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所安全管理制度15篇(精品)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場所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了保障設備、設施及人員的安全,規范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生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程序。
2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重點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技術安全處負責對公司范圍內作業場所生產安全的監督檢查。
3.2陜柴公安處負責對公司范圍內作業場所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
3.3機械動力處負責對公司范圍內設備安全的監督檢查。
3.4各級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范圍內作業場所安全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
3.5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范圍內作業場所安全管理的組織和實施。
4工作程序
4.1為確保員工的職業健康和設備的.安全操作及對環境的保護,在各單位的作業范圍內各負其責。
4.2消防安全管理
4.2.1陜柴公安處依據公司《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確定公司防火重點要害單位部位。
a)在公司重點單位部位動火,應填寫一級動火證;
b)在火災危險性相對較大的場所動火,應填寫二級動火證;
c)在非重點單位部位以及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位動火,應應填寫三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內部審批;
4.2.2重點作業場所的動火管理,執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審批后方可動火。
a)動火單位填寫動火證,審請在重點要害單位動火作業;
b)明確動火部位、時間、動火人、監護人、動火班組負責人;
c)確定在動火場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d)動火單位主管安全的負責人審查后簽名同意動火;
e)陜柴公安處消防隊接到動火審請后,對動火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f)符合安全動火條件后,簽署同意動火的意見;
g)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簽名,同意在該重點要害部位實施動火作業。
4.2.3二級單位消防管理人員對本單位作業區域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確保作業場所消防設施器材的完整好用和清潔。
4.2.4因作業需要使用滅火器材及其它消防設施,使用后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聯系及時更換和維護。
4.2.5非重點單位作業動火,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依據動火制度負責檢查清理易燃易爆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4.2.6作業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4.2.7重點作業場所的動火人員,必須達到“三懂、三會”的標準(即:懂得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得火災預防措施、懂得火災撲救的基本方法;會報警、會使用各種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
4.3危險場所安全管理
4.3.1危險作業場所的劃分
公司危險作業場所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區域;人員密集場所、重要財務管理部、重要資料和信息管理部門、特種作業場所、有毒有害物資儲存區域、高溫高壓管線和壓力容器的運行場所、高空作業場所、高壓電線、高速運轉設備等。
4.3.2危險作業場所的管理
4.3.2.1各危險作業場所所在單位應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
4.3.2.2明確本單位危險作業場所的數量和清單。
4.3.2.3危險作業場所的用火,應執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4.3.2.4危險作業場所的用電,應執行公司《危險作業審批辦法》和《臨時用能管理辦法》。
4.3.2.5易燃易爆作業場所、有毒有害物資儲存區域、高壓管線和壓力容器運行場所,執行《危點劃分標準及管理辦法》。
4.4作業場所設備的管理
按《特種設備管理控制程序》、《設備管理考核辦法》執行
4.4作業場所人員的管理
4.4.1作業場所人員的安全培訓,執行《培訓管理程序》
4.4.2為員工個人配備防護用品,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程序》。
4.4.3安全防護用品護具所需的材料的采購,執行《物資管理規定》和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的合格產品。
5相關文件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點標準及管理辦法》
《危險作業審批辦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培訓管理程序》
《物資管理規定》
《臨時用能管理辦法》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程序》
6記錄
《動火證》
《危險場所作業“安全工作任務書”》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2
本管理制度內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以及機械行業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一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所有職工在生產勞動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第二條職工應當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三條新進廠、臨時參加勞動(實習、代培)、變換工種、復工的人員以及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或考試不合格的操作人員,不準參加生產或獨立操作。電工、起重、沖壓(剪)等特種作業人員,均應經安全技術培訓和考試合格,持特種作業許可證操作。外來參觀學習人員,亦應接受安全教育并由有關人員帶領。
