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單位管理制度

時間:2023-05-23 18:02:1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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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單位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外來單位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外來單位管理制度

外來單位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了保障外來施工人員的施工過程作業安全和個人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參加新建、擴建、技改、檢修等工程項目的外來施工單位及外來人員,應執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公司方(甲方)必須對外來施工的單位(乙方)合法性、技術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確認。其內容:

  1、驗證乙方營業執照及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能否滿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第四條?甲方對乙方的確認,要由設備、安全聯合審查,認證后,方能委托。

  第五條?甲乙雙方要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簽訂安全協議書。合同中,必須有安全條款,明確雙方的安全工作責任。

  臨時追加的項目,除按程序補辦手續外,要由安全科審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實施。

  第六條?乙方施工前,必須落實施工或檢修方案,定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標準、定檢查制度等工作,并經甲方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條?乙方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做到:

  1、明確雙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為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

  2、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管理的'對口工作人員。

  3、甲方向乙方介紹本公司廠規廠法及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安全技術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條件。

  4、甲方有關人員陪同乙方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熟悉作業現場及環境,一同落實安全措施。

  5、甲方安全科要同乙方簽訂外來施工安全協議書。

  6、甲方對乙方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場所,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作業,并向甲方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做到:

  1、現場作業中,必須嚴格執行甲方規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電、動土等管理和審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門的批準,方可作業。

  2、施工和檢修機械,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3、負責現場施工人員不得任意將火種攜帶入生產區內,并須按公司規定著裝。

  4、現場工作人員應接受甲方主管部門的安全檢查和監督,對違章作業人員或妨礙甲方安全生產的作業,甲方有權令其糾正、處罰或停止作業。

  第九條?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自覺落實好各項安全措施,絕對保證甲方人員、生產和設施安全;及保證自身設施和人員安全。如果因管理不善及違章作業等原因造成損失或事故,一切責任由乙方完全承擔。

外來單位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了規范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

  包括外來施工單位的`資質審定、安全協議簽訂、教育、安全檢查等。

  3職責

  3.1設備科負責外來施工單位的資質審定。

  3.2安全科負責與外來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對外來人員的安全教育及施工安全進行檢查。

  4資質管理

  外來施工單位必須應有與其施工項目相對應的施工資質,由設備科負責在施工協議簽訂時審查。

  5教育及檢查辦法

  5.1外來人員在施工前,由設備科聯系安全科進行施工前的施工安全教育。施工人員到達現場后,由現場車間進行安全教育。

  5.2安全科對外來施工單位的作業過程進行不定期檢查,施工區域所屬單位負責安全確認,發現問題及時與施工單位、設備科聯系處理。

  5.3現場車間應指定專人負責對施工單位的作業進行全程質量安全監督,保證施工區域或相鄰區域的工藝、設備安全。

  6?安全協議簽訂

  6.1在每項工程或維修作業開工前,由安全科負責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

  6.2施工安全協議由施工單位、設備科、現場車間共同制定,安全科負責審核。

  6.3施工安全協議中應包括“水、電、氣”停送及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吊裝作業的管理要求。

外來單位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了規范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

  包括外來施工單位的資質審定、安全協議簽訂、教育、安全檢查等。

  3職責

  3.1設備科負責外來施工單位的資質審定。

  3.2安全科負責與外來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對外來人員的安全教育及施工安全進行檢查。

  4資質管理

  外來施工單位必須應有與其施工項目相對應的施工資質,由設備科負責在施工協議簽訂時審查。

  5教育及檢查辦法

  5.1外來人員在施工前,由設備科聯系安全科進行施工前的施工安全教育。施工人員到達現場后,由現場車間進行安全教育。

  5.2安全科對外來施工單位的作業過程進行不定期檢查,施工區域所屬單位負責安全確認,發現問題及時與施工單位、設備科聯系處理。

  5.3現場車間應指定專人負責對施工單位的.作業進行全程質量安全監督,保證施工區域或相鄰區域的工藝、設備安全。

  6安全協議簽訂

  6.1在每項工程或維修作業開工前,由安全科負責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

  6.2施工安全協議由施工單位、設備科、現場車間共同制定,安全科負責審核。

  6.3施工安全協議中應包括“水、電、氣”停送及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吊裝作業的管理要求。

外來單位管理制度4

  1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外來施工單位(包括:建筑單位、反腐單位、安裝單位、包裝單位以及各種形式的工程單位等)的安全管理,杜絕外來施工單位因安全管理不嚴而引發的各類事故,保證公司財產不受損失和員工的人身安全不受傷害,依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匯編》“承包商管理制度”制定如下安全管理規定。

  2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規范》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

  3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雇傭的外來施工或提供服務的個人或單位。

  第一章職責

  第一條公司各分管職能部門(保衛部、安監部、生產技術部、機修車間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公司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對承包商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外來施工單位應對承包的工程建設中的安全施工負全面責任。施工單位的行政正職是本單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施工負全面領導責任,應全面落實全員安全施工責任制。

  第三條公司安監部負責依據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來制訂和完善《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規定》,并負責巡檢公司范圍內外來施工單位的作業安全情況。

  第四條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要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規范》的要求,單位伍要有資質,人員要有相關作業的資格證;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入廠證及管理工作,施工單位應按公司規定提供出作業人員的資格證和照片,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為持證人員制定上崗證。

  第五條施工所在車間應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監理,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理責任。對于發現的問題,應要求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按公司《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規定》對其進行考核,對于問題嚴重者,應書面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向公司生產調度中心和安監部報告。

  第六條各職能部門協同安監部,按照公司要求對外來施工人員進行入廠前安全培訓管理,并由各職能部門負責建立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檔案、對外來施工方的資格審查、簽訂《外協安全合同》和對施工過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與協調工作。

  第二章管理規定

  (一)公司職能部門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條公司進行招標時,嚴把資格審查關,嚴禁無資質的施工單位參加投標。資格審查的內容依據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中控制程序的要求。

  第八條公司各部門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以及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盡職盡責,奉公守法。

  第九條根據分管和職責范圍,按照設計規范、施工規范嚴格把關,確保工程質量,杜絕工程質量事故。

  第十條加強對外來施工單位安全作業的監督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各種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強化安全監察工作,落實責任、保障安全。

  第十一條不得對施工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工期。

  第十二條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伍的施工器具、安全器材,因不足或存在其它缺陷但仍繼續施工的,安監部人員有權停止其施工,并根據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停工所帶來的損失由施工單位和公司安排施工的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進入施工場地,必須按照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五條不得隨意帶領與工程無關人員進入施工場地。

