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識點總結

時間:2022-11-06 13:50:42 知識點總結 我要投稿

民法知識點總結

  總結是指對某一階段的工作、學習或思想中的經驗或情況加以總結和概括的書面材料,它可以幫助我們有尋找學習和工作中的規律,讓我們來為自己寫一份總結吧。總結怎么寫才是正確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民法知識點總結,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民法知識點總結

民法知識點總結1

  1、動產與不動產

  (1)以物能否移動并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害其價值為標準,可以將物分為動產與不動產

  A.動產是能夠移動并且不致損害價值的物,如桌子、電視機等。

  B.不動產是指性質上不能移動或雖可移動但移動則會損害價值的物,如土地、房屋。

  《民通意見》第186條規定,土地、附著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著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屬設備為不動產。比如尚未收割的農作物,就是不動產,但收割后的農作物就是動產。

  △不動產:土地、房屋、其他地上定著物;

  其他都是動產:汽車、飛機、輪船是特殊的動產。

  (2)區分兩者的意義在于:

  A.所有權人限制

  不動產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為國家或集體的所有權客體,任何自然人或集體組織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為這些不動產的所有權人。

  B.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同

  動產物權的變動,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則以登記為公示,不經登記的不生變動效力。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城市房地產交易法規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均須辦理登記后才生效。

  C.設立的他物權類型不同

  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地役權、典權等,只能在不動產上設定,動產不能設定用益物權。在擔保物權中,不動產得設定抵押權,而不能設定質權和留置權;而動產可設定質權和留置權。依擔保法第34條的規定,機器、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可設定抵押權。從物的性質上看,不動產多屬于稀缺性資源,為了物盡其用,以不動產為標的的他物權類型要多于動產。

  D.不動產發生相鄰關系

  不動產由于不能移動,相鄰的占有人之間如因不動產的利用而產生沖突與矛盾時,就需要法律加以協調。所以,民法上有專門處理不動產相鄰關系的條文,以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動產因能移動,所以不發生特定人之間的相鄰關系。

  E.地域管轄不同

  因不動產發生的爭議,適用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動產引起的民事訴訟,則依普通管轄確定管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F、權利轉移時的形式不同

  不動產一般要求具備書面形式。

  G、權利的限制有所不同

  法律對不動產往往有多種限制。

  2、特定物與種類物

  (1)概念

  A.特定物是獨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無從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獨一無二的物,如魯迅某書手稿、劉海粟的畫等,也包括經當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種類物,如經挑選的家具等。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稱不可替代物。

  B.種類物是以品種、規格、質量或度量衡確認的一類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如1噸煤、20公斤大米等。種類物在交易時,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稱可替代物。種類物如經當事人指定后,也可成為特定物。

  (2)區分的法律意義

  A.民事法律關系的專屬性

  民事法律關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為客體,如租賃、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種類物為客體,如消費借貸、貨幣借貸等。在租賃合同和借用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和借用人必須歸還原物特定物。相反,在消費借貸或貨幣借貸合同期限屆滿時,借貸人只要歸還同種數量的物或同值的貨幣即可,因為所借之物或錢已被處分掉了,不可能也不需要返還原物或原幣,況且原物、原幣與返還的物、貨幣是具有共性、可替代的物種類物。

  B.標的物滅失時的法律效果不同

  當特定物作為債履行的標的物時,該物于交付對方當事人前滅失的,債務人可免除交付義務,改負過失賠償責任。而若以種類物作為債履行的標的物時,債務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滅失作為免除交付的抗辯理由,仍需以同樣品質、數量的種類物交付。

  C.所有權移轉時間不同

  特定物的轉讓,既可以物之交付為所有權移轉的時間,也可依約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確定所有權移轉的時間。而種類物的轉讓,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為所有權移轉的時間

  3、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這是依物能否被分割為標準而對物作的區分。

  (1)概念

  A.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損害其價值或性能的物,如一袋米可分為若干份,并不改變效用與性質;

