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銷假制度

時間:2025-01-22 15:58:14 制度 我要投稿

請銷假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請銷假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請銷假制度

請銷假制度1

  一、請假

  凡在上班時間外出辦案、開會出差等,應在去向告知牌上留言。因事因病要履行請假手續(急診除外),并按批準權限辦理報批;續假的在銷假時應補辦相關手續。

  一天以內(含一天),工作人員由科室負責人批準,科長由分管領導批準;兩天以上(含兩天)請假,須經分管領導同意,主要領導批準,綜合科備案。

  所有工作人員請假離開揚州至外地須報綜合科備案。

  二、銷假

  凡批準的請假條須報綜合科備查。假期結束后,應向批假領導報告,并到綜合科履行銷假手續。如有特殊情況,要及時報告,無故超假者按曠工處理。凡不辦理請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三、假期類別

  職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請假,視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工作人員憑醫院病假證明請假,經領導同意后方可休息。身體確實不佳,又無醫院病假證明者,一天以內的須電話口頭請假,事后按規定補辦病假手續。兩天以上(含兩天)者一律憑病假證明。

  2、特殊情況的病假由支隊領導班子研究處理辦法。

  (二)探親假

  工作滿一年以上,夫妻兩地分居,或與父母親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若能與父母親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2年探親一次的,可以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雙休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員工結婚時,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來共10天假期。

  2、晚婚假應在婚后一年內休完。經批準超過婚假的天數作事假處理。

  (四)產假

  1、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包括雙休日及國家法定節日。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2、晚婚育(女24周歲以上)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按產假另加三十天,包括雙休日,不包括法定節日。產假期間,男方享受護理假十天。

  (五)流產假

  懷孕2個月內流產的,給假15天,懷孕4個月內流產的.,給假30天;懷孕4個月至7個月流產的,給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75天。

  (六)節育假

  上節育環的,給假2天;取節育環的,給假1天;單純結扎的,給假21天(男給假7天);產后結扎的,按產假另加15天。

  (七)哺乳假

  嬰兒在一周歲內每天給兩次哺乳時間(含人工喂養),每次半小時,也可合并使用,時間為一小時。多胞胎生育的,多一個嬰兒,每次可增加半小時。

  (八)喪假

  工作人員在本市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時,給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給假五天,根據路程遠近,酌情給予路程假,但路費自理。

  (九)年休假

  1、年休假假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xx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年休假須報支隊綜合科備案,當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無故不休視為放棄,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從外單位調入,工作不滿半年的,或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xx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xx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第(2)、(3)、(4)、(5)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十)事假

  事假須在本人年休假使用完畢后方可請事假。

  (十一)曠工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處。

  1、未經組織批準,擅離工作崗位者;

  2、請假期滿不歸,未辦續假手續者。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未作規定的均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請銷假制度2

  請(休)假制度是保障和維護醫院良好醫療工作秩序的重要手段,必須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強化其約束力。為了加強勞動紀律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工作任務的完成,現根據醫院管理工作實際情況,重新制定醫院請(休)假制度。

  一、請假類型

  1、婚假、喪假、產假、節育假、年休假、探親假:由醫院人力資源科按國家相關政策及規定辦理,并進行登記。

  2、事假:職工因私事請假,應嚴格控制,原則上應在休完法定假或其他應休的假期后方可準假。

  5、病假:病假按批準權限的規定執行。

  二、基本及批準權限

  職工因病因事不能到崗工作的,都必須辦理請假手續,按各級各類人員請假審批權限進行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一)請假基本程序

  1、凡職工請假,須由本人遞交書面請假申請,先到院人力資源科填寫請假申請單,附帶相關證明,科室負責人審批簽字,按請假審批權限進行審批批準后,再將請假單交至院人力資源科辦理手續后,方可休假。

  2、假期期滿后應及時回院上班,因特殊情況需要續假的,應向所在科室負責人說明情況,科室負責人同意后,本人向人力資源科及分管院長說明情況,同意后再重新辦請假手續。凡未辦理手續或未得到批準的,按曠工處理。

  3、職工按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后,將承辦的工作向有關人員交代清楚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4、凡因重病、急病及其它特殊情況來不及請假者,應事先電話告知科室領導,自己或委托他人在3天內憑疾病診斷證明或情況說明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工。各類請假手續均應即時在人力資源科備案。

  (二)請假審批權限

  1、事假。原則上從嚴控制。事假1天以內者,由所屬科室負責人批準;2至3天以內者,由分管副院長批準;事假4天以上(含4天)報院長批準,事假批準后報人力資源科備案。

  2、病假。因病確實無法堅持正常上班,可請病假。病假計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凡本院員工請病假者,需交診斷書,診斷書必須由專科醫師及主任簽字,病假1至2天以內由科室負責人批準,3至6天以內報分管副院長批準;病假7天以上(含7天)

  報院長批準,并在人力資源科備案。

  3、科室正職或主持工作副職請假,需經醫院院長批準;科室副職需分管副院長批準;人力資源科備案。

  三、其它事項

  1、必須按請假制度規定辦理手續,未辦理休假手續或逾期不歸(含補假未準)者,按曠工論處;因公差未經醫院批準繞道或未按時返回,按曠工論處,費用自理。帶薪休假按文件規定由科室合理安排,原則上不得跨年度休假。

  2、凡未批準休假、續假而缺勤者,除特殊情況外,均以曠工處理。

  3、各科室應認真考勤。對于超假、曠工和按規定扣發工資的,應于每月30日前報院人力資源科,由人力資源科于月度考核時科按規定扣發績效工資。若知情不報,按規定扣罰有關科領導的績效工資。

  4、職工各種休假批準后,由院人力資源科向休假者所屬科室發出休假通知單。人力資源科每季度對職工休假情況進行匯總,并上報院長。

  5、因公務外出不計算事假,在辦理請(休)假手續時,須提交有關公務的材料,如會議通知、邀請函、出國任務批件等。嚴格執行事前請(休)假制度。一般情況下,應提前3天向人力資源科提交請(休)假審批表。