  (二)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各種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強化安全監察工作,落實責任、保障安全。根據施工生產進度,施工單位應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簽證、督促實施。實行安全措施自檢、互檢、驗收合格制,未經驗收的安全措施一律不準使用。

  第十七條外來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公司《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外來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作業,必須遵守:

  1、外來施工單位伍進入工作現場,必須按規定進行危險作業申請,經車間或部門同意后,方可辦理相關作業票證進行施工;屬于非危險作業的施工,由車間或部門進行安全告知后方可作業。嚴禁未經許可擅自施工。

  2、進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要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作業部位按照要求設置安全平臺、護欄,條件不具備時,必須系安全帶,掛設安全網。安全帶、安全網、安全帽必須有材質證明,使用半年以上的安全帶和安全網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腳手架搭設好后要經過檢驗方可使用。

  3、加強對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用品的管理。特別要加強對大中型施工機械的安全管理,制定具體的管理實施細則和相應的管理、使用、操作制度。

  4、所用安全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用品必須是具有相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

  5、相關現場監護人應首先對施工器材和安全防護器具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

  6、任何機械設備不準帶病作業。施工用電設備必須可靠接地,并全部安裝漏電保護器開關。機械檢修時,必須拉閘停電,電箱上鎖,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

  7、高空使用的組合鋼模、扣配件、氧氣瓶、乙炔瓶和一些散物等必須保證安全吊運,嚴禁隨意凌空拋灑。

  8、在易燃易爆區域施工,必須使用防爆工器具。

  9、大中型設備吊裝要有詳細的安全技術方案,吊裝機械、索具使用前認真檢查合格,吊裝使用的錨固點應設置在牢固可靠處并經受力分析、計算。吊裝必須組織嚴密,統一指揮,吊裝臂下嚴禁站人、停留。

  10、建筑物框架、高塔平臺、高速運轉設備、高電壓區等主要施工區的遮欄、護欄、欄桿等必須符合設計和規定要求,安全標示牌、警告牌等配備齊全并安裝牢固。在建工程的臨建設施、設備、未裝欄桿的平臺、空中通道及槽、溝、坑等都要根據具體情況做好臨時防護圍欄和警示標志。施工區各類孔(洞)溝蓋板,須符合設計要求,齊全、平整、安全、牢固。

  11、對于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下發的有關“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單”,施工單位必須按期認真整改。

  12、非施工的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必須到調度中心辦理審批手續并通知相關部門后,方可由公司相關人員帶領進入。

  第十八條外來施工單位的培訓:

  外來施工單位應加強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安全施工規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學習,堅持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對特殊工種按規定進行培訓考核,未經培訓的電工、電焊工、起重工、司機、機械作業人員、指揮人員等一律不準上崗作業。

  1、各施工單位及主要負責人進入公司時,要將所有施工人員及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報安監部備案。

  2、安監部負責與外來施工單位簽訂《外協安全合同》;組織對外來施工單位進行入司前的公司級安全培訓教育,做好培訓記錄,未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不準進行作業。

  3、各職能部門應對施工單位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其內容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等。

  第十九條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資源配置:

  1、明確安全管理組織結構,按要求配備安全員;

  2、員工資質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3、為檢修人員配備必需的個人防護用品;

  4、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設施、設備、防護器具、安全標志等。

  第二十條作業過程的監督內容如下:

  1、對于較為危險的施工作業,必須經公司相關部門檢查認可,并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2、外來施工單位應定期組織內部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3、各職能部門應采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的形式對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記錄;

  4、對于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和合同的行為或違章作業,公司相關部門有權對其進行處罰,并責令其停工。

  第三章處罰與獎勵

  一、事故處罰

  第二十一條對于違反有關安全規定,或管理不嚴造成事故的將給予事故發生單位或個人經濟處罰:

  1、施工期間發生重大傷亡或特別重大死亡事故除了按本規定處理外,還需參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和國家、地方有關法規處理。

  2、發生死亡事故,罰款20000元/人;重復性發生,加倍處罰。

  3、發生重傷事故,罰款5000元/人;重復性發生,加倍處罰。

  4、發生重大的設備事故、機械事故,罰款20000元/次;重復性發生重大事故,罰款30000元/次。

  5、施工現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罰款10000元/次。

  6、發生一般設備事故,罰款5000元/次;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罰款5000元/次。

  7、因違章發生輕傷事故,罰款300元/人次。

  8、施工、調試原因造成的試車障礙罰款1000元/次。

  9、因消防、避雷設施(包括臨時設施)不完備或起不到應有作用,造成的損失由所屬區域施工單位承擔。

  10、由于施工單位的責任對其他單位人員造成傷害或導致建設單位廠房、設備、設施損壞的,除按上述規定罰款外,應由施工單位賠償所有損失。

  11、建設單位施工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責任部門要對施工單位發生事故承擔連帶責任,發生重大事故,主要責任人罰款2000元,次要責任人罰款1000元,領導責任人罰款1000元;一般事故,主要責任人罰款500元,次要責任人罰款200元,領導責任人罰款200元。

  二、違章處罰

  第二十二條對于外來施工單位安全違章的,根據情況,分別給予當事人、當事人所在單位批評教育、口頭警告、責令整改、會議通報和經濟處罰。對違章的處罰標準如下:

  1、個人著裝及防護。

  (1)施工現場穿拖鞋、高跟鞋者,罰款20元/人次,并責令退出施工現場;

  (2)施工現場穿裙子、短褲、背心或赤膊者,罰款20元/人次,并責令退出施工現場;

  (3)在易燃易爆現場穿戴鐵釘的鞋,罰款50元/人次,并責令退出現場;

  (4)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情況的檢查考核:不戴安全帽、罰款50元(辦公室、車輛駕駛室內除外);坐安全帽者,罰款20元/人次;切割、焊接及敲打作業不戴防護鏡罰款50元;其他危險性作業未按照國家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罰款50-100元;

  (5)高空拋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者,罰款50元/人次;

  (6)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罰款50-200元;

  (7)動火、登高、受限空間、設備檢修、抽堵盲板、斷路等危險性作業未辦理作業許可證(項目建設期間在本單位辦理作業證)或者未按照作業許可證要求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每項罰款100-1000元;

  (8)現場施工人員高空作業要按照要求設置安全平臺、護欄,不具備條件的必須系安全帶,否則每人罰款50元;

