的案件數與人數、受理申訴案件數等。
5、其它需要公開的項目,如執法監察的立項數等。
三、公開的方式與時間
在委局辦公室設立公開欄,每季度定期公開一次,公開時間為下一季度月初8日。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 6
一、××市節能監察監測中心的行政公章和各類專用公章(法人章、行政處罰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章等)由綜合管理室明確專人負責管理。
二、正式文件和法律文書蓋章按行文程序辦理。首先,經中心主管副主任(或總工程師)審核簽字后,填寫用印登記冊,用印經辦人員要在登記冊上簽字,然后經中心主任簽字后方可蓋章。印章管理人員要嚴格按照審核份數蓋章,并按規定留存文件和文書。
三、非正式文件需蓋章的,先根據需蓋章的內容由中心主管副主任(或總工程師)審核簽字后,填寫用印登記冊,用印經辦人員要在登記冊上簽字,程序齊全后方可蓋章。需中心主任簽字的'重大事項,需主任簽字后方可蓋章。重要事項蓋章,需要留底存稿,歸檔入冊。
四、不準在空白紙上蓋章,不準開空白介紹信,如確實因工作需要,須經中心主任批準,并認真登記,專人保管,事后詳細報告用項。沒用完的要交回綜合管理室銷毀。
五、印章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印章使用制度,對違反規定的文件和信函,有權拒絕蓋章,并向中心主任報告。蓋章時,印章管理人員要嚴格對有關內容、登記等進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蓋章。對私自用章,實行責任追究制度,視情節嚴重給以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制度解釋權歸綜合管理辦公室。
七、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 7
為了保證監察審計處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嚴肅性,按照醫院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
1、以監察審計處的名義對內報送的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科室審計盤點記錄,其它以需要監察審計處名義報送的文件、材料等。
2、使用監察審計處印章時,必須認真填寫完整的《蘭大二院監察審計處印章使用登記表》,登記表由印章管理人員管理,監察審計處存檔(保留3年)。
3、嚴禁在空白紙張(含證件、表格)等上面加蓋印章。
二、印章的管理
1、監察審計處長對印章的管理負責,并指定專人作為部門印章的'保管人。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將印章放在桌上。保管人不在時必須把印章鎖好,如有丟失要立即報失。
2、使用印章須經部門負責人(科長、或處長)審核簽字后方可蓋章。
3、部門印章未經部門負責人批準,任何人不允許使用公章。
4、蓋印人一般為印章保管人。如蓋印人不在,可委托其他工作人員蓋印,但用印均須注意以下事項:
(1)蓋印人須征得用印負責人的審批意見,審查用印文件的內容、格式,確認無誤后方可用印。
(2)蓋印時圖章清晰、端正,位置適當(一般應蓋在文件的落款與日期之間,騎年壓月處)。
(3)蓋印后要做好《蘭大二院監察審計處印章使用登記表》登記,填寫包括:用印日期、內容摘要、批準人、用印部門、用印人以及留存材料等內容,并保存好用印其他依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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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打造“陽光計生",強化服務功能,提高行政效率,樹立良好形象,現制定政務公開制度。
一、政務公開的主要內容
(一)向社會公開的內容:辦事職責、辦事依據、辦事條件、辦事程序和辦事紀律;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計劃生育目標運行情況;計劃生育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情況;社會撫養費標準及征收收情況;其他需要或群眾要求公開的內容。
(二)局機關內部公開的內容:領導干部執行廉潔從政準則情況;內部財務收支情況;固定資產招投標情況和應向本局職工公開的'其他情況。
二、政務公開的形式
(一)新聞媒體公開。對群眾關注的熱點工作通過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公開。
(二)會議公開。在全縣計劃生育工作會議、部門聯席會議、具體業務工作會議上公開有關工作情況。
(三)公開欄公開。在主要辦公場所內設公開欄,公布應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四)文件公開。應向社會公開的工作可根據情況制發文件公開。
(五)網絡公開。通過有關網站公開相關工作情況。
三、政務公開時限
根據公開項目的內容不同分為長期公開、定期公開、及時公開。
四、政務公開的管理與監督
局機關辦公室在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機關政務公開工作,對不按規定進行政務公開的單位,報局政務公開領導導小組進行處理,對其負責人可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使用等處理,局監察室對局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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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體現我縣政務服務工作“便民、規范、陽光、高效”的服務宗旨,切實提高服務效率和水平,著力轉變機關作風,結合政務服務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政務服務大廳窗口工作人員應當切實轉變作風,增強服務意識,強化服務觀念,熱情接待每位辦事人。同時要加強業務學習,熟練掌握本行業本部門的業務知識。
第三條 辦事人到窗口申請辦理或咨詢政務服務事項時,窗口工作人員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該事項的辦理程序及所需申報材料等,主動提供相關示范文本、表格和資料,或告知當事人免費獲取相關示范文本、表格和資料的途徑。
第四條 窗口工作人員在受理政務服務事項時,對辦事人遞交的申報材料應認真審查,對申報材料中存在的問題要一次性指出,并指導辦事人更正。依法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辦事人當場更正;不能當場更正的,應當將指出的問題和提出的修改意見詳細記錄在材料審查記錄欄中,并出具書面補正通知書告知辦事人需補齊補正的材料。
第五條 窗口工作人員在接待辦事人的'咨詢時,應當熱情、主動,并做好詳細的書面記載。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況和不熟悉業務為理由,要求辦事人到部門咨詢或到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如果辦事人咨詢的事項不屬于本窗口業務,應主動將辦事人帶到相關窗口或熱情指點有關窗口所在的位置。
第六條 由于窗口工作人員一次性告知不到位、不全面,讓辦事人多跑路、多耗時引起投訴,經查屬實的,嚴格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 10
一、城建監察執法人員上崗執勤巡查前要整理著裝,檢查裝備,帶齊有關法律文書、收費票據和罰款單據。
二、城建監察執法人員在規劃區域內、對責任書中主要職責進行巡查,切實履行職責,并在轄區重點路段保持不間斷巡查,提高巡查密度,避免巡查盲區,嚴禁對發現的違章行為視而不管,造成管理疏漏。
三、對各類違法行為應在違法行為發生后24小時之內及時發現并查處。
四、城建監察執法人員值勤巡查時須遵章守紀,堅守崗位,不做與執勤無關的事情,工作細致認真,嚴格執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
五、城建監察執法人員要堅持依法行政,嚴格按執法程序辦事,糾正違章時,應按照法規,講明道理,文明執法。
六、城建監察執法人員查處違章時,規范填寫法律文書,嚴禁使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單據。
七、城建監察執法人員應將罰款和暫扣物品在當天上繳入庫,不得挪用和擅自處理。
八、城建監察執法人員應愛護交通工具和有關裝備,保持聯絡暢通,巡查中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并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系。
九、城建監察執法人員執勤時,舉止端正,文明執勤,做到:
“三理”(糾正違章有理、宣傳教育講理、處罰尺度合理);
“四心”(調查核實要細心、說服教育要誠心、對方不服要耐心、糾正違章要公心);
“四不準”(不準打人、不準罵人、不準搜身、不準體罰)。
十、城建監察執法人員巡查執勤后要按時填寫巡查工作日志及有關文書,便于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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