  附件:

  醫院請假規定

  (一)事假

  1、職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緊急事務需要處理,可以請事假。一年內請事假累計不得超一個月。

  2、事假保留崗位工資,事假每月超過3天扣當月獎金,每季度事假累計超過10天扣除季度獎金,當年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扣除全年獎金。事假期間醫院未增派人員頂班,事假扣款返還科室,如增加人員則事假扣款不返還科室。

  (二)病假

  1、職工請病假應由專科醫生出具疾病診斷書、病歷及相關印證材料。若發現弄虛作假,即視為曠工。

  2、病假期間保留崗位工資,病假7天以內按天扣獎勵性績效,每月病假累計超過7天扣當月獎勵性績效,每季度病假累計超過21天扣全季度獎勵性績效,當年病假累計超過二個月扣除全年獎勵性績效。科室核定崗位數后,病假期間醫院未增派人員,病假扣款返還科室,如增派人員則病假扣款不返還科室。

  (三)年休假

  1、職工年休假統一按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執行。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休假由所在科室根據工作情況安排,當年的假應在當年安排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

  3、調入人員由原單位出示未休年休假證明,方可享受當年年休假。

  4、本人病事假累計超時,不得再享受年休假。

  5、節假日醫技人員進行正常的查房或治療、檢查等是職業的特點和醫療工作的需要,不予補假。

  6、同一年度內探親假與年休假不得同時享受。

  7、職能科室員工年休假應到人力資源科備案。

  (四)產假

  (1)分娩:女職工產假規定158天,其中包括15天的預產假和中途的國家法定假,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給予男職工護理假15天。

  (2)非婚生育是違法亂紀行為,除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外,產假停發工資,并按上級有關規定處理。

  (五)節育假

  1、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日,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1日。

  2、結扎輸精管的,休假7日,結扎輸卵管的,休假21日。

  (六)婚、喪假

  (1)婚假:職工結婚,給婚假3天。

  (2)喪假: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喪假3天。

  (七)放射假

  直接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每年享受1次,其勞保休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八)探親假

  1、工作滿一年的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與配偶,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的待遇。職工“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利用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2、已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4、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5、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6、凡有輪休假日的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

  (九)工傷假

  1、員工在在醫院工作區域內,工作過程中已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或受領導指派完成某項工作發生傷害,由其本人提出,并出具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表,有關職能科室提出調查意見,經院領導研究通過,醫療費、假期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休息期間獎勵性績效工資照發。

  2、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工傷,應在第一時間(30分鐘內)通知科主任或護士長,告知發生時間、地點(以照片或視頻為證)。需要住院治療的應到本院辦理住院手續。工資照發,獎勵性績效不發。

  以上各種假期除另有規定的外,一律按實際休假天數扣發績效工資,并由各科室于月末上報院人力資源科,必要時院人力資源科下科室查對。

請銷假制度3

  為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風和辦公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全體工作人員都要嚴格遵守上級規定的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按時上下班,有事請假,不無故缺勤,堅守工作崗位。

  二、建立考核月報制度。各科室、各單位要設定考勤員,負責如實記錄本科室、本單位人員的出勤情況,并于每月28日前將月度考勤表報局辦公室。辦公室要本著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態度,切實搞好考勤表的'審核、匯總工作,確保考勤的質量和效果。

  三、因事、因病請假要嚴格遵循下列程序:局主要領導向區委、區政府請假,局分管領導向局主要領導請假,單位、科室負責人向分管領導請假,一般工作人員向本科室負責人請假,但請假超過一天者應經局領導批準。特殊情況未能請假者,事后應及時補假或說明情況。

  四、婚、喪、產、探親假期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但必須事先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休假,假滿要按期上班,及時消假。無故拖期不到者,按曠工處理。

請銷假制度4

  一、學校作息時間規定

  上班時間:

  下班時間:

  希望全體教職工認真遵守作息時間,提前到校,按時下班。

  二、遲到、早退、曠工的含義

  1.所謂遲到是指上午上班時間后、下午第一節課上課鈴響后到校。

  2.所謂早退是指下班時間前離校。

  3.所謂曠工是指不請假不到校上班上課或請示沒有得到批準不到校上班以及強行離校的或先斬后奏的(特殊情況除外)。

  三、考勤具體辦法

  1.學年考勤與年考評直接掛鉤,每月考勤總分為12分。

  2.教師上課遲到、早退或提前下課每一次扣0.1分累計超過10次每多一次扣1分,曠課1節扣1.5分。

  3.進修學習不扣分,事例一節扣0.1分,病假一節扣0.05分。

  4.本人沒課,半天不到校上班,不履行請假手續的扣1.5分(記入曠工積分)曠勤一天扣三分。

  5.對于經常遲到、早退的給予批評教育,遲到1節的要自覺向主管領導說明情況,2節以上的要進行登記,因有事需要外出的要履行請假手續,2節以上的要進行登記。履行學校規定的不扣分,未履行規定的扣1分以上。

  6.如果不請假私自離校,學校臨時開會、開展活動、檢查或干其它工作,本人不在責任自負,扣1分(記入曠工積分)。

  7.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教師互相換課未出現空堂的不扣分。

  8.因有其它緊急特殊情況,學校制定臨時考勤辦法,期滿后仍按本制度執行。

  9.婚喪事假1周不扣分。

  10.例會考勤按本人上課同等對待,例會點名不到者為遲到,例會不準中退、早退。未請假的按曠工處理。

  11.學校組織的臨時會議履行請假手續的不扣分。

  12.教師考勤每月公布一次出勤情況,學年末考勤匯總記入考評檔案。

  13.舉辦各類活動或會議,主持人要把考勤情況報主管領導,隱瞞事實,責任由主持人承擔,按曠勤處理。

  四、請銷假制度

  1、教職工有事要請假,在請假期間內有教研、學習、檢查等活動的應先向組織會議或活動的主持人請假,經批準后執行,請假結束后要及時銷假。

  2、有事需要和別人換課的`,自己和別人調換好并將調換的基本情況寫明簽字后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并要有記錄。未經批準私自換課的按曠課論處。