  (9)在粗苯、煤氣管線(或帶煤氣作業)、焦油區域實施作業,必須使用防爆工具,違者罰款300元。發現后要求整改,但整改不力的罰款500元;

  (10)動火證作業應盡量移至于安全區域,動火作業、高空作業、起重作業、反腐等危險作業中應配備安全隔離網或警戒線,使施工現場與外界隔離,違者罰款100元;

  (11)進行氣割作業時,乙炔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小于10米,與氧氣瓶的距離不小于5米,乙炔瓶、液化氣瓶要設阻火器,所有氣瓶都要保證壓力表正常使用,壓力表不規范或漏氣,違者每項罰款50元;

  (12)非焊工作業人員嚴禁焊接作業,電焊機線路要保持完好,電源接頭要規范,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老化破損、接頭多、裸露等重大安全隱患,違者一次罰款100-1000元;

  (13)粗苯區域嚴禁使用手機,違者罰款200元;外賣粗苯過程中安全員及押運人員實施全程監護,監護過程中必須佩帶防毒面具;無人監護、無佩戴防毒面具,每項予以罰款200元;

  (14)不得亂動生產用工藝閥門等控制系統及生產設備,如果有需要必須通知車間,由操作人員進行,違者罰款500元;

  (15)焊、割作業結束后,必須及時徹底清理現場,清除遺留下來的火種,關閉電源、氣源,把焊割炬放在安全的地方,違者罰款100元。

  2、遮欄、護欄、欄桿、蓋板

  (1)土建工作面腳手架上,永久欄桿遮攔或護攔不符合要求(確因安裝需要除外,但必設臨時防護設施)的罰施工單位100元/處(誰施工、誰負責);不合格的罰款60元/處;無安全標示牌、警告牌,罰款50元/處;

  (2)工作平臺(包括腳手架平臺)不符合要求,每處罰款20元;

  (3)孔(洞)無蓋板及其它措施,罰款20元/個;通知不整改,延期一天罰款50元/個(誰施工、誰負責);

  (4)溝道無蓋板,又無防護措施,罰款20元/米;通知后不更改,每延期一天罰款50元/米;

  (5)孔洞蓋板強度或形狀不符合要求,罰款20元/處;

  (6)采用標準化蓋板,沒有或漏焊限位鐵件,罰款20元/處;

  (7)未經建設單位同意任意在樓板、平臺上開孔及墻壁上開孔、罰款200元。

  (8)隨意拆除安全設施罰款200元/處,造成他人傷害視情節輕重從嚴處置。

  3、施工機械

  (1)施工機械帶病運行,罰款500元/臺;

  (2)施工機械無安全操作規程,罰款100元/項;

  (3)大、中型起重機未進行定期的負荷試驗,罰款1000元/次。

  4、施工用電

  (1)閘刀、插座無蓋,罰款50元/個;

  (2)電源引出無插頭,罰款500元/個;閘刀電源引出掛接,罰款100元/路;

  (3)電源箱內線路零亂,罰款50元/個;

  (4)未經建設單位電源管理人員允許,擅自搭接電源,罰款100元/處;

  (5)未按規定接裝漏電保護器的,罰款50元/處,若使用失靈的漏電保護裝置罰款100元/處;

  (6)電氣設備必須專人操作,非電工人員,不得在電氣設備上實施任何操作,需要進行電氣操作時,應及時通知所屬單位電工或公司外圍電工實施,違者罰款500元;

  (7)其他未按規定使用施工電源的,罰款50元/次。

  5、腳手架及架板

  (1)在主要人行通道上架設的腳手架影響通行作業,罰款100元/處,罰款后三天之內不整改者,加罰200元/處;

  (2)腳踏板不符合強度要求的,罰款20元/塊;

  (3)散鋪架板兩端不用鐵線綁扎,罰款20元/塊;

  (4)散鋪的架板無雙欄桿措施,罰款100元/跨;有護欄無防上下滑落措施,罰款50元/跨;

  (5)上、下腳手架要有符合規程的爬梯,若沒有或不符合要求罰款50元/處;

  (6)斜道腳手架必須有雙欄桿和防滑措施,無雙欄桿或防滑措施罰款100元/處。

  6、安全網

  (1)無安全平網、立網;安全網不全或者滯后,50-500元/處;

  (2)安全網破損,整改通知發出2天內未處理,100-1000元/處。

  7、其他

  (1)對不服從公司相關職能部門管理的,罰款200元/次;因不服從安全監察管理,打罵公司有關安全管理人員的從重處罰,并責令清除出施工單位,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2)施工現場發現有與施工無關的閑雜人員逗留、亂竄,罰所在區域施工單位50元/人次;

  (3)施工車輛在廠內行駛時,主干道時速不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車間、倉庫及拐彎處時速不超過5公里,每發現超速罰款100元/輛次,不戴防護帽進入生產區,違者罰款200元;

  (4)對于安全檢查中查出的安全隱患,不按期整改又不采取其他防護措施的,每處罰款100-1000元;

  (5)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的,每位從業人員對項目部負責人罰款50-100元;

  (6)用電設備不符合安全要求;私自亂接、亂扯亂拉電線等違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的行為,罰款100-500元;

  (7)嚴禁在軌道上、五大車劃線處停留、休息的罰款100-1000元;

  (8)其他違反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現象每項罰款50-1000元。

  (二)對于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和生產部門的安全違章,將根據情況,分別給予當事人或其單位批評教育、口頭警告、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違章處罰標準如下:

  1、進入施工現場不按規定穿戴安全防護用品,罰款50元/人次。

  2、工作不負責任,發現施工單位違反本制度安全規定要求,不及時制止或要求其整改者罰款50元/次。

  3、違反本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罰款100元/次。

  4、帶領與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施工場地或區域的,罰款100元/次;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未加及時制止的,罰款100元/次。

  5、未按規定安排施工監護人員,或監護人員不能盡職盡責的,罰款200元。

  6、由于監管不到位,沒有及時發現施工存在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按照事故損失大小和影響工期長短,給予責任人或部門相應處罰。

  三、獎勵

  對于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到位、安全措施落實,在較長時間內(半年以上)從事較大項目風險施工不出現安全事故,在各級安全檢查中無違紀違規行為的施工單位,經公司領導研究同意后,給予安全獎勵。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對施工單位或其人員的經濟處罰將以通報的形式下發,罰款從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相關制度:

