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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管理規章制度規定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醫療管理規章制度規定,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醫療管理規章制度規定1
為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切實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醫保醫師是指執業醫師或有醫療處方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具有統籌基金支付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注冊執業,愿意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服務,并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的醫師。
第二條醫保醫師為參保人員提供服務時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熟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熟練掌握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自覺履行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的各項規定。
(二)認真核對參保就醫人員相關證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醫、住院等現象。
(三)認真書寫門診(住院)病歷、處方等醫療記錄,確保醫療記錄清晰、準確、完整。
(四)堅持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誘導過度醫療。
(五)堅持首診負責制,執行逐級轉診制度,不得診斷升級,不得推諉、拒收病人,嚴格入出院標準,不得以各種借口使參保人員提前或延遲出院。
(六)嚴格落實住院參保患者每日費用清單制度,對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的藥品、診療項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參保患者,并經本人或家屬簽字同意。
(七)認真審核參保人員就診記錄避免重復開藥、重復檢查,嚴格執行門診、住院帶藥相關規定。
(八)能夠協助醫療保險部門開展的基金檢查、門診慢性病、門診大病評審等工作。
第三條醫保醫師登記備案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定點醫療機構聘任的醫師,可隨時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醫師申請表》,向所在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師執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對醫師申報材料的收集、審核和匯總,并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報送《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醫師申請表》、《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醫師申報人員匯總表》(含電子版),經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后,即可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三)市級統籌前確認的市本級醫療保險定點機構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報送。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按所在行政區域分別報送,各縣區匯總后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四條醫保醫師執業地點發生變化的,要按規定的程序,重新進行登記備案。醫保醫師退出定點醫療機構執業的,定點醫療機構要及時辦理注銷手續。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多點執業的醫師,要分別向相應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第五條醫保醫師每年度初始積分為12分,考核時根據本年度考核查實的違規情形進行扣分,扣分分值記錄在考核年度,積分和扣分不跨年度累積,多點執業的醫保醫師在不同執業地點違規,扣分分值累計計算。
第六條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對醫保醫師醫保服務行為的監管,通過日常管理、網絡監控、專項檢查、費用審核、受理投訴舉報等途徑,對醫保醫師執行醫保政策、履行醫保服務協議以及醫保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七條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扣分6分以下的,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責成其所屬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誡勉談話;滿6分的,暫停醫保醫師醫保服務3個月;滿9分的,暫停醫保醫師醫保服務6個月;滿12分的,暫停醫保醫師醫保服務1年。暫停服務期限可跨年度執行。
第八條第一次年度內醫保醫師累計扣12分以上的`,一年后可重新進行醫保醫師登記備案;第二次三年后可重新進行醫保醫師登記備案;第三次不再進行醫保醫師登記備案。
第九條醫保醫師被暫停醫療保險服務后要寫出書面檢查,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并認真學習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待暫停期滿后,可重新申請醫保醫師登記備案。
第十條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負責全市醫保醫師信息管理工作,建立醫保醫師誠信檔案,對考核、違規處理等相關情況記錄在案。縣區發現的醫保醫師違規行為應及時向市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市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應將處理結果進行備案,并定期對醫保醫師違規行為進行通報。
第十一條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應在處理決定作出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相關處理決定告知違規醫師所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違規醫師本人。
第十二條醫保醫師對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存在異議的,可在接到書面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通過所在單位向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提出意見,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應認真研究,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合議后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被中止或解除定點服務協議的,該醫療機構的醫保醫師服務權限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十四條非醫保醫師和取消登記備案的醫保醫師提供醫療服務產生的相關費用(急診、急救除外),基金不予支付,由所在定點醫療機構負責。