  B.不可分物是分割后會改變性能或價值的物。不可分物有兩種:

  a、是自然性質上不可分,如一輛汽車、一架鋼琴等;

  b、是依權利人的意思不可分,如在一定時間內不許分割的共有物。

  (2)區分的法律意義:

  A.確立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共有人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可分物,可分割實物,各得其所;對于不可分物,只能作價值上的分割,而不能作實物分割,實物可歸于一人,由其對他人所得作補償,或者將實物出賣,分割所得價金。

  B.確認多數人之債的性質

  對于多數人之債,須確認究屬連帶之債還是按份之債。當標的物為數人共有,標的物上產生的利益或負擔自然也由共有人分享或分擔。在標的物屬可分物時,產生的利益或負擔除法律有相反規定外,可作為按份債權或按份債務;在標的物屬不可分物時,因產生的利益或負擔屬不可分債權或不可分債務,故在共有人之間發生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的關系。例如樓房下水管因堵塞而需疏浚時,由于下水管是不可分物,屬各層房屋所有權人共有,所以,對疏浚費用各層房主負連帶債務之責

  4、消耗物與不可消耗物

  這是依物能否重復使用而作的區分。

  (1)概念

  A.消耗物是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滅失或品質發生變化的物。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滅失,如食物因吃而消滅,貨幣因使用而喪失所有權;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改變品質的,如原材料經加工變為產品。物的消耗性大多是自然形成,但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非自然的消耗物,可成為法定消耗物,如一次性針筒、杯、碗等。

  B.不可消耗物是可反復使用,通過使用逐漸磨損其效用的物。如車輛、電器、服裝、房屋等。

  (2)區分的法律意義

  消耗物與不可消耗物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類型。如同樣是借物,所借之物為消耗物時,合同的性質就是消費借貸,借貸物交付時所有權移轉,借貸人只要返還種類物即可;反之,所借之物為不可消耗物時,合同的性質就是借用合同或租賃合同,租借交付時僅移轉使用權,租借人須返還原物。

民法知識點總結2

  第一章民法概論

  <一>民法概念:

  1,意義(了解)。

  2,調整對象(個人認為,這部分內容需要記憶和研習,因為這是學習民法的基石之一,雖然一直沒出過題,但是有助于民法整體框架的搭建,我復習的時候,是按簡答題的形式復習的廣大考友一定要重視,基礎的基礎啊,里面對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論述,如果自己總結不出來,就要絕對要熟記)

  3,調整方法(了解)(分為事前調整和事后調整)

  4,民法的概念和基本觀念:<1>,主體平等;<2>,意思自治;<3>權利本位。(此內容是考試的重點,容易出題,尤其是論述題,好象"意思自治"于04年考過了,本人復習的時候是按論述題的答題套路復習的,此內容的復習切記不要局限與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論述以增加個人的理論水平,研究生入學考試的論述題的答法絕非平時考試的答法可比,對考生的專業語言駕馭能力較高,里面要多加注意權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體平等較好論述)

  <二>,民法的性質

  本節可以說是是"出題者與考友的必爭之地",本人復習的時候,注意過其他學校的民法入學試題,有很多學校的論述題對這部分內容青睞有加,西政的歷年真題也考過這部分。因為這是民法理論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論知識!

  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會的概念,本人只是簡單的書本了解,一直沒有領會到其本質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領會的比我多一點,如果大家僅僅為了考試,教材的論述應該可以應付答題了,在這,我就不在多說!記得有道題是"論民法的市民法性質",應該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視對"市民法的理解")

  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對這個問題的解釋并不透徹,我結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

  <1>,法學中關于公私法的劃分(這是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回答的問題,教材有所論述)

  <2>,民法是私法:主體是私人;本質是權利;形式上表現為授權性規范。

  3,民法是權利法:

  民法以調整已平等為特征的市民社會關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過對私法的維護調動市民進行民事活動的積極性,由此決定了民法的權利性質。

  <1>,民法以私法神圣為重要原則;

  <2>,民法規范多為授權性規范;

  這一節的內容個人認為屬與一般了解,因為,關于民法與經濟法和商法還有婚姻法的關系在幾年前屬于理論爭議的問題,現在這些問題隨著理論研究的深入,已經漸漸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復習的時候僅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慮,建議大家至少要有印象!