  1、《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2、《安全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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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單位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了保障外來施工人員的施工過程作業安全和個人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參加新建、擴建、技改、檢修等工程項目的外來施工單位及外來人員,應執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公司方(甲方)必須對外來施工的.單位(乙方)合法性、技術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確認。其內容:

  1、驗證乙方營業執照及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能否滿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第四條甲方對乙方的確認,要由設備、安全聯合審查,認證后,方能委托。

  第五條甲乙雙方要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簽訂安全協議書。合同中,必須有安全條款,明確雙方的安全工作責任。

  臨時追加的項目,除按程序補辦手續外,要由安全科審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實施。

  第六條乙方施工前,必須落實施工或檢修方案,定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標準、定檢查制度等工作,并經甲方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條乙方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做到:

  1、明確雙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為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

  2、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管理的對口工作人員。

  3、甲方向乙方介紹本公司廠規廠法及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安全技術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條件。

  4、甲方有關人員陪同乙方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熟悉作業現場及環境,一同落實安全措施。

  5、甲方安全科要同乙方簽訂外來施工安全協議書。

  6、甲方對乙方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場所,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作業,并向甲方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做到:

  1、現場作業中,必須嚴格執行甲方規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電、動土等管理和審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門的批準,方可作業。

  2、施工和檢修機械,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3、負責現場施工人員不得任意將火種攜帶入生產區內,并須按公司規定著裝。

  4、現場工作人員應接受甲方主管部門的安全檢查和監督,對違章作業人員或妨礙甲方安全生產的作業,甲方有權令其糾正、處罰或停止作業。

  第九條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自覺落實好各項安全措施,絕對保證甲方人員、生產和設施安全;及保證自身設施和人員安全。如果因管理不善及違章作業等原因造成損失或事故,一切責任由乙方完全承擔。

外來單位管理制度6

  一、施工前安全管理

  (一)審查資質

  1、施工前安環部、技術處必須對施工單位(簡稱方乙方)進行認真審查,不能滿足資質要求的不準從事施工作業。

  2、對乙方的安全資質要求

  (1)乙方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應具備所從事工程項目作業要求,安全資質合格證件齊全,符合施工質量要求;

  (2)必須有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和健全的安全防火規章制度,有足夠的安全專業管理人員,施工管理能力強,施工隊伍穩定、素質高;

  (3)安全施工經歷、技術力量、員工人數以及機械裝備能滿足工程項目作業要求;

  (4)安全消防設施防救護器具、職業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應滿足工程項目的需要;

  (5)有可靠的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措施,近年來未發生過重大施工質量及人身傷亡事故;

  (6)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必須經過安全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持特種作業證、證書的種類、數量應適應工程需要。

  (二)施工前,乙方負責人必須到施工所在單位(簡稱甲方)有關部門商定《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協議書》相關條款,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按要求簽訂主及其附件《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協議書》。

  (三)乙方必須向甲方有關部門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對乙方人員在施工過程中,違章違紀的罰款可以安全風險抵押金中扣除。施工結束,乙方施工人員沒有違章違紀,沒有違反《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協議書》條款及各項規章制度,應全部退回安全風險抵押金。未經甲方安全部門審核、簽字,財務部門不予工程結算。

  (四)對乙方的安全教育要求

  1、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要根據作業情況有針對性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使員工了解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辦法;作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措施;作業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搶救辦法;

  2、乙方必須由甲方施工主管部門負責聯系組織,到甲方接受安全部門對其員工的安全教育,進入生產裝置區、局部停車施工或危險要害崗位和重點部位施工,必須進行三級教育后方可進入施工現場作業。教育考核合格者取得甲方安全部門簽發的《臨時安全作業證》,方可從事作業;

  3、每項工程施工前,甲方必須在技術交底的同時進行安全交底,不進行安全交底的項目不準施工。

  (五)乙方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到甲方安全部備案,辦理機動車輛入廠通行證,否則不準進入廠區內,機動車輛進入廠區或生產裝置內,要決定服從廠區的車倆管理。

  (六)乙方應根據施工現象的需要,可合理設置作業柵、倉庫、動火區等,但需要繪制平面圖,辦理臨時建筑審批手續或動火證,經甲方施工主管部門同意,安全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如因施工需要變更時,必須重新辦理臨時建筑審批手續。要建立有關安全管理制度,設專人負責管理。

  (七)乙方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技術監督部門簽發的特殊工作作業證,并經技術監督部門當年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乙方應對參加實施高、難、險項目的`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身體檢查,患有職業禁忌癥真,不準從事特種作業。

  (八)對工、機具的準備要求

  1、乙方在施工中所需的工、機具必須符合上述的有關規定和施工現象的安全要求,具有規定的主管部門檢查或校驗合格證書。使用的壓力容器,不行經技術監督部門(或授權檢驗部門)檢驗合格,有檢驗合格證;

  2、施工前,乙方負責人要組織專人對使用的工、機具進行認真檢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嚴禁使用。檢查過的工、機具要進行登記,報甲方安全部備查。

  (九)為了加強領導、強化管理,乙方應建立必須的組織機構。隊、班、組要有專(兼)職安全人員,并派專人負責現場安全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安全工作首長責任制”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制。

  二、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生產與安全的交接

  1、甲方生產部門,以生產車間、生產管理中心、基建部、安全部為一方;以外來施工單位為另方進行檢修設備、管線、裝置的交接。

  2、填寫交接書,其主要內容:

  (1)有關系統(管線、設備)置換情況、取樣分析數據;

  (2)加盲板位置及數量,相關閥門、管線所處狀態;

  (3)儲存危險物料的部位及數量;

  (4)安全注意事項等;

  (5)交方的設備、管線、工況環境,必須達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6)交接雙方根據交接書所填寫內容到現場共同確認、確認后雙方在交接書上簽字,然后方可施工。

  (7)乙方施工結束后,甲乙雙方有關人員要共同組成檢查組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確認,當查無問題后,雙方在交接書上簽字。

  (二)乙方要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到業主的相關部門辦理施工動土作業證、動火作業證、用火證、臨時用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電氣(儀表)工作票、安全施工任務書等有關的票證書,進行作業風險評價,提出風險消減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操作規程并經業主審核。各種票、證、書必須按規定填寫簽字,工作時必須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三)雙方協商確定的施工區域的安全防火工作,由乙方全部負責,要有管理制定,責任到位,根據需要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保證道路暢通,因施工占用道路須按辦理有關短路手續。