  3、一月內累計一天的事假或病假向主管主任請假,累計兩天的事假向主管副校長請假,三天以上的事假或病假向校長請假,中層和副校長向校長請假,校長向教育局請假。

  4、建立請假登記本,對各種請假情況(含考勤制度里的規定)都要進行登記。

  5、屬總務、政教主管的教師在請假條上由批準領導簽字后,一律交給主管考勤領導才可執行請假;校長所管同志的考勤也一律照此辦理,主管考勤的領導負責統計。

  6、請假返校后實行銷假,返校后向主管領導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7、對于請假期滿后要求續假的,一律向校長請續假。

  8、超過一周的事假(喪假),要落實代課教師資費由教師本人承擔。病假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超過兩周以上的代課教師資費由本人承擔。

  9、各類例會同樣適用于本制度。

請銷假制度5

  區委關于領導干部請銷假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干部管理監督工作,切實轉變機關作風和領導干部作風,促進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隊伍建設,根據《公務員法》和國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市、區《關于重申領導干部請假和報告制度的通知》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請銷假范圍

  1、請銷假制度的適應范圍是區管處級領導干部。

  2、領導干部外出(西安市以外)、病假、事假、年休假、探親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按時歸位銷假。未履行請假手續或雖請假但未經領導批準,不得離開工作崗位;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二、請銷假程序

  3、請假1天以內,副處級領導干部要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單位主要領導(含主持工作的副職)要經分管區級領導同意。

  4、請假3天(含)以內,副處級領導干部要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單位主要領導(含主持工作的副職)要經分管區級領導同意后,黨群序列報請區委書記同意,政府序列報請區長同意后,再報請區委書記同意。

  5、請假3天以上,要寫出請假條。副處級領導干部由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后,報分管區級領導閱知;單位主要領導(含主持工作的副職)由分管區級領導同意后,黨群序列報區委書記審批,

  政府序列報區長同意后,再報區委書記審批。

  6、請假經批準后,單位主要領導外出請銷假情況,黨群序列的要向區委辦公室報告備查,政府序列的要同時向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報告備查,并將在區委《情況通報》上通報。領導干部請假3天以上的,要向區委組織部報告備查。

  7、設黨委、黨組、黨工委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一般不得同時外出或請假。

  8、請假人員經單位領導或區級領導批準后,應妥善安排好工作,留下個人聯系方式,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外出或休假期間,應保持通訊暢通,如遇緊急工作任務,請假人員應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工作崗位。

  9、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需續假者,應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而超假或逾期不歸者,按超假時間,以曠工論處。

  10、對傷、病人員,根據醫務人員的建議,需住院治療,應先履行請假手續,因急病未履行者應待病情穩定后及時補辦請假、續假手續。

  11、請假人員在假期結束后,按管理權限,要及時到區委組織部等相關單位報到并銷假。

  12、領導干部的婚喪、節育、產假等按照有關規定的'假期,副處級領導干部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核批準;單位主要領導(含主持工作的副職)由分管區級領導同意后,黨群序列報區委書記審核批準,政府序列報區長同意后,再報區委書記審核批準。

  13、領導干部因私或因公出境出國的,按有關規定到區委組織部辦理相關手續后,在出國前須履行請假手續。

  14、由一個或多個單位組團外出考察學習的,由牽頭單位按上述規定統一履行請假手續。

  15、領導干部因故不能參加全區重要活動和會議時,應按管理權限,提前向相關領導請假。

  16、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工作實際,按照有關規定,合理安排輪休,積極落實干部年休假制度。

  17、如不按規定請銷假者,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進行警示教育。對造成工作重大延誤、失誤者,按《公務員法》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附則

  18、區級領導干部的請銷假按照市委的有關規定辦理。

  19、科級領導干部的請銷假由各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20、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附:《領導干部請銷假審批表》

  領導干部請銷假審批表

  注:1、請銷假審批程序詳見《區委關于領導干部請銷假制度》;

  2、此表一式兩份。審批后,一份交區委組織部備案,一份單位留存。

請銷假制度6

  一、教師請假要履行請假手續,返校后到教導處履行銷假手續條,若未及時履行銷假手續,在原有請假天數上多記一天假。

  二、教師有事必須請假,半天假(上、下午定義為半天,跨越上下午的為一天)向教導處請,并自行調課(向教導處交請假條并登記代課的教師后方可離校)寫清具體時間段,一周內請半天假超過兩次的,超一次扣5元。

  一天假向分管副校長請,兩天假、三天假向校長請,不準自行調課,教導處統一派課,離校時向教導處交假條,假條上必須有分管副校長或校長的簽字,一天扣30元。

  另外連續請假未超過10天的`除去雙休日記為請假天數,連續請假超過10天未超過20天的(星期六、日記入請假天數)一個月內累計請假加請假期間雙休日超過20天的扣700元,不再享受當月績效工資。

  教師如有曠課,曠一節扣10元、曠半天扣30元、曠一天扣日工資。

  三、產假、婚喪假等法定假,按上級部門的規定執行。

  四、請假人在校內請假留請假條;未在校請假,以短信形式請。

  五、一學期內事假累計超過30天,學期考核定為不合格。請假中若有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扣取一月績效。

請銷假制度7

  第一條婚假:

  凡在我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員工,結婚時享有有薪婚假3天。

  在我公司工作二年以上員工,結婚時享有有薪婚假5天。

  在我公司工作三年以上員工,結婚時享有有薪婚假7天。

  在我公司工作五年以上員工,結婚時享有有薪婚假10天。

  第二條喪假:

  凡在我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員工,因直系親屬不幸去逝時,享有有薪喪假3天。

  第三條產假:

  購買生育保險滿一年、并且計劃生育條件的男女員工享有以下假期:

  1、女員工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

  2、難產增加30天。

  3、屬多胞胎生產的,每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實行晚育(女員工滿24周歲生育)者,增加產假15天。