  〈四〉,民法的淵源(如果你連這個在復習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頭上扎個繃帶好好復習了)

  <五〉,民法的適用:

  1,運用范圍(了解);2,運用原則(重點掌握,雖然考題不會直接出到,但是,作為一名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樣難堪);3,民法的解釋(了解)

  <六〉民法的基本原則

  本節要求大家一定要讀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夠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試卷上反映出來!!

  1,民法原則的概述(了解,對其概念和特征要把握,尤其是特征,非常有可能在論述題中牽扯到)

  2,傳統民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和發展(西政早年出過這方面的題,最近幾年一直沒出過,因為本人喜歡法理,所以對法學的歷史很喜歡研究,當時復習的時候,僅僅是以增長知識和興趣愛好來學習的,從出題的考慮來看,應該不會牽扯到,不過,近年來西政在進行改革,不知會不會對出題風格也進行改革,所以建議大家最好記憶一下)

  將本人的理解和筆記摘錄如下,以補充教材:

  民法發展史上的兩次飛躍:

  〈1〉,從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古代民法,指羅馬法到中世紀末,那時,人與人的關系局限于家族中,均有特定身份,整個社會秩序,也以身份為特征,家族為單位,個人沒有獨立意志,沒有獨立自由,沒有平等尊重,法律多表現為禁止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稱為“義務本位”。近代民法,發端于16世紀,經過17,18世紀的孕育,成型于19世紀,最杰出的代表是法國民法和德國民法,是“權利本位”法)

  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的轉變從三個方面:A,家族向個人的轉變;B,身份向契約的轉變;C,義務向權利的轉變

  近代民法形成了三大原則:A,契約(合同)自由原則;B,個人財產所有權絕對原則;C,自己(過失)責任原則

  〈2〉,從近代民法向現代民法(表現為由權利本位向社會本位演進,契約向身份的復歸過程)

  形成了新的三大原則:

  A,誠實信用原則(限制了契約自由);B,禁止權利濫用原則(限制個人財產權絕對原則);C,無過錯責任和社會責任原則(限制自己責任原則)

  3,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本節可以考的地方很多,但是,一般會出論述題,因為出別的題型來考的話,就是小兒科了,所以,基本會以論述的形式出,要考查考生的理論素養,人大的考題好象有出過,重要性不會多說)

  <1>,權利神圣原則(教材論述較為詳細)

  特點:A,是民法調整市民關系本質和規律最為集中的反映;B,是區別經濟法的根本標志;C,憲法上人人平等的具體化

  含義:A,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平等的受法律保護);B,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民事主題在民事領域享有的權利和依法承當的義務應是對等的;民事主體取得利益應支付一定代價);C,任何民事主體依法取得的民事權益都應受到同等保護。

  貫徹平等原則應當注重的問題:A,樹立正確的平等觀;B,消除身份的影響,要把身份立法轉向行為立法;C,反對特權

  <3>意思自治原則(教材論述較好,僅添加一部分)

  第二章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法律關系概述

  本章應該說是重點章節,民事法律關系一直以來就是民法研究的重點,教材在這個問題的'論述上可以說是絲毫沒有愛惜筆墨,花了很多精力去講解,我在這里沒有任何要添加的東西,下面把重點大概點一下:

  1,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含義(這一段,我是以理解為主復習,按論述題的題型來準備,因為從教材的安排體例來看,很有可能出論述,要求考生詳解"民事法律關系"這一基本概念.而且,教材的編寫也很有創意,與其他的民法教材有很大區別,應該值得注意)

  2,民事法律關系的結構(教材有圖例,比較簡單,但是要前面掌握,關鍵是其動態結構)

  3,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主體要素與客體要素較好理解,關鍵是要掌握內容要素,本人愚笨,把內容要素看了多遍,才有些通竅,大家要注意,如果理解不了的話.對后面的內容和民法的整體結構會有認識上的阻礙)