  (四)乙方施工人員入廠后,必須在指定區域內作業。未經允許,不準到指定區域活動,不準私自動用、拆、改、損害廠區的一切設備、設備和其他物品。

  (五)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佩帶好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人員要佩帶安全標志。

  (六)乙方人員必須接受公司及甲方安全管理管理部門的監督。乙方各級管理人員應經過深入施工現象檢修工作,制止違章。

  (七)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負責,但甲方安全監察人員有權對乙方人員依法進行檢查管理對違章、違紀現象有權制止,必要時可令其停止工作,接受安全教育,并按廠有關管理規定給予罰款處理,可從安風險抵押金中扣除。

  (八)乙方在施工中,發生各類事故應及時向甲方通報,甲方接到信息過后,需要組織搶救時,應協調組織搶救。提供方便。

  (九)施工現場危險地區,如坑、孔、溝、井等,必須設置危險標志、架設護欄,夜間要設紅燈警示。施工結束要及時恢復。

  (十)工地材料堆放必須整齊穩固,邊角余料應堆放指定地點,做到文明施工。

  (十一)進入裝置區內施工動火的現場監護人由甲方施工所在車間指派,獨立的新工程動火作業,現場監護人可有乙方自行指派,監護要熟悉現場情況,懂消防知識,佩帶明顯標志,監護人因事離開現象,應停止動火作業。

  (十二)土方作業一般規定

  1、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腳底的方法挖土。挖土施工必須按土質情況留一定的邊坡;

  2、挖出的土方距溝邊至少保持0.8米距離,推土高度不大于1.5米;

  3、采用機械挖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他作業;

  4、在有害氣體聚集的地方挖土,必須進行有害氣體檢測,所有人員不準在地炕、地槽內、地溝內休息。

  5、在地炕、地溝邊緣及土壤自然坡角范圍內不大設置、通過各種機械設備。

  (十三)焊接的一般規定

  1、應檢查施焊范圍內的井、地溝、水封等處,采取可靠措施方準動火;

  2、雨天不準露天進行電焊作業,在潮濕的地溝、金屬構架及天車上焊接作業時,要有專人監護,并有防觸電措施;

  3、電焊作業的零線與焊口之間距離不準大于600毫米,且焊件良好接觸;

  4、電焊機的零線、接地線的焊接工作回線均不準搭在易燃、易爆物品上,也不準接在管線。儀表保護套管及設備上;

  5、焊接(切割)處下面不準有人或易燃、易爆物品。切割時切掉的物件應有防止掉落的措施。

  6、焊接、切割密閉空心件時,必須留有排氣孔;

  7、受熱能分解出有害氣體的圖層或襯套里的容器里,禁止焊接作業;

  8、合刀閘開關,身體要避開開關,并一次推足,然后開啟焊機;

  9、在人多作業場所焊接,應設置防護擋板;

  10、不準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11、在水泥地面(或石子)上割物件時,中間要墊鐵板;

  12、不準用明火檢查氣瓶漏氣。減壓閥凍結,要用溫水解凍不得用火烤;

  13、乙炔帶、氧氣帶要嚴密不漏,接頭要把牢;

  14、手或手套及氧氣表有油脂時,不準觸及氧氣閥門;

  15、氧氣表、乙炔表必須靈敏好用。

  (十四)電焊機一般規定

  1、電焊機應放在干燥處,雨天要有防雨設施;

  2、各電焊機之間,焊機與墻之間,均應留有不小于1米得空道。

  (十五)電焊把線一般規定

  1、把線必須采用必須的橡膠電纜且絕緣良好、無破損,否則需用膠布纏好;

  2、不準將把線放在電弧附件或熾熱的焊線上;

  3、把線不準沾油,否則必須清理干凈。

  (十六)氧氣瓶一般規定

  1、氧氣瓶不準靠近熱源,夏季要有防曬設施。不準接觸油脂,與明火距離應保持不小于10米得距離。

  2、瓶中氧氣不準用盡,需保留50kpa的余壓,氣瓶安全附件要完好;

  3、氧氣瓶不準與可燃氣體放在一起,同乙炔氣瓶應保持不小于5米得距離。搬運時,應防止撞擊。

  (十七)乙炔瓶一般規定

  1、使用、運輸、儲存乙炔瓶時,其環境溫度不準超過40度;

  2、不準敲打、撞擊氣瓶,不準靠近火源和電氣設備存放氣瓶,與明火距離不得小于10米;

  3、氣瓶不準倒置,不能同氧氣瓶混放運輸;

  4、乙炔瓶、氧氣瓶均不得設置在高壓線或管線下面。

  (十八)電氣設備一般規定

  1、施工現場架設的高壓電源線路,必須符合電氣規程要求,在易燃易爆區域架設電源必須符合防火防爆有關規程,施工現場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照明;

  2、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使用ⅰ、ⅱ類手持電動工具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

  3、配電箱應固定、完整,箱內禁放雜物,配電箱離地面高度應在1.3—1.5米,室外配電箱應有防水坡;

  4、鐵殼配電箱應接地良好。

  (十九)拆除工程一般規定

  1、拆除工程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未拆除部位應保持穩定,不準挖、切、推倒的方法拆除;

  2、拆除物件不準隨便向下拋扔,也不得把拆除物件集中在樓板上堆放;

  3、不穩固的部件必須先行加固后再進行拆除;

  4、腳手架兩端及轉角處,每割6—7根立桿必須設支桿和剪刀撐,高度大于7米或無法搭設支桿時豎向每高兩步,橫向每隔3—4根立桿應將腳手架與建筑物連接;

  (二十二)起重吊裝一般規定

  1、起重吊裝機械、素具不準超載使用。吊裝前必須核對吊裝荷載,計算選用吊車臂桿幅度、繩索、滑輪、卷揚機等必須采可靠安全措施,否則不準吊裝;

  2、廠區院內吊裝不得利用廠區管道、電桿、正在運行的機電設備基礎作錨點。

  (二十三)管鉗作業一般規定

  1、管工使用小型工具組對管口時必須采取可靠防護措施,防止管件下落傷人;

  2、鉗工拆裝螺栓不得用力過猛,嚴禁在活口扳手手柄上加用套管;