第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制定本單位醫保醫師管理辦法。定期對醫保醫師進行醫療保險政策培訓,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課時,培訓情況應及時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報。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定期舉辦培訓班,重點對年度扣分較高的醫保醫師進行政策培訓。
第十六條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公開投訴電話,暢通舉報通道,及時掌握醫保醫師為參保人員服務情況。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醫療管理規章制度規定2
一、驗收人員應對購進藥品進行逐批驗收;待驗收的藥品應放在待驗區,并在當日內驗收完畢。
二、驗收藥品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藥品的外觀形狀、內外包裝、標簽、說明書及標識逐一進行檢查。
1、藥品的包裝和所附說明書應有生產企業名稱、地址、有藥品的品名、規格、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
2、標簽或說明書上應有藥品的成分、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及貯藏條件等。
3、中藥飲片及中藥材應有包裝,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每件包裝上,中藥材應標明品名、產地、日期、調出單位;中藥飲片外包裝應印有或貼有標簽,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生產批號、生產日期等。
4、進口藥品。其內外包裝的標簽應有中文注明的藥品名稱、主要成分及注冊證號,其最小銷售單元應有中文說明書。應憑《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進口藥品批件》及《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進口藥品通關單》驗收;進口預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應有《生物制品進口批件》復印件;進口藥材應有《進口藥材批件》復印件。
三、驗收合格的藥品方可入柜臺(貨架),并在驗收單上簽字或蓋章,并注明驗收合格字樣,對貨單不符、質量異常、包裝不牢固或破損、標志模糊或有其他問題的藥品,應不得入柜臺(貨架)。
四、驗收藥品應填寫藥品驗收記錄。
醫療管理規章制度規定3
為使我院控煙活動深入開展,給廣大患者和醫務人員營造一個無煙、清潔、健康的工作和就醫環境,特制定本制度,請全院職工嚴格遵照執行。
一、本院員工應自覺拒絕煙草,積極控煙。對自愿戒煙的員工,由醫院免費提供戒煙服務和戒煙藥品。對成功戒煙的員工,由支部提出申請,經控煙辦公室審核后,醫院給予全院表彰和一定金額的獎勵,同時發放證書,并在院內網站上進行宣傳。
二、本院員工應自覺遵守控煙相關規定,進入醫院后不得在院內非吸煙區吸煙。如經發現,首次予以批評教育,第二次給予嚴重警告,以后每發現一次扣罰當事人50元,并在全院通報批評,同時扣除所在科室當月控煙獎勵款,取消科室、科主任及其本人年度評優資格。
三、凡本院員工發現本科室或其它科室的員工在院內非吸煙區吸煙并勸阻無效時,可向控煙辦巡視督導組報告,督導組經現場察看屬實,即對吸煙者進行處罰。對報告人予以一定金額的獎勵,獎勵款由罰款中支出。
四、進行無煙科室評比。
控煙辦公室每周一次對醫院各科室進行控煙情況檢查,并記錄。
支部控煙工作小組每周不定期對科室進行控煙情況檢查,并記錄。
控煙巡視員每天不定期對所屬包干區域進行控煙情況檢查,并記錄。
所有的檢查情況每月1次匯總到控煙辦公室,控煙辦公室對檢查情況進行分析,并對控煙工作做得出色的`科室給予全院公開表揚,授予“無煙科室”流動紅旗,該評比與年終考核和中層干部績效掛鉤。獲得年度“無煙科室”流動紅旗的科室年終評先時優先。
五、科室管轄范圍內發生吸煙現象或發現煙蒂,或本科室員工違反控煙規定,由該科主任負監管失察之責,對該科室公開批評,扣除該科當月的控煙獎,并要求在規定時間內予以整改。
醫療管理規章制度規定4
一、總則:
醫療設備是醫院進行經營活動的物資基礎,是構成醫院正常經營的重要組成要素。醫療設備管理是在醫療設備維修管理的基礎上對醫療設備進行的綜合管理。醫療設備狀況的好壞,直接影響醫院經營的進度,效率的提高和效益的提高。
(一)醫療設備管理的任務
(1)根據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的原則,正確地選購醫療設備,為醫院提供優良的技術裝備。
(2)保證醫院醫療設備經常處于最佳的技術狀態。弄清醫療設備的技術規律,運用先進的檢測、維修手段和方法,靈活采取各種維修方式和措施,維修保養現有醫療設備,使之處于最佳狀態。
(3)提高醫療設備管理的經濟效益。加強醫療設備的經濟、組織管理,降低醫療設備管理各環節的費用。
(二)醫療設備管理的內容
(1)實行醫療設備全過程管理
即從醫療設備進院驗收、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檢查修理到配件購置、醫療設備更新改造,以及日常登記、保管、報廢等進行全過程管理。
(2)對醫療設備從工程技術,經濟和組織管理全面進行綜合管理。
(3)實行醫療設備全員管理
即醫療設備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共同負責,做好使用、保養、檢查、維修等工作以解決醫療設備分布廣、專業性強的問題。
二、新增醫療設備管理規定
第一條本公司各部門需用置的醫療設備經批準購買后,須報醫療設備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條醫療設備管理部門進行技術咨詢,方可確定裝修項目或增置電器。
第三條醫療設備項目確定或醫療設備購進后,醫療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施工安裝,并負責施工安裝的質量。
第四條施工安裝試機后,由醫療設備管理部門及使用部門負責人驗收合格后填寫
第五條醫療設備管理部門應及時建立
三、醫療設備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醫療設備儀器使用前,醫療設備管理人員要與人事部配合,組織
操作人員接受操作培訓,安排技術人員講解。
第二條使用人員達到會操作,清楚日常保養知識和安全操作知識,熟悉醫療設備性能后,醫療設備管理部門簽發醫療設備操作證,上崗操作。
第三條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遵守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定的各項運行記錄。
第四條為保證醫療設備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門應設一名兼職醫療設備管理員,協助醫療設備管理部門人員對醫療設備進行管理,指導本部門醫療設備使用者按操作規程正確使用。
第五條醫療設備管理部門要指派人員與各部門兼職醫療設備管理員,經常性地檢查醫療設備壯況,并列入員工工作考核內容。
四、醫療設備事故分析處理辦法
第一條發生醫療設備事故,醫療設備管理部門、值班人員要到現場察看、處理,及時組織搶修。
第二條發生醫療設備事故的操作人員及當事人將事故時間、原因、醫療設備損壞程度、影響程度等作記錄上報本部門負責人。
第三條醫療設備管理人員、值班人員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織進行事故分析,寫出
第四條人為事故應根據情況按
第五條屬醫療設備自然事故,維修部進行處理,采取防護措施。
五、醫療設備檢修保養規定
第一條醫療設備管理人員編制醫療設備檢查保養計劃,報部門負責人審核,呈報院長批準后執行。
第二條使用部門根據批準的檢修保養計劃,安排具體人員負責實施。
第三條檢修保養人員應及時在