  4,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

  <1>,含義(簡單);

  <2>,變動原因-法律規范(有點難度,但是多看幾遍,一定要理解,法律在變動當中的作用和意義);

  <3>,變動原因—法律事實(這是這段中的重點中的重點,里面對法律事實的分類,在以后民法的學習當中經常會用到,大家要對分類,尤其是"行為"的分類,以及他們各自的特點,要熟記于心!!!如果實在記不住,最好抄到課本顯眼處,為便于查閱,尤其是"表意行為和事實行為"的分類,不可小視!!)

  又是重要的一節,這一節里面的內容是很基本的問題,因為,民法是權利法,所以,民事權利自然是重中之重哈,下面分開說:

  1,民事權利的意義

  (1),權利的本質。(這個問題是一個純理論的問題,就我研究西政歷年出題的特點來看,不會考,但是對于一個有志于民法研究的同學來說,則很重要)具體書上說的詳細,不在羅嗦!

  (2),民事權利的概念和特征(構成民事權利的三方面內容:A意思自由;B受保護的利益;C法律強制保護力)

  (3),權益,權限與權能(里面重點強調權能,因為在后面的學習過程中,權能是出現頻率較多,而且也不容易理解的概念,簡單的說,所謂權能,就是"具體措施",是法律保護和實現主體權利的措施。以它的方式不同,分為"支配權能""請求權能""訴訟權能")

  (4),民事權利與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我重點要強調的,也是補充教材的不足)

  A,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范疇

  B,反映不同的關系(一個是主體之間,一個是主體與國家)

  C,是否可以轉讓,拋棄不同

  D,民事權利能力是享受權利與承當義務的兩位一體,民事權利則不包括民事義務

  E,主體寸續期間,兩者存在狀態表現不同

  2,民事權利的分類(本小點教材說的比較清楚,本人稍做補充即可)

  (1)財產權與人身權(這個分類是最基本的,可以說不是什么熱點和難點,但是鑒與西政的出題風格,我還是以概念對比的題型來做準備的,大家可以注意一下)

  (2)絕對權和相對權

  (3)支配權,請求權與變動權(這個是本節的重點,我記得我們班上有同學,學了兩年民法,結果什么是形成權都搞不清楚,實在是可悲啊.本節是個難點,主要以教材為主,我補償一下)

  請求權并非債權(比較不錯的概念比較)

  A,請求權是一種派生性權利,必須要有一定的基礎

  B,請求權是債權的內容之一,并非債的全部內容

  (4)主權利與從權利

  (5)專屬權和非專屬權

  (6)既得權和期待權(這個也是比較好的出題材料,是民法所特有的,大家注意)

  (7)原權與救濟權(這個分類別的教材上我沒怎么見過,盡管我覺得不會有題出,但是我還是準備過,僅僅因為它是西政特產)

  4,民事權利的行使和保護(本點我是作為重點來準備的,教材看的很細,主要是因為現在社會上權利濫用的現象很多,出這方面的題比較有社會意義,其次是因為,權利的行使和保護在整個民法范圍中來講,本身就是很重要的問題)

  (1)民事權利行使的意義(了解)

  (2)濫用權利的禁止(這個絕對是重點,絕對中的絕對,具體的教材講的很不錯,我補充一下)

  權利濫用與侵權行為的區別:

  A,構成權利濫用的前提是必須有正當權利的存在,侵權則否

  B,禁止權利濫用的目的在于對民事權利的限制

  C,權利濫用原則是以故意為要件的

  (3),民事權利的保護(教材很詳細)

  <四>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

  1,民事義務(教材論述比較詳細,個人覺得也不是重點,出題的機會不太大,沒有可考性,注意一下既可)

  2,民事責任(這個問題,我有必要著重強調一下,是重點中的重點,因為民法到最后其實就是劃分責任的餓問題,而且,這個問題的出題很靈活,大家可以注意一下,其中的"民事責任和民事義務的概念比較已經考過多次啊,下面詳述)

