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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安全與管理知識點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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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電梯安全與管理
電梯安全管理規定
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條例
電梯安全與管理
一、電梯的制造、安裝、維修實行電梯生產企業全面負責的一條龍管理制度。
二、建設部是國家電梯行業歸口管理的主管部門,對全國電梯的制造、安裝與維修進行宏觀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計劃單列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梯行業的管理工作。
三、電梯的制造、安裝、維修企業和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有關規定,并鼓勵電梯生產企業制訂高于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內控標準。
四、電梯生產實行許可證制度。發證工作依照國家現行有關法規,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統一管理,建設部負責實施。
對于無生產許可證從事電梯生產的企業及未按核準的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從事電梯生產、銷售、安裝、維修的企業,由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五、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品種、型號,不準繼續生產、銷售、安裝。違者按偽劣產品查處。
六、電梯質量實行生產企業全面負責制。電梯銷售、安裝、維修實行由生產企業委托代理制。使用單位訂購電梯應同時簽訂電梯安裝調試與維修合同協議。被電梯生產企業認可的安裝、維修企業,對其安裝、維修質量向電梯生產企業負責。
凡未取得電梯生產企業認可的單位,不準承擔該企業所產電梯的銷售、安裝、維修工作。本規定頒發前在用電梯的維修工作,原則上參照本規定辦理。
七、電梯安裝調試結束后,由電梯生產企業進行質量自檢,并出具電梯產品質量合格證或檢測報告。由使用單位向工程報建審批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報建審批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施工、安全監察等單位聯合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簽字認可交付使用。其他部門不再重復檢測發證。
驗收中的質量爭議問題,原則上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電梯生產企業提請當地技術監督部門直至國家技術監督局仲裁。
電梯質量保修期,從驗收合格之日起,由電梯生產企業保修一年,但不超過交貨后18個月。保修期滿后出現的質量問題,按國家《產品質量法》處理。
八、電梯投入運行時,使用單位必須制訂使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應配備合格的電梯司機,持證上崗。司機離崗半年以上,應重新培訓后繼續上崗。
使用單位和承擔維修的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該型號電梯的使用、維修規程進行定期檢查和檢測,并逐臺認真做好記錄,建檔備查。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
九、電梯維修用備品配件,由電梯生產企業負責提供,或向電梯生產企業推薦指定的生產經營單位訂購。
進口電梯的維修用備品配件原則上誰引進誰負責。
十、電梯改造、大修后,必須經質檢部門檢測合格,方可繼續運行。承擔改造、大修的單位負責保修12個月。
十一、電梯產品因改型或淘汰停止生產后,原電梯生產企業仍應繼續提供在用電梯所需的維修用備品配件,或為用戶提供代用件。
十二、電梯在運行中出現的嚴重人身傷亡、設備損壞等事故,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三、進口電梯的安裝和維修,由電梯引進單位參照本規定辦理。
十四、本規定由建設部組織實施。
十五、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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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廣州市電梯的安全監察工作,保障電梯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電梯包括各類乘客電梯、載貨電梯、液壓電梯、雜物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依照國務院批準公布的目錄確定。第三條在本市行政轄區內電梯的制造、銷售、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檢驗、使用及安全監察,適用本規定。第四條本規定由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質監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五條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對電梯的管理水平,增強電梯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安全資格許可與日常監督管理
第六條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試行》、《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的要求申報資格,取得許可后方可從事許可范圍內的工作。
第七條為提高工作效率,推行電子政務,在本市范圍內從事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的單位,應將其特種設備許可資格證原件、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等資料報市質監部門辦理電子驗證,領取《廣州市電梯從業單位驗證登記卡》和電子驗證密碼,憑該登記卡和電子驗證密碼辦理施工告知等業務。未辦理電子驗證的施工單位,應在每次施工前憑特種設備許可資格證原件、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安裝維修改造作業人員證原件等資料辦理施工告知業務。
第八條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的人員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的,不得從事電梯相關作業。工商注冊地在本市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配備不少于兩名電梯安全管理員,電梯安全管理員應當經市質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廣州市電梯安全管理員證書。
第九條工商注冊地不在本市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設置分支機構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分支機構須按國家規定取得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許可;
二在本市的分支機構須在本市工商注冊登記;
三配備符合日常維護保養業務要求的技術人員、辦公場地、施工設備、工具、量具和檢測設備;
四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相關管理制度;
五設置兩個或者以上的電梯安全監督員,并取得廣州市電梯安全監督員證書。
第十條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單位應得到電梯生產單位提供的技術支持、合作與備品配件的供應。并報市質監部門核定所保養的電梯范圍,領取《廣州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登記卡》第十一條市質監部門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實行年度安全檢查制度。
第三章電梯的生產與銷售
第十二條電梯生產單位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嚴格執行國家的強制性電梯標準和安全技術要求,并對其生產的電梯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電梯生產單位不得生產簡易電梯等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生產的電梯及相關配件。
第十三條電梯及電梯配件銷售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產品驗收制度,驗明產品的質量證明和按規定提供的文件,對銷售產品的合法性負責;
二不得銷售未取得制造許可的電梯及相關產品,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強制報廢的電梯及相關產品;
三有義務協助制造單位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質量缺陷的產品進行處理;
第四章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與日常保養
第十四條電梯安裝移裝、改造、維修前,施工單位應將該電梯的合格證、合同等相關資料書面告知市質監部門。
第十五條電梯安裝移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具備安裝、改造、維修資質的單位進行轉包或分包。
第十六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規要求,制定和實施各個工作環節的安全操作規程。在作業過程中,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員工和其他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七條電梯使用單位必須與具有電梯維修資格的單位簽定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禁止無維修資格的使用單位自行維護保養在用電梯。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
第十八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必須制定完善的日常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包括維護保養操作規范、維護保養工作計劃,緊急故障處理規程等。
第十九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設置24小時服務維修救援電話,一旦發生困人或傷亡事故,應30分鐘之內趕到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
第二十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時,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一時難以消除的,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停止使用該電梯,并與使用單位共同做好有關安全防護工作。
第五章檢驗機構管理與電梯檢驗