  5、男員工的妻子,在符合計生政策的前提下生產,男員工可享受10天看護假,但需向人事部提供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準生證。

  6、女員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可休假15天,懷孕滿4個月(含4個月有)以上者流產者,休假42天,但需向人事部提供醫院開具的證明。

  7、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發放。

  第四條年假:在重慶火鍋加盟企業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正式員工,均可享受年假。

  1、公司工齡與年假對照表

  工齡

  休假天數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3天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5天

  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7天

  2、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休年假:

  a、員工在一年內事假累計超過20天;

  b、員工在一年內病假超過30天;

  c、一年內病假、事假累計超過40天者。

  3、年假需一次休完,不得分次休。

  4、年假期間享有全額工資。

  第五條事假:

  (因行業工作性質特殊,原則上節假日不準請假,如有特殊請一扣二)。

  1、事假2天,扣除當天應得工資;

  2、事假2—4天,扣除當天應得工資的1。2倍每天;

  3、事假4—7天,扣除當天應得工資的1。5倍每天;

  4、事假7天以上者,扣除當月的全部級別工資、崗位工資外,扣除當天基本工資的2倍每天;

  第六條病假:

  1、二天以內的病假,扣除當天工資,且請假人必須有三人以上員

  工(含)書面證明,或者有相關醫院出具的證明。

  2、超出二天以上的病假,請假人必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病休證明,否則按其事假處理。

  第七條曠工:

  未經請假或假滿沒有續假,未經管理人員同意擅自不到崗位者,按曠工處理。

  曠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資,并記入人事檔案備檔。

  一個月內曠工三天或三天以上者,按自動離職處理(人事部備案)。

  凡一年內累計曠工六天或六天以上者,按自動離處理(人事部備案)。

  休假:

  每位員工每月2天休假,休假期間不扣工資。

  休假由各部門經理統一安排,并嚴格按休假制度執行。

  因餐飲行業工作性質特殊,凡節假日原則上不安排休假。

  因公司原因休假不能安排完畢,補助未休假員工15元/天。

  以上各款假期內如果包含公休日和節假日,均不另加假期天數。

  第八條以上各款假期的審批權限如下:

  1、一天以內由部門經理審批;

  2、一天以上、七天以下由審批;

  3、公司辦公室人員由辦公室主任審批;

  4、七天以上假期由審批;

請銷假制度8

  為嚴肅工作紀律,規范教職工請假行為,維護正常教學秩序,依據上級文件精神并結合我校工作實際,現就教職工請銷假制度作出如下規定。

  一、請(銷)假的類別與期限

  (一)婚假

  根據《河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和其他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教職工享受4天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1到2天的往返路程假。

  (二)產假

  1、女教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教職工懷孕流產的,可根據醫療機構意見,給予7至15天的產假。

  3、因身體原因需請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產假中折抵。

  4、產假期滿上班,經1周的適應時期后可恢復其原工作量。如確因身體原因不能按原工作量繼續工作的,須經省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證明,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產假期滿、正常上班的女教職工,在嬰兒未滿一周歲時,允許上、下午分別有一小時回家哺乳時間。

  (三)喪假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時,喪假按照不超過5天執行;教職工因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1至2天的往返路程假。

  (四)病假

  1、病假分短期病假和長期病假。凡因病請假不足15天的為短假;因病請假在15天及以上的`為長假。

  2、請短假者須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診斷報告及住院病歷;請長假者須提交省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診斷報告及住院病歷,并經學校請銷假評定小組核認確定。

  3、請長、短期病假者病愈后要求上班的,須分別持省級、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上班后1個月內又請病假的,病假時間應連續計算。

  (五)事假

  事假分短假和長假兩種情況。因事請假不足15天的為短假,因事請假在15天及以上的為長假。

  以上請假時間均含學校寒暑假、公休假和國家規定的假期。

  二、請銷假審批手續與權限

  1、各處室、年級組必須根據學校規定完善本部門請銷假制度,做好請假、審批、登記和銷假手續,并記入教職工出勤考核。凡不履行請假手續者,一律視為曠工。在學校抽查教職工紀律和出勤情況時,無學校請假證明者,一律按曠工處理并計入學期考核。

  2、需請假的教職工應先由本人填寫《請假條》(一式三份)經處室、年級主任、分管校長或主要領導簽字批準后,分別交本處室(組)、教務處和辦公室備案后方可離崗。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假后兩個工作日內補辦。分管校長請假報學校主要領導批準。

  3、婚喪假、產假由處室、年級主任審批后報教務處、辦公室備案。

  4、病、事假按長假、短假兩種情況分別審批上報。

  (1)短假。教職工請假半天以內,由所在處室、年級主任批準,1天以上3天(含)以內的由各處室、組部門分管領導批準,并報教務處、辦公室備案。教職工請假3天以上7天(含)以內由主要領導審核后,報學校審批;請假7天以上15天以內的分別經處室(組)主任、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層層審核后報學校審批并報辦公室、教務處備案。

  (2)長假。

  ①凡請長假者,只要能獨立生活須由教職工本人親自到校向分管領導、主要領導陳述理由和提交《請長假申請單》等書面申請,并附省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和住院證明。

  ②由教職工所在的年級或處室主任、年級校長及學校主要領導組成評定小組,對請長假教職工提交的證明材料與請假情況進行認定。經評定小組審核認定符合請假條件的教職工須填寫《請長假承諾書》,保證無弄虛作假行為。

  三、請假須提交的材料

  1、請婚假應提交結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請產假應提交結婚證、準生證原件及復印件。需延長產假者還需提交獨生子女證和省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3、請長期病假應攜帶省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及藥費單據。醫院開具的建議證明只作參考,不作請假批準依據。對小病大養、長期稱病等不上班的,要專題報告縣教育局審批處理。

  四、銷假

  1、婚喪假、女教職工規定的產假結束后,在兩個工作日內持分管校長簽字的銷假證明交教務處、辦公室備案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未滿一個月的病假、事假期滿后,須于上班當天持主管領導簽字的相關手續到教務處、辦公室辦理銷假,填寫核對《請假扣款通知單》后,由辦公室報請計財處按規定辦理補交代課費等相關手續。