  <1>,概念

  <2>(補充)民事責任的本質:A,為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B,使民事權利具有法律之上力,C,是聯系民事權利和國家公權力的中介

  <3>(補充)民事責任的特點:A,主要是財產責任,B,以補償為主要目的,原則上不具有懲罰性。C,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4>民事責任和民事義務的區別和聯系(這個問題已考過多次,重要性可見一斑,課本講的非常好,看教材即可)

  第三章自然人

  這一章是民法總論里面比較重要的一章,從法學理論的角度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就我感覺而言,這一章的內容比較簡單,而且可以拿出來考試的東西不多,但是里面有一些比較新的理論問題可能涉及到考點,我會簡單介紹一下

  <一>概述

  <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這一節的內容比較簡單,大家看教材,我這里重點補充一下"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這個問題,下面是對這個問題的層層論述,是一個漸進的論證過程:

  1,法律應給予一定程度的保護;

  2,民事權利是民事權利能力在具體法律關系中的實現

  3,民事法律關系并不是一個孤立靜止的概念,處于彼此的銜接與不斷的運動之中

  4,死者的家屬基于死者的特定身份關系,形成并實際享有死者應有人格權演化但又獨立于該人格權之外的權利。

  5,法律保護的真正動因,是另一個主題在繼起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現有的權利

  6,死者人格權是法律保護的對象,而保護的客體卻是家屬的經濟和精神利益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本節比較簡單,也比較易懂,不再多說,大家要注意一下"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可單獨實施的行為"即可)

  <四>監護:

  1,監護的意義(這里面大家一定要把監護的性質好好復習,看懂,因為監護的性質在我國民法界一直是一個爭議的話題,但是教材里面的答案卻很明確,而且論證理由也很充分,我個人認為,這是一個潛在的考點,我復習的時候是以論述題來復習的,大家注意!!教材講的很詳細!不在多說)

  2,監護的資格和能力

  3,監護的分類

  4,未成年人的監護

  5,精神病人的監護

  6,擔任監護人的爭議

  7,監護人的職責(這個也是個重點內容,大家注意,有的餓學校曾經考過,雖然題小,但是要注意,不一定你回答的就全面)

  8,變更和終止

  <五>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本節是操作性的知識點為主,我這里給大家強調一下里面比較重要的理論點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意義是不同的,也就是說兩個制度所保護的對象是不同的,宣告失蹤所保護的是失蹤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制度所保護的是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這個大家要搞清楚,其他的所有問題以此為線索學習,會比較清楚!

  <六>姓名,住所,戶籍,身份證(個人認為這里面不會有考研考點)

  <七>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這里面其實有很多重要的地方,但是從考試的角度出發,我認為大家注意一下最后的兩者的"財產責任"即可

  第四章法人

  這一章是民法中的重點問題啊,每一節都很重要,下面詳細敘述

  <一>法人制度概述1,概念2,特征(這個要注意,問題很簡單,但是能幫助理解法人的概念,對理解法人制度也有很大幫助)

  二>法人的分類(這是個很重要的問題,不過現在直接考分類的幾率不大,大家重點了解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這里強調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的劃分的意義,在這一節的最后)

  <三>法人的設立,變更和消滅(這一節重點強調法人的設立方式)

  <四>法人的財產(本節是法人制度的一個核心內容,大家要熟記和理解)

  1,概念和特征:(1)法人對其享有獨立支配權和處分權的財產;(2),必須是有最低財產限額的一定數量的財產;(3),用以承擔對外責任的財產

  2,來源

  3,內容和例外:(1)內容;(2)例外:A,國家專有財產和無償劃撥的土地資源B,法人出資人的個人財產和法人成員的個人財產

  <五>,法人的機關(本知識點屬于公共基礎知識,一般人都不會陌生,在此不在多說,主要向大家強調法定代表人的各個知識點,尤其是其義務,)

  <六>,法人的能力(這是個比較重要的理論知識點,大家一定要花時間好好研究,爭取弄懂,下面詳述)