第四條職工在生產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進入作業場所,必須按規定穿戴好本工種崗位所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或用具。要把過長(拖過頸部)的發辮放入帽內;操作旋轉機床時,嚴禁戴手套或敞開衣袖(襟);不準穿腳指及腳跟外露的'涼鞋、拖鞋;不準赤腳赤膊;不準系領帶或圍巾;塵毒作業人員在現場工作時,必須戴好防護口罩或面具;在能引起爆炸的場所,不準穿能集聚靜電的服裝;不準帶小孩進入生產作業場所。
第五條操作前,應檢查設備或工作場地,排除故障和隱患;確保安全防護、信號聯鎖裝置齊全、靈敏、可靠;設備應定人、定崗操作;對本工種以外的設備,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經培訓后方可操作。
第六條工作中,應集中精力,堅守崗位,不準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時,必須有主有從,統一指揮;在封閉廠房(空調、凈化間)作業和深夜、加班作業時,必須安排兩人以上一起工作。
第七條凡運轉的設備,不準橫跨運轉部位傳遞物件,不準觸及運轉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切屑;不準站在旋轉工作或可能爆裂飛出物件、碎屑部位的正前方進行操作、調整、檢查、清掃設備;裝卸、測量工作或需要拆卸防護罩,要先停電關車;不準無罩或敞開防護罩開車;不準超限使用設備機具;工作完畢或中途停電,應及時切斷電源。
第八條修理機械、電氣設備或進行工作前,必須在動力開關處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警示牌。必要時設專人監護或采取防止意外接通的技術措施。警示牌必須誰掛誰摘,非工作人員禁止摘牌合閘。一切動力開關在合閘前應細心檢查,確認無誤后方準合閘。
第九條一切電氣、機械設備及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除另有規定外,必須有可靠的接零(地)裝置并保持其連續性。非電氣工作人員不準改裝電氣設備和線路。使用ⅰ類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確認絕緣可靠,并配用漏電保護器;行燈和機床應配備隔離變壓器,采用安全電壓;容器內和危險潮濕地點電壓不得超過12伏。
第十條在生產車間或生產場地行走,要走指定通道,并注意警示標志,嚴禁跨越危險區;嚴禁攀登吊運中的物件,嚴禁在吊物、吊裝設備下通過和停留;嚴禁從行駛中的機動車輛中爬上、跳下、拋卸物品。在廠區路面或車間安全通道上進行土建施工,要設安全遮欄和標志,夜間設紅標燈。
第十一條各班組崗位應設安全員和防火責任人,并將本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懸掛張貼。
高處作業、帶電作業、禁火區動火、易燃或承載壓力容器、管道動火施焊、爆破作業、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必須向有關部門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二條在易燃、易爆等場所應在所在的明顯位置懸掛安全、警告、提示標志,設置必要的滅火器材,設置使用安全防爆電器,不準隨意拆除警告標志、防雷接地等裝置,不準吸煙或動用明火;消防器材、滅火工具不準隨便動用或非法占用,其安放地點周圍不得堆放無關物品。
第十三條對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和腐蝕等物品,必須分類妥善存放,并設專人管理。要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嚴格的購買、入庫、領取、發放、使用、銷毀等手續。要執行“雙人保管、雙人雙鎖、雙人雙帳、雙人發貨、雙人領取”的五雙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變、配電室、乙炔站、發電機房、鍋爐房、油庫、油漆庫、危險品庫等要害部位,非本崗位人員未經批準嚴禁入內。
第十五條職工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
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責任搞好生產作業環境的安全衛生。生產現場的工件與物料堆放整齊、穩妥、不超高;要保持廠區、車間的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暢通;及時清除工作場地散落的粉塵、廢料和工業垃圾。
第十六條生產過程發生有害氣體、液體、粉塵、渣滓、放射線、噪聲的場所或設備設施,必須使用防塵、防毒裝置和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并保持可靠有效;操作前應先檢查和開動防護裝置、設施,確認運轉有效方能進行作業。
第十七條新安裝或經過大修以及經過改造的設施、設備,需經安全驗收合格后,方準進行生產作業。
第十八條嚴格交接班制度,在工作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必須立即排除并記入值班記錄;工作結束后必須關閉水、電、汽閥門;熄滅火種,檢查、清理場地。
第十九條發生人身傷亡或未遂事故,要及時搶救受傷人員,立即報告領導,并保護好現場。職工因生產安全事故而受到損害,可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
指導密閉作業場所安全作業,預防窒息事故發生。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建工程項目密閉場所、長期無通風或通風不暢通的場所。
3職責
3.1項目技術副經理負責制定密閉場所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3.2項目部安全員、施工員負責人員的培訓,對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3.3項目部提供通風設備和自救設備以及通訊聯絡工具。
4工作程序
4.1項目技術副經理制定密閉場所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應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a)作業場所部位、環境;
b)施工材料是否有毒;
c)通風及通訊聯絡措施;
d)應急搶救措施。
4.2施工前,項目部安全員、施工員負責對作業人員、監護人員進行的安全培訓,人員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a)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防護措施;
b)自救方法;
c)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4.3項目部應根據施工場所的`通風狀況提供通風設備和自救設備以及通訊聯絡工具。
4.4建筑工程密閉作業場所施工安全預防措施主要有:
a)在人員進入前,應先對作業場所進行通風,稀釋有毒有害氣體或窒息性氣體的濃度。作業期間應繼續保持通風,通風時不得使用純氧。通風過程中不得中斷,如突然停電或通風機停止工作,必須立即退出。
b)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不能單獨作業,空間外要有專人監護,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要配備對講機,隨時保持聯絡。
c)作業人員必須使用正壓式呼吸器,使用有毒材料時,必須配備防毒面具和氧氣袋。
d)作業人員分組輪流作業,在施工過程中如感不適,必須立即停止,退出吸取新鮮空氣,如情況嚴重必須送醫院治療。
e)必須準備麻繩、氧氣袋、擔架、醫護人員等應急措施。
f)使用防水涂料時,施工現場必須使用低壓防爆照明,禁止明火、撞擊火花、電氣火花、靜電等以免引起燃燒、爆炸。
g)作業要有值班領導、安全員,并配有電工、維修工,隨時解決施工出現的問題,確保施工安全。