  3、設備拆洗作業必須把零部件放牢,防止滾動、掉落。

  (二十四)檢查與考核

  1、基建部、生產車間、生產部和安環部依據本規定實施檢查。

  2、基建部、生產車間、生產部和安環部依據有關規定對施工單位和施工所在單位實施考核和處罰。

外來單位管理制度7

  酒店外來單位進店施工管理制度

  1、若有在酒店范圍內進行施工的單位,在進場時必須持有聘請施工部門簽發的申請或證明,經保安部及工程部核對批準后方可辦理入場施工手續。

  2、請施工的部門,在填寫申請或證明時,要求寫清施工單位名稱、人數、施工區域、工時及負責人等。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持申請或證明及參加施工人員的有效證件到保安部辦理入場施工手續。

  3、保安部向施工單位發放臨時施工卡,并收取證件抵押金人民幣叁拾元整,工期完成后,憑工卡到保安部秘書處注銷并退回押金。

  4、辦理施工手續的同時,施工單位負責人要與酒店簽定防火責任書,確定施工防火責任。

  5、任何施工單位和個人進入酒店施工必須走員工通道,并配戴臨時施工卡。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營業區域和使用客用設施,施工結束后,所帶出酒店的工具和其他物品,須有聘請單位簽發的'放行條。

  6、施工期間,要遵守酒店各項規定,如需增加人員時要及時補辦手續。

  7、施工期間,嚴禁在施工現場吸煙,禁止在施工現場亂拉、接電線。

  8、如施工需要明火操作時,必須到酒店保安部遞交申請,辦理動火證,并配備足夠的滅火器和做好清理現場周圍可燃物等安全防范措施。

  9、要及時清理工程垃圾,保證施工現場清潔,嚴禁在消防疏散通道內堆放雜物。

  10、對施工單位入場施工不辦理臨時施工卡、手續不全的、現場管理混亂、未辦動火證而動用明火操作的,根據施工性質,保安部有權給予相應的處罰和追究當事人責任。

外來單位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外來施工單位是指從事山西**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內部建筑、維修、改造、設備檢修、安裝等施工項目。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山西**能源發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

  第五條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施工管理由生產運行部門負責。

  第三章外來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條外包單位必須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承包工程資質,特殊項目的工程承包必須有質量監督部門的證明。

  第七條外包施工單位應具備施工簡歷和三年安全施工記錄。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技術素質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八條承包方必須有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第九條建筑施工承包單位必須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條為了落實安全與經濟承包掛鉤,施工單位施工前必須到安全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協議書要明確應負的安全責任和處罰條款),辦理有關開工手續。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遵守發包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發包方安全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對安全部門提出的意見及時整改,對情節嚴重者有權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施工單位負責。發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發包方安全部門。

  第十二條施工管理部門應對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負責,負責審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派專人辦理有關工作票手續,進行施工監督,并進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應有雙方簽字,并到安全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在危險性的區域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氣候變化等易引起人身傷害的場所作業,施工承包單位應制定完善的組織、技術、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后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施工檔案,施工檔案應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安全資質證書、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證明、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考試成績、安全交底書面材料、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等。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不得亂動、亂碰運行設備,不得亂接水源、電源、氣源,遵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施工期間凡承包方違章作業,按山西沁水順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安全獎懲規定進行處罰,給發包方造成財產損失者,承包方應負責賠償。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負責。

  第十七條施工結束后應當到安全部門辦理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的終止手續。

  第四章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施工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將考試成績報安全部門備案,經安全部門審核合格后方可準許施工。

  第十九條施工人員進入廠區前應接受安全部門的'入廠安全教育,第二十條施工人員應到門衛辦理人員入廠登記、出入證件等有關手續方可進廠,煙、火、手機存入門衛煙火柜,每次進出要出示證件,配合門衛檢查。

  第二十一條施工人員應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及勞動紀律。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為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并規范使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認真進行嚴格的安全管理,發生的違章行為,與本單位員工同等處罰對待。

  第二十四條施工管理部門指派的監理人員,應熟悉生產現場,監理人員確實做到始終如一,認真負責,監護到位,對人身和設備的安全負責。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任何疑問,應立即停止施工,向監理人員或甲方領導請示,經甲方人員排查清楚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通過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員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護意識,在施工中做到“四不傷害”。

  第二十七條嚴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適應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員進行施工。

  第二十八條承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方可持證上崗。

  第二十九條施工人員在施工中要遵守勞動紀律,不準在施工現場與施工無關的地方逗留,不準隨意串崗,不準亂碰、亂動所有運行的設備,要愛護保護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措施。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因承包方人員誤動、誤碰運行設備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第三十一條因承包方檢修、施工質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質期內發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實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擔。

  第三十三條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擔,造成人身重傷的處罰5000元,造成人重傷以上事故的處罰10000元。

  第三十四條承包方發生人員行為違章的如:不帶安全帽、登高作業不系安全帶的等,視情節處罰每人次100—500元。

  第三十五條承包方未辦理開工手續擅自開工的,施工結束不辦理結束手續的,處罰1000元。

  第三十六條承包方施工人員將手機、煙、火帶入防爆區域的,每人次處罰200—500元。

  第三十七條承包方擅自亂接電源、水源、氣源的,處罰500元。

  第三十八條承包方無票作業的,處罰500元,監督人員處罰100元。

  第三十九條其它違章事項按照發包方安全獎懲辦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施工事故的調查,按照公司事故調查規定由公司安全部門執行。

  第四十一條以上處罰條款,公司財務部門接到安全部門下達的處罰通知單在工程結算時扣除。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外來單位管理制度9

  一、外來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是外來施工單位從業人員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教育的第一負責人,負責從業人員安全健康培訓教育的工作;

  二、外來施工單位必須參照本公司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教育規定,組織從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教育、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等規章制度,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公司在使用外來施工單位之前,由公司綜合部審查外來施工單位的資質、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各項安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人員培訓教育等情況,由綜合部與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簽訂職業危害協議并負責監督管理;

  四、因外來施工單位人員在生產區引起職業危害事故而造成的本公司各項損失及其后果,全部責任應由來施工單位負責。

  五、未按上述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的外來施工單位,公司有權提出批評和改進意見。拒不執行本辦法、公司可給予罰款停止作業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可清退出公司。

外來單位管理制度10

  1.租賃、承包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2.應當與租賃、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在租賃合同或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3.企業對承包單位、租賃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4.對租賃、承包單位各類人員應接受本企業入廠安全教育,遵守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廠紀廠規,以及危害因素和預防、急救措施等。

  5.查明租賃、承包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有無資質證書和操作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6.有兩個單位以上在本單位承包設施、廠房的,對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7.租賃、承包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本單位應按應急援預案方案進行搶救,并積極配合參加對事故的調查工作。