  1,法人能力的概述:(1)概念;(2)特點:A,其能力僅限與市民社會中的能力B,受其設立人的一直的支配,C,受國家意志的制約D,與法人存續相始終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3,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4,法人越權原則(這個是我補充的內容)

  <1>概念:主要存在于企業法人,指法人應當在法律或者法人的章程確定的目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法人機關特別是法定代表超越該目的的范圍所為的民事行為歸于無效。

  <2>法人越權原則的確立原因:A,保護投資人的利益,B,章程具有公式力,無善意第三人C,法人的目的范圍體現了國家的意志

  <3>法人超越目的范圍行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效力:

  A,法人在其目的范圍內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B,但是并不以為著越權行為無效,一般違反公法上的義務為無效,一般情況下,原則上有效,但是相對人明知越權和超越國家特定專賣和限定專賣的屬于無效

  <七>法人的責任

  本節屬于重點節,里面的論述的內容非常重要,因為聯系到我國現在的法人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大家要重點記憶

  1,法人責任概述:(1)概念(2)特點:財產,獨立,職務行為責任

  2法人責任的內容和范圍:(1)范圍:A,法人本身行為的責任B,法人對其他人行為的責任

  (2)內容:我個人認為這個問題教材講的有點含糊,但是我覺得法人責任的內容和他的范圍應該是相吻合的

  3,特殊法人責任和非法人責任(這個我個人認為不屬于重點內容,不過大家還是對教材所講的東西要有些印象,以防萬一,其中的法人成員的責任有必要多說一下,成員責任的3種主要情況要熟記)

  <八>法人人格及其否認制度

  這一節要求大家一定要多讀幾遍,其中有些問題可能看起來比較復雜的,但是多看幾遍,多思考一下,就比較清楚了,教材關于法人人格和他的否認制度的講解還是比較全面和清楚的

  1,法人人格的概念于內涵

  (1),概念與起源

  (2)內涵:A,法人人格與其成員人格相互獨立B,法人具有獨立的權利能力C,法人財產與其成員的財產相分離D,法人獨立承擔責任與社員承擔有限責任(重點理解)

  2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這個需要大家重點記憶,因為教材寫的相當的不錯,思路比較清晰,背景和理論都介紹的比較好,這個理論點如果有什么疑問,考友們可以另外發帖討論)

  這里補充一下

  法人人格否認與法人撤消制度的比較

  A,一個是暫時,個別的否認,一個是永久徹底的消滅B,從原因上看,一個是違背法人制度設立的初衷和本旨,一個是法人欠缺其存續所必須的有效要件

  《三》取得時效(此點在物權中有重復講解)

  1,概念性質

  2,取得時效的適用范圍和效力

  (1)適用范圍(除禁止流通物和不得為私有之物以外的其他財產)

  (2)效力(占有人取得其于占有物上所行使之權利,并使于此不相容之他人權利當然消滅)

  3,取得時效的中斷(既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

  (1)自然中斷事由

  A,占有人自行中斷,

  B,占有人改變自主占有的意思

  C,占有被侵奪而未依法回復

  D,占有物遺失

  E,占有喪失和平、公然的性質

  (2)法定中斷事由(起訴、請求和承認)

  (3)中斷的效力(大家注意,自然中斷的效力是絕對的,法定中斷只在相對人之間發生中斷的效力)

  4,動產取得時效(構成要件)

  (1),自主,和平,公然占有他人動產(不以善意占有為必要條件)

  (2),持續占有滿法定期間

  5不動產取得時效(各國規定的差異較大,我們暫時沒有相關規定)

  (1)占有取得時效(指通過持續占有他人不動產而取得所有權或他物權,可分為特殊取得時效和普通取得時效)

  (2)登記取得時效(指在登記簿上登記為所有人,且無爭議地維持滿法定期間,即可取得所登記的權利,這種時效稱為登記取得時效)

  6,我國的具體情況(這一段,我建議大家能復述出來,出論述題非常的好)

  《四》期間(略,不怎么考,也太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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