4.5應急搶救措施
4.5.1一旦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組織救助。救助人員進行救助時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其余施工人員亦應同時退出,待查明原因并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后方可再次進入。
4.5.2搶救措施及方法見《醫療急救管理規定》。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4
一、教室、實驗室、微機室、閱覽室、會議室(大禮堂)、樓梯等公共場所安全管理的原則是“誰主管(主辦)、誰負責”。
二、公共場所須有專人負責管理,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各公共場所結合各自特點,制訂出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三、公共場所必須保持安全通道暢通,必須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并設置應急通道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器具。
四、公共場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必須由專人管理,確保消防器材完好,并掌握所配消防器材和設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消防器材不得挪用、玩弄和損壞,違者處罰。
五、公共場所必須加強電源管理,切實執行安全用電規定,嚴禁亂接拉電源,嚴禁各種違章用電,嚴禁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六、嚴密火源管理,切實執行安全用火規定,嚴禁各種違章用火、玩火。
七、組織大型活動,必須具備各項安全措施,進行安全檢查、整改隱患,貫徹“安全第一”的原則,組織執勤人員,做好值勤工作,維持秩序,處理違章或應急事件。
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或各類刀具、兇器等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貴重物品、現金、有價證券等要妥善保管,謹防在公共場所丟失、失竊。
九、進入公共場所應文明禮貌,遵守各公共場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嚴禁在公共場所哄鬧、肇事、打架斗毆、偷竊賭博、酗酒、流氓、有傷風化、損壞公私財物等違紀違法行為。
十、發生事故或案件,須保護現場,及時報告院保衛處或報警,協助組織調查。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5
一、餐飲部門負責人是消防安全主要責任人,負責餐飲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餐飲廚房不得使用易燃液體(汽油、煤油等)點火。
三、油炸食品時,除搞好個人防護外,鍋內的食油不得倒得過滿,以防食油溢出,遇明火燃燒。
四、廚房的油垢要定期清理,尤其排煙道應作為重點。
五、餐飲場所內必須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和滅火毯,安裝應急照明燈,應急出口應有明顯標志,疏散通道暢通。
六、餐飲場所電氣線路的敷設應符合有關規定,設備要安裝漏電保護并不得超負荷運行。
七、工作結束后,操作人員應及時關閉所有閥門,切斷所有氣源、火源、電源,消防負責人巡查無誤后方可離開。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6
1、幼兒園多功能室、游戲場等均為公共活動場所,實行誰組織活動,誰負責安全工作的原則。
2、開展活動時應認真檢查電路安全和場地安全,沒有電工在場不要私拉亂接電源。幼兒園應組織電工定期檢查電源開關、插座是否完好,有損壞的應及時修復。組織安全員定期檢查場地安全和游樂設施安全。
3、開展活動要保持所有通道暢通無阻,開關靈活,便于隨時打開。
4、開展活動要適當控制人員,不要過分擁擠,要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出得去。
5、大型活動要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突發事件有專人負責指揮疏散撤離。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章儲氨區防火防爆、防中毒管理規定
第一條工作人員進入氨區不能穿有鐵釘的鞋。
第二條進入氨區手機等通訊工具必須關機。
第三條不得把火機等火種帶入氨區,嚴禁吸煙。
第四條氨區檢修作業需要動火時,必須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必須到場。
第五條在氨區進行檢修工作或運行操作時,必須使用銅制或銅合金工具。
第六條氨區在線檢漏儀發出報警后,必須戴正壓式呼吸器或便攜式防氨全面具方可進入檢查。
第七條在便攜式檢漏儀測定無殘留氨氣且確認風向后方可取下正壓式呼吸器或便攜式防氨全面具。
第八條氨區設備、管道進行檢修,必須使用氮氣進行氣體置換。
第九條氨區設備、管道進行檢修,必須戴正壓式呼吸器或便攜式防氨全面具方可進入。在便攜式檢漏儀測定無殘留氨氣后方可取下正壓式呼吸器或便攜式防氨全面具。
第十條卸氨車輛進入氨區必須安裝阻火器。
第十一條卸氨前必須確認接地線已安裝好。
第二章儲氨區安全防護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為防止儲氨區發生泄漏、火災、爆炸事故,保證職工生命安全、避免財產遭受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第十三條進入儲氨區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進入儲氨區進行維修、消缺工作,應事先與當班運行負責人聯系,辦理相應工作票后方可進入。
(二)非當班人員進入儲氨區,必須經過氨區值班人員許可,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方可進入,謝絕無關人員進入。
(三)進入儲氨區人員應熟悉有關安全知識并遵守《脫硫儲氨區安全防火管理規定》。
(四)進入儲氨區嚴禁攜帶火種,必須關閉手機、對講機以及其他無線通訊工具電源。
(五)凡進入儲氨區工作的人員,應按照《安規》規定著裝,進入儲氨區后必須隨手關門。
(六)凡進入儲氨區工作的人員,若不能遵守上述規定,值班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
第十四條儲氨區防火安全規定
(一)氨是一種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易發生爆炸,其下限為:氨16%、空氣84%,其下限:為氨25%、空氣75%。
(二)儲氨區設備管道凍結,只能用蒸汽或熱水解凍,嚴禁用火烤。
(三)儲存、補充或置換氨氣時,均應緩慢開關閥門,使氣體緩慢放出,嚴禁急劇操作、排放,防止因沖擊、摩擦引起自燃爆炸。
(四)液氨系統氣密性檢查,應使用肥皂水或氨檢漏報警儀進行,嚴禁用火檢測。
(五)儲氨區應備有正壓呼吸器、二氧化碳滅火器、石棉布等消防器材,值班員負責妥善保管,并應熟知使用方法。
(六)儲氨區管路、設施不許接觸油脂和油類,以防劇烈氧化而燃燒,進行調整維護時,手和衣服不應沾有油脂。
(七)氨區設備運行中進行操作和檢修工作應使用銅或渡銅工具,以防止產生火花;工作中嚴禁敲擊,不準帶壓修理和緊固法蘭盤等設備。
(八)儲氨區應備有2%稀硼酸溶液、防護眼鏡、橡膠手套等,以備卸氨時和設備出現漏氨故障時防護用。
(九)儲氨區內嚴禁明火、吸煙以及進行可能產生明火的工作。
(十)工作人員不準穿合成纖維或毛料工作服,進入氨區不準穿釘子鞋。