  3、教職工一個月以上的(含一個月)病假(或事假)期滿,須于上班后的兩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攜帶省級以上醫院的醫療診斷證明、住院病歷等有關證明(或主管領導簽字的相關手續),到教務處、辦公室銷假并填寫核對《請假扣款通知單》后,由辦公室報請計財處按規定補交代課費,恢復福利、績效工資等相關手續。

  4、辦公室、教務處將對請銷假制度的執行進行不定期抽查。教職工因自身原因不及時銷假的,自假期滿后第一個工作日按曠工論處,對于包庇、隱瞞不報的部門和個人,學校將進行通報批評。

  五、請假期間的待遇

  1、產假、婚假、喪假、進修(培訓)假工資、福利待遇照發。

  2、短假。每月請假累計不超過1天者不扣工資;超過1天者從第二天起每天扣發其工資10元;7天以上不足15天者按每天扣發工資20元計。請病假3天以內者需出具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并辦理請假手續者學校不扣發其工資,請病假超過3天者從第4天起,學校每天扣發工資10元;7天以上不足15天者按每天扣發工資20元計。

  3、長假。請長假期間,學校取消請假教職工的各種福利待遇,同時請假教職工每月須向學校交納代課補償費。代課補償費按(請假天數x800元)/30進行折合計算。

  4、全學年病、事假累計達30天及以上者,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5、經評定小組審查認定,確因有病需長期住院治療,學校視其情況可以給予生病教職工在生活上的適當幫助。

  六、曠工的界定和處罰

  (一)曠工的界定

  1、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請人代課、代班者或無故不上班者;

  2、雖履行請假手續,但未移交工作而擅自離校或離崗,影響工作者;

  3、本人雖提出請假或續假,但未獲得批準,擅自離校或不上班者;

  4、請假期滿不按時銷假、續假,又不按時上班者;

  5、無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請假條或打電話請假且未履行請假手續者;

  6、無故不參加有關會議、活動者。

  (二)曠工的處罰

  1、經評定小組認定不具備請長假條件,但其本人仍堅持請假休息者,學校將自其離校之日起停發請假教職工工資,情節嚴重者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或予以解聘。

  2、一學期連續曠工3天、累計曠工超過7天者不得參加年終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不得參與當年的評優、評模及職稱評聘。

  3、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全學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報請縣人社部門、教育局批準予以辭退。

  七、其他

  1、學校發現請假教職工有偽造假證明等欺瞞行為的,一經查實除扣發其請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外,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全校通報或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處分

  2、教職工考勤實行周報制度。各處室、組要在每周一前將所屬教職工上周考勤情況統計隨周工作安排分別上報教務處、辦公室,以便了解掌握,及時進行處理安排。

  3、請長期病假的教職工必須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和準確的治療醫療機構或休養住址,以便學校領導探望。能獨立生活、有行動能力的教職工須每月15日前來校向學校主管領導匯報情況并記錄歸檔。

  4、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有請銷假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由教務處、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其他未盡事宜由學校請銷假評定小組統一解釋處理。

請銷假制度9

  1.全體教職工要嚴格遵守幼兒園作息制度,堅守崗位,按時上下班,有事或因病要及時請、銷假。

  2.請假范圍:

  事假、病假(出據醫院證明)、產假、婚假、喪假等。

  3.請假程序:

  園長請假,超過一天(含一天)以上或離開市區需經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報局主要領導批準,并告知園辦公室;副園長請假,一天之內,由園長批準,超過一天或離開市區需經園長同意后,報局分管領導批準,并告知園辦公室;各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天之內的由分管園長批準,超過一天的或離開市區需經分管園長同意后報園長批準。工作人員請假,半天以內由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報值周管理人員備案,一天以上的或離開市區需經各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報分管園長批準,超過三天(不含三天)需經分管園長同意后報園長批準。工作人員中途外出,除了向部門負責人請假外還須向值周人員備案,并履行登記手續。

  4.中途外出超過兩小時算半天事假。

  5.請假人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工作崗位時,須向批準假期的領導續假。

  6.批準假期的'領導不在時,由同級副職代批、代續。

  7.教職工請假期滿上班或提前上班均要向批準假期的領導銷假。

  8.教職工請假,必須申請寫請假條,得到批準后方可休假,否則視為曠工,特殊情況除外。

請銷假制度10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上級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一、教職工請病、事假均應具假條,向學校報告,經批準后,在教導處登記,假條存于教導處備案。

  二、事假:

  1、每個教職工每月的事假控制數為1天。不累計計算。

  2、預發性事假憑借假條(需調課的.憑調課表)請假,批準后方能離崗。如果調課未落實不予批假;如果調課后(以調課雙方簽字為準)又無人上課,則按實際節數處理接受者。

  3、突發性事件:家人或受委托人憑借假條到學校請假,批準之時起生效,1天以內的事假需調課的代課費自付,凡事假1天/月以內,學校不予扣減津貼,超事假扣60元/天。這種情況下,學校安排教師代課,代課費由學校統一支付10元/節。

  三、病假;

  1、突發性病假

  請病假者上班時必須交驗就診醫生簽具全名的處方、藥發票,公章須清楚,學校扣減津貼從第5天開始,第一天10元,第二天20元,第三天30元……,根據相關文件精神,每學期累計計算。

  2、住院病假:

  住院治療7天以內不扣,憑正規醫院疾病診斷書,入院證明及請假條請假,出院后交驗出院證明、藥發票(復印件)其課程由教導處請其他教師代上,代課費由學校支付;住院治療時間在30天內(不含30天)每天扣10元;病假時間在30天及以上只發績效工資的60%(即按退休人員處理)。

  3、如果校內出現諸如癌癥等嚴重疾病,需院外療養治療的,由本人申請,經行政研究,交由全體教師討論是否休養和績效工資發放辦法。

  四、法定假:

  1、產假:計劃內生育假,產前、產后累計含法定節假日,連續計算共90天,晚育假(女方在24歲以上)共110天,憑請假條請假。

  2、計劃生育假:憑醫院證明、請假條請假,第一次給公假15天(第二次及以后不給假)。上崗時交驗手術證明。

  3、婚假:憑結婚證、請假條請假,假期五個工作日。一方到另一方異地結婚,根據路程遠近適當增加婚假(路程假)。晚婚者(女23周歲、男25周歲以上)增加10天(晚婚、晚育假均需出具證明——戶口本或身份證)。

  4、喪假:直系親屬去逝,喪假5個工作日(根據路程遠近適當增加假期)。

  5、探親假:國家正式職工可請探親假,但僅在寒暑假中進行,中途不得請批探親假。探望父母者,4年一次,探望夫妻者,一年一次。

  6、超出法定假規定時間,按事假處理。(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算)。

  五、各種公事、出差:

  1、函授學習及有關培訓,憑通知,課程由參學者(參培者)調好,交教導處登記備案,作為計算代課費的依據,代課費由學校統一支付10元/節。

  2、開會、出差憑上級通知或校長指令行事。課程由參學者(參培者)調好,交教導處登記備案,作為計算代課費的依據,代課費由學校統一支付10元/節。

  六、各種假的審批:

  1、各種假均由校長審批(校長不在校時,可委托一人代理);

  2、各種假自批準之時起生效。

  七、若有下列情形,由學校給予嚴處:

  1、曠課一節,扣50元。

  2、曠工一天扣150元,每學期曠工超過3天的,停課學習整頓,并且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

  3、擅自調課離校者,處當事人雙方各30元/節;如果未經同意調課表者,必須立即糾正,如不糾正者私自調課處理。

  八、各種學習、活動無故不到者一次性扣款10元,遲到早退者每次扣5元。九、期初、期末各一周內的請假所扣款金額加倍。

  十、代課費的標準:代課原則上是代上請假人的課程,初中、小學10元/節。產假、婚假、喪假期間出勤的,學校給上課補助費12元/節。

  十一、學校設全勤假獎勵,一學期未請事假、病假者,獎勵100元。

  十二、本期教職工周一簽到時間為:早讀前,班主任必須到指定地點參加升旗儀式;周五下午第二節下課后。地點在警務室。未簽到者一次扣20元。

請銷假制度11

  一、請銷假制度

  任何教師有事必須事先請假,并認真填寫請假條,經領導批準后方可離職,事后要及時銷假。

  確因急事來不及請假者,必須事前電話請假,并將工作安排情況向分管領導匯報,事后補填請假條,教導處考勤匯總要以書面請假為準。

  二、請假程序

  教學人員請假一天者,須自行調好課,然后由校長審批。

  非教學人員請假一天以內者,須安排好相應的工作,然后由主任簽字,副校長審批。

  一天以上三天以內者須到中心校批準。超過三天至一周者由教委領導批準。一周以上者由學校及請假人經教委報縣教育局批準。所有請假均以請假條為準,審批通過后方可執行,請假手續由教導處負責存檔。

  教師因公出發或因私請假造成空堂的按曠課論處。

  凡因重病請假,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或直系親屬喪假,函授學習等可申請學校作出調課或代課安排,教師函授學習、因公出差視為出勤。

  學校的重大活動原則上任何人不準請假,如確需請假,須經校長批準。

  值夜教師第二天可以休息1天,但必須妥善安排休息期間的'工作。

  三、考勤內容

  1、全體教職工每天四次簽到簽退。

  2、教師上課情況;

  3、學校及上級召開的所有會議、教研集備活動、業務學習等參加情況。

  4、非教學人員8小時在班情況。

  5、值夜教師到崗、節假日值班及全時空值班情況。

  四、考勤方法

  全查、抽查相結合的方法(監考閱卷、開會等集體活動,由主持人全查),檢查未見其人且無請假記錄者按曠工論處。

  五、考勤績效工資獎懲

  績效工資中設立教師考勤獎,金額按績效工資實施方案執行。

  1、漏簽到、簽退一次扣0.5元。

  2、溜堂、上課遲到及早退、開會遲到及早退、曠班每次扣2元。

  3、集備無故缺勤一次扣5元。

  4、曠課一節扣10元(遲到10分鐘以上視為曠課),曠工一天扣20元,曠課曠工不重復計算。

  5、值夜曠班扣20元(值日教師負責賠償損失)。

  6、請假每人每月不超過兩天,超出一天扣20元,超出10天以后每天扣10元(連續計算)。

  7、體育教師帶操無故一次不到扣2元。

  8、考試閱卷期間不準請假,卻需請假者,不論何種情況一律每天扣20元,曠工一天扣40元。

  9、節假日教師值班一次不到扣20元,遲到1個小時以內或中途離崗一次扣5元。

  六、量化積分

  1、曠課一節扣5分,曠工一天扣10分,曠課曠工不重復計算。

  2、曠坐班一節扣1分;上課遲到、溜堂、早退10分鐘以內扣2分,超過10分鐘按曠課記;未簽到或未簽退一次扣0.2分(含簽到遲到);請假一天扣1分,3天以上每天扣2分,曠會一次扣2分。集體備課和業務學習一次不到扣2分。

  3、大型考試期間請假、遲到、曠工扣分加倍計算。

  七、請假期間的待遇及對曠工的處罰

  1、病假期間的待遇按縣文件執行。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計超過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級;

  2、全年連續曠工3天、累計曠工超過7天,不得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級,不得參與當年的職稱晉升。

  3、每學期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全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按人縣文件精神報人事部門批準予以辭退。

  八、其他

  女教師產假后第一個學期可以不要求坐班和簽到簽退,但例會和教研活動必須參加。

  考核結果由教導處負責匯總公示,并計入綜合量化考評,作為評先樹優的依據之一。

  本規定由校辦公室負責解釋,未盡事宜,依據上級文件執行。

  本規定自xxxx年9月1日開始執行。

請銷假制度12

  為加強分局機關的規范化建設,進一步規范機關工作人員的日常考勤制度,從制度上杜絕遲到、早退、曠工等不良現象的發生,保障干部職工的休息權利,根據《勞動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計劃生育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分局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年休假