六、醫療設備日常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條使用部門的醫療設備發生故障,須填寫
第二條醫療設備管理部門接到通知,隨即在
第三條維修工作完畢,主修人應在
第四條緊急的醫療設備維修,由使用部門用電話通知,由醫療設備管理部門先派人員維修,同時使用部門補交
第五條維修部門不能修復的,由使用部門負責在登記簿上注明原因,應采取特別措施,醫療設備管理部門聯系外請盡快修復。
七、醫療設備運行動態管理制度
第一條醫療設備運行動態管理,是指通過一定的手段,使各級維護與管理人員能掌握醫療設備的運行匯況,依據醫療設備運行的狀況制訂相應措施。
第二條建立健全系統的醫療設備巡檢措施。
各作業部門要對每臺醫療設備,依據其結構和運行方式,定出檢查的部位(巡檢點)、內容(檢查什么)、正常運行的參數標準(允許的值)并針對醫療設備的具體運行特點,確定出明確的檢查周期,第三條建立健全巡檢保證體系。
崗位操作人員負責對本崗位使用醫療設備的所有巡檢點進行檢查,醫療設備管理部門人員要負責對重點醫療設備的.復檢任務。
第四條信息傳遞與反饋。
崗位操作人員巡檢時,發現醫療設備不能繼續運轉需緊急處理的問題,要立即通知醫療設備管理部門。一般隱患或缺陷,檢查后登記,并及時傳遞給醫療設備管理部門。醫療設備管理部門還要負責將各方面的巡檢結果,匯總整理,列出重點問題及時輸人電腦并將其反饋給使用部門,便于綜合管理。
第五條動態資料的應用。
醫療設備管理部門針對醫療設備缺陷、隱患,提出應安排檢修的項目,納入檢修計劃。
重要醫療設備的重大缺陷,醫療設備管理部門應協同作業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研究,確定控制方案和處理方案。
第六條醫療設備薄弱環節的立項處理。
凡屬下列情況均屬醫療設備薄弱環節:
運行中經常發生故障停機而反復處理無效的部位。
運行中影響醫療質量和效率的醫療設備、部位。
運行達不到維修周期要求,經常要進行計劃外檢修的部位(或醫療設備)。
存在不安全隱患(人身及醫療設備安全)且日常維護和簡單修理無法解決的部位或醫療設備。
第七條對薄弱環節的管理。
醫療設備管理部門要依據動態資料,列出醫療設備薄弱環節,按時組織審理,確定當前應解決的項目,提出改進方案。
各作業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對改進方案進行審議,審定后列入檢修計劃。
醫療設備薄弱環節改進實施后,要進行效果考察,作出評價意見,經有關領導審察后,存入醫療設備檔案。
八、醫療設備故障處理辦法
第一條醫療設備發生故障,崗位操作和維護人員能排除的應立即排除,在當班記錄中詳細記錄。
第二條崗位操作人員和維護人員無力排除的醫療設備故障要詳細記錄并逐級上報,同時精心操作,加強觀察。
第三條未能及時排除的醫療設備故障,必須及時研究決定如何處理。
第四條在安排處理每項缺陷前,必須有相應的措施,明確專人負責,防止故障擴大影響。
九、報廢醫療設備管理規定
第一條醫療設備年久陳舊或壞損不適應工作需要或無再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報損、報廢之前,醫療設備管理部門要進行技術鑒定與咨詢。填寫意見書交使用部門。
第二條使用部門將
第三條報損、報廢舊醫療設備由醫療設備管理部門負責按有關規定處置。
醫療管理規章制度規定5
一、注射室工作職責
1、凡各種注射應按處方和醫囑執行,護士應掌握常用注射藥的藥理作用,毒性反應和過敏反應的臨床表現及處理原則。
2、對病人要熱情、體貼,注射前應向病人作好解釋,取得合作,并詢問病人有無過敏史。如有過敏史,禁止使用該藥。
3、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
4、密切觀察注射后的情況,如發生過敏反應或其他意外應及時進行處理并通告醫生。
5、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操作前后應洗手,操作時應戴帽子、口罩。器械要定期消毒更換,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濃度。注射應做到一人一針一管。
6、準備搶救藥品、器械,專人保管、定位放置、定期檢查,及時補充更換。
7、保持室內清潔整齊,每日紫外線消毒一次,定期細菌培養。
8、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二、消毒藥械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的消毒藥械必須是獲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證》的.合格產品。
2、根據消毒目的選擇適宜的消毒藥械和處理方法。
3、注意影響消毒效果的因素。
4、消毒液瓶應保持密閉,保證消毒藥品的有效質量(濃度)。
5、加強消毒效果監測。
6、防止消毒液的再次污染。
醫療管理規章制度規定6
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二、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三、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四、醫療機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五、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六、醫療機構不得使角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七、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戴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職稱的標牌。
八、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治的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或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十、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患者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時,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被授權負責人的.批準后實施。
十一、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十三、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十四、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及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細列項,并出具收據。
十五、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十六、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醫療管理規章制度規定7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規范醫療執業活動,促進醫療 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國務院《醫療機構 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各類醫院、婦幼保健院(所)、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室)、急救中心(站)、專科疾病防治院(所)、護理院(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及其它醫療機構。
第三條 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健康服務為宗旨。