(十一)外來人員進入儲氨區應嚴格執行《脫硝儲氨區安全防火管理規定》,服從值班員的管理。
(十二)未裝阻火器的運送氨氣的機動車輛嚴禁進入儲氨區。
第十五條儲氨區動火工作規定
(一)儲氨區檢修需要動火時,必須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并且對工作區域氨氣含量進行測定必須小于25ppm。
(二)盡量避免在氨區動火,有些設備可以拆下來拿到禁火區外動火后再送回裝上。
(三)動火設備內氨氣排放應徹底,確實排放徹底后與系統的隔離措施如加堵板或法蘭脫開應及時進行,不能相隔太長時間,以免氨氣漏入動火設備內。
(四)動火期間密切注意設備參數,如儲氨罐壓力變化等,盡量避免運行操作。
(五)辦理動火工作票后還必須辦理《熱力機械工作票》。
第三章供氫站安全防護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為防止供氫站發生泄漏、火災、爆炸事故,保證職工生命安全、避免財產遭受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第十七條進入供氫站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進入供氫站進行維修、消缺工作,應事先與當班運行負責人聯系,辦理相應工作票后方可進入。
(二)非當班人員進入供氫站,必須經過供氫站值班人員許可,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方可進入,謝絕無關人員進入。
(三)進入供氫站人員應熟悉有關安全知識并遵守《供氫站安全防火管理規定》。
(四)進入供氫站嚴禁攜帶火種,必須關閉手機、對講機以及其他無線通訊工具電源。
(五)凡進入供氫站工作的人員,應按照《安規》規定著裝,工作人員不準穿有釘子的鞋,進入供氫站后必須隨手關門。
(六)凡進入供氫站工作的人員,若不能遵守上述規定,值班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
第十八條供氫站安全防火規定
(一)氫氣是易燃易爆危險氣體,如遇下列情況之一,有發生爆炸或起火的危險:
1.容器內(如儲氫罐、氫冷發電機)氫氣純度降低到96%以下時;
2.容器內含氧量超過2%時;
3.氫系統漏氫,漏氫地點周圍有明火時;
4.排氫速度過快,氫氣流速摩擦產生著火和爆炸現象;
5.空氣中氫氣含量在5%~75%范圍內。
(二)運行和檢修人員在供氫站內必須穿著防靜電服裝及鞋等。
(三)運行和檢修人職工作時使用銅制工具或渡銅工具進行操作。
(四)供氫站周圍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供氫站附近,應備有必要的消防設備。
(六)如必須在氫氣管道附近進行焊接或點火的工作,應事先經過氫量測定,證實工作區域內空氣中含氫量小于3%并經廠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工作。
(七)供氫站內的管道、閥門或其他設備發生凍結時,應用蒸汽或熱水解凍,禁止用火烤。
(八)儲氫設備(包括管道系統)進行檢修前,必須將檢修部分與相連的部分隔斷,加裝嚴密的堵板,并將氫氣置換為空氣或氮氣,方可進行工作。
(九)排出帶有壓力的氫氣時,應均勻緩慢地打開設備上的閥門和節氣門,使氣體緩慢地放出或輸送,禁止劇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引起自燃。
(十)氣瓶應直立地固定在支架上,不要受熱,并盡量避免直接受日光照射。
(十一)儲氫管道上的安全門應定期校驗,保證動作良好。
(十二)由于漏氫而著火時,應用二氧化碳滅火并用石棉布密封漏氫處不使氫氣逸出,或采用其他方法斷絕氣源。
(十三)供氫站應采用防爆型電氣裝置,門窗應向外開,室外還應裝防雷裝置。
(十四)所有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以及檢修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項,應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動火作業規定
(一)在離供氫管道、氫發電機、排氫管道及其周圍5m范圍內氫危險區域,嚴禁明火入內,應避免動火作業,如必需動火時,應使用動火工作票。
(二)參加氫系統動火的工作人員必須了解氫的性質,氫系統的'運行情況以及防火要求,要經測氫儀測定氫含量在允許動火范圍內方可動火作業。
(三)氫氣系統動火檢修,必須保證系統內部和動火區域氫氣的最高含量不超過0.4%。
(四)檢修需要動火時,必須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必須保證系統內部和動火區域氫氣的最高含量不超過0.4%。
(五)辦理動火工作票后還必須辦理《熱力機械工作票》。
第四章油泵房安全防護規定
一、消防管理
第二十條任何人員進入油區之前,必須將隨身攜帶的火種及可能產生火花的物品存放于門外專用火種保管箱內,如火柴、打火機、鑰匙、鐵釘、可燃性物質等能夠引起火災的物品。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員進入油區時,著裝必須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要求,不準穿帶鐵掌、鐵釘等易產生火花的鞋子進入,禁止穿化纖等易產生靜電的服裝進入。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員不得在油區內隨意脫換衣服,杜絕任何靜電火花的產生。
第二十三條任何人員在進入油區之前,應觸摸專用的防靜電裝置,以釋放人體靜電。
第二十五條油區內應保持清潔,無雜草,無油污,不準儲存其它易燃物品和堆放雜物。
第二十六條油罐噴淋水裝置定期試驗,確保管路暢通。
二、動火工作管理
第二十七條進入油區進行檢修、消缺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第二十八條油區動火作業時所需物品,必須憑動火工作票和工作人員的有效證件,經值班人員審核無誤后,方可攜帶入內。
第二十九條動火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票中規定的安全措施,消防器材完好齊全,監護人到位,并保證連續監護;工作結束時,及時清理現場,不留任何火種,并經運行值班人員驗收合格。
第三十條工作人員離開油區前,應事先向運行值班人員申明,經運行值班人員檢查確認現場無引起爆炸或燃燒的可疑物時,方可辦理離開登記手續。
工器具管理
第三十一條任何人員進入油區之前,必須關閉手機、對講機等通訊工具。
第三十二條在油區內使用的所有工器具、通風機、電機、照明燈具等必須為防爆型,手動工具必須選用銅制或其它不產生火花的材質。
外來參觀人員管理
第三十三條外來參觀人員進入油區須經安全監察部批準,由相關生產人員陪同,辦理出入登記手續后方可進入,并接受運行值班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外來參觀人員在5人以上的,須分批進入參觀,每次進入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五章高低壓配電室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未經許可人員一律不準進入高低壓配電室,經批準須進配電室的人員,必須辦理出入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進入高低壓配電室對設備巡視,發現異常現象要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對重大異常現象要及時報告。
第三十七條在維修和事故處理等情況下,除檢修人員、操作者、監護人和電氣負責人外,其他人員嚴禁入內,事畢后,在場人員必須做好登記。
第三十八條允許單獨巡視高壓設備人員,按規定路線巡視,不準做與巡視無關的其它工作。
認真落實防止小動物進入配電室的安全措施,值班員出入各工作室要隨手關好門窗,以防小動物入室發生事故。