外來單位管理制度11

  1、若有在酒店范圍內進行施工的單位,在進場時必須持有聘請施工部門簽發的申請或證明,經保安部及工程部核對批準后方可辦理入場施工手續。

  2、請施工的部門,在填寫申請或證明時,要求寫清施工單位名稱、人數、施工區域、工時及負責人等。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持申請或證明及參加施工人員的有效證件到保安部辦理入場施工手續。

  3、保安部向施工單位發放臨時施工卡,并收取證件抵押金人民幣叁拾元整,工期完成后,憑工卡到保安部秘書處注銷并退回押金。

  4、辦理施工手續的.同時,施工單位負責人要與酒店簽定防火責任書,確定施工防火責任。

  5、任何施工單位和個人進入酒店施工必須走員工通道,并配戴臨時施工卡。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營業區域和使用客用設施,施工結束后,所帶出酒店的工具和其他物品,須有聘請單位簽發的放行條。

  6、施工期間,要遵守酒店各項規定,如需增加人員時要及時補辦手續。

  7、施工期間,嚴禁在施工現場吸煙,禁止在施工現場亂拉、接電線。

  8、如施工需要明火操作時,必須到酒店保安部遞交申請,辦理動火證,并配備足夠的滅火器和做好清理現場周圍可燃物等安全防范措施。

  9、要及時清理工程垃圾,保證施工現場清潔,嚴禁在消防疏散通道內堆放雜物。

  10、對施工單位入場施工不辦理臨時施工卡、手續不全的、現場管理混亂、未辦動火證而動用明火操作的,根據施工性質,保安部有權給予相應的處罰和追究當事人責任。

外來單位管理制度12

  一、施工前安全管理

  (一)審查資質

  1、施工前安環部、技術處必須對施工單位(簡稱方乙方)進行認真審查,不能滿足資質要求的不準從事施工作業。

  2、對乙方的安全資質要求

  (1)乙方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應具備所從事工程項目作業要求,安全資質合格證件齊全,符合施工質量要求;

  (2)必須有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和健全的安全防火規章制度,有足夠的安全專業管理人員,施工管理能力強,施工隊伍穩定、素質高;

  (3)安全施工經歷、技術力量、員工人數以及機械裝備能滿足工程項目作業要求;

  (4)安全消防設施防救護器具、職業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應滿足工程項目的需要;

  (5)有可靠的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措施,近年來未發生過重大施工質量及人身傷亡事故;

  (6)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必須經過安全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持特種作業證、證書的種類、數量應適應工程需要。

  (二)施工前,乙方負責人必須到施工所在單位(簡稱甲方)有關部門商定《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協議書》相關條款,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按要求簽訂主及其附件《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協議書》。

  (三)乙方必須向甲方有關部門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對乙方人員在施工過程中,違章違紀的罰款可以安全風險抵押金中扣除。施工結束,乙方施工人員沒有違章違紀,沒有違反《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協議書》條款及各項規章制度,應全部退回安全風險抵押金。未經甲方安全部門審核、簽字,財務部門不予工程結算。

  (四)對乙方的安全教育要求

  1、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要根據作業情況有針對性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使員工了解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辦法;作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措施;作業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搶救辦法;

  2、乙方必須由甲方施工主管部門負責聯系組織,到甲方接受安全部門對其員工的安全教育,進入生產裝置區、局部停車施工或危險要害崗位和重點部位施工,必須進行三級教育后方可進入施工現場作業。教育考核合格者取得甲方安全部門簽發的《臨時安全作業證》,方可從事作業;

  3、每項工程施工前,甲方必須在技術交底的同時進行安全交底,不進行安全交底的項目不準施工。

  (五)乙方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到甲方安全部備案,辦理機動車輛入廠通行證,否則不準進入廠區內,機動車輛進入廠區或生產裝置內,要決定服從廠區的車倆管理。

  (六)乙方應根據施工現象的需要,可合理設置作業柵、倉庫、動火區等,但需要繪制平面圖,辦理臨時建筑審批手續或動火證,經甲方施工主管部門同意,安全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如因施工需要變更時,必須重新辦理臨時建筑審批手續。要建立有關安全管理制度,設專人負責管理。

  (七)乙方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技術監督部門簽發的特殊工作作業證,并經技術監督部門當年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乙方應對參加實施高、難、險項目的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身體檢查,患有職業禁忌癥真,不準從事特種作業。

  (八)對工、機具的準備要求

  1、乙方在施工中所需的工、機具必須符合上述的有關規定和施工現象的安全要求,具有規定的主管部門檢查或校驗合格證書。使用的壓力容器,不行經技術監督部門(或授權檢驗部門)檢驗合格,有檢驗合格證;

  2、施工前,乙方負責人要組織專人對使用的工、機具進行認真檢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嚴禁使用。檢查過的工、機具要進行登記,報甲方安全部備查。

  (九)為了加強領導、強化管理,乙方應建立必須的組織機構。隊、班、組要有專(兼)職安全人員,并派專人負責現場安全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安全工作首長責任制”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制。

  二、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生產與安全的交接

  1、甲方生產部門,以生產車間、生產管理中心、基建部、安全部為一方;以外來施工單位為另方進行檢修設備、管線、裝置的.交接。

  2、填寫交接書,其主要內容:

  (1)有關系統(管線、設備)置換情況、取樣分析數據;

  (2)加盲板位置及數量,相關閥門、管線所處狀態;

  (3)儲存危險物料的部位及數量;

  (4)安全注意事項等;

  (5)交方的設備、管線、工況環境,必須達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6)交接雙方根據交接書所填寫內容到現場共同確認、確認后雙方在交接書上簽字,然后方可施工。

  (7)乙方施工結束后,甲乙雙方有關人員要共同組成檢查組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確認,當查無問題后,雙方在交接書上簽字。

  (二)乙方要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到業主的相關部門辦理施工動土作業證、動火作業證、用火證、臨時用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電氣(儀表)工作票、安全施工任務書等有關的票證書,進行作業風險評價,提出風險消減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操作規程并經業主審核。各種票、證、書必須按規定填寫簽字,工作時必須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三)雙方協商確定的施工區域的安全防火工作,由乙方全部負責,要有管理制定,責任到位,根據需要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保證道路暢通,因施工占用道路須按辦理有關短路手續。