  1、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滿5年不滿xxxx年的,每年年休假10天;參加工作年滿xxxx年以上的,每年年休假14天;工作不滿5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國家規定的探親假、產假等。

  2、新調入工作人員符合休假條件的,上半年調入者,下半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調入者,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3、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假、產假的,經批準,同年休假可合并使用。

  4、工作人員在其他單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內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5、年休假一般在當年內集中使用,不跨年度使用。

  6、各國土資源所、機關各科室在確保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要妥善安排好本所、本科室工作人員的休假時間,每年元月份要將當年休假安排報送分局辦公室,以便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并備案,各國土資源所、機關各科室主要負責人休假由局長審批。

  第二條 探親假

  1、凡參加工作滿一年的干部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親假每年一次,每次30天。與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職工每年一次,已婚職工每四年一次,假期均為20天。未婚職工如因工作需要當年不給假或本人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假期45天。往返路程時間不記入假期。

  2、見習生在見習期間不享受探親待遇。上半年見習期滿的,可享受當年的探親待遇;下半年見習期滿的,下半年度起享受探親待遇。

  3、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新婚后即與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從結婚的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待遇。

  5、職工的`父親(母親)和職工的配偶住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已經享受了產假的女職工,仍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探親假一般一次休完,不分解使用。

  8、探親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第三條 婚假、產假、喪假

  1、婚假:男女雙方達到晚婚年齡(初婚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結婚的,享受晚婚假17天;未達到晚婚年齡的,享受婚假3天。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據路程遠近,可適當給予路程假。

  2、產假

  (1)女職工產假為90天;晚婚生育或已婚婦女滿23周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產假為五個月,其中含產前休假15天;男同志晚婚晚育的護理假為7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假期;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假期。

  (3)未盡事宜依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執行。

  3、喪假:職工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喪假為3天。家在外地適當增加路程假。

  第四條 事假、病假

  1、機關工作人員工作時間因私事需脫離工作崗位的,應按規定申請事假,填寫事假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離崗。特殊情況不能事前書面申請的,經批準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時補辦手續。

  2、請病假者需持公費醫療機構指定醫院(急診除外)開具的病假證明,經批準后方可。

  3、請事假時間累計達到應享受年休假時間的,取消本年度年休假。

  第五條 假期批準權限及程序

  1、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病假的,要在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并簽字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其中,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要報局長審批。

  2、機關工作人員申請事假一天以內的,由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審批,超過一天的,要經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并簽字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請假超過一天的還需報局長審批。

  3、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各種請假,均需填寫《臨沂市國土資源局河東分局機關請、休假條》,假條一式兩份,審批人簽字批準后,存根聯留辦公室備案;另一聯由請假人保管,作銷假時用。

  第六條 銷假

  1、機關工作人員請假到期后,應及時向準假人和辦公室銷假,超過請假時間不銷假的視為曠工。

  2、因故需要延長假期的應該提前補辦續假手續,情況特殊的應事前說明原因,事后辦理補假手續。

  3、銷假應履行銷假手續,本人要在《請、休假條》的存根聯上簽字,并注明銷假時間。本人在休假內提前返回工作單位的,銷假時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時間。

  第七條 假期待遇

  1、機關工作人員在批準的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變。職工探親的往返路費按財務有關規定報銷。

  2、機關工作人員在批準的病假期內,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xxxx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xxxx年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xxxx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xxxx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資照發。其他未納入基本工資的物價福利性補貼部分在病假期間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3、基本工資的計算,實行級別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4、按規定應扣發的病假工資由辦公室通知財務科扣發。

  第八條 其他

  1、各國土資源所、機關各科室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執行各項請銷假制度。

  2、對經批準休病假、事假的人員,要嚴格執行獎懲規定。病假、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參加年度考核。對未經批準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論處。

  3、因參加學歷教育復習、上課、考試或因其他個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員,要首先使用本人的應休假期;無假期的,在單位工作允許的情況下,可適當給予時間,但要按規定程序報批。

  5、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請銷假制度13

  為貫徹執行《勞動紀律、考勤與請假制度》,結合醫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勞動紀律

  (一)無正當理由,工作時間未按時到崗,或未按照會議和學習、培訓通知的時間到場的,考勤為遲到;工作時間私自離崗(或會議和學習、培訓期間私自離開),直至下班(或活動結束)仍未返回的,考勤為早退;工作時間(或會議和學習、培訓期間)內,非工作需要私自離開工作崗位(或會場)15分鐘以上的,考勤為脫崗。每發現1次扣發100元;當月遲到、早退、脫崗累計3次及以上的,每次扣發500元。

  (二)非因患急(重)病、遇意外事故等其他特殊情況,遲到、早退、脫崗超過30分鐘以上的,當天考勤為曠工。曠工1天扣發500元,取消其當年評先樹優資格;曠工2天扣發20xx元;曠工超過2天,扣發當月全部工資和績效,并予以待崗;當年連續曠工超過天,或當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予以解聘。

  (三)工作時間睡覺(打盹)、買飯就餐、帶孩子、或從事打牌下棋、玩游戲、上網炒股、聊天購物等與工作無關活動的,每發現1次扣發100元;當月累計3次及以上的,每次扣發500元。

  (四)非因工作需要,擅自著工裝離院外出的,每發現1次扣發100元;當月累計3次及以上的,每次扣發500元。

  (五)未經醫院或科室、班組批準同意私自調班、調休的,每發現1次雙方各扣發200元;當月累計3次及以上的,每次扣發1000元。

  (六)無故拒絕、推諉、敷衍塞責醫院(或科室)交辦的緊急工作,或未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每出現1次扣發500元,并予以通報批評。

  (七)工作時間(含工作日午間、夜間)飲酒、酒后上班的,每發現1次扣發500元;當月累計3次的,扣發當月績效工資,個人寫書面檢查。酒后滋事的,發現1次扣發3個月績效工資,個人寫書面檢查,并予以通報批評、停職待崗。