第二十一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檢驗檢測工作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測機構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并接受市質監部門監督檢查,定期向市質監部門提供相關的電梯檢驗檢測情況。
第二十二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發現以下情況應及時向市質監部門書面報告:
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
二經監督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完成整改仍繼續使用的;
三超過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經聯系,拒不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仍繼續使用的;
四施工單位未經施工告知即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的;
五使用單位未委托有資格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
六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修保養單位及使用單位聘用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的人員從事電梯施工作業的;
七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電梯使用登記的;
八使用單位未在電梯轎廂內公布《電梯安全使用守則》的;
九檢驗過程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安裝移裝、改造后的電梯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由使用單位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驗收檢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接到申請后,應按有關要求對電梯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應出具《檢驗報告書》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四條各類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
第六章使用登記
第二十五條新增電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應到電梯所在地的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區分局辦理使用登記。
第二十六條電梯辦理使用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電梯使用登記表》和電子數據;
二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三操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
四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或者是制造企業對新增電梯提供免費維護保養的證明文件;
五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廣州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登記卡》;
六使用單位安全承諾書。
第二十七條市質監部門受理電梯使用登記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查驗資料工作,符合規定的,核發《電梯使用登記證》,并打印一份已編號的《電梯使用登記表》,交由使用單位存檔。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七章電梯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應當約定維護保養期限、標準和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的質量保證不能替代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
第二十九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所保養的電梯超過《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1個月仍繼續使用的,應書面向區、縣及以上質監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電梯使用單位在日常使用過程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設置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電梯的日常監督管理,按照一梯一檔方式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將《使用登記》標志及《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公布在設備的顯著位置;
三根據電梯使用說明配備電梯司機;
四在能夠接受警報信號的位置設立電梯值班人員崗位;
五《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要求;
六制訂電梯事故應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三十一條不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未經檢驗、超過檢驗周期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條使用單位應在電梯轎廂內公布《電梯安全使用守則》提醒乘客乘坐電梯時的安全注意事項。電梯乘客應當自覺遵守乘梯規定,正確使用電梯。
第三十三條電梯事故發生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撥打110或通知市質監部門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救援,并采取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物證,搶救受傷人員和防止擴大損害后果。
事故電梯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委托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電梯遭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和發生重大設備事故后、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前,或移裝后,使用單位應委托有資格的單位對電梯作全面檢查,進行必要的維修,重新向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第三十五條為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及時發現和排除各種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公眾聚集場所內的乘客電梯應納入廣州市電梯遠程監控網絡監控。
第八章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
第三十六條市質監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上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對電梯及其安全部件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查結果應當公布。
第三十七條市質監部門對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工作質量進行定期考核,主要考核其質量保證體系運作情況、檢驗報告質量、檢驗任務完成情況、年度檢驗工作報告等。
第三十八條市質監部門對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檢驗、使用單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安全監察,一般每年至少一次。
第三十九條安全監察機構在進行現場安全監察時,應當由二名以上的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向監察對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四十條安全監察人員在進行現場安全監察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檢查電梯的安全狀態及運行情況;
二查閱有關管理制度、運行記錄、維修保養記錄等資料,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三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四檢查電梯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查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隱患或者違規使用的電梯;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檢查不得影響使用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由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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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條例
1、電梯管理員每日對電梯作例行檢查;如發現有運行不正常或損壞時,應立即停梯檢查;并通知維修保養單位;
2、電梯管理員應加強對電梯鑰匙包括機房鑰匙、電鎖鑰匙、轎內操縱箱鑰匙、廳門開鎖三角鑰匙等的管理,禁止任何無關人員取得并使用;
3、運行中電梯突然出現故障,電梯管理員應以最快的速度救援乘客,及時通知維修保養單位;
4、發現電梯設備浸水或底坑進水時,應立即停止使用。設法將電梯移至安全的地方,并處理;
5、發生火警時,切勿乘搭電梯;
6、禁止超載。超載鈴響時,后進者應主動退出;
7、七歲以下兒童、精神病患者及其它病殘不能獨立使用電梯者,應由有行為能力的人扶助;
8、住戶搬家或其它大宗物品需占用電梯時間較長時。必須選擇在人流量較少的時候進行;
9、電梯轎廂內的求救警鈴、風扇、應急照明等必須保證其工作狀態正常可靠,以免緊急情況時發生意外;
10、因維修保養而影響電梯正常使用時,應至少在首層明顯位置懸掛告示牌及設防護欄;
11、電梯使用有效期將滿時,應及時督促維修保養單位申報年度檢驗;
12、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客梯運載貨物;超長、超寬、超重、易燃易爆物品禁止進入電梯;
13、禁止在電梯內吸煙、亂涂、亂曬等損壞電梯的行為,并做好電梯的日常清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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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安全與管理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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