第三十九條高低壓配電室內,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雜物,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
第四十條保證高低壓配電室內的門窗完整,開閉靈活,普通和事故照明應完整齊全,房屋不漏雨水,電纜溝無進水等。
第四十一條高低壓配電室內照明應符合要求,應配備足夠合格的消防器材,通風、通訊設備良好可用。遇有影響工作的缺陷時,管轄責任部門應及時消除。
第四十二條高低壓配電室的安全警示與標示齊全符合要求,進入高低壓配電室的所有電纜孔洞都應用阻燃材料封堵嚴密并符合防火要求。
第四十三條高低壓配電室的雙向通道門及門鎖應符合安全要求,從室內向外不用鑰匙打開房門,從室外進入室內必須用鑰匙打開房門,出配電室時應將門鎖好。
第四十四條高低壓配電室的房門鑰匙有三把。一把專供運行值班人員使用,一把專供緊急時使用,一把專供值班人員巡視或借給檢修工作人員使用,全部鑰匙由集控值班人員管理并按值移交,供緊急使用的鑰匙不準挪做它用,并滿足緊急情況下隨時取用的要求,借出去的鑰匙必須登記,用完必須立即交回,不準長期占用。
第四十五條嚴格執行值班巡視制度,倒閘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設備管理制度和出入制度等各項制度規定。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8
1、要害場所外來人員進入變電所要登記,外地參觀人員須經主管領導批準。
2、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3、做好防火、防事故、防水工作,峒室內備有足夠滅火器材,安全設施定期檢修。
4、發現峒室有問題,立即向有關領導匯報。
5、領導上崗,抓好設備運行情況,標準化工作
6、當設備大修和重要供電方式改變時,干部有權指揮。
7、對要害機地場所,領導應按年季、月季進行檢查。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9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xx年xx月xx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10
為規范全省金銀珠寶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作,切實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依據《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金銀珠寶營業場所,系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金銀珠寶飾品的專營店(點),及其他商業場所內經營金銀珠寶飾品的專柜。
第三條金銀珠寶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并嚴格落實管理制度,限度預防和減少可防性盜等案件發生。
第四條金銀珠寶營業場所的上級主管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金銀珠寶營業場所的主要負責人分別是本系統、本營業場所治安保衛工作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將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納入單位內部管理目標,與經營活動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
(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工作責任制,加強監督檢查,及時兌現獎懲。
(三)根據安全防范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兼職保衛人員,保障所需經費和裝備;
其中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四)在規定期限內落實治安隱患整改要求;
一時難以整改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及時處理涉及安全防范工作的其他問題。
第五條金銀珠寶營業場所的上級主管部門(單位)和金銀珠寶營業場所的專(兼)職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落實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按照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二)負責物防、技防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保養,確保設施正常運轉。
(三)負責單位員工安全防范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治安隱患。
(四)及時報告單位發生的各類案件、事故,采取措施保護現場,協助開展調查、處置工作。
(五)完成其他安全防范工作任務。
第六條金銀珠寶營業場所應建立健全以下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一)值班巡護制度。
金銀珠寶營業場所應安排保安(保衛)人員巡邏守護,遇有大額業務時,保安(保衛)人員應協同看護;
應建立夜間值班巡邏制度,配備身體健康、責任心強的工作人員或聘請專職保安,負責夜間值班巡邏工作;
值班巡邏人員應隨身佩戴防衛器械。
(二)現金管理制度。
明確現金、票據、印鑒等重要物品保管、儲存、運輸安全管理措施,每日收取的現金應由專人專車送交銀行或保安押運公司等專職機構按規定上門收取,夜間收取、無法及時送交銀行的現金應存入保險柜(箱)并做到亂碼鎖定,鑰匙由專人保管。
(三)商品管理制度。
每位營業員一次只能接待一檔顧客,每次只能出示一件商品,出示第二件商品時應將件商品放回柜臺內;
商品柜臺平時應關閉上鎖,并保管好鑰匙;
營業終了應將金銀珠寶等重商品存放至專用庫房,無專用庫房的應存放至保險柜(箱)。
(四)大宗商品押運制度。
運送大宗金銀珠寶等飾品,有條件的應聘請專職押運機構武裝押運;
自行運送的,應使用專用車輛、配備專用保管(防)箱,由3名以上護衛人員持械押送;
清點、裝箱、裝車等行為應在視頻監控區域內進行;
押運途中發生車輛故障或其他事故,押運人員應當加強警戒,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五)防范設施管理制度。
明確專人負責技防、物防設施的管理、使用和維護,嚴格遵守安全保密規定,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六)處置突發事件預案。
應制定以防盜為主要內容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針對可能遭受的侵襲,明確相應的處置措施和人員分工,并定期組織演練。
(七)依據《內保條例》等法律法規、行業規范等要求,制定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實現公司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所稱的生產作業場所是指公司的cng門站、加氣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現場等生產作業場所的總稱。
第三條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各場站對其管轄范圍內的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柘城麗華燃氣有限公司所屬各部門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