  (四)乙方施工人員入廠后,必須在指定區域內作業。未經允許,不準到指定區域活動,不準私自動用、拆、改、損害廠區的一切設備、設備和其他物品。

  (五)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佩帶好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人員要佩帶安全標志。

  (六)乙方人員必須接受公司及甲方安全管理管理部門的監督。乙方各級管理人員應經過深入施工現象檢修工作,制止違章。

  (七)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負責,但甲方安全監察人員有權對乙方人員依法進行檢查管理對違章、違紀現象有權制止,必要時可令其停止工作,接受安全教育,并按廠有關管理規定給予罰款處理,可從安風險抵押金中扣除。

  (八)乙方在施工中,發生各類事故應及時向甲方通報,甲方接到信息過后,需要組織搶救時,應協調組織搶救。提供方便。

  (九)施工現場危險地區,如坑、孔、溝、井等,必須設置危險標志、架設護欄,夜間要設紅燈警示。施工結束要及時恢復。

  (十)工地材料堆放必須整齊穩固,邊角余料應堆放指定地點,做到文明施工。

  (十一)進入裝置區內施工動火的現場監護人由甲方施工所在車間指派,獨立的新工程動火作業,現場監護人可有乙方自行指派,監護要熟悉現場情況,懂消防知識,佩帶明顯標志,監護人因事離開現象,應停止動火作業。

  (十二)土方作業一般規定

  1、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腳底的方法挖土。挖土施工必須按土質情況留一定的邊坡;

  2、挖出的土方距溝邊至少保持0.8米距離,推土高度不大于1.5米;

  3、采用機械挖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他作業;

  4、在有害氣體聚集的地方挖土,必須進行有害氣體檢測,所有人員不準在地炕、地槽內、地溝內休息。

  5、在地炕、地溝邊緣及土壤自然坡角范圍內不大設置、通過各種機械設備。

  (十三)焊接的一般規定

  1、應檢查施焊范圍內的井、地溝、水封等處,采取可靠措施方準動火;

  2、雨天不準露天進行電焊作業,在潮濕的地溝、金屬構架及天車上焊接作業時,要有專人監護,并有防觸電措施;

  3、電焊作業的零線與焊口之間距離不準大于600毫米,且焊件良好接觸;

  4、電焊機的零線、接地線的焊接工作回線均不準搭在易燃、易爆物品上,也不準接在管線。儀表保護套管及設備上;

  5、焊接(切割)處下面不準有人或易燃、易爆物品。切割時切掉的物件應有防止掉落的措施。

  6、焊接、切割密閉空心件時,必須留有排氣孔;

  7、受熱能分解出有害氣體的圖層或襯套里的容器里,禁止焊接作業;

  8、合刀閘開關,身體要避開開關,并一次推足,然后開啟焊機;

  9、在人多作業場所焊接,應設置防護擋板;

  10、不準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11、在水泥地面(或石子)上割物件時,中間要墊鐵板;

  12、不準用明火檢查氣瓶漏氣。減壓閥凍結,要用溫水解凍不得用火烤;

  13、乙炔帶、氧氣帶要嚴密不漏,接頭要把牢;

  14、手或手套及氧氣表有油脂時,不準觸及氧氣閥門;

  15、氧氣表、乙炔表必須靈敏好用。

  (十四)電焊機一般規定

  1、電焊機應放在干燥處,雨天要有防雨設施;

  2、各電焊機之間,焊機與墻之間,均應留有不小于1米得空道。

  (十五)電焊把線一般規定

  1、把線必須采用必須的橡膠電纜且絕緣良好、無破損,否則需用膠布纏好;

  2、不準將把線放在電弧附件或熾熱的焊線上;

  3、把線不準沾油,否則必須清理干凈。

  (十六)氧氣瓶一般規定

  1、氧氣瓶不準靠近熱源,夏季要有防曬設施。不準接觸油脂,與明火距離應保持不小于10米得距離。

  2、瓶中氧氣不準用盡,需保留50kpa的余壓,氣瓶安全附件要完好;

  3、氧氣瓶不準與可燃氣體放在一起,同乙炔氣瓶應保持不小于5米得距離。搬運時,應防止撞擊。

  (十七)乙炔瓶一般規定

  1、使用、運輸、儲存乙炔瓶時,其環境溫度不準超過40度;

  2、不準敲打、撞擊氣瓶,不準靠近火源和電氣設備存放氣瓶,與明火距離不得小于10米;

  3、氣瓶不準倒置,不能同氧氣瓶混放運輸;

  4、乙炔瓶、氧氣瓶均不得設置在高壓線或管線下面。

  (十八)電氣設備一般規定

  1、施工現場架設的高壓電源線路,必須符合電氣規程要求,在易燃易爆區域架設電源必須符合防火防爆有關規程,施工現場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照明;

  2、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使用ⅰ、ⅱ類手持電動工具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

  3、配電箱應固定、完整,箱內禁放雜物,配電箱離地面高度應在1.3—1.5米,室外配電箱應有防水坡;

  4、鐵殼配電箱應接地良好。

  (十九)拆除工程一般規定

  1、拆除工程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未拆除部位應保持穩定,不準挖、切、推倒的方法拆除;

  2、拆除物件不準隨便向下拋扔,也不得把拆除物件集中在樓板上堆放;

  3、不穩固的部件必須先行加固后再進行拆除;

  4、腳手架兩端及轉角處,每割6—7根立桿必須設支桿和剪刀撐,高度大于7米或無法搭設支桿時豎向每高兩步,橫向每隔3—4根立桿應將腳手架與建筑物連接;

  (二十二)起重吊裝一般規定

  1、起重吊裝機械、素具不準超載使用。吊裝前必須核對吊裝荷載,計算選用吊車臂桿幅度、繩索、滑輪、卷揚機等必須采可靠安全措施,否則不準吊裝;

  2、廠區院內吊裝不得利用廠區管道、電桿、正在運行的機電設備基礎作錨點。

  (二十三)管鉗作業一般規定

  1、管工使用小型工具組對管口時必須采取可靠防護措施,防止管件下落傷人;

  2、鉗工拆裝螺栓不得用力過猛,嚴禁在活口扳手手柄上加用套管;

  3、設備拆洗作業必須把零部件放牢,防止滾動、掉落。

  (二十四)檢查與考核

  1、基建部、生產車間、生產部和安環部依據本規定實施檢查。

  2、基建部、生產車間、生產部和安環部依據有關規定對施工單位和施工所在單位實施考核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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