醫療機構依法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侵犯。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和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市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藥品監督、規劃、發展計劃、物價、公安、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衛生行政部門做好醫療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醫療機構實行執業許可制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評審。
第二章 設置審批
第八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編制重慶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全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區、縣(自治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重慶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地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當地衛生事業發展規劃。
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符合市和區、縣(自治縣、市)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九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下列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
(一)一百張床位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院、療養院和康復醫院;
(二)專科醫院、婦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
(三)專科疾病防治院(所)。
區、縣(自治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前款以外的其它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按本條例第 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批準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區、縣(自治縣、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應同時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它手續并在規定的有效期內設置。
《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分別為:
(一)設置一百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為三年;
(二)設置一百張床位以下的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所)、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為二年;
(三)設置門診部、急救站、護理院(站)、衛生院、診所、衛生所(站、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及其它醫療機構為一年。
超過《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有效期未設置的,應重新申辦設置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名稱、診療科目,應當申辦變更審批手續。
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類別、規模、選址、設置申請人,應當重新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設置下列醫療機構,其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縣以上城鎮設置診所的個人,應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二)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應取得《助理醫師執業證書》或《醫師執業證書》后從事五年以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設置護理站的個人,應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并從事五年以上護理專業的臨床工作。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人員;
(四)發生責任性醫療事故和二級以上技術性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人員;
(五)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六)受吊銷醫師和護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不滿二年及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不滿二年的醫務人員;
(七)患傳染病未愈或其它健康原因不宜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七)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關聯法規:
第十五條 申請設置個體診所或者個體護理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申請書;
(二)房屋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設置申請人的身份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及體檢證明。
第十六條 申請設置除第十五條以外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申請書;
(二)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三)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設置申請人的資信證明。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擬在執業登記地址以外設置分支機構的,應按本條例的規定另行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三章 執業許可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向批準其設置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進行審批。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符合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有符合環保和安全要求的執業場所;