第一節人員管理要求
第五條生產作業場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風險作業特性,各場站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第六條定期組織生產作業場所的崗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豐富員工所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楚生產作業場所及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及事故應急預案等。
第七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具有有效資質的機構進行特種培訓、考核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節設備、場所管理要求
第八條生產作業場所的新、改、擴建工程項目按規定進行建設項目安全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環保設施的建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九條生產作業場所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標志應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 289
4、《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 16179及《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 15630的有關要求。
第十條生產作業場所各種生產設施、設備、安全等的管理應符合公司《設備管理制度》要求,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并建立設備管理動態臺賬。
第十一條崗位操作員工應按規定對設備進行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生產作業場所的.生產設施、設備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如實向班組長和上級領導報告。
在隱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劃定安全警戒區,設置明顯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重點進行監控。
第十二條生產作業場所必須設置可靠的避雷設施,生產裝置應采用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等有效的靜電消除措施。
第十三條生產作業場所消防器材應按《消防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配備,放置的地點應取用方便,且不影響正常作業。
不準配置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
崗位員工能正確使用和保養,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臺賬。
第十四條生產作業場所應按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防護、檢測器具。
防護、檢測器具部件應齊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點不影響正常施工作業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條生產裝置區的安全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生產區與生活區應有明顯的標志,嚴禁任何車輛駛入生產區。
第十六條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崗位員工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作業場所開展識別和評價工作,做好危險源的風險評價和監控,并制定削減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生產安全部定期組織開展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項,確定整改方案和相關責任人,并督促落實整改。
第三節作業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生產作業場所實行準入制度,進入生產場所的一切人員應出示相關證件,將手機和隨身攜帶的火種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參加安全知識學習,進行登記后,方可進入。
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操作工藝設備。
第十九條凡在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帶氣作業、動火作業、密閉空間作業、高空作業、破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等危險作業時,由施工單位編寫作業方案,經安全質檢部審核,報主管領導審批通過后,由安全質檢部出具相關作業許可證明。
施工單位在作業許可證明的有效期內,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第二十條生產作業場所的技術改造、重大隱患整改等重點施工作業項目應編制施工作業計劃書,報相關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實施。
施工前公司要對施工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監督人員對施工作業過程進行現場安全監督。
施工作業區域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嚴禁與施工作業無關人員或設備等進入施工區域。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與工程施工承包商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時,必須與其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雙方在施工作業中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監督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安全質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12
1總則
1.1為加強易燃易爆作業場所、容器、特殊容器內工作、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認真落實執行《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及華亭電廠《消防管理制度》、《防人身傷害安全技術措施》,防止發生人身傷害及火災事故,確保安全生產,公司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1.2本細則適用于華亭電廠所屬各部門。