  (八)嚴禁在醫院范圍內吸煙,每發現1次扣發500元;著工裝吸煙者,每發現1次扣發1000元,個人寫書面檢查,并予以通報批評;如因吸煙被上級主管部門或相關檢查部門發現(或通報)的,發現1次扣發當月績效工資,個人寫書面檢查,予以通報批評、停職待崗。

  (九)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由勞動紀律監督工作領導小組視情節輕重擬

  定處理意見,報院長辦公會審批同意后執行。

  二、考勤制度

  (一)未按規定時限排班、登記當日考勤情況、上報考勤月統計表的,扣發考勤員50元。

  (二)未按規定完成當月勞動紀律自查的,扣發科室負責人100元。

  (三)利用職務之便,私自變更排班、考勤信息,偽造上報考勤月統計表的,扣發考勤員200元、科室負責人200元。

  三、請假制度

  (一)中層及以上干部、護士長未按規定歸口備案的,發現1次扣發100元。

  (二)轉讓、借用他人假期(含補休假)的,發現1次雙方各扣發200元。

  (三)利用職務之便,辦理權限外的請銷假手續,發現1次扣發500元,予以通報批評。

  (四)辦理請銷假手續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發現1次扣發1000元,扣回假期期間額外享受的福利待遇,予以通報批評。

  (五)未按規定辦理請銷假手續或未經批準擅自離崗的,一律按曠工處理,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停職待崗。

  (六)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一律按曠工處理,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停職待崗。

  四、管理責任

  科室或病區、班組當月發生、發現違規違紀行為累計3次及以上的,每次扣發相關負責人500元。

  五、醫院其他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請銷假制度14

  工商管理學院學生請銷假制度為加強學生日常管理工作,完善我院學生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學生的請假程序,促進我院院風、班風、學風建設,依據我校《學生行為準則》[院學字(20xx)7號],制定本制度。

  一、凡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和學校、學院、班級舉辦的要求學生必須參加的各項活動,因故不能參加時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二、學生請假應由本人填寫請假條。一般情況下,不得利用電話請假,不得由他人代替請假,不得越級請假。

  三、學生請假需要填寫標準請假條,請假單一式兩聯,存根聯由學生工作辦公室保存備案,另一聯由請假學生所在班班長保存,上課時出示給任課教師。

  四、學生請假遵循以下程序及權限:

  1.請假期限在2天以內,由輔導員簽字、批準;

  2.請假期限在3-5天的,由輔導員簽字、審核,學院主管領導簽字、批準;

  3.請假期限在6-10天的`,由輔導員簽字、審核,學院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后,報學生處審批;

  4.請假期限在10天以上的,由輔導員簽字、審核,學院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后,報學生處審批,最終由學校主管校長簽字同意。

  五、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校外教育、教學實習,應由帶隊教師或任課教師簽字同意,由輔導員簽字、審核,學院主管領導簽字、批準。在校外期間由帶隊教師或任課教師簽字、批準。

  六、學生在節假日期間應按規定期間離返校,因故提前離校或推遲返校的,需按上述規定履行請假手續。

  七、節假日離校并且不在本宿舍住宿的,需履行請假手續。

  八、所有請假均需到班長處登記。班長應準備請假登記本,詳細登記學生請假的有關情況,并長期保存。

  九、學生請假期間一般不得續假。因故確需延長假期的,必須按規定履行續假手續,并提供不能按期返校的確鑿證明,返校后攜帶證明履行銷假手續。

  十、學生請假期滿,必須及時按批準權限履行銷假手續并告知學生工作辦公室和班長。銷假不及時,且不能明確返校時間的,超出天數按曠課對待。

  十一、違反以上規定者一律按曠課處理。

  十二、本制度由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請銷假制度15

  1 總則

  1.1為加強員工請銷假管理,規范請銷假程序,切實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1.2本制度依據以下規范(文件)的條款制定:《********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請銷假管理辦法》等標準(文件)。

  1.3本制度規定了員工請銷假的管理辦法,適用于*******下屬所有員工請銷假管理。 2 員工請銷假管理

  2.1一般員工請事假不超過七日的.,由本人所在單位行政主管批準即可;超過七日的,必須由本人到綜合辦公室領取請假條,按要求填寫有關事項,經本人所在單位行政主管簽字后報考勤室;超過七日的,除按上述要求辦理外,還必須經主管領導簽字。請假條留考勤室備案,作為核算工資依據。

  2.2各單位正、副職請假,必須經********批準后方可離開。

  2.3探親假、婚喪假、病假、工傷假、年休假、公假、產假等假期由綜合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政策及規定審批。

  2.4出差、公派外出學習人員必須持有所在單位及公司領導批準外出的派遣單(公差請假條)。派遣單應按管理范圍及時送交綜合辦公室備案。

  2.5員工休假期滿應及時銷假。一般員工請假在七日以下的,在所在單位辦理銷假手續;七日以上的到綜合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各單位正、副職到值班領導處辦理銷假手續。

  2.6員工假滿不及時銷假的,按曠工處理,不支付工資,并每超假一天,罰款50元。確因特殊情況,假滿不能及時返回的,應及時通知本單位負責人,先由負責人向綜合辦公室口頭說明情況,等員工返回后再以書面形式說明情況,由單位負責人簽字,按管理范圍報綜合辦公室。

  2.7員工請銷假原則上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相關手續,不準捎假、代銷假。

  2.8經批準享受的探親假、工傷假、婚喪假、產假、年休假待遇按上級及公司有關規定執行,但必須提供以下證明:

  2.8.1工傷假:安全機電辦公室證明和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2.8.2病假: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外出有病時,須有鄉級以上醫院證明、診斷證明和藥費報銷單。

  2.8.3產假:計生部門證明。

  2.8.4婚假:結婚證和計生部門證明。

  2.8.5喪假:所在地村級以上證明。

  3 附則

  3.1本制度解釋權歸綜合辦公室所有。

  3.2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請銷假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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