(四)必須具備一定的注冊資金。其最低數額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規模和類別作出規定;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的名稱由登記機關審核認定。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中心衛生院除外)的名稱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醫療機構原則上只使用一個名稱,確需使用兩個以上名稱者,必須明確第一名稱,并經登記機關批準。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地址、類別、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病床數,必須向有管轄權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不得開展核準登記科目之外的診療活動。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開展輸液業務,應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定期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
(二)限期整改期間的;
(三)經衛生行政部門考核不合格的。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
第二十三條 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許可證者應立即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經登記
機關核準后,收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非因改建、遷建、擴建,停業超過一年者視為歇業。
第四章 執業管理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必須持《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執業活動,做到一證一點,定點亮證行醫。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嚴格執行醫療技術操作規程,預防醫療差錯和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污水和廢棄物,做到達標排放,防止環境污染。
第二十八條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將醫療場所租賃、承包或變相租賃承包給其它單位和個人從事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與核準登記的名稱相符。
不得出賣或出借本醫療機構的'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單和票據;不得使用其它醫療機構的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單和票據。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組織衛生技術人員在本機構以外的場所開展診療活動,應征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意。但疑難危重病癥會診、急救等除外。
未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非醫療機構不得組織醫務人員開展診療、醫學健康宣傳及咨詢活動。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工作人員上崗,必須佩帶有本人照片、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 未經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親自診查、調查,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出生或者死亡等有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國家和市物價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診療、藥品等費用并出具依據。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國家和市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有關藥品管理的規定配備和使用藥品。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必須遵守廣告管理法律法規,不得發布不真實的醫療廣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偽造或被吊銷、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開展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 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 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三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非衛生技術人員擅自開展執業的;
(三)擅自執業的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出賣、出借、轉讓、涂改《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冒用其它醫療機構名義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三)出賣、出借本醫療機構的病歷、處方、檢驗報告單和票據;
(四)使用其它醫療機構的病歷、處方、檢驗報告單和票據;
(五)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將醫療場所租賃、承包或變相租賃承包給其它單位和個人從事診療活動的。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診療活動超過登記科目的;
(二)未經變更登記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地址、類別、床位的;
(三)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輸液業務的;
(四)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單位內部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的;
(五)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
第三十八條 未經批準發布醫療廣告或發布不真實醫療廣告的,按有關廣告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關聯法規: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內部管理混亂,直接影響醫療安全的,登記機關應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整頓期滿仍不合格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醫療機構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向醫療機構收取有關費用,應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衛生防疫、醫學科研、教學等單位設置的開展診療活動的機構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適用本條例。經批準向社會開放的駐渝軍隊醫療機構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 外國人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居民在我市開設醫療機構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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