2規范性引用文件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國家電網公司《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實施導則》;
3受限空間范圍
3.1容器類:凝汽器清洗,熱交換器內部檢修,酸、堿罐、凝結水箱檢修,主油箱檢修,除霧器內部沖洗,儲油箱、罐檢查、檢修,汽包內部檢查、檢修,各類容器、罐內部檢查、檢修等;
3.2管道類:各種管路內部作業,燃燒器校正,原煤斗清理,煤粉粗、細分離器內部檢修,輸煤系統落煤管、斗內檢修、清理、檢查,封閉母線內部檢查等;
3.3其他類:各類封閉地下設施、設備、排水溝道、管溝、地溝、水井清理、檢查、檢修等。
4工作規定細則
4.1特殊工作及作業場所工作時,必須制定三項措施、危險點分析預控措施,必要時在措施中加注進行小動物試驗條款,嚴格控制作業點人數;
4.2易燃易爆場所工作中需進行電火焊作業或其他動火時,辦理動火工作票,檢測合格,作業點人數控制在2人及以下,滅火器材據工作點的危險程度配備充足;
4.3特殊工作及作業場所的工作,工作班組要及時告知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告知的內容:作業始、終時間,作業地點,作業內容),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告知公司主管領導;
4.4依據《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在汽包、除氧器、粉倉、原煤倉、煤粉分離器、球磨機筒體內、化學陽床、陰床、油箱、電除塵灰斗等區域進行電、火焊工作時辦理一級動火票;
4.5容器內作業前,要對容器內進行強制通風,保證有效的通風時間,必要時要對有毒、有害氣體進行檢測并合格,檢測儀器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校驗;
4.6控制容器內作業人數在2人及以下,安排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崗;
4.7容器內作業監護人始終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系,內外呼應;
4.8在盛裝過有毒、有害、惰性氣體介質的容器內工作,作業人員佩戴正壓呼吸器進入作業;作業人員佩戴安全繩,安全繩的另一端交由監護人;
4.9容器內作業人員要輪換作業,作業人員自覺身體不適時,及時停止作業,返出容器外;
4.10酸、堿、油罐體、系統上不準隨意進行電火焊;
4.11酸、堿罐容器內作業前,必須進行介質置換、檢測,用大量清水沖洗、蒸汽吹掃合格,并進行良好通風;
4.12在置換、沖洗、吹掃合格的酸、堿罐內,進行電火焊作業時 不準連續施焊,要間斷作業,保持良好的通風;
4.13氫、油罐內、氨氣系統進行動火作業,執行《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安全要求、規定;
4.14清掏原煤斗時,斗內作業人員不得超過2人,作業人員輪換進行作業,作業人員使用雙安全防護(安全繩、防墜器),安全繩控制在作業人員活動的作業半徑內,不準放入過長;
4.15原煤斗內進行檢修、施工,原則上不搭設木質腳手架,采用鋼制腳手架,臨時電源線路絕緣層完整良好;
4.16原煤斗內檢修、施工,作業點滅火器材充足,若采用木質腳手架,要接好水源管定期對腳手架進行灑水措施,工作完畢檢查現場火種遺留情況,切斷臨時電源,達到現場無安全隱患后方能離開現場,作業監護人始終在場監護;
4.17工作中使用油漆、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易爆材料時,嚴格控制領用量,做到用多少領多少,作業點不準超量存放;
4.18地下溝、管內工作時,先打開兩端檢查孔進行通風,檢測有毒、有害、易燃氣體含量合格,方能進入工作;必要時可放入小動物進行試驗觀察,確保作業人員的安全;
4.19地下溝、管內作業,設專人監護,監護人始終與內部作業人員內外呼應;
4.20各部門、班組庫房、工作間,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時清理易燃垃圾,定期檢查電源線路的.完整良好,人員離開及時關閉照明,照明燈不準超過100w;
4.21冷卻塔內工作時,應制定安全三項措施,監護人員始終在現場監護;
4.22易燃易爆場所作業,必須使用防爆電動工器具及燈具;容器內工作時,必須使用符合安規規定的安全電壓≤12ⅴ照明燈具,電動工器具絕緣良好,并使用漏電器;
4.23作業人員進入易燃易爆場所,操作、使用、配合進行揮發性的易燃易爆材料使用時,禁止穿化纖工作服、并使用防爆工具;
4.24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要對作業區域進行隔離,保持良好的通風,嚴禁同時進行動火工作;
4.25禁止將氧氣瓶、乙炔瓶放置在吊籃內、移動平臺上進行工作,嚴格按照西固華亭電廠腳手架作業規定控制作業人數;當遇惡劣天氣大風、大雨、大霧、冰雹時停止作業;
4.26禁止在容器內使用汽油、柴油、煤油清洗設備、設施的零部件;
4.27爐內及超高空作業時,作業人員應使用防墜器及安全繩,采用雙保險安全措施,原則上不采用懸吊鉤掛腳手架平臺作業;
4.283人及以上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必須制定應急救援措施,施救人員熟知救援環境、技能、方法;
4.29禁止在不具備救援條件,且不能保證施救人員生命安全時,盲目進行施救。
5附則
5.1各部門依據本規定細則,制定本部門的安全工作實施細則。
5.2本細則廠標準化委員會,委托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5.3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13
為了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充裝粗苯、焦油罐的安全管理,特制定如下規定:
l、罐車遇到雷雨天氣時,嚴禁充裝。
2、罐車周圍有易燃有毒氣體介質泄漏時,嚴禁充裝。
3、罐車周圍有明火時,嚴禁充裝。
4、罐車充裝時,安監人員、保衛人員要到現場檢查防火防爆措施是否齊全。
5、罐車從充裝開始到罐車離廠前,應對罐車負責監護,保衛人員應對環境進行巡查。
6、罐車充裝完后應清理站臺和軌道上的焦油和苯。
7、罐車充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上崗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才能進入工作崗位,區域內所有設施的更改需要生產技術部按程序審核同意方可實施,外來人員要有專人陪同方可入內。
8、外來參觀者進入要害崗位,必須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并注明進出時間。
9、運輸物資需采用有危險品運輸資質的單位承運,進入本廠重大危險源區域的運輸車輛必須戴上阻火器方可入內。
10、及時對防護器具進行校驗和更新,保證崗位所配備的`防護器具的有效性。
11、充裝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佩戴齊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嚴守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12、油罐汽車接地線的連接,應在油罐開蓋以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充裝完畢,封閉罐蓋以后進行。
13、鐵路罐車、汽車罐車充裝前后均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14、汽車罐車充裝應有防靜電溢油的聯鎖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在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油口處。
15、嚴禁噴濺式裝卸油作業。裝車鶴管應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處。裝車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裝車速度不應大于4、5m/s。
16、裝卸油作業場所應設置監護人員,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14
1.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和管理工作,建立礦井防塵管理系統,嚴禁干式作業。要堅持行之效的以風、水為主,采用風、水、密、護、革、管、教、查綜合防塵八字方針,確保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單位負責人要注重對員工的個體防護工作。對從事塵毒作業的員工防護信息建立檔案,定期組織體檢,并組織崗前防塵防毒知識教育和培訓,按時發放合格的防塵用品,經常性檢查督促其正確配戴和使用。
3.按規定對礦井通風系統、風速、風質、風量、供水量、水質、作業地點的`粉塵濃度、氣象條件進行定期檢測。對達不到標準的項目,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限期整改。
(1)礦井風量、風源質量,應每季測定1次。
(2)作業面的風速、風質、風量日常檢測。
(3)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
①總粉塵含量:鑿巖工作業面應每月測定1次。
②呼吸性粉塵含量:采掘工作面接塵人員每3個月測定兩次;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③作業地點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年至少測定一次。
(4)每月至少測定1次作業地點的氣象條件(溫度、濕度、風速和氣壓等)。
(5)礦井空氣中有害氣體的濃度,應每月測定1次。測定地點主要包括作業點、主要巷道、重要機房等。
(6)井下空氣成分的取樣分析,應每半年進行1次。
4.防塵用水中的固體懸浮物及ph值,是否每年測定2次(采用生活用水防塵可不作測定)。
5.嚴禁干式鑿巖。鑿巖機最低供水量:手持式鑿巖機3l/min;支架式及向上式鑿巖機5l/min;中深孔、深孔鉆機10l/min,每年至少測定1次。
6.建立檢測檢驗臺賬、存檔和分類整理歸檔。要將礦井通風系統、風速、風質、風量、供水量、水質、作業地點的粉塵濃度、氣象條件、防塵用水中的固體懸浮物及ph值、鑿巖機最低供水量等項目的測定結果,逐月進行統計分析,并告之相關人員。
7.礦井通風安全設施要設置警示牌,各主要進風巷和回風巷道中要建立測風站、設置測風牌。
8.堅持合理的采掘順序,各采掘工作面之間,不應采用不符合井下空氣質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塵源、所需風量、風速和溫度等)職業衛生標準要求的風流進行串聯通風。溜礦井至少保留10m高的礦(巖),防止污風循環;溜礦井、主要運輸巷道口要安裝噴霧灑水裝置或采取其他降塵措施。
9.井下機電硐室和內燃設備安裝地點要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并有干砂池。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15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校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61號令》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場所,系指供廣大教職工、學生、家屬集中學習、生活、娛樂的下列場所:
1、室內體育館、會議室等;
2、教學大樓、圖書館、學生實驗室以及30人以上的計算機房、多媒體教室、等;
3、校內教職工、學生食堂、公共餐廳等;
4、其它可供教工、學生、進行集中活動的場所。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所管轄的公共場所消防安全工作負責;要設立專職或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消防安全管理員的工作直接對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
第四條:公共場所主管部門與其他單位、部門發生借用關系時,必須明確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職責,由使用者負主要責任,主管部門負連帶責任。
第五條:負責對公共場所進行建設及裝修的單位應當將防火設計、裝修圖紙報學校及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學校及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六條:公共場所內部裝修不得改變原有消防設施的位置,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
第七條:公共場所的安全疏散通道的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消防安全通道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疏散門應向外開,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2、公共場所在使用過程中,必須確保消防安全通道出口暢通無阻,嚴禁上鎖、堵塞;
3、消防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必須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疏散指示標志燈;
4、公共場所必須設置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
第八條:公共場所的電器設備必須由具有電工資格證的人員負責安裝和定期檢查維修,用電量不得超負荷、不得擅自改裝。
第九條:在公共場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及其它危險物品;
2、使用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內部設備檢修、施工和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
3、公共場所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4、嚴禁個人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帶入公共場所。
第十條:各公共場所主管部門,應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滅火器等),并保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總務處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負有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的職責,具體工作由分管責任人負責